粤标定复函〔2022〕8号 深圳市振核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宝荷欣苑二期施工总承包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7年2月9日签订的总承包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深圳市龙岗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为深圳市振核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由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中标承建。项目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现处于合同履行阶段。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承包人按合同约定于2017年3月21日进场,开展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由于受《城市总体规划督察分类处理意见》的通知(深规土[2017]602号)的影响,监理机构于2018年10月18日才发出工程开工令,明确实际开工日期为2017年11月14日,双方因执行深规土[2017]602号文导致的工期延误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项目在合同签订前,已获得深圳市及龙岗区政府审批,并取得项目用地批复及用地规划许可证,处于办理出让合同阶段,但2017年9月29日,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印发深规土[2017]602号文,要求本项目进行占补平衡,故导致了项目建设开工延期,深规土[2017]602号文应为政策性调整,因此属于合同专用条款第40条不可抗力第40.1条款第(4)点“对工程有直接影响的重大疫情、政策性调整等”约定的情形。承包人认为,合同签订后,承包人接发包人通知于2017年3月进场组织施工,并陆续安排了相关的劳务工人、施工材料、机械设备进场,项目受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深规土[2017]602号文的影响,导致项目实际开工日期延期至2017年11月14日,但自进场至实际开工期间,发包人并未曾告知开工日期需要延期;同时,工程承包合同的签订应建立在项目立项成功的基础上,发包人在通知进场后不能正常移交施工场地,属于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开工延期,不属于不可抗力,延期开工应按照合同通用条款第18.3条的约定,由发包人负责补偿因延期开工增加的前期费用、机械费用等。 我站认为,本项目因涉及占用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需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督察分类处理意见》(深规土[2017]602号)开展城总规占补平衡方案研究,是发包人履行协助、配合城市整体的规划的义务,而有关部门要求本项目进行占补平衡方可继续推进项目建设,是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不属于政策性调整,因此,执行深规土[2017]602号文导致工期延误应予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可收集证据,向发包人索赔。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1月10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2〕7号 东莞市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韶关市诚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东莞市民服务中心二期项目劳务分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从2019年1月22日签订的劳务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东莞市南城区,发包人为东莞市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劳务分包给韶关市诚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包内容为劳务分包(包周转料具)、包辅材、包运输设备、包小型机械,采用清单计价方式,按定额组价下浮8.5%计价,现处于竣工结算阶段。依据所上传的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因发包人要求地下室须于2019年4月30日前交付±0.00,为满足时间节点要求,双方对于赶工而造成的模板周转材料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施工期间模板周转材料进场数量未经确认,无法认定实际投入数量;且由于雨水浸泡造成的残值损失属于承包人自身原因,故模板应按照定额的消耗量计算,不作调整。承包人认为,施工期间属雨季多发期,拆除的周转材料在等待转移的时候,多次被雨水淋湿浸泡,导致可利用的残值所剩无几,故应根据实际投入模板用量进行调整计价。 我站认为,本项目因发包人要求赶工,承包人可依据经发包人批准的赶工方案计算费用,包括模板费用。实施中,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模板费用增加的,承包人可以收集证据资料,根据合同有关索赔的相关规定,向发包人索赔。但由于承包方的保管不善而导致的周转材损耗费用不应由发包方承担。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1月10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2〕14号 清远市省职业教育城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广东科贸职业学院清远校区首期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根据2017年12月签订的勘察设计施工(EPC)总承包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清远市清城区,资金来源为财政专项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发包人为清远市省级职教基地筹建办公室(后由清远市省职业教育城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接管),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由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联合体成员一)中标承建,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现处于工程结算阶段。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材料调差工程量及调差材料种类的争议 本项目施工过程中,材料价格波动,双方对是否可以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粤建市函〔2018〕2058号)(以下简称粤建市函〔2018〕2058号文)调整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幅度和可调价范围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粤建市函〔2018〕2058号文仅适用于合同对材料调差无约定的情形,本项目合同对材料调差的范围和风险分担已有约定,应仅对涉及签证、变更部分的钢筋、水泥、混凝土进行调差。承包人认为,材料调差应包括整个项目的所有工程量,但本合同只允许变更工程的钢筋、水泥、混凝土材料价格可以调差,对于施工期波动较大的材料以及非变更工程的材料应依据粤建市函〔2018〕2058号文的指导意见纳入可调价差范围。 我站认为,本项目合同虽有约定材价波动调整的方法,但2018年受多种因素影响,我省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异常,材料价格出现不同程度上涨,超出发承包双方所能预见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因此,建议双方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共担原则,结合材价波动的影响程度,按照粤建市函〔2018〕2058号文的精神,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8.2条原则重新确定材料价格调整方法。 二、关于预应力管桩结算桩长计算的争议 本项目施工图预算计取桩长与实际施工中的打桩记录存在差异,双方对于结算桩长的工程量是否可以调整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项目为EPC项目,勘察设计单位作为项目承包方之一,应对项目勘察质量负责,预应力管桩无设计变更,结算工程量应按预算审定工程量计算。承包人认为,根据《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A.2桩基础工程总说明第二十点规定,桩结算工程量应以实际入土桩长结算。 我站认为,本工程设计采用的预应力管桩为端承桩,有效桩长需按实际施工贯入岩层确定,且施工图预算的桩长表明是暂定量,因此依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有关规定,结算应按打桩记录的实际入土有效桩长调整工程量。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1月19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2〕13号 清远市省职业教育城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清远校区首期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7年11月15日签订勘察设计施工(EPC)总承包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清远市清城区,资金来源为财政专项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发包人为清远市省级职教基地筹建办公室(后由清远市省职业教育城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接管),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由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负责承建,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现处于工程结算阶段,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施工过程中,材料价格波动,双方对是否可以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粤建市函〔2018〕2058号)(以下简称粤建市函〔2018〕2058号文)调整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幅度和可调价范围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粤建市函〔2018〕2058号文仅适用于合同对材料调差无约定的情形,本项目合同对材料调差的范围和风险分担已有约定,应仅对涉及签证、变更部分的钢筋、水泥、混凝土进行调差。承包人认为,材料调差应包括整个项目的所有工程量,但本合同只允许变更工程的钢筋、水泥、混凝土材料价格可以调差,对于施工期波动较大的材料以及非变更工程的材料应依据粤建市函〔2018〕2058号文的指导意见纳入可调价差范围。 我站认为,本项目合同虽有约定材价波动调整的方法,但2018年受多种因素影响,我省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异常,材料价格出现不同程度上涨,超出发承包双方所能预见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因此,建议双方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共担原则,结合材价波动的影响程度,按照粤建市函〔2018〕2058号文的精神,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8.2条原则重新确定材料价格调整方法。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1月19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2〕6号 广州市白云区棠景街棠溪村第九经济合作社、广东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广州市德康路南侧棠溪村工业小区 “三旧”改造项目(合同工程名称为 “综合体楼” )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6年2月1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棠溪村,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为广州市白云区棠景街棠溪村第九经济合作社,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由广东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签约合同价为暂定价,采用清单计价,结算采用定额组价的方式,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项目现处于竣工结算阶段。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发包人指定品牌的材料(设备)价格确定的争议 本项目施工合同附件《材料品牌选用一览表》中没有约定品牌的材料,发包人在签订合同后进行品牌指定,如水泥单一指定采用广州水泥公司生产的“石井”牌(其他材料类同),发承包双方对此类材料价格的确定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按合同专用条款第68条的约定,《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以下简称厂商价)没有但《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以下简称综合价)有的材料应按照综合价格确定水泥材料单价(其他材料类同)。承包人认为综合价格不适用于单一指定厂家品牌的情况,应按厂家公布的出厂价格确定水泥材料单价(其他材料类同)。 我站认为,对于不在施工合同附件《材料品牌选用一览表》内的材料,发包人在签订合同后又指定单一品牌的材料,改变了合同签订时双方的约定,建议发承包双方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协商处理。 二、关于桩纵向钢筋连接计价的争议 本项目采用旋挖灌注支护桩,桩钢筋连接在设计施工图纸的说明中标注为“采用焊接或者机械连接”,其竣工资料反映采用焊接方式,双方对桩纵向钢筋连接是否应另行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不应另外计算接头费用,承包人认为,桩钢筋接头属于设计接驳,应按焊接台班计算或者按绑扎方式计算钢筋搭接长度质量。 我站认为,根据上传的资料,桩钢筋笼的纵筋为通长筋,其连接属于钢筋出厂长度定尺所引起,按照《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A.4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章说明第四条第4款,钢筋出厂长度定尺所引起钢筋非设计接驳已综合考虑在相应子目内,不需另行计价。 三、关于地下室土方开挖及外运夜间施工增加费的计价争议 受《关于广州市区货车交通管制措施的通告》(穗公(2015) 173号)文影响,项目所在地不允许白天(7时至22 时)土方外运,地下室土方开挖及外运均在夜间施工,双方就是否计算土方开挖及外运夜间施工增加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一般项目的土方开挖及外运都是在夜间施工,是否要计算夜间施工增加费征求定额站意见。承包人认为,白天不允许泥头车上路,只能在夜间施工的,应当要计算夜间施工增加费。 我站认为,本项目施工期间因交通管制规定不允许在白天外运,发包人也确认本项目地下室土方开挖及外运均在夜间施工,具备因施工条件不允许在白天施工的条件和事实。依据合同按定额组价约定,可按照《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A.28措施其他项目费用标准第28.2夜间施工增加费的规定计算。 四、关于高支模的计价争议 本项目首层层高为5.30m和8.25m,为高支模施工,双方就高支模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应参考《关于肇庆保利商务中心一期工程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函[2020]163号),按《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A.21模板工程的章说明相关规定计算。承包人认为,应按照《关于潮博中心工程高支模计价问题的复函》(汕建价函[2016]15号])中的回复计算。 我站认为,本项目合同约定采用《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计价,高支模应按照该定额A.21模板工程章说明第二条规定计价。 五、关于地下室底板贯通钢筋计价的争议 本项目地下室底板长向123m,短向29.9m,按设计要求采用搭接或焊接,双方就地下室底板贯通钢筋搭接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长短两端的焊接接头按设计可计算,底板中间部分的钢筋接头属出厂定尺长度的接头,按定额规定不能计算。承包人认为地下室底板的贯通钢筋应属于设计要求的连接,根据定额应按照每8m计算一个绑扎搭接接头钢筋重量。 我站认为,本项目采用定额组价,在计算钢筋工程量时,应按以下《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A.4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章节的三点规则进行计算,一是关于钢筋的定尺长度引起的钢筋接驳工程量,应根据章说明第四条第4款“定额已考虑施工损耗以及钢筋加工综合开料和钢筋出厂长度定尺所引起钢筋非设计接驳”规定确定;二是关于设计图示及规范要求的设计搭接工程量,根据工程量计算规则第4.3条第3款“钢筋搭接按设计、规范规定计算。墙、柱、电梯井壁的竖向钢筋;梁、楼板及地下室底板的贯通钢筋;墙、电梯井壁的水平转角筋,以上钢筋的连接区、连接方式、连接长度均按设计图纸和有关规范、规程、国家标准图册的规定计算。”的规定计算;三是钢筋接头子目适用于已按设计图纸和有关规范、规程、国家标准图集规定计算出钢筋接头的钢筋混凝土梁、板、柱、墙构件,以“个”为单位计算,但计算钢筋接头后,不能再计算该处的钢筋搭接长度。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1月10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2〕5号 珠海水务环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珠海市G105国道辅道排水系统第一标段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0年3月26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珠海市,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珠海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后重组更名为珠海水务环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由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标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清单计价,工程现处于竣工结算阶段。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因受施工现场条件影响,部分管沟土方由放坡开挖变更为钢板桩支护开挖,双方就该钢板桩支护的结算计价问题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招标文件11.4款规定,除重大变更和统一报价项目外,结算时措施项目费和地质条件发生变化均不予调整;再根据珠海水务环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规定,变更金额超过80万元为“重大变更”。因此只有单项变更增加金额超过80万元才能计取。承包人认为,招标文件第11.4款仅适用于招标图不发生设计变更的情况下措施费包干,但本争议是由于建设单位未做地质详勘导致变更为钢板桩支护,应调整措施费用。同时,重大变更限额80万元的规定是发包人后期自行规定的,未与承包人达成一致意见,且相关洽商单、审批表等文件已经招标人和监理审核确认,鉴于上述理由,钢板桩支护措施费应予全额计取。 我站认为,本项目在招标时未提供地质勘察文件,且因沿线部分构筑物未按计划拆改,导致部分管沟土方由放坡开挖变更为钢板桩支护开挖,与招标阶段约定的包干条件和承包人应该承受的风险范围产生偏离,可按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格。但合同专用条款57.3.3“因变更新增加的工程,只调整监理和发包人确认的实体工程,对应的措施费不计算(重大变更除外)”,表明双方认同只有“重大变更”允许调整费用,不过由于发包人在中标后提出按照公司规定的变更金额超过80万元为“重大变更”标准并未与承包人达成一致意见,建议双方遵循合同缔约时的真实意思,明确“重大变更”的标准并签订补充协议后,再按补充协议调整合同价格。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1月10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2〕4号 珠海水务环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珠海市金凤路翠屏段给排水系统工程第一标段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0年3月26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项目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珠海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后重组更名为珠海水务环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由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标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清单计价,现处于竣工结算阶段。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因受施工现场条件影响,部分管沟土方由放坡开挖变更为钢板桩支护开挖,双方就该钢板桩支护的结算计价问题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招标文件11.4款规定,除重大变更和统一报价项目外,结算时措施项目费和地质条件发生变化均不予调整;再根据珠海水务环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规定,变更金额超过80万元为“重大变更”,因此只有单项变更增加金额超过80万元才能计取。承包人认为,招标文件第11.4款仅适用于招标图不发生设计变更的情况下措施费包干,但本争议是由于建设单位未按计划拆改沿线部分构筑物,导致部分管沟土方由放坡开挖变更为钢板桩支护开挖,应调整措施费用;同时,重大变更限额80万元的规定是发包人后期自行规定的,未与承包人达成一致意见,且相关洽商单、审批表等文件已经招标人和监理审核确认,鉴于上述理由,钢板桩支护措施费应予全额计取。 我站认为,本项目因发包人未按计划拆改沿线部分构筑物导致部分管沟土方由放坡开挖变更为钢板桩支护开挖,与招标阶段约定的包干条件和承包人应该承受的风险范围产生偏离,可按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格。但合同专用条款57.3.3“因变更新增加的工程,只调整监理和发包人确认的实体工程,对应的措施费不计算(重大变更除外)”,表明双方认同只有“重大变更”允许调整费用,不过由于发包人在中标后提出按照公司规定的变更金额超过80万元为“重大变更”标准并未与承包人达成一致意见,建议双方遵循合同缔约时的真实意思,明确“重大变更”的标准并签订补充协议后,再按补充协议调整合同价格。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1月10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2〕3号 广州璟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珠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增城区永宁街塔岗村、公安村83101234A20019地块项目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20年12月17日签订的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广州市增城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采用模拟清单公开招标,确定由广州珠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和广州珠江外资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联合体中标承建。合同采用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其中措施费及其他项目费合价包干。签约合同价按中标价确定,以审查确认的施工图为依据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经项目主管部门审定后,双方再签订补充合同确定合同价格。工程现处于施工图预算审核阶段,据上传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支护形式采用SMW工法水泥搅拌桩,成桩工艺为两喷两搅,间隔插入型钢HM588*300*12*20,图纸设计要求待地下室回填完毕后才拔出型钢。型钢从插入到拔出的时间间隔较长,发承双方就插拔型钢清单中的型钢摊销量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应按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明确的型钢摊销使用期及超出摊销使用期的费用计算插拔型钢的费用。承包人认为,型钢从插入到拔出的时间较长,拔出时已近报废,已无法考虑摊销。 我站认为,由于招标的模拟清单没有“插拔型钢”清单列项,清单的特征描述、措施项目费及其他项目费中也没有关于“插拔型钢”的内容,因此在施工图预算编制阶段,SMW工法水泥搅拌桩插入型钢项目属于合同价中“没有相同项目或者类似项目”的情形。根据专用条款第68.3款合同价款调整约定,对合同价中没有相同项目或类似项目的,以发包人审核后的施工图(含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为准计算工程量;计价依据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与《集团工程基准价》(按珠实集[2017]341号发布版,如单价审定时基准价已更新的则按更新版计价);《集团工程基准价》没有的执行《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 (2018)》等相关定额下浮10%计算(除基坑支护工程),基坑支护工程下浮18%。由于《集团工程基准价》中并没有SMW工法水泥搅拌桩插入型钢的项目,故应根据工程专业属性套用《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A1-2-33插拔型钢桩定额子目确定插拔型钢桩的清单综合单价,并按约定下浮。型钢的使用期应按经审定的施工组织方案确认,摊销费用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13期)》(粤标定函〔2021〕224号)的动态调整规定计算。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1月6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2〕2号 广州越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花都区凤凰路地块一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8年12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项目地点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广州越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竞价方式,选定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清单计价方式。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合同约定商品混凝土、商品砂浆、砌块、水泥、中砂的调整方式为合同履行期间,当实物完成当月的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适用于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价的税前材料单价与2018年9月份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适用于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价的税前相应材料综合单价对比出现差幅涨落超过3%(不含3%)时,超过部分材料价差需要调整。在进行商品混凝土及商品砂浆价差调整时,发承包双方就材料调差基准期应使用哪一个月度信息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应按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2018年9月份信息价;承包人认为应按2018年9月17日发布的2018年8月份信息价。 我站认为,合同专用条款76.3.1附注公式中对“MO”有定义,“M0”表示为2018年9月份的广州市建设工程管理站发布适用于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价的税前材料单价,结合双方提交的资料及补充的情况说明,对于本争议涉及商品混凝土、商品砂浆材料调差基准期价格,按照双方签约合同的真实意思,应为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2018年9月份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适用于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价的)。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1月6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2〕7号 东莞市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韶关市诚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东莞市民服务中心二期项目劳务分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从2019年1月22日签订的劳务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东莞市南城区,发包人为东莞市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劳务分包给韶关市诚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包内容为劳务分包(包周转料具)、包辅材、包运输设备、包小型机械,采用清单计价方式,按定额组价下浮8.5%计价,现处于竣工结算阶段。依据所上传的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因发包人要求地下室须于2019年4月30日前交付±0.00,为满足时间节点要求,双方对于赶工而造成的模板周转材料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施工期间模板周转材料进场数量未经确认,无法认定实际投入数量;且由于雨水浸泡造成的残值损失属于承包人自身原因,故模板应按照定额的消耗量计算,不作调整。承包人认为,施工期间属雨季多发期,拆除的周转材料在等待转移的时候,多次被雨水淋湿浸泡,导致可利用的残值所剩无几,故应根据实际投入模板用量进行调整计价。 我站认为,本项目因发包人要求赶工,承包人可依据经发包人批准的赶工方案计算费用,包括模板费用。实施中,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模板费用增加的,承包人可以收集证据资料,根据合同有关索赔的相关规定,向发包人索赔。但由于承包方的保管不善而导致的周转材损耗费用不应由发包方承担。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1月10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