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计价争议复函

计价争议复函

争议案例分享(497)变更新增项目是否执行动态定额的计价争议

2026-04-08

某小镇提升改造工程,2022年9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与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联合体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约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12.1.1.4.5条约定,出现投标报价中没有的清单项目时,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相应定额进行组价,再乘以投标报价系数计算单价。因基坑支护工程设计变更,需要确定新增φ1000mm旋挖桩入岩增加费清单单价,发承包双方就该变更新增单价执行定额组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现有φ800mm和φ1200mm旋挖桩入岩增加费清单在定额组价时,均套用“旋挖桩入岩增加费 桩径1000内”定额子目,故φ1000mm旋挖桩入岩增加费应参考φ800mm旋挖桩入岩增加费的合同单价计价。 承包人认为,基坑支护工程φ1000mm旋挖桩入岩属于变更,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12.1.1.4.5条约定,依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组价,故应执行《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16期)》(粤标定函〔2022〕190号),套用调整后的定额子目A1-3-116旋挖桩入岩增加费(φ1000mm)进行计价。 三、我站观点 本项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项目适用φ1000mm旋挖桩入岩增加费的清单项目,但有类似清单项目。由于本工程合同关于工程变更估价条款中,未约定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时,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单价进行计价,因此,依据合同专用条款第12.1.1.4.5条约定,套用《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房建定额”)进行组价,再乘以投标报价系数确定综合单价。因定额动态调整内容与现行工程计价依据配套使用,且合同中没有对定额动态调整内容的执行有特别约定,故φ1000mm旋挖桩入岩增加费套用房建定额时,可将《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16期)》(粤标定函〔2022〕190号)有关灌注桩旋挖成孔入岩增加费定额子目的动态调整内容作为组价依据。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06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496)出土坡道面层能否单独计价的争议

2026-04-03

某宿舍工程,2023年9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约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最高投标限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以下简称“2018计价依据”)组价编制,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以下简称“绿措费”)按费率计取,措施项目招标清单也明确绿措费以费率计算。基坑支护招标图纸《出土口支护剖面》显示,出土坡道面层做法为换填1m厚砖渣,基坑支护招标清单在土石方工程分部中开列了“换填垫层”清单项目,项目特征描述为:1.材料种类及配比:砖石渣;2.部位:出土坡。现发承包双方在重新计量时,对出土坡道面层是否按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单独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出土坡道属于施工便道,应纳入绿措费中。招标清单中将其单独列项属于错项,不应再单独计取费用。 承包人认为,绿措费包含的施工临时道路,不需要提供施工图纸及明确具体做法,而本工程基坑支护招标图纸出土坡道设计明确了施工做法,属于基坑支护工程的组成部分,应视同基坑支护工程的应计量计价清单项目,且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开列了该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与图纸内容一致,不属于错项,故出土坡道应单独计取。 三、我站观点 来函资料显示,本工程最高投标限价依据2018计价依据编制,绿措费按费率计取,按2018计价依据计价规则,按费率计算的绿措费不包含按招标图纸计量的施工便道,且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及招标清单均未要求基坑支护出土坡道费用含在按系数计算的绿措费进行报价。同时,本工程采用单价合同,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应由发包人负责,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图纸明确出土坡道面层具体做法,招标清单也在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中单独开列“换填垫层”清单项目,且项目特征描述与图纸内容一致,承包人已对该清单项目投标报价并形成合同单价,该清单项目应视为合同约定按图纸计量的内容。因此,在重新计量时,出土坡道面层应按“换填垫层”清单项目计量计价。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0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495)变更计价是否执行动态定额子目的计价争议

2026-04-02

某学校工程,2021年1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约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于2021年签订合同后,因发包人原因暂停实施,2024年3月重新开工建设。实施过程中发现,招标清单中旋挖桩入岩增加费(中风化岩)工程量较设计图纸数量偏低,且招标清单漏列旋挖桩入岩增加费(微风化岩)项目。合同专用条款第23.5.1条第(1)款约定,发生变更、签证和新增工程时,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适用项目的,则采用该项目投标综合单价;但新增工程量超过15%的,比较招标控制价对应的综合单价并执行中标下浮率和投标综合单价,取两者的较小值作为超出15%的新增工程量的综合单价;该条第(3)款约定,合同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没有相同或类似适用项目的,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以下简称“2018计价依据”)及工程实施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设备参考价格编制综合单价并执行下浮率。2022年10月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发布了旋挖桩入岩增加费定额子目的动态调整文件(粤标定函〔2022〕190号),现发承包双方对旋挖桩入岩增加费的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旋挖桩入岩增加费定额子目动态调整文件是在合同签订后发布的,不应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旋挖桩入岩增加费应按合同约定的变更合同价款调整方式执行。 承包人认为,旋挖桩入岩增加费(中风化岩)招标工程量严重偏低,且漏列了旋挖桩入岩增加费(微风化岩)工程量清单,上述增加工程量和漏列项目应按合同有关新增清单计价约定,按粤标定函〔2022〕190号文计价。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为单价合同,依据合同约定,招标清单发生漏项且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或类似适用项目的,按第23.5.1条第(3)款约定执行2018计价依据相关定额和下浮率计价。经核查上传的项目资料,合同中没有对定额动态调整文件的执行有特别约定,故争议涉及的旋挖桩入岩增加费定额子目按动态调整后的定额子目执行。因变更引起工程数量增加的,依据合同相关约定,若中标单价适用的,工程量增加幅度在15%以内部分仍执行中标单价,超过15%以上部分按合同第23.5.1条第(1)款约定执行;若中标单价或者按合同第23.5.1条第(1)款约定调整后的单价明显不合理而不适用的,则招标工程量部分仍按中标单价计价,超过招标工程量部分由发承包双方结合类似项目市场价格与投标报价水平协商定价。需要注意的是,本工程因发包人原因停工多年,中标单价、合价可能存在与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继续按合同约定执行显失公平的情形,发承包双方可结合工程实际情况,重新协商合同价格确定与调整的相关条款。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04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494)总承包服务费的计价争议

2026-04-01

某展馆配套工程,2023年1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某展馆项目实施过程中,发包人额外增加多个配套项目并另行组织招标,其最高投标限价公布函及施工合同中均包含总承包服务费,明确了费用计算方式,并约定该费用为总价包干,由中标单位在收到合同预付款后一次性支付给总承包单位,若不发生则不予结算计量及支付。承包人作为展馆项目总承包单位参与投标并中标本项目,因本项目承包人与总承包单位为同一主体,发承包双方就能否计算总承包服务费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依据合同对总承包服务费的约定,该费用为总价包干,由中标单位收取合同预付款后一次性支付给总承包单位,因承包人与总承包单位为同一主体,不存在承包人收取后再向自己支付的情形,因此并未发生,则不应计算该费用。 承包人认为,总承包服务费的计取对象是工程项目,而非承接工程项目的主体,本项目招标文件与合同中均开列了该费用,且招投标时并未禁止总承包单位参与本项目的投标,故该费用应当按合同约定计取。 三、我站观点 争议所涉的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总承包服务费,是总承包单位为该类专业工程提供配合、协调等服务所需的费用,对于总承包单位而言是为完成合同外的任务所获得的费用,对于中标人而言是必然会发生的费用。本项目属于展馆项目配套工程,对争议所涉总承包单位承揽的项目而言属于新项目,发包人在最高投标限价中开列了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总承包服务费,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由中标人支付给总承包单位,在施工期间由总承包单位提供服务并使用其现有的临时设施、施工机械、脚手架等资源。包括争议所涉的总承包单位在内的所有投标人按照此规定和招标清单进行报价,并同意按约定在中标后相应的总承包服务内容由总承包单位完成,因此争议所涉的总承包单位也需要将总承包服务内容所发生的费用在招标清单开列的总承包服务费清单项报价。实际履约中需要总承包单位向中标的承包人额外提供管理和服务,也确实由争议所涉总承包单位承担,其必然要发生提供管理与服务的相关成本。因此,结算时应与其他配套项目结算方式一样,向承包人支付争议所涉的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总承包服务费,并按招标文件计价规定、招标清单项目及其投标报价计算。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03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493)工程量偏差是否适用原单价的计价争议

2026-03-31

某宿舍工程,2023年9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约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10.1.2条变更条款约定“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陷,包括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事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漏项等造成的合同价款的调整按工程变更规定执行”;第10.1.3条明确,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据招标图纸进行重新计量以确定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陷,但未对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的调整计价方法进行约定;第10.4.1条变更估价原则第(1)款约定“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相同项目适用的综合单价,仍然采用原来的综合单价”。现发承包方双方在重新计量时,对工程量增加超过15%部分是否需重新确定清单综合单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第9.6条关于工程量偏差的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重新计量的工程量与招标清单工程量增加幅度超过15%时,超出部分项目的综合单价需重新组价。 承包人认为,本合同采用单价计价方式,且合同明确约定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已有相同项目适用的综合单价,仍然采用原来的综合单价,故不应重新组价。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合同约定,工程量偏差调整计价按照工程变更估价条款执行,工程变更估价条款约定“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相同项目适用的综合单价,仍然采用原来的综合单价”,虽然无明确工程量偏差引发合同单价变化而调整计价的规则,但当人工、材料受工程数量增加(或减少)影响而获得(或失去)采购价格优惠达到一定程度时,必然会导致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相同项目的综合单价不合理而不适用于工程量偏差调整计价。因此,发承包双方应对原综合单价适用性进行评估,不适用时宜协商上浮或下调以确定合理单价,再对超过一定偏差幅度的工程量进行调整计价。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0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492)设计变更引起绿措费变化的计价争议

2026-03-30

某桥梁系统工程,2020年12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约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合同专用条款11.2(4)约定,措施项目费及其他项目措施费按通用条款规定的调整事项内容调整;通用条款11.4.4工程变更事件的调整方法第⑦条第(1)点约定,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以下简称“绿措费”)按照实际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费中的人工费与机具费之和乘以定额相关费率计算。项目实施过程中受征拆影响,部分详细勘察工作在设计阶段未能正常开展,导致桥梁、道路、排水、专业基础处理等工程原设计方案均需待初勘、详勘完成后对应进行设计变更修改。现发承包双方就因设计变更引起绿措费变化的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应对比设计变更前后的拟实施方案,详细说明新旧方案的变化情况,再按方案具体变化情况进行调整。 承包人认为,按系数计算的绿措费,是不能按工作内容单独计量的,无法以方案对比形式体现工程量的变化,应按合同通用条款约定,按照实际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费中的人工费与机具费之和乘以定额相关费率进行计算。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合同专用条款11.2(4)约定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措施费按通用条款规定的调整事项内容调整,而通用条款11.4.4工程变更事件的调整方法第⑦条第(1)点约定,绿措费按照实际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费中的人工费与机具费之和乘以定额相关费率计算。因此,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设计变更,按系数计算的绿措费按合同通用条款11.4.4工程变更事件的调整方法第⑦条第(1)点进行调整。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01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梅州城区梅江桥南端天桥加固扩宽工程计价争议的咨询意见(粤标定复函〔2026〕4号)

2026-03-30

粤标定复函〔2026〕4号 梅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广州市八达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在“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梅州城区梅江桥南端天桥加固扩宽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3月13日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梅州市,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梅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市八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解决建议如下: 本工程桥梁采用钢结构构件,合同专用条款第30.2.6约定“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价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GB50500-2013清单计价规范附录A.2的方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承发包双方就钢结构成品构件价格上涨是否调整价格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采用单价合同结算方式,由于施工期间梅州市造价管理机构未发布钢结构成品构件的价格,而钢材占钢结构成品构件的比重和关联性特别大,且施工期间的钢材信息价涨幅波动未超过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价5%,依据合同专用条款30.2.6的约定,不予调整合同价款。承包人认为,依据合同专用条款30.2.6物价变化条款相关内容,结合GB50500-2013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附录A.2的计算方法,以及承包人对钢结构成品构件材料价的市场询价结果,该工程的钢结构成品构件价格应按施工期市场价予以调整。 我站认为,本工程招标控制价中钢结构构件按成品计价,投标人也按成品钢构件报价,可见双方均同意本工程钢构件价格以成品价格考虑,但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均未明确约定钢结构构件以钢材价格变化作为材料调整的依据。由于钢结构成品构件价格除钢材费外,还包括除锈、制作、加工等费用,除合同约定以钢材价格涨跌幅度作为调差依据之外,钢构件价差调整一般以其成品价格变化作为调整依据。因此,如经审定的钢构件采购价超过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价5%时,应依据合同专用条款30.2.6约定的方法调整价差。 因我站无法确认申请双方在纠纷系统提交的资料是否完整、准确地描述实际情况,故本函仅是基于所提交资料给出的咨询意见,仅供参考,并不具备强制执行要求。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6年3月30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491)未按合同约定确定价款的计价争议

2026-03-27

某道路工程,2016年3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发包人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某建筑公司负责投资建设与施工总承包,并与该公司签订了开发与建设实施合同、施工总承包合同,明确了项目总投资与施工总承包范围。施工总承包合同协议书第一条第1款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工程概(预)算及结算财政评审送审资料的确认及送审等工作;专用条款第68条约定工程概算、预算、结算均须报政府财政部门评审后确定,各单项工程施工合同以经评审批复的预算乘以投标报价浮动率作为合同价。2016年3月财政评审确认设计概算后,发包人与承包人(该建筑公司设立的项目经理部)签订了十标段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依据2016年7月工程所在地财政局印发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已完成概算评审(送审达到施工图预算深度的)且已招标的项目,不再要求进行预算评审”的规定,施工过程中未将预算送财评审核确认。结算时,财评提出经评审概算中部分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存在定额套用错误等缺陷导致单价偏高,发承包双方就是否调整合同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产生计价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结算时应根据结算评审机构意见,对概算中存在缺陷的部分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进行调整。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且合同协议书明确约定为综合单价包干,项目措施费综合合价包干,合同清单综合单价的缺陷不属于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价款调整情形,结算时不应调整合同清单项目综合单价。 三、我站观点 来函资料显示,施工总承包合同专用条款第68条约定工程概算、预算、结算均须报政府财政部门评审后确定,施工合同以经评审批复的预算乘以投标报价浮动率作为合同价,并非以批复的概算及发承包双方共同确定的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同时,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工程概(预)算及结算财政评审的相关工作,可见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均知晓预算、结算须经财评审定。经查阅来函资料,未见在通知印发前后,发承包双方曾向财评报送预算或说明未报审原因的相关记录,争议处理期间,我站也曾要求发承包双方补充提供报送财审有关说明但未果。因此,建议发承包双方厘清预算未能提交财评审定的责任,由此导致一方利益受损的,可向责任方索赔。虽然发承包双方在履约中对依据概算形成的合同单价、合同总价达成一致意见,但发承包双方是知晓预算和结算最终由财评确定的,故发承包双方应提交相关凭据回应财评的质疑,评审部门也应对其认为错误之处提出有力凭据证明。建议各方秉承专业精神,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推进工程结算。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00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490)土石方消纳费计价的争议

2026-03-26

某公共建筑工程,2020年12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清单对土石方消纳费无特别说明,实施过程中,承包人于2021年3月1日与弃土接收公司签订《土石方消纳费协议》(以下简称“双方协议”),约定由该公司负责弃土并按5.5元/m³计取消纳费用。同年3月18日,发包人、监理、承包人与该公司签订《弃土接收协议》(以下简称“四方协议”),约定由其负责承运12.34万m³余土用于石场建设,弃土的去向、处理及运输费用等均由该公司负责。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土石方消纳费的计取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发包人并非双方协议的签约主体,不承担双方协议的权利义务;四方协议约定,弃土接收公司同意吸纳余土12.34万m³用于石场建设,外运弃土的去向、处理及运输费用等均由该公司负责;经咨询属地主管部门,未具备许可资格的单位不得收取渣土消纳费。因此,土石方消纳的相关费用不应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未包含土石方消纳费用,属于清单漏项,但实际施工期间产生了消纳费用。因地方政府未规划土石方弃置场地,也未出台消纳费计费标准,承包人有寻找弃土场地和接收方的责任义务,并与弃土接收公司签订了双方协议,明确了土石方消纳费用为5.5元/m³,且发包人、监理、承包人和该公司签订了四方协议,故应按实际发生的消纳费用计算。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未明确土石方消纳费计算方法与要求,属于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查阅来函资料,无法判断承包人与弃土接收公司签订的双方协议是否经发包人同意,但四方协议应为各方达成的一致意见,并且四方协议签订时间在双方协议之后,可以四方协议为准。来函已显示,四方协议约定土石方的处理及运输费用等均由弃土接收公司负责,说明消纳费用作为土石方处理费用的组成部分是由弃土接收公司承担,发承包双方均无需支付消纳费用,故争议所涉费用无需计取。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99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488)材料见证取样检测费计价的争议

2026-03-24

某产业园工程,2024年3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房建定额”)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单位需要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发承包双方就材料见证取样检测费用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按照2018房建定额总说明第十条的规定,材料见证取样检测已包含在定额管理费中,不应另行计取,该费用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承包人认为,2018房建定额中的管理费只包含施工单位对其采购材料的自检费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单位需要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见证取样检测的费用,未包含在定额管理费中,应由建设单位另行支付。 三、我站观点 根据《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5期)》(粤标定函〔2020〕60号)的解答“施工企业采购材料后,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对建筑以及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等费用,已包含在定额管理费中。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实施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如材料进场的抽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列支”,故本工程材料进场的抽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在预算编制时需要列项计取。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9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