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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争议复函

争议案例分享(487)屋面水泥砂浆保护层套用定额的计价争议

2026-03-23

某产业园工程,2024年3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项目不上人屋面做法为:“①保护层(50厚1:2.5水泥砂浆保护层,分隔间距6m×6m);②土工布隔离层……⑥钢筋混凝土屋面板”。发承包双方就不上人屋面清单综合单价组价时“50厚1:2.5水泥砂浆保护层”套用定额子目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该保护层无需罩面收光,故应套用定额“A1-12-1楼地面水泥砂浆找平层 混凝土或硬基层上 20mm”子目。 承包人认为,该保护层是做在卷材上面的,且是屋面最顶面上的一道工序,必须做压光处理,应按整体面层计价,应套用定额“A1-12-11 水泥砂浆整体面层 楼地面 20mm”子目。 三、我站观点 依据本项目不上人屋面做法及《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第4.5.3 条“用水泥砂浆做保护层时,表面应抹平压光,并应设表面分格缝”的规定,该不上人屋面水泥砂浆保护层综合单价计价时应套用定额“A1-10-82水泥砂浆二次抹压防水 厚2.5cm”子目,并按设计要求换算砂浆种类及厚度。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9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486)内墙抹灰套用定额的计价争议

2026-03-20

某产业园工程,2024年3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项目内墙抹灰构造做法为:“①20厚M10水泥砂浆找平;②专用界面剂一道;③基层”。发承包双方就内墙抹灰综合单价确定时“20厚M10水泥砂浆找平”和“专用界面剂”套用定额子目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本项目按毛坯标准交房,内墙抹灰无罩面收光要求,应按底层抹灰相关定额子目计价;界面剂已含在抹灰定额子目中,不应另外套定额子目计取。 承包人认为,本项目内墙抹灰工序就是验收前的最后一道工序,为满足验收标准要求需做压光工作,应按一般抹灰相关定额子目计价;本项目设计选用新型专用界面剂,应另外套定额子目计取相关费用。 三、我站观点 根据《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1期)》第20条解答“墙柱面块料面层均未包括抹灰底层,计算时按设计要求分别套用相应的抹灰底层子目,其中墙柱面有块料面层的套取底层抹灰,其余套取一般抹灰”,本工程抹灰工程交付竣工验收时无块料面层,“20厚M10水泥砂浆找平”应执行一般抹灰相关定额子目;根据《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3期)》(粤标定函〔2020〕6号)第11条解答“定额抹灰子目已综合考虑界面处理的工作内容,不再另行套用子目”,界面剂无需另外套定额子目计价。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9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485)外墙抹灰套用定额的计价争议

2026-03-19

某产业园工程,2024年3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执行《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项目外墙涂料墙面构造做法为:“①外墙涂料;②外墙柔性腻子二遍刮平;③1.5厚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Ⅱ型);④8厚预拌M20聚合物防水砂浆;⑤12厚M15水泥砂浆打底……⑧墙体,基层清理”。发承包双方就其中第④项“8厚预拌M20聚合物防水砂浆”和第⑤项“12厚M15水泥砂浆打底”套用定额子目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本项目外墙设计面层为涂料且无贴砖,应套用定额子目“A1-13-9 各种墙面15+5mm 水泥石灰砂浆底 水泥砂浆面 外墙”,并换算砂浆种类及厚度。 承包人认为,应分别套用定额子目“A1-13-2 底层抹灰15mm 各种墙面 外墙”及“A1-13-23墙面 聚合物水泥砂浆20mm”,并换算砂浆种类及厚度。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设计要求的“8厚预拌M20聚合物防水砂浆”和“12厚M15水泥砂浆打底”两道构造做法共同构成了外墙的一般抹灰层,外墙抹灰综合单价组价时,应套用定额子目“A1-13-9 各种墙面15+5mm 水泥石灰砂浆底 水泥砂浆面 外墙”,并按设计要求换算砂浆种类及厚度。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9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484)变更引起费用增加的计价争议

2026-03-18

某隧道工程,2019年3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约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预算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城轨定额”)组价确定,并编制招标清单。招标文件17.11承包风险中明确,本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未完全落实,存在一定的风险;招标所附合同专用条款96.2承包风险第13条约定,控制噪声、扬尘、交通污染等费用计列在包干措施费内;合同专用条款68.3变更计价规定,变更引起造价确定原则为按预算编制原则计算其造价,其中“措施项目费只计取以费率方式计算的措施项目费,以其他方式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均不再计取”。项目实施期间,由于拆迁影响,主线盾构泥水筛分系统在招标时所选的场地位置不具备施工条件,需重新选址;因未采取隔音措施,现场实测噪声值为70~95分贝,未能满足相关标准要求,为了减少对附近小区噪声、振动影响,需增加减振降噪措施,相关设计变更审批流程已完成。发承包双方就该设计变更引起增加的费用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依据招标清单编制原则,本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清单子目已包含“噪音与振动控制”的相关费用,且根据合同专用条款68.3变更计价规定“措施项目费只计取以费率方式计算的措施项目费,以其他方式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均不再计取”,故该变更增加的其他费用均不予计取。 承包人认为,本项目盾构泥水筛分系统因拆迁影响重新选址,并增加减振降噪措施,已经会议确定并同意以设计变更形式纳入项目总投资。该设计变更与原合同条件相比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属于重大方案调整,已超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投标时所能预见及承受的风险。预算综合单价组价依据为2018城轨定额,虽然其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用标准中,“防尘降噪绿色施工防护棚”属于按子目计算的措施费用,不属于以费率计取的措施项目内容,但是合同及招标文件中关于单价措施费不予调整的约定仅适用于原合同范围内的工作内容,故设计变更增加的费用应以单价措施形式纳入项目总投资。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全段地处市区,沿线建筑密集,招标文件已明确本项目征地拆迁未完全落实,存在一定的风险;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控制噪声、扬尘、交通污染等费用计列在包干措施费内。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减振降噪的费用以及未来因噪声振动等因素引起措施费用增加的风险。此外,本工程采用总价合同模式,合同总价在约定的范围内不作调整。本次设计变更引起盾构泥水筛分系统选址变化,但前后选址相距较近并均在本项目施工范围内;且项目实施期间工程所在地《城市区域环境措施标准》未发生变化,发包人也未提高隔音减振的要求,来函也未反映降噪减振措施方案发生变化,故盾构泥水筛分系统的降噪减振设计变更增加的费用应视为包含在总价合同内,不予另行计取。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97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483)消纳费的计价争议

2026-03-17

某产业园工程,2023年10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采用下浮率投标报价,合同约定施工图预算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并组价形成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且消纳费(如有)不单独计取。《关于实施〈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2013)等的若干意见》(粤建造发〔2013〕4号)第一条第5点要求,废料及余方弃置清单项目如需发生弃置、堆放费用的,应在“余方弃置”综合单价中考虑。现发承包双方对消纳费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本工程为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约定消纳费(如有)不单独计取,此费用承包人应在投标报价的下浮率中综合考虑,不再单独计取和支付。 承包人认为,虽然合同约定消纳费不单独计取,但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依据粤建造发〔2013〕4号文规定,消纳费应在“余方弃置”综合单价中考虑。如发生消纳费应计算在“余方弃置”综合单价等相关费用中,不单独列项表述。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上传资料,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采用下浮率进行投标报价,但并未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报价的下浮率中考虑消纳费,可见本工程合同约定消纳费不单独计取,但并非不予计取。依据粤建造发〔2013〕4号文,消纳费应在“余方弃置”项目综合单价中考虑,表明消纳费无需单独列项计算,且合同约定采用定额为依据编制预算并组价形成综合单价,因此,消纳费按定额规则计算并考虑在“余方弃置”项目综合单价中。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96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482)预算审定工程量的计价争议

2026-03-16

某产业园工程,2023年10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合同专用条款第8.5.3条约定“施工图预算经发包人授权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人审定并经发包人审批通过后,签订《建筑安装工程费修订合同价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修订合同价格”;第8.5.4条约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结算价= 补充协议中的综合单价×分部分项工程审定工程量+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经审定的可计入项目结算的变更±物价涨落事件调差+税金”。现发承包双方对“分部分项工程审定工程量”的理解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本工程为工程总承包项目,若发包人没有提出需求改变或额外增加内容,结算中“分部分项审定的工程量”即为施工图预算的审定工程量,因发包人要求提升需求或额外增加内容产生的变更,也应在结算价“经审定的可计入项目结算的变更”中计算,因此“分部分项工程审定工程量”应为施工图预算的审定工程量。 承包人认为,经发包人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仅用于签订补充协议和确定综合单价,合同并未约定按预算审定工程量包干,因此“分部分项工程审定工程量”不应界定为施工图预算的审定工程量。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为单价合同,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以经审定的施工图预算签订补充协议、修订合同价格并确定合同单价。结合专用条款第8.5.4条建筑安装工程费结算价的计算公式,本工程结算价计算原则是以补充协议单价×工程量。因本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工程数量的确定应界定为按合同约定的允许计量的分部分项工程量,如果预算工程量存在偏差的,结算时应予调整;如果预算工程量符合约定计量规则的,结算时则不需调整。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96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481)送审预算错漏项能否修正的计价争议

2026-03-13

某产业园工程,2023年10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施工图预算编审过程中,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发现承包人所送审的施工图预算存在错漏项,发包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63.5条工程变更的约定“预算编制质量,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措施费的漏计、少算,综合单价、人工工日、机械台班及主材价格偏低,施工方案及施工措施不合理等情况。上述变更,如费用增加,发包人不另行增加费用;费用减少,结算时按实结算”,对送审预算中的错漏项不允许承包人对其修正,现发承包双方对此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本工程为工程总承包项目,不存在非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合同条款也明确规定,因预算编制质量原因导致费用增加的不予增加,送审预算及结算中的漏量、漏项均属于编制质量问题,若承包人在报送预算时,为隐瞒其超限额设计情形而故意漏量、漏项,项目结算将会存在投资超支的风险。 承包人认为,合同没有约定送审预算及结算漏量、漏项不可以计量,合同第63.5条约定是对工程变更的预算进行约定,工程预算及结算编审过程均不适用该条款。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目前仍处于预算编审阶段,预算成果文件尚未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因此双方共同认可的预算编制质量尚无定论。在此阶段,发承包双方除应执行合同专用条款第8.5.3条“施工图预算总价不超过发包人审定的初步设计概算建筑安装工程费”的约定,还应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预算编制与审核。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96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480)补充协议单价能否作为结算依据的争议

2026-03-12

某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2018年3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代建单位以发包人身份组织招标,采用费率投标方式,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合同单价依据发包人审核的预算单价按中标下浮率下浮后确定”;合同补充条款第二条第2款约定“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经发包人审核的预算书,并承担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名称所描述的项目特征不全或不准确的风险”;第二条第6款约定“合同单价和总价均需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并以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为准”。实施过程中,发承包双方依据发包人审核的预算确定了合同单价与合同总价,并签订补充协议。结算时,建设单位与发承包双方就补充协议确定的合同单价能否作为结算依据产生计价争议。 二、双方观点 建设单位认为,本工程未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合同约定合同单价和总价以审计结论为准。施工图预算虽经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审核,但未经审计部门审定,故依据预算确定的合同单价不得作为结算依据。目前,审计部门已发现施工图预算及合同单价存在错误,由此导致结算单价偏高的应予以调整,并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 发包人认为,补充协议中的合同单价与合同总价由建设单位委托的咨询单位编制,并经发包人委托的另一家咨询单位审核确定并形成合同清单、合同单价和合同总价。审计部门在结算阶段重新调整合同单价,与合同补充条款第二条第2款约定不符,违背了双方约定的风险分担原则,且未体现合同意思自治和契约精神,应以补充协议的合同单价作为结算依据。 承包人认为,发承包双方已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确定了合同清单和合同单价,承包人也已经按合同约定,无条件接受了发包人审定的预算,并承担了相应风险。现结算阶段,审计部门以部分合同单价与施工合同约定的定额计价标准工艺不符、与现场实际施工逻辑不符或未按设计图纸编制清单计价等为由对合同单价进行调减,有违合同缔约时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应按补充协议的合同单价进行结算。 三、我站观点 来函资料显示,发承包双方均认为合同单价和合同总价是双方依据合同约定、按照发包人审定的预算组价确定,并签订了补充协议,应作为结算依据。但施工合同明确约定施工图预算、合同单价及合同总价需经过有权审计的部门审定,并非以发承包双方共同确定的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不过施工图预算及合同单价完全可以在施工前或履约中报送审计部门审定,因此发承包双方应厘清未能及时提交审计部门审定的责任,由此导致一方利益受损的,可向责任方索赔。虽然发承包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对合同单价和合同总价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补充协议,但双方均应知晓预算和结算的最终审定权在审计部门,并非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即可,故发承包双方应提交相关凭据回应审计部门质疑,建设单位及审计部门也应对其认为错误之处提出有力凭据予以证明。各方应秉承专业精神,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法定优先、有约从约原则推进工程结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9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479)变更引起清单工程量变化的计价争议

2026-03-11

某隧道工程,2016年9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隧道线路全长2.1km,其中盾构区间1.4km,推盾区间0.7km。招标工程量清单按盾构区间和推盾区间分别列项编制,部分清单中项目特征描述内容完全相同,如余方弃置等。合同约定,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超过15%部分的综合单价执行原合同单价的90%。实际施工时,施工工艺全部变更为盾构法。发承包双方就变更后的综合单价如何确定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推盾区间施工工艺变更为盾构法后,整条隧道均应按盾构隧道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因该变更导致原盾构区间清单工程量偏差超过15%,对于超过15%部分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应按合同约定执行原合同单价的90%。 承包人认为,变更后隧道线路总工程量仍为2.1km,且推盾区间与盾构区间的多项清单项目特征和综合单价一致,将原推盾区间工程量全按增加工程量,并把超过原盾构区间工程量15%部分的综合单价调低为原合同单价的90%的做法不合理,变更部分应按原盾构区间的综合单价执行。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采用单价合同,清单工程量偏差是以合同清单内所有相同项目特征清单项目重新计量总数量与对应招标总数量的差异幅度而判定。原推盾区间变更为盾构法施工后,应将整个合同清单内所有相同项目特征的清单实际工程量与对应的招标总数量对比,工程量增加超过15%时,依据合同约定,超过15%部分的综合单价执行原合同单价的90%;未超15%时,仍执行原合同单价,例如余方弃置清单在不同区间段的项目特征描述内容相同,工程总数量未发生改变或变化量未超过15%时,可仍执行原合同单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94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478)排污导流签证费用计价的争议

2026-03-10

某排水管渠开挖修复工程,2023年7月签订的专业工程施工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投标采用费率报价方式,合同约定预算清单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组价确定,结算清单综合单价计价原则为:施工预算中已有项目单价的按已审定的预算单价;有类似项目单价的参照已审定的类似预算单价;没有项目单价的按预算编制原则计算单价。项目雨水坍塌维修工程的施工图预算已审定,其中“排水、降水污水泵”清单以常规接驳市电考虑进行组价。施工过程中涉及污水导流,为避免污水外溢,发包人要求分为两个导流点进行24小时不间断导流作业。因现场无法提供接驳市电条件,实际施工采用柴油发电机供电,并签证确认。签证材料显示:一号导流点由承包人提供柴油发电机(50kW)、污水泵(DN200)及柴油燃料,柴油发电机及污水泵各使用101.75台班;二号导流点由发包人提供柴油发电机(100kW)、污水泵(DN200),承包人提供柴油燃料,柴油发电机及污水泵各使用83.75台班。双方就排污导流的签证费用如何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约定的结算计价原则,施工图预算中已经审定“排水、降水污水泵(DN100)”综合单价,该单价中污水泵台班已包含电费。现签证采用DN200污水泵进行导流降水,属于已审定预算中的类似项目,应参照类似单价执行。因此,一号导流点应将污水泵由DN100换算为DN200计取费用,不再单独计算发电机费用。二号导流点因设备均由发包人提供,只计算从事导流污水泵消耗的人工费用。 承包人认为,因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中“排水、降水污水泵(DN100)”的台班价格是按照市电考虑的燃料动力费,且只考虑的是常规降水费用,预算中排水、降水费用仅考虑使用5个污水泵台班,与实际增加的排污导流费用台班中污水泵台班数量差异较大,且由于发包人无法提供接驳市电条件,需要采用发电机提供电力供污水泵运转,合同“参照已审定的类似预算单价”计价原则不适用本项签证费用,应按预算编制原则重新组价。因此,一号导流点应按照柴油发电机台班计价,再加上DN200污水泵台班费用,并扣除DN200污水泵台班费用中的燃料动力费。二号导流点费用按照柴油发电机台班计价,扣除其中的折旧费、检修费、维护费及安拆费。 三、我站观点 查阅双方提交的资料,虽然已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中“排水、降水污水泵”清单项目以正常施工环境进行组价,但承包人并未对该预算进行确认,因此原预算综合单价是否适用变更计价有待发承包双方确认。排污导流施工中,因现场无直接可用的市电接驳点,发包人同意采用发电机配合导流降水施工,虽然双方已通过签证对发电机、污水泵的机械台班数量进行确认,但双方应厘清争议所述的发电机是否只用于对污水泵进行发电。若仅用于污水泵的,计价时需扣除污水泵用电费用;若签证的发电机台班包含其他施工内容用电的,还应扣除相应施工内容所耗电费。此外,本工程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双方还应厘清排污导流的施工情况是否属于招标时双方所能预见,投标下浮率中是否已包含此风险费用。综上,建议发承包双方先厘清事实,再本着实事求是原则协商解决。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93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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