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桩基础工程,2023年3月签订的专业工程施工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附件《合同清单及主要综合单价分析》(以下简称“合同清单”)显示,桩基础工程合同清单采用发包人自行定制的清单,未附工程量清单报价规则等相关资料;合同清单中的“灌注桩入岩增加费”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岩性为“中风化石灰岩”,但合同清单及合同条款均未对中风化石灰岩进行定义和说明。项目设计图纸《灌注桩设计说明》明确,灌注桩桩端持力层为中风化花岗岩,桩端岩层的岩样饱和单轴抗压强度标准值不小于35.37MPa,同时要求桩基础施工前应进行超前钻探。《超前钻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以下简称“超前钻岩土报告”)揭示,场地分布的破碎中风化花岗岩(层号④3),属于较软岩,岩体破碎;中风化花岗岩(层号④4),属于较硬岩,岩体破碎~较完整。《超前钻补充说明》载明,破碎中风化花岗岩(层号④3)岩样饱和单轴抗压强度为15.5MPa~22.8MPa,平均值为17.90MPa。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破碎中风化岩能否计取入岩增加费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破碎中风化岩的抗压强度为15.5MPa~22.8MPa,属较软岩,但未达到设计图纸“桩端岩层的岩样饱和单轴抗压强度标准值不小于35.37MPa”要求,应按土层计算。 承包人认为,破碎中风化岩抗压强度大于15MPa,符合现行计价依据中岩石分类关于较软岩的入岩判定标准,应按中风化岩计算入岩增加费。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合同清单为发包人采用企业自行定制的清单,对“灌注桩入岩增加费”清单项目特征所描述的岩性为“中风化石灰岩”但未进行定性与定量的标准定义;而超前钻岩土报告中对破碎中风化花岗岩、中风化花岗岩是按不同的岩层号进行分别归类,并明确破碎中风化花岗岩为较软岩;中风化花岗岩为较硬岩。由此可见“灌注桩入岩增加费”清单项目特征描述的中风化石灰岩并未包含超前钻岩土报告中的破碎中风化花岗岩。建议发承包人依据“灌注桩入岩增加费”清单编制时真实意思,结合国家《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工程岩体分级标准》(GB 50218-2014)等技术规范标准、行业交易习惯,以及桩基础成孔过程破碎中风化花岗岩实际情况,协商确定灌注桩入岩增加费。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9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改造工程,2024年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约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通用条款13.5条约定“工程项目实施期间和结算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漏列而由监理单位和招标人现场签证确认的工程项目、原设计没有而由招标人批准设计变更产生的工程项目,视为新增项目”;合同协议书约定“合同价格形式:本工程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合同专用条款1.13条约定“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不调整合同价格,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仅限发包人发出的正式文件要求的内容”;合同专用条款12.1.2条约定“工程项目实施期间和结算时,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中的内容(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除外)不予增加,即使工程量清单有漏列,只要施工图纸已有相关内容,均不调整”。现发承包双方对招标工程量清单发生漏项和工程量偏差时,是否可以调整合同价款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中的内容(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除外)不予增加,即使工程量清单有漏项(列),只要施工图纸已有相关内容,均不调整合同价款。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合同约定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对于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存在的漏项、工程量偏差,均应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的规定据实结算。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上传资料,本项目合同协议书约定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工程量按实结算。但是,合同专用条款又分别约定,工程量清单出现错误时不调整合同价格,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仅限发包人发出的正式文件要求的内容;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中的内容(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除外)不予增加,即使工程量清单有漏列,只要施工图纸已有相关内容,均不调整。按行业习惯理解,上述约定显示为合同图纸包干的总价合同计价方法。而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通用条款13.5条约定工程项目实施期间和结算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漏列而由监理单位和招标人现场签证确认的工程项目、原设计没有而由招标人批准设计变更产生的工程项目,视为新增项目。按此理解,招标工程量清单的漏项在符合条件下是允许计算的。综合上述情况,明显可见招标文件及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与合同协议书中有关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等单价合同实质性计价原则的约定表述不一致,我站无法辨别双方约定本工程采用单价合同还是总价合同形式。因事关发承包双方重大权益,建议双方依据招投标过程中双方真实意思,进一步梳理条款并协商解决。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91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机电工程,2023年10月签订的专业工程施工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约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采用机电总承包模式,招标文件明确约定,中标单位负责承包范围内除甲供材料、甲指分包外的所有设备和材料的供货以及工程报建、安装、调试、验收取证、移交、物业培训等工作。其中多联机设备由发包人供应。现发承包双方就多联机设备中追加充注冷媒的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本工程为总价合同,合同价款涵盖招标图纸、技术要求及招标答疑回复的全部内容。招标清单冷媒铜管项目特征明确介质为冷媒,且合同附件《材料设备清单一览表》载明甲供仅为多联机设备(含控制面板、室内机组控制箱、计量系统),不包含冷媒材料,故冷媒追加充注费用应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承包人认为,招标清单冷媒铜管项目特征中“介质为冷媒”仅指管道使用时内部流通的介质,施工范围仅涉及管道供应及安装,不包含管道内介质供应及充注,冷媒材料的供应及充注应由设备厂家负责。 三、我站观点 根据行业惯例,空调设备出厂时冷媒预充注量仅为保护设备及出厂测试、运输过程中的标准基础量配置,不包含运行整个系统所需的追加充注冷媒。本工程招标文件明确中标单位负责工程调试、验收取证、移交等工作,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应能预见为了实现系统最终“调试、验收、移交”的功能所需要进行冷媒的追加充注。合同附件《材料设备清单一览表》甲供材未明确包含冷媒材料追加量,投标单位在招标答疑阶段未提出疑问,且本项目为总价合同工程,故应视为追加充注的冷媒属于合同要求满足调试、验收标准所需开展的工作范围,冷媒材料费用应已计列在冷媒铜管等相关清单项中。因此,按设计要求追加充注的冷媒属于机电总承包单位承包范围,费用视为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90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住宅工程,2021年4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约定执行《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房建定额”),该定额A.1.15 油漆涂料裱糊工程章说明第十二条规定“装配式钢构件的除锈、油漆的费用一般应在成品价格内包含;若成品价格未包含除锈、油漆费用的,另按相应的定额章节项目及规定执行”。本项目钢构件制作、除锈、油漆、防火涂料均由钢构件生产厂家实施。现发承包双方对上述费用是包含在钢结构成品价格内还是按定额套取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2018房建定额,钢构件的除锈、油漆(含防火涂料)价格已包含在成品价格中,不应再另行套用定额。 承包人认为,除锈、油漆和防火涂料有相应定额子目,且报批的成品价格未含该部分费用,应按相应定额子目计价。 三、我站观点 2018房建定额油漆、涂料、裱糊工程章节中的钢构件除锈、油漆(含防火涂料)子目是按在施工现场作业编制的。本项目钢构件制作、除锈、油漆和防火涂料均由钢构件生产厂家实施,除锈、油漆和防火涂料的费用均应包含在钢构件成品价格中。建议发承包双方核对钢构件加工制作合同以及现场验货情况,如钢构件成品价格中未包含除锈、油漆和防火涂料费用且在现场施工的,则执行相应定额;如钢构件成品价格中已经包含除锈、油漆和防火涂料费用的,则无须另行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89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住宅工程,2021年4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约定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计价。项目适用《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房建定额”),该定额中钢结构构件按成品构件考虑,计入钢构件安装子目。本项目钢结构构件由厂家加工制作、现场安装。现发承包双方就钢结构成品构件的损耗率计取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通过市场调研,钢结构成品构件的损耗率确定为3%。 承包人认为,应按2018房建定额《建筑与装饰材料损耗率参考表》中钢材的损耗率6%计取。 三、我站观点 项目适用的2018房建定额规定,钢结构构件按成品构件计入钢结构构件安装定额子目。钢结构构件制作的损耗,属于工厂加工制作的成本,已含在钢构件成品价格中,不再另行计取。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89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住宅工程,2021年4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约定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计价。设计图纸反映,圆钢柱与混凝土梁连接时采用混凝土环梁连接,环梁内配置型钢环形牛腿及钢筋。发承包双方对该混凝土环梁能否套用“劲性混凝土”构件定额子目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设计图纸未明确该环梁为劲性钢柱(钢梁),不适合套用“劲性混凝土”构件定额子目。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混凝土环梁内配置型钢环形牛腿及钢筋,比常规的普通混凝土施工难度大,且圆形钢筋绑扎困难,适合套用“劲性混凝土”构件定额子目。 三、我站观点 根据所提供的设计图纸及现场图片,本项目采用钢管柱+型钢牛腿+钢筋混凝土梁结构体系,钢柱与钢筋混凝土梁连接处的环梁节点由混凝土、型钢、纵向钢筋及箍筋共同组成,符合《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中“劲性混凝土”构件的组合特征,其施工工艺、难度及复杂程度与“劲性混凝土”构件相似,可参考执行该定额中“劲性混凝土”构件的相关计价规定。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89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学校工程,2021年12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联合体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图纸中预制管桩采用静压施工工艺,实际施工时变更为锤击施工工艺,合同专用条款10.4.1变更估价原则的第(2)条规定“若工程量清单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可按工程量清单中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进行计价;当仅仅只是对应的工程量清单中的清单项局部做法(如材料、设备、施工工艺、工作内容等)发生变化时,则按投标报价中对应的综合单价分析表作必要的调整换算进行计价”;第(3)条规定“若工程量清单无相同项目的综合单价也无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或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不适用时,新增单价套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2018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材料价按施工期间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信息》发布价计算,并按投标报价下浮率下浮后作为工程结算价”。现双方就变更后的锤击管桩综合单价按照类似项目单价还是按照新增单价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预制管桩施工工艺由静压改为锤击,应依据合同专用条款10.4.1 变更估价原则第(3)条约定,即按新增单价方式计价。 承包人认为,预制管桩施工工艺由静压改为锤击,仅变更打桩设备,材料、施工检测验收等内容完全一致,只是设备、施工工艺、工作内容等发生变化,故锤击管桩综合单价应按变更估价原则第(2)条类似项目单价计价,即按投标报价中对应的综合单价分析表作必要的调整换算进行计价。 三、我站观点 依据提交的工程变更申报审批资料,由于施工场地承载力不足,无法满足静压桩机荷载,导致原设计图纸中的预制混凝土管桩施工工艺从静压施工变更为锤击沉桩,属于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并非属于施工工艺的细微变化。该工程变更在施工工艺方面已发生实质性变化,且决定价格的清单项目特征实质内容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静压管桩的不同,难以测算两种施工工艺的费用差异,即缺乏明确指引无法进行合理换算,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无适用该工艺下的类似项目综合单价,故建议锤击管桩依据合同专用条款10.4.1第(3)条新增单价方式重新确定综合单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8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住宅工程,2022年1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约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项目设计图纸《结构拉缝墙体说明》明确在结构剪力墙或柱与非承重混凝土墙的分界处需设置结构拉缝。在合同清单中,“装配式混凝土墙”清单项目特征已包含结构拉缝的内容,但“现浇混凝土墙”等清单项目特征中并未明确包含结构拉缝。现发承包双方就现浇混凝土构件的结构拉缝能否另行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招标模拟清单中,装配式混凝土构件的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已明确包含结构拉缝的工作内容,其综合单价应综合考虑结构拉缝的费用,故现浇混凝土墙结构拉缝不应另行计算。 承包人认为,图纸中的现浇混凝土墙结构拉缝与装配式构件无关,属于现浇混凝土施工工艺的内容;且现浇混凝土构件的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未包含结构拉缝费用,此部分属于清单漏项,应依据合同预算编制原则按新增清单项进行计价。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上传图纸,此处的结构拉缝是在非承重墙与承重梁、柱及剪力墙之间设置的构造缝隙,属于现浇混凝土工艺,并非装配式构件与现浇混凝土间的处理构造,因此,不属于装配式构件清单范围的内容。而现浇混凝土各构件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中未包含结构拉缝相关费用,且本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招标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发包人负责,故现浇混凝土结构拉缝费用应另行计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87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住宅工程,2022年1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约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80.3条第(2)款约定“承包人应按合同文件要求对施工现场设置必要的围蔽设施…… 其费用已包含于合同总价内,不另行计量支付”,同时在招标模拟清单中单独开列了“施工围蔽”清单项,现发承包双方就施工围蔽能否单独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临时围蔽费用属于按系数计取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为总价包干,不应另行计算。 承包人认为,临时围蔽费用属于按子目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且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已单独开列“施工围蔽”清单项,故应按该清单项目单独计量计价;同时,原合同承包范围未包含售楼部及样板房工程,该部分工程属合同外新增项目,其对应的新增施工围蔽费用也应按实计算。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合同约定分部分项工程和可计量措施项目采用综合单价包干,其余措施项目费及其他项目费按费率包干。按费率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所包含的范围,因本项目未另有约定,则依据现行计价规则,并未包含施工现场围蔽费用,该费用属于可计量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并且招标清单已单独开列的“施工围蔽”清单项,可见发包人是依据现行计价规则开列招标清单,因此施工围蔽按招标清单计量计价。此外,合同外新增的施工围蔽,可按实计算相关费用,是否适用投标报价计价,则由双方依据围蔽方案是否一致、投标报价是否合理、工程数量偏差幅度是否合理等情况结合合同相关约定处理。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87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住宅工程,2022年1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约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项目采用模拟清单招标,按混凝土强度等级单独开列了“泵送混凝土增加费”清单项。招标文件所附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说明》(以下简称“报价说明”)第三条明确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应包含泵送增加费。现发承包双方就泵送混凝土增加费能否另行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应与报价说明的要求共同使用,报价说明中已明确泵送增加费包含在清单综合单价中,故该费用不应另行计算。 承包人认为,混凝土构件清单项目特征未明确描述包含泵送增加费,且泵送混凝土增加费已单独开列清单项,投标报价时也根据招标清单开项将混凝土与泵送增加费分开报价,故泵送混凝土增加费应按相应工程量清单项单独计取。 三、我站观点 本项目为工程总承包工程,招标时采用模拟清单报价,虽然模拟清单并非准确的工程量清单,但报价说明已明确综合单价应包含泵送混凝土增加费,且明确工程量清单项目中“项目特征”的描述需与该说明和规定共同使用,因此,投标人投标时应按报价说明要求进行报价,所报综合单价应包含泵送混凝土增加费,招标清单开列的“泵送混凝土增加费”清单项仅适用于单独发生或变更工程的计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87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