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机电安装工程,2023年10月签订的专业工程施工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约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项目含机电安装和精装修两个标段,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委托机电施工单位代精装修单位实施电气配管预埋,发承包双方就该增加工程能否按弱电智能化预埋线管合同单价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智能化工程合同清单虽有预埋塑料线管单价,但增加的装修电气配管预埋工程属装修电气工程,非智能化工程,不能直接套用弱电智能化预埋线管合同单价。 承包人认为,增加的装修电气配管预埋工程的项目特征和工作内容与弱电智能化预埋线管合同清单一致,应按其合同单价计算。 三、我站观点 根据工程指令单,增加的户内精装电气专业预埋线管是随主体施工进度在主体结构工程内预埋敷设PC管;而合同清单中的弱电智能化预埋线管是在混凝土楼板及墙柱内暗敷PVC管,且其合同单价包含开槽刨沟、恢复和支架等内容,二者的管道材质和工作内容不同,并且增加的装修电气配管预埋工程属于新增工程,原合同单价未必适用新增工程计价。建议发承包双方考虑新增工程与原合同工程在实施条件、工程数量、材料采购、组织实施等因素上的差异,参考类似项目清单报价水平与市场价格协商确定单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86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文化创意园改造工程,2024年10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约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时未提供地质勘察报告资料,地下连续墙、支护桩等招标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有“排障”要求,但没有描述具体排障内容;挖一般土方、挖导墙土方等招标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明确“开挖部位存在旧基础及桩基础,投标人综合考虑拆除障碍物费用”。实际施工时,承包人发现墙位、桩位处有废弃的钢筋砼桩头和基础。发承包双方对其清除费用和工期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挖土方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中有综合考虑旧基础、桩基的要求,承包人在投标时应可预见存在上述障碍物,并应在连续墙、桩等清单的投标报价中考虑相关费用,故不再另行计算排障费和工期。 承包人认为,地下连续墙、支护桩等清单项目特征没列明地下障碍物,中标后查询2024年7月出具的地勘报告也没有披露有废旧基础等地下埋藏物;桩基础及地下连续墙施工时需拆除的旧桩及旧基础应单独计算费用并顺延工期。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地下连续墙、支护桩等招标清单项目要求投标人根据地勘报告自行报价,其项目特征也有“排障”的描述,同时土石方招标清单明确说明场地存在旧基础、桩基础,但经核实,招标时招标人未提供地勘报告,投标人也未提出补充要求,发承包双方都存在一定过失。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投标时应根据本工程特殊情况的要求在投标报价中考虑常规情形的清障费用及其工期。基于合同通用条款第11.2条“本合同未有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在施工过程遇到时……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的约定,建议发承包双方厘清责任,分析投标报价所考虑的常规情形与实际施工情况的差异,结合投标报价水平合理计算该差异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长(如有)。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8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文化创意园改造工程,2022年3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约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清单分别开列“拆除工程”和“钢筋、钢结构等残值回收”清单项目。“拆除工程”项目特征描述“拆除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钢结构屋面……风管、水管等一切需拆除构件”,计量单位为“项”,由投标单位结合现场勘察实际情况报价,实行总额包干;“钢筋、钢结构等残值回收”根据实际回收工程量按实计算并在合同价中扣减。实际施工时,发包人将部分具有回收价值的管道、钢架、钢梁、栏杆、门窗等工程另外委托其他单位拆除,发承包双方就拆除工程包干费用能否调整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合同清单中拆除工程按项报价,招标文件要求投标单位自行勘察并复核工程量清单及图纸,投标单位未提出异议即视为认可,应按合同价包干计算,不予调整。 承包人认为,发包人将有回收价值的管道、钢架、钢梁、栏杆、门窗等拆除工作交由其他单位完成,导致工程前后情况发生变化,属于工程变更,因此应重新按拆除的具体细项套用定额确定单价。 三、我站观点 招标清单中的“拆除工程”项目以“项”为单位报价、实行总额包干,是承包人按其项目特征的工作内容,在现场勘查、评估全部拆除工作内容(含可回收部分)及自身的实施方案后作出的综合性报价,该包干价包含了对全部拆除工作和可回收残值收益的综合考量。发包人在未与承包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将具有回收价值的工程委托其他单位拆除,导致拆除工程施工内容、施工数量发生改变,致使投标报价基础条件发生实质性改变,且该变化属于非承包人责任导致,原包干价已不再适用,应依据合同有关工程变更调整价款的约定重新计算拆除工程费用,并结合投标人报价水平即该清单项目的投标人报价与按合同约定新增单价计算规则计算的清单价格之间的比例确定新价格,避免投标人低价报价、高价结算。此外,如果发包人此举给承包人造成回收利润损失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84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文化创意园改造工程,2022年3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约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文件与合同专用条款明确“除工程变更事件、专业工程暂估价包含的施工内容措施费按实结算外,其余施工内容的措施项目费总价包干”。合同履约过程发现,按招标图纸计算的脚手架和模板工程量与招标清单存在差异,现发承包双方就该部分工程量差异能否调整合同价款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工程招标文件规定投标单位需自行勘察现场,复核工程量清单及图纸内容与准确性,若有误差须在答疑中提出,否则视为认可相关内容,故依据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不予调整合同价款。 承包人认为,合同中的措施项目费包干,仅针对按费率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单价措施项目应按实计算。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除工程变更事件、专业工程暂估价包含的施工内容措施费按实结算外,其余施工内容的措施项目费总价包干”,且招标文件已要求投标单位复核招标清单,因此,除工程变更事件引起的措施项目变化以及专业工程暂估价所包含的措施费按实结算外,其他措施项目不论采用单价计价方式还是总价计价或费率计价方式,均为总价包干。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是知晓其投标报价需考虑此约定影响,并且在招标答疑阶段均未就措施项目清单误差提出异议,应视为承包人已经在报价充分考虑了措施项目招标清单及其数量与招标图纸的差异,因此,依据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除工程变更事件、专业工程暂估价包含的措施费按实结算外,其他措施项目费用包干,不予调整。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84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医院工程,2022年1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勘察、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定额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约定,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以下简称“2018计价依据”)编制预算组价确定。2018计价依据中《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房建定额”)根据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值,将岩石划分为极软岩、软岩、较软岩、较硬岩、坚硬岩并设置相应定额子目。本项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显示施工现场岩土种类较多,包含残积土层、全风化岩、强风化岩、中风化岩等,且报告认为全风化岩、强风化岩属极软岩。现发承包双方就开挖全风化岩、强风化岩按土方还是石方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现场部分全风化岩属粉质黏土,部分强风化岩属极软岩,应按四类土进行计价。 承包人认为,现场开挖情况与地质勘察报告一致,已经发承包方、勘察单位及其他参建单位多次见证确认,全风化岩、强风化岩应依据2018房建定额对应的石方定额子目计价。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上传资料,合同约定综合单价依据2018计价依据编制预算组价确定。项目适用的2018房建定额明确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值≤5的各种全风化岩石、半成岩均为极软岩;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值在5~15、15~30的强风化岩分别为软岩、较软岩,同时将极软岩、软岩、较软岩均归入岩石类别,故在预算编制阶段,依据勘察报告显示的全风化岩、强风化岩的开挖应套用石方相应定额子目。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8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医院工程,2022年1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勘察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定额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项目基坑支护采用支护桩+四道钢筋混凝土内支撑支护体系。通过专家论证的内支撑拆除方案为采用绳锯切割卸荷法拆除支撑构件并吊装外运。现发承包双方就钢筋混凝土支撑构件拆除后的废料残值如何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采用绳锯切割法拆除后,内支撑构件的混凝土及钢筋均具有二次回收利用价值,故应根据市场行情,按整体回收考虑残值,即按以料代工方式,以钢筋、混凝土废料价值抵扣内支撑构件拆除及清运费用。 承包人认为,关于钢筋残值计价规则,由于合同约定预算编制使用的《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缺项,建议参考《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2018)》中关于“基坑钢支撑”中的钢材残值回收标准,即按回收部位对应钢材原值的三分之一计算。关于混凝土残值,经过市场了解,暂无回收单位,只能按建筑废料进行处理,并应计取相应的外运及消纳费用。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上传资料,本工程施工图预算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各专业定额组价确定,预算编制使用的绳锯切割钢筋混凝土定额子目,其工作内容包含清理场地、支撑架体搭拆、切割拆除、场内运输、作业面清理,但不包含钢筋混凝土构件解小、装车、场外运输及处置工作。发包人制定的招标文件及合同均无关于钢筋混凝土支撑构件需将回收残值分配的要求,可见发包人并无额外计取回收残值的意思,由此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已经综合考虑回收残值的影响,故钢筋混凝土支撑构件拆除后的废料,按常规做法由承包人自行处理。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8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医院工程,2023年10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定额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协议书第5.1.(3)条约定“不可竞争费(白蚁防治、工程保险、高可靠性供电费)根据施工过程中发包人的需求,委托承包人代为实施或缴纳,按发包人审核后的金额凭合同或发票在当期进度款中支付”,但未明确工程保险是否包含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现发承包双方就预算编制时是否计取该保险费用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代缴纳的工程保险未包含安责险,合同也未约定承包方必须办理该保险,如果承包人办理了安责险则属于承包人自行购买行为,根据《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26期)》(粤标定函〔2021〕155号)第7条,该保险费用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编制施工图预算时不再另外计算。 承包人认为,安责险为政府强制缴纳保险,应属合同中约定由承包人代为实施或缴纳的工程保险,因此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且合同约定使用的《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以下简称“2018计价依据”)未明确安责险的计算规定,因此咨询其计算方法。 三、我站观点 本项目为工程总承包模式,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采用现行定额下浮率报价,合同约定中标后综合单价依据2018计价依据编制预算组价确定,可见预算编制方式实为定额计价,即按定额规定编制预算。查询来函提交的资料,包括招标文件、合同在内均未明确工程保险是否包含安责险,但明确工程保险需满足发包人需求,按照行业惯例,有关安责险的相关政策属于发包人需求范畴。现已核实,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以《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建质〔2024〕711号)规定安责险办理、缴费、计价等内容,要求新开工项目必须办理安责险,并且第三条第七款“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概算阶段宜单独开列安责险费用,在工程实施阶段应及时足额支付安全生产费用至施工单位,并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足额购买安责险,提高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要求予以计入工程造价,由此可见,本项目安责险属于发包人需要的范畴,在合同未明确约定不执行该文件的前提下,预算编制时应计列安责险费用。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81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医院工程,2023年10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定额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约定,施工图预算编制的人、材、机价格执行施工图审查通过当月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以下简称“综合价格”)等。该综合价格自2023年11月起发布的均为“价格区间”,现发承包双方就如何根据其价格区间确定材料价格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为避免结算时审核单位核减,参照审核的一般处理方法,材料价格取价格区间的低值。 承包人认为,选择价格区间低值作为材料价格,缺乏充分支撑依据和合理解释,有悖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原则。为体现交易的公平性与合理性,材料综合价格应采取价格区间的中值进行计算。 三、我站观点 争议所涉的综合价格由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站发布,发承包双方如对其应用规则存在疑问的,建议咨询该文发布单位。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81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医院工程,2023年10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定额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约定需获得广东省文明样板工地,同时合同条款(施工部分)第21.2.3(二)条明确预算包干费、工程优质费不另计取,视同已包含在其他清单项目报价中。发承包双方在编制施工图预算时,就文明工地增加费是否计取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对于创优工程,创安全文明样板不需要额外增加投入及管理成本,其发生费用已在承包人投标报价下浮率中综合考虑,而且承包人在编制设计概算时未开列此项费用,合同条款也明确不另计取工程优质费,因此在编制施工图预算时,文明工地增加费不应再单独计取。 承包人认为,合同条款(施工部分)第21.2.3(二)条约定不适用于“文明工地增加费”。初步设计概算编制时因缺乏证明材料故未列项,但施工图预算应根据合同约定的安全及文明施工目标按定额的规定计算文明工地增加费。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合同约定,施工图预算分部分项及措施项目费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各专业定额组价确定。查询定额规定,工程优质费属于其他项目费,是指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创建优质工程,增加投入与管理发生的费用;文明工地增加费属于措施项目费,是指承包人按要求创建省、市级文明工地,加大投入、加强管理所增加的费用,两者有本质区别。本工程合同约定需获得广东省文明样板工地,并非对工程质量创优的要求,而是属于定额文明工地增加费范畴,故应按定额规定计取文明工地增加费。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81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学校工程,2021年7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11.1条约定,施工过程钢筋、水泥、商品砼、钢材、河砂、砌块(砖)的材料价波动,当招标文件规定的工期期间内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信息》的信息价算术平均值,超过招标控制价编制时材料价±5%,结算时仅对超出部分进行价差调整;价格调整的计算时间以开工日期当月至工程实际完工当月止。现发承包双方对合同所指“工期期间”起止时间产生计价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材料价差调整所对应的“工期期间”为本工程开工令日期至工程完工并提出验收申请的期间。 承包人认为,“工期期间”应指可调差范围的材料实际施工期间。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提供的相关资料,本工程招标文件与合同均未对“工期期间”进行明确,按照行业惯例,该期间应该是指合同工期的起止时间段。因本工程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计价,实施过程因各种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且物价变化影响合同价格时,因承包人原因引起工期延长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作为可调差材料价格;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工期延长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作为可调差材料价格。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80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