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标定函〔2021〕108号 珠海市平沙房地产开发公司、珠海国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平沙镇美平东西路路面改造及美化工程项目涉及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9年12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珠海市平沙镇,资金来源为镇级财政资金,发包人珠海市平沙房地产开发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由珠海国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工程现处于竣工结算阶段。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11.1条款约定“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招标文件专用条款17.14款造价调整条件及范围约定“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导致造价变化,砂、碎石、石屑(石粉)、水泥、钢材、商品砼、管材、石材、沥青等主要材料有价格波动时,以施工期间《珠海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各月材料价的加权平均价与编制招标预算时《珠海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材料价相对比,其波动范围不超过±5%时,差价不予调整;当波动范围超过±5%时,结算时仅调整超出±5%部分”。发承包方双方对于沥青混凝土和沥青稳定碎石(争议的材料包括AC-13C细粒式SBS改性沥青混凝土、AC-20C中粒式沥青混凝土、ATB-25沥青稳定碎石)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可调差材料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招标文件约定的调差材料为“砂、碎石、石屑(石粉)、水泥、钢材、商品砼、管材、石材、沥青等主要材料”,并未明确沥青混凝土属于材料价格调差范围,因此不予调整。承包人认为沥青混凝土和沥青稳定碎石主要用于沥青加铺,符合招标文件关于材料价格调差条款的“主要材料”定义,应属于材料价格调差范围。 我站认为,混凝土是指以胶凝材料、粗细骨料、水及其他材料为原料,按适当比例配制而成的混合物,再经硬化形成的复合材料,按胶凝材料分为无机胶凝材料混凝土(如水泥混凝土等)和有机胶结料混凝土(如沥青混凝土等)。根据双方提供的资料显示该工程沥青混凝土用量占总商品混凝土用量的57.3%,占比较大,属于影响该工程造价的主要材料。在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主要材料价格上涨超出了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时,本工程如采用外购商品沥青混凝土和沥青稳定碎石混合料,则列入“商品混凝土”,可根据招标文件17.14款的约定进行价差调整。如由承包人按配比进行沥青混凝土和沥青稳定碎石混合料的现场配制,则对沥青混凝土和沥青稳定碎石混料中的沥青、砂、碎石等原材料按招标文件的约定调整。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6月2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函〔2021〕107号 广州恒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广州开发区水质净化厂污泥干化减量项目一期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8年8月28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广州市黄埔区,资金来源是企业自筹,发包人广州恒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由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承建。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合同工期总天数为140日历天。工程现处于竣工结算阶段,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经研究,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合同协议书、招投标文件都已明确约定工程总工期为140日历天,而承包人按《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工期定额(2011年)》(以下简称2011工期定额)计算出的工期约395天,结算时双方就是否可按工期定额计算出的工期进行调整并结算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项目应按合同约定的工期执行,承包人所提供的工期调整依据不充分,不予调整。承包人认为本项目施工地点在广州市,应执行《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法〔2012〕112号)文的规定,根据文件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本项目招标文件未载明标准工期,也未单独计算赶工措施费,且发包人未对施工工期140日历天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技术论证,故本项目应按“2011工期定额” 计算出的标准工期为合理工期进行调整并结算。 我站认为,判断招标时拟定的合同工期(以下简称合同工期)是否合理,双方应依据招标时的相关资料按照现行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工期定额(2011)》相关规定计算施工标准工期,与合同工期对比后,再依据不同的对比结果选择处理方法: 1.如合同压缩工期在施工标准工期的20%以内,或者合同工期虽短于施工标准工期的80%但通过论证是可行的,并且已要求投标人考虑赶工措施费用,则工期应按合同约定计算。 2.如合同工期短于施工标准工期的80%但未通过论证可行的,则发包人缺乏充分的依据证明招标工期的合理性,或证明自身没有违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规定,可能导致由于未能提供事实可行的工期目标从而让投标人未能在充分考量的基础上合理报价,故发包人应对合同工期的合法合规承担责任;同时,承包人在招投标阶段未对工期是否合理、依据是否充分提出质疑,未能尽到一个作为有经验承包商的应有之责。因此,建议发承包结合双方过错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协商确定误期赔偿费的计算。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5月31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函〔2021〕110号 深能热力(河源)有限公司、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广东河源电厂一期2×600MW机组热网输送管道工程(中期)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8年4月6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河源市埔前镇,资金来源是企业自筹,发包人为深能热力(河源)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由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项目目前处于工程竣工结算阶段。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直埋预制保温管计价及管件定额套用的争议 (一)关于直埋预制保温管计价的争议 本项目蒸汽地埋管道,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直埋预制保温管φ159×4.5/φ530×10”清单子目,但规格型号“φ133×4/φ530×10”在合同工程量清单缺项。发包人认为,此预制管道应套用的定额子目,芯管管道安装子目+安装定额中C.6.2管件连接章的加热外套碳钢管件(两半)子目。承包人认为,此前施工结算中对同样问题,省标定站回复并作出指导,应按省标定站粤标定函〔2019〕143号文指示套用相应子目计价,且投标报价时也是采用此文件计价。 我站认为,粤标定函〔2019〕143号文解决的争议是“外护管割瓦组对安装碰头,在市政定额的两个定额项目套用哪个更合理”的争议,与本次争议事项不同,因此并不适用。 依据合同专用条款10.4.1 “合同中有类似单项的参考类似单项结算,合同中没有类似单项的,参考广东省地方定额计价并采取总价下浮5%结算”。“直埋预制保温管φ159×4.5/φ530×10”与“直埋预制保温管φ133×4/φ530×10”在施工工序、施工工艺以及验收规范、技术标准上相同,只是芯管规格由“φ159×4.5”调整为“φ133×4”,属于“类似清单”,因此可采用“直埋预制保温管φ159×4.5/φ530×10”的清单单价替换芯管主材的方式计价。 (二)相应管件的计价争议 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直埋预制保温大小头:芯管φ150*125/480*480”清单子目,但“直埋预制保温波纹补偿器φ159×4.5/φ530×10”在合同工程量清单缺项,需采用定额计价。双方意见同前。 我站认为,如前所述,粤标定函〔2019〕143号文并不适用于本次争议的解决。“直埋预制保温波纹补偿器φ159×4.5/φ530×10”属于合同缺项,按合同专用条款10.4.1约定“……参考广东省地方定额计价并采取总价下浮5%结算”的方式结算,对波纹补偿器安装应套用C.6.2管件连接章定额还是套用D.6.2管件制作安装定额的争议,因本工程属于安装工程,故套用C.6.2管件连接章的定额为宜。 二、关于钢桁架安装费扣减的争议 发承包双方补充说明本项目跨高速钢桁架已完成制作、场外运输、整体拼装(采用拼装平台)及相关油漆的施工,因高速公路管理局缘故而未安装。发承包双方同意按合同单价扣除“支承胎架”、“垂直运输”、“钢桁架安装”的费用,但双方对于钢桁架清单的合同单价包含制作、安装、运输、油漆工作,其中钢桁架安装的计算办法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应扣除“拼装平台”的费用,扣除的钢桁架的安装费用应按定额计价并下浮5%。承包人认为实际施工中,钢桁架整体拼装及油漆工作已经全部完成,只等待吊装,故应计拼装平台的费用;应扣除的安装费应等于定额安装费*(钢桁架清单总价-主材费用)/(定额制作计价+定额安装计价+定额运输计价+定额油漆计价-主材费用)计算。 我站认为,承包人已经完成拼装平台及整体拼装的施工,因此不应扣除“拼装平台”的费用;本项目跨高速钢桁架由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未完成安装任务,计算扣减没有完成施工的造价时,发承包双方可在考虑承包人为未完成的工作内容是否发生相关费用及已经发生的费用基础上,商议解决扣减方案,并签订补充协议。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6月2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函〔2021〕108号 珠海市平沙房地产开发公司、珠海国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平沙镇美平东西路路面改造及美化工程项目涉及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9年12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珠海市平沙镇,资金来源为镇级财政资金,发包人珠海市平沙房地产开发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由珠海国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工程现处于竣工结算阶段。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11.1条款约定“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招标文件专用条款17.14款造价调整条件及范围约定“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导致造价变化,砂、碎石、石屑(石粉)、水泥、钢材、商品砼、管材、石材、沥青等主要材料有价格波动时,以施工期间《珠海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各月材料价的加权平均价与编制招标预算时《珠海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材料价相对比,其波动范围不超过±5%时,差价不予调整;当波动范围超过±5%时,结算时仅调整超出±5%部分”。发承包方双方对于沥青混凝土和沥青稳定碎石(争议的材料包括AC-13C细粒式SBS改性沥青混凝土、AC-20C中粒式沥青混凝土、ATB-25沥青稳定碎石)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可调差材料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招标文件约定的调差材料为“砂、碎石、石屑(石粉)、水泥、钢材、商品砼、管材、石材、沥青等主要材料”,并未明确沥青混凝土属于材料价格调差范围,因此不予调整。承包人认为沥青混凝土和沥青稳定碎石主要用于沥青加铺,符合招标文件关于材料价格调差条款的“主要材料”定义,应属于材料价格调差范围。 我站认为,混凝土是指以胶凝材料、粗细骨料、水及其他材料为原料,按适当比例配制而成的混合物,再经硬化形成的复合材料,按胶凝材料分为无机胶凝材料混凝土(如水泥混凝土等)和有机胶结料混凝土(如沥青混凝土等)。根据双方提供的资料显示该工程沥青混凝土用量占总商品混凝土用量的57.3%,占比较大,属于影响该工程造价的主要材料。在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主要材料价格上涨超出了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时,本工程如采用外购商品沥青混凝土和沥青稳定碎石混合料,则列入“商品混凝土”,可根据招标文件17.14款的约定进行价差调整。如由承包人按配比进行沥青混凝土和沥青稳定碎石混合料的现场配制,则对沥青混凝土和沥青稳定碎石混料中的沥青、砂、碎石等原材料按招标文件的约定调整。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6月2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函〔2021〕109号 韶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局、广州市黄埔建筑工程总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韶关市工业西人行天桥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8年9月签订的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韶关市武江区,资金来源为市财政资金统筹解决,发包人韶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由广州市黄埔建筑工程总公司(联合体牵头人)、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采用EPC总承包方式承建。合同采用清单计价方式,价格形式为符合限额设计要求的施工图工程量预算清单单价合同,工程现处于施工图预算审核阶段。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经研究现对来函涉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天桥工程为市政专业工程,主桥为一跨简支钢桁架梁桥结构,钢桁架采用变高度筒状钢管结构,桁架高 4.46~5.517 米,总长38.5m。桁架上弦管采用单根φ450×28 型钢管,钢管弯曲半径为 R255m;下弦管为三根钢管,三根下弦管弯曲半径均为 R605m;腹管采用φ299×20、φ377×24 两种类型钢管。各腹管平面内,腹管分别与上弦、其它腹管、次下弦和主下弦的四个交点组成样条曲线,首、尾点处的切线方向均为横桥向。桁架钢管均采用Q345C材质,其中下弦管、腹管须采用结构用热轧无缝钢管,上弦管可采用无缝钢管或热处理直缝钢管。双方就天桥主桥钢桁架的清单组价及Q345C桁架钢管的主材单价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依据合同第五部分补充条款第六条中预算编制原则,主桥钢桁架部分应套用《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的钢箱梁定额进行清单组价,Q345C桁架钢管主材单价按市场询价下浮20% 计算,审定后发生的争议金额将在暂列金额80万内给与抵扣。承包人认为,清单组价时主桥钢桁架部分套用《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的钢箱梁定额不合理,要求重新调整组价的定额子目;Q345C桁架钢管主材需按市场询价给予计价,不下浮20%。 我站认为,根据合同第五部分补充条款第六条第6.2款,施工图工程量清单预算的编制依据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各专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0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主要材料价格按预算(经审定)编制时当季韶关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综合单价(若韶关市未发布信息则依次参照广东省清远市、广东省河源市、广东省肇庆市、广东省佛山市,若以上城市均没有信息价则按市场询价80%执行)、经发包人确认的材料价格或暂定材料价格计算。根据以上约定,鉴于《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没用适用的主桥钢桁架制安的定额子目,主桥钢桁架可借用与《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配套使用的《广东省装配式建筑工程综合定额(2017)》(2017年8月1日执行)中的厂(库)房钢结构相应的钢桁架安装、拼装相应项目进行组价确定清单综合单价。关于主要材料钢桁架的价格确定,由于实际采用了工厂预制及预拼装、工地现场进行拼接及起吊安装的施工方法,且原合同并没有约定成品主材价格的确定方法,建议发、承包双方在参考承包人实际发生的主桥钢桁架制安、运输合同的基础上,结合补充条款第六条第6.2款的原意,协商确定预制钢构件的成品价格。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6月2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函〔2021〕107号 广州恒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广州开发区水质净化厂污泥干化减量项目一期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8年8月28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广州市黄埔区,资金来源是企业自筹,发包人广州恒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由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承建。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合同工期总天数为140日历天。工程现处于竣工结算阶段,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经研究,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合同协议书、招投标文件都已明确约定工程总工期为140日历天,而承包人按《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工期定额(2011年)》(以下简称2011工期定额)计算出的工期约395天,结算时双方就是否可按工期定额计算出的工期进行调整并结算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项目应按合同约定的工期执行,承包人所提供的工期调整依据不充分,不予调整。承包人认为本项目施工地点在广州市,应执行《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法〔2012〕112号)文的规定,根据文件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本项目招标文件未载明标准工期,也未单独计算赶工措施费,且发包人未对施工工期140日历天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技术论证,故本项目应按“2011工期定额” 计算出的标准工期为合理工期进行调整并结算。 我站认为,判断招标时拟定的合同工期(以下简称合同工期)是否合理,双方应依据招标时的相关资料按照现行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工期定额(2011)》相关规定计算施工标准工期,与合同工期对比后,再依据不同的对比结果选择处理方法: 1.如合同压缩工期在施工标准工期的20%以内,或者合同工期虽短于施工标准工期的80%但通过论证是可行的,并且已要求投标人考虑赶工措施费用,则工期应按合同约定计算。 2.如合同工期短于施工标准工期的80%但未通过论证可行的,则发包人缺乏充分的依据证明招标工期的合理性,或证明自身没有违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规定,可能导致由于未能提供事实可行的工期目标从而让投标人未能在充分考量的基础上合理报价,故发包人应对合同工期的合法合规承担责任;同时,承包人在招投标阶段未对工期是否合理、依据是否充分提出质疑,未能尽到一个作为有经验承包商的应有之责。因此,建议发承包结合双方过错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协商确定误期赔偿费的计算。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5月31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函〔2021〕104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石岐街道办事处、中交城市投资(中山)有限公司、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中山(石岐)总部经济区城市综合开发运营PPP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8年10月15日签订的《中山(石歧)总部经济区城市综合开发运营PPP项目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中山市石岐区,发包人中山市人民政府石岐街道办事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由中交城市投资(中山)有限公司(社会资本方)采用“PPP+EPC”模式负责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等工作,并约定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为EPC总承包单位。根据PPP合同,社会资本方与EPC总承包单位于2018年11月15日,签订《中山(石歧)总部经济区城市综合开发运营PPP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清单综合单价的确定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现工程处于施工图预算审核阶段,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以下争议内容均属于房屋建筑专业工程,经研究,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成孔混凝土灌注桩超灌部分的计价争议 本项目采用成孔灌注桩,按规范及设计说明要求,成桩高度比有效桩长长800mm,双方就超灌部分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旋挖钻机成孔灌注桩超灌部分混凝土量已在定额中综合考虑,不另行计算;承包人认为定额中混凝土工程量只是有效桩长部分的消耗量,并未包含超灌注部分。根据《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解答的回复(第3期)》(粤标定函〔2020〕6号)文第22条成孔灌注混凝土桩,设计说明要求成桩高度比有效桩长的部分,工程量应计入桩的长度。 我站认为,根据合同的约定成孔灌注桩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与其配套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价规范》GB50854-2013,长度及数量按设计图示尺寸计算。该清单综合单价的确定应执行《广东省建筑工程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当混凝土实际灌注量与定额含量不同时,可依据A.2桩基础工程章说明第八条的规定调整灌注桩的混凝土量。 粤标定函〔2020〕6号文适用《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不适用于《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不能直接引用。 二、关于施工便道的计价争议 关于施工现场的施工便道是否包含《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按费率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双方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施工便道不单独计价,已包含在按费率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承包人认为根据《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8期)》(粤标定函〔2020〕107号)文第2条的解答“由于生产需要修建的施工临时便道,按实际发生或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列入措施其他项目费用中计算。”且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总费率为3.18%,实际发生的费用远高于定额考虑费率所包含的内容,故施工便道应列入措施其他项目费用中单独计算。 我站认为,依据所提供的文化活动中心地块施工道路平面布置图(18S178-SS-DWG-CS-C0301),争议所指的施工便道实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档内环绕基坑四周的主要通道,其构造为三层分别为25cm厚C30混凝土路面、30cm厚砖渣、原地面换填120cm厚砖渣垫层。25cm厚C30混凝土路面、30cm厚砖渣以及路两侧设置的砖砌排水沟为常规的施工现场通路构造的费用已包含在措施项目清单S.7的安全文明施工中,不应再重复计算。原地面换填120cm厚砖渣垫层是由于地基承载力无法满足土方及混凝土运输车通行的要求(地质资料显示原地面以下2~3m为素填土层,往下就是10多米的淤泥层),而需要的换填处理,其费用可单独计算。 粤标定函〔2020〕107号文为适用市政工程专业的解答,不适用于《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不能直接引用。 三、关于基坑底部换填计价争议 本项目基坑底部换填垫层,关于基坑换填的费用双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基坑换填有部分作用是作为主体结构的施工平台,定额子目“A4-2其他混凝土基础”和 “A4-3地下室底板”应已综合考虑或已包含在按费率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中,不可单独计取;承包人认为地勘、地下室底板位置全部为淤泥层,基坑换填,主要考虑基坑底部为淤泥,地基承载力低,为避免施工筏板时,因筏板钢筋及混凝土自重大而引起底部不均匀沉降或变形,避免底部防水板及垫层被破坏,保证工程质量而设置。且定额A4-2和A4-3子目的工作内容均未包含场地换填费用,应参照《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19期)》(粤标定函〔2020〕281号)文第7条地基承载力无法满足人员、机械行走的要求,需要进行换填而产生的费用可以单独计取的解答执行。 我站认为,从《基坑支护设计说明(1/2)》(图号18S178-SS-DWG-YT-C0001)第5.1(8)条可知基坑地面为软土层,需在基坑地面换填垫层(基坑开挖底边线往内1.0m 以内范围)以提高地基承载力。现浇混凝土基础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确定时,需要执行的《广东省建筑工程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A4-2其他混凝土基础定额子目、A4-3地下室底板定额子目以及按系数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内均不包括基坑底为提高地基承载力而需要换填的费用,为提高地基承载力所需的换填费用应按清单规范规定单独列项计算。 四、关于三轴水泥搅拌桩空桩部分的计价争议 本项目采用三轴水泥搅拌桩进行土体加固,双方就三轴水泥搅拌桩空桩部分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三轴水泥搅拌桩从原地面至被动加固区空桩部分,参照《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A.1.2围护及支护工程章说明第4条第4款“空桩部分按相应子目的人工费和机具费乘以系数0.5,扣除材料费。”的规定计算;承包人认为根据设计图纸,原地面至基坑底被动区范围的三轴搅拌桩设计要求水泥掺量为6%,其施工工序与常规三轴水泥搅拌桩并无差异,并非发包方理解的空桩。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桩基础工程补充子目的通知》(粤建造发〔2014〕10号)的规定“水泥掺量按20%考虑,如设计不同时,水泥用量按比例调整”,故此部分的空桩应按正常三轴水泥搅拌桩计取,调整水泥用量。 我站认为,《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价规范》GB50854-2013对三轴搅拌桩的工程量的计算方式没有规定,《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桩基础工程补充子目的通知》(粤建造发〔2014〕10号)仅对设计桩长约定了计算规则,空桩部分未明确规定计算方法,甲乙双方可参考《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的计价原则协商计算方式。 五、关于泥浆池砌筑及拆除的计价争议 本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在场地北侧设置泥浆池,双方就钻孔灌注桩泥浆池的砌筑及拆除费用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批复的文化活动中心施工组织设计中应计算1个泥浆池的砌筑及拆除费用。承包人认为施工组织设计中只是明确泥浆池的做法,其费用应按《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A.28措施其他项目费用标准第28.4条的规定计取。 我站认为,根据《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A.28措施其他项目第二条的规定,措施其他项目费已包含利润,属于指导性费用,供工程发承包双方参考,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本项目合同未约定其计价规则,因此其费用应依据A.28措施其他项目费用标准第28.4条的规定,泥浆池(槽)砌筑及拆除费用按桩(成孔)工程量以体积乘以相应的费用标准计算,列入措施其他项目费。泥浆池(槽)砌筑及拆除的费用与砌拆泥浆池(槽)的做法及数量无关。 六、关于塔吊基础及塔吊场外运费的计价争议 本项目使用塔吊进行垂直运输,双方就塔吊基础及塔吊场外运费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A.23垂直运输工程的定额子目“A23-1建筑物20m以内的垂直运输 混合结构”,使用的机械和消耗量均为卷扬机,故不能计取塔吊基础及塔吊场外运费。承包人认为,由于实际操作中卷扬机无法适应地下室施工,经批复的施工组织设计,均考虑使用塔吊进行垂直运输。故应按粤建造函〔2011〕039号文 通用问题第4条解答的规定计算。 我站认为,本争议内容处于施工图预算阶段,合同中对预算和结算有相应的约定,合同约定在施工图预算阶段垂直运输费用依据定额确定,而定额的施工机具是按照标准规范综合考虑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实际施工机具与定额不一致的不作调整。因此,因工程实际采用塔吊的费用及其相关费用,在施工图预算阶段不予考虑计取。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5月27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函〔2021〕91号 江门市滨江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江门市丰乐路北延线工程(北环路-规划二路)涉及边坡锚杆支护套用定额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1年1月6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江门市滨江新区,资金来源是企业自筹,发包人江门市滨江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由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承包范围为设计图纸内容的道路、桥涵、隧道、通信管线、输油管线、排水、消防工程的施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单价合同。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涉及的争议是在鹅公山隧道排险修复工程,属于合同外增加工程,双方补充签订了《江门市丰乐路北延线鹅公山隧道工程排险修复工程施工协议书》,其中关于边坡采用锚杆支护,根据《协议书》第9条:“本工程以财政部门审定的预算单价作为固定综合单价,工程量按实进行结算…对于财政部门审定预算中Φ28mm锚杆工程采用市政定额进行套价,经甲、乙双方约定:该项目结算前,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能明确本项目中的Φ28mm锚杆工程适用的定额,且不同于预算时采用的定额,结算时,可按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的解析进行套用相应的定额进行结算”,现双方对该锚杆支护套用专业定额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道路边坡格构梁深层锚杆套用市政工程隧道内锚杆定额,承包人认为,道路边坡格构梁深层锚杆套用建筑工程边坡防护锚杆定额。 我站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23.3.1条“变更(增加部分)工程在投标书中没有相同或相似的项目,可套用相应定额确定单价”,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作为其计价依据的各专业定额执行的标准应根据工程专业属性及其适用范围来界定。本项目包括道路工程、隧道工程、桥涵工程等均属于市政工程,根据《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总说明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的相关规定,已经明确该定额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市政工程,而且综合考虑了社会平均水平,定额以我省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程度、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劳动组织为基础综合确定的。因此,本工程的锚杆项目计价应执行《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5月7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函〔2021〕91号 江门市滨江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江门市丰乐路北延线工程(北环路-规划二路)涉及边坡锚杆支护套用定额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1年1月6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江门市滨江新区,资金来源是企业自筹,发包人江门市滨江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由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承包范围为设计图纸内容的道路、桥涵、隧道、通信管线、输油管线、排水、消防工程的施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单价合同。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涉及的争议是在鹅公山隧道排险修复工程,属于合同外增加工程,双方补充签订了《江门市丰乐路北延线鹅公山隧道工程排险修复工程施工协议书》,其中关于边坡采用锚杆支护,根据《协议书》第9条:“本工程以财政部门审定的预算单价作为固定综合单价,工程量按实进行结算…对于财政部门审定预算中Φ28mm锚杆工程采用市政定额进行套价,经甲、乙双方约定:该项目结算前,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能明确本项目中的Φ28mm锚杆工程适用的定额,且不同于预算时采用的定额,结算时,可按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的解析进行套用相应的定额进行结算”,现双方对该锚杆支护套用专业定额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道路边坡格构梁深层锚杆套用市政工程隧道内锚杆定额,承包人认为,道路边坡格构梁深层锚杆套用建筑工程边坡防护锚杆定额。 我站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23.3.1条“变更(增加部分)工程在投标书中没有相同或相似的项目,可套用相应定额确定单价”,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作为其计价依据的各专业定额执行的标准应根据工程专业属性及其适用范围来界定。本项目包括道路工程、隧道工程、桥涵工程等均属于市政工程,根据《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总说明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的相关规定,已经明确该定额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市政工程,而且综合考虑了社会平均水平,定额以我省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程度、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劳动组织为基础综合确定的。因此,本工程的锚杆项目计价应执行《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5月7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函〔2021〕88号 珠海市汉祺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铁汉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斗门区黑臭河涌水生态修复PPP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7年12月签订的《斗门区黑臭河涌水生态修复PPP项目PPP合同》显示,区政府授权珠海市斗门区水资源和水质监测中心为本项目实施机构,指定珠海城投发展有限公司为本项目出资人代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由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铁汉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铁汉生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为中标的社会资本,由珠海城投发展有限公司和中标社会资本注册成立项目公司为珠海市汉祺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从2017年12月签订的《斗门区黑臭河涌水生态修复PPP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本项目发包人为珠海市汉祺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承包人为由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承包范围为斗门区黑臭河涌水生态修复PPP项目工程总承包(EPC),包含设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备采购、施工、以及整体移交、缺陷修复保修工程等。建筑安装工程费计价采用施工图预算下浮15%加1.5%风险包干的原则,其中施工图预算采用定额组价成综合单价的清单计价方式。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二次运输费用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整治河涌为线状狭长结构,两岸房屋密集、村庄内部自有道路较窄无法通行且极易影响两侧房屋结构、暗涵内施工等因素,导致部分河岸边无材料堆放场地,施工机械、车辆、材料运输无法直接到达施工现场,必须通过包括陆上、水上、施工临时便道等措施转运,才能满足施工及工期要求。现双方对材料二次搬运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第一册通用项目总说明和D.1.7其他工程章说明1.7.2条。现场共布置了15个堆场,分布在现场沿线,现场可因地制宜设置材料堆场,因此二次搬运费的计算依据欠缺。承包人认为,项目沿线既有建筑物对施工环境响较大,不利于材料二次搬运,应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施工情况,计取材料二次转运费。 我站认为,根据《斗门区黑臭河涌水生态修复PPP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协议书第五条合同价格“建筑安装工程费计价采用施工图预算下浮15%加1.5%风险包干的原则,施工图预算采取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施工图预算按开工日(指《PPP合同》项下定义的开工日)时执行的国家、广东省以及珠海市发布的最新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配套文件、《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0)》等标准和取费文件。”,本项目施工图预算是采用定额为依据组价成清单综合单价的计价方式,因施工环境和场地的限制汽车不能直接运到现场,必须再次运输发生装运卸工作,符合《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第一册通用项目D.1.7其他工程说明1.7.2条规定,可以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各施工点材料二次运输费用。但当实际施工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履行合同关于“承包人承担实际施工方案与预算施工组织设计变化引起的成本增(减)的风险”的约定,结算不作调整。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5月6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