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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争议复函

关于中山市北部组团垃圾综合处理基地垃圾焚烧发电厂和垃圾渗滤液处理厂三期工程(扩容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1-07-21

粤标定复函〔2021〕3号 中山市天乙能源有限公司、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中山市北部组团垃圾综合处理基地垃圾焚烧发电厂和垃圾渗滤液处理厂三期工程(扩容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根据2017年12月6日签订的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中山市黄圃镇。 发包人中山市天乙能源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项目由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牵头单位)、云南建投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中誉设计院有限公司、上海康恒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负责承建。合同采用清单计价模式、定额组价确定综合单价的方式,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等计价依据。根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经研究,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防腐施工部位主要为各垃圾处理池的底板、顶板和侧壁以及有防腐要求的排水沟须做环氧树脂玻璃钢防腐面层五布七油,具体做法为:先刷两遍水泥基渗透结晶性防水涂料,再做玻璃钢防腐,五布七油,玻璃钢布的厚度≥1mm。发承包双方对“玻璃钢防腐,五布七油”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17.1.3约定,采用《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但定额缺项,无相应定额子目匹配防腐做法“五布七油玻璃钢防腐”,应采用土建相似定额进行换算。承包人认为土建定额人材机消耗量与实际施工存有差异。双方提出是否可借用外省“环氧树脂玻璃钢防腐面层五布七涂”定额子目中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 我站认为,关于“五布七油玻璃钢防腐”的计价,属于定额缺项。由于本项目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模式,建议发承包双方立足于发包定价阶段,结合项目需求和质量标准等,按照常规做法和市场价格协商确定综合单价。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7月20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翠湖香山国际花园地块四幼儿园(一期)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1-07-21

粤标定复函〔2021〕2号 珠海九控房地产有限公司、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翠湖香山国际花园地块四幼儿园(一期)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根据2017年9月27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项目地点位于珠海高新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珠海九控房地产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项目由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为固定单价合同,项目正处于竣工结算阶段。根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经研究,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基坑支护工程采用旋挖桩,双方就旋挖桩护筒费用是否按照《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7期)》(粤标定函〔2020〕97号)序号11的解答进行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粤标定函〔2020〕97号文中明确“已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作调整”,本项目的合同清单属于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因此不应计算该护筒费用。承包人认为,合同为综合单价包干形式,工程量是按实结算,双方签订的合同价为暂定总价,不应为合同双方确认的成果文件,因此应根据粤标定函〔2020〕97号文序号11的解答计算护筒费用。 我站认为,粤标定函〔2020〕97号文适用于定额计价方式的解答。本项目合同约定为清单计价,承包人是依据招标清单描述的工程范围、项目特征、计算规则、合同条款、质量标准等并结合工程实际与企业优势确定投标的综合单价,实施过程中未发生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事件的,中标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则为结算价,与定额子目的变化无关。本项目在合同专用条款第41.2条款“关于承包风险补充约定:(3)承包人为完成图纸及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内容,按国家现行有关建筑工程规范、规程及广东省和珠海市质量通病防治措施要求,为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必须采取的特殊措施以及配套完成的工作内容所需的费用”,以及合同清单投标报价说明第二条编制说明“(3)翠湖香山国际花园地块四高层住宅基坑支护依据陕西工程勘察研究院设计的深基坑支护、永久边坡支护施工图进行编制”等,明确了旋挖桩清单单价的质量标准、风险范围、报价要求等,作为完成旋挖桩施工目的所需要的护筒埋设、拆除等均应包括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结算不应再另行计算费用。 专此复函。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7月20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珠海市横琴新区土地储备发展中心资料档案馆工程EPC总承包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1〕4号)

2021-07-21

粤标定复函〔2021〕4号 珠海十字门中央商务区建设控股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珠海市横琴新区土地储备发展中心资料档案馆工程EPC总承包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9年1月31日签订的 EPC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横琴新区,项目资金来源为横琴新区财政性资金,发包人珠海十字门中央商务区建设控股有限公 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由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主办方)、陕西工程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珠海华发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负责承建。本工程采用费率报价的投标方式,施工图预算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定额组价确定综合单价的方式,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计量规范(2013)》及相关附录,《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等广东省对应专业的计价依据和办法及珠海市相关规定等。现工程处于预、结算同审阶段,涉及的计价争议均属于建筑与装饰工程专业。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经研究,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清除原地层中抛石回填层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采用混凝土灌注桩基础,桩长约50m,地质详勘报告、超前钻地质报告及现场实际打桩记录显示,原地面以下约20m范围内存在平均厚度达18.5m的抛石回填层,抛石块径0.3m~1.0m,最大粒径可达1.5m,抛石体积占整桩体积约60%。经专家论证,确定本工程的桩基础施工采用“大功率大直径旋挖桩机进行人工填土层钻孔,钻过抛石层后回填黄土至原地面标高,重新埋设护筒后再次分别旋挖成孔(非城轨保护段)及全回转钻机成孔(城轨保护段)”的施工工艺。发、承包双方就采用旋挖桩机清除原抛石回填层的计价产生争议。承包方认为,根据定额章节说明,成孔混凝土灌注桩是对应一般土壤地质条件的,定额不包括清除地下障碍物的抛石层,无相应的子目,发生时应按实计算。发包方认为,经审定的桩基础专项施工方案中采用的旋挖桩机换填工艺,为成熟的常规施工工艺,工艺自身特点就可以处理抛石,清单组价时可借用或参考类似做法或工艺的A2-66/A2-67(钻孔桩成孔、灌注 设计桩径(mm) 1500/2000,按空桩换算)与A1-116(挖掘机挖石方,自卸汽车运松散石方运距10km内)的定额子目,以上定额子目已综合考虑各种地质情况,无需再市场询价确定。 我站认为,原地层中的抛石属于本合同未有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应执行合同专用条款11.2 “本合同未有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在施工中受到影响时,承包人应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同时提出处置方案。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正方案,并发出施工指令,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指令进行施工”约定。在按经审定的桩基础专项施工处置方案进行定额组价时,根据《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A.2桩基础工程章说明第一条第3款“定额不包括清除地下障碍物,若发生按时计算。”的规定,所套用相应桩的定额子目中不包含处理属于地下障碍物的原抛石回填层费用,其费用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计价。 二、关于灌注桩桩顶超灌部分的计价争议 为保证成桩质量,设计图纸混凝土灌注面比桩顶设计标高高出0.8m,发、承包双方就超灌部分0.8m的混凝土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A.2桩基础工程说明第二十条“所有桩的长度,除另有规定外,预算按设计长度”及《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造价编审工作指引》珠财审通〔2019〕31号文、珠财审通〔2020〕5号文第二部分桩基础工程中明确说明“超灌部分的50~100cm桩头混凝土(浮渣)及摩擦桩超深混凝土作为保证成桩质量的措施性费用,不计入清单工程量,也不计入定额工程量”,故本项目0.8m 的超灌工程量不计入桩的工程量。承包人认为,超灌长度属于规范及设计图纸要求的部分,是混凝土灌注桩的有效组成部分,应计入桩的工程量。以上两份造价编审工作指引发布在本合同签订之后,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未约定使用,不应作为计价依据。 我站认为,根据合同的约定泥浆护壁成孔的混凝土灌注桩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执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价规范》GB50854-2013,长度及数量按设计图示尺寸计算。该清单综合单价的确定执行《广东省建筑工程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当混凝土实际灌注量与定额含量不同时,可依据A.2桩基础工程章说明第八条的规定调整灌注桩的混凝土量。鉴于《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造价编审工作指引》珠财审通〔2019〕31号文、珠财审通〔2020〕5号文是在签订合同后发布的,具体应用及适用范围,建议咨询发文单位,以发文单位解释为准。 三、关于永久性全回转全套筒成孔灌注桩计价的争议 根据图纸设计要求及专家评审方案,在本工程临近轻轨隧道段,设计桩径为1.2m、标高为-36m至0m的灌注桩段采用永久性全回转全套筒(套筒外径为1.5m,壁厚2.5cm)成孔灌注的施工工艺。发、承包双方就采用永久性全回转全套筒成孔灌注施工工艺的桩段工程量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定额计算规则,灌注桩工程量按桩长乘以设计截面面积以体积计算,不计算钢护筒扩大部分增加的桩芯砼工程量。承包人认为因灌注桩采用桩径为1.5m全回转全套筒施工工艺,工程量应按桩径为1.5m计算,套取全回转全套筒混凝土灌注桩子目,混凝土消耗量不作调整。 我站认为,全回转全套筒成孔灌注桩段的清单工程量及组价的定额工程量应按设计桩径1.2m计算。《广东省建筑工程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无全回转全套筒成孔灌注桩定额子目,可根据合同约定套用《关于印发<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全回转全套筒成孔灌注桩工程补充子目的通知》(粤建标发〔2018〕1号)文中“设计桩径1.2m”的补1-3-171及补1-3-172的定额子目,桩的混凝土消耗量以永久钢护筒的内截面积乘以符合设计要求的实浇混凝土长度按体积加施工损耗计算。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7月21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翠湖香山国际花园地块四幼儿园(一期)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1〕2号)

2021-07-20

粤标定复函〔2021〕2号 珠海九控房地产有限公司、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翠湖香山国际花园地块四幼儿园(一期)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根据2017年9月27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项目地点位于珠海高新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珠海九控房地产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项目由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为固定单价合同,项目正处于竣工结算阶段。根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经研究,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基坑支护工程采用旋挖桩,双方就旋挖桩护筒费用是否按照《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7期)》(粤标定函〔2020〕97号)序号11的解答进行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粤标定函〔2020〕97号文中明确“已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作调整”,本项目的合同清单属于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因此不应计算该护筒费用。承包人认为,合同为综合单价包干形式,工程量是按实结算,双方签订的合同价为暂定总价,不应为合同双方确认的成果文件,因此应根据粤标定函〔2020〕97号文序号11的解答计算护筒费用。 我站认为,粤标定函〔2020〕97号文适用于定额计价方式的解答。本项目合同约定为清单计价,承包人是依据招标清单描述的工程范围、项目特征、计算规则、合同条款、质量标准等并结合工程实际与企业优势确定投标的综合单价,实施过程中未发生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事件的,中标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则为结算价,与定额子目的变化无关。本项目在合同专用条款第41.2条款“关于承包风险补充约定:(3)承包人为完成图纸及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内容,按国家现行有关建筑工程规范、规程及广东省和珠海市质量通病防治措施要求,为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必须采取的特殊措施以及配套完成的工作内容所需的费用”,以及合同清单投标报价说明第二条编制说明“(3)翠湖香山国际花园地块四高层住宅基坑支护依据陕西工程勘察研究院设计的深基坑支护、永久边坡支护施工图进行编制”等,明确了旋挖桩清单单价的质量标准、风险范围、报价要求等,作为完成旋挖桩施工目的所需要的护筒埋设、拆除等均应包括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结算不应再另行计算费用。 专此复函。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7月20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中山市北部组团垃圾综合处理基地垃圾焚烧发电厂和垃圾渗滤液处理厂三期工程(扩容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1〕3号)

2021-07-20

粤标定复函〔2021〕3号 中山市天乙能源有限公司、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中山市北部组团垃圾综合处理基地垃圾焚烧发电厂和垃圾渗滤液处理厂三期工程(扩容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根据2017年12月6日签订的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中山市黄圃镇。 发包人中山市天乙能源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项目由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牵头单位)、云南建投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中誉设计院有限公司、上海康恒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负责承建。合同采用清单计价模式、定额组价确定综合单价的方式,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等计价依据。根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经研究,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防腐施工部位主要为各垃圾处理池的底板、顶板和侧壁以及有防腐要求的排水沟须做环氧树脂玻璃钢防腐面层五布七油,具体做法为:先刷两遍水泥基渗透结晶性防水涂料,再做玻璃钢防腐,五布七油,玻璃钢布的厚度≥1mm。发承包双方对“玻璃钢防腐,五布七油”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17.1.3约定,采用《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但定额缺项,无相应定额子目匹配防腐做法“五布七油玻璃钢防腐”,应采用土建相似定额进行换算。承包人认为土建定额人材机消耗量与实际施工存有差异。双方提出是否可借用外省“环氧树脂玻璃钢防腐面层五布七涂”定额子目中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 我站认为,关于“五布七油玻璃钢防腐”的计价,属于定额缺项。由于本项目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模式,建议发承包双方立足于发包定价阶段,结合项目需求和质量标准等,按照常规做法和市场价格协商确定综合单价。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7月20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龙门县人民医院第一分院建设项目勘察设计、采购及施工总承包(EPC)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1-06-25

粤标定复函〔2021〕1号 龙门县卫生健康局、惠州市城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龙门县人民医院第一分院建设项目勘察设计、采购及施工总承包(EPC)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8年11月5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EPC)合同显示,本项目地点在龙门县永汉镇振东村,资金来源为财政投资,发包人龙门县卫生健康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由惠州市城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方)、广东远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核工业江西工程勘察总院联合负责承建。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约定建安工程结算的综合单价按县财政审核的预算综合单价X(1-中标下浮率)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根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经研究,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合同签订时间为2018年11月5日,总工期为770天(其中勘察工期30日历天、设计工期90日历天、施工工期650日历天),实际开工时间迟于合同理论的开工时间,发承包双方对合同价格调整方式方法产生争议。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16条价格调整第4款“本招标文件中未明确或有更新的计费文件,按相关的最新文件执行”,开工令时间为2020年11月1日,《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于2019年3月1日起执行,且《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不能满足现行的施工验收标准,应根据实际开工日期,按更新的计费文件,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17.1.3条款施工图预(结)算计算依据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合同专用条款第16条中的计费文件不应认为是计价依据;合同价格仍应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由于交地导致合同工期延误,其合同价格调整应由承包人举证索赔处理。 我站认为,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的通知》(粤建市〔2019〕6号)文中明确“2019年3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定合同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市政、通用安装与园林绿化工程,有约定的按其约定计价,没有约定的则不得调整”。本项目合同专用条款第17.1.3条款已约定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合同专用条款第16条中的计费文件应是计价依据中所对应的各种取费文件。由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所造成的损失,应按合同约定的索赔条款处理。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6月25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龙门县人民医院第一分院建设项目勘察设计、采购及施工总承包(EPC)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1〕1号)

2021-06-25

龙门县卫生健康局、惠州市城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龙门县人民医院第一分院建设项目勘察设计、采购及施工总承包(EPC)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8年11月5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EPC)合同显示,本项目地点在龙门县永汉镇振东村,资金来源为财政投资,发包人龙门县卫生健康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由惠州市城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方)、广东远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核工业江西工程勘察总院联合负责承建。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约定建安工程结算的综合单价按县财政审核的预算综合单价X(1-中标下浮率)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根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经研究,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合同签订时间为2018年11月5日,总工期为770天(其中勘察工期30日历天、设计工期90日历天、施工工期650日历天),实际开工时间迟于合同理论的开工时间,发承包双方对合同价格调整方式方法产生争议。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16条价格调整第4款“本招标文件中未明确或有更新的计费文件,按相关的最新文件执行”,开工令时间为2020年11月1日,《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于2019年3月1日起执行,且《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不能满足现行的施工验收标准,应根据实际开工日期,按更新的计费文件,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17.1.3条款施工图预(结)算计算依据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合同专用条款第16条中的计费文件不应认为是计价依据;合同价格仍应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由于交地导致合同工期延误,其合同价格调整应由承包人举证索赔处理。 我站认为,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的通知》(粤建市〔2019〕6号)文中明确“2019年3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定合同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市政、通用安装与园林绿化工程,有约定的按其约定计价,没有约定的则不得调整”。本项目合同专用条款第17.1.3条款已约定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合同专用条款第16条中的计费文件应是计价依据中所对应的各种取费文件。由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所造成的损失,应按合同约定的索赔条款处理。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6月25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河源电厂热网蒸汽管道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1-06-10

粤标定函〔2021〕110号 深能热力(河源)有限公司、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广东河源电厂一期2×600MW机组热网输送管道工程(中期)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8年4月6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河源市埔前镇,资金来源是企业自筹,发包人为深能热力(河源)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由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项目目前处于工程竣工结算阶段。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直埋预制保温管计价及管件定额套用的争议 (一)关于直埋预制保温管计价的争议 本项目蒸汽地埋管道,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直埋预制保温管φ159×4.5/φ530×10”清单子目,但规格型号“φ133×4/φ530×10”在合同工程量清单缺项。发包人认为,此预制管道应套用的定额子目,芯管管道安装子目+安装定额中C.6.2管件连接章的加热外套碳钢管件(两半)子目。承包人认为,此前施工结算中对同样问题,省标定站回复并作出指导,应按省标定站粤标定函〔2019〕143号文指示套用相应子目计价,且投标报价时也是采用此文件计价。 我站认为,粤标定函〔2019〕143号文解决的争议是“外护管割瓦组对安装碰头,在市政定额的两个定额项目套用哪个更合理”的争议,与本次争议事项不同,因此并不适用。 依据合同专用条款10.4.1 “合同中有类似单项的参考类似单项结算,合同中没有类似单项的,参考广东省地方定额计价并采取总价下浮5%结算”。“直埋预制保温管φ159×4.5/φ530×10”与“直埋预制保温管φ133×4/φ530×10”在施工工序、施工工艺以及验收规范、技术标准上相同,只是芯管规格由“φ159×4.5”调整为“φ133×4”,属于“类似清单”,因此可采用“直埋预制保温管φ159×4.5/φ530×10”的清单单价替换芯管主材的方式计价。 (二)相应管件的计价争议  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直埋预制保温大小头:芯管φ150*125/480*480”清单子目,但“直埋预制保温波纹补偿器φ159×4.5/φ530×10”在合同工程量清单缺项,需采用定额计价。双方意见同前。 我站认为,如前所述,粤标定函〔2019〕143号文并不适用于本次争议的解决。“直埋预制保温波纹补偿器φ159×4.5/φ530×10”属于合同缺项,按合同专用条款10.4.1约定“……参考广东省地方定额计价并采取总价下浮5%结算”的方式结算,对波纹补偿器安装应套用C.6.2管件连接章定额还是套用D.6.2管件制作安装定额的争议,因本工程属于安装工程,故套用C.6.2管件连接章的定额为宜。  二、关于钢桁架安装费扣减的争议 发承包双方补充说明本项目跨高速钢桁架已完成制作、场外运输、整体拼装(采用拼装平台)及相关油漆的施工,因高速公路管理局缘故而未安装。发承包双方同意按合同单价扣除“支承胎架”、“垂直运输”、“钢桁架安装”的费用,但双方对于钢桁架清单的合同单价包含制作、安装、运输、油漆工作,其中钢桁架安装的计算办法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应扣除“拼装平台”的费用,扣除的钢桁架的安装费用应按定额计价并下浮5%。承包人认为实际施工中,钢桁架整体拼装及油漆工作已经全部完成,只等待吊装,故应计拼装平台的费用;应扣除的安装费应等于定额安装费*(钢桁架清单总价-主材费用)/(定额制作计价+定额安装计价+定额运输计价+定额油漆计价-主材费用)计算。 我站认为,承包人已经完成拼装平台及整体拼装的施工,因此不应扣除“拼装平台”的费用;本项目跨高速钢桁架由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未完成安装任务,计算扣减没有完成施工的造价时,发承包双方可在考虑承包人为未完成的工作内容是否发生相关费用及已经发生的费用基础上,商议解决扣减方案,并签订补充协议。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6月2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中山(石岐)总部经济区城市综合开发运营PPP项目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1-06-10

粤标定函〔2021〕104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石岐街道办事处、中交城市投资(中山)有限公司、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中山(石岐)总部经济区城市综合开发运营PPP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8年10月15日签订的《中山(石歧)总部经济区城市综合开发运营PPP项目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中山市石岐区,发包人中山市人民政府石岐街道办事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由中交城市投资(中山)有限公司(社会资本方)采用“PPP+EPC”模式负责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等工作,并约定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为EPC总承包单位。根据PPP合同,社会资本方与EPC总承包单位于2018年11月15日,签订《中山(石歧)总部经济区城市综合开发运营PPP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清单综合单价的确定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现工程处于施工图预算审核阶段,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以下争议内容均属于房屋建筑专业工程,经研究,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成孔混凝土灌注桩超灌部分的计价争议 本项目采用成孔灌注桩,按规范及设计说明要求,成桩高度比有效桩长长800mm,双方就超灌部分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旋挖钻机成孔灌注桩超灌部分混凝土量已在定额中综合考虑,不另行计算;承包人认为定额中混凝土工程量只是有效桩长部分的消耗量,并未包含超灌注部分。根据《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解答的回复(第3期)》(粤标定函〔2020〕6号)文第22条成孔灌注混凝土桩,设计说明要求成桩高度比有效桩长的部分,工程量应计入桩的长度。 我站认为,根据合同的约定成孔灌注桩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与其配套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价规范》GB50854-2013,长度及数量按设计图示尺寸计算。该清单综合单价的确定应执行《广东省建筑工程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当混凝土实际灌注量与定额含量不同时,可依据A.2桩基础工程章说明第八条的规定调整灌注桩的混凝土量。 粤标定函〔2020〕6号文适用《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不适用于《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不能直接引用。 二、关于施工便道的计价争议 关于施工现场的施工便道是否包含《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按费率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双方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施工便道不单独计价,已包含在按费率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承包人认为根据《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8期)》(粤标定函〔2020〕107号)文第2条的解答“由于生产需要修建的施工临时便道,按实际发生或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列入措施其他项目费用中计算。”且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总费率为3.18%,实际发生的费用远高于定额考虑费率所包含的内容,故施工便道应列入措施其他项目费用中单独计算。 我站认为,依据所提供的文化活动中心地块施工道路平面布置图(18S178-SS-DWG-CS-C0301),争议所指的施工便道实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档内环绕基坑四周的主要通道,其构造为三层分别为25cm厚C30混凝土路面、30cm厚砖渣、原地面换填120cm厚砖渣垫层。25cm厚C30混凝土路面、30cm厚砖渣以及路两侧设置的砖砌排水沟为常规的施工现场通路构造的费用已包含在措施项目清单S.7的安全文明施工中,不应再重复计算。原地面换填120cm厚砖渣垫层是由于地基承载力无法满足土方及混凝土运输车通行的要求(地质资料显示原地面以下2~3m为素填土层,往下就是10多米的淤泥层),而需要的换填处理,其费用可单独计算。 粤标定函〔2020〕107号文为适用市政工程专业的解答,不适用于《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不能直接引用。 三、关于基坑底部换填计价争议 本项目基坑底部换填垫层,关于基坑换填的费用双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基坑换填有部分作用是作为主体结构的施工平台,定额子目“A4-2其他混凝土基础”和 “A4-3地下室底板”应已综合考虑或已包含在按费率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中,不可单独计取;承包人认为地勘、地下室底板位置全部为淤泥层,基坑换填,主要考虑基坑底部为淤泥,地基承载力低,为避免施工筏板时,因筏板钢筋及混凝土自重大而引起底部不均匀沉降或变形,避免底部防水板及垫层被破坏,保证工程质量而设置。且定额A4-2和A4-3子目的工作内容均未包含场地换填费用,应参照《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19期)》(粤标定函〔2020〕281号)文第7条地基承载力无法满足人员、机械行走的要求,需要进行换填而产生的费用可以单独计取的解答执行。 我站认为,从《基坑支护设计说明(1/2)》(图号18S178-SS-DWG-YT-C0001)第5.1(8)条可知基坑地面为软土层,需在基坑地面换填垫层(基坑开挖底边线往内1.0m 以内范围)以提高地基承载力。现浇混凝土基础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确定时,需要执行的《广东省建筑工程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A4-2其他混凝土基础定额子目、A4-3地下室底板定额子目以及按系数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内均不包括基坑底为提高地基承载力而需要换填的费用,为提高地基承载力所需的换填费用应按清单规范规定单独列项计算。 四、关于三轴水泥搅拌桩空桩部分的计价争议 本项目采用三轴水泥搅拌桩进行土体加固,双方就三轴水泥搅拌桩空桩部分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三轴水泥搅拌桩从原地面至被动加固区空桩部分,参照《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A.1.2围护及支护工程章说明第4条第4款“空桩部分按相应子目的人工费和机具费乘以系数0.5,扣除材料费。”的规定计算;承包人认为根据设计图纸,原地面至基坑底被动区范围的三轴搅拌桩设计要求水泥掺量为6%,其施工工序与常规三轴水泥搅拌桩并无差异,并非发包方理解的空桩。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桩基础工程补充子目的通知》(粤建造发〔2014〕10号)的规定“水泥掺量按20%考虑,如设计不同时,水泥用量按比例调整”,故此部分的空桩应按正常三轴水泥搅拌桩计取,调整水泥用量。 我站认为,《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价规范》GB50854-2013对三轴搅拌桩的工程量的计算方式没有规定,《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桩基础工程补充子目的通知》(粤建造发〔2014〕10号)仅对设计桩长约定了计算规则,空桩部分未明确规定计算方法,甲乙双方可参考《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的计价原则协商计算方式。 五、关于泥浆池砌筑及拆除的计价争议 本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在场地北侧设置泥浆池,双方就钻孔灌注桩泥浆池的砌筑及拆除费用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批复的文化活动中心施工组织设计中应计算1个泥浆池的砌筑及拆除费用。承包人认为施工组织设计中只是明确泥浆池的做法,其费用应按《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A.28措施其他项目费用标准第28.4条的规定计取。 我站认为,根据《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A.28措施其他项目第二条的规定,措施其他项目费已包含利润,属于指导性费用,供工程发承包双方参考,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本项目合同未约定其计价规则,因此其费用应依据A.28措施其他项目费用标准第28.4条的规定,泥浆池(槽)砌筑及拆除费用按桩(成孔)工程量以体积乘以相应的费用标准计算,列入措施其他项目费。泥浆池(槽)砌筑及拆除的费用与砌拆泥浆池(槽)的做法及数量无关。 六、关于塔吊基础及塔吊场外运费的计价争议 本项目使用塔吊进行垂直运输,双方就塔吊基础及塔吊场外运费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A.23垂直运输工程的定额子目“A23-1建筑物20m以内的垂直运输 混合结构”,使用的机械和消耗量均为卷扬机,故不能计取塔吊基础及塔吊场外运费。承包人认为,由于实际操作中卷扬机无法适应地下室施工,经批复的施工组织设计,均考虑使用塔吊进行垂直运输。故应按粤建造函〔2011〕039号文 通用问题第4条解答的规定计算。 我站认为,本争议内容处于施工图预算阶段,合同中对预算和结算有相应的约定,合同约定在施工图预算阶段垂直运输费用依据定额确定,而定额的施工机具是按照标准规范综合考虑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实际施工机具与定额不一致的不作调整。因此,因工程实际采用塔吊的费用及其相关费用,在施工图预算阶段不予考虑计取。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5月27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韶关市工业西人行天桥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1-06-10

粤标定函〔2021〕109号 韶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局、广州市黄埔建筑工程总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韶关市工业西人行天桥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8年9月签订的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韶关市武江区,资金来源为市财政资金统筹解决,发包人韶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由广州市黄埔建筑工程总公司(联合体牵头人)、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采用EPC总承包方式承建。合同采用清单计价方式,价格形式为符合限额设计要求的施工图工程量预算清单单价合同,工程现处于施工图预算审核阶段。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经研究现对来函涉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天桥工程为市政专业工程,主桥为一跨简支钢桁架梁桥结构,钢桁架采用变高度筒状钢管结构,桁架高 4.46~5.517 米,总长38.5m。桁架上弦管采用单根φ450×28 型钢管,钢管弯曲半径为 R255m;下弦管为三根钢管,三根下弦管弯曲半径均为 R605m;腹管采用φ299×20、φ377×24 两种类型钢管。各腹管平面内,腹管分别与上弦、其它腹管、次下弦和主下弦的四个交点组成样条曲线,首、尾点处的切线方向均为横桥向。桁架钢管均采用Q345C材质,其中下弦管、腹管须采用结构用热轧无缝钢管,上弦管可采用无缝钢管或热处理直缝钢管。双方就天桥主桥钢桁架的清单组价及Q345C桁架钢管的主材单价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依据合同第五部分补充条款第六条中预算编制原则,主桥钢桁架部分应套用《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的钢箱梁定额进行清单组价,Q345C桁架钢管主材单价按市场询价下浮20% 计算,审定后发生的争议金额将在暂列金额80万内给与抵扣。承包人认为,清单组价时主桥钢桁架部分套用《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的钢箱梁定额不合理,要求重新调整组价的定额子目;Q345C桁架钢管主材需按市场询价给予计价,不下浮20%。 我站认为,根据合同第五部分补充条款第六条第6.2款,施工图工程量清单预算的编制依据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各专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0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主要材料价格按预算(经审定)编制时当季韶关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综合单价(若韶关市未发布信息则依次参照广东省清远市、广东省河源市、广东省肇庆市、广东省佛山市,若以上城市均没有信息价则按市场询价80%执行)、经发包人确认的材料价格或暂定材料价格计算。根据以上约定,鉴于《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没用适用的主桥钢桁架制安的定额子目,主桥钢桁架可借用与《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配套使用的《广东省装配式建筑工程综合定额(2017)》(2017年8月1日执行)中的厂(库)房钢结构相应的钢桁架安装、拼装相应项目进行组价确定清单综合单价。关于主要材料钢桁架的价格确定,由于实际采用了工厂预制及预拼装、工地现场进行拼接及起吊安装的施工方法,且原合同并没有约定成品主材价格的确定方法,建议发、承包双方在参考承包人实际发生的主桥钢桁架制安、运输合同的基础上,结合补充条款第六条第6.2款的原意,协商确定预制钢构件的成品价格。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6月2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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