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标定函〔2021〕80号 广州南沙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广州南沙明珠湾区开发有限公司、中交南沙新区明珠湾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部: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广州南沙新区明珠湾区起步区灵山岛尖区域城市开发与建设项目—凤凰二桥工程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6年5月20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广州市南沙区,资金来源是企业自筹(财政返还),发包人广州南沙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和广州南沙明珠湾区开发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由中交南沙新区明珠湾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部负责承建,合同约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工程现处于竣工结算阶段。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工程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如何确定变更工程的新增项目清单综合单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通用条款72.2条第(3)款约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为10%,应是对财政评审概、预算文件中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的下浮,因此变更工程中的新增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组价时,对原合同中已有的人工、材料、机械等造价站发布的信息价格应下浮10%,在组价完成后再按承包人所报的施工图预算、结算价格下浮率P3整体下浮10%。承包人认为,在变更工程新增项目清单组价时,对原财评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中有的工料机价格,应采用变更当期造价站发布的信息价,按计价依据组价后,再按合同约定下浮10%作为结算价。 我站认为,根据合同的解释顺序,招标文件优先于合同专用条款,按招标文件第二章第三条第(二)点第6小点约定,实体工程的概、预、结算须在报政府财政部门审核确定的基础上,按中标人所报的施工图预算、结算价格下浮率P3作为合同价与结算价。故根据财政部门评审后的《概算评审报告》中各审核单价下浮P3(10%)后,发、承包双方编制了工程量清单,并按该工程量清单(作为合同附件6)的总造价签订了施工合同。由此可见,合同工程量清单通过采用综合单价下浮P3(10%)的形式实现总价下浮P3(10%)的目的,此做法与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的原意一致。 因此,变更工程新增清单项目涉及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执行本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62.10款“本项目实体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中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取定按造价文件编制当期的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广州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规定执行;当主材在当期《广州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定价的,按该材料市场价格录入”的约定,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无须下浮10%。 同时,变更工程新增项目清单应执行本项目合同通用条款72.2款工程变更事件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方法“(1)合同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按照该项目的单价或合价调整;(2)合同中没有适用、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调整;(3)合同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施工相应时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合价,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后调整;(4)合同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施工相应时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缺项的,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的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合价,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后调整”的约定。对第(1)点确定的综合单价,因原合同中的单价已按承包人报价浮动率P3(10%)下浮,无须再参与总体下浮P3(10%);对第(2)点确定的综合单价,如需要换算人工、材料、机械价格的, 按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62.10款确定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换算《概算评审报告》中类似项目的单价并按承包人报价浮动率P3(10%)下浮,无须再参与总体下浮P3(10%);对上述第(3)点确定的综合单价,因须按承包人报价浮动率P3(10%)下浮,无须再参与总体下浮P3(10%);对第(4)点确定的综合单价须参与总体下浮P3(10%)。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4月20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函〔2021〕76号 东莞恒运新能源有限公司、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恒运集团长距离供热(东莞麻涌)项目第二标段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5年5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东莞市麻涌镇,项目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东莞恒运新能源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由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并约定项目措施费包干。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措施费包干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施工期间发生了施打木桩(签证单1)、钢板桩(签证单2)、涵洞引流管埋设、回填(签证单3)以及砍树(签证单9)等工程签证事项,双方就上述事项是否属于措施费包干内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从结算金额、工程量与招标、合同数据无明显变化的结算情况,业主签章仅作为事项实际发生的记录而不表示对费用的认可,承包人提供电子图未签章并不具备法律效力等理由,按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1.1.7)“项目措施费按招标工程量及招标图纸包干”的规定,上述费用的措施费包干,不另计取。承包人认为,设计管道线位因用地问题向河涌方向平移4-5m导致局部管墩基础位于河边,发生的签证单已获建设单位确认等情况,符合合同专用条款72.3条关于调整措施项目费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措施费。 我站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7标示了“项目措施费按招标工程量及招标图纸包干”,是基于招标工程量和招标图纸以及技术规范约定下的措施费包干价,而施工合同专用条款68.2款、72.3款分别就“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和“(工程变更引起的)调整项目措施费的方法”作出约定,是对包干范围之外的项目引起措施费调整方法的约定,两者并不冲突,因此因工程变更引起的项目措施费调整应按专用条款约定执行。 但经查阅相关签证单及附件,有关签证事项在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间发生,早于咨询函中“2016年8月的调整出图时间”;相关资料中签证事项是否与管线平移工程变更的关系不详,如签证单1之附件工作联系单028中提出“原打算的钢板桩围堰因场地狭窄改为挖机施打木桩”的签证事由,未说明是否因管线平移引起,且示意了原有施工计划已作钢板桩围堰的措施方案。故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回溯本工程当时的真实情况,厘清签证事项与工程变更之间的关系。有关签证单所述事项,如确系管道设计线位平移的工程变更导致措施费用的增加,则应当按照发承包双方的施工合同专用条款68.2款和72.3款的约定进行项目措施费的调整。 二、关于蒸汽连续疏水装置的计价争议 本项目中,PN40 DN200和DN400两种蒸汽连续疏水装置(架空)的合同单价分别为143,788.58元/套、42,840.23元/套,结算审核中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核减,双方就此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上述两种装置价格已经超出不平衡报价范畴,不适用于合同中有关不平衡报价条款,应根据合同法公平、诚实原则,按合同组价原则重新组价。承包人认为上述装置应当采用合同价不作调整。 我站认为,根据提交的招标控制价文件显示上述装置的单价(分别是147475.48元/套、43661.06元/套。)与合同单价接近;再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2及7.4.2条款”以及专用条款96.2约定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存在严重不平衡报价的,按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共同确认的调整后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执行。发承包双方于2015年5月1日共同盖章确认了《拟签约合同金额调整表》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因此双方应予遵守。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4月14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函〔2021〕68号 珠海水务环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珠海市西区水厂扩建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7年11月27日签订的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珠海市斗门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珠海水务环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项目由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承包范围为土建工程施工、部分设备采购、部分工艺设备和管道安装、给排水、供电等工程以及其它配套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综合单价。工程现处于竣工结算阶段,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各单体基坑土石方施工时,出于基坑安全的考虑,开挖的土方不能堆置在基坑周围,经与发包人协商并取得同意后,承包人将基坑挖出的土方临时堆置到三期空地,平均运距约300m,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是否应增加该土方转运费用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挖土方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已包含转堆的内容,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第18.1条其它重要事项第26.1款“挖土方,按实际开挖方量计算……清单内含有装运的,其装运办法及运距不予调整”的约定,该转运费用应由承包人在投标单价中综合考虑,结算时不应另外要求增加费用。承包人认为,发包人在编制挖土方招标清单时综合单价组价是套用挖土机转堆定额子目,该定额子目只包括挖土区重心至卸土区重心45m的转运距离,此转运距离与实际发生的“挖土机开挖土方后由装卸车装运统一堆置到三期空地,平均运距约300m”的情况不符,依据招标文件及合同相关条款,实际施工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而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减,应调整合同价款,增加工程费用。 经查核有关资料,由于本工程场地的特点,决定了本工程施工现场的仓库、材料堆放区、加工场地、土方临时堆放区等都需要利用三期工程的预留空地进行搭设,因此,我站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96补充条款的第96.1点其它事项中第(17)款“投标前承包人应实地考察现场,承包人的投标降幅被认为已对施工现场的一切情况已掌握而所作为的承诺。……发包人约定包干风险包括如下内容:……第I小点: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防台风、防暴雨、安全文明等施工措施及发包人委托的工作,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审查后认为不能保证工程安全、质量及工期时,承包人应按建设、质量、安全等行政管理部门、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的意见对方案和措施进行完善和修改,但工程费不予调整(报价时的综合单价和总报价不予调整)”的约定;及第(26)款 “本扩建工程土方所有挖、填、运、外购、临时堆放等项目结算计价办法如下:26.1:挖土方,按实际开挖方量计算,工程量计价办法以相关工程的国家计量规范(2013版)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为准,清单同时含有机械挖土方及人工挖土方的,其比例不予调整,清单内含有装运的,其装运办法及运距不予调整。”的约定。承包人为确保基坑安全,将挖出的基坑土方转运至三期工程的预留空地临时堆置,是其在投标前实地考察施工现场时应该掌握的情况,争议的土方转运费应属于发包人约定承包人应承担的包干风险,已包含在承包人投标综合单价内,结算时不予调整。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4月12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函〔2021〕76号 东莞恒运新能源有限公司、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恒运集团长距离供热(东莞麻涌)项目第二标段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5年5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东莞市麻涌镇,项目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东莞恒运新能源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由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并约定项目措施费包干。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措施费包干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施工期间发生了施打木桩(签证单1)、钢板桩(签证单2)、涵洞引流管埋设、回填(签证单3)以及砍树(签证单9)等工程签证事项,双方就上述事项是否属于措施费包干内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从结算金额、工程量与招标、合同数据无明显变化的结算情况,业主签章仅作为事项实际发生的记录而不表示对费用的认可,承包人提供电子图未签章并不具备法律效力等理由,按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1.1.7)“项目措施费按招标工程量及招标图纸包干”的规定,上述费用的措施费包干,不另计取。承包人认为,设计管道线位因用地问题向河涌方向平移4-5m导致局部管墩基础位于河边,发生的签证单已获建设单位确认等情况,符合合同专用条款72.3条关于调整措施项目费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措施费。 我站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7标示了“项目措施费按招标工程量及招标图纸包干”,是基于招标工程量和招标图纸以及技术规范约定下的措施费包干价,而施工合同专用条款68.2款、72.3款分别就“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和“(工程变更引起的)调整项目措施费的方法”作出约定,是对包干范围之外的项目引起措施费调整方法的约定,两者并不冲突,因此因工程变更引起的项目措施费调整应按专用条款约定执行。 但经查阅相关签证单及附件,有关签证事项在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间发生,早于咨询函中“2016年8月的调整出图时间”;相关资料中签证事项是否与管线平移工程变更的关系不详,如签证单1之附件工作联系单028中提出“原打算的钢板桩围堰因场地狭窄改为挖机施打木桩”的签证事由,未说明是否因管线平移引起,且示意了原有施工计划已作钢板桩围堰的措施方案。故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回溯本工程当时的真实情况,厘清签证事项与工程变更之间的关系。有关签证单所述事项,如确系管道设计线位平移的工程变更导致措施费用的增加,则应当按照发承包双方的施工合同专用条款68.2款和72.3款的约定进行项目措施费的调整。 二、关于蒸汽连续疏水装置的计价争议 本项目中,PN40 DN200和DN400两种蒸汽连续疏水装置(架空)的合同单价分别为143,788.58元/套、42,840.23元/套,结算审核中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核减,双方就此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上述两种装置价格已经超出不平衡报价范畴,不适用于合同中有关不平衡报价条款,应根据合同法公平、诚实原则,按合同组价原则重新组价。承包人认为上述装置应当采用合同价不作调整。 我站认为,根据提交的招标控制价文件显示上述装置的单价(分别是147475.48元/套、43661.06元/套。)与合同单价接近;再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2及7.4.2条款”以及专用条款96.2约定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存在严重不平衡报价的,按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共同确认的调整后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执行。发承包双方于2015年5月1日共同盖章确认了《拟签约合同金额调整表》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因此双方应予遵守。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4月14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函〔2021〕68号 珠海水务环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珠海市西区水厂扩建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7年11月27日签订的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珠海市斗门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珠海水务环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项目由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承包范围为土建工程施工、部分设备采购、部分工艺设备和管道安装、给排水、供电等工程以及其它配套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综合单价。工程现处于竣工结算阶段,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各单体基坑土石方施工时,出于基坑安全的考虑,开挖的土方不能堆置在基坑周围,经与发包人协商并取得同意后,承包人将基坑挖出的土方临时堆置到三期空地,平均运距约300m,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是否应增加该土方转运费用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挖土方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已包含转堆的内容,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第18.1条其它重要事项第26.1款“挖土方,按实际开挖方量计算……清单内含有装运的,其装运办法及运距不予调整”的约定,该转运费用应由承包人在投标单价中综合考虑,结算时不应另外要求增加费用。承包人认为,发包人在编制挖土方招标清单时综合单价组价是套用挖土机转堆定额子目,该定额子目只包括挖土区重心至卸土区重心45m的转运距离,此转运距离与实际发生的“挖土机开挖土方后由装卸车装运统一堆置到三期空地,平均运距约300m”的情况不符,依据招标文件及合同相关条款,实际施工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而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减,应调整合同价款,增加工程费用。 经查核有关资料,由于本工程场地的特点,决定了本工程施工现场的仓库、材料堆放区、加工场地、土方临时堆放区等都需要利用三期工程的预留空地进行搭设,因此,我站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96补充条款的第96.1点其它事项中第(17)款“投标前承包人应实地考察现场,承包人的投标降幅被认为已对施工现场的一切情况已掌握而所作为的承诺。……发包人约定包干风险包括如下内容:……第I小点: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防台风、防暴雨、安全文明等施工措施及发包人委托的工作,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审查后认为不能保证工程安全、质量及工期时,承包人应按建设、质量、安全等行政管理部门、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的意见对方案和措施进行完善和修改,但工程费不予调整(报价时的综合单价和总报价不予调整)”的约定;及第(26)款 “本扩建工程土方所有挖、填、运、外购、临时堆放等项目结算计价办法如下:26.1:挖土方,按实际开挖方量计算,工程量计价办法以相关工程的国家计量规范(2013版)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为准,清单同时含有机械挖土方及人工挖土方的,其比例不予调整,清单内含有装运的,其装运办法及运距不予调整。”的约定。承包人为确保基坑安全,将挖出的基坑土方转运至三期工程的预留空地临时堆置,是其在投标前实地考察施工现场时应该掌握的情况,争议的土方转运费应属于发包人约定承包人应承担的包干风险,已包含在承包人投标综合单价内,结算时不予调整。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4月12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函〔2021〕66号 广州万力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万力集团总部基地施工总承包工程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7年9月25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广州市海珠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广州万力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由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清单计价,项目现处于合同履行阶段。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采用总价包干合同,约定了措施费用包干不作调整,但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工程变更事件,发包人取消了部分办公区域的精装修工程,双方就被取消精装修工程相关的措施费是否扣减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虽然合同约定了措施费包干,但由于大范围取消了精装修工程,属于招标图纸范围内取消的内容,根据公平公正原则,既然原合同约定新增项目可以计算增加措施费,那么相应的取消项目也应按照造价比例扣减原精装修部分措施费。承包人认为,此事件为图纸变更,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72.2条约定“投标文件中措施项目所报费用和其他项目清单所报费用为包干价格,施工期间无论发生何种情况,结算时均不予调整(新增加项目除外)”,因此,本项目取消了精装修工程,但措施费仍按包干不予扣减。 我站认为,本项目承包方式为按招标图纸总价大包干,是基于招标图纸和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合同条款下的总价包干。但在实施过程中,取消了精装修工程,导致原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发生变化,属于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更改,改变了合同签订时的基础和目的,原约定的总价包干的条件也相应发生重大变化。另外,虽然合同专用条款第72.2条约定“投标文件中措施项目所报费用和其他项目清单所报费用为包干价格,施工期间无论发生何种情况,结算时均不予调整(新增加项目除外)”,也是基于签约时双方认同的基础与目的,以及在双方所能预见的风险、变更等事件发生时所能承担的价格范畴内下作出的约定,并且取消精装修工程属于双方未能预见范围,因此该工程变更引起相关的措施费用变化应予相应调整。因本合同未约定上述变更导致合同价格扣减的方法,因此,具体的调整方法由双方协商。同时,若取消精装修工程导致承包人损失的,双方可通过索赔方式处理。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3月31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函〔2021〕66号 广州万力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万力集团总部基地施工总承包工程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7年9月25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广州市海珠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广州万力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由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清单计价,项目现处于合同履行阶段。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采用总价包干合同,约定了措施费用包干不作调整,但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工程变更事件,发包人取消了部分办公区域的精装修工程,双方就被取消精装修工程相关的措施费是否扣减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虽然合同约定了措施费包干,但由于大范围取消了精装修工程,属于招标图纸范围内取消的内容,根据公平公正原则,既然原合同约定新增项目可以计算增加措施费,那么相应的取消项目也应按照造价比例扣减原精装修部分措施费。承包人认为,此事件为图纸变更,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72.2条约定“投标文件中措施项目所报费用和其他项目清单所报费用为包干价格,施工期间无论发生何种情况,结算时均不予调整(新增加项目除外)”,因此,本项目取消了精装修工程,但措施费仍按包干不予扣减。 我站认为,本项目承包方式为按招标图纸总价大包干,是基于招标图纸和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合同条款下的总价包干。但在实施过程中,取消了精装修工程,导致原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发生变化,属于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更改,改变了合同签订时的基础和目的,原约定的总价包干的条件也相应发生重大变化。另外,虽然合同专用条款第72.2条约定“投标文件中措施项目所报费用和其他项目清单所报费用为包干价格,施工期间无论发生何种情况,结算时均不予调整(新增加项目除外)”,也是基于签约时双方认同的基础与目的,以及在双方所能预见的风险、变更等事件发生时所能承担的价格范畴内下作出的约定,并且取消精装修工程属于双方未能预见范围,因此该工程变更引起相关的措施费用变化应予相应调整。因本合同未约定上述变更导致合同价格扣减的方法,因此,具体的调整方法由双方协商。同时,若取消精装修工程导致承包人损失的,双方可通过索赔方式处理。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3月31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函〔2021〕51号 广州市品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陈头岗停车场场站项目(一期)施工总承包工程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9年8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广州市番禺区陈头岗,资金来源是企业自筹,发包人广州市品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由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工程目前处于合同履约阶段。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钢结构拼装费的争议 盖上钢结构工程为合同新增工程,由于钢结构构件较大,公路运输超限需分段运输,对该新增项目套用相应定额安装子目后是否还需要套用钢结构拼装子目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新增项目套用A1-7-18住宅钢结构钢柱安装 每根构件质量≤10t定额子目后, 钢结构原本应在加工厂内完成拼装后再运输到现场,现因为钢结构构件大,不在加工厂内完成拼装而是移到了工地现场拼装,原本是同一道工序,不存在拼装费用的增加。定额A1-7-18工作内容已包含拼装,不应再重新套取拼装费用。承包人认为,由于运输条件的限定,构件运输时需要进行分解运输,应分别套取钢结构的安装和拼装定额子目。 我站认为,本合同约定新增项目使用定额组价方式确定综合单价,其中相应定额为《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根据定额A.1.7金属结构工程章说明第二条第2点“钢结构构件安装定额内钢结构构件按成品构件计入安装子目”和第18点“钢构件因运输规定限高、限宽、限长限制及非制作安装原因的构件需分段解体或散件(如网架)运输,运抵现场后的构件不能直接进行吊装需在现场拼装后吊装的,套用拼装定额子目。”的相关规定,A1-7-18定额子目工作内容中包含的构件拼装是指正常情况下的成品构件简单拼装。由于公路运输超限的原因导致需要进行分段运输到现场再进行拼装的可套用拼装定额子目。 二、关于栓钉计量计价的争议 在新增的盖上钢结构工程中,对栓钉计量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栓钉的安装已在钢结构安装费用中综合考虑,不需要另外计算栓钉的工程量和费用。承包人认为栓钉的材料以及安装不包含在钢结构的安装费用里,需要另行计量与计价。 我站认为,合同约定新增项目使用定额组价方式确定综合单价,其中相应定额为《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根据定额A.1.7金属结构工程章说明第二条第11点“钢结构构件安装不包结构件的高强螺栓,压型钢楼板安装不包栓钉,高强螺栓、栓钉分别按定额中相关子目计算。”的规定,定额钢结构安装子目中不包含栓钉的消耗量及相关费用,栓钉的工程量另行计算并套取相应的定额子目计价。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3月17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函〔2021〕51号 广州市品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陈头岗停车场场站项目(一期)施工总承包工程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9年8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广州市番禺区陈头岗,资金来源是企业自筹,发包人广州市品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由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工程目前处于合同履约阶段。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钢结构拼装费的争议 盖上钢结构工程为合同新增工程,由于钢结构构件较大,公路运输超限需分段运输,对该新增项目套用相应定额安装子目后是否还需要套用钢结构拼装子目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新增项目套用A1-7-18住宅钢结构钢柱安装 每根构件质量≤10t定额子目后, 钢结构原本应在加工厂内完成拼装后再运输到现场,现因为钢结构构件大,不在加工厂内完成拼装而是移到了工地现场拼装,原本是同一道工序,不存在拼装费用的增加。定额A1-7-18工作内容已包含拼装,不应再重新套取拼装费用。承包人认为,由于运输条件的限定,构件运输时需要进行分解运输,应分别套取钢结构的安装和拼装定额子目。 我站认为,本合同约定新增项目使用定额组价方式确定综合单价,其中相应定额为《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根据定额A.1.7金属结构工程章说明第二条第2点“钢结构构件安装定额内钢结构构件按成品构件计入安装子目”和第18点“钢构件因运输规定限高、限宽、限长限制及非制作安装原因的构件需分段解体或散件(如网架)运输,运抵现场后的构件不能直接进行吊装需在现场拼装后吊装的,套用拼装定额子目。”的相关规定,A1-7-18定额子目工作内容中包含的构件拼装是指正常情况下的成品构件简单拼装。由于公路运输超限的原因导致需要进行分段运输到现场再进行拼装的可套用拼装定额子目。 二、关于栓钉计量计价的争议 在新增的盖上钢结构工程中,对栓钉计量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栓钉的安装已在钢结构安装费用中综合考虑,不需要另外计算栓钉的工程量和费用。承包人认为栓钉的材料以及安装不包含在钢结构的安装费用里,需要另行计量与计价。 我站认为,合同约定新增项目使用定额组价方式确定综合单价,其中相应定额为《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根据定额A.1.7金属结构工程章说明第二条第11点“钢结构构件安装不包结构件的高强螺栓,压型钢楼板安装不包栓钉,高强螺栓、栓钉分别按定额中相关子目计算。”的规定,定额钢结构安装子目中不包含栓钉的消耗量及相关费用,栓钉的工程量另行计算并套取相应的定额子目计价。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3月17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函〔2021〕49号 广东环球易购(肇庆)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中核华泰建设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广东跨境通(肇庆)电子商务产业园一期工程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8年2月2日签订的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肇庆市,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发包人广东环球易购(肇庆)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通过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项目由中核华泰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可调总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执行《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等配套文件。质量标准要求达到“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评选标准,钢结构工程创广东省“粤钢奖”,争创国家“钢结构金奖”。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150mm钢筋混凝土层计价的争议 本项目B1~B6仓库地面均为同一地坪施工做法,库区地面做法(自上而下)分为7个构造层,分别为①固化剂品牌为巴斯夫,每m20.35KG,分两遍施工;②100mm厚钢筋C30混凝土(单层双向Φ4@200钢筋网片)面层原浆收光,4×6切缝(缝深2公分),中性硅酮耐候密封胶填缝,门边设置50×50×5角铁,设置分仓缝,分仓缝设置传力杆(Φ12@500,两边锚固250mm,使用Φ15线管包裹,一侧使用Φ15的螺帽包裹);③150mm厚钢筋C25混凝土(面筋双向Φ10@200三级钢筋,底筋双向Φ10@150三级钢筋,马凳Φ10间距1m纵横布置),增设膨胀带宽1.2m两边设置铁丝网,设置分割缝6m×6m深度2公分;④柱脚设置菱形隔离缝,菱形大小为1200×1200,隔离板采用塑料板,外边设置洞口加强筋(根据图纸总说明要求),柱脚浇筑砼标号为C30;⑤(3#仓库,4#仓库,5#仓库,6#仓库)0.3mm厚塑料薄膜;⑥30mm厚石粉垫层;⑦素土夯实(压实系数0.94)。发承包双方对第③项施工做法如何套取定额子目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地面做法在第②项“100mmC30钢筋混凝土层”套取地坪子目,第③项“150mmC25钢筋混凝土层”应套有筋垫层或者筏板基础子目。承包人认为,垫层属于结构层与土之间的过渡层,起到提高结构层施工平整度,方便结构层钢筋绑扎,隔离土层与钢筋等作用,因此确定上述做法与第⑤、⑥项属于垫层,且垫层不属于受力构件,一般是砂、石、素混凝土(C15以下)等,第③项构造为“150mmC25钢筋混凝土层”明显是主要受力构件,且与结构柱分离,属于典型的室内地坪做法,应套取地坪子目。 我站认为,本项目B1~B6仓库地面做法(自上而下),第②层中的100mm厚C30混凝土可套用混凝土找平层子目;第③层中的150mmC25混凝土层可套用地坪子目,并依据地坪子目注释内容“1、地坪子目定额已考虑30cm以内的挖运、填土方工日。如不用挖运填土方的应扣除4.1工日。2、地坪内外地台高差超过30cm时,超过部分每增加1cm,增加土方工0.34工日,运土距离超过100m时,超过部分增加50cm内增加土方工0.46工日。”的规定执行;第⑥层30mm厚石粉垫层可套用垫层子目。 二、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费用的争议 本工程已获得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合同约定质量标准为达到“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评选标准,但无明确计取费用标准。发承包双方对是否计取工程优质费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5.1.1条“5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本工程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工程质量达到‘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评选标准”,本项目只要求达到“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评选标准申报条件即完成合同施工质量要求,并未要求获得“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且合同中也没明确获得“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的奖罚措施,因此不需要计取工程优质奖的费用。承包人认为,合同有明确质量要求达到“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是高于国家标准,且合同无明确计费标准,故工程优质费应根据《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的规定,按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的2.5%计取。 我站认为,本项目合同协议书第三条质量标准约定为工程质量达到“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评选标准,钢结构工程创广东省“粤钢奖”,争创国家“钢结构金奖”,但未对达到相关质量标准的认定方式方法和计价规则。根据本项目计价的依据《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中其他项目费用标准第29.2条工程优质费的规定,即“发包人要求的质量标准超过国家规定,经鉴定或评定达到合同要求质量标准的,工程结算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优质工程费,合同没有约定的,参照定额规定计算。”,本工程被评定为“2020年度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属于省级质量奖,认定了施工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则相应的工程优质费可按定额规定计取,即计算标准应为分部分项工程费的2.5%。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3月11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