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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争议复函

关于广州市花都凤凰路地块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1-01-27

粤标定函〔2021〕20号 广州宏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花都凤凰路地块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涉及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根据2018年3月1日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广州市,资金来源是自筹资金,发包人广州宏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由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采用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款部分为不含税固定总价包干,部分为不含税综合单价包干。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经研究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投标时采用旋挖桩和冲孔桩,由于已施工的桩施工进度慢、成桩质量差,所以将负二层未施工部分及B地块的冲孔桩和旋挖桩,变更为CFG桩施工。因场地土洞发育,有砂层及薄弱的土体,根据图纸要求“施工中遇洞时,混凝土灌注桩原则用混凝土填充”,造成部分桩施工后混凝土超灌,部分混凝土超灌量大于1.5以上。若遇上大土(溶)洞时,需缓冲半个小时再进行灌注,则会造成部分人员机械停滞。发承包双方对CFG桩超灌混凝土是否计取灌注费用以及费用如何计取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现场溶洞已用水泥浆灌注进行处理,依据《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A.2桩基础工程章说明第八条“沉管混凝土灌注桩,钻(冲)孔灌注桩、水泥粉煤灰碎石灌注(CFG)桩和地下连续墙的混凝土含量按1.20扩散系数考虑,实际灌注量不同时,可调整混凝土量,其他不变”,超灌混凝土只调整混凝土量,不应计算超灌费用。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提出的“现场溶洞已用水泥浆灌注处理”属于B地块溶洞壳顶小于0.5米部分的处理,造成现场部分桩施工后严重超灌混凝土,属于土体松散和土(溶)洞引起的,应计算超灌部分灌注费,综合单价应参考合同溶(土)洞处理单价。 我站认为,CFG桩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超灌情形,建议组织五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或组织专家论证进行现场鉴定,明确属于溶(土)洞处理浇灌量还是属于桩基超灌混凝土量,再依据不同的划分结果选择处理方法: 1.混凝土浇灌属于处理溶(土)洞的,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62.9.8第(1)点约定“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的价格,按适用的价格计算”,则混凝土灌注费用的综合单价按照清单“010201009002 溶(土)洞处理”的合同综合单价计价,工程量按溶(土)洞处理浇灌的工程量计算。 2.属于因土体松散、一般孔洞及塌孔等原因引起桩基超灌混凝土,则按CFG桩超灌处理,由于CFG桩施工为工程变更,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62.9.8第(4)点“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类似和适用的价格,采用固定计价程序和固定的有关费率,具体计价程序和费率按清单外计价方式计算”等条款,显示双方约定变更后新增价格以《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等专业定额含量为基础,按固定计价程序和固定的有关费率计算综合单价。另外,根据定额A.2桩基础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2.3.2“水泥粉煤灰碎石桩(CFG桩)工程量,按桩长乘以设计截面面积以体积计算”,根据定额A.2桩基础工程章说明第八条“沉管混凝土灌注桩,钻(冲)孔灌注桩、水泥粉煤灰碎石灌注(CFG)桩和地下连续墙的混凝土含量按1.20扩散系数考虑,实际灌注量不同时,可调整混凝土量,其他不变”,因此只按实际灌入量调整混凝土用量,其他不变,不计算混凝土灌注费,桩长计算时对于位于桩基施工范围内已做溶(土)洞处理的长度应作相应扣减。 专此复函。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1月25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广州市花都凤凰路地块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函〔2021〕20号)

2021-01-25

粤标定函〔2021〕20号 广州宏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花都凤凰路地块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涉及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根据2018年3月1日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广州市,资金来源是自筹资金,发包人广州宏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由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采用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款部分为不含税固定总价包干,部分为不含税综合单价包干。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经研究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投标时采用旋挖桩和冲孔桩,由于已施工的桩施工进度慢、成桩质量差,所以将负二层未施工部分及B地块的冲孔桩和旋挖桩,变更为CFG桩施工。因场地土洞发育,有砂层及薄弱的土体,根据图纸要求“施工中遇洞时,混凝土灌注桩原则用混凝土填充”,造成部分桩施工后混凝土超灌,部分混凝土超灌量大于1.5以上。若遇上大土(溶)洞时,需缓冲半个小时再进行灌注,则会造成部分人员机械停滞。发承包双方对CFG桩超灌混凝土是否计取灌注费用以及费用如何计取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现场溶洞已用水泥浆灌注进行处理,依据《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A.2桩基础工程章说明第八条“沉管混凝土灌注桩,钻(冲)孔灌注桩、水泥粉煤灰碎石灌注(CFG)桩和地下连续墙的混凝土含量按1.20扩散系数考虑,实际灌注量不同时,可调整混凝土量,其他不变”,超灌混凝土只调整混凝土量,不应计算超灌费用。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提出的“现场溶洞已用水泥浆灌注处理”属于B地块溶洞壳顶小于0.5米部分的处理,造成现场部分桩施工后严重超灌混凝土,属于土体松散和土(溶)洞引起的,应计算超灌部分灌注费,综合单价应参考合同溶(土)洞处理单价。 我站认为,CFG桩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超灌情形,建议组织五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或组织专家论证进行现场鉴定,明确属于溶(土)洞处理浇灌量还是属于桩基超灌混凝土量,再依据不同的划分结果选择处理方法: 1.混凝土浇灌属于处理溶(土)洞的,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62.9.8第(1)点约定“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的价格,按适用的价格计算”,则混凝土灌注费用的综合单价按照清单“010201009002 溶(土)洞处理”的合同综合单价计价,工程量按溶(土)洞处理浇灌的工程量计算。 2.属于因土体松散、一般孔洞及塌孔等原因引起桩基超灌混凝土,则按CFG桩超灌处理,由于CFG桩施工为工程变更,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62.9.8第(4)点“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类似和适用的价格,采用固定计价程序和固定的有关费率,具体计价程序和费率按清单外计价方式计算”等条款,显示双方约定变更后新增价格以《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等专业定额含量为基础,按固定计价程序和固定的有关费率计算综合单价。另外,根据定额A.2桩基础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2.3.2“水泥粉煤灰碎石桩(CFG桩)工程量,按桩长乘以设计截面面积以体积计算”,根据定额A.2桩基础工程章说明第八条“沉管混凝土灌注桩,钻(冲)孔灌注桩、水泥粉煤灰碎石灌注(CFG)桩和地下连续墙的混凝土含量按1.20扩散系数考虑,实际灌注量不同时,可调整混凝土量,其他不变”,因此只按实际灌入量调整混凝土用量,其他不变,不计算混凝土灌注费,桩长计算时对于位于桩基施工范围内已做溶(土)洞处理的长度应作相应扣减。 专此复函。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1月25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中山市健康智汇园创业孵化器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1-01-14

 粤标定函〔2021〕13号 中山市健康基地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兴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中山市健康智汇园创业孵化器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根据2017年8月1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项目资金来源为集体自筹,发包人中山市健康基地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深圳市兴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约定总工期为300日历天,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为清单计价,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工程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误期赔偿费计算的争议 本工程合同协议书、招投标文件以及中标通知书中都已明确约定总工期为300天,合同履行时实际工期为:工业厂房A7栋、科研楼和仓库以及工业厂房A8-A12栋为479天,配套宿舍为611天,实际工期与合同工期有较大偏差,结算时双方就误期赔偿费的计算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项目的招投标工期和合同工期均为300天,并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考虑赶工措施费用,承包人在投标时对招标工期并无异议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填报了赶工措施费,中标后也以合同工期为目标提交了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总工期应按招标文件及合同的约定执行,误期赔偿费应按实际工期减去合同工期计算违约金。承包人认为合同工期为300天,按《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工期定额 (2011)》计算的标准工期为696天,合同工期只达到标准工期的43%,结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办法》(粤建法〔2012〕112号)等有关政策精神,合同工期不合理,不应支付误期赔偿费。 我站认为,判断招标时拟定的合同工期是否合理,双方应依据招标时的相关资料按照现行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工期定额(2011)》相关规定计算施工标准工期,与合同工期对比后,再依据不同的对比结果选择处理方法: 1.如合同压缩工期在施工标准工期的20%以内,或者合同工期虽短于施工标准工期的80%但通过论证是可行的,并且已要求投标人考虑赶工措施费用,则误期赔偿费应按合同约定计算。 2.如合同工期短于施工标准工期的80%但未通过论证可行的,则发包人缺乏充分的依据证明招标工期的合理性,或证明自身没有违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规定,可能导致由于未能提供事实可行的工期目标从而让投标人未能在充分考量的基础上合理报价,故发包人应对合同工期的合法合规承担责任;同时,承包人在招投标阶段未对工期是否合理、依据是否充分提出质疑,未能尽到一个作为有经验承包商的应有之责。因此,建议发承包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协商确定误期赔偿费的计算。 二、关于招标工程量清单错漏项计价的争议 本工程属于工程量清单招标,合同约定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对于招标工程量清单错漏项是否可以计取双方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工程量清单错漏项不应计算。承包人认为合同协议书第一条工程概况第6点工程承包范围约定“健康智汇园创业孵化器工程,包括制集孵化、研发、符合GMP生产一体化标准厂房和配套生活区等,工程内容具体详见施工图、中介预算。为了完成前述工程内容,承包人应施工完成至符合验收和交付条件所需全部辅助性工作或服务,包括工程量清单中未列入或所列数量不足的项目,也均属工程承包范围,由承包人承担施工,其费用按实际发生结算。”虽然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是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形成的总价,不是施工图纸范围内容的总价,错漏项应依据合同条款按实际发生结算。 我站认为,虽然合同协议书第四条第2点约定“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但合同协议书中第一条第6条工程承包范围约定“……承包人应施工完成至符合验收和交付条件所需全部辅助性工作或服务,包括工程量清单中未列入或所列数量不足的项目,也均属工程承包范围,由承包人承担施工,其费用按实际发生结算。”可见,本项目合同价格形式虽为总价合同,但其总价包干范围界定不明,并且前后两款约定内容有一定的冲突,同时专用条款亦无相应约定,根据合同通用条款中第1.13条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故缺项、漏项的应修正清单项,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专此复函。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1月12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江门市国省道(国道G325、五邑路等) 项目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1-01-12

粤标定函〔2021〕4号   中电建路桥集团江门建设有限公司、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江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江门市国省道(国道G325、五邑路等)PPP项目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6年11月1日签订的《江门市国省道(国道G325、五邑路等)PPP项目合同》(以下简称投资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江门市,资金来源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投资。江门市公路局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由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本项目中标社会资本方,江门市公路局委托江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作为代建方,根据投资合同约定成立项目公司即本工程发包人中电建路桥集团江门建设有限公司。发包人于2017年8月与承包人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江门市国省道(国道G325、五邑路等)PPP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为清单计价,其中施工图预算执行2013年国标清单计量计价规范,以《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0)》等定额文件组价确定综合单价。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白石大道东段(丰乐路-甘棠路)改造工程为本PPP项目的市政工程,其施工图纸中工程地质勘察资料显示,在钻探所达深度范围内场地岩土分为5个主层,分别为①素填土(Q4ml)厚1.20~5.2m②黏土(Q4al)厚0.50~2.2m③淤泥(Q4mc)厚1.50~17.3m④粉砂(Q4al)厚0.30~3.00m⑤细砂(Q4al)厚2.60~9.50m⑥粉质黏土(Qel)厚2.20~6.00m⑦粉质黏土(Qel)厚1.85~9.65m,《江门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工程预算造价审查定案单》显示的土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土质为综合考虑土壤类别。根据双方提供的两份设计变更,原水稳层底面以下挖素土方变更为挖石渣,并且现场图片显示,现场存在较多的块石、片石及松散石块,及有部分较大的块石,双方对于因设计变更引起的土石方如何计价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变更工程应按挖运四类土方套用定额,承包人认为变更工程应按挖运松散石方套用定额。 我站认为,本项目属于市政公用项目,其施工图预算根据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本项目范围内,属于市政公用项目的,其施工图预算造价金额的计算原则:按经过行业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并完成修编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0)》,质量检验标准、行业规范等文件编制。”等相关规定,采用定额组价确定清单综合单价的计价方式,应按照设计变更前即施工图阶段对应的勘察报告显示的土质执行用《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第一册《通用项目》相应项目计价。设计变更后,土石方的界定及其类别划分,不能仅凭所提供的现场照片下定论,而应以有资质资格的勘察企业重新勘察的报告结果为准。如果勘察结果为土质的,则仍符合原清单特征描述为综合考虑土壤类别范畴,结算时综合单价不予调整;如果勘察结果为石方的,则原土方开挖清单综合单价不适用,应按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规则计价。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1月8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珠海市横琴新区旧村居环境整治提升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0-12-25

 粤标定函〔2020〕319号 珠海大横琴置业有限公司、珠海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横琴新区旧村居环境整治提升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8年9月24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珠海市横琴新区,发包人珠海大横琴置业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由珠海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资金来源是财政资金,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单价合同,目前处于预算审核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新增2号楼加固及周边环境整治建设内容,设计院按要求出具设计变更图纸,采用柱外包钢及灌注改性环氧树脂浆液方式,但在合同价格中既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项目,也没有类似的综合单价适用于该变更计价。该合同通用条款第25.3(2)条及专用条款第33.2.4条(3)的相关约定,若合同清单中既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项目,也不能按换算综合单价项目作换算处理,则作为合同外新增项目按照《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2012)》等确定人工、材料和机械的消耗量,上述定额查找不到的可参考其他相关定额(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没有其他相关定额参考的则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因此,发承包双方据此套用相关定额确定该设计变更,但在如何套用子目计价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设计图纸柱外包钢应套用定额子目R1-4-34,钢材侧面封闭应套用混凝土裂缝表面封闭R1-4-28子目计价,不删除人工费。承包人认为:设计图纸柱外包钢及改性环氧树脂浆液做法与实际施工吻合,应套用定额子目R1-4-34,钢材侧面封闭应套用混凝土裂缝表面封闭R1-4-28子目计价。预算审核单位认为:柱面灌浆的定额子目R1-4-34套用存在与实际施工不完全吻合的情况,不计取该灌浆定额子目的人工费。根据设计图及施工照片,钢材侧面封闭的费用,应按砖柱、墙勾缝修补R1-8-15子目计价。 我站认为,从提交的相关资料显示,本工程采用的是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柱外包钢灌浆加固采用的施工方案为柱外包钢及灌注改性环氧树脂浆液加固,原合同清单中既没有适用的清单项目,也不能按类似的综合单价换算处理,属于合同外新增单价。该施工方案中的灌浆、钢材侧面封闭与《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2012)》中混凝土裂缝表面封闭灌浆、混凝土裂缝表面封闭虽工艺相近,但注浆量、封胶边,注孔数量、施工机具均不相同,不应直接套用或借用。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33.2.4款约定,合同外新增工程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项目,也没有其他相关定额参考的,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0年12月14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韶关学院教学(实验)用房基建项目和西区教学实验综合楼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0-12-23

粤标定函〔2020〕317号   韶关市市政建设工程管理中心、韶关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韶关学院土木工程楼、音乐楼、美术楼等教学(实验)用房基建项目和韶关学院西区教学实验综合楼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本项目由两个立项组成项目包一起招标,根据立项分别签订了两份施工合同。从2017年5月25日签订的《韶关学院土木工程楼、音乐楼、美术楼等教学(实验)用房基建项目施工合同》和2017年5月26日签订的《韶关学院西区教学实验综合楼项目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韶关市韶关学院大塘校区,资金来源是学校自筹资金为主,争取省、市财政支持为辅。发包人韶关市市政建设工程管理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韶关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的结算调差对应的基准日期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两份《施工合同》附页第4页〔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第二点“竣工结算原则”第2.4.6点都约定:“当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引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中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单指钢材、商品砼、水泥、砂、石,或经双方认可的其它主要材料及工程设备)变化超过5%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变化超过10%时,发包人或承包人材料价格可调整5%以外的部分、施工机械使用费可调整10%以外的部分。注:人工工日、材料单价、设备单价的价差调整基数是以施工当月《韶关建筑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人工工日、材料单价、机械台班(F1)与2017年第1期《韶关建筑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人工工日、材料单价、机械台班(F0)比较〔若调整后的人工工日(材料单价、机械台班)价差+投标标书的人工工日(材料单价、机械台班)单价之和超过施工当月《韶关建筑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人工工日(材料单价、机械台班)单价时,则按施工当月《韶关建筑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人工工日(材料单价、机械台班)单价进行结算〕”。但由于2017年第1期《韶关建筑工程造价信息》内分别发布了1月、2月、3月不同时期的价格信息,结算时双方就确定人工工日、材料单价、设备单价的价差调整的基准日期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应以2017年第1期《韶关建筑工程造价信息》中3月份的价格作为调差基准价格,承包人认为应以2017年第1期《韶关建筑工程造价信息》中1月份的价格作为调差基准价格。 经我站查阅所提供资料,本项目于2017年3月28日发布招标公告,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及纸质投标文件递交时间为2017年4月21日,2017年5月2日确定中标单位。两份《施工合同》的“协议书”第七点都对“词语含义”约定采用“通用条款”第1条,通用条款1.27条约定“基准日期:指招标工程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的日期”,以此推算,本项目施工合同约定的基准日期应为2017年3月24日。因此,我站认为,本合同约定的基准日期为2017年3月24日,应以基准日期对应的2017年第1期《韶关建筑工程造价信息》3月份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作为调差基准价格。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0年12月14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珠海市金湾区华阳路道路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0-12-18

粤标定函〔2020〕318号 珠海三灶城市资源运营有限公司、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珠海市金湾区华阳路道路水泥搅拌桩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已经收悉。 根据2019年7月23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珠海市金湾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珠海三灶城市资源运营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为清单计价,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单价,工程结算价最终以结算终审部门审定为准。工程现处于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水泥搅拌桩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2019年7月22日《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勘误(一)的通知》(粤标定函〔2019〕163号)中“取消水泥搅拌桩人工、机具调整系数1.43系数。”,双方对定额勘误引起的水泥搅拌桩合同综合单价是否调整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专用合同10.1条款“变更范围中其他事项约定:在合同期间,因市场波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造价调整及有关文件规定导致的造价变化。”,定额勘误属于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造价调整,按照合同约定应该取消其系数,应核减计价金额约 457 万元(实际结算财政审核为准)。承包人认为合同约定为综合单价包干,投标报价中水泥搅拌桩综合单价为施工单位考虑承担的各种风险费用、试验费及检测费、现场施工条件,工期限制等因素综合作出的合理自主报价,甲乙双方应该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及契约精神的原则,不应调整合同单价,按合同清单价执行。 我站认为,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6.2.1条规则,承包人是根据“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等,结合“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等进行投标报价,中标后在合同中予以确认。本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文件并无约定投标人必须按政府发布的定额进行报价,说明双方是基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相关规则进行报价、定价的。此外,《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勘误(一)的通知》(粤标定函〔2019〕163号)的勘误,适用于采用定额作为依据且尚未办理阶段性造价成果文件的工程计价,并不适用于本项目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0条及10.4.1条其他事项第7点“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造价调整及有关文件规定等导致的造价变化 ”约定,同样不适用于发生变更的估价原则“经招标人及结算审核部门确认,工程预算及招标工程量属于多列的工程造价,招标人、相关部门审核结算或审计中全部扣减,这种情况不受工程量误差调整条款限制,请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充分考虑”。因此,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本工程,中标价格不受定额勘误影响,结算时无需调整。 专此复函。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0年12月14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广州市南沙区凤凰二桥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0-12-18

粤标定函〔2020〕316号 广州南沙明珠湾区开发有限公司、中交南沙新区明珠湾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部: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凤凰二桥工程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6年5月20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广州市南沙区,资金来源是企业自筹(财政返还),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中交南沙新区明珠湾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部负责承建,合同约定采用清单计价方式,工程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设计图纸显示,辅道桥下河涌堤岸挡墙前后采用水泥搅拌桩复合地基加固,挡墙采用放坡开挖结合砂袋围堰的方式实施,且要求先进行挡墙施工后再进行凤凰二桥的墩台及上部结构施工,以防止挡墙基坑开挖影响主桥结构安全。由于“放坡开挖结合砂袋围堰”需待水泥搅拌桩达到龄期后方可进行,无法满足区管委会、指挥部关于凤凰二桥主线于2016年6月30日前贯通的要求;同时因受征地红线影响两侧砂袋围堰也无法实施。因此,设计单位取消原“放坡开挖结合砂袋围堰”的设计方案,向发包人发出了改用“钢板桩支护”的设计方案,并通过专家审查论证,还于2018年11月7日得到《明珠湾指挥部2018年第33次总指挥办公会会议纪要》确认为变更事项。现进入工程结算阶段,双方就变更后的“钢板桩支护”清单措施项目是否应该计算变更费用产生争议。 发包人认为,由于合同约定该项目结算需经财政投资评审,评审中心根据施工合同的协议书中第三条第2款的第1项 “项目措施费综合合价包干(按系数计算及可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除外),不因施工期间人工、材料及机械价格变化、施工条件、工程规模变化和政府管理部门调整各项收费而调整,招标文件及本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和专用条款第72.3条第3款 “综合合价包干的措施项目费不得调整”的约定,认为原设计方案涉及的措施项目清单“纤维袋围堰(3.5m)”在合同价中是以“项”计算的综合合价包干的,故其调整为“钢板桩围堰”后不应增加造价。承包人认为,合同约定项目措施费包干只是针对原设计方案中的“纤维袋围堰”而言,现该设计变更并非承包人原因(包括设计方案的改变及征地红线不足等)引起的,应按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我站认为,引起争议的“凤凰二桥规划河涌处引桥和中桥桥下挡墙及下部结构施工艺调整”设计变更,是为满足发包人对工期、设计单位对主桥结构安全的要求,在征地红线不足的情况下,经发包人同意、由设计单位发出变更、获工程变更专家审查论证会通过且得到明珠湾指挥部总指挥办公会会议确认的变更事项。“放坡开挖结合砂袋围堰” 改为“钢板桩支护”后,改变了施工措施方案,合同中措施项目“纤维袋围堰(3.5m)” 清单未有发生,该综合合价的包干前提条件发生了本质变化,该变化不是由于施工合同协议书中第三条第2款第1项约定的“施工期间人工、材料及机械价格变化、施工条件、工程规模变化和政府管理部门调整各项收费”引起的,故施工合同协议书中第三条第2款第1项“项目措施费综合合价包干(按系数计算及可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除外)”及专用条款第72.3(3)条“项目措施费综合合价包干不得调整”的约定,不适用于本设计变更。此外,该设计变更属于承包范围及内容的调整,根据施工合同协议书第三条第3款“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承包范围及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并按专用条款第96条约定处理”的指引,按照专用条款第96条“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各方应在事件发生后三个月内签订补充合同(协议),双方另有约定除外:(1)发包人根据合同协议书第4.3款的约定调整承包范围、或发生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的情况导致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总金额超过本合同条款;(4)发包人、承包人双方认为需要签订补充合同(协议)的其他情形”的约定。双方需就本设计变更签订补充合同确定钢板桩支护价格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0年12月14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中山市南头家电产业孵化器项目EPC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0-12-16

粤标定函〔2020〕315号 中山市南头镇城建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市政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中山市南头家电产业孵化器项目EPC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已经收悉。   从2019年7月16日签订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中山市南头镇,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中山市南头镇城建开发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市市政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联合体成员)采用EPC总承包方式承建,本工程的计价方式为定额计价。现对来函涉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执行计价依据的争议 本工程是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发包,发包人采用《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作为编制依据于2019年2月28日完成概算编制,概算工程造价总额为11297.69万元。经发包人审定,招标部分概算金额为10153.88万元,其中建安费为10043.10万元,设计费为110.78万元。发包人于2019年5月进行公开招标,承包人按招标文件规定以概算下浮率进行报价,中标合同价为建安工程费9390.30万元(下浮比例6.5%)设计费110.78万元(总价包干),7月16日双方签订本合同。按本合同协议书第五条约定,结算款是按经发包人审批的施工图中介预算,且按中标下浮率以及变更、价款调整进行计算。现双方对本合同结算采用的计价依据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项目概算是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编制的,所以应采用《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作为施工图预算和结算编制的依据;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20.5款约定应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施工图预算和结算。 我站认为,本项目采用概算作为投标最高限价,由投标人采用概算下浮率作为中标依据,并无提供按照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并且合同专用条款20.5款约定以定额为依据编制施工图预算,因此,本项目实质为定额计价。按本合同协议书第五条约定,结算款是按发包人审批的施工图中介预算按中标下浮率以及变更、价款调整进行计算,以及专用条款20.5款约定:“本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在经行业主管部门、发包人、施工图审查机构等审核、修改过并最终确定的施工图纸的基础上,由发包人委托独立的第三方专业机构,依据按照国家标准、广东省现行的工程预算综合定额、相关的编制办法及配套文件的规定编制出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及合价。综合单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等按发包人审定的工程预算中的单价,并按中标下浮率下浮。”本项目施工图预算的编制依据应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招标采用概算作为最高投标限价是发包人进行投资控制和选择中标人的依据,并且合同已对预算、结算的编制方法有明确规定,因此概算的编制依据并非是本合同结算的计价依据。 二、关于超出限额设计上限价调整合同价款和概算的争议 本项目是EPC总承包项目,合同约定采用限额设计,双方对工程预算价超出合同约定的上限价,是否可以调整合同价款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经审核施工图预算超出限额设计上限价,承包人应按要求优化施工图至满足要求,不得超出合同约定的上限价。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约定施工图预算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概算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编制,预算高于概算建安工程费,是因概算与施工图预算执行不同定额造成的,根据《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属于项目概算可调整的范围,发包人应据此办理相关调整概算的手续。 我站认为,本项目的设计概算是发包人确定最高投标限价、选择中标人、签订总承包合同、考核设计方案和经济合理性及控制施工图预算和施工图设计的依据,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建设其它费,预备费等;施工图预算是甲乙双方确定工程结算价款的依据,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项目的合同签约价是合同双方根据合同范围、合同条款及招投标约定的合同履行价格,包括设计费和合同范围内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等;三者的编制依据、作用和费用范围不能直接等同。本项目的施工图预算超出合同约定的限额设计上限价,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第四条“工程监督管理”中“本工程采用限额设计,当施工图中介预算超出限额,承包人应按要求优化施工图至满足要求。”“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由发包人委托中介单位编制中介预算,项目中介预算价高于工程概算价的施工图将被否决,中标人需进一步优化设计直到项目中介预算价低于工程概算价”等涉及设计阶段、预算阶段、施工阶段等工程计价的约定,说明包括定额变化、物价变化等因素引起预算超过限额的,均将继续进行优化设计直至满足要求。但发包人的变更改变经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中确定的工程规模、特征、功能的,或者出现合同约定可调价因素以及发生超出合同约定风险范围之外事件的,并且引起费用变化需调整合同价款,应根据合同专用条款13条变更和合同价款调整约定执行。合同价款调整导致预算超过概算的,由于本项目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与《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制度》所指的财政预算资金投资项目不同,其概算调整方法未在合同中约定可以执行该制度,也未有其他明确约定,还应由双方进行补充约定或协商解决。 专此复函。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0年12月14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中山市小榄镇环镇北路和联丰路改造工程PPP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0-12-15

粤标定函〔2020〕314号 中山榄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关于中山市小榄镇环镇北路和联丰路改造工程PPP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来函及其相关资料显示,项目位于中山市,项目资金来源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牵头人)、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为中标人。中山榄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与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于2017年8月订立《中山市小榄镇联丰路改造第二中学交叉口车行道隧道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合同》(以下简称EPC合同),合同内容为联丰路改造第二中学交叉口车行道隧道工程,于2017年8月订立《中山市小榄镇环镇北路和联丰路改造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合同内容为小榄镇环镇北路改造工程和联丰路改造工程。本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2010 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及配套文件。经研究,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交通干扰施工增加费计价的争议 中山市小榄镇环镇北路和联丰路改造工程中,设计文件中已有交通疏解图纸,并按设计图纸计取围挡安装、道路标线、交通指示牌、红绿灯等费用。交通疏解分阶段施工,道路施工过程中为保证改建道路行人车辆继续通行,按交通疏解图纸采用左幅车行道分段围挡施工,右幅行人车辆通行或中间通行两侧围挡施工、交叉路口保证车辆通行未封闭等各种方案多次对交通进行疏解,对于此施工条件下是否计取交通干扰施工增加费双方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设计有交通疏解图纸,并已计取围挡安装、道路标线、交通指示牌、红绿灯等费用,是否需计取交通干扰施工增加费,发包人产生疑问未能下定论。承包人认为,交通干扰施工增加费是指“在行人车辆通行的市政道路上施工中发生的施工降效费用,按在市政道路上施工项目人工费的10%计算(在小区内和交通全封闭的道路施工时不能计算)”,本项目道路未全封闭,为保证行人车辆通行,采取分段、分幅、分阶段施工对项目整体施工组织安排造成施工降效影响,应计取相应费用。 我站认为,本项目执行《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计价依据,因施工路段不能全封闭,导致需要在施工范围内采取交通疏解措施和分段施工的方案,符合该定额关于在行人车辆通行的市政道路上施工中发生的施工降效可以计取交通干扰施工增加费的规定,应予按定额规定相应计取该费用。同时,《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并未考虑采取交通疏解措施而发生的费用,因此,本项目应按照经批准的交通疏解方案与图纸,另行计取围挡安装、道路标线、交通指示牌、红绿灯等费用。 二、关于文明工地增加费计取的争议 中山市小榄镇环镇北路和联丰路改造工程目前已经竣工验收,并被评为省级安全文明工地,对是否计取文明工地增加费双方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施工合同中未详细约定,不予支付。承包人认为,施工合同中专用条款第67.1条“优质优价奖的约定:合同谈判阶段确定”,且施工合同专用条款附件一第(六)条约定“工程计量和计价中约定按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准,没有规定的以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为准。”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0)》第3.2.5款“1.当建设工程被评定为省、市及文明工地时应计取文明工地增加费。2.工程结算时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计算。”故我方认为应计取相关费用。 我站认为,本项目虽然在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67.1条“优质优价奖的约定:合同谈判阶段确定”,但事实上合同一经签定并不存在“合同谈判阶段”,需要双方遵循当时的真实意愿再对优质优价的奖励进行商议。工程获得省级文明工地,在申报过程中必然需要发包人的支持和认同,故申报以及获得省级文明工地一事,发包人是知晓并且是应该知晓的。因此,建议双方对本项目获得省级文明工地如何给予奖励费用进行协商明确,如果协商不成的,可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0)》第3.2.5款“2.工程结算时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计算。”予以计取优质优价奖励费用。 三、关于施工扬尘防治措施及实名制费用计取的争议 本项目施工合同于2017年8月签订,2018年2月23日监理签发开工令,2018年4月27日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发布《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及用工实名管理费用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粵建标函〔2018〕106号),双方就施工扬尘防治措施及实名制费用计取问题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签订时未有相关文件,是否计取存疑。承包人认为,施工前已编制扬尘控制方案,监理审核通过并按方案执行,安装实名制控制系统,完成相应工作,应按文件计取相关费用。 我站认为,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68.2条的约定:“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发包人认可的法律法规的变化”及“发包人认可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调整”。粵建标函〔2018〕106号文是根据政府部门发布的相关规定而制定,并于2018年4月27日发布,符合专用条款第68.2条的约定范畴。本项目应依据粵建标函〔2018〕106号文第五条“在建项目,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以按照本通知有关文件规定开展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或实施用工实名管理期间的工程量为基础,相应增加计算费用。”,即由发承包双方确认按照粵建标函〔2018〕106号提及的有关文件规定,落实相关措施开展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或实施用工实名管理期间的工程量为基础,相应增加计算费用。但如果项目所在地另有规定的,按项目所在地规定计算。 四、关于工程优质费计取的争议 中山市小榄镇环镇北路和联丰路改造工程目前已经竣工验收,项目申报省、市级优良样板工程,对是否计取工程优质费双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中未详细约定,不予支付。承包人认为,施工合同中专用条款第67.1条约定“优质优价奖的约定:合同谈判阶段确定”,在施工合同后专用条款附件一第(六)条约定“工程计量和计价中约定按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准,没有规定的以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为准。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第8页3.2.8款“2工程结算时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计算”。故我方认为应按获奖情况计取相关费用。 我站认为,本项目正在申报省、市级优良样板工程,在申报过程中必然需要发包人的支持和认同,因此申报一事,发包人是知晓并且是应该知晓的。鉴于目前仍在申报过程中,建议双方应对优质优价如何奖励费用进行商谈,明确计价方法。 五、关于预算信息价期数确认的争议 2017年7月发承包双方签订《中山市小榄镇环镇北路和联丰路改造工程PPP项目合同协议书》(以下简称PPP项目协议书)及2017年8月签订EPC合同,约定按施工图预算下浮一定比例作为结算的方式,但关于施工图预算价格基准日期未有明确。双方提交了2018年8月11日召开的《关于项目管理问题及相关程序协调会会议纪要》,显示其中第一条第(三)款第2项约定“小榄镇联丰路改造工程施工图预算编制时间采用PPP项目合同签订时间”,但双方仍对施工图预算编制信息价基准日期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PPP项目协议书中联丰路改造工程包含联丰路下穿隧道子项目(后变更为联丰路改造第二中学交叉口车行道隧道工程),即为2017年8月订立《中山市小榄镇联丰路改造第二中学交叉口车行道隧道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合同》(以下简称EPC合同)所指项目,因此按PPP项目合同签订时间2017年7月作为该子项目预算信息价基准日。承包人认为,双方2017年8月签订施工合同及EPC合同,在2018年8月的会议纪要确定了环镇北路的预算信息价采用期数与联丰路改造工程预算信息价采用期数,但文件同时提及联丰路下穿隧道(即联丰路改造第二中学交叉口车行道隧道工程)设计还需镇政府研究,答复时间待定。事实上是在2019年8月才最终完成联丰路下穿隧道设计变更为跨线桥施工图审批工作,从签订EPC合同到施工图完成审批时段过长是因为镇政府对设计意见的大幅度调整,并导致施工无法开始,直至2019年9月1日监理签发开工令,因此承包方申请按施工图审核完成时间作为预算编制信息价基准期。 我站认为,根据EPC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6条约定:“在合同实施期间,发包人将按省、市料调差办法进行材料调差”以及《关于项目管理问题及相关程序协调会会议纪要》(2018年8月21日)第一条第(三)点第2款规定“环镇北路的施工图预算编制时间采用实施单位移交给项目公司施工图时间(2017年11月),小榄镇联丰路改造工程施工图预算编制时间采用PPP项目合同签订时间”等内容,中山市小榄镇联丰路改造第二中学交叉口车行道隧道工程施工图预算价格应执行合同约定的PPP项目签订时间即2017年7月信息价期数,在结算时按照合同条款约定调整施工期间的材料价格。但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且在延误期间物价波动影响价款的,承包人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8.3条第1款“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规定,向发包人索赔价格波动带来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长。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0年12月14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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