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肇庆天骄御景二期A标段5#、6#楼及2#地下室土建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0-06-16责任编辑:罗炽发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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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案例选篇3:清远市某工程建筑面积计量争议案例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函〔2020〕124号 阳江通用机场管理有限公司、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 2020年5月6日,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阳江合山通用机场改扩建项目(一期)二三标工程量清单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6年1月30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项目位于阳江市合山机场内,资金来源为自筹,发包人阳江通用机场管理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由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约定采用清单计价方式。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经研究,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不上人屋面采用R-5双层压型钢板复合保温屋面,在设计图纸上对该屋面做法描述为“1、≥0.6mm厚上层压型钢板;2、≥0.49mm纺粘聚乙烯和聚丙烯膜;3、100厚玻璃棉保温层(玻璃棉卷毡);4、隔汽层:≥0.2mm纸基金属化聚丙烯塑料贴面;5、≥1.5mm厚镀锌冷弯型钢附檀,用自攻螺丝钉与底层专用压型钢板固定(附檀高度≥保温层高度);6、≥0.75mm厚底层专用压型钢板,自攻螺丝钉或专用射钉与钢料连接;7、屋面钢梁”,而招标工程量清单“型材屋面”的项目特征描述为“双层压型钢板复合保温屋面,安装与S/C型轻型钢檩条上彩钢夹芯板”。双方就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型材屋面”与“R-5双层压型钢板复合保温屋面”设计图纸是否属于合同条款“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事件”存在争议。发包人认为招标工程量清单“型材屋面”的项目特征描述的名称与图纸名称一致,且最高投标限价已按图纸要求计取相应的施工费用,不属于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事件,不应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承包人认为,本项目设计的双层压型钢板复合保温屋面在市场上没有成品,实际施工中是按照设计图纸逐层施工完成,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型材屋面”描述的施工方法、工艺不同,属于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事件,应该重新组价后调整合同价款。 经我站查阅合同约定执行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双方争议的工程量清单为010901002型材屋面。经查双方提供的资料显示,从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010901002002型材屋面”的项目特征分析,该清单未能涵盖设计图纸的全部施工内容,即未包含设计图纸中的100厚玻璃棉保温层(玻璃棉卷毡)保温和≥0.49mm纺粘聚乙烯和聚丙烯膜防水等内容及其做法,属于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事件。但是否就此判断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需要合同双方核实全部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否将设计要求的保温和防水单独开列清单。如招标人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已将保温层和防水隔汽层单独清单列项,则不属于清单漏项,不构成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情形;如招标人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未将保温层和防水隔汽层单独列项,则属于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符合合同专用条款68.2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应依据专用条款71.1清单缺项漏项的价款调整约定执行。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0年6月9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纠纷案例选篇2:佛山某开发项目工程利润率和泵送机械费计价争议案例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纠纷案例选篇1: 中山市某文体中心改造项目误期赔偿费计价争议案例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函〔2020〕100号 东莞恒运新能源有限公司、广州恒运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2020年4月16日,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东莞恒运新能源有限公司供热管网桁架管理和管网日常管理服务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9年7月1日签订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广州市经济开发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东莞恒运新能源有限公司采用直接委托的方式,由承包人广州恒运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责提供供热管网桁架管理和管网日常管理服务。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根据本项目合同显示,常规管理服务工作每年承包价为总价包干,管网检修、抢修费用按广东省现行定额计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安排承包人对管网进行检修,双方对检修中发生的管道保温层保护性拆除费用在套用相应定额子目时,适用的拆除系数如何确定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2012)》第二册《安装修缮工程定额》册说明第三条第3点拆除系数表格内容规定,保温隔热工程的拆除系数取值应为0.2。承包人认为定额的拆除系数取值应分为保护性拆除和非保护性拆除,该项目是保护性拆除系数取值应为0.6。 我站认为,结合施工时间和合同承包内容,本项目发生的管道保温层拆除符合修缮工程的保温隔热工程特征,应执行《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2012)》第二册《安装修缮工程定额》。依据该定额册说明第三条第1点相关内容,明确了拆除形式划分标准,即保护性拆除是指被拆除的主要材料、设备基本保持完整,设备附着的建筑物结构没有或者仅有轻度破坏,反之则为非保护性拆除,并且明确了该定额的拆除子目均是按照保护性拆除要求施工的。因此,本项目实施保护性拆除的,可以直接套用相应子目;实施非保护性拆除的,则按相应子目乘以系数0.6计算。另外,该定额未包含的拆除项目,则按照册说明第三条第3点规定执行。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0年5月21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函〔2020〕92号 潮州市湘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16日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潮州市湘桥区意桂线道路建设工程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9年4月25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潮州市湘桥区,资金来源是融资银行贷款及自筹,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由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承建,承包范围为道路建设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总价包干,工期总日历天数为90天。现对来函涉及的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总承包管理费计取的争议 发包人在招标时未将K0+240-K5+373.12路段的排水工程(以下简称“新增排水工程”)纳入招标范围,后因该道路片区建设的需要,新增排水工程经公开招标由广州市第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发承包双方就该新增排水工程是否计取总承包管理费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道路工程和排水工程均属于发包人招标确定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过程本应相互配合完成整个项目的建设任务,不同意计取。承包人认为原招标范围的排水工程是道路工程中的分部工程,并且道路的路面工程需在包含新增排水工程完成后才能继续施工,因此需要对新增的排水工程造价计取4%的总承包管理费。 我站认为,新增排水工程属于发包人另外发包的工程项目,但实际施工是与本项目在同一地点同期施工。查阅本项目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文件以及施工合同,未有对新增排水工程需要承包人进行管理服务的要求与相关费用计算的约定,即本项目合同价格未含对新增排水工程的总承包管理费用。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2.0.21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的规定,本项目是否应计取总包服务费,应当根据现场是否发生总承包服务费相关工作进行判断。如果事实已发生或部分发生,则参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总承包服务费的有关规定计取总承包管理费,费率与计算规则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参考现行相应专业定额规定计算。 二、关于工期延误的费用补偿的争议 根据双方提供的资料显示,新增排水管道施工时需暂停道路工程部分作业路段的施工,完工后才能恢复路面工程施工,影响了道路工程的施工进度计划。双方就因新增排水工程施工引起的工期延误的费用补偿问题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施工合同中没有对此进行补偿的约定,不同意补偿;承包人认为新增排水工程的施工造成道路工程施工工期延长,属于发包人原因,应给予补偿。 我站认为,新增排水工程是在本合同工程之外的项目,本合同约定的工期是基于本合同承包范围的进度综合考虑的。因新增排水工程与承包范围发生交叉施工引起的总工期变化,建议双方先对合同工期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分析,如果不存在任意压缩工期的,再结合延误的事实对双方责任进行认定,属于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应按合同相应的约定确定工期延误责任及索赔事项。 专此复函。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0年5月14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函〔2020〕88号 郁南县城市管理局、广东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20年3月26日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郁南县江滨路路面升级改造工程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8年1月3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该工程位于云浮市郁南县,资金来源为县财政统筹,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由广东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单价,实际开工日期为2018年2月6日,实际竣工日期为2018年5月5日。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采用一般计税法,同时在招标文件规定“税金报价统一按工程所在地税收费率11%进行报价,不得调整”,并据此列入施工合同条款。在合同履行阶段,承包人实际为小规模纳税人,对其中进度款分别于2018年1月18日、3月30日、4月2日向发包人开具税率为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018年10月承包人由小规模纳税人变更为一般纳税人,结算时双方就税金如何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税率缴纳增值税,结算应按实际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对应的增值税率计价;承包人认为合同约定的增值税计算规定是用于确定含税工程造价,与实际缴纳方式与金额无关,因此不同意调整。 我站认为,双方提交的相关资料显示,本工程最高投标限价采用一般计税法编制,增值税税率为11%,招标文件第10.2.8条规定“承包本合同工程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均由投标人承担,并包括在总报价中或所报单价内。投标时税金统一按工程所在地税收费率11%进行报价,不得调整”,并写入合同条款中由于采用一般计税法或简易计税法计算所需的工料机等要素价格分别以不含税价格方式和含税价格方式,相应计算的造价结果也有一定的差异,且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并无对承包人的纳税资格和税务方案提出明确要求,因此,本工程采用的计税方法是用于确定投标报价,而与增值税的实际缴纳方式和费率并无关联,结算时应遵循招标文件与合同约定的增值税计税方法计算。 至于税率变化的处理应依据本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的68.2条“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第(1)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指令性调整文件、或发布指导性调整文件经发包人同意时均可予以安排调整”的约定,结合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税率调整文件规定,以缴纳期对应的增值税税率作为结算计价依据。因此,根据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及粤建市函〔2018〕898号、粤建标函〔2019〕819号有关增值税税率调整文件,本工程2018年5月1日前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工程造价税率以11%计算,2018年5月1至2019年3月31日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工程造价税率为10%计算,2019年4月1日后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工程造价税率为9%计算。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 Read more
粤标定函【2020】77号 广州创维电子有限公司、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 2020年3月20日,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创维华南总部及广州研发中心项目外脚手架安全网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 2018年11月16日签订的本工程施工合同显示,项目落址于广州市黄埔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广州创维电子有限公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由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约定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单价加部分固定总价,合同工期为512日历天,工程现处于合同履约阶段。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2019年6月11日,广州市黄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广州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共同发布了《关于在全区建设项目推广使用封闭式外脚手架金属防护网的通知》(穗埔建〔2019〕66 号)(以下简称“66号文”),要求“在全区范围内推广使用安全性能更好、更环保的封闭式外脚手架金属防护网”。经发包人同意,本工程使用封闭式外脚手架金属防护网替代传统安全网,现双方就外脚手架围蔽由金属防护网代替原密目式安全网的费用如何确定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金属防护网作为周转材料,应扣除5%残值后进行2-3次摊销计算材料费用;承包人认为该金属防护网的使用是应政府主管部门和发包人要求进行采购安装,无法周转到其他项目使用,不应计算摊销,且材料价格应参照当期市场价格水平。 我站认为,本工程合同签订时间为2018年11月16日,属于66号文中第三条(三)款规定的“已完成招投标工作或已签署施工合同的项目”范围,发包人据此下达指令属于工程变更。 根据双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脚手架工程为固定单价,结合本工程合同通用条款52.2条发包人确认单价的权利规定,因工程变更引起的金属防护网替代传统安全网的封闭式外脚手架综合单价在合同中没有类似工程量清单项目参考,应按合同约定的新增单价计算。由于我站尚未收集到有关采用金属防护网的脚手架摊销次数、残值率、市场价格等数据,建议双方参考66号文“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予以相应的安全措施经费支持,可参照脚手架工程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当期市场价格水平,计算使用封闭式外脚手架金属防护网所增加的费用,调增项目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或对施工单位给予专项资金补偿”规定协商定价,并相应扣除合同清单中传统安全网费用。协商中如有疑惑应先到发文部门咨询了解,参照同时期类似工程使用费用计算;双方协商采用一次性摊销的,则金属防护网的残值由发包人回收处理。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 Read more
粤标定函〔2020〕55号 中山市横栏镇永兴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中山市岐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2020年3月13日,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岐江公路顶管工程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5年4月10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岐江公路顶管工程项目位于中山市横栏镇,资金来源为政府投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由中山市岐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约定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采用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工期为180日历天,目前工程处于竣工结算阶段。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在实施期间公路管理部门要求对主干管进行了由路中向路侧的设计线位调整,调整了DN1200顶管工作井、接收井数量、间距,并将井筒处土体原设计的水泥搅拌桩加固止水措施变更为水泥搅拌桩加高压旋喷注浆的方案,双方对因变更造成的措施费如何结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招标文件注明本工程为固定总价合同,即便原设计的水泥搅拌桩加固止水措施变更为水泥搅拌桩加高压旋喷注浆的方案,补充合同中的止水措施费用也应视为总价包干而不作调整。承包人认为止水措施方案变更属于由设计院作出的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应按合同约定的变更工程计价方法据实结算。 经查阅相关资料,本工程水泥搅拌桩加固止水措施变更为水泥搅拌桩加高压旋喷注浆,是发包人依据设计院提供的工程变更单向承包人发出的指令,属于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根据总包合同专用条款68条“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工程变更”,因此,本工程的工程变更费用应按照总包合同及招标文件的约定进行调整,不含在固定总价合同内。 另外,根据合同关于变更价款调整的计算方式约定:“由于非承包方原因,由设计单位所作的工程修改、变更,按以下方式结算:1)合同中已有使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按合同已有的单价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已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可参照类似单价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使用或类似变更工程的单价,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和发布的价格信息,依据工程变更签证,由承包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按本招标说明的规定作出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结算。结算单价按中标价与招标控制价的相应比例折算执行”,我站认为,本工程因公路管理要求,将水泥搅拌桩加固止水措施变更为水泥搅拌桩加高压旋喷注浆的指令属于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费用不含在固定总价合同内;变更的工程量应按照设计变更单和现场签证的打桩记录据实计算;变更工程的单价应按照合同约定计算。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0年4月7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