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标定函〔2020〕57号 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珠海正圆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2020年1月21日,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珠海市香洲区问题河涌(含黑臭水体)管养提升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9年10月12日签订的合同显示,本工程为非招标工程,项目所在地是珠海市香洲区,工程现处于合同履行阶段,合同为暂定价,计价方式为定额计价,以现行清单计价规范、《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及其配套定额、《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 #40;2012& #41;》等作为计价依据。根据所有提交的资料,经研究,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黄金叶等植物栽种工程量计算及套用定额子目的争议 本工程图纸设计标示栽种的植物和种植密度为:黄金叶自然高50-55cm,冠幅50-55cm,16盆/m2,红花檵木自然高50-55cm,冠幅50-55cm,16盆/ m2、红花勒杜鹃自然高80-85cm,冠幅75-80cm,9盆/ m2,双方对黄金叶、红花檵木、红花勒杜鹃等植物栽种工程量如何计算及套用定额子目的计价问题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设计图为成片栽植,应按套露地花卉工程量按“m2”计算,套用露地花卉E1-2-75子目;而承包人则认为设计植物均为灌木,设计苗木规格与地被不相符,工程量应按“株”计算,套用栽植灌木定额子目更合理。 按照申请人提供的设计图纸,黄金叶、红花檵木、红花勒杜鹃等植物都是木本植物,采用片栽的种植方式,种植密度为9-16盆/m2不等。从申请人提供的现场施工图片的种植方式和配置要求来看,苗木功能作用是路边的防护和隔离,符合《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第271页附录二名词解释第三条第9点“以片状形式密植于路边或各种用地边界的树丛、灌木带”规定,上述植物应按照《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第87页工程量计算规则第五条规定:片栽绿篱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2”计算。按照植物的高度不同,分别套用E.1.2.5 栽植绿篱子目,种植密度与定额不同时,可以调整。 二、关于支护工程打拔拉森Ⅲ型钢板桩工程计入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还是措施项目的争议 双方就本项目开挖沟槽的支护项目打拔拉森Ⅲ型钢板桩支护工程计入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还是措施项目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项目打拔拉森钢板桩属于开挖沟槽的施工支护措施项目,宜放入措施项目中;而承包人认为打拔拉森钢板桩应放在分部分项工程项目中更合理。 我站认为,本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方式,根据《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第一册通用项目第7页册说明第一条及第89页第一条的规定,沟槽及基坑钢支撑属于D.1.3软基处理、桩及支护工程,围护支护及桩工程在定额中属于分部分项工程项目,不属于措施项目。因此,根据定额规定,本项目基坑支护打拔拉森Ⅲ型钢板桩工程应计入分部分项工程项目。 三、关于支护工程打拔拉森Ⅲ型钢板桩钢管支撑安装、拆除工程套用定额子目的争议 本项目支护工程设计图纸做法为:沟槽宽度在4m内,打拔拉森Ⅲ型钢板桩6-12m,1-2道型钢围檩、间距4m钢管支撑、对应横撑设置牛腿做法的基坑支护,双方就本项目打拔拉森Ⅲ型钢板桩钢管支撑安装、拆除工程套用定额子目计价问题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按照定额子目D1-3-219执行,实际消耗的用钢量不一致时,按定额规定不应调整;而承包人则认为,套用定额D1-3-220钢板桩钢管支撑安装、拆除更合理。 我站认为,定额的消耗量和费用标准是按正常的施工条件,以全省建筑企业机械、工期、工艺、劳动组织综合测定的,反映了社会平均水平,除定额明确说明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当项目的实际消耗量与定额不一致的,不得调整。另外,根据本项目设计图纸,结合《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第一册第97页工程量计算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1、一般沟槽钢支撑安装拆除工程量(支撑宽度4m内)按设计要求支撑的沟槽长度以‘m’为单位;2、一般沟槽钢支撑安装拆除工程量(支撑宽度4~7m内)按设计图示尺寸以‘t’计算””规定,本工程支撑宽度4m内,槽钢支撑安装拆除工程量(支撑宽度4m内)按设计要求支撑的沟槽长度以“m”计算,槽钢支撑安装、拆除工程应套用D1-3-219定额子目计算,消耗量不得调整。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 Read more
粤标定函〔2020〕56号 ) 中山上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2020年2月28日,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西园上境花园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6年12月2日签订的《西园上境花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ZSSJ-GC-2016-002)及2017年8月31日签订的《西园上境花园补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ZSSJ-GC-2016-002-补1)显示,本项目地点在中山市西区金港路130号,资金来源是自筹,发包人中山上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由承包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约定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采用定额计价方式,按《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等文件执行,工程现处于合同履行阶段。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经研究,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钢筋工程量计算规则的争议 承发包双方在计算钢筋工程量时,对非设计接驳、设计搭接及钢筋接头的工程量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定额已考虑施工损耗以及因钢筋加工综合开料和钢筋出厂定尺长度所引起的钢筋非设计接驳,广联达软件计算时钢筋定尺长度应设置长度可为上限5000米。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按定尺长度5000米设置,没有考虑梁、板的贯通钢筋国家设计标准图集设计接驳及水平方向的梁板钢筋接头要求。 我站认为,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在计算钢筋工程量时,不得以使用软件的参数设置为依据,而是应把握以下三点规则作为计算依据,一是关于钢筋的定尺长度引起的钢筋接驳工程量,应根据《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A.4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章说明第208页第四条第4点“定额已考虑施工损耗以及钢筋加工综合开料和钢筋出厂长度定尺所引起钢筋非设计接驳”规定确定;二是关于设计图示及规范要求的设计搭接工程数量,应根据《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第213页第4.3条第3点“钢筋搭接按设计、规范规定计算,墙、柱、电梯井壁的竖向钢筋;梁、楼板及地下室底板的贯通钢筋;墙、电梯井壁的水平转角筋,以上钢筋的连接区、连接方式、连接长度均按设计图纸和有关规范、规程、国家标准图册的规定计算”的规定计算;三是《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第284页钢筋接头子目适用于已按设计图纸和有关规范、规程、国家标准图集规定计算出钢筋接头的钢筋混凝土梁、板、柱、墙构件,以“个”为单位计算,但计算钢筋接头后,不能再计算该处的钢筋搭接长度。 二、关于钢筋长度计量的争议 双方对钢筋长度是按钢筋外皮还是中轴线计量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按《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解答的函(第1期)》(粤标定函〔2019〕9号)第2条解释按钢筋中轴线计算。承包人认为根据国家设计标准图集16G101-1第16、56页的规定按照钢筋外皮计算。 我站认为,国家设计标准图集所注明的钢筋外皮尺寸只是为了说明所标注尺寸之间的关系,不适用定额工程量的计算规则。本工程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为《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钢筋工程量的计算必须按照所适用定额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算。因此,本工程的钢筋工程量应按照《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解答的函(第1期)》(粤标定函〔2019〕9号)第2条的解答,按钢筋中轴线并考虑弯曲调整值计算钢筋长度,计算结果按向上取整+1取定。 三、关于花架的梁模板套用定额子目的争议 双方对花架的梁模板套用定额子目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梁与板一起组合成有梁板的梁模板,应套用有梁板模板子目计价,花架中的梁为单梁或者连续梁,则按单梁、连续梁模板子目计价。承包人认为有梁板、花架的梁模板全部应按单梁、连续梁模板子目计价。 我站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施工图纸,认为图纸1是有梁板,可参考《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解答的函(第3期)》(粤标定函〔2020〕6号)第12条的解答,有梁板中的梁模板应套用梁模板相应的子目计算;图纸2是花架梁,应按照《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规定,套用单梁、连续梁模板子目计算。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0年4月7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函【2020】23号 阳江市粮油储备公司(发包人)、广东新华建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 2020年1月16日,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从2016年9月30日签订的《阳江市直属粮库第五期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地点在阳江市江城区,资金来源是市财政资金和中央专项补贴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由广东新华建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约定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计价方式为工程量清单计价,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工期为200天,工程现处于竣工结算阶段。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经研究,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 关于按照粤人社规[2015]5号文规定购买的工伤保险是否可以按发票结算的争议 承包人在项目属地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社规[2015]5号)规定“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按照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办理参保手续,实际缴纳比例为工程合同总造价的1.5‰,申请人对该项费用在结算时是否按发票结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费用已含在合同总价内,不同意结算时增加该项费用;承包人认为施工单位是按粤人社规[2015]5号文规定购买的工伤保险,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应按发票结算。 我站认为,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0)》“4计价元素”规定,人工费和管理费已分别包含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应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而本项目合同并无对人工费、管理费的范畴另有约定,则应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0)》相关规定,合同价格的人工费、管理费均已含工伤保险费用。此外,粤人社规[2015]5号文只是规定了工伤保险费的缴费方式和缴纳比例,除了属地造价管理机构另有规定予以调整的,否则与工程造价如何计算确定没有关联,结算应按照合同的计价方式、费用划分标准及调整方式来确定。同时,本合同的费用是固定总价包干,工伤保险费已包含在固定总价内,结算时不能按照实际缴纳的金额来调整。 二、分部分项工程人材机价格调整是否可以调整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争议 合同双方对分部分项工程人材机调整价差,是否需要相应调整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不需要调整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承包人认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计算基础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有关联,人材机调整价差,影响了分部分项工程费用,则应相应调整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我站认为,本项目合同采用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在投标报价时可能以分部分项工程费有关联,但是涉及措施费的调整,应依据本项目合同专用条款71.3 、72.3条约定“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方法: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如果一方当事人未按本款规定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则认为当事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因此,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没有变化的,则不予调整,与分部分项工程人材机调整的价差无关。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0年3月3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函〔2020〕18号 佛山市禅城区领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新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13日,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领地×广东海纳龙庭建设工程项目涉及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4年8月签订的《领地×广东海纳龙庭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项目地点位于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市禅城区领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由浙江新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负责承建,承包范围为地下室一层,16层住宅13栋,商业写字楼1栋,低层商业3栋,总建筑面积11.4万平方米,合同约定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本工程除外墙保温工程、防水工程以双方约定的综合单价包干外,其它工程采用现行相关定额进行计价。 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经研究,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双方约定了可调价材料范围和调整办法,但对于未列入可调价范围的材料的结算价格如何确定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约定为定额计价,未列入可调价范围的材料的结算价格应按照现行定额基价中相应的材料价格执行。承包人认为本工程招标和签约时间为2014年,与双方约定执行的2010年版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编制期的材料价格发生较大变化,合同对可调价材料的范围和调整方法进行了约定,其余未列入可调价范围的材料价格应按招投标时期的价格计取,而投标下浮率正是基于该时期的价格水平报出的。 我站认为,双方争议在于“定额计价”的理解不一致。经查阅,合同第1条“词语含义”并无专门对“定额计价”进行释义,因此,应视为双方是认同以现有相关工程计价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及交易习惯作为标准来理解和适用“定额计价”。国家标准《工程造价术语标准》GB/T 50875-2013通用术语中,第2.3.14条明确“定额基价”是指“反映完成定额项目规定的单位建筑安装产品,在定额编制基期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或其总和”,即定额基价反映的是编制基期的价格水平;此外,依据合同条款第39.2“本工程外墙保温工程、防水工程以清单综合单价包干结算,其他工程执行《广东省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及相关配套文件”的约定,查询与该定额相关配套使用的《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0》术语内容,其中第2.0.3条明确“定额计价”是指“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规定计算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即定额计价是一种计价方法,其具体方法详见《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0》及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计价程序、费率与应用规定等;综上所述,在双方并无专门定义的情况下,按照行业约定成俗的理解,定额计价是计算工程造价的方法之一,结算时,未列入可调价范围的材料价格应是编制投标报价时期的价格。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0年2月17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函〔2020〕17号 东莞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广州德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25日,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肇庆天骄御景二期A标段5#、6#楼及2#地下室土建工程涉及面积计算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8年5月6日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ZQ—肇庆天骄御景二期01C20180009)显示,肇庆天骄御景二期A标段5#、6#楼及2#地下室土建工程项目地点在肇庆市端州区蓝塘四路(肇庆中学旁边),发包人为东莞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承包人为广州德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分包范围为肇庆天骄御景二期A标段5#、6#楼及2#地下室土建主体分项工程,合同约定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合同价格形式为分项劳务固定单价,其中模板工程、钢筋工程、混凝土工程、脚手架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测量放线、实测实量及现场管理等都按建筑面积乘以合同综合单价。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经研究,现对来函涉及建筑面积计算争议问题答复如下: 关于标准层所有窗台能否计算建筑面积及如何计算建筑面积,双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该位置属飘窗,不计算建筑面积。承包人认为该位置属落地窗,按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应以投影全面积作为建筑面积。 经查阅,双方在合同约定建筑面积按国家现行的计算面积计算规则计算,则本项目建筑面积应以《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为计算依据。该规范中术语2.0.15凸窗(飘窗)定义为“凸出建筑物外墙面的窗户”,相应的2.0.15条文说明为“凸窗(飘窗)既作为窗,就有别于楼(地)板的延伸,也就是不能把楼(地)板延伸出去的窗称为凸窗(飘窗)。凸窗(飘窗)的窗台应只是墙面的一部分且距(楼)地面应有一定的高度”。 根据报送的墙身大样图显示,本项目的楼板延伸出去至窗边,窗台也不是墙面的一部分,因此该部位不能定义为凸窗(飘窗);同时本项目楼板延伸至窗边且窗下墙体为外墙面,属于外墙结构,该部分应计算建筑面积。依据该规范第3.0.1条“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的规定,以及术语第2.0.3条结构层高为“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的定义,双方上传的肇庆天骄御景“5#-结构-回复_t3图纸图号GS-41墙身大样图①”显示窗台位置结构层标高为结构楼面标高,“5号楼施工图2017.03.30_t3_t3图号JS-25墙身大样图一①”显示窗台高度500mm,地面结构层上表面按结构图中楼面结构层标高计算,则结构层高为3米。 综上所述,我站认为,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规定,该窗台位置不属于飘窗,属于外墙结构。同时结构层高为3m,窗台高度为500mm,适用规范第3.0.1条“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因此本项目计价争议涉及的窗台位置应按投影的全面积作为其建筑面积。 专此回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0年2月17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函【2020】15号 东莞市融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6日,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东莞市黄江镇晨熙花园项目总承包工程项目涉及脚手架计算规则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7年7月10日签订的《中国东莞市黄江镇晨熙花园项目总承包工程补充合同》(合同编号:GS-DG-RD-1Q-JA-016)(以下简称补充合同)显示,本项目地点在东莞黄江宝山社区,发包人东莞市融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由承包人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约定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工期总日历天数为655天。工程采用清单计价方式,清单工程量计算规则与报价要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均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相关规则,工程采用模拟清单招标,以暂定总价签订施工合同,双方约定在施工许可证获取3个月内进行重计量确认合同总价并包干执行,竣工后按照包干的合同价款、工程变更价款以及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可调整价差等费用之和确定结算价款。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经研究,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计算脚手架工程量时,双方对于若干部位如300厚剪力墙与200厚砌体墙的交界处的凹凸线是否按延长米计算其脚手架长度,与阳台板一同浇筑的飘板是否要回缩至剪力墙的外边线计算脚手架面积,飘板位置有结构柱是否按结构柱边缘线计取脚手架长度,以室外地坪还是以垫层或者地下室顶板为起点计算脚手架高度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飘板、结构柱位置的脚手架不应按凹凸线计取长度,应该以直线拉通的长度计取;脚手架应根据《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规定的以室外地坪为起点计算高度。承包人认为飘板、结构柱位置的脚手架应按凹凸线计取长度,脚手架应按未回填前的地下室顶板为起点计算高度。 我站认为,发承包双方于2017年1月12日签订了《晨熙花园4号商业、办公楼,5~8号住宅楼、9号商业楼、10号垃圾房、11号地下室总承包工程合同(合同编号:2016-GS-DG-CXHY-QQ-020)》,2017年7月10日签订了《中国东莞市黄江镇晨熙花园项目总承包工程补充合同文件(合同编号:GS-DG-RD-1Q-JA-O16)》(以下简称补充合同),2018年5月21日,双方根据重计量确认的造价成果,签订了《中国东莞市黄江镇晨熙花园项目总承包工程补充合同文件补充协议一(合同编号:GS-DG-RD-1Q-JA-016-补-01)》(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确定了包干合同总价,则脚手架费用已经双方定价包干;另外,根据补充合同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单价说明》第37条措施费项目编制说明“第18)地下室及底商、幼儿园,高层标准层里脚手架、综合脚手架采用传统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按建筑面积包干”的规定,并且从补充协议一中的“土建安装措施项目清单”序号18综合脚手架、单项脚手架、防护架、靠脚手架安全挡板、垂直封闭及安全防护网措施项目清单和序号19里脚手架、满堂架、电梯井架措施项目清单的计算规则均为“按图纸面积”,以及“土建投标分析”有关表格显示脚手架以建筑面积为单位报价等信息,双方已经按建筑面积为单位确认脚手架费用,与脚手架搭拆长度、高度无关,因此,争议涉及的脚手架费用应按建筑面积计算,并已在包干合同总价内,不作调整。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0年2月10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函〔2020〕7号 广州市共青河贸易有限公司、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25日,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御江苑二期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已收悉。 从2015年6月签订的《御江苑二期项目施工合同》(合同编号:SF-2013-0204)显示,本项目地点在南堤二马路36-40号,资金来源是企业自筹,广州市共青河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由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负责承建,承包范围为御江苑二期的土建工程、装修工程、安装工程、消防工程、弱电工程及区内市政道路、给排水、其它配套等工程。合同约定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工期总日历天数为1140天。本合同总造价为暂定价,工程结算按施工图纸及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双方审定的施工方案、现场签证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土建、装修装饰工程套用《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安装工程套用《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市政工程套用《2010年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上述未选定计价定额或者选定定额没有的项目,参照现时实行的相关定额计价或由双方根据实际消耗量及市场价格确定项目单价。现根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经研究,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基坑支护支撑梁拆除的计价争议 本项目基坑支护支撑梁拆除,根据审定的施工方案和现场实际的施工工艺,是采用机械切割,汽车吊拆除,手持式风镐修整支撑梁与连续墙交接处切口,双方对基坑支护支撑梁拆除套用定额子目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地下基坑支护项目是建筑物地下室施工采用的措施项目,也是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市政工程项目,该项目属本工程中所包含的市政工程项目,其性质、特征和工作内容完全符合适用市政定额里的机械拆除子目D1-4-73;况且土建定额也没有机械切割拆除的相应子目,按合同规定定额缺项时也应参照现行的相关定额计价。承包人认为此为土建、装饰装修工程,应按发包人提供且经承包人认可的预算书套用建筑与装饰定额子目A20-79计算。 我站认为,根据本项目合同专用条款第68.2条约定工程结算按施工图纸及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双方审定的施工方案,现场签证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内支撑拆除及换撑专项施工方案中内支撑拆除采用机械切割,汽车吊拆除方式,该工工艺与《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P1103章说明第五条“拆除工程按手工操作工艺考虑”的不同,定额A20-79钢筋混凝土梁子目不适用;而《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中D.1.4.6拆除混凝土障碍物,D1-4-73拆除混凝土障碍物—机械拆除(有筋)该定额子目的机械是采用风动凿岩机和内燃空气压缩机,与本项目施工方案工艺不同,定额子目不适用。因此,该拆除方式属于上述未选定计价定额或者选定定额缺项的项目,现时实行的相关定额也无适用的定额子目,双方应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68.2款的第4条约定,发承包双方应结合施工方案,根据实际消耗量及市场价格确定项目单价。 二、关于基坑支护垂直运输的争议 本项目场地狭窄、基坑较深,因基坑采用内支撑体系无法设置出土口,因此双方对基坑支护是否能计取垂直运输费用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土方开挖的垂直运输费已包含在所计算的子目中,其余项目包含在地下室面积计算子目内。 承包人认为根据地下室的定义,基坑支护及土石方工程不属于地下室范畴,此工程基坑支护形式为连续墙加支撑梁,不能设置常规的出土口由汽车运输土石方及材料,且无法计算建筑面积,应根据A.23垂直运输工程章说明“不能计算建筑面积且高度超过3.6米的工程(如围墙),垂直运输费按其人工费的5%计算。 我站认为,垂直运输费用是指建筑物或构筑物需要增加垂直运输设备而产生的费用,本项目土石方工程由于场地原因无法设置出土口需要垂直运输,应先由合同双方确认土石方运输施工方案,参考机械垂直运输土方相关子目或办理施工签证处理。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0年1月14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函〔2020〕8号 广州市自来水公司,广州自来水专业建安有限公司: 2019年10月24日,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设施维修改造及相关服务(第一批)项目计价依据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8年9月14日签订的《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设施维修改造及相关服务(第一批)合同》(合同编号:SGY-HT-18005-A-01)显示,本项目地点在广州市白云区等六区,资金来源是自筹。广州市自来水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由广州自来水专业建安有限公司(联合体主办方)(以下简称承包人)和广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中标承揽勘察、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承包范围主要内容包括新装D108*8-D426*10的钢管总长约6470米,DN20-DN50的钢塑管总长约664362米,DN100-DN400的球墨铸铁管,总长约65911米及相关的配套设备。合同约定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工程竣工通水日期为2018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总承包工程费以经招标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或财政部门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乘以(1-投标下浮率)计算,并作为拨付工程进度款及竣工结算依据,经核定的预算单价作为结算单价,并预算编制的依据为相关定额。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经研究,现对来函涉及的项目计价所使用的定额存在争议答复如下: 本项目除个别小区采用原点置换外,全部废除小区旧供水系统,新建或整体更新改造小区整套供水系统,由于采用施工图预算下浮作为结算,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第5.8.9承包人提交的施工图预算编制的依据与原则中包含“& #40;4& #41;国家、广东省以及广州市有关工程造价方面的相关规定和办法(以提交施工图预算时政府部门公布的最新版本为准,结算时不予调整),如《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0年)、《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广州市市政工程补充综合定额》(2011)、《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等”,但对于其中所列的综合定额之外其他专业定额,是否可以作为计价依据使用产生了争议。 发包人认为该条款已明确应执行的专业定额,“等”并不代表可以扩大使用范围。承包人认为该条款后续使用“等”即代表没有列出的定额,例如《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2012年)》,如果适用则应作为计价依据,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该合同条款中使用“等”的表述,是发包人为了在招标项目中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末与承包人协商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我站认为本工程合同范围为新建管道为主,发承包双方在合同约定了施工图预算的编制要求和采用的计价依据文件,且与第5.8.8条承包人提交的初步设计概算编制的依据与原则是一致的,并无对定额使用范围有所增减。因此从合同的整体理解看,投标人是基于所列定额的计价水平进行投标报价的,本工程应按照合同条款所列的定额编制施工图预算。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0年1月14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函〔2020〕5号 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2019年9月30日,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学生宿舍楼二区C栋工程项目涉及结算材料调差计算方式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2年12月25日签订的《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学生宿舍楼二区C栋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2012年第449号)显示,本项目地点在茂名市官渡二路139号大院,资金来源为自筹。广东石油化工学院(以下简称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由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负责承建,承包范围包括建筑及装饰装修、排水、电气照明、消防、防雷、电梯等工程的施工,合同约定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单价合同,工期总日历天为240天。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经研究,现对来函涉及的关于材料调差计算方式的争议事项答复如下:发包人认为本项目材料价差调差方式应按照茂名市建设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建设厅& lt;关于指导调整建材价格的通知& gt;的通知》(茂建字【2004】12号)文件规定计算材料价差,计算方法为施工期间的信息价平均值(A)与投标时信息价(B)对比,差价超过±10的规定则作相应调整条件。承包人认为应执行合同通用条款第76.3条款和专用条款第76.1条款规定的材料价差调整(参照财审系统方法):①当施工期间信息价平均值(A)与合同基准价(B)对比为超过+5%时,期材差调整为:(A-(B+B*5%))*(实际材料数量D);②当施工期间信息价平均值(A)与合同基准价(B)对比为超过-5%时,期材差调整为:(A-(B-B*5%))*(实际材料数量D)。 我站认为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第68.2约定物价变化为可调整因素,物价调整的范围应执行专用合同条款第76.1条款的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同,按图纸、工程量清单中指定材料规格、品种施工的没有发生变更部分,按中标价结算,其中人工、钢材、水泥、商品砼、砌块、铝合金型材、装饰块料、电线电缆施工期间的信息价平均值增减超出合同工程基准日期相应单价或价格5%时,其价差可以调整。另外,合同通用条款第76.3条款约定材料调差计算方式为下列方法之一:1、价格系数法2、价格调差法;但专用条款中未明确具体调整方法。建议发承包双方依据通用合同条款的约定签订补充协议明确材料的调整方法。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0年1月3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函〔2020〕4号 东莞市泽和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9月11日,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东莞恒大绿洲花园(1#-12#、综合楼及配套商业)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5年2月13日签订的《东莞恒大绿洲花园(1#-12#、综合楼及配套商业)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恒粤莞工合字15-【0-73-6】006)显示,本项目地点在东莞市宏盈工业区,发包人为东莞市泽和实业有限公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由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承建,承包范围包括地上12栋高层、1栋综合楼、2栋商铺;地下一层车库等的土建、安装及配套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合同范围内除合同约定项目按含税综合单价包干方式计价外,均采用定额计价。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经研究,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 关于人工降效及照明费用计取的争议 《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总说明第十一条第3点“在洞内、地下室内、库内或暗室内(需要照明)进行施工的工程,按该部分工程的人工费增加40%作为人工降效及照明等费用”,双方就地下室搭拆满堂脚手架、里脚手架是否应按定额规定计取人工降效及照明费用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地下室搭设满堂脚手架是为做天棚抹灰工程、里脚手架是为做砌筑工程及墙面抹灰工程的,此部分都为工程实体,且该部分工程实体已经计取过暗室增加费,故不再重复计取人工降效及照明等费用。承包人认为定额此规定并未说明只计取分部分项实体工程,且地下室满堂脚手架、里脚手架的搭拆也在洞内,同样有人工降效及照明辅助,故应按定额规定计取暗室增加费。 我站认为定额对在洞内、地下室内、库内或暗室内(需要照明)进行施工的工程,规定可以计算其降效和照明等费用,并无区分分部分项工程还是措施工程,或者附带其他约定条件,即表示只要符合定额规定的特殊环境和条件均按此规定综合考虑计算,因此,本项目在地下室的脚手架安拆可以按此规定增加计算人工降效和照明等费用。 二、 关于地下室底板(筏板)套用定额子目的争议 本工程地下室底板(筏板)厚度为350mm、400mm厚,双方对套用定额子目A4-2其他混凝土基础还是A4-3地下室地板子目产生争议。 发包人认为筏板厚度大于600MM,属于基础,厚度小于600MM,属于底板,承台部位在底板底面以上部份按A4-3地下室地板套价,在底板底面以下部份按A4-2其他混凝土基础套价。承包人认为筏板基础应套用A4-2其他混凝土基础。 我站依据双方提交的图纸,认为争议部位应按设计图示承台部分套用A4-2子目,地下室底板部分套用A4-3子目。 三、关于固定双层钢筋的铁马凳是否按钢筋以质量计算的争议 2010年定额A.4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章中工程量计算规则第4.3条第10点:固定预埋螺栓及铁件的支架、固定双层钢筋的铁马凳、垫铁等,根据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分别按预埋螺栓、预埋铁件和钢筋以质量计算。双方就“固定预埋螺栓”是否对应“预埋螺栓”,“铁件的支架”是否对应“预埋铁件”,“固定双层钢筋的铁马凳、垫铁等”是否对应“钢筋”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马凳筋制作材料取材于普通钢筋,故“铁件的支架”对应套用“预埋铁件”,“固定双层钢筋的铁马凳、垫铁等”对应套用“钢筋”。承包人认为“固定预埋螺栓及铁件的支架”对应“预埋螺栓”,“固定双层钢筋的铁马凳”对应“预埋铁件”,“垫铁等”对应“钢筋”。 我站认为根据《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规定“固定预埋螺栓”应套用预埋螺栓子目,“铁件的支架”应套用预埋铁件子目,“固定双层钢筋的铁马凳、垫铁等”应套用钢筋子目。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0年1月3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