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监狱、广东宇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19年9月16日,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关于韶关监狱“十二五”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场地平整及施工监管围墙工程计价争议问题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6年12月19日签订《韶关监狱“十二五”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场地平整及施工监管围墙工程》显示,本项目地点在韶关市浈江区犁市镇北韶关监狱内,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为广东省韶关监狱(以下简称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由广东宇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中标承建的项目,该项目内容包括拆除危旧房屋约36219余平方米及拆除建筑垃圾外运,场地土方外运量约6.5万立方米,建设场地5m高施工监管围墙约760余米,临时施工监管值班室一间约50平方米,监狱围墙新开施工大门一处(高5m*宽5m),配套附属监控安防设施等一批(具体以工程清单为准),合同约定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合同方式为综合单价及项目措施费包干;工期为90日历天。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经研究,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钢筋拆除回收综合单价的争议 问题 本工程“钢筋拆除回收”清单项目的投标报价中的综合单价为-415元/吨,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为-700元/吨,投标综合单价超过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285元/吨, 双方就工程结算时,应执行投标时的综合单价还是招标控制价的综合单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68.1款“约定合同价款:合同价款即为中标价款。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投标综合单价项目在整个合同执行期间,价格、费用均不作任何调整,且投标报价中的综合单价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公布函中相应的综合单价控制价。”的规定,目前结算阶段仍属合同执行期间,应执行68.1款投标报价中的综合单价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的综合单价控制价,审核结算综合单价按 -700元/吨计算。承包人认为投标清单作为招投标文件的一部分,是经过严格招投标程序审核的,是参建主体双方确认的组成文件,且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中也约定“68.1约定合同价款:合同价款即为中标价款。”的规定,且投标文件中的清单综合单价(包括钢筋拆除回收清单综合单价)在没有设计变更的情况下不予调整,应按参建主体双方均以确认的原投标清单综合单价计量计价。 经查,根据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68.1款“约定合同价款:合同价款即为中标价款。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投标综合单价项目在整个合同执行期间,价格、费用均不作任何调整,且投标报价中的综合单价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公布函中相应的综合单价控制价。”和专用条款72.4款约定“调整承包人报价偏差的方法:如出现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高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对应的综合单价,则结算时按招标控制价的综合单价×(1-投标下浮率)进行调整。” 我站认为,“钢筋拆除回收”清单项目的投标报价中的综合单价为-415元/吨,超过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为285元/吨,应该执行专用条款72.4规定,结算时按招标控制价的综合单价×(1-投标下浮率)进行调整。 二、关于工期延期处罚的争议问题 本项目合同约定工期总日历天数为90天,工程于2016年12月21日开工,2017年5月26日通过竣工验收,施工工期为157天。双方就工期延期处罚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项目工程联系单上同意工期顺延48.5天,其顺延天数中包含元旦、春节等法定节假日共8天,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工期定额》的规定:标准工期综合考虑了冬季施工、雨季施工、一般气候影响、常规土质、节假日等因素,故法定节假日不予顺延,最终实际顺延40.5天,实际施工工期为116.5天,共超期26.5天,按合同约定误期处罚2474元/天,共处罚72795.5元,(含原一审已扣25936.5元)。承包人认为《单项工程结算审核汇总对比表》中扣减违约金额为108536元,二审扣减的违约金额为61677元,不知为何比一审多扣46859元,没有扣减明细,因此不接受此扣减。 我站认为,首先发承包双方应保证建设工程有合理的施工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工期,否则违背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修正版)》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相关规定,则相应的违约条款亦属无效条款。其次,本项目的工期应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工期定额(2011)》相关规定计算,需要对工期进行调整的,应提供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赶工措施与施工方案,按规定通过评审是合理且可行的,否则属于任意压缩工期。再者,工期顺延是指施工过程中因非承包人原因影响施工进度,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增加或补偿施工天数并相应推迟计划竣工日期,因此双方应依据合同约定,对工期延误因素进行分析后确定可以调整的日历天数,合同未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工期定额(2011)》中一般规定的3.3工期的调整规定进行。因此,对于来函提交的签证等资料,尚缺合理支撑,请双方遵循上述原则执行。 专此复函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19年12月17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函〔2019〕278号 中国石化湛江东兴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广东茂化建集团有限公司: 2019年9月2日,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60万吨/年航煤加氢改造及配套工程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8年5月17日签订的《60万吨/年航煤加氢改造及配套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编号:35650000-18-FW0205-0005)显示,本项目地点位于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湖光路15号,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为中国石化湛江东兴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由广东茂化建集团公司负责承建,承包范围为建筑工程、工艺设备安装、钢结构制作安装、工艺管道安装、电气、电信安装、自控仪表安裝、供排水工程、衬里、防火工程、采暖通风工程、设备、管道防腐保温等;工程中涉及的设备柝除、清障等。合同约定工程质量为合格,采用定额计价方式,合同价款形式为暂定总价,合同总工期为118天。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经研究, 现对来函涉及关于 “安全生产费1.5%”计取争议的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合同约定建筑工程执行《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构筑物拆除工程执行《广东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修缮综合定额(2012)》及配套定额。执行相应定额取费时,双方就有关安全生产费项目是否应按财企【2012】16号有关规定增加1.5%安全生产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安全生产费已在相关定额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综合考虑了,无需另行计取。承包人认为根据财企【2012】16号及中石化股份工单建标【2012】406号文的说明,安全生产费未包含在定额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应该按照文件说明另外计取。 我站认为,依据本项目合同专用条款14.2.1.2款的约定 “建筑工程执行《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构筑物拆除工程执行《广东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修缮综合定额(2012)》以及广东省、湛江市工程施工期间有关工程计价的现行规定,其中,措施项目费按定额规定计取”。因此,采用定额计价方式,按上述定额计取的措施项目已经包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即已包含安全生产费,故不应另行计取1.5%安全生产费。 专此复函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 2019年12月17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函〔2019〕273号 惠州市光正投资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19年9月10日,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惠州光明学校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7年2月27日签订的《惠州光明学校项目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地点在惠州市惠城区汝湖镇虾村惠州光明学校内,发包人为惠州市光正投资有限公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由中建四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承包范围为惠州光明学校二期(初中宿舍A、初中宿舍B&食堂、高中教学楼和图书馆&办公楼、体育馆&教师公寓、原艺术楼),合同约定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采用定额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可调综合单价,工期总日历天数为280天。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经研究,现对来函涉及的宿舍楼阳台建筑面积计算方式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宿舍楼阳台在悬挂板上,外侧为栏板和构造柱,双方就宿舍阳台的建筑面积应按1/2计算面积,还是全面积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以下简称13建筑面积规范),本项目的阳台属于结构外建筑,且栏板一侧敞开,非围合空间,应按1/2计算面积。承办人认为,本项目的阳台属于宿舍内阳台,应计算全部面积。 我站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五条计价依据第1款 “执行2010年《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等;合同签订后政府发出的新计价文号均不作为计价依据。” 其13建筑面积规范是在本合同签订前发布的,故本项目建筑面积计算依据应执行13建筑面积规范。根据13建筑面积规范的规定,第2.0.22款“阳台: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室外空间。”第2.0.23款“主体结构:接受、承担和传递建设工程所有上部荷载,维持上部结构整体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有机联系的构造。” 第3.0.21款“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故从本工程结构图上看,宿舍卫生间、阳台板及相关梁柱钢筋混凝土整体浇筑,且2层以上柱、梁、板形成有机联系构造,属于主体结构内阳台,依据规范标准该项目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19年12月13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函〔2019〕244号 广东国通物流城有限公司、汕头市建安(集团)公司: 2019年8月26日,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国通外贸产业城一期A区工程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已收悉。 从2016年4月签订的《国通外贸产业城一期A区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GTLC-GCGL_WMC1Q20160801)显示,本项目地点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白陈公路石洲路段国通物流城,资金来源是企业自筹,发包人广东国通物流城有限公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由汕头市建安(集团)公司负责承建。承包范围为国通外贸产业城一期A区工程施工内容。合同约定工程质量标准为佛山市建设工程优质奖标准或通过发包人按照佛山市建设工程优质奖评选标准自行组织的评审标准,结算时由施工单位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0)》、《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等依据编制施工图预算,经发包人确认后乘以中标下浮系数,作为结算单价及进度款的支付依据,工期总日历天数为450天。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经研究,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降水、排水计价的争议 合同约定预算包干费包含承包人施工范围内的降水、排水措施费用,该费用包干使用不作调整。但施工过程中存在基坑支护渗水,和相邻标段造成的外渗水的抽、排水费用增加的问题,双方就预算包干费中的降水、排水费用如何理解及区分所占比例存在争议。发包人认为无需区分所占比例,因本工程为费率招标,在招标文件所附合同中已写明预算包干费已含承包人施工范围内的降水、排水措施费用,承包人在投标前已对项目现场条件进行了解踏勘,并在投标时,综合考虑所有因素,才填报投标下浮率,故降水、排水费用在预算包干费及中标下浮率中已综合考虑。承包人认为:(1)根据《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规定的预算包干费和合同约定的“降水、排水费用”仅含抽、排施工范围的自然雨水、地面流水(含污水)以及降、排渗透进入土壤的自然雨水、地面流水(含污水)工作内容,并不包括抽、排基坑水位内地下水、基坑底部涌水以及基坑支护渗漏水、施工范围外渗水等水体工作内容;(2)其承包的B标段范围不含基坑支护,按合同约定两标段应对各自施工范围抽水、排水工作内容进行预算包干;但基坑支护完成后,业主要求A标段施工范围的基坑先施工,水往低处流而无法清晰界定大量基坑支护渗水,造成A标施工抽、排水成本费用增加,如按预算包干费计取,该按什么比例计取。 我站认为,《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中预算包干内容一般包括施工雨(污)水的排除,不含施工过程地下水的降排水。但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24.33条款已明确了本工程预算包干费按建筑与装修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造价1.5%计取,该部分已含施工抽水排水的费用,费用包干使用,不作调整,及合同协议书约定“合同价格不因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调整而额外增加工程费用。如基坑工程中边坡塌方或雨天(含基坑降水)等应急处理,基坑周边市政道路、行车或建筑的影响等均应考虑在施工组织及报价的风险因素中;相邻标段对本标段的影响而增加的相应措施或降效费以及基坑围护措施等费用应考虑施工组织及报价的风险因素中。”也做了清晰的界定。同时,投标人在招投标阶段如有疑问,应进行澄清,并充分考虑所有因素后再做报价。因此,根据合同的契约精神,本项目约定的预算包干费是已包含施工降水、排水费用,不应另行计算。 二、关于湿土划分的争议 本工程地下常水位平均标高为黄海标高1.47m ,是否应以采取降水措施后的常水位作为干湿土的划分标准。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约定预算包干费已包含承包人施工范围内的降水、排水措施费用;根据《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P10页第(二)1点说明“干湿土的划分,…如采用降水措施的,应以降水后的水位为地下常水位。”本工程现为施工图预算阶段,现场出现积水,是施工单位未按合同采取抽水降水措施,故此工程不需按湿土计取。承包人认为《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P10页第(二)1点说明“干湿土的划分,以地下常水位为准划分,地下常水位以上为干土,以下为湿土。”且因本项目地质条件为粉细泥质土,饱和含水,采取降水措施,但无法降低地下常水位。故此工程需按湿土计取。 我站认为,根据合同约定预算包干费已包含承包人施工范围内的降水、排水措施费用,按《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A.1章说明规定,对“干湿土的划分,…以地下常水位为准划分,地下常水位以上为干土,以下为湿土,如采用降水措施的,应以降水后的水位为地下常水位。”故本工程应以降水后的水位为地下常水位,降水后的地下常水位以上为干土,以下为湿土。 三、关于流砂划分的争议 根据本工程的地勘报告,地下水位以下细砂,平均含水率为48.5%,本工程采用基坑支护围蔽,但施工过程中存在基坑支护渗水,和相邻标段造成的外渗水等问题,导致此部分土质含水量增加,呈流砂形态,双方就此部分细砂是按一、二类土计价,还是按流砂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地勘报告只能证明是细砂的形态,现本工程采用基坑支护围蔽,如受动力水影响而呈现流动状态的细砂才属于流砂,此部分细砂依据《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第13页附表土壤及岩石(普氏)分类表按一、二类土计价;现阶段为施工图预算,按地勘报告细砂按一、二类土计价,结算时如有流砂,按现场签证结算。承包人认为:(1)根据地质勘察资料,该淤泥与泥质细砂混杂层均在地下常水位以下,含水饱和,液化等级属严重,不宜集中降水;(2)同一基坑分A、B两标段,本工程承包施工范围为A标段,业主要求A标段基坑先施工,水往低处流且基坑支护的止水帷幕失效,基坑开挖时大量地下水夹带泥沙从基坑外涌入开挖基坑内,两者都加重了常水位下土层液化程度,淤泥与泥质细沙混杂呈烂泥或流沙状态;(3)开挖时只能采取沟槽排水措施,无法有效降低地下水位。综上所述,根据地质资料及结合现场该地质层应套用“A1-33挖土机挖淤泥流砂自卸汽车运淤泥流砂”定额子目进行计价。 我站认为,根据地质勘察资料,本工程砂土层为粉(细)砂、淤泥质粉(细)砂,而流砂是受动水的影响下呈现流动状态的细砂,是细砂的一种状态。故在施工图预算阶段应根据定额,按一、二类土计价,结算时如有流砂,按现场签证结算。 四、关于挖淤泥、流砂计量的争议 根据《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第10页第2点“挖淤泥、流砂工程量,按挖土方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未考虑涌砂、涌泥,发生时按实。”双方就预、结算地质资料中的淤泥、流砂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施工图预算按地质勘查资料计算,结算按施工中实际发生的淤泥、流砂、涌砂、涌泥等签证资料计算。承包人认为涌砂、涌泥,发生时按实计算,挖淤泥、流砂按地质勘察资料计算。 我站认为,根据合同协议书规定“工程量按实结算,除经发包人批准的有效工程变更或经发包人确认的有效现场签证、材料价差调整(钢筋、商品混凝土)外,其他人工、材料、机械一律不作调整。”故本工程施工图预算按地质勘查资料计算,结算按施工中实际发生的淤泥、流砂、涌砂、涌泥等签证资料计算。 五、关于地下室模板超高计价的争议 … Read more
粤标定函〔2019〕232号 惠州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惠州市园林管理局、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9月12日,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惠州市金龙大道改造项目涉及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由2016年4月21日惠州市人民政府(甲方)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的《惠州市惠新大道及梅湖大道、四环路南段、金龙大道、小金河大道、市西出口改造五项市政基础设施PPP项目合作合同》显示,惠州市金龙大道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工程)位于惠城区江北东区段,南起惠城区三环北路,向北经过江北东区,从三环北路至广仍路新建综合管廊,总长度6.8km,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预结算执行依据为:单项工程项目的预结算(含设计变更)执行《2010年广东省综合定额》、《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广东省、惠州市工程造价管理文件。工程结算采取按惠州市工程预结算审核中心审定预算单价执行,工程量按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计算,变更部分按实签证列入结算,灯具、设备的使用应符合市财政审定预算及设计的要求。措施费用按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现场确认记录并经有关部门确认后进行计取。鉴于本工程处于编制预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综合管廊拉森钢板桩引孔计价争议答复如下: 惠州市金龙大道改造工程主要为管廊结构工程,管廊土方开挖时深度在5.8m至7.8m时,设计为12m的Ⅳ型拉森钢板桩支护,由于地质原因,钢板桩现场无法沉桩,设计采用直径为400mm引孔钻孔后进行打拔拉森钢板桩,双方对引孔计价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应以咨询造价管理部门意见为依据。承包人认为,本项目钢板桩由于地质原因现场无法沉桩,经监管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同意后,在钢板桩施工前增加引孔工作内容,此部分费用应予以计取;另外由于引孔孔径为直径400mm,孔径小,且孔与孔之间并排施工,施工难度较大,且《2010广东省综合定额》中无类似子目进行计价,应根据现场施工记录表进行工效对比和成本测算,提出了按现场实际工效出具钢板桩引孔补充定额的意见。 我站认为,根据《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第一册通用项目D.1.3桩工程中的打拔拉森钢板桩子目(D1-3-17~D1-3-20)工作内容“1.打拉森钢板桩:钢板桩装、卸和运输,打钢板桩。2.拔拉森钢板桩:拔桩,运转、堆放,回程运输”规定,未包含本工程设计采用的引孔钻孔施工工艺和工作内容,应予另行计算引孔费用,但无相应定额子目套用,建议双方根据现场施工记录表进行工效对比和成本测算数据协商计算相应费用。 专此复函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19年11月7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函〔2019〕231号 普宁市人民医院、建粤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7月10日,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普宁市人民医院内科大楼建设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8年3月28日签订的《普宁市人民医院内科大楼建设项目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项目地点在普宁市流沙大道30号东侧(原慢性病防治中心),资金来源是除上级专项补贴外,不足部分由建设单位自筹解决。发包人为普宁市人民医院,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由建粤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0;联合体牵头人、施工单位& #41;、汕头市潮汕水电勘察有限公司& #40;联合体成员、勘察单位& #41;、广东新长安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40;联合体成员、设计单位& #41;中标承包,承包范围为普宁市人民医院内科大楼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勘察、设计成果文件须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规范要求,工程施工质量要求达到“合格”或“合格”以上。采用定额计价方式,合同价款为施工费暂定合同价,工程竣工结算时,工程量按实计算,根据定额及相关结算条款编制结算,依中标下浮率调整后进行结算,工期为690日历天。工程结算定额和取费依据,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40;GB50500-2013& #41;、《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 #40;2010& #41;》、《广东省建筑与装修工程综合定额& #40;2010& #41;》、《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 #41;》、《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 #41;》、《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0& #41;》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40;粤建市函〔2016〕1113号& #41;等有关文件规定及普宁市、揭阳市取费标准进行工程结算编制,人工、机械台班费按普宁市、揭阳市施工期有关部门规定计取。根据上传的项目资料,经研究,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旋挖咬合灌注桩的争议 本项目设计图纸中基坑支护桩为旋挖咬合灌注桩,我省现行定额没有相对应的子目,双方就此旋挖咬合灌注桩的定额子目计取问题产生争议。发包人坚持以工程造价管理站回复的意见为准;承包人认为,应套用《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旋挖成孔灌注桩子目A2-84和入岩增加费子目A2-85计取旋挖咬合灌注桩费用。我站认为,根据《咬合式排桩技术标准& #40;JGJ∕T396-2018)》中术语的定义,咬合式排桩是混凝土灌注桩相互咬合搭接形成的具有挡土和止水作用的连续桩墙,施工顺序为先行间隔施工被咬合的混凝土灌注桩(Ⅰ序桩),后续施工并与相邻Ⅰ序桩咬合的混凝土灌注桩(Ⅱ序桩)。钢筋混凝土桩在混凝土素桩初凝后再进行咬合搭接,由于混凝土初凝后不会达到入岩强度(初凝时间为水泥加水拌合起至水泥浆开始失去塑性所需的时间。终凝时间从水泥加水拌合起,至水泥浆完全失去塑性并开始产生强度所需的时间),故可借用旋挖成孔灌注桩子目,但不需计取入岩增加费。 二、关于基坑土方开挖套用定额的争议 本项目基坑施工是先进行基坑支撑梁、加固板及钢立柱的施工,后进行土方开挖,双方对此施工工艺是否属于盖挖法、是否套用基坑大开挖子目时产生争议。发包人坚持以工程造价管理站回复的意见为准;承包人认为,此类情况应套用基坑大开挖子目,按盖挖法土方开挖,机械为主,人工为辅。我站认为,根据《地下工程盖挖法施工规程》(JGJT364-2016)中术语的定义,盖挖法是“在盖板及支护体系的保护下,进行土方开挖、结构施工的一种地下工程施工方法”;此外,定额“A.1 土石方工程”章说明规定,“盖挖法是指先施工地下室某层楼板结构,然后在该楼板结构以下开挖土方的施工方法”。根据双方提供的施工图及施工方案的描述,施工图基坑设计总说明10施工顺序为“场地平整–灌注桩,立柱桩施工–开挖至压顶标高,浇筑压顶梁内撑梁–井点降水–分层开挖–基坑开挖到底、逐个开挖、浇筑承台……”;施工方案的施工顺序为“①支护灌注桩、支撑桩及坑顶截水沟和安全护栏;②第一层土方开挖(-1.3m以上),并完成冠梁、支撑梁施工;③第二层土方开挖(-1.3~2.8m);……⑨第八层土方开挖(-10.3~11.0m),并完成坑底排水沟、集水井等施工”,从二者的描述看均不符合盖挖法施工特征,因此,不应套盖挖法挖土方,应套用一般土(石)方开挖相应子目。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19年11月6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函〔2019〕230号 广州福铭置业有限公司、广州福川商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2019年8月28日,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华邦国际中心项目(AH040108、AH040110地块)总承包工程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8年5月28日签订的《华邦国际中心项目(AH040108、AH040110地块)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地点在广州市海珠区琶洲西区,由发包人广州福铭置业有限公司和广州福川商务有限公司联合开发,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承包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承建,承包范围详见本合同的第二条款,合同约定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期总日历天数为802天。合同约定本工程按承包范围除人工费、主要材料价格可按合同约定进行调差外,其他按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措施费总价包干(含模板及脚手架等),总包管理配合费综合包干。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经研究,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钢筋按外皮尺寸还是中心线尺寸汇总的争议 本工程采用钢筋算量统一使用广联达BIM土建计量平台GTJ2018软件算量,而广联达软件中有“按照钢筋图示尺寸-即外皮尺寸”和“按照钢筋下料尺寸-即中心线汇总”两种计算方法,双方对采用的计算方法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钢筋按中心线汇总,与钢筋的下料长度是一致的,符合钢筋制作加工的实际情况。承包人认为钢筋按外皮汇总,根据(1)合同第四部分清单编制说明中,本工程钢筋配置和结构尺寸以大样图(含基础表、柱表)为准;(2)钢筋图集、施工图纸标注钢筋尺寸均为外皮;(3)根据2010年《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13页计算规则第4.3第2条“现浇、预制构件钢筋制作安装工程量,按设计长度乘以单位理论重量以质量计算”;(4)有类似相关工程案例,中山市分站已给出的答复。 我站认为,广联达BIM土建计量平台GTJ2018软件算量的差异应咨询该公司给予回复,但不作为工程量计算规则依据。按照合同协议书第5.2款约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根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40;GB50854-2013& #41;钢筋工程量计算规则为“按设计图示钢筋(网)长度(面积)乘单位理论质量计算。注:除设计(包括规范规定)标明的搭接外,其他施工搭接不计算工程量,在综合单价中综合考虑”,故钢筋长度按中心线计算,其弯曲调整值应在综合单价中综合考虑。 二、关于钢筋的计算规则,四舍五入+1还是向上取整+1的争议 发包人认为在满足施工规范的前提下,按四舍五入+1更符合现场实际情况;承包人认为本工程是超高层写字楼,向上取整+1是结构安全需要。 我站认为,根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钢筋工程量计算规则为“按设计图示钢筋(网)长度(面积)乘单位理论质量计算”,故本工程钢筋计算应按设计图示长度计算。 专此复函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19年11月6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函〔2019〕233号 珠海九控房地产有限公司、湖南省衡五建设有限公司: 2019年8月7日,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翠湖香山国际花园地块五(一期)精装修工程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6年1月12日签订的《翠湖香山国际花园地块五(一期)精装修工程》(合同编号:ZHCH-5-B-BG-2015-100)显示,本项目位于珠海市高新区金凤路东、金唐东路南翠湖香山国际花园地块五范围内,资金来源是企业自筹,发包人为珠海九控房地产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由湖南省衡五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具体承包范围详见该施工合同协议书第二条款,合同约定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采用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总价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300天。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经研究,现对来函涉及超高降效费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合同清单有安装部分的超高降效费,没有装修部分的超高降效费清单,双方对超高降效费是否属于措施费包干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项目合同是固定总价,超高降效费是措施费,招标文件约定措施费包干,不应另计。承包人认为超高降效费按定额规定属于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有项目特征描述,或者单独列项放入分部分项工程费中,存在项目特征不符、或者漏项。 我站认为,本项目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62.1条工程计量和计价的依据为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依据《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附录N(通用安装工程)措施项目,双方争议的“超高降效费”属于合同清单安装部分,即安装清单规范中“清单项目编码031302007高层施工增加”措施项目费,根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规定、装修部分的“超高降效费”应属于 “项目编码011704001超高施工增加” 措施项目费。 根据招标文件,项目概况及招标内容11.4条“项目措施费是指完成招标工程量清单所需的所有措施费用,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具体情况,以“项”列清单报价”、“对于招标人确认的设计变更、工程洽淡、工程量增减,措施费不予调整;对于因政策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工程规模缩减、工程终止,措施费按实调整;重复计算的内容按实调整”、11.10条投标报价风险“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项目、数量及格式不得修改。否则,一旦中标,中标人将必须无条件接受招标人按照有利于招标人的原则对造价进行调整”、施工合同专用条款30.2款:承包人风险中其他事项“1、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模式,投标总价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之内不可调整。”与“4、投标报价中应包括工程量清单项目所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项目措施费、规费、税金、配合费、暂定金额以及施工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承包人漏报或不报,发包人将视为有关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其它单价及合价中而不予支付。因此导致承包人损失的,发包人不予赔偿”等规定,以及本项目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施工设计图纸优于工程量清单的约定, “超高降效费”是否应属于措施费清单漏项,与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费包干不一致,应由双方依据招标投标时的真实合意,明确措施费包干的范围,协商确定超高施工增加费。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19年11月6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中节能(北京)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四川工程有限公司: 2019年8月7日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汕头市潮南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涉及结算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6年4月签订的《汕头市潮南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编号:CNLF-C-G-2016-001)显示,本项目地点在汕头市潮南区,发包人为中节能(北京)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由中国电建集团四川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主要承包范围为本工程红线外1米内生产设施、生产辅助设施及行政生活服务设施的建筑工程,场地平整、护坡和地基处理工程,红线外进场道路、桥梁及护坡,给排水系统,施工水源等。合同约定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采用2010年广东省各专业综合定额计价方式。项目计划工期为2016年4月30日至2017年12月31日。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经研究,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钢筋长度计算规则的争议 关于《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 #40;2010& #41;》第四章中“现浇、预制构件钢筋制作安装工程量,按设计长度乘以单位理论质量计算",其中并未明确设计长度是以钢筋外皮还是以钢筋中心线计算,合同双方产生争议。发包人依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第五章工程量计算规则中“(三)现浇构件钢筋(包括预制小型构件钢筋)制作安装工程量,按设计图示中心线长度乘以单位理论质量计算,设计规范要求的搭接长度、预留长度等并入钢筋工程量”规定,认为应按设计图示中心线长度作为设计长度;承包人认为设计长度应理解为外皮尺寸,中轴线计算只适用于现场钢筋下料。 我站依据《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解答的函(第一期)》(粤标定函[2019]9号)第2条的解释,认为钢筋长度按钢筋中轴线(即钢筋中心线)并考虑弯曲调整值计算。 二、关于预算包干费是否包含因场内场地受限而产生的土方转运费用的争议 本项目发生因场内场地受限而产生的土方转运,发包人依据《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中的预算包干费内容包含“因地形影响造成的场内料具二次运输”,认为因场内场地受限而产生的土方转运费用应属于预算包干范围内;承包人认为场内料具二次运输应理解为施工现场内工具、料具二次运输,且取土回填为正常基础回填工作内容,不属于二次运输,另场外取土运输回填为场外运输至场内,并不存在场内二次运输。 我站认为,《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明确“预算包干费内容一般包括施工雨(污)水的排除、因地形影响造成的场内料具二次运输、20米高以下的工程用水加压措施、施工材料堆放场地的整理、水电安装后的补洞工料费、工程成品保护费、施工中的临时停水停电、基础埋深2米以内挖土方的塌方、日间照明施工增加费(不包括地下室和特殊工程)、完工清场后的垃圾外运等”,其中的“因地形影响造成的场内料具二次运输”,是指施工材料、机具因场地地形影响不能一次运至施工场内而发生的二次转运,不包含场地内、外土方转运费用。 三、关于回填土松散系数的争议 本项目由于施工场地原因,需要承包人将土方开挖后运至业主指定弃土场,回填时再从业主弃土场取土回填,回填时土方已是由于堆弃时间较长,计算回填土的工程量时,双方对采用的松散系数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回填土的工程量应为填方按压(夯)后的体积;承包人为回填时土方已是堆弃时间较长的土方,土方松散度已经不是天然密实状态下的密实度,应在执行回填运输土方子目A1-27时乘以松散系数1.49。 我站根据《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第一章说明及土方体积折算系数表,认为回填取土(定额子目A1-27)运土工程量按回填量乘以系数1.15计算。 四、关于选择商品混凝土碎石粒径的争议 本工程商品混凝土配比中碎石粒径为5-31.5mm,计算价差时,其材价对应定额子目中商品混凝土碎石粒径是选择20石还是40石,双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定额所指的20石是指规格不大于20mm粒径,40石指规格不大于40mm粒径,本工程混凝土配比中粒径为5-31.5mm,即大于20粒径小于40粒径,所以应按40粒径石的商品混凝土价格执行;承包人认为定额中20石和40石为标准值,非区间值,根据配合比普通商品混凝土价格应该执行碎石粒径20石较为合适。 … Read more
广东省肇庆监狱、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19年8月19日,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广东省怀集监狱“十二五”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标段)施工总承包工程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6年4月29日签订《广东省怀集监狱“十二五”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标段)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编号:建集四建合【2016】投05号)显示,本项目地点在广东省四会市二广高速公路四会济广段南侧,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为广东省怀集监狱(以下简称发包人),后更名为广东省肇庆监狱,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由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中标承建的施工总承包项目,该项目总建筑面积53870平方米,包括四栋单体工程,合同约定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合同方式为综合单价及项目措施费包干;工期为365日历天。该工程《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日期是2016年5月6日。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经研究,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营改增后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调整方法的争议问题 本项目合同签订时间为2016年4月29日,施工许可证日期为2016年5月26日。双方认为该项目符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粤建市函〔2016〕1113号)(以下简称《调整通知》)有关规定,拟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但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调整方法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约定本项目为措施费包干,应遵守营改增的文件精神,为保证营改增前后造价不变,应按原合同安全文明施工费×(1+3.477%)=调整后安全文明施工费×(1+11%)的方式进行调整。承包人则认为应按原合同安全文明施工费×(1+11%)的方式进行调整。 根据《关于明确执行& lt;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gt;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造函〔2016〕234号)文件的精神,符合《调整通知》第七条规定且2016年4月30日前已按“营改增”前的计价规定进行招投标或签署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项目,如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未考虑“营改增”因素,承发包双方可依据《调整通知》和财税部门的规定,通过协商签订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以明确“营改增”后价款调整方法。 建议发承包双方根据文件精神先行协商“营改增”后价款调整方法并签订施工合同补充协议。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建议按《调整通知》中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方法进行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以招标控制价中的分部分项工程费除税后金额为计算基础,做如下调整: 以费率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结合内含的进项税额与计费基数的变化,按下式调整:除税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率=定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率×综合调整系数;以分部分项费用为计费基础的,综合调整系数为1.22;以人工费为计费基础的,综合调整系数为1.09。 二、关于电线配管暗敷墙面开凿和修复工程量计算的争议 本项目在暗敷电线管施工中,发生墙面开凿和修复,双方对此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安装定额说明及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开信回复,墙面的开凿和修复已经综合考虑在线管敷设子目中,不能另外计算;承包人认为原投标清单电气配管并未包含墙体开凿及修复的费用,且墙体开凿及修复投标清单列有电气配管暗敷墙体开凿及修复的费用。 经查实,该项目为施工总承包项目,根据合同通用条款62.1条的约定,该项目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以国家标准《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为准,并非以定额规定作为标准。根据国家规范工程量清单项目编号030411001配管的清单已包含了预留沟槽的工作内容,投标报价时应在相应清单项目考虑了预留沟槽的费用。而沟槽修复费用,建议双方核实招标文件,是否在招标工程量清单特征中描述或另有约定,再据此确定计算方法或以缺漏项处理。 三、关于桩长工程量计算的争议 本项目在计量桩的长度时,双方对桩长计算的约定文字“入土桩的长度”有分歧。发包人认为合同条款中桩基础工程结算约定桩长按实际入土桩长桩的长度(含桩尖)计算即打桩完成后交付时的入土长度计算;承包人认为结算桩长应根据实际施工的桩基础工程现场记录表,桩长工程量按实际入土桩的长度(含桩尖)计算。 经查实,根据合同专用条款72.4.2第四点的约定,工程量按实际施工工程量结算,与国家标准《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关于桩长按“设计图示尺寸计算”的规则不一致,应由双方依据招标投标时的真实合意,明确“按实际施工工程量结算”的含义,协商确定桩长。 专此复函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19年10月 21 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