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住宅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2年11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采用定额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17.1.1条约定,建筑安装工程预算以审核合格并备案后的施工图纸、招标文件为依据,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计费程序执行《转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的通知》(某建价〔2019〕4号)及市造价行业主管部门现行的相关概预算编制办法、计价规定及其配套的计价文件。2022年6月17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调整某市建设工程人工价格的通知》(某建价〔2022〕1号),调整动态人工价格系数为1.07。现发承包双方对施工图预算的人工价格系数取值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预算编制应按某建价〔2019〕4号文执行,人工价格系数为1.0。 承包人认为,应执行某建价〔2022〕1号文,人工价格系数为1.07。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17.1.1合同价格条款约定,人工动态工资按某建价〔2019〕4号文执行。而合同专用条款16.1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条款约定,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基准价为发包人审定的各单位工程施工图审查通过当月《某市工程造价信息》登载价格。结合上述条款理解,本工程预算价格为基准价,预算编制时人工费执行基准期价格为施工图审查通过当月对应价格,即执行某建价〔2022〕1号文的人工价格系数1.07。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46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177号 东莞市石鼓净水有限公司、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东莞市常平东部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11月26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东莞市常平镇,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东莞市石鼓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现更名:东莞市石鼓净水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水泥搅拌桩的空桩工程量计算争议 本工程招标图要求进水泵房下部沉井结构中沉井底板下地基土采用7m长双轴搅拌桩,招标工程量清单分别开列“深层水泥搅拌桩”实桩与空桩清单项目。虽然本工程采用总价合同,但合同专用条款71.1、73.1分别约定当分部分项工程缺项漏项、工程量偏差等事件引起合同价款变化达到一定比例或金额时允许进行调整。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合同清单水泥搅拌桩的空桩工程量偏差是否调整合同价款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条款73.1(1)已明确约定“本工程桩长(仅限于分部分项工程中需根据地质情况确定桩长的实桩部分)的工程量暂按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结算时按‘四方’(发包方、监理方、设计方及承包方)共同签认的实际工程量多退少补;设计桩长为固定长度及空桩和送桩的工程量偏差,发包人不予调整合同价款”。同时,搅拌桩空桩情形不属于合同专用条款 71.1(1)所约定的分部分项工程缺项漏项可调情形,故相应合同价款不予调整。承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73.1(1)是对按实结算项目的约定,对桩工程而言,实质是按打桩记录结算的约定。依据合同专用条款71.1和73.1(2),就搅拌桩空桩漏量进行申报,要求调整合同价款。 我站认为,招标图显示沉井底板下地基土采用双轴搅拌桩止水加固,设计桩长为固定长度。依据合同专用条款73.1(1)“设计桩长为固定长度及空桩工程量偏差不予调整”的约定,以及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投标阶段应已合理预见该条款影响并将相关费用考虑在报价中,故沉井底板下地基土双轴搅拌桩空桩工程量不予调整。 二、关于沉井下沉工程量漏量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图沉井施工说明“进水泵房下部沉井结构采用下沉、干封底的施工方法”,剖面图标示沉井下沉封底底板垫层以下超挖部分采用道渣或碎石回填。合同专用条款71.1“合同履行期间,若出现合同文件、招标文件中已明确包含在合同及招标范围之内,施工图纸及相关说明资料表述清晰的实体项目,在单位工程相应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没有与其项目特征相符的清单项目,并且其工作内容又不包含在其他清单项目中,若该实体项目参照合同专用条款中有关工程价款调整方法规定(其中: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计价时点,按基准日期的计价时点执行)计算的工程价款超过有效合同价款的1%或10万元的,经发包人审核同意予以合同价款调整”。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超挖回填碎石是否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以下简称市政工程计算规范),沉井下沉工程量计算规则为按自然面标高至设计垫层底标高间的高度乘以沉井外壁最大断面面积以体积计算,即进水泵房沉井下沉工程量计算至混凝土垫层底-5.35m位置。招标工程量无误,不存在合同71.1约定的工程量清单重大漏量事件。承包人认为,根据施工工艺,沉井施工必须开挖至沉井刃脚底部位置才能将沉井下沉至设计标高,施工图显示混凝土垫层设置在底板以下,其垫层以下超挖部分采用道渣或碎石回填;因此,沉井下沉超挖部分回填碎石为清单漏项,应按照合同漏量和漏项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我站认为,根据市政工程计算规范,沉井下沉清单工程量计算规则为按自然面标高至设计垫层底标高间的高度乘以沉井外壁最大断面面积以体积计算;招标工程量清单并未开列沉井回填碎石项目,且沉井下沉清单项目特征、工作内容均未显示包含超挖部分回填碎石,属于合同专用条款71.1约定的工程量清单漏项缺项事件,则应按合同专用条款71.1约定,按基准日期的计价时点计算的工程价款超过有效合同价款的1%或10万元的,经发包人审核同意予以调整合同价款。 专复此函。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1月26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176号 云浮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服务中心、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云浮市广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云浮市城区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3年7月7日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云浮市云城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云浮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服务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和云浮市广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合同履行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为工程总承包工程,招标时以审定的初步设计概算价作为招标控制价,合同约定以最终确认的施工图纸采用工程量清单模式编制施工图预算,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以下简称2018定额)编制确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与第三方检测公司签订了工程材料检测合同。现发承包双方对材料进场见证送检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费用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对材料进场见证送检的第三方检测费用应按照合同约定包含在合同价中,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材料进场的见证送检(复检、抽检)应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并支付相应费用。 我站认为,第三方检测一般包含施工单位因自检需要送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相关的检测和发包人对材料进行抽样检验送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相关的检测。本工程综合单价确定执行2018定额,2018定额已考虑了施工单位因自检发生的检测费用,但未包括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所发生的费用以及高支模、动(静)载试验等第三方监测检测费用。因此,发包人委托检测机构进行2018定额未包括的材料抽样检验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委托检测机构进行2018定额中应由施工单位自检所发生的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1月26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175号 深圳市龙华区建筑工务署、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华宁路(石岩外环路-大浪北路)综合改造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4月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深圳市龙华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深圳市龙华区建筑工务署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施工期间,龙华区发展和改革局发布《关于调整区政府投资项目余土外弃有关标准的通知》,将政府投资项目弃土费用标准上限提高。弃土收纳费上限调整导致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由此造成弃土收纳费大幅上涨,现发承包双方就该费用是否可以调整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按照合同约定,弃土费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不增加任何费用。承包人认为,由于政府部门发布通知调整弃土费导致原合同弃土场收纳费的基础条件发生变化,并非承包人所能预见的,属于不可预见风险,由此引起费用增减的应予调整。 我站认为,经查阅来函资料,合同专用条款20.1.(3)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约定:人工、材料和机械价格波动的所有风险。对于土石方工程,还包括运距和弃土费波动的市场风险”,可见合同约定弃土费受正常的市场价格波动影响考虑在综合单价中。施工期间,龙华区发展和改革局发布《关于调整区政府投资项目余土外弃有关标准的通知》,如导致市场因政策原因引起波动的,则不属于市场自身运作产生的价格波动,不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即便政策引起价格波动,承包人还需证明本项目是否受到价格波动影响、是否导致损失,双方再据此按合同约定超出风险之外事件引起价款调整的规则进行计价。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1月26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某住宅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勘察、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4年10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约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清单灌注桩项目特征描述为“1.地层情况:具体以地勘报告为准⋯⋯4.桩段是否存在溶洞以超前钻资料界定为准,其他资料不作计算依据⋯⋯6.计价综合考虑:地层情况⋯⋯;7.计价包括:入岩增加费⋯⋯;9.完成本清单项目所需的一切相关工作”。施工阶段实施的超前钻(一桩一孔)勘察的地质情况与招标阶段提供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初勘资料)》存在显著差异。具体数据显示,实际施工需穿透溶洞顶板岩层(过程岩)量占入持力岩层量的比例为242.92%,而初勘阶段该比例为44.45%。因地质条件变化导致穿透过程岩的费用显著增加,双方就该费用的计取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承包人负有对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进行核实的义务,但未在招标规定时限内提出异议。此外,灌注桩招标清单已明确要求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穿透过程岩层及持力层的入岩增加费,因此该费用不应另行计取。 承包人认为,投标报价系基于发包人提供的初勘资料,而实际地质情况与初勘资料存在重大偏差,属于有经验的承包人无法预见的地质风险,因此相关费用应按实际发生予以计取。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勘察工作虽在发包范围,但承包人仅负责进场后的超前钻勘察任务。投标人依据招标工程量清单和发包人提供的地质勘察等资料进行报价,现发承包双方均认可实际地质条件与招标阶段勘察资料存在较大差异,该情形属于有经验的承包人投标时无法合理预见和考虑的风险范畴,且项目采用单价合同,故由此引起增加的费用应予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4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159号 珠海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广东长正建设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珠海隧道工程TJ1标工程项目计价争议(二)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9月24日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珠海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长正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履约过程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临时出入路口改变引起费用变化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清单编制说明》第三条“措施项目清单计价”第1款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2)明确,施工场地硬化以及招标图纸以外的进场道路、公共通道含在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内,投标人在该项措施内综合考虑。招标时发包人提供的临时场地布置图明确路面结构做法为15cm厚石屑垫层+24cm厚C30钢筋混凝土(φ12@200双层双向钢筋),图纸显示临时出入口的位置位于环港西路与珠海大道辅路交汇处。中标后按招标图位置向交警部门申请开设临时路口,当地交警大队以不符合规范和存在安全隐患为由建议另选地点开设临时路口。后按交警部门审批意见在地块南侧无名路开设9米宽临时施工路口,重新编制《珠海隧道工程TJ1标段施工总平面布置方案》并经发包人审批。由此导致临时进出道路长度与路面结构发生变化,发承包双方就临时路口改变导致道路长度与路面结构发生变化是否按变更工程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专用合同条款1.10 约定承包人应在投标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招标清单编制说明》第三条第1款(2)明确招标图以外的进场道路、公共通道费用包括在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均由投标人在该项措施内综合考虑,虽然临时进场道路位置发生变化,增加了道路里程,路面结构也发生了变化,但根据上述约定费用不应另计。承包人认为,临时道路出入口变化属于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且临时路口变更后,导致进场道路长度增加206.129米,路面宽8m,道路结构做法也与招标图不同,局部软弱地层采用了毛石换填。故应依据合同专用条件1.10.3场内交通的约定,按变更后的工程计算。 我站认为,来函资料显示,本工程为单价合同,合同总价为完成招标清单所需要的费用,承包人投标时是依据招标图纸显示的临时出入口位置和招标清单关于进场道路施工要求进行报价,施工中临时出入口的改变属于非承包人责任引起,属于工程变更事项,且变更后的实施方案经监理单位与发包人审批确认,因此应按合同关于工程变更调整价款的约定计取因临时出入口改变引起的费用增减。 二、关于场内重载道路结构做法变更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文件专用条款1.15可提供施工现场条件明确临时施工道路、临时施工场地的平整由中标人自行解决,费用含在合同总价内。招标时发包人提供的临时场地布置图显示重载道路与施工场地硬化结构做法均为15cm厚石屑垫层+24cm厚C30钢筋混凝土(φ12@200双层双向钢筋),但未单独开列清单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通过专家评审且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审批的场内重载道路结构做法改为35cm厚C25钢筋混凝土(内配φ12@200双层双向钢筋),发承包双方就此是否按变更工程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招标图明确了项目临时道路的场地硬化范围和具体实施方案,且在《招标清单编制说明》中明确施工场地硬化以及招标图纸以外的进场道路、公共通道包括在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均由投标人在该项措施内综合考虑,重载道路的费用已含在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不应另计变更费用。承包人认为,本项目大型吊装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吊装施工专项方案须结合场内施工重载道路统一编制,并通过专家评审后方可实施。招标图纸对基坑周边的重载道路进行了专项设计,不属于按系数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的常规临时道路硬化工程,且招标清单也未开列该项目,且实施过程是按发包人审批的场内重载道路专项方案进行施工,其道路结构做法与招标图不一致属于工程变更,则应按变更工程进行计价。 我站认为,本工程施工场地重载道路硬化在招标图中已明确位置与做法,实施过程按规定程序进行专项方案评审时,对其结构做法进行调整引起费用变化属于非承包人责任,属于工程变更事项,且变更方案已经监理单位与发包人审批确认,因此应按合同关于工程变更调整价款的约定计取因场内重载道路结构改变引起的费用增减。 三、关于隧道顶板高支模支架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隧道钢筋混凝土顶板的模板为高支模支架工程,属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招标清单仅有墙面脚手架清单项,而无满堂支架清单,现发承发包双方就顶板高支模支架清单是否属于清单漏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招标清单编制说明》明确招标人提出的措施项目清单是根据一般情况所列,投标人在报价时,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和拟采用的施工方案自行报价,投标人没有计算或少计算的费用,视为已包括在其他相关费用内。另现浇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要求充分考虑大空间、大体积混凝土所需增加的费用,招标过程承包人未提出答疑,隧道结构招标图纸与施工图纸又未发生重大设计变更,隧道顶板高支模支架费用按已标价工程清单综合单价计算不予调整。承包人认为招标清单中顶板模板所包含的支架费用,适用于常规施工方案下的一般模板支架,不适用于本项目隧道顶板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的高支模支架。该项费用属于招标清单漏项,应按合同文件通用条款“1.13:(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应对工程量清单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计算其费用。 我站认为,《招标清单编制说明》已经明确模板及支架费的内容,且要求充分考虑大空间、大体积混凝土所需增加的费用,投标人没有计算或少计算的费用,视为已包括在其他相关费用内,可见本项目的措施费用为包干计价。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未在招标答疑时及时提出书面意见,可视为理解并接受招标文件及招标清单编制说明所明示的相关风险。因此,顶板模板支架不属于漏项,其模板费用不予调整。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1月7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158号 珠海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广东长正建设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珠海隧道工程TJ1标段工程计价争议(一)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9月24日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珠海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长正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履约过程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地连墙施工工艺变化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文件提供的地质详勘报告显示,地连墙施工区域涉及岩层为较硬岩(中风化岩)、平均抗压强度等级为53.6MPa,没有坚硬岩(微风化岩)。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发现岩石的实际强度等级大幅提高,发包人随后委托原地勘单位进行地质补勘,补勘报告显示地连墙施工范围涉及的岩层有大量的坚硬岩(微风化岩)、平均抗压强度等级也提高至86.7MPa,且占比高达68.4%。原方案采用“成槽机+冲击钻”因多次偏孔而无法满足成槽要求,故变更为“旋挖机+双轮铣”施工工艺,并经过参建各方论证同意调整。发承包双方对地连墙施工工艺变化能否调整合同价格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明确“1.地层情况:按地质勘察报告…7.其它说明:综合考虑…入岩增加费等”,且在《招标清单编制说明》中表述为“综合考虑连续墙的成槽方式与成槽机械、连续墙施工高度、垂直运输等”,同时承包人的投标技术标中采用“机械设备配置情况计划投入2台双轮铣及成槽工艺明确拟采用槽机和双轮铣成槽”方案,故此次施工工艺和工法变化,不属于合同约定的可计价变更范围,不予调整费用。承包人认为,地质勘探报告较大差异超出了有经验的承包人的常规风险预判,由于现场实际地质条件已经发生显著变化,属于改变合同工作其他特性的情况,且招标清单中的“综合考虑连续墙的成槽方式与成槽机械、连续墙施工高度、垂直运输等”是基于招标时的地质条件综合考虑,该清单说明已不再适用,故应按照经批复确认并实际采用的“旋挖钻+双轮铣”工艺重新确定综合单价,调整地连墙合同价格。 我站认为,施工地质情况与发包人提供的地质勘察报告存在较大差异,引起地连墙施工方案变化,属于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事项,应依据合同变更估价条款进行合同价款调整。由于承包人投标已考虑“投入2台双轮铣及成槽工艺明确拟采用槽机和双轮铣成槽”的施工方案,故合同价格调整仅计取地质变化引起经审批的施工方案与投标方案费用的差异。 二、关于余方弃置运距变化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余方弃置运距按5公里考虑,要求投标人自行考虑处置方案,运距综合考虑,综合单价包干,结算时不作调整。根据双方提交的《金湾区航空新城南拓区珠海隧道弃渣场建设专题工作会议纪要》,金湾区住建局同意弃渣场选址地点。经双方见面会了解的情况,双方均没有提交资料证明该场地为发包方指定。余方弃置实际运距31.6公里。发承包双方对变更弃渣场引起余方弃置运距变化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招标工程量清单余方弃置项目特征中明确运距为“投标人自行考虑”,且在《招标清单编制说明》中也明确表述为“不可利用土石方由投标人自行考虑处置方案,运距综合考虑,综合单价包干,结算时不做调整”,承包人也未在招标答疑时及时提出书面意见,可确定其已认可招标工程量清单,故此运距变化不予调整费用。承包人认为,招标控制价报告显示土方弃运项目特征运距按5公里计算,该报告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内容,属于合同文件范畴。工程开工后,由于工程所在地周边无可用的弃土场,选定的弃渣场实际运距与招标文件约定的运距变化较大,已超出承包人在合同签订时所能预见及承担的风险范围,故应按照实际运距变更调整综合单价。 我站认为,“余方弃置(不可利用)”的项目特征中明确运距为投标人自行考虑,招标文件亦要求投标人必须详细勘察现场,现有的现场条件即为移交给中标人的施工条件,承包人投标报价时应结合现场条件综合考虑,如投标人认为控制价存在不合理的内容,应在招标阶段提出。会议纪要只明确了金湾区住建局同意弃土点的选址,且结合双方见面会了解的情况,并无相关资料显示该弃土点为发包人特别指定,故本工程余方弃置(不可利用)综合单价不予调整。 三、关于临时堆土(渣)场变化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文件招标清单说明余方弃置分为“可利用”、“不可利用”两种类型。“可利用”土石方用于拍卖处理以及明挖段覆土回填使用,投标人就近选择临时弃渣场,弃渣场需符合规定,运距不调整;“不可利用”土石方由投标人自行考虑处置方案,运距综合考虑,综合单价包干,结算时不作调整。利用土方调整为外弃土方包括三个部分:1#地块原设计回填22047.44m3,结构顶部回填45098.56m3,以及原计划拍卖土方10987m3。由于1#地块存在两条对澳供水管,不具备回填条件,也不具备临时存放利用土方的条件,该地块原设计回填土方变更为弃方;隧道结构顶部回填土方也由于该地块不能临时堆放先作全部外运弃置处理,待结构完成后再运回(或外购)进行回填;发包人原计划进行拍卖的土方实际未拍卖,进行外运弃置处理。发承包双方对上述情况是否相应调整合同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堆土场变化引起的外弃土方数量可进行计算,因本工程为固定单价承包,故弃土综合单价按招标清单中的“余方弃置(不可利用)”计算。但实际临时堆土点的位置变化调整和变更无法认定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故不予按实际运距调整外弃土方运距、增加外购土方的费用。承包人认为,可利用土方及拍卖后的剩余余渣(业主仅拍卖了中风化、微风化岩石,未拍卖土方)均须进行外弃处理,故应分别按实际外运运距调整外弃土方单价、增加外购土方的费用。 我站认为,据双方提交的补充资料显示,承包人选择的临时堆土(渣)场在施工场地范围内,但未经发包人书面确认,承包人虽未向发包人书面申报,但发包人在临时堆土(渣)场拍卖过部分石方,双方默认了该临时堆土(渣)场的选址。后续供水管道管理部门提出场地存在管线不允许覆土堆土,因此,1#地块回填土方及未拍卖土方的外运可视作变更为外弃土方,按合同清单项目“余方弃置(不可利用)”进行计价,超过约定幅度的工程数量协商确定合理价格计价;用于隧道结构顶部回填土方由于临时堆土(渣)场变化,资料显示该场地变更非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应按合同清单项目“土方场内利用(平衡调配)”进行计价,不予增加外购土方的费用。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1月7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157号 珠海城扬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斗门区市民服务中心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4月22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斗门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珠海城扬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施工过程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10.4.1变更估价原则约定“施工图预算中已有的项目单价按已审定的预算单价×中标费率计算、施工图预算中有类似的项目单价参照已审定的类似预算单价×中标费率计算、施工图预算中没有的项目单价按预算编制原则计算单价×中标费率计算”。发承包双方就“中标费率”是以招标控制价还是以施工图预算价作为下浮计算基础产生争议。 发包人认为,根据招标时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文件,其本身已在审定预算价基础上下浮了5%,而承包人投标报价又在招标控制价基础上再下浮6.18%,故中标费率应以审定预算价为基数合并计算总下浮率(即11.48%,符合合同约定“审定的预算单价为计算基础”的文义)。承包人认为,招标文件及签约合同均未明示预算价与招标控制价之间的关系,承包人是基于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进行报价并下浮6.18%。合同中亦未另行约定其他的下浮率,故中标费率应以招标控制价作为下浮的计算基数(即下浮6.18%)。 我站认为,经查阅上传资料,本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变更估价按已审定的预算单价或预算编制原则计算单价×中标费率计算,虽然未明确定义“中标费率”的具体计算方法及基数,但遵循行业习惯与招标投标形成价格的逻辑关系,承包人报价浮动率(中标费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1月5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151号 珠海万洋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鸿洲海豚湾文旅中心A地块项目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2年12月8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桂山岛十三湾,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珠海万洋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以下简称18计价依据)。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基础土方开挖,受场地限制,不能就近堆放,土方开挖后部分堆在基坑周边,部分需通过挖机和自卸车转运至场内30m至200m远处的其他楼栋临时堆放,待需要土方回填时再通过自卸车运输回原点或指定区域。施工过程中并未编制施工图预算,现发承包双方就场内运输是否计取自卸汽车运输土方定额子目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土方场内运输在各楼栋转堆,且部分土方堆放在开挖基坑周边,一部分转运至其他未开挖楼栋的场地,土方在场内转堆未运输到红线外。承包人投标时已对现场和工程实施条件进行勘察,相关费用应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按合同条款和18计价依据原则,已计取土方开挖、回填和余土外运费用,不应再计取场内转运费用。承包人认为,因施工顺序和安全需要,部分土方需运至其他楼栋堆放,场内实际运输距离已经监理、发包人确认,合同约定采用《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计价,因此,未堆在开挖楼栋基坑边部分的土方,应计取土方场内运输费用。 我站认为,根据上传资料及双方见面会各方陈述的情况,发承包双方确认招标文件及合同相关条款时,没有明确投标报价浮动率自行考虑土方场内运输。本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方式,依据相关定额规定,土方场内运输费用应按实计取。因此,土方场内运输应按定额计量计价后,乘以投标报价浮动率计取费用。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0月31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156号 佛山市顺德区顺控路桥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华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顺德区新城路(规划逢沙大道至东乐路)综合管廊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9月9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地点位于佛山市顺德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佛山市顺德区顺控路桥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华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主体结构总说明十第4点要求,钢筋的连接分为绑扎搭接、机械连接或焊接,当受拉钢筋的直径d>25mm及受压钢筋的直径d>28mm时,不得采用绑扎搭接接头,需进行疲劳验算的构件,其纵向受拉钢筋采用机械连接。招标工程量清单分别开列了三个“机械连接”的清单子目,项目特征分别为“钢筋挤压套筒连接”和“电渣压力焊”。工程结算时,财审委托单位与发包人、承包人因机械连接接头是否应该计费发生争议。财审委托单位认为,《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以下简称2013市政工程计算规范)规定,钢筋工程除设计标明的搭接外,其他施工搭接不计算工程量,由投标人在报价中综合考虑。本工程设计要求受力钢筋连接采用焊接或机械连接,均按焊接考虑,核减机械连接费用。发包人认为,钢筋制作安装及机械连接接头招标时已分别单独列项,且实际施工也按图纸和清单要求采用机械连接,应按实予以计量。承包人认为,现浇构件钢筋投标清单的组价定额子目工作内容不包括设计要求的机械连接接头,机械接头应按设计要求的数量及对应的投标单价按实计价。 我站认为,钢筋连接方式应以设计要求为准。本工程执行2013市政工程计算规范,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现浇构件钢筋”项目,但其特征描述未明确包含机械连接费用,又开列“机械连接”,综合分析招标清单整体设置情况及招标文件关于投标报价要求,“现浇构件钢筋”清单的单价不包括设计要求的机械连接费用,机械连接另外计费。如工程实际施工已按设计要求对需进行疲劳验算构件的纵向受拉钢筋采用机械连接,则应计算机械连接的费用。此外,根据《钢筋焊接与验收规程》,电渣压力焊属于焊接连接,编号“010516003”、项目名称“机械连接”、项目特征“电渣压力焊”的项目清单不适用于设计要求的机械连接。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1月5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