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标定复函〔2025〕171 兴宁市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兴宁市南部新城棚户区改造三期(宁新安置区C区)建设项目一期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7年12月1日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兴宁市,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兴宁市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合同预算综合单价确定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以施工预算作为最高投标限价,其预算内容作为招标清单,要求投标人无需逐个报价,仅在投标函中报建安工程的投标下浮率。合同专用条款14.2约定,工程量按实结算,工程预算清单若有明显差错的,需按定额套价调整,最终结算以兴宁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以下简称财政审核中心)审定的结算审核价乘以投标报价浮动率为准。现发承包双方就结算审核时对工程预算中明显错误的综合单价是否调整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预算未经财政审核中心审核,工程结算以工程预算清单综合单价报审,其综合单价有明显差错的应进行调整,工程量按实进行结算。承包人认为,工程预算是合同组成部分,2023年5月22日兴宁市财政局颁发的《关于加强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预算评审的通知》(兴财建〔2023〕11号)第一条明确“自2023年6月1日起,100万以上(含100万)的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预算,须由财政局投资审核中心进行评审,预算未经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评审的项目原则上结算不予评审”,本工程预算是在兴财建〔2023〕11号文发布之前确定的,不属于该文规则必须审核的范围,结算应按照工程预算中的清单综合单价进行计算。 我站认为,综合分析来函资料,本工程虽然约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但招标过程是由投标人报预算总价下浮率确定中标价,预算内容为招标清单,且合同约定结算按实计量,构成最高投标限价的工程预算经下浮后,如有明显差错的,需按定额套价调整,可见本工程实质为定额计价,因此发承包应遵循合同约定,执行定额应用规则与相关规定进行结算。 二、关于物价变化合同价格调整基准期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未明确物价变化合同价格调整基准期,但合同基准日约定为投标截止日前28天,工程投标截止日为2017年11月8日,则投标截止日前28天为2017年10月11日。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所采用的工、料、机价格为兴宁工程造价信息2017年第2期(2季度)。结算评审时发承包双方就物价变化合同价格调整基准期确定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材料价格调差基准价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为基准日期,即2017年10月(4季度)的兴宁工程造价信息中相应材料价格。承包人认为,工程预算是合同组成部分,应按照编制日期所采用的工程信息价2017年(2季度)为材料调差基准价格。 我站认为,本工程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已明确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合同基准日期,且对物价波动基准价格无专门约定,则其物价变化合同价格调整应为合同基准日价格,即以2017年10月的兴宁工程造价信息中相应材料价格作为基准期价格,对施工期间材料价格波动超±5%的部分调整材料价差。 三、关于预算包干费率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以下简称2010计价依据),预算包干费按1%计算。实施过程中施工合同范围内的1#、10#、11#楼及文峰十二路(K1+970-K2+560段)、新城大道(K0+900-K1+400段)、文峰三路市政道路等工程,因受征拆、管线迁移、用地手续等非承包人原因影响未能在合同工期内完成,工期延期。2022年9月30日,依据兴宁市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和市委常委会议精神签订了本工程补充合同(三),明确上述工程按《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以下简称2018计价依据)各专业综合定额计价。结算评审时发承包双方就采用2018计价依据预算包干费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预算包干费的费率按原招标文件约定的1%计取。承包人认为,按照2018计价依据各专业综合定额计价,预算包干费的计取应该符合2018定额的规定,即以各专业定额中人工费和机具使用费为计算基础乘以相应的费率进行计算。 我站认为,来函资料显示,招标文件、主施工合同所采用的计价依据为2010计价依据,约定预算包干费率1%,是基于2010计价依据中各专业定额计算的分部分项工程费为计算基础计价的。补充合同(三)明确按2018计价依据各专业综合定额计价,但未对预算包干费计价进行约定。因2018计价依据中各专业定额预算包干费改为以分部分项工程的人工费与施工机具费之和为计算基础,其费率也与2010计价依据不一致,建议发承包双方本着补充合同(三)起草时的真实意思协商解决。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1月18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168号 广东省机场集团物流有限公司、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白云机场国际4号货站(联邦快递华南操作中心)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3年10月31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广东省机场集团物流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施工过程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招标时,招标图纸未包含雨水调蓄池、化粪池的基坑支护设计,仅室外给排水施工设计及施工说明第十一条第4点明确,涉及基坑支护的管段需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项设计;招标清单未单独开列基坑支护分部分项清单,仅以“项”开列了“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措施项”措施其他项目清单,雨水调蓄池、化粪池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特征要求投标人综合考虑土方开挖、回填、弃置等满足图集、设计及招标文件要求的辅助性工作。施工期间,因构筑物埋深、地质条件及场地限制,承包人提出需先进行基坑支护方可开挖土方,要求发包人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粤建规范〔2019〕12 号)提供基坑支护专项设计。经发包人、设计、监理、承包人各方协调会议商议,决定由设计单位出具基坑支护设计图纸,后续设计单位结合专家论证意见及方案优化专题会议意见补充完善图纸,承包人按图完成施工。因专用合同条款第68.2条约定“措施项目费总价包干”,发承包双方就基坑支护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地下构筑物基坑支护属于措施项目费,应按包干计价。承包人认为,该部分基坑支护属于变更增加项目,根据粤建造发〔2013〕4号文与粤建造发〔2013〕29号文件的规定,基坑支护设计要求的钢板桩属于分部分项工程不属于措施项目,因此要求计算基坑支护变更增加的费用。 我站认为,经查阅来函资料,招标图纸中明确基坑支护专项设计由发包人负责,在发包人无法提供基坑支护专项设计招标图纸的情况下,投标时作为有经验的承包商应根据招标图纸及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基坑支护投标方案,并根据投标方案报价。若在施工过程中,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经专家论证及各方一致同意后,设计单位出具的基坑支护专项设计方案与原投标方案不一致的,可根据《关于实施<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的若干意见》(粤建造〔2013〕4号)第二条的规定,调整基坑支护专项设计方案与原投标方案两者对比相差的费用。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1月11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学校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1年4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采用定额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98.3条约定,发包人只提供现状条件,施工所需的场地平整、临时设施搭建以及保证周边车辆通行道路畅通,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双方就现场围挡工程费用是否单独计取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98.3条约定,施工围挡费用属于保障施工开展的临时设施范畴,应由承包人承担,不应另行计算。 承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第98.3条中约定的内容为承包人应履行的合同义务,该义务履行的前提条件是按合同约定方式进行计价,即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施工围挡价格,按合同履行围挡的施工责任。施工现场围挡应执行相关定额子目计算。 三、我站观点 上传资料显示,本工程投标报价时采用下浮率报价方式,合同并未明确约定现场围挡工程费用考虑在下浮率中不另行计算,也未对该费用计价进行专门约定,因此编制预算时应按合同协议书预算编制原则的相应约定计算现场围挡工程费用。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47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学校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1年4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采用定额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协议书预算编制原则第3.2条约定,施工图预算编制中的材料单价执行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信息网发布的建筑工程材料市场参考价(以下简称“当地信息价”)。当地信息价缺项的按珠三角其他八个地级市(不含其县镇)造价站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并取其平均价格执行。当珠三角其他八个地级市信息价没有合适的,按除珠三角九市以外的省内其他地级市的信息价并取其平均价格执行。当省内各地区工程造价信息均没有可以参考使用时,则按正规合法经营的询价网站进行询价。预算编制时当地信息价未发布抗震支架、应急疏散指示灯、应急照明灯材料价格,珠三角其他八个地级市仅有某市发布了信息价,发承包双方就上述材料是否采用该市信息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经调研,该市信息价中的抗震支架、应急疏散指示灯、应急照明灯的价格远高于市场询价,此部分材料价格不应采用该市信息价。 承包人认为,该市的信息价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故预算编制时凡符合合同约定范围的材料价格应按协议书中第3.2条约定执行,抗震支架、应急疏散指示灯、应急照明灯应执行该市信息价。 三、我站观点 根据本工程合同协议书材料单价计取原则的约定,施工图预算编制中的人工、材料及设备单价优先执行当地信息价,当地信息价缺项的按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地区其他八个地级市(不含其县镇)造价站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并取其平均价格执行。因此,施工图预算中的材料单价应根据合同约定的计取原则执行,但如对各地信息价存在异议的,可提交充分依据申请信息价发布单位修正。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47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学校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1年4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采用定额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预算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电梯工程属于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电梯采购时,价格包含设备费、安装费、运输费。双方就电梯工程如何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电梯由厂家安装,应按采购价格(含设备费、安装费、运输费)补充子目计价,不再计取管理费、利润及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规费等。 承包人认为,电梯采购价虽含安装费,但电梯工程属于施工总承包范围,电梯的安装费应按合同约定套用《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安装定额”),设备费按采购价扣除安装费部分计取。 三、我站观点 采用定额计价时,工程管理费、利润等费用按定额规则以分部分项的人工费与施工机具费之和为基础乘以相应的费率计算。电梯采购价虽包含设备和安装等费用,并未包含前述相关的工程项目管理费、利润等,因此根据本工程合同协议书预算编制原则和材料单价计取原则的约定,电梯的安装费执行2018安装定额相关子目,电梯主材价格要扣减采购价所含的厂家安装费用与已在定额包含的辅材费用。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47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学校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1年4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采用定额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为学校二期建设项目,施工时已建学校处于正常教学状态,新建区域与已建区域交叉分布于整个校园范围内。适用的《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总说明规定在生产车间边生产边施工的工程可以计取特殊环境和条件下人工降效费用,粤标定函〔2020〕6号文第4条解答“边生产边施工,是指在处于运营或生产状态的场所内施工的情况,并非狭义理解为工厂的生产车间,类似在不能封闭的道路上施工、在不能停业的场所施工,均可以计取该特殊环境和条件下人工降效费用”。现发承包双方就预算编审时能否计取特殊环境和条件下人工降效费用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本工程施工场所有围挡封闭,施工过程不受外部环境影响,不属于“边生产边施工”情形,故不存在降效情况,不应计取特殊环境和条件下人工降效费用。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施工范围与已建区域交叉布置,学校正常教学及活动给现场布置、人员、材料进场等项目施工组织造成较大影响,符合在不能停业的场所施工情形,应计取特殊环境和条件下的人工降效费用。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招标文件,招标阶段发包人并未对施工场地设定限制施工作业的特别条件,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投标时应勘察了解过现场实际情况,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现场作业条件,且发承包双方提交资料中,未提交施工场地作业条件因受学校教学活动及生活影响而增加费用的凭证,因此,未能确定本工程施工场地属于“边生产边施工”情形,故特殊环境和条件下人工降效费不计取。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47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180号 清远市代建项目管理局、广州市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清远市第一中学扩建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2年10月26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清远市,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清远市代建项目管理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市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广州市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82.2.1条约定“本工程采用固定清单单价合同,以中标单位投标综合单价为结算单价”,专用合同条款第82.2.2条约定“为避免出现不平衡报价,在结算时,承包人的投标清单综合单价根据下列方式调整: (1)承包人投标清单综合单价高于招标人招标控制价中的清单报价时,按清远市财政局审核的招标控制价的清单综合单价×(1-中标下浮率)计算…”,且招标阶段已公示了合同文件、招标控制价总价及各清单综合单价。现发承包双方就当合同清单综合单价高于招标控制价中相应综合单价时,是否按专用条款第82.2.2条约定执行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招标阶段已公示合同文件及招标控制价明细,承包人全程未提出异议,则应严格按合同约定执行该调整条款。承包人认为,该调整条款实质改变了中标综合单价,背离了招投标文件的核心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故应按中标单价执行,不论高或低于控制价均不作调整;或在保持中标总价不变的前提下,由双方协商综合单价。 我站认为,经查阅上传资料,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了不平衡报价的判断方法与调整方法,并在招标阶段也公布了招标控制价总价和综合单价明细,承包人在招标投标期间内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在投标前是知晓此条款的。但是,在执行此条款时,应保持中标合同总价不变,否则不平衡报价项目按该条款调整的单价计价,将导致在无任何可调价事项发生的情况下,改变了承包人的中标合价,也否定了中标价的效力,有违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于该条款事关双方重大权益,建议双方遵循招投标相关规定,招标工程量部分仍应按中标单价结算,因招标工程量偏差和工程变更引起工程数量的增减部分则按调整不平衡报价后的合同单价结算;但如果不平衡报价项目按合同约定调整后的单价明显偏低或偏高的,则不适用于招标工程量偏差和工程变更引起工程数量的增减部分计价,需双方结合市场价格与报价水平协商确定综合单价。 专此函复。如果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1月27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179号 佛山市妇幼保健院、广州宏达工程顾问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佛山市妇女儿童医院建设项目5号楼改建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5月17日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佛山市新城南片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2020〕53号)要求,发包人佛山市妇幼保健院、代建单位广州宏达工程顾问集团有限公司以直接发包的方式,确定由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现对来函涉及的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于2020年8月17日开工,2021年3月25日通过竣工验收。项目预算由佛山市粤辉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有限公司编制,2020年12月报送财政评审部门;2021年3月,该部门复函明确按相关规定此类工程无需其审定,此后,该项目预算经发包人审核通过,双方于2021年5月17日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预算价仅作为支付依据,竣工后以财政评审部门审定的综合单价结算”。2023年底,发包人将承包人编制的竣工结算报送财政评审部门审核,仍被拒收,财政评审部门再次明确此类专项费用不予审核,发包人遂另行委托咨询单位开展结算审核。在审核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就结算综合单价的确定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预算未经财政评审部门审核,结算综合单价应重新组价确定。承包人认为,本工程属于疫情期间的应急工程,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签订合同,预算单价为承包人当时可以接受的单价,因此应按该工程预算的综合单价进行结算。 我站认为,本工程系应急项目,2021年3月25日项目竣工验收,当月预算报送财政部门评审被拒收,发承包双方在知晓财政评审部门均不予审核本项目的施工预算和结算的情形下,签订的施工合同仍约定以财政评审结果为结算依据,该合同条款客观上已无法履行,发包人作为合同条款的起草方,应对该条款无法落实承担主要责任。在预算送审被拒后,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编制、并经双方核对确认的预算价,已成为双方签订合同以及履行工程款支付的重要基础,对发承包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发包人自2021年5月合同签订至2023年底报送结算,项目已经竣工交付使用,无需实施项目管理工作,期间有充足时间对预算单价进行审核与修正,但仍未提出实质性异议,应视为对该预算价的基本认可。综合上述情况,为公平合理地解决结算争议,建议发承包双方以经双方确认的预算价为依据,参考合同约定的《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施工期间的工程造价信息及双方确认的市场询价结果,并结合投标下浮率开展竣工结算。对于材料价格争议部分,结算审核单位应收集能反映施工期间市场价格水平的资讯,公平合理确定材料结算单价。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1月26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某学校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1年4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采用定额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约定预算以审核部门审定结果为准,2023年3月30日预算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报送审核部门。2023年4月12日省定额站发布《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20期)》(粤标定函〔2023〕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勘误、调整了《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部分子目,此时审核部门尚未审定本工程预算,现发承包双方就审定施工图预算是否执行46号文相关规定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预算未经审核部门审定,应按46号文调整后的定额执行。 承包人认为,46号文发布前,预算已经过发包人审核并报送政府审核部门,此时间点后发布的46号文不适用本工程。 三、我站观点 46号文是对《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动态调整,所调整内容与我省现行工程计价依据配套使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已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作调整。本工程合同约定预算以审核部门审定结果为准,目前预算未经审核部门最终审定,即预算造价成果文件尚未最终确定,且合同未约定不执行补充或勘误的定额,故46号文应作为本工程预算编审依据。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47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178号 东莞市石鼓净水有限公司、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东莞市常平东部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11月26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东莞市常平镇,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东莞市石鼓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现更名:东莞市石鼓净水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余方弃置工程量计算争议 本工程土石方工程招标清单,未单独开列余方弃置清单项目,而是按外运土石方工程量,将挖土与余方弃置两个项目工作合并开列清单项目。虽然本工程采用总价合同,但合同专用条款71.1、73.1分别约定当分部分项工程缺项漏项、工程量偏差等事件引起合同价款变化达到一定比例或金额时允许进行调整。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余方弃置工程量的计算规则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依据《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以下简称市政工程量计算规范),余方弃置工程量的计算规则为“按挖方清单项目工程量减利用回填方体积(正数)计算”。因回填方体积需考虑1.15的压实利用系数,故余方弃置工程量应在扣减利用回填方体积时,相应调减4941.46m³ 土石方。承包人认为,市政工程量计算规范规定,余方弃置工程量应按挖方工程量减去利用回填方工程量,其中挖方、回填方工程量计算规则明确为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即为天然密实体积,不需要考虑1.15压实利用系数,其系数换算是按定额计价的工程计算规则。则余方弃置清单工程量按挖方清单工程量减去利用回填方清单工程量计算,不存在虚增工程量。 我站认为,本工程为总价合同,基于土石方工程招标清单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均未单独开列余方弃置清单项目,且双方见面会反馈事实时均表示挖、运土方清单工程量是以余方弃置工程量与挖土方工程量一致的计算规则确定其综合单价,若不属于合同专用条款73.1约定的工程量偏差事件,则不应通过调整余方弃置工程量而调整合同价款。 二、关于高压旋喷桩计价争议 本工程进水管线顶管接收井结构招标图明确了高压旋喷桩的桩径、桩长,但未说明水泥掺量。招标工程量清单未开列高压旋喷桩清单项目。中标后设计单位对水泥掺量补充说明为250kg/m。合同专用条款71.1“合同履行期间,若出现合同文件、招标文件中已明确包含在合同及招标范围之内,施工图纸及相关说明资料表述清晰的实体项目,在单位工程相应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没有与其项目特征相符的清单项目,并且其工作内容又不包含在其他清单项目中,若该实体项目参照合同专用条款中有关工程价款调整方法规定(其中: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计价时点,按基准日期的计价时点执行)计算的工程价款超过有效合同价款的1%或10万元的,经发包人审核同意予以合同价款调整”。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高压旋喷桩是否属分部分项工程缺项漏项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原招标图纸《进水管线结构设计图(六)》高压旋喷桩仅缺水泥掺量,不属于合同条款71.1约定的分部分项工程缺项漏项事件。承包人认为,实际施工按设计单位补充说明的水泥掺量,且打桩记录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代表共同签字确认,施工过程中补充水泥掺量是对原施工图的进一步明确,高压旋喷桩属于漏项应调整合同价款。 我站认为,招标图进水管线顶管接收井采用高压旋喷桩加固,招标工程量清单未开列该清单项目,实施过程设计补充说明进一步明确了高压旋喷桩相关技术参数,且承包人按图施工,属于合同专用条款71.1分部分项工程缺项漏项事件,故按合同专用条款71.1约定,按基准日期的计价时点计算的工程价款超过有效合同价款的1%或10万元的,经发包人审核同意予以调整合同价款。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1月25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