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标定复函〔2024〕66号 广州市南沙区建设中心、广东中南建设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南沙院区建设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7年8月8日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南沙开发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广州市南沙区基本建设办公室(现更名为广州市南沙区建设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由广东中南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设计要求“外围作为封闭止水作用的三轴搅拌桩施工时应套打一根”,招标工程量清单开列了“Φ850mm三轴搅拌桩”,计量单位为“m”。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三轴搅拌桩工程量计算是以二根净值加一根套打桩为一个计量单元,还是按三根净值为一个计量单元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参照粤标定复函〔2022〕10号的回复意见,本工程同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以下简称“房建计量规范”)的计量规定,故三轴搅拌桩工程量应按成桩后三根净值为一个计量单元计算,套打一孔费用由投标人在投标相应综合单价中考虑,不作调整。承包人认为,三轴搅拌桩是按房建计量规范的“深层搅拌桩”清单项开列,其计量规范并未明确套打一孔的三轴搅拌桩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也未说明综合单价应考虑套打一孔费用。本工程是在2017年6月招标的,投标时采用的计价依据是《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的补充子目(粤建造发〔2014〕10号),该补充子目中也并无套打的计价说明。分析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清单,三轴搅拌桩清单工程量是按二根净值加一根套打桩为一个计量单元来计取。故结算时同样应执行招标工程量清单的计量规则,若清单工程量按三根净值为一个计量单元计算,则应调整中标综合单价。 我站认为,本工程套打一孔三轴搅拌桩清单参照房建计量规范“深层搅拌桩”清单项开列,规范中未明确套打一孔三轴搅拌桩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招标文件也未有套打一孔三轴搅拌桩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经发包人书面反馈确认三轴搅拌桩招标清单工程量按照二根净值加一根套打桩为一个计量单元进行计取,当时在造价管理机构未有明确三轴搅拌桩清单计量规则的情形下,此工程量计算方式是招标人对该清单计量规则的真实意思,由于投标人投标时也是基于该工程量考虑相应的综合单价,故结算时亦应按照该计量方式计算清单工程量。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5月20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4〕65号 东莞市厚街镇水务工程运营中心、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厚街镇史涌碧道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2年5月6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东莞市厚街镇,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东莞市厚街镇水务工程运营中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松木桩工程量计算的争议 本工程因设计变更,增加密排施打的松木桩支护,现发承包双方对松木桩工程量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松木桩根数应按驳岸延长米/木桩大头直径0.1678m计算。承包人认为,松木桩根数应按驳岸延长米/木桩中心距离0.12m计算。 我站认为,本工程设计变更增用的松木桩为形状、尺寸不规则的柱体状,采用密排施工时,其工程量按照设计、监理确认的桩位布置方案按实计量。 二、关于松木桩综合单价计价的争议 本工程因设计变更,大量增加松木桩,现发承包双方对松木桩综合单价调整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招标控制价中松木桩清单综合单价错误,依据合同通用条款、《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的部分应该调整投标综合单价。承包人认为,依据合同专用条款,变更增加的工程量其综合单价应按照投标综合单价执行。 我站认为,本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且为公开招标工程,中标结果具有法律效力,中标价格已经成为双方订立的合同组成部分,招标人认为招标控制价中某个综合单价在依据定额组价出现错误而擅自改变该清单中标价格,有违《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规定,故松木桩综合单价结算时应按中标单价计算。 三、关于松木桩材料价差计算的争议 本工程因设计变更增加松木桩工程量,现发承双方对松木桩是否计算材料价差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履行期间松杂原木涨落已超合同约定的5%,应该调整材料价格。承包人认为,依据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松木桩不属于调差公式可调子项,属定值权重部分,不应调整材料价差。 我站认为,经查核双方提交的资料,并未见松木桩材料价格存在异常波动情形,且按施工合同专用条款76条约定,松木桩不在可调价差的材料范围内,因此松木桩材料不计算材料价差。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5月20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4〕64号 广州开发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广州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黄埔开放大道中、开放大道北建设工程计价争议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6月3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黄埔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广州开发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广州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承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现对来函涉及合同履行阶段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因开放大道中工程东二环-广深跨线桥设计变更,由钢盖梁变更为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盖梁,现发承包双方对措施项目费是否调整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相关规定,桥梁支架及模板属于措施项目费;结合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23.2、23.5条“措施项目费(除施工围蔽费用外)固定不变、包干使用,结算时不予调整;变更签证工程和新增工程,措施项目费不计取”的约定,故东二环-广深跨线桥设计变更,不计量桥梁支架及模板等相关措施项目费用。承包方认为,本次设计变更,跨线桥设计方案颠覆性修改,施工措施方案也同步调整,属重大设计变更。合同约定措施项目费包干,基于招标图纸和可预见的变更、签证。本次设计变更引起的措施费增加,已超出了有经验承包人所能预见与避免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且建设单位编制设计变更预算,扣减了钢盖梁制安的措施费用,故发包人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调整设计变更引起的措施项目费变化。 我站认为,合同约定措施项目费包干、变更签证和新增工程不计取措施项目费,是基于招标图纸不发生重大改变及变更签证和新增工程在可预见可控制前提下对相关措施项目费用的包干。本次设计变更,引起分部分项工程费用变化约6000余万元,属重大设计变更,且设计变更导致施工措施需同步做重大调整而增加费用,继续按合同约定措施项目费包干有失公平。故建议发承包双方客观、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处理本次设计变更引起的措施项目费调整。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5月20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4〕63号 梅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关于梅州市梅州职业技术学院新建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9月28日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梅州城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梅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认由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现对来函涉及预算编制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场地清表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为新建校舍,包括教学楼、宿舍、食堂、操场等多幢建筑及道路广场、停车场等,发包人还要求承包人负责前期红线范围内的场地清表工程,发承包双方就前期场地清表工程应执行《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房建定额”)还是《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市政定额”)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前期场地清表工程作为独立的单项工程,应适用2018市政定额相应子目。承包人认为,根据《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23期) 》( 粤标定函〔2021〕45号)的解答,与主体工程一起发包的房建项目挖填土方应执行2018房建定额的相应定额子目,故场地清表工程应执行2018房建定额。 我站认为,本工程为新建校舍,依据《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50841-2013应属于建筑工程,适合采用2018房建定额为计价依据,故本工程建设前期的场地清表可参照2018房建定额的相应定额子目计算。 二、关于余方弃置清单工程量的计算争议 本工程回填土按设计要求需夯实,在计算余方弃置工程量时,发承包双方就扣减回填土工程量是否应折算为天然密实体积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回填土已按设计规范要求夯实,则回填土总体积应折算为天然密实体积。承包人认为,回填方按设计回填体积计算,余土体积=挖方体积-回填方体积,则回填方体积不需要折算为天然密实体积。 我站认为,根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余方弃置的清单工程量计算是按挖方清单项目工程量减利用回填方体积(正数)计算,则可利用回填方体积需折合天然密实体积计算。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5月20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某宿舍楼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勘察、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0年8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基坑支护设计总说明要求,钢管桩的施工工序为“超前钢管需采用直径168mm钻机成孔,成孔后再采用42.5R普通水泥,按水灰比0.50配制的水泥浆(或砂浆)灌浆填满,再插入钢管φ140×4.5”。发承包双方就钢管桩执行定额子目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钢管桩应执行《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房建定额”)“A1-3-125钻孔灌注微型桩”“A1-5-99钢管(锚杆、土钉、微型桩)制安”定额子目,钢管焊接接桩及钢管桩钻孔产生的泥浆均不予计算。 承包人认为,现场微型钢管桩施工为压力灌浆法,且微型钢管桩采用的是6m标准节钢管,施工时需电焊接桩,钢管桩应包含成孔、制浆压浆、埋管、接桩及泥浆外运,应分别执行2018房建定额的“A1-3-123压力灌浆微型桩”“A1-3-64钢管桩电焊接桩”“A1-3-127钢管埋设”“A1-3-119泥浆罐车泥浆运输”等定额子目。 三、我站观点 根据基坑支护设计要求,超前钢管桩应套用2018房建定额的“A1-3-123压力灌浆微型桩”及“A1-3-127钢管埋设”定额子目,钢管焊接接桩已包含在“A1-3-127钢管埋设”定额子目中,不应另行计算,钢管桩成孔、埋设注浆如产生泥浆需外运,按实际发生工程量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51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宿舍楼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勘察、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0年8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地勘报告“土工试验分层统计表”显示,淤泥质粉砂平均含水率42.2%、液限38.88%、孔隙比1.092,淤泥质土平均含水率53.28%、液限44.56%、孔隙比1.383。基坑土方大开挖执行定额时,发承包双方就淤泥质粉砂、淤泥质土在定额中对应的土壤类别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依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房建定额”)A.1.1章说明“淤泥为在静水或缓慢的流水环境中沉积,并经生物化学作用形成,其天然含水量大于液限、天然孔隙比≥1.5的粘性土,外观上呈流塑状态”,本工程地勘报告中淤泥质粉砂及淤泥质土的孔隙比均小于1.5,属一、二类土。 承包人认为,2018房建定额A.1.1章说明“干土、湿土的划分:首先应以地质勘测资料为准,含水率<25%为干土,含水率≥25%且小于液限为湿土”,但未明确含水率大于液限的湿土如何计价。2018房建定额未明确规定的,可参照《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市政定额”)D.1.1章说明“干土、湿土的划分:首先应以地质勘测资料为准,含水率<25%为干土,含水率≥25%不超液限的(超液限为淤泥)为湿土”的规定,本工程淤泥质粉砂、淤泥质土的平均含水率均大于25%且超过了液限,应按淤泥考虑。 三、我站观点 本宿舍楼工程属于房屋建筑工程,淤泥质粉砂、淤泥质土的土壤类别应按2018房建定额的规定,按一、二类土执行。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51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水供应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7年9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项目设计隧洞断面小,地面运输宽度受限,隧洞开挖大型施工机械来回行驶碾压原设计排水沟,造成排水沟破坏,导致隧洞内水流无法集中排放。省安委办在2021年9月27日检查时对此提出整改,参建各方共同研讨制定了在隧洞内增加管道临时排水方案,即在两个错车道位置各设置一个集水坑,采用抽水泵和PVC排水管将洞内大部分流水由集水井收集后沿管道排放至洞外。竣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隧洞内增加管道临时排水费用是否应计取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96.1(一)其他风险之(8)约定“隧洞降排水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在报价时综合考虑”,故管道临时排水费用不予计算。 承包人认为,隧洞内增加管道临时排水工程为根据省安委办要求,且实际已按审定的整改方案实施,故该方案增加的费用应按确认的工程量给予结算。 三、我站观点 虽然承包人已根据省安委办要求,按照管道临时排水方案进行了整改,但本次整改若是因承包人现场管理不善造成的,或是因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的排水方案缺陷造成的,由此增加的管道临时排水工程费不予计量计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公建项目,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咨询公司负责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2019年11月签订咨询服务合同,合同履行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招标文件及咨询合同显示咨询服务的工程主体部分为两馆一场及配套运营商业功能空间等,建设规模为总建筑面积约9.19万平方米,项目投资估算约256,407.58万元。服务内容为提供从投资估算至工程结算审核备案完成的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咨询合同约定最终服务费结算价不超过签约合同价。在咨询服务过程中,因委托人建设方案调整,增加训练馆,两馆一场调整为三馆一场,配套设施增加下穿隧道工程等,总建筑面积调整为20.53万平方米,项目总投资调整为299,959.45万元。现委托人与咨询人就建设规模和工程内容变化后能否调整咨询服务费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委托人认为,根据《咨询服务合同》第24.1.1款约定,本项目咨询服务费最终结算价不超签约合同价,咨询人以建设规模增加为由申请增加咨询服务费缺乏合同依据。 咨询人认为,由于本工程建设方案调整,建设规模、总投资均发生了重大变化,其建筑面积增加11.34万平方米,项目总投资增加43,551万元,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3条、第543条相关规定调整咨询服务费。 三、我站观点 来函资料显示,本项目《咨询服务合同》第二十四条24.1.1款(一)仅约定“如项目工作范围发生变更,由委托人与咨询人双方协商解决”,但未对咨询服务应承担的风险范围以及超出风险范围时调整费用的方法进行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因委托人调整建设方案,其建筑规模、工程内容、总投资均发生了重大变化,属于招标定价时双方无法预见的变化情形,由此导致咨询服务费增减的应予调整,故合同双方可以通过索赔补偿方式协商解决。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50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厂房与配套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2年6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暂定,结算价按批复施工图预算价乘中标费率加可调整造价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现行定额编制预算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为工业厂房,智1~13栋区域地下室采用现浇混凝土结构,地上建筑主体结构梁、板均采用预制装配式结构(其中卫生间为现浇混凝土结构),预制装配率为64.69%。装配式预制构件设计采用大跨度预应力双T板、梁组合模式,单个预制构件重量6~9吨,吊装设备采用起重力矩6000(kN·m)的自升式塔式起重机。发承包双方对垂直运输工程量、定额子目内的吊装机具费系数和自升式塔式起重机型号规格能否调整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构件及部品工程章说明第二条“本章垂直运输费不单独计算,含在措施项目中的垂直运输费内,考虑到预制混凝土构件吊装的因素,垂直运输相关定额子目内的塔吊、卷扬机机具费应乘以系数1.20”。故本工程垂直运输工程量应按现浇构件与预制构件体积之比区分现浇构件与预制构件,其中预制构件部分垂直运输相关定额子目内的吊装机具费均应乘以系数1.20,现浇构件按定额规定计算,定额子目内的自升式塔式起重机起重型号规格不调整。 承包人认为,塔吊配置按整体项目地上地下全覆盖使用原则通盘考虑,配制重型自升式塔式起重机起重力矩6000(kN·m);塔吊设备投入使用时间贯穿项目施工全过程,并未因起重配置大而缩短使用周期时间。故地下地上现浇砼部分垂直运输相关定额子目内的吊装机具费均应乘以系数1.20,定额子目内的自升式塔式起重机起重力矩1000(kN·m)调整为定额可换算的最大力矩5000(kN·m)。 三、我站观点 《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构件及部品工程章说明第二条规定是考虑装配式建筑在施工机械配置上需要根据装配式构件、部品部件的尺寸及重量合理设置吊装机械,吊装机械的规格和使用时间要大于传统现浇建筑,因此在传统现浇建筑按建筑面积计算垂直运输费用的基础上,采用系数调整垂直运输定额子目内的塔吊、卷扬机机具费方式进行计价以补充装配式建筑增加的吊装费用,故本工程垂直运输费工程量不需要区分现浇与预制部分,应按全部建筑面积计算,执行相应的垂直运输定额子目时,定额子目的内塔吊、卷扬机机具费均应乘以系数1.20,并且垂直运输相关定额中的机械配置是综合取定的,实际情况与定额不同时,均不作调整。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43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水供应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7年9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补充协议(4)第一条第2.1款约定,双方达成一致,在项目结算时,对投标清单综合单价“水泥、砂石、混凝土”制品的价格信息由选用项目所在市信息价格调整为项目所在区信息价格,而区信息价格说明显示未含材料运至施工现场的费用,竣工结算时双方对采用区材料价格信息是否计算材料运输费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在投标阶段已获取工程地点等相关项目信息,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96.1(一)其他风险之(9)约定“投标前承包人应实地考察现场……⑫、土石方及商品混凝土的运距按发包人所给运距不予调整”,承包人投标报价时应在投标综合单价里面综合考虑工程用材料相关运输费用。 承包人认为,由于发布的市信息价与区信息价包含内容不同,按公平合理原则(补充协议已改变原合同上述约定),按区材料价格信息价计算时,应按材料实际运输距离给予增加计算运输费,且实际在采购材料时已支付运距费用。 三、我站观点 根据补充协议(4),材料价格选用由招标时约定的按项目所在市发布的信息价改为按项目所在区发布的信息价,并同步对中标清单综合单价进行调整,由于项目所在区发布的信息价格明确未含材料运输费,则结算时中标清单综合单价调整计取材料价格时,应按材料价格费用组成规则增加计算运输费。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