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标定复函〔2024〕75号 深圳市罗湖投控置地有限公司、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深圳市清水河重点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地基与基础工程计价争议(一)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2年1月6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深圳市罗湖投控置地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余方外运运距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清单中余方弃置项目特征描述为“运距投标人自行考虑”,承包人按35公里报价,因疫情影响导致承包人原拟选的弃土场关闭,双方对余方外运运距能否调整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补充条款第八条合同计价方式及合同价款约定本工程实行以中标清单综合单价作为固定单价的承包方式,中标清单综合单价已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运输费弃土费、管理费、利润和其他按规定须向有关部门缴纳的费用,以及一切不可预见费用,余方弃置单价不因施工工艺、土石方类别、运距、弃土费等因素而调整。承包人认为,因疫情影响导致弃土场改变,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外运运距增加,应据实调整。 我站认为,虽然余方弃置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为“运距投标人自行考虑”,但如因疫情影响导致承包人原拟选择的弃土场关闭,属于非承包人责任,运距变化产生的费用增减可按合同约定调整。但来函中未提供依据以证明承包人原选定的弃土场是合理可行的、实施中弃土场更换是疫情导致的、承包人重新选定的弃土场方案是合理可行且经发包人审批的等情况,建议发承包双方厘清责任,由责任方承担运距增加产生的增加费用,如属于承包人责任的,则余方弃置单价不予调整。 二、关于弃土场受纳处置费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在招标工程量清单开列弃土场受纳处置费清单项目,计量单位为立方米,根据深建废管〔2020〕3号文规定,弃土方量以海上外运设施接收时的现状为准,双方对“接收时的现状”工程量如何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接收时的现状”应为弃土场收纳土方时的现状,即按照天然密实度的体积以立方米计算。承包人认为,“接收时的现状”应实际测定,按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三方签认的实际外运工程量计算。 我站认为,经查阅上传资料,发承包双方已征询深建废管〔2020〕3号文的发布单位,其对“接收时的现状”的回复为“接收时的状态不完全等于天然密实度体积,接收时的状态和开挖前的状态折算建议由双方现场实验得出结论”,表明接收时的土方数量并非一定是实方体积,也并非一定是虚方体积,也没有明确的折算公式,故建议受纳处置费在结算时按有效支付凭据据实计算。 三、关于灌注桩泥浆外运受纳处置费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投标时招标清单中灌注桩项目特征描述为含泥浆运输,运距综合考虑,双方对灌注桩泥浆外运能否另行计算弃土场受纳处置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泥浆运输定额套用的是泥浆车运输定额,经测算该费用远高于普通土石方挖、运、弃综合费用,故弃土场受纳处置费不再另计。承包人认为,清单中所包含内容为泥浆运输费用,未包含弃土场受纳处置费,相应泥浆工程量应计取弃土场受纳处置费。 我站认为,本工程工程量清单中灌注桩项目特征未包含弃土场受纳处置费,因此弃土场受纳处置费可另行计算,与套用定额的价格高低无关。但由于灌注桩泥浆可直接外运或晾干后按土方外运,建议发承包双方可按有效支付凭据据实结算。 四、关于灌注桩桩芯土相关费用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清单中灌注桩项目特征描述为含泥浆运输,运距综合考虑,双方能否另行计算桩芯土的挖土方、余方弃置、弃土场受纳处置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清单综合单价中旋挖机成孔已包含出渣、渣土清理、泥浆制作、压浆、清孔、测量等工作,出土均按泥浆运输考虑,单价已包含弃置费,桩芯土不再另计。承包人认为,桩清单中相应定额子目010003-144中费用组成泥浆制作使用黏土为外购土,故泥浆运输工程量为桩基施工时所制备泥浆工程量,与桩芯土无关联,故桩芯土应单独计取挖一般土方、余方弃置、弃土场受纳处置费。 我站认为,《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中010302001“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工作内容包含成桩发生的土方、废泥浆外运,因此,灌注桩桩芯土的开挖、外运已在投标单价中考虑,不得另行计算。但由于工程量清单中灌注桩项目特征未包含弃土场受纳处置费,故灌注桩土方或泥浆外运的弃土场受纳处置费可另行按有效支付凭证据实结算。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7月8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4〕74号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医院、广东翔顺安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云安都杨云泰健康驿站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2年7月15日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云浮市,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立项审批已纳入应急抢险救灾建设项目。发包人云浮市云安区人民医院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由广东翔顺安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中广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负责设计施工。现对来函涉及的竣工结算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于2022年4月开工,同年6月竣工。合同专用条款工程竣工结算原则约定,竣工结算依据最终确定的竣工图,工程量据实结算,结算综合单价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现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本工程结算是否执行《关于发布疫情防控应急设施工程计价指引的通知》(粤标定函〔2023〕6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2022年6月竣工验收,而粤标定函〔2023〕6号文发布于2023年1月,时间不对应,不确定是否适用。承包人认为,本工程按云浮市云安区发展和改革局意见,纳入应急抢险救灾项目,属新冠疫情防控建设项目,实际施工工期远低于定额工期,且工程整个施工期间处于新冠疫情高发期,各地疫情封控管理严格,施工人员紧缺且施工材料采购运输困难。粤标定函〔2023〕6号文适用对象就是新冠疫情防控建设项目,所以本工程应按该文进行竣工结算。 我站认为,本工程开竣工时间分别为2022年4月10日、2022年6月11日且通过竣工验收,而粤标定函〔2023〕6号文适用范围为2022年10月以来因新冠疫情防控需要紧急建设的临时隔离点、方舱医院、防疫围蔽防护等应急设施工程造价的计算与确定,并且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已约定竣工结算原则,故建议发承包双方依据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办理结算,结算中如有未能满足应急工程计价的,可参考粤标定函〔2023〕6号文协商处理。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7月8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4〕73号 广州市琶洲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广州市琶洲物流轮候大楼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本工程为PPP项目,采用社会与政府资本合作、授权投资经营、政府补投资补运营的模式,公开招标后确定广州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中标,中标单位依约成立项目公司即广州市琶洲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琶洲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通过直接发包的方式与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2019年2月28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海珠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现对来函涉及预算编制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设计要求基坑四周采用地下连续墙支护,地下连续墙从平整场地后的地面开始施工,设计墙厚800mm和1000mm,墙深约19m至20m,空墙高度2.3m至4.5m。现发承包双方就地下连续墙空墙部分套用定额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以下简称“2010房建定额”)无地下连续墙空墙子目,可借用《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D.7.3地下连续墙D.7.3.2挖土成槽D7-3-5“履带式液压抓斗25m”以内的定额子目进行组价。承包人认为,应套用2010房建定额A2-130“地下连续墙成槽、灌注 墙厚800mm 成槽深度 25m以内”定额子目并扣除混凝土主材后确定地下连续墙空墙综合单价。 我站认为,本工程属于房建项目,应首选执行2010房建定额,在编制施工图预算时,根据设计要求对地下室地下连续墙空墙部分应套用定额A.2.9.1地下连续墙成槽、灌注的相应子目,扣除混凝土灌注机机械费用,不计算材料费用,并由发承包双方协商扣减混凝土灌注的辅助人工费用确定地下连续墙空墙部分的综合单价。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7月8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4〕72号 广州印钞有限公司、中航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广州某厂房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11月29日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广州印钞有限公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中航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施工。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以开工当期价格作为基准价格计价的争议 本工程合同约定以工程开工当期发布的信息价作为基准价格,并非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作为基准价格的基准日,发承包双方就执行基准价格如何考虑价格波动风险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按合同约定基准价格为工程开工当期发布的信息价,开工前的价格波动风险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工程造价管理是动态管理过程,本工程合同约定其材料及设备涨跌风险调差基期价格为开工时期,不符合清单计价规范规定,显失公平。本工程从投标至开工的3个月时间内,管桩、钢筋、混凝土等材料及设备普遍上涨10%以上,属于承包人投标时不能预见的情形,无法承担此期间价格上涨风险。 我站认为,招标文件及合同已明确约定价格波动调整中所执行的基准价格为开工当期的信息价,且招标期间投标人未提出质疑,则基准价格应按双方合同约定执行。但若实际开工时间与招标约定的计划开工时间偏差大,或者工程投标至实际开工期间确实存在发承包双方无法预见的材料及设备上涨过大的情形,继续执行实际开工时期的信息价作为基准价格有失公允,建议双方遵循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协商处理。 二、关于新冠疫情导致费用增加计价的争议 本工程在2019年底开工至竣工验收期间均受新冠疫情影响,导致施工过程中发生多次连续停工、间断停工、工人窝工、施工降效、机械窝工、周转材料等,双方对由此产生的费用索赔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停工期间管理人员工资,人工、机械窝工,周转材料等,属于新冠疫情不可抗力造成的,各自承担各自的损失。承包人认为,根据粤建市函〔2020〕28号、穗建造价〔2020〕27号文件的精神,因受疫情影响而停工期间产生的各项费用,应按照法律法规、合同条款及13清单计价规范中不可抗力的有关规定,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根据本工程合同通用条款第17.3.2条(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承包人承担”的约定,停工直接损失费,如管理人员工资、工人窝工、机械窝工、周转材料租赁时间延长、临设使用时间延长等费用需发包人补偿80%,人工、机械降效(由于各种防疫措施,测温消毒、核酸、各级领导检查等影响现场施工)需发包人予以补偿,材料设备因疫情影响价格上涨的需调整。 我站认为,根据粤建市函〔2020〕28号、穗建造价〔2020〕27号文件的精神,2020年初发生的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情形,本工程在合同履行阶段受新冠疫情影响造成停工,停工期间产生的费用应按照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款不可抗力的有关规定,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其中属于受疫情防控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物资采购、疫情防控人工,以及被医学隔离观察的工人工资等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由承包人提交发包人签证认价后,由发包人承担。关于不可抗力停工期间人工工资,本工程合同对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17.3.2条(4)条进行了修改,约定因不可抗力引起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承包人承担,但是如此重要条款的改动,发包人是否对此有明确提示或说明,承包人是否知晓,是否为合同缔约时双方的真实意思,建议双方厘清事实再判断是否按合同约定执行。材料及设备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条款并结合穗建造价〔2020〕27号文件执行。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继而产生的机械窝工、周转材料租赁时间延长、临设使用时间延长等相关费用,承包人可依据实际的机械、周转材料、临时设施租赁合同及租赁费结算单等相关资料并依据合同相关条款向发包人索赔。若实际施工过程中因疫情影响同时存在人工、机械的降效,双方应依据实际施工情况共同协商解决。 三、关于高支模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部分模板为高支模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支模板项目的支模高度最高为11.3米,专项施工方案中最高为22.6米。高支模体量大、施工难度高、效率低,且拆模难度高、楼层每层都不一样,周转材料难实现周转,且施工过程中发生结构变化,双方就高支模费用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图纸与投标时相比没有变化,不予调整。承包人认为,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建规范〔2019〕2号),本工程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需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因变更对结构进行调整,出现结构板厚度、配筋变化,导致专家论证评审过的施工方案用材增加、施工难度加大,所增加费用超出合同约定根据标高变化调整原则计算出的费用。本工程按发包人确认的施工图及变更,并依据国家现行施工规范及技术标准需采用非常规方案施工,应按已审批的模板专项施工方案予以计价。 我站认为,本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模板工程并非总价包干项目,查对经审批的超限模板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部分高支模的模板项目未在招标清单中开列,属于清单漏项。双方应根据合同的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条款约定,对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存在缺项、漏项的高支模措施费进行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承包人提出存在设计变更,但无资料显示且未经发包人确认,建议双方厘清事实后解决,若由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对结构调整,导致模板的搭设跨度、施工总荷载(设计值)、集中线荷载(设计值)达到高大模板或高支模范围的,应根据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调整模板措施费。但原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支模高度、搭设跨度、施工总荷载(设计值)、集中线荷载(设计值)未变化,且属于承包人已有报价模板清单项目范围内的,仍按原合同单价执行。 四、关于工期延误索赔费用的争议 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天气因素等非承包方原因导致停窝工,且工程开工后因各种客观因素影响进度缓慢,致使挖土、基础、主体结构施工均遇到广州暴雨汛期,增加施工难度及费用,双方就因工期延误的费用索赔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可对工期进行核定后给予工期顺延,不补偿任何费用。承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第7.3.2.3条“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工延期的,工期顺延,发包人无需因此向承包人作任何补偿且不因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只针对开工延期,应按工期延期给予停窝工费用补偿及因工期延期导致材料设备采购价上涨的费用。 我站认为,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只明确约定发包人无需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开工延期的责任,其他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建议双方厘清工期延误的原因、责任,按照合同通用条款第7.5条工期延误的相关约定执行。若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因延误产生的停窝工及材料设备采购价上涨导致承包人损失,承包人可向发包人进行索赔。 五、关于分包工程的分包价格争议 本工程的变配电专业工程,承包人经过市场招标询价确定专业分包单位。分包价高出承包人的投标报价,承包人提出调整合同价,发承包双方对此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按合同执行,不予调整。承包人认为,受地方性行业发展影响,虽然专业分包价真实反映工程当地市场行情,但超出正常价40%以上,承包人无法承担变配电工程损失,应予调整价格。 我站认为,依据双方提交资料,本工程的变配电专业工程并非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已充分考虑市场行情的价格,且本工程合同为单价合同,因此变配电专业工程应按原合同价执行,不作调整。 六、关于预制管桩长度计算的争议 本工程合同约定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招标工程量清单和设计图纸显示预制管桩桩长为22、25和35米,单桩承载力试桩结果入土深度基本与设计有效桩长一致,但实际施工打桩入土深度与设计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实际工程量与招标清单工程量出现严重偏差,发承包双方就预制管桩结算工程量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应按打桩记录计算预制管桩工程量。承包人认为,大多管桩因地质复杂无法按设计图纸桩长打入,属于承包人不能预见和难以承担的风险。因发包人实施了试桩且试桩结果支撑了设计,因此施工前从厂家定制采购符合设计要求的预制管桩,并已经支付价款,但实际打桩与设计不一致导致预制管桩需要截除、破碎,故结算还需计算多余部分截除、破碎、外运的费用。 我站认为,根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有关规定,预制钢筋混凝土管桩结算时应按打桩记录的实际入土有效桩长工程量。本工程设计采用的预应力管桩为摩擦端承桩,有效桩长需根据实际施工贯入岩层确定。但由于实际施工地质情况与发包人提供的地质勘察报告和设计图纸存在较大出入而造成承包人配桩时所产生额外的采购量差、超过合理范围的截桩破碎外运等费用,承包人可依据实际的材料进场验收记录、截桩时的施工记录等相关资料按合同相关条款向发包人提出费用补偿。 七、关于二次搬运措施、降效费用等计算的争议 本工程施工现场占地面积约4万多平方米,因土方、基础施工期间遇上广州市暴雨汛期,现场需要进行道路硬化约1000多米以及相应临水、临电等临设布置工作,同时造成材料设备二次搬运、人工机械降效等费用。发承包双方就是否另计上述费用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上述费用包含在按费率计取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按合同约定不予调整。承包人认为,应按现场实际平面布置图计取硬化道路、临水、临电等临时设施及安全文明措施增加的费用,补充按费率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不足。同时应计取增加的材料设备二次搬运,人工机械降效费用。 我站认为,本工程招标文件约定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为不可竞争性费用,投标报价时不作调整,在施工作业条件均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应执行合同已约定的措施费用,不作调整。若合同履行过程中遭遇的暴雨汛期属于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事件的,承包人应依据合同相关约定向发包人提出费用补偿。 八、关于材料价差调整的争议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11.1条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内容中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双方就材料单价涨跌幅5%以内的材料价差能否调整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应按合同约定不予调整。承包人认为,本工程在2019年底开工,遭遇新冠肺炎疫情、非承包人原因工期延期等多种不利因素,属于不可预见风险,应调整涨跌幅5%风险以内材料、设备的价差。 我站认为,合同专用条款第11.1条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内容中已明确约定材料单价涨跌幅超过5%时,超过部分才予调整,故涨跌幅在5%以内的材料价差应不予调整。如施工期间受疫情多种因素影响,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异常导致损失过大的,受损一方可以索赔方式提出诉求。 九、关于空调系统设备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空调系统多联机机组原设计22台大功率设备,为达到制冷覆盖厂区,总制冷量与投标时相同的情况下,经设计确认,数量增至32台,且设备参数、尺寸发生改变。双方就空调系统设备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因总制冷量与投标时对比没有变化,故空调系统设备机组总价不变。承包人认为,多联机组空调设备应根据市场行情重新定价,并非以制冷量确定价格。施工期间芯片短缺,原定的设备发生变化,重新订货导致采购成本增加,且变化的机组为合同外新增清单项,应根据市场价进行计取。 我站认为,本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多联机”项目特征描述除制冷量外,也明确了其他技术参数,依据双方提交的空调系统设备设计变更通知单、深化设计图纸等相关资料,空调系统设备的数量、参数、尺寸发生改变属于本工程合同所约定的变更事项,因此双方应按合同变更估价的约定对变更后的空调系统设备计量计价。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 Read more
粤标定复函〔2024〕71号 广州市南沙区建设中心、惠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广州重大装备制造基地(大岗)中船中路工程(K8+020-K9+400段)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7年9月21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南沙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广州市南沙区建设中心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由惠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补充协议约定材料调差范围包括细砂,材料调差执行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信息价,发承包双方根据《关于广州重大装备制造基地(大岗)中船中路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4〕9号)(以下简称“复函”)对细砂进行材料价差调整时,对招标期基准价的确定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本工程的招标文件、招标图纸、补充协议以及复函,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使用细砂(航务细砂)的价格或其他任何价格进行报价,均认为是细砂的报价,属于投标人的自主报价行为,故价差调整时应以招标时期细砂的信息价作为招标期基准价。承包人认为,建设单位提出对细砂(航务细砂)的招标期基准价进行修改不合适,招标期的基准价为细砂(航务细砂)不能随意改变。 我站认为,根据补充协议(一)第四条协议内容,关于调增/减比例的计算,约定招标期的基准价为招标控制价所采用的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信息价。经查询,本工程招标控制价所采用的细砂价格为细砂(航务细砂)价格,由于工程设计文件并无明确要求必须采用航务细砂,因此,发承包双方应首先厘清符合施工质量标准的是航务细砂还是细砂。如果航务细砂符合要求的,则以实际施工期间的航务细砂价格与投标报价采用的航务细砂价格相比计算价差,但因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未发布施工期航务细砂信息价,则施工期航务细砂由发承包双方市场询价确定;如果细砂符合要求的,承包人在投标时采用航务细砂价格或其他细砂品种价格进行报价,均认为是细砂价格,属于投标人的自主报价行为,但价差应以细砂的施工期信息价与投标报价采用的航务细砂价格相比计算。 专此复函。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6月20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4〕70号 珠海市斗门区珠峰科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珠海市斗门区珠峰科创中心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8年1月11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斗门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珠海市斗门区珠峰科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招标工程量清单误差(含漏项)逾期确认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文件与合同约定“中标人必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20 个日历天内完成工程量清单误差(含漏项)的核对,若存在工程量清单误差 (含漏项)需要调整造价的情况,中标人必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30 个日历天内书面报请招标人确认,逾期,结算时工程量清单误差(含漏项)引起造价增加不予调整。”,发承包双方就承包人逾期确认的招标工程量清单误差(含漏项)能否调整合同价款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中标人未在中标通知书发出30个日历天内报请招标人确认,结算时工程量误差(含漏项)引起造价增加不予调整。同时招标文件及合同只约定引起造价增加不予调整,故工程量误差(含漏项)单项超过-5%(不含5%)的部分引起造价减少的应予扣减。承包人认为,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且本工程属于单价合同,逾期确认只是程序上的管理流程,不能以逾期未确认而不调整工程造价,故招标工程量误差(含漏项)±5%以上(不含5%),均应予调整。 我站认为,发承包双方在公开招标期间,招标文件与合同对招标工程量清单误差(含漏项)逾期提出失效的约定并未澄清也未更改,对发承包双方均具有效力。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知晓该约定情形下应在规定的时限向发包人提出确认,否则按约定逾期失效。但如果约定的时限不合理,在招标期间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未提出质疑、发包人也未能合理澄清的,或者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无法在约定时限内提出的,发承包双方可按双方过错比例、所造成的损失、各自所能承担的损失大小以及履约情况等因素协商分担费用。 二、关于未获得鲁班奖引起的计价争议 招标文件与合同约定本工程需获“鲁班奖”,明确以分部分项工程为基础按4%计取工程优质费用,并约定“达不到‘鲁班奖’工程目标的将一次性扣罚承包人中标价*7%作为项目违约金”,现工程竣工后未能获得“鲁班奖”,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如何相应扣减费用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工程未取得鲁班奖,所获最高奖项为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奖,签约合同价是以获取鲁班奖为条件计取4%工程优质费,则结算时应根据合同约定一次性扣罚承包人中标价*7%作为项目违约金,并按合同约定依据《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规定,本工程获取省级工程优质结构奖应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2.5%计取费用。承包人认为,本工程4%工程优质费用是为创鲁班奖而增加的费用,工程自始至终都是按照鲁班奖的目标进行管理及施工,投入了相应的费用,项目之所以未获鲁班奖是因为装饰工程由发包人自行委托的分包单位未完工,而造成未满足鲁班奖的申报条件,故承包人不存在违约,不应扣减违约金,并由于非承包人原因未获得鲁班奖,发包人应补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工程优质费用也应按4%计取,且计取的基数应包含变更增减工程和扣减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按实结算部分。 我站认为,本工程承包范围未包括装饰工程,装饰工程是由发包人另行专业分包。由于招标文件与合同约定工程必须获得“鲁班奖”,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应知晓获得鲁班奖的申报条件,并考虑投入相应的管理及施工费用。建议发承包双方厘清未获得鲁班奖的实质性原因及其责任,若双方均有过错责任的,则按责任比例分担承包人为此投入的成本与需要扣罚中标价*7%的违约金,工程优质费用按实际获得的省级质量奖等级计取;若属于承包人责任的,则按合同约定一次性扣罚承包人中标价*7%作为项目违约金,工程优质费用按实际获得的省级质量奖等级计取;若属于非承包人原因而造成未获得“鲁班奖”,则不属于承包人违约责任,不扣罚中标价*7%的违约金,工程优质费用按实际获得的省级质量奖等级计取,而承包人认为其在施工期间按鲁班奖的目标进行了相应的管理与投入导致损失过大的,可向发包人提出费用补偿。 三、关于疫情期间人工费调整的计价争议 受疫情影响2020年5月6日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关于发布 2020年2~3月份珠海市人工费信息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合同双方对“3月份完成的工程量,其人工费计算可参照2020年1月份信息人工费乘上1~1.2倍系数商定”。现发承包双方就疫情期间人工费是否按1.2倍系数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虽然人工费受疫情影响上涨,但由于合同双方未签订补充协议,故人工费不予调整。承包人认为,2020年8月15日已向发包人提出人工费调整系数为1.2的申请报告,发包人在申请报告中签署“情况属实”,应具有补充协议效力,故人工费应按系数1.2进行调整。 我站认为,虽然新冠疫情期间人工费普遍上涨,但3月份期间本工程是否处于施工状态,建议发承包双方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厘清新冠疫情对本工程的影响程度以及造成的费用增加,再行协商确定疫情期间人工费的调整系数并按合同要求完善相关审核手续,签订人工费调整的补充协议。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 Read more
某宿舍楼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勘察、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0年8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施工场地开工前未进行“三通一平”,现场存在大量灌木、杂草,承包人在土石方开挖前进行了植被挖砍及清理外运等清表工作,发承包双方对于场地清表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清表应含在土石方开挖的工作内容里,本工程为房屋建筑工程,不存在清表说法,不应计算清表费用。 承包人认为,现场依据经监理单位批复的施工方案进行了清表工作,根据《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D.1.1土石方工程章说明“本章土石方挖运定额子目未包含现场障碍物清除(清表)……发生时应套用相应子目另行计算”,清表应单独计价,执行《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E1-1-59定额子目,并计取外运费用。 三、我站观点 “工作联系函”显示,现场存在大量灌木、杂草,承包人根据批复的施工方案完成了灌木、杂草的挖砍及清运,且发包人已予确认。根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A.1.1土石方工程章说明“本章未包括现场障碍物清除……发生时应另行计算”,土石方工程定额的工作内容不包含清表工作,清表工作属于“三通一平”的工作范围,发生时应单独计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51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4〕69号 珠海格力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珠海市斗门区新青七路、东福街道路改造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7年11月13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珠海格力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石屑”材料信息价确定的争议 本工程受征地拆迁等客观原因影响,施工场地在2019年10月之后才交付。2018年6月以来,珠海市建材市场中的砂、石、水泥、混凝土、砌体、砂浆等主要建材价格持续上涨,发承包双方依据珠海市斗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斗住建字〔2018〕174号”文件要求,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了本工程材料价格的可调整材料价差范围及调整方式,按照预算编制期和施工当期该材料的信息价差进行调整。本工程在招标阶段编制预算时“石屑”材料价格采用2017年第04期《珠海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石粉(石屑)”材料价格计取,2018年第08期《珠海工程造价信息》以后只公布“石屑”的材料价格。发承包双方在价差调整时,就信息价“石屑”材料名称变化后是否仍按信息价中的“石屑”单价调整价差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预算编制当期(2017年4期)《珠海工程造价信息》未单独公布“石屑”的材料价格,仅公布“石粉(石屑)”的价格,施工当期《珠海工程造价信息》仅公布“石屑”材料价,未公布“石粉(石屑)”的材料价格。根据《斗门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调整办法》规定,调差按照预算编制期和施工当期该材料的信息价差进行调整。由于预算编制当期与施工期间《珠海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石屑”材料名称有所区别,不符合材料调差规定。承包人认为,预算编制时“石屑”材料采用(2017年4期)《珠海工程造价信息》“石粉(石屑)”名称的材料价格,施工期间珠海工程造价信息价中的“石粉(石屑)”已更名为“石屑”。因此,本工程预算编制和施工期均有“石屑”材料价格,可进行材料调差计价。 我站认为,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对《珠海工程造价信息》材料中石粉与石屑的信息价格问题已有明确答复,2018年第7期之前的《珠海工程造价信息》中石粉与石屑为同一价格,即2017年第04期《珠海工程造价信息》)中的“石粉(石屑)”信息价可以作为石屑材料价差调整的基准价。因此,发承包双方可根据补充协议中的相关约定,对“石屑”材料价格进行调差。 二、关于变更新增钢筋混凝土管道材料计价的争议 2020年1月根据珠海市市政和林业局下发《关于停止使用钢带肋聚乙烯波纹管的通知》要求,将雨水管道原设计的螺旋波纹管变更为钢筋混凝土管道。根据原施工合同及招标文件造价调整的约定“本项目所有增减工程一律须按照标底编制原则及中标费率计算;因工程变更而增加的未列材料价格参考经投审中心、财政部门审核的本工程预算编制使用的当期《珠海市工程造价信息》(2017年第04期)公布的材料单价中等价格计算,《工程造价信息》未列的材料,可由招标人、中标人、监理单位及造价咨询单位四方共同确认。”经核查,预算编制当期《珠海市工程造价信息》(2017年第04期)未公布钢筋混凝土管道的材料价格,但2020年1月设计变更发生时,《珠海市工程造价信息》已公布钢筋混凝土管道的材料价格。双方依据珠海市斗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斗住建字〔2018〕174号”文件要求,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本工程材料价格的可调整材料价差范围及调整方式,按照预算编制期和施工当期材料的信息价差进行调整。发承包双方就因变更新增的钢筋混凝土管道材料价格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合同约定因变更而新增的材料价格依据预算编制当期信息价公布的材料单价中等价格计算,但《珠海工程造价信息》(2017年第04期)未公布钢筋混凝土管道的材料价格,根据《斗门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调整办法》规定,调差应按照预算编制期和施工当期该材料的信息价进行计算。钢筋混凝土管在预算编制当期没有公布信息价,因此,钢筋混凝土管道不能纳入材料调差范围。承包人认为,由于预算编制当期未公布材料信息价,但本工程《补充协议一》中已明确钢筋混凝土管材可以调差,钢筋混凝土管应可直接使用施工当期的信息价计价结算。根据本工程《补充协议一》“材料调差以2018年6月1日后施工期间《珠海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各月材料价(如月刊有多期材料价格时,以该项材料当月刊登算术平均价作为当月施工期间价格)的加权平均价与编制招标预算时2017年第04期《珠海工程造价信息》(地材采用《珠海工程造价信息》2017年第04期斗门地区信息价,其他缺项资料按周边市场询价计入)公布的材料价相对比,”的约定,预算编制当期没有的材料价应按周边询价计入。如本工程钢筋混凝土管材料不能直接采用施工当期信息价计价,也应执行材料调差。 我站认为,招标文件及合同相关条款约定了工程变更造价的调整方式,其中因工程变更而新增材料价格在双方约定的预算编制当期信息价无公布时,按市场询价或参考周边其他地区信息价计取。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一》约定,混凝土制品、各类管材等主要材料均在材料价差调整范围内,本工程因变更而新增钢筋混凝土管材料价格在预算编制当期信息价没有公布,故发承包双方可通过市场询价方式确定预算编制当期价格或参考预算编制当期周边其他地区信息价协商计取,并依据《补充协议一》的相关约定计取材料价格调差。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6月5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4〕68号 潮州市政府项目建设中心、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水利水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潮州市韩东新城防洪综合整治一期(续建)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11月5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潮州市,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潮州市政府项目建设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水利水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的施工过程中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堤围与路基填筑需从施工现场外大量取土回填,招标工程量清单中一般土方填筑(场外取土)项目的清单特征“运距”为10km,但因工程征拆滞后导致工作面移交延迟,10km范围内取土量不能满足工程需求,经发包人多方协调与沟通,实际施工过程中有约20.2万立方米取土运距为18km并增加了取土资源费。发承包双方就增加的运距与取土资源费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为总价合同,土方资源费和运距已包含在综合单价中,不做调整。承包人认为,投标报价已考虑10km的土方运距和土方资源费,但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实际取土点运距较清单报价增加8km,土方资源费较报价增加4.7元/ 立方米,符合合同风险费用调整条件,故因取土场变更、超出清单报价范围的费用应按合同变更估价原则予以计算。 我站认为,来函资料显示,本工程因征地拆迁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期间周边区域土方资源发生变化,使招标约定范围内的取土量已不能满足工程需求,其招标时的总价包干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变化,已构成工程变更,应依据合同专用条款第10.1条变更的范围和第10.4.1条变更估价的原则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5月23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某宿舍楼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勘察、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0年8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基坑支护设计总说明要求,钢管桩的施工工序为“超前钢管需采用直径168mm钻机成孔,成孔后再采用42.5R普通水泥,按水灰比0.50配制的水泥浆(或砂浆)灌浆填满,再插入钢管φ140×4.5”。发承包双方就钢管桩执行定额子目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钢管桩应执行《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房建定额”)“A1-3-125钻孔灌注微型桩”“A1-5-99钢管(锚杆、土钉、微型桩)制安”定额子目,钢管焊接接桩及钢管桩钻孔产生的泥浆均不予计算。 承包人认为,现场微型钢管桩施工为压力灌浆法,且微型钢管桩采用的是6m标准节钢管,施工时需电焊接桩,钢管桩应包含成孔、制浆压浆、埋管、接桩及泥浆外运,应分别执行2018房建定额的“A1-3-123压力灌浆微型桩”“A1-3-64钢管桩电焊接桩”“A1-3-127钢管埋设”“A1-3-119泥浆罐车泥浆运输”等定额子目。 三、我站观点 根据基坑支护设计要求,超前钢管桩应套用2018房建定额的“A1-3-123压力灌浆微型桩”及“A1-3-127钢管埋设”定额子目,钢管焊接接桩已包含在“A1-3-127钢管埋设”定额子目中,不应另行计算,钢管桩成孔、埋设注浆如产生泥浆需外运,按实际发生工程量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51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