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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案例分享

争议案例分享(342)总价合同清单错漏项结算的计价争议

2025-08-18

某幼儿园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1年1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承包方式为“按施工图纸总价大包干、项目措施费包干”,合同专用条款第61条约定“承包人在招标疑问收集期间未对工程量清单提出质疑,即视为承包人对本项目清单工程量的认可,以及工程量清单已包含图纸中的全部工程内容,且没有出现量差、漏项或重复计算等情况,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发包人增加工程量或项目”。结算时发现清单工程量与施工图纸不一致,发承包双方就工程量清单错漏项的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清单漏项的按合同约定,不予计算;绿化部分涉及设计变更的,应重新组价;清单工程量与施工图纸对比,没有工程量或多计以及错误的,应予扣除更正。 承包人认为,合同约定按施工图纸总价大包干,相关的图纸内容未进行调整,且项目已通过验收,施工过程也未收到发包人有关合同甩项、工程量增加或减少的联系函,故合同价款不予调整。 三、我站观点 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72.4条“本工程采取的包干形式为按招标公告图纸、招标文件及招标期间的补充资料进行总价大包干”,即本工程是基于招标图纸的总价包干,招标工程量清单错漏项及其工程数量偏差在结算时不作调整。若实施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等合同价款调整事项的,则按合同相应约定处理。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6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341)中标综合单价是否适用结算的争议

2025-08-15

某体育馆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8年12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时提供的初步设计图纸中8#地块地上部分为三栋三层柱网均匀、外形平直的商业建筑,中标后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中8#地块调整为多栋四层、外形复杂的商业综合体。合同专用条款第10.4条变更估价原则约定与投标报价相同的子目执行原综合单价,与投标报价类似的子目参照类似子目综合单价。招标文件合同附件4计价说明第二条第1款约定“无论施工条件或施工图纸是否发生变化,在合同执行期内综合单价固定不变”。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图纸发生变化时是否采用中标综合单价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招标文件合同附件4计价说明的约定,合同综合单价不因施工条件或施工图纸是否发生变化而调整,故结算应执行中标综合单价。 承包人认为,投标时承包人根据招标资料进行成本测算,按常规矩形商业建筑套用《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组价后下浮进行报价。施工图设计方案调整后,地上建筑外轮廓造型变得新颖且复杂,结构的斜板、斜梁等均变成非标准构件,施工难度非常大,且该变化为有经验的承包商投标时不可预见的重大变化,已造成人工、模板、机械设备、管理及措施等费用的增加,超出投标时承包人应考虑的正常范畴,因此原合同的计价原则不再适用,应按《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 (2018)》上浮10%进行重新计价。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施工图纸与招标图纸不一致,发承包双方已确认其变化属于工程变更,则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10.4条变更估价原则确定变更综合单价。合同约定综合单价不因施工条件或施工图纸是否发生变化而调整,是基于发包人所能预见的图纸变化情况下综合单价一般不做调整,但据双方提交的资料,施工图纸相较于招标图纸变化较大,属于发承包双方在招标阶段均无法预计和避免的,且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部分综合单价不变可能会有失公允;同时合同变更估价条款虽约定与原投标报价相同的子目执行原综合单价,与原投标报价类似的子目参照类似子目综合单价,但是双方应考虑在相同施工环境下实施相同或类似项目特征的清单时原中标综合单价是否适用,例如外墙形状、层数、层高等变化是否实质性改变了原中标单价从而影响其适用性,如果原中标单价不适用的则应按新增单价方式确定适用的综合单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340)完工日期确定的争议

2025-08-14

某停车场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联合体负责承建,2018年7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开工时间为2019年7月3日,合同总工期为250个日历天(含勘察、设计、施工工期),合同第3.2.4条中关于完工时间的约定为“完成本合同实物工作量,并具备消防联动调试条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经申报审批,工期顺延至2021年2月1日。工程于2021年1月25日完成消防验收,2021年11月29日完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2022年3月28日完成竣工联合验收。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完工日期的确定及是否计算误期赔偿费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2019年9月21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广东省档案局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应以《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时间即2022年3月28日为完工验收日期,则本工程存在误期,承包人应对其引起的误期承担误期赔偿责任。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工期顺延至2021年2月1日,于该日期起已陆续将部分场地移交建设单位。根据总承包合同第3.2.4条中关于完工时间的约定为“完成本合同实物工作量,并具备消防联动调试条件”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四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本工程完工日期应以建设方占用部分工程时间点即2021年2月1日计算,故不存在误期,不需计算误期赔偿费。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招标文件、合同均明确了总工期结束节点为“完成本合同实物工作量,并具备消防联动调试条件”,与相关标准、政策规定的完工时间不一致,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资料,工程已于2021年1月25日通过消防验收,符合合同约定的完工节点要求,故本工程遵循有约从约原则,并不存在误期,不需计算误期赔偿费。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4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339)签证计价是否执行定额动态调整的争议

2025-08-13

某管道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0年12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采用定额组价确定。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发承包双方于2022年5月签订补充协议二,对原合同工作范围进行了部分变更,同时约定290单元脚手架费用结算原则为根据现场签证确认的脚手架工程量,按《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房建定额”)相关定额子目计取。2023年4月12日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发布《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20期)》(粤标定函〔2023〕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对脚手架工程进行了调整。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290单元脚手架费用计价是否执行46号文规定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本工程已完成部分过程结算并出具结算书,46号文发布前已完成结算确认的按定额动态调整前进行计价,290单元脚手架费用未完成结算确认,应按46号文的定额动态调整进行计价。 承包人认为,46号文发布前,涉及项目已完成脚手架搭拆并完成中间交接验收且移交业主使用,虽然未完全完成项目结算确认,但双方已确认部分工程造价成果包括合同补充协议二的暂估价、2023年4月6日已完成审批的脚手架搭拆签证的估算价、部分已过程支付的脚手架款项,故290单元脚手架费用结算应按46号文发布前的定额子目进行计价。 三、我站观点 46号文是对2018房建定额的动态调整,所调整内容与我省现行工程计价依据配套使用,但是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已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作调整。本工程合同补充协议约定290单元脚手架费用结算根据现场签证确认的脚手架工程量,执行2018房建定额,且合同及补充协议均未约定不执行补充或勘误的定额;同时依据合同有关竣工结算条款,补充协议中的总价暂定、施工过程中工程量的签证确认、脚手架搭拆估算价的审批以及已支付的部分脚手架进度款的审批均不能视为双方已完成最终结算成果文件的确认,故290单元脚手架费用结算应执行46号文相关规定。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3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338)土建工程超高降效费用的计价争议

2025-08-12

某住宅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12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采用定额组价确定。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房建定额”)约定建筑物高度20m以上的工程计取超高降效费用,发承包双方就是否计取超高降效费用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依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0854-2013),超高降效费用属于措施费。合同第2.1.3条约定“措施项目费中除脚手架、模板、垂直运输费、吊装设备基础、按系数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外其余措施费不计取,视为已综合考虑并包含在合同总价之中”,故超高降效费不予计算。 承包人认为,根据《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7期)》(粤标定函〔2020〕97号),采用定额计价时,超高降效费在分部分项中计算,故超高降效费应予计算。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签订合同后,以现行计价依据编制预算组价确定综合单价,因此双方应结合第2.1.3条约定与定额规则编制预算并组价确定综合单价。按照2018房建定额计取的超高降效费用考虑的是人工、机具降效费用,未含措施费,故应予计取。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337)安装工程施工增加费的计价争议

2025-08-11

某住宅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12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采用定额组价确定。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安装定额”)第十册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的措施其他项目费用标准第四条规定“在地下(暗)室、设备及大口径管道内等特殊施工部位进行施工增加费:按该部分人工费的30%计算”,第五条规定“高层建筑增加费:高度在20m以上的工业与民用建筑按下表以人工费为基础计算⋯⋯”,发承包双方就安装工程特殊部位施工增加费和高层建筑增加费的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第2.1.3条约定“措施项目费中除脚手架、模板、垂直运输费、吊装设备基础、按系数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外其余措施费不计取,视为已综合考虑并包含在合同总价之中”,特殊部位施工增加费和高层建筑增加费按2018安装定额的划分标准均属于其余措施费,故不予计取。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采用清单计价,根据《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以下简称“2013安装计量规范”),措施项目费中不包括特殊部位施工增加费和高层建筑增加费,应予计取。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签订合同后,以现行计价依据编制预算组价确定综合单价,因此双方应结合第2.1.3条约定与定额规则编制预算并组价确定综合单价。2018安装定额考虑的特殊部位施工增加费是指在地下(暗)室、设备及大口径管道内等特殊施工部位进行施工时的人工降效及照明等费用,该费用包含人工降效费用和需要增加的照明、通风等措施费用,在2013安装计量规范的措施费清单中未包含该部分措施费用,由于合同第2.1.3条约定可以计取的措施费用,明确不包括在特殊部位施工需要增加的照明、通风等措施,因此按照2018安装定额规则计取的特殊部位施工增加费,应扣除照明、通风等措施费用,只计取人工降效费用,因人工降效费用在定额中并无具体分摊比例,建议双方协商解决;按照2018安装定额规则计取的高层建筑增加费全部考虑的是人工降效费用,未含措施费,故应予计取。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336)地下室暗室增加费的计价争议

2025-08-08

某住宅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12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采用定额组价确定。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房建定额”)总说明第十一条第3点规定“在洞内、地下室内、库内或暗室内(需要照明)进行施工的工程,按该部分工程的人工费增加40%作为人工降效及照明等费用”。发承包双方就是否计取地下室暗室增加费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第2.1.3条约定“措施项目费中除脚手架、模板、垂直运输费、吊装设备基础、按系数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外其余措施费不计取,视为已综合考虑并包含在合同总价之中”,地下室暗室增加费属于其余措施费,应不予计取。 承包人认为,根据《工程造价术语标准》(GB/T50875- 2013), 措施项目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而人工降效是指在特定施工环境中造成的人工效率降低,不符合措施项目费的基本定义,且根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0854-2013)(以下简称“2013房建计量规范”),措施项目费中不包括暗室施工增加费,故应予计取。 三、我站观点 2018房建定额考虑的暗室增加费是指在洞内、地下室内、库内或暗室内(需要照明)进行施工时的人工降效及照明等费用,该费用包含人工降效费用和需要增加的照明、通风等措施费用,在2013房建计量规范的措施费清单中未包含该部分措施费用,但由于合同约定可以计取的措施费用不包括地下室施工需要增加的照明、通风等措施,因此按照2018房建定额规则计取的暗室增加费,应扣除照明、通风等措施费用,只计取人工降效费用。因人工降效费用在定额中并无具体分摊比例,建议双方协商解决。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335)电动吊篮措施项目的计价争议

2025-08-07

某住宅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12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采用定额组价确定。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因装配率要求,塔楼采用“铝膜+爬架”方案进行施工,施工组织设计外墙脚手架采用附着式电动整体提升架,实际施工时根据通过专家论证和发包人审批的《电动吊篮专项方案》进行外墙装饰工程施工。现发承包双方就电动吊篮的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第2.1.3条约定“措施项目费中除脚手架、模板、垂直运输费、吊装设备基础、按系数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外其余措施费不计取,视为已综合考虑并包含在合同总价之中”,电动吊篮不属于脚手架,故按合同约定不予计取。 承包人认为,从施工工艺看,爬架在墙体爬升后留下固定导轨、支架的空洞,爬架拆除后外立面装饰需采用电动吊篮进行施工,且电动吊篮的专项方案已经专家论证和发包人审批同意,根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电动吊篮属于单独装饰脚手架工程,按合同约定,应予计取。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约定采用清单计价方式。依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外装饰吊篮属于措施项目中的脚手架工程。编制预算应结合工程实际选用合理的措施方案,本工程为施工总承包项目,若外墙脚手架采用“附着式电动整体提升架+电动吊篮”施工方案属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变化的,则根据合同第2.1.3条约定,电动吊篮措施费应予计算。若原脚手架方案改为电动吊篮属于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变化的,则电动吊篮措施费不予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334)发包人变更导致措施费变化能否调整的计价争议

2025-08-06

某入海排污口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7月签订的采购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原因发生设计变更,包括采样平台尺寸及位置变更、受潮汐影响增加砂袋围堰尺寸和抽水台班、按发包人指定路线增加机械及材料进场临时施工便道等。现发承包双方对于设计变更导致的措施项目费用变化能否调整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本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措施项目费用不予调整。 承包人认为,虽然合同为总价合同,但施工地点改变导致项目措施费用发生重大变更,与签订合同时总价包干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变化,应据实调整措施项目费。 三、我站观点 合同约定措施项目费用包干是基于在招标阶段双方所能预见的风险范围内的包干,本工程因发包人原因产生的设计变更导致措施项目发生实质性变化,已超出合同专用条款7.2条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范围,故由此引起的措施项目费用调整,应依据合同专用条款7.3条“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约定执行。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333)完成桩基检测所需的施工内容的计价争议

2025-08-05

某安置中心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8年5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计价说明规定“为配合第三方检测所发生的费用指承包人配合发包人委托第三方检测所发生的人工、材料(如送检材料样品)、机械及配合费用(提供检测工作条件)及对检测造成的孔洞等由承包人按技术要求采用合格材料修补恢复的费用,该费用合价包干”。招标工程量清单按项开列了“为配合第三方检测所发生的费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业主及监理单位要求,依据第三方检测单位编制的《基桩静载试验场地要求及桩帽制作方案》,完成了工程桩静载检测的支撑板及桩帽施工,现发承包双方就该项施工是否属于为配合第三方检测所发生的费用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支撑板及桩帽费用已含在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为配合第三方检测所发生的费用”中,投标人对此进行了报价,该费用合价包干,不另行计取。 承包人认为,根据《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5期)》第8点“配合桩基检测,所做的桩帽及桩的加固费在检测费中计取”的解答,制作基桩静载的支撑板及桩帽的费用应属于“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检测费用”,应按实计量。 三、我站观点 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计价说明中规定,承包人配合第三方检测所发生的费用合价包干,但并未明确具体配合工作的内容及需要在报价中考虑的具体费用,属于合同约定不明事项,建议发承包双方结合检测需要配合的服务范围协商计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3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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