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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案例分享

争议案例分享(332)承包人修建红线外道路能否计价的争议

2025-08-04

某安置中心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8年5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二条第8款约定,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通道属于发包人的工作,承包人在工程红线外修建了一条连接市政道路的施工道路,现发承包双方就该施工道路能否按合同外新增工程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施工现场已提供了施工道路,承包人在红线外修建施工道路,是为了自身施工方便和施工进度的推进,未及时通知监理人员及发包人代表,未按规定时间办理相关手续,属于施工单位的自发性行为,由此产生的费用不属于合同外新增工程,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承包人认为,已提供的施工道路须途经周边合作社村路,合作社不同意施工材料运输车辆通行。经多方面协调,从工程红线外修建了连通市政道路的施工道路,以解决施工车辆材料运输问题。目前该施工道路仍然作为已建成项目的进出主干道使用。依据合同专用条款,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通道应由发包人开通,现由承包人开通,应按合同外新增工程据实计价。 三、我站观点 来函资料未反映发包人提供的施工道路无法使用及需由承包人修建道路原因的相关资料,建议发承包双方重新梳理现场施工道路情况,厘清各方责任,若发包人提供的施工道路受周边干扰不能使用,须重新修建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则应依据合同约定完善相关手续,按合同外新增工程计价;若属于承包人为了自身施工便利和施工进度而修建的,其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3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331)基坑支护变更计价的争议

2025-08-01

某安置中心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8年5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因现场既有建筑物无法拆除,地下室边线需作调整,设计单位据此出具了基坑支护设计变更,明确根据建筑物地下室边线修改基坑支护平面布置。变更后基坑支护平面位置、形状、坐标、内支撑结构体系及数量、支护周长、开挖面积均发生了变化。招标文件第七章工程量清单计价须知规定,当基坑支护设计方案不变,但规模(含深度和周长)发生变更时,基坑支护费用按基坑体积进行换算。由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设计方案变更,基坑支护费用按变更后的方案费用与合同方案费用对比,按实予以调整。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基坑支护设计变更的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基坑支护设计变更仅周长、开挖面积发生了改变,基坑支护的结构类型、布置方式等并未发生变更,应视为设计方案不变,故基坑支护费用按基坑体积换算进行计价。 承包人认为,基坑支护设计变更改变了支撑平面布置,增加了支护的周长、开挖面积,且内支撑布置及数量均发生了变化,视为设计方案变更,应属于由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设计方案变更,基坑支护费用按变更后的方案费用与合同方案费用对比,按实予以调整。 三、我站观点 依据来函资料显示,基坑支护招标图与变更图对比,增加了支护的周长、开挖面积,且平面位置、形状、坐标、内支撑结构体系及数量均发生了变更,已超出工程量清单计价须知中所指的规模变化(含深度和周长)范围,应视为设计方案变更,故应按工程量清单计价须知“由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设计方案变更,基坑支护费用按变更后的方案费用与合同方案费用对比,按实予以调整”的约定计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3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330)因地基承载力不足而换填能否计价的争议

2025-07-31

某住宅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0年10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时提供的地质勘察报告显示,基础底均到达砾砂层,承载力满足要求,无需换填。实际施工时,补勘报告显示部分基础底落在素填土层,承包人根据设计变更对达不到承载力要求的土层进行素混凝土换填处理。现发承包双方就换填费用能否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30.11条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因地质原因例如开挖基础或管沟后,出现孤石或旧建筑物拆除后留下的旧基础,需要爆破及清理工作的费用,出现淤泥、回填土等欠固结土开挖采取的特殊措施费用……以及以上淤泥、石头等的开挖、外运、换土回填等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均在投标时综合考虑,结算时不增加任何费用”,故换填费用不予计取。 承包人认为,投标报价是以发包人提供的地勘报告为依据,但该报告与补勘报告不一致,从而导致了设计变更。合同专用条款第68.4条约定了经发包人、监理单位审核确认的设计变更可以调整合同价款。同时,合同专用条款第30.11条表述的地质原因是指自然条件或历史遗留问题导致需要换填所增加的费用不予计价计量。故此换填费用应按合同约定予以计取。 三、我站观点 合同专用条款第30.11条约定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的内容,属于有经验的承包人在基于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文件、地勘报告等资料以及工程施工前现场情况下所能预见和承担的风险范围,但施工中发现实际地质情况与发包人提供地质勘察报告有实质性变化,由此引起的因地质承载力不足而进行的换填属于工程变更,并非属于合同专用条款第30.11条所含范围,发包人在招标阶段无法预见,导致增加的费用亦无法在招标阶段预估,则订立合同时约定的费用包干的基础已经发生实质性变化,且该变化并非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故此换填费用在结算时应依据合同有关工程变更估价的相关条款进行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34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329)灌注桩混凝土超灌费用的计价争议

2025-07-30

某仓储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7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项目工程桩设计为φ700mm泥浆护壁钻孔灌注桩,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为:“1.钻孔灌注桩;2.地层情况:详见图纸及地勘报告……”。招标时发包人提供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显示场地内淤泥质土全场分布、溶洞局部分布。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审核的旋挖桩现场记录混凝土实际扩散系数约为1.83,发承包双方对灌注桩混凝土超灌费用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清单项目特征中地层情况详见图纸及地勘报告,已明确需结合地质情况投标报价;同时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说明第2.6.4条约定“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组成中各子目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消耗量由投标人按照其自身情况做充分的、竞争性考虑。材料消耗量包括损耗量”。本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没有对地质情况进行答疑、澄清,现场实际地质情况与地勘报告也没有差异,因此承包人要求增加的灌注桩混凝土超灌费不予计取。 承包人认为,桩基础施工时,鉴于灌注桩扩散系数偏大,发包人组织专家论证,揭示不利地质条件(厚度较大的淤泥层、溶洞呈串珠状,溶洞率为 83.3%)是主要原因。招标文件、合同条款、清单特征描述均未约定灌注桩混凝土扩散系数综合考虑不予调整。招标时发包人提供的地勘报告显示,勘探孔间距与桩距布置较大差异,没有按设计图纸要求桩位一桩一孔超前钻孔;场地存在流塑状淤泥层、基岩溶洞发育、土洞,地勘报告不能完整、准确反映桩基点位土层情况。招标文件明确计价依据包括《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该定额说明明确“桩混凝土含量按1.20扩散系数考虑,实际灌注量不同时,可调整混凝土量”,因此灌注桩混凝土量应根据经发包人、监理单位审核的旋挖桩现场记录计算混凝土超灌增加的费用。 三、我站观点 来函提供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显示场区为岩溶区,岩溶发育程度为强发育等级,灰岩钻孔揭露区域其见洞率83.3%,并提供5种溶洞处理方法供选用。招标前、施工期均未实施“一桩一孔”超前钻勘察,招标时未开列溶洞处理清单,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清单项目特征也没有处理溶洞相关描述。没有资料证明《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揭示地质条件在施工前后存在较大的差异,建议发承包双方根据灌注桩实施情况,厘清灌注桩砼超灌原因,如因处理溶洞增加的费用和因桩位遇上溶洞未处理而造成混凝土超灌增加的量,应予以计量计价;其他引起混凝土扩散系数变化的因素中,如是有经验的承包商可以预见的,灌注桩混凝土超灌费用应在中标综合单价中考虑,不另计。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33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328)材料价差调整的计价争议

2025-07-29

某住宅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1年5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约定材料价差调整方式为工程所在地住建局政务网公布的“施工当月税前综合价”与各专业“开工当月税前综合价”对比涨落超过5%时,超过部分进行价差调整。具体价差调整计算公式为:相应材料的合同单价×[(施工当月税前综合价-开工当月税前综合价)÷开工当月税前综合价±5%],并备注若按上述公式调整的相应材料单价高于“施工当月税前综合价”,则执行“施工当月税前综合价”。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执行备注条款时,当材料跌幅大于5%时发包人未承担5%的下跌风险产生计价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合同约定材料单价计取原则为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有适用或类似材料价格的,以签发各专业开工报告当月税前综合价计取。合同履行期间,按上述公式调整后的相应材料的单价(合同单价+价差)高于“施工当月税前综合价”,则执行“施工当月税前综合价”进行调整。 承包人认为,备注中“若按上述公式调整的相应材料单价”本身存在歧义,没有明确表达的是单价调整的变化值还是调整后的绝对值。如按上述公式计算,当材料价格跌幅超过5%时,[(施工当月税前综合价-开工当月税前综合价)÷开工当月税前综合价+5%]必然小于零,当相应材料合同单价=开工当月税前综合价时,上述公式调整后的相应材料的单价(合同单价+价差)必然小于“开工当月税前综合价”,高于“施工当月税前综合价”,也就是当材料跌幅超过5%时,将直接按“施工当月税前综合价”调差,发包人并未承担5%的下跌风险,有失公平,故下跌5%以内的差价应不予调整。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招标文件所附合同文本明确了材料调差公式及材料价差计算方式,作为投标人是知晓并接受的,中标后发承包双方依据其合同文本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和补充协议,应视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故材料调差应按合同约定执行。若施工期材料下跌幅度超过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可预见风险范围且导致承包人损失过大的,可通过索赔方式提出诉求。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3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327)无信息价材料价差的计价争议

2025-07-28

某革命老区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与企业资金,政府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联合体社会资本方,其与政府出资方组成项目公司。2018年1月政府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签订的执行协议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执行协议》第32条工程预结算条款约定工程结算采用按审核单位审定预算单价执行,第32.2.2条约定“工程预(结)算的建筑材料、设备价格按以下顺序执行:1、工程所在地信息价……5、无信息价和设备价格由双方根据市场询价情况并报审核单位认定。材料价差采用政府造价主管部门(按照县、市、省优先顺序)公布的施工同期材料信息价平均价进行调整”。施工过程中,政府实施机构分四批次对无信息价材料、设备委托第三方专业咨询单位进行了询价,并将询价结果上报至审核单位审定,审核单位回复其难以认定询价结果为施工期平均价格,建议以上级政府批准的询价结果作为依据。为此,上级政府于2022年12月16日召开常务会议明确无信息价材料和设备的价格认定问题,原则同意材料设备询价结果作为结算调差依据。2023年8月4日审核单位审定的工程预算显示,对应上述无信息价部分材料采用暂估价,并未采用上级政府会议认定的询价结果。现工程结算时,审核单位和项目公司双方就施工期间无信息价的材料价格应如何确认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项目公司认为,施工期间已按《执行协议》第32.2.2条约定对无信息价的材料价格委托第三方专业的咨询机构进行询价,且该询价结果已经上级政府常务会议确认,可作为结算调差依据,故无信息价材料应当按会议认定的市场询价结果进行调差。 审核单位认为,按合同约定,材料价差调整条款约定是采用施工同期材料信息价平均价进行调整,而询价报告为施工期间某个时间点的价格,并不是施工期间材料平均价,故该询价结果的材料单价不能作为结算调差依据。 三、我站观点 据来函资料并结合争议各方见面会所了解情况,审核单位审定的预算中将政府造价主管部门未发布信息价的材料即无信息价材料列为暂估价,在结算时需按合同约定进行调整,而《执行协议》约定,工程预(结)算的建筑材料价格应按审核单位审定单价执行。项目公司委托第三方的询价结果虽已经上级政府会议认定,但审核单位结合合同约定无法判断该询价结果是否为施工期平均价,故建议项目公司进一步补充完善询价过程资料,与审核单位协商解决。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31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326)被覆结构形式变化的计价争议

2025-07-25

某保障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5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采用定额组价确定。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的洞库工程在招标时,初步设计说明及地勘资料显示测试大厅所在区域为Ⅲ级围岩,初步设计被覆结构为离壁式被覆,无钢拱架支撑。承包人提供的《洞库扩建工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以下简称“工程勘察报告”)显示该区域Ⅴ围岩占比为46.6%,施工图设计将离壁式被覆调整为贴壁式被覆,钢拱架和贴壁混凝土施工规模随之扩大。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表(防护结构)第6条建议通道部分选用离壁式砌体结构,带吊车梁房间选用贴壁混凝土结构加连续牛腿形式,即实际施工图所选用的被覆结构与审查意见不一致。现发承包双方就被覆结构形式改变的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被覆结构的调整应进行技术必要性、合理性论证,且被覆结构形式的改变属于总承包风险费范畴,合同价款不予调整。 承包人认为,被覆结构形式改变是因前期提供的地勘资料不准确,不包含在总承包风险内,应调整合同价款。 三、我站观点 来函资料显示,施工图洞库工程被覆结构形式变化是因承包人进场后的工程勘察报告与招标时勘察报告中围岩等级变化所导致的,但本工程总承包范围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等内容,且招标清单也开列并给予了一定金额的总承包风险费。依据招标文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之二EPC工程总承包计量计价办法第4.3.4条“总承包风险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设计及变更、现场签证、实际施工现场情况与周围环境条件出现与招标前不同等因素造成的工程费用增加、因承包人施工方案变化所造成的工程费用增加等,由承包人在给定的总包风险费限额内自主报价,包干使用”的约定,现场情况与招标前不同导致施工图的被覆结构形式与初步设计不同所增加的费用属于合同约定的总承包风险范围,已含在总承包风险费内包干使用,不另行计算。若工程勘察报告所揭示围岩等级的变化超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所能预见的风险范围且由此造成损失过大的,建议通过索赔另行处理。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30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325)灌注桩桩径变更的计价争议

2025-07-24

某保障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5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采用定额组价确定。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约定“除合同约定的调价原则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桩基础工程初步设计图采用灌注桩加管桩,其中灌注桩直径为1000mm,施工图中灌注桩直径为900mm,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灌注桩桩径变更是否调整合同价款产生计价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灌注桩直径变化未经建设单位审核批准,而桩基础事关结构安全需相关部门及专家论证后方能变更,因此不认定为设计优化,按降低设计标准扣减相应费用。 承包人认为,桩径变化属于优化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技术审查咨询报告》中明确“桩基的抗压和抗拔承载力均满足规范要求”,不应按降低设计标准扣减相应费用。 三、我站观点 来函资料显示,承包人按已通过审查的图纸进行桩基工程施工且验收合格,说明设计方案并未降低标准、改变项目需求,符合发包人要求,不过实际设计方案确实与初设不一致,施工费用也发生改变,但因合同约定除对因建设单位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等变更项目进行调整外,合同价格不调整,故灌注桩桩径变更不扣减相应费用。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30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324)竣工结算计价方式的争议

2025-07-23

某保障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5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采用定额组价确定。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协议书约定“除合同约定的调价原则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现发承包双方就竣工结算是以签约合同总价进行结算还是以设计概算清单项目对比竣工图的差异据实结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以招标图和招标清单所开列的定额子目为固定总价包干项目,凡竣工图与招标图或招标清单描述存在差异的均按照初设标准、数量,遵循“调减不调增”的原则对其进行量价核减。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为总价合同,除合同约定的调价原则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不能以概算定额子目的量价据实调减(未实施的单位工程除外),凡单位工程满足合同约定规模、功能、标准且通过验收的,其相应的合同价不应调减。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总承包项目采用总价合同,来函资料已显示双方签订的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竣工结算按签约合同价款加工程变更方式进行计价,且明确仅对因建设单位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等变更项目进行调整,除此之外均不调整。因此,本工程应在中标总价基础上结合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变更价款进行结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30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323)灌注桩混凝土超灌费用的计价争议

2025-07-22

某仓储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7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项目工程桩设计为φ700mm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招标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为“1.钻孔灌注桩;2.地层情况:详见图纸及地勘报告……”。招标时发包人提供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显示施工场地淤泥质土局部分布、松散的卵石砂层全场分布。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审核的旋挖桩现场记录显示混凝土实际扩散系数约为1.8,现发承包双方对灌注桩混凝土超灌费用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清单项目特征中地层情况详见图纸及地勘报告,已明确需结合地质情况投标报价;同时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说明第2.6.4条约定“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组成中各子目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消耗量由投标人按照其自身情况做充分的、竞争性考虑。材料消耗量包括损耗量”。本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没有就地质情况进行答疑、澄清,实施期间也没有地勘报告与现场实际地质情况的差异性说明,因此承包人要求增加的灌注桩混凝土超灌费不予计取。 承包人认为,桩基础施工时,鉴于灌注桩扩散系数偏大,发包人组织专家论证,揭示不利地质条件是主要原因。招标文件、合同条款、清单特征描述均未约定灌注桩混凝土扩散系数综合考虑不予调整。招标时发包人提供的地勘报告显示,勘探孔间距与桩距布置较大差异,没有桩位超前钻孔。招标文件明确计价依据包括《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该定额说明“桩混凝土含量按1.20扩散系数考虑,实际灌注量不同时,可调整混凝土量”,因此灌注桩混凝土量应根据发包人、监理单位审核的旋挖桩现场记录计算混凝土超灌增加的费用。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灌注桩投标报价应按清单项目特征的要求,即结合图纸及地勘报告综合考虑,而地勘报告已明确提示存在淤泥质土、松散卵石砂层等不利地质条件,且招标文件明确材料损耗量由投标人竞争性考虑,则混凝土超灌应属于承包人能预见的计价风险。来函提交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等资料显示地质条件在招标与施工时并未存在较大的差异,超灌的混凝土数量是承包人投标报价所能考虑的,因此灌注桩混凝土超灌费用应在中标综合单价中考虑,不另计。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29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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