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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案例分享

争议案例分享(322)新增单价的人工费计价争议

2025-07-21

某仓储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7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10.4.1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工程变更引起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发生变化,按照下列规定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3)合同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按施工当地、当期执行的计价文件计算并按中标价与控制价的下浮率进行计算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合同专用条款第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人工、其他材料、机械价格在施工期间不作调整,按投标文件中的价格执行”。现发承包双方对签证、变更中无适用或类似清单的新增清单综合单价中的人工费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合同约定人工价格在施工期间不作调整,按投标文件中的价格执行。 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10.4.1约定,新增清单综合单价中的人工费按施工当期工程所在地执行的人工费价格计算。 三、我站观点 专用条款11.1关于人工价格在施工期间不作调整的约定表明双方对合同清单综合单价人工费不受物价波动影响而调整,在此不调整情形下,双方以合同专用条款10.4.1约定了新增单价确定规则,故新增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人工费按合同专用条款10.4.1相应规则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29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321)超长钢护筒实际施工量与投标量差异引起的计价争议

2025-07-18

某体育馆及其配套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3年9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行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清单灌注桩实桩项目特征描述中护筒类型为钢护筒,护筒长度等综合考虑。桩基工程招标技术要求显示“本工程人工填土层为新近堆填,软土层为淤泥质土且局部含砂量较高,成孔过程中容易出现塌孔、缩颈现象,需采用长护筒(护筒长度≥10m)等有效措施”。招标图纸明确机具及工艺的选择、护筒埋设要求应按现行的规范和规程处理。承包人的投标方案中护筒采用6mm厚的钢板加工制作并进入淤泥质土10m。实际施工时,施工图纸要求护筒长度需根据现场情况确定,平均长度约20m,具体长度由经业主审批确认后的专项施工方案确定。现发承包双方对于钢护筒实际施工量与投标方案量的差异是否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钢护筒的费用已综合考虑在灌注桩清单综合单价内,不再另外计取相关费用。 承包人认为,灌注桩清单项目特征未明确具体的钢护筒壁厚和长度,且施工图纸的要求与招标图纸对比发生较大变化,故应计算钢护筒工程量差,增加工程桩钢护筒费用。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上传资料,桩基工程招标技术要求采用长护筒(护筒长度≥10m)。而实际施工时,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及经审批的施工方案采取超长钢护筒(平均长度约20m)和加大护筒壁厚工艺组织了施工。实际施工与招标时相比已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且发包人提供施工图纸并审批相应的施工方案,超出了发承包双方在招标时所能预见和承担的风险范围。故建议双方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共担原则,长度10m以内的钢护筒费用视为已在合同清单综合单价中综合考虑,不另计;长度超过10m的钢护筒及其壁厚增加工程量,按施工图纸结合经审批的施工方案进行计算,但如果承包人投标方案考虑不足的,仅计算合理的投标方案设置的钢护筒长度与经审批的施工方案设置的钢护筒长度之差引起的费用增加。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2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320)灌注桩超设计入岩的计量争议

2025-07-17

某体育馆及其配套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3年9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行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对部分灌注桩位进行了超前钻,招标清单“入岩增加费”按桩径不同分别列项,项目特征描述为“地层情况:中风化、微风化;入岩厚度:详图纸……”。设计图纸显示有效桩长按勘察资料统计为60~85米,平均约72米,其中入岩深度按桩径不同设计为入中风化岩10~15米、入微风化岩3~5米,具体桩长以现场施工满足设计说明及规范相关要求为准。施工过程中部分桩长超过设计图纸长度,发承包双方就灌注桩超设计入岩部分工程量的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应按设计入岩深度判断终孔标高,实际入岩深度比设计入岩深度大的,桩长应扣除超设计入岩的长度。 承包人认为,最终收桩标准由第三方判定单位确定,因此超设计入岩工程量应按施工记录进行计算。 三、我站观点 根据详勘钻孔资料及桩基布置图,本工程只对一部分桩位布置超前钻孔,出具超前钻勘察报告,不能反映所有桩基持力层情况。“入岩增加费”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入岩厚度详见图纸,而设计图纸明确了终孔的技术标准,也明确具体桩长以现场施工满足设计说明及规范相关要求为准。同时本工程实际入岩深度及终孔收桩标准已委托第三方判定单位确定,除承包人原因导致外,入岩工程量应根据经第三方判定单位、监理单位确认的桩基础工程施工记录表按实结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2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319)灌注桩采用全回转施工工艺的计价争议

2025-07-16

某体育馆及其配套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3年9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行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清单开列了“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项目,项目特征描述成孔方式采用旋挖成孔,招标图纸要求机具及工艺的选择、护筒埋设按现行的规范和规程处理。2023年8月的《关于体育场工程安全的会议纪要》建议体育场重要承重结构(钢结构屋盖等)的基础旋挖灌注桩采用全钢护筒(钢护筒穿过淤泥砂层至岩面)护壁成孔。2024年3月的施工图纸及经审批的施工方案要求支承钢屋盖立柱的桩基采用永久钢护筒,通过全回转施工工艺将护筒穿过淤泥层并进入砂层至少1m。现发承包双方对灌注桩钢护筒采用全回转施工工艺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会议纪要仅建议体育场重要承重结构(钢结构屋盖等)的基础旋挖灌注桩采用全钢护筒,并未明确钢护筒埋设采用的工艺,全护筒灌注桩应按照旋挖成孔方式以招标清单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综合单价计价。 承包人认为,实际施工是按图纸要求和经审批的施工方案,施工工艺发生了改变,应对全钢护筒灌注桩重新组价。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上传资料,实际施工图纸和经审批的施工方案要求与招标时相比已发生了实质性的改变,应视为工程变更,且合同清单未有采用全回转施工工艺的全钢护筒灌注桩清单单价,故应依据合同专用条款工程变更事件第72.2条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的约定,重新确定采用全回转施工工艺的全钢护筒灌注桩综合单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2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318)灌注桩采取超长钢护筒的计量争议

2025-07-15

某体育馆及其配套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3年10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行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清单为模拟清单,灌注桩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为综合考虑混凝土扩散系数,招标技术要求明确灌注桩钢护筒长度≥10m,由于现场地质原因,承包人按经审批的施工方案施工采用了不低于24米的钢护筒进行施工,并根据《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51004-2015)第5.6.3条的要求“护筒内径应比钻头外径大200mm”进行施工,钢护筒的增长导致成孔与混凝土的增加,发承包双方对于增长护筒深度部位成孔及混凝土工程量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清单项目特征,混凝土振捣及扩散系数已经在综合单价中考虑,应按设计图示尺寸计算工程量。 承包人认为,钢护筒的直径是依据《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 51004-2015) 选取且该方案通过专家论证,应按施工方案中的实际成孔尺寸计算成孔灌注桩工程量。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招标技术要求,灌注桩明确采用长护筒(护筒长度≥10m),而承包人实施施工按经审批的施工方案需采取超长钢护筒(平均长度约24m)。实际施工条件与招标时相比已经发生了实质性变化,超出了发承包双方按以往经验所能预见和承担的风险范围。但是护筒内径比钻头外径大200mm属于规范要求,其导致增加的混凝土灌注量属于有经验的承包人所能预见的风险范围,应在投标报价中考虑,故钢护筒长度在招标技术要求范围内的灌注桩招标清单及其招标工程量(含合同约定的一定幅度的工程量偏差,如有)按对应的投标报价计价;钢护筒长度在招标技术要求范围外的,根据桩设计截面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重新组价,桩的混凝土消耗量以钢护筒的内截面积乘以符合设计要求的实浇混凝土长度按体积加施工损耗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27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317)定额动态是否执行的争议

2025-07-14

某轨道交通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与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联合体负责承建,2019年8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12.1合同价格形式条款约定“在设计院出具正式的施工图纸之后,由承包人编制施工图预算报发包人审核,最终经市相关职能部门审定后(如需)更新合同清单及价格”。2023年8月21日,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发布《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26期)》(粤标定函〔2023〕110号),对《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2018)》高压旋喷桩子目进行动态调整。在此之前,承包人已上报其部分承包范围(含高压旋喷桩)的施工图预算,发包人按原定额完成审核但未经合同约定的审核部门审定。发承包双方对该部分范围以及后续施工图预算、过程结算、竣工结算的高压旋喷桩子目是否执行动态调整产生计价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2023年8月21日前含高压旋喷桩的施工图预算虽经发包人审核,但未经审核单位审定,应理解为造价成果未最终确定,且结算未送审,不属于调整通知中“已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因此施工图预算、过程结算、竣工结算均应按动态调整后的定额执行。 承包人认为,2023年8月21日前经发包人审批的施工图预算成果已按总承包合同约定更新清单并计量支付,预算成果已运用,属于调整通知中“已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因此,高压旋喷桩清单综合单价包干,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均应执行施工图预算审定的单价,即执行原定额。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合同专用合同条款其他规定21.10条及附件14约定“施工图预算以本项目开标日当期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文件及有权部门发布的工程所在地区材料信息价为计价依据进行编制”,可见合同明确约定以开标日当期定额为计价依据,本项目开标日为2019年1月10日,故此日期之后发布的定额动态调整文件不作为施工图预算的编制依据,过程结算以及竣工结算应在已审批的施工图预算基础上,仅对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事项进行计价调整。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26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316)中标单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单价能否调整的争议

2025-07-11

某住宅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0年10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时发布了最高投标限价及综合单价明细,招标文件第16.15条造价调整方式和合同专用条款第72条工程变更事件约定“本工程不接受不平衡报价,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在总价不变的前提下对清单的不平衡报价进行调整”,现发承包双方就中标单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相应综合单价能否调整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投标报价中综合单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单价的,均属于不平衡报价,结算时应按投标单价下浮计算。 承包人认为,相关的投标单价均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单价的±10%,报价合理,不存在不平衡报价。且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也未对投标报价予以否认及废标,双方以中标价签订合同,故结算时中标单价不应调整。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招标时虽发布了最高投标限价及综合单价明细,招标文件和合同专用条款均约定了不接受不平衡报价,承包人在招标阶段时也未对不平衡报价约定提出质疑,但招标文件和合同专用条款均未约定不平衡报价的定义和调整方法,双方以中标价签订合同,则工程结算时双方均无法判定其是否为不平衡报价;此外,如按不平衡报价采用调整价进行结算,必然会改变该项目的中标合价,从而改变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中标总价和单价,与合同约定“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在总价不变的前提下对清单的不平衡报价进行调整”的初衷不一致,故发承包双方还需考虑由此引起的风险,因此结算时,原招标工程量执行相应的中标单价,方能保证中标总价不变,工程变更引起工程数量增减的,如果中标单价明显不合理的则不适用于变更估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2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315)入岩界定标准的争议

2025-07-10

某体育馆及其配套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3年10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行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图纸显示桩型为端承桩,以中风化碎屑岩或微风化碎屑岩为桩端持力层,微风化碎屑岩层的单轴抗压强度标准值≥17Mpa,中风化碎屑岩层的单轴抗压强度标准值≥8Mpa。超前钻勘察报告载明,中风化岩层天然湿度单轴抗压强度一般为9.67~17.8Mpa,平均值为13.13Mpa,按岩石坚硬程度划分属软岩为主。招标工程量清单“入岩增加费”按桩径不同分别列项,项目特征描述为“地层情况:中风化、微风化;入岩厚度:详图纸……”。现发承包双方就入岩标准的界定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本工程中风化岩层天然湿度单轴抗压强度平均值为13.13Mpa,依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土石方工程的岩石分类表,5~15Mpa为软岩,且根据该定额桩基础工程说明第十五条规定软岩不作入岩计算,故本工程不计取入岩增加费。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为清单计价,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地层情况为中风化、微风化,而非软质岩、硬质岩。图纸及超前钻勘察报告中均明确岩层为中风化岩和微风化岩,故不能按照定额规定的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判别岩石类别,且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已确认了本工程的灌注桩施工情况,因此应按监理确认的中风化岩和微风化岩长度计算入岩工程量。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根据详勘钻孔资料及桩基布置图,只对一部分桩位布置超前钻孔,出具超前钻勘察报告,不能反映所有桩基持力层情况,并且本工程采用模拟工程量清单招标,模拟工程量清单对于入岩增加费的划分标准是按照招标图纸对应的岩石类别及其入岩界定标准进行划分。故本工程入岩增加费应根据招标图纸说明和招标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以招标图纸入岩界定标准即微风化碎屑岩层的单轴抗压强度标准值≥17Mpa、中风化碎屑岩层的单轴抗压强度标准值≥8Mpa判断是否达到入岩条件,再根据经确认的施工记录据实计算入岩增加费。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24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314)桩基施工平台的计价争议

2025-07-09

某体育馆及其配套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3年10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行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使用模拟清单,措施项目清单按“项”单独开列了“桩工程施工换填”,项目特征为“灌注桩区域采取施工所需的换填措施,换填厚度不小于1m,同时需铺设到达作业区域的道路,宽度不小于8m,保证车辆材料运输……”,中标人的投标方案采用毛石和级配碎石换填。招标文件提供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显示,场地表层为1.20~12.80m厚素填土,平均厚度6.22m,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建议值为70kPa,勘察作业时间为2023年7月22日~8月5日。场地土方回填作业于9月中旬完成,8月15日~9月15日期间降雨24天。项目开工后,承包人发现地基承载力与工程勘察报告不符,于是申报监理单位委托某公司于11月2日~3日进行现状地基标准贯入试验,推定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为35kPa~37kPa。承包人结合地基承载力现况,编制“桩基工程施工方案”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审核,并按专家论证后的整板混凝土桩基平台施工方案实施,即灌注桩施工区域浇捣500mm厚C40砼,配置φ14@200双层双向HRB400钢筋。现发承包双方对于桩基施工平台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招标清单已开列“桩工程施工换填”清单子目,桩基施工平台费用已在清单中综合考虑,不作调整。 承包人认为,施工场地移交前,长时间持续降水,场地回填土压实不足,未达到地勘报告70kPa地基承载力,如按投标施工方案采用毛石和级配碎石换填,难以满足大型机械施工及行走的要求,应按经专家评审、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确认的施工方案按实计价。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上传资料,虽然合同专用条款68.2.1合同价款约定与调整条款约定“措施费中按“项”计算的项目,该项目的金额由承包人承担风险,结算时不作调整”;投标报价说明之清单报价须知第15条约定“投标单位应根据招标文件及其附件的要求和现场条件自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实际施工中不应因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变化而向甲方提出任何关于价格调整及索赔的理由”,但施工时表层素填土承载力较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数据下降约一半,且工期不变的前提下灌注桩工程量增加约一倍,已超出了一个有经验承包商所能预见的风险,也并非承包人责任导致。因此,因地基承载力明显降低而调整施工方案,导致增加的桩基施工平台费用应按批复的施工方案按实计算,并扣除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相关费用。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23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313)高支模概算计价的争议

2025-07-08

某TOD综合开发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2019年12月签订的建设委托合同显示,该工程由两家公司分别负责监管及代建。概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首层为社会停车库,层高4.9m,二层为地铁车辆段,层高9.5m~13.5m,车辆段上盖建设30栋高层住宅、相应配套检修厂房及学校、公园等公共设施。地上建筑框架梁高度平均为2m左右,最高达到3.5m,其中检修主厂房最大跨距达到了27m,施工总荷载超过15KN/m,集中线荷载超过20KN/m,其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属于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高支模支撑体系。由于结构受力影响,拆模顺序必须由上至下,导致模板与支撑体系较常规房建施工工艺考虑的支模时间延长、支撑材料投入量增加,监管人与代建人对如何计算该高支模的费用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监管人认为,本工程为房建工程,该高支模支架借用《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城轨定额”)高支模支架定额计取,模板按《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有梁板3.6m内定额子目扣除对应钢支撑材料计算,模板摊销成本增加属于施工过程索赔内容,概算阶段不予考虑该费用。 代建人认为,由于该高支模属于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高支模支架体系,较房建定额考虑的材料投入大,根据合同约定,当市政及建筑定额不足时,采用相近定额按编制期工料机单价换算、补充,本工程高支模体系与轨道交通桥梁支模体系类似,都为大荷载,模板占用时间长、投入量大,故应参照2018城轨定额第二册桥梁工程“M2-9-21支架上现浇混凝土箱梁”子目套用。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概算约定采用现行定额为编制依据,双方就高支模计价问题向工程所在地造价咨询与招标采购协会咨询,函复意见为本项目车辆段高支模宜套用2018城轨定额中相关高支模子目,且双方未对函复意见提出异议,故双方应结合该咨询回函是否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有无实质性凭据证明回函有误等因素决定是否采纳。模板摊销费用与工程总工期计划、结构设计有关,若模板搭设跨度、施工总荷载、集中线荷载达到高大模板或高支模的,与普通房建工程常规支模差异较大,则属于定额缺项,建议双方在编制概算时依据工程实际参考同类工程相关数据和市场询价结果合理确定。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2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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