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TOD综合开发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2019年12月签订的建设委托合同显示,该工程由两家公司分别负责监管及代建。概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由于概算阶段无桩基础施工方案,初步设计文件未对桩基施工中的钢护筒作出说明,监管人与代建人对于桩钢护筒工程量的计算发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监管人认为,应根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房建定额”)桩基础工程有关钢护筒的说明计算钢护筒工程量。 代建人认为,地质初步勘察报告及补充勘察报告显示场地上覆第四系土层,覆盖厚度1~22m,黏性土多呈软塑-可塑状,砂土呈松散-稍密状,地基均匀性差,土体稳定性差,成桩过程中松软土层极易造成侧壁垮塌,建议桩基施工时采用钢护筒跟进措施成孔。参照周边工程普遍存在桩基成孔质量差、需采用加长钢护筒措施以保证桩基成孔质量的情况,故本工程桩钢护筒应按18mm厚钢板6m长计算。 三、我站观点 合同约定采用现行定额为依据编制概算,双方应依据合同约定,结合项目的设计说明、地质勘察报告,依据现行定额相关规则合理确定桩钢护筒工程量。如果定额无相关规则或者相关规则不适用的,可参考同类工程相关数据结合工程实际协商确定钢护筒概算工程数量。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2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TOD综合开发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2019年12月签订的建设委托合同显示,该工程由两家公司分别负责监管及代建。概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初步设计图纸要求采用冲(钻)孔灌注桩基础,桩端持力层达到中风化泥质砂岩层时,桩端全断面进入持力层深度不小于0.5d,桩长约40米。《初步设计图纸结构总说明》中显示中风化泥质砂岩样的饱和单轴抗压强度标准值为13.57MPa,而地质勘察报告的岩石试验汇总统计表中显示中风化泥质砂岩饱和单轴抗压强度平均值为15.41MP。监管人与代建人对计算桩基入岩增加费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监管人认为,设计说明显示中风化泥质砂岩样的饱和单轴抗压强度标准值为13.57MPa,小于15Mpa,依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房建定额”)土石方工程说明属于岩石分类中的软岩,因该定额桩基础工程说明第十五条规定软岩不作入岩计算,故不计取入岩增加费。 代建人认为,补充详细地质勘察报告显示中风化泥质砂岩饱和单轴抗压强度平均值为15.41MPa,大于15MPa,属于2018房建定额岩石分类中的较软岩,依据该定额桩基础工程说明第十五条规定较软岩可计算入岩增加费,同时打桩长度40米范围内的中风化、微风化夹层也应计算入岩增加费。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概算约定采用现行定额为编制依据,地面上的建筑物土建工程采用2018房建定额,该定额规定以饱和单轴抗压强度值15MPa作为入岩增加费计算的判定标准,超过15MPa的计算入岩增加费,反之不予计算。查阅双方所提交资料中初步勘察报告、补充初步勘察报告、补充详细勘察报告三份地质报告中岩层饱和单轴抗压强度值均有所不同,且三份勘察资料均为初步设计图纸文件的编制依据,由于补充详细勘察报告孔位最多,最能反应实际地质情况,故建议依据设计说明、补充详细勘察报告进行判断。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2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TOD综合开发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2019年12月签订的建设委托合同显示,该工程由两家公司分别负责监管及代建。概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施工场地面积约25万平方米,《初步设计图纸结构总说明》中显示场地范围内地表土为0.5~4.2m厚黄褐色素填土,主要是黏性土堆积而成,属Ⅱ级普通土。现监管人与代建人对开挖的原状土能否回填利用产生计价争议。 二、双方观点 监管人认为,场内土方需考虑原土回填,利用原有土方,合理安排施工回填。 代建人认为,因TOD项目综合开发方案调整及车辆段位置变更调整,地质勘察报告显示, 位置变更后的车辆段场地内存在大量苗圃地及鱼塘,场内土质不均匀且软弱、厚度大,多为中或高压缩性的淤泥质土及中等压缩性的可塑状粘性土,松散或稍密状的饱和粉细砂层存在液化趋势,故位置变更后的原状土并不适宜回填。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处于概算编审阶段,双方所提供资料无法佐证场内原土是否满足回填要求,建议双方依据设计说明、地质勘察报告及相关规范明确回填土质要求,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地分析判断是否可利用场内原土回填,如符合回填要求的,应综合考虑场地堆土条件并拟定可行的回填方案计算回填费用,不能回填的也应拟定弃置处理方案计算处置费用。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2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改造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1年10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为乡村振兴改造项目,施工地点多位于河岸边,施工内容零散且位于村民院内,施工场地受村中场地限制,大、中型运输车辆不允许通行。由于不能将施工材料直接运至施工现场,部分施工材料需要在村内分区集中,然后再通过小型翻斗车、人力斗车或者铁驳船进行转运到施工现场。双方就对施工材料的陆上、水上二次运输费用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由于本工程施工范围广泛,施工道路狭隘,且受村委、村民的限制,最终材料堆放地点为村委指定地点,但施工范围仍在各村内,不能计取二次运输费用。另外《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的材料二次运输子目中只有人工费,但本工程除人工搬运外,有部分材料辅以三轮车、铁驳船等施工机械运输,不适合套用材料二次运输的定额子目。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部分施工材料不能直接运输到施工场地内,需要先运输到施工现场外指定的地点,然后再次通过小车、人力或铁驳船进行第二次或多次转运到施工场地。因此产生了二次运输费,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按定额相关规定,计取材料二次运输费。 三、我站观点 工程材料因施工环境和场地限制,不能直接原车运送到施工组织设计要求范围内的堆放地点,必须再次运输所发生的装运卸工作,才能计算材料二次运输费用。本项目材料因施工环境造成需从施工现场外指定的地点再次倒运到施工点,属于二次运输。并且,来函资料显示,2022年11月30日《关于二期工程材料二次转运及运距确认》的会议纪要中双方已对本工程材料二次运输的内容及计价规则进行了确认,既然双方已经达成一致意见,故本工程材料二次运输费用的计取方式按会议纪要执行。如双方对会议纪要确定的材料二次运输费用计取方式存在不同理解的,请双方遵循会上双方真实意思协商解决。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21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体育馆及其配套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3年10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行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文件与合同专用条款第68.2.2.4条关于施工图重计量约定了不平衡报价的认定原则、相应的单价调整方法及不平衡报价项目的处理原则。但工程招标时仅公布了最高投标限价总额,并未公布对应的工程量清单单价,投标人在招标答疑阶段就此提出疑问,招标人的答疑明确只对最高投标限价总价作限价要求,未提供招标控制价单价与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现发承包双方就重计量阶段能否调整不平衡报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招标文件已明确约定不平衡报价项目的定义与调整计算方法,承包人响应投标并签订合同应视为接受和认可该合同条款,故不平衡报价项目应按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承包人认为,招标文件未公布最高投标限价工程量清单明细,无法判定所投单价是否为不平衡报价,且评标过程中也未涉及不平衡报价调整。若调整不平衡报价,则与签约合同价不一致,属于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故不应调整不平衡报价,应按合同中标单价执行。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上传资料,虽然招标文件与合同专用条款68.2.2.4对不平衡报价的认定原则、单价调整的计算方法及不平衡报价项目的处理原则进行了约定,但招标阶段承包人提出疑问,要求发包人提供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明细与编制依据,发包人未提供并书面明确仅对最高投标限价总价作限价要求,则投标人结合自身情况报价投标时无法判定其是否为不平衡报价;此外,不平衡报价项目如采用调整价进行结算,必然会改变该项目的中标合价,从而改变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中标总价和单价,发承包双方还需考虑由此引起的风险,故工程重计量时,原招标工程量执行相应的中标单价,方能保证中标总价不变。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20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高铁站配套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0年5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站前大道排水工程中Y-3~Y-8雨水管道、W47~W40污水管道设计图纸采用顶管施工方式,根据地勘资料显示该部分地段为风化泥质粉砂岩层局部夹中风化岩块。合同专用条款17.5.2约定“工程项目包括变更工程项目的结算单价,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按实际发生工程量采用清单计价方式计价,综合单价按预算审核单位审定的工程预算中的单价”。经审定的工程预算书中顶管清单的入岩增加费按中风化岩计入综合单价,现发承包双方就顶管结算单价是否计取入岩增加费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顶管部分的强风化泥质粉砂岩参照旋挖桩,按《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规定不作入岩计算,故应扣除顶管清单中的入岩增加费。 承包人认为,顶管施工机械与旋挖桩基的施工机械不同,根据《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D.5.2管道铺设说明“管道、方(拱)管涵顶进是按一般非岩层综合各类土质考虑”,顶管穿越地质为风化泥质粉砂岩层局部夹中风化岩块,应按中风化岩计算入岩增加费。且合同约定结算综合单价按经审定的工程预算中的单价,故结算时顶管综合单价不应调整。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上传资料,合同约定结算单价按审核单位审定的预算中的单价执行。本工程预算已经审核单位审定并经发承包人确认,即顶管综合单价已经发承包双方认可,且本工程地质条件未发生变化,也无发生相关变更,故顶管结算单价应按经审核单位审定的综合单价执行,不做调整。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19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改造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0年4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计价方式。合同履行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在方案设计后进行招标,以概算审定的综合单价结合下浮率作为结算单价。楼道墙面及天棚翻新施工前,承包人发现墙面天花存在大量空鼓且分布面积大小不一,需敲除空鼓后重新进行抹灰修复,但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没有“墙面空鼓敲除及抹灰”相关内容,经审核的概算书中也没有相应清单项目。合同造价调整条款约定,经审核的概算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项目或类似项目的,其新增项目综合单价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结合下浮率确定。在进行新增项目综合单价组价套用定额子目时,发承包双方对于单块面积小于0.5㎡的抹灰是否套用零星抹灰子目存在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定额规定的零星抹灰适用于少量分散的抹灰,无法界定本工程的情形是否属于“少量”,故不确定是否适用零星抹灰子目。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空鼓单块面积小于0.5㎡的工程量占墙面天棚总面积的比例为6.42%,属于少量范畴,应套用零星抹灰子目。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上传资料,本工程招标时公布的投标费用估算报价明细表列示了“粉刷楼道(含墙面零星抹灰)”,同时设计任务书的改造项目清单也列示了该项内容,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该项内容包括天棚翻新、已有孔洞抹灰和空鼓位置敲除后再抹灰,即投标费用已包含墙面零星抹灰费用。本工程在方案设计后以工程总承包模式发包,发承包双方反映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中并无“墙面空鼓敲除及抹灰”相关内容,属于合同条款第9.1.1条约定的设计质量问题之设计遗漏情形。依据合同专用条款第31.1条约定,因中标单位设计质量问题导致费用增加的,由中标单位承担,故本工程墙面空鼓敲除及抹灰修复的费用不应另行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1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学校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3年8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计价方式。合同履行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为房建项目中的软基处理工程,由于主体设计方案调整,操场区域地基由原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变更为真空+水载预压地基,外围采用双排粘土搅拌桩直径700@500密封墙。合同造价调整条款约定,设计变更项目没有合同单价的,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进行组价。现发承包双方对新增“粘土密封墙φ700mm”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组价时执行哪种专业定额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本设计变更中费用占比较大的真空预压项目采用了市政工程定额,所以费用占比较小的“粘土密封墙φ700mm”也应套用市政工程定额子目。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为房屋建筑工程,“粘土密封墙φ700mm”应套用建筑工程定额中的搅拌桩子目。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为房建项目,按专业划分应优先执行《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依据设计图纸和经审批施工方案,“粘土密封墙φ700mm”综合单价组价时可套用该定额的水泥搅拌桩子目,换算相关材料。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17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仓库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0年4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移交(中间交接)日期为2022年12月28日,按照合同相关条款约定,脚手架费用依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房建定额”)计价,目前竣工结算尚未完结。2023年4月12日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发布《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20期)》(粤标定函〔2023〕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调整了脚手架工程的定额说明、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消耗量。现发承包双方就脚手架费用结算时能否执行该文件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46号文是对相关定额进行勘误,凡执行相关脚手架定额子目的均应按文件要求进行勘误调整。 承包人认为,46号文发布前本工程已完成工程中间交接,故46号文不适用于本工程,应仍按以往脚手架规定执行。 三、我站观点 46号文是对2018房建定额的动态调整,所调整内容与我省现行工程计价依据配套使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已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因定额动态调整而调整。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14.2条工程结算审核约定脚手架费用依据2018房建定额计价,目前竣工结算造价成果文件尚未经双方确定,且合同并无不因定额动态调整而调整价款的约定,故46号文应作为本工程结算编制依据。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16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产业园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0年10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约定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原设计管道穿梁设置钢套管改为采用木板方盒预留孔洞,实际施工为预埋塑料套管。现发承包双方就预埋塑料套管能否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钢套管已改为预留孔洞,承包人自行采用预埋塑料套管不应计价。 承包人认为,即使采用木板方盒预留孔洞,也应该参考套管定额计费;由于采用木板方盒预留孔洞工序多,增加钉制木盒人工、材料成本且效果不好,实际改用预埋塑料套管施工,应按塑料套管计价。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方式,根据《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章节说明,管道安装定额已包括配合土建预留孔洞工作,故预留孔洞不另行计价。若项目设计变更为预埋塑料套管或经发包人同意采用预埋塑料套管施工,则应按塑料套管相关定额子目计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1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