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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案例分享

争议案例分享(50)关于灌注桩纵向钢筋套筒连接的计量争议案例

2024-02-02

某生产研发办公商业配套工程,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勘察、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0年8月签订的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概算采用《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目前处于概算审核阶段。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桩基础采用钻孔(旋挖)灌注桩,设计要求抗拔桩纵筋接头应采用机械连接或套筒连接,不得采用绑扎搭接接头。其余纵筋接头按直径采用搭接形式,d≥16mm采用套筒连接;d<16mm采用绑扎。发承包双方就钻孔(旋挖)灌注桩纵向钢筋套筒连接的计量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该搭接为非设计搭接,根据合同专用条款7.2.17(26)条“……因钢筋加工综合开料和钢筋出厂实尺长度所引起钢筋非设计接驳或搭接长度等措施筋均不另外计算费用”的约定,不应计算。 承包人认为,编制概算阶段,应按合同第14.3.6(1)条约定,执行《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房建定额”)A.1.5混凝土与钢筋混凝土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第二条第(三)点规定,计算纵向钢筋套筒连接的数量。 三、我站观点 合同约定概算编制依据采用《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本工程的桩纵向钢筋属于设计图示及规范未标明的通长钢筋,桩纵向钢筋套筒连接工程量应根据房建定额A.1.5混凝土与钢筋混凝土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计算。而合同专用条款7.2.17(26)条是对钢筋清单工程量计算规则的约定,不适用于综合单价组价过程中的定额使用。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5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49)关于地下室现浇构件钢筋综合单价的计价争议案例

2024-02-01

某商住配套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0年5月签订的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根据初步设计图纸采用模拟清单招标,工程总承包合同签订后,按发包人审批的施工图完成了以中标综合单价为基础的重新计量,并按重新计量结果签订了补充协议。现发承包双方就已标价的地下室现浇构件钢筋清单综合单价结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地下室现浇构件钢筋清单综合单价严重高出市场合理水平,承包人明显应用了不平衡报价,此项若按中标综合单价进行结算将损害发包人利益,因此主张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9.6“工程量偏差”规定,对结算工程量与招标清单工程量偏差15%以上的清单项目,按修正后的综合单价调整合同价。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为公开招标项目,招标文件未对不平衡报价进行约定,且评标过程也未将该清单报价定义为“不平衡报价”,双方在中标结果公示后按投标价格签订了合同,并在重新计量后仍按中标综合单价签订了补充协议;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27条约定不论结算时清单项目工程量怎么变化,综合单价均不做调整,所以结算应遵照合同约定执行。 三、我站观点 依据来函资料,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均未对不平衡报价的认定标准(±偏差率)进行定义以及明确其调整方法,招标时仅公布了最高投标限价,未提供最高投标限价明细,在重新计量时也未对偏差大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进行调整,并在发承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时按中标综合单价予以确认,故结算时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27条约定,地下室现浇构件钢筋清单项目按中标综合单价结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54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48)关于变更采用抗震钢筋的计价争议案例

2024-01-31

某保障房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8年12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 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 一、争议事项 招标图结构说明抗震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其纵向受力钢筋应采用牌号带“E”的钢筋,其余构件及非纵向受力钢筋均采用非抗震钢筋。施工中设计变更螺纹钢全部采用抗震钢筋,双方对非抗震钢筋变为抗震钢筋部分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首先预算编制和招标当期至施工期间的信息价均有非抗震与抗震钢筋信息价格,因此承包人有条件及时间采购非抗震钢筋并进行施工;其次设计变更单为“由于非抗震钢筋资源极度匮乏,为保证正常施工,螺纹钢只能采购抗震钢筋,同意此项目螺纹钢全部采用抗震钢筋进行施工”,说明此变更是由于施工单位自身原因未合理安排时间采购非抗震钢筋而造成的,增加的工程造价不予计算。 承包人认为,由于非抗震钢筋资源极度匮乏,为保证正常施工,经发包人同意本项目螺纹钢全部采用抗震钢筋进行施工,设计单位据实出具设计变更,且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应清单价格,应按照合同约定设计变更原则计价。 三、我站观点 来函资料显示,同意螺纹钢全部采用抗震钢筋的工作联系单、工程设计修改通知单是在承包人实施完抗震钢筋代替非抗震钢筋后完成报请、签署、审批等手续,故无法判定发承包双方当初实施变更的真实意思,建议双方遵循公平、公正、诚信原则协商解决。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53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47)关于灌注桩钢护筒的计价争议案例

2024-01-30

某保障房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8年12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 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 一、争议事项 灌注桩招标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成孔、灌注混凝土2.综合考虑地质情况、入岩深度、泥浆运输距离、桩径、桩长、超灌高度、灌注混凝土的扩散系数及施工工艺、其他等按照图纸和规范要求、完成这项工程的一切有关费用”,结算时双方对灌注桩钢护筒费用是否包含在灌注桩综合单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灌注桩招标清单项目特征描述覆盖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清单所有工作内容,且灌注桩施工图设计说明第2.2条对钢护筒设置有明确要求,故投标单价应综合考虑钢护筒费用,不属于清单漏项。 承包人认为,灌注桩招标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未明确钢护筒制安和拆除,投标报价中也未包含钢护筒安拆,钢护筒制安拆除费用应作为清单漏项在结算中按实计取。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灌注桩清单项目特征并未对钢护筒型号、长度进行描述,属于清单漏项。但由于合同未对发生清单漏项事件而调整合同价款的方式方法进行约定,根据合同协议书第7条组成合同的文件“国家及广东省、珠海市的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建议发承包双方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5条规定,增加工程桩钢护筒费用。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53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46)关于外墙聚合物水泥砂浆套取定额的争议案例

2024-01-29

某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勘察、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1年11月签订的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 目前处于预算编审阶段。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外墙面装饰陶晶石饰面做法: ①建筑基面….⑤15厚1:2.5水泥砂浆找平层抹光(预拌) ⑥20厚聚合物水泥砂浆底层 ⑦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刷二遍)…… 。现发承包双方就上述第⑥点做法套用定额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此做法为底层抹灰,应套用“A1-10-111普通防水砂浆 立面 20mm厚”子目,主材聚合物砂浆换算按市场成品价。 承包人认为,聚合物砂浆抹灰与防水砂浆抹灰的工艺、工序不一致,应套用“A1-13-23墙面 聚合物水泥砂浆 20mm”子目。 三、我站观点 按照本工程设计要求,20厚聚合物水泥砂浆为外墙装饰抹灰层中的中层,是防水涂料的基层面,应套用《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A1-13-23墙面聚合物水泥砂浆 20mm”定额子目。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5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45)关于材料二次运输费的计价争议案例

2024-01-26

某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勘察、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1年11月签订的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 目前处于预算编审阶段。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为老旧城区改造,镇上内部自有道路较窄无法通行,且极易影响两侧房屋结构,导致无法设材料堆放场地,施工机械、车辆、材料运输无法直接到达施工现场,必须通过转运,才能满足施工及工期要求。现双方对材料二次运输费的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材料二次运输费已在预算包干费中综合考虑,不应另计算。 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2.4.2 条“施工图完成后,承包人需在预算编制前出具详尽的施工组织设计(含详细的措施设计图以及材料设备的运输方案),经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审批后实施,纳入预算。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场外施工便道、便桥)、施工期间的临时支护工程,由承包人根据需要(包括商品混凝土进场、大型施工设备、本项目相关设备、和检测设备等进场需要),在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综合考虑,费用在预算中一并计算,包干使用,结算时不做调整。施工期间材料、设备无法直接运载到施工点时,其转运费用以经发包人、监理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为计算依据,在预算中一并计算,包干使用,结算时不做调整”约定,应套用相关定额子目在其他措施费中计算。 三、我站观点 材料二次运输指因施工环境和场地限制,汽车不能直接运到现场(不能直接原车运送到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的范围内的堆放地点),必须再次运输所发生的装卸运工作;预算包干费中“因地形影响造成的场内料具二次运输”指因施工现场内地形原因而产生的二次运输;两者适用条件的地点范围不同。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2.4.2条对场地限制条件下的材料二次运输有明确约定,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在预算中计取材料二次运输费用,结算时不作调整。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5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44)关于系数计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计价争议案例

2024-01-25

某科技产业中心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4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目前施工图预算已审定,但有争议事项遗留待定。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采用概算为最高投标限价,其中以系数计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依据概算建安工程费内金额填报,发承包双方对概算中暂估价经深化设计明确可以计价后,是否在编制预算时计取系数计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以及中标后扬尘污染防治、用工实名管理、绿色施工措施等新政策要求是否调整计算系数发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第3.1.(12)条约定“合同价已包含绿色施工措施费(扬尘污染防治费)”,故编制施工图预算时,按系数计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6.1.6条约定的总额计算,预算、结算均不再调整。 承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第3.1.(12)条及合同专用条款第6.1.6条约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为不可竞争项,但合同约定的金额并未包含暂估价部分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也未包含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工实名管理费、绿色施工措施费,因此编制预算时应重新按《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及本市2018年4月后最新相关计价文件规定计算。 三、我站观点 经查核所提交资料,合同专用条款第6.1.6条约定的费用金额并未包括暂估价部分按系数计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且合同也未约定按系数计算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实行中标总价包干,由于暂估价内包含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因此编制预算时,如概算中暂估价可以明确计量计价的,应提取其中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如不能明确计量计价的,在结算时根据暂估价结算金额提取其中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此外,中标后新颁布扬尘污染防治、用工实名管理、绿色施工等新政策新标准的,应按工程所在地市发布的相关调整规则计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51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43)关于钢护筒材料调差的计价争议案例

2024-01-24

某生产研发办公商业配套工程,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勘察、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0年8月签订的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概算采用《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目前处于概算审核阶段。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桩基础采用旋挖桩钢护筒,发承包双方就“A1-3-99钢护筒埋设、拆除”定额子目内钢护筒材料调差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本定额子目中钢护筒为周转材,其费用属于摊销费用,不属于主要材料及设备;依据合同条款 “辅材价格执行采用的定额各专业工程综合定额中的辅材价格,若定额中没有的辅材则不予考虑计算。”,故钢护筒材料应执行定额价格。 承包人认为,本定额子目中钢护筒为主材,依据合同条款对于本市无信息价的主材,可参考周边信息价通过定价流程审批确定。 三、我站观点 “A1-3-99 钢护筒埋设、拆除”子目,钢护筒虽为周转材,但亦属于该定额子目的主要材料,钢护筒应依据合同专用条款有关约定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49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42)关于履带式旋挖钻机安拆费的计价争议案例

2024-01-22

某生产研发办公商业配套工程,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勘察、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0年8月签订的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概算采用《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目前处于概算审核阶段。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采用履带式旋挖钻机施工桩基础工程,发承包双方对于履带式旋挖钻机安拆费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在《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具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18》第173~175页未单独列出履带式旋挖钻机,不应单独计算其安拆费。 承包人认为,履带式旋挖钻机符合《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具台班费用编制规则 2018》说明第2页“安拆复杂、移动需要起重及运输机械的重型施工机械,其安拆费单独计算”的条件,应单独计算其安拆费。 三、我站观点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具台班费用编制规则》第38页“履带式旋挖钻机”台班未考虑安拆费,桩机进入或退出工地现场,需吊车或履带式挖掘机配合组装及拆除钻杆、桅杆、动力头等部件,结合第2页说明,履带式旋挖钻机安拆费属于单独计算类型。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49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41)关于钢筋混凝土泥浆池拆除的计价争议案例

2024-01-19

某生产研发办公商业配套工程,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勘察、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0年8月签订的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概算采用《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目前处于概算审核阶段。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桩基础工程的泥浆池为钢筋混凝土结构,现场采用履带式单斗挖掘机(带液压镐)拆除,发承包双方对该泥浆池拆除套用定额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泥浆池采用履带式单斗挖掘机(带液压镐)拆除,应按实际采用的机械和工艺,借用市政定额子目D1-4-71“机械拆除混凝土构筑物有筋”计价。 承包人认为,执行定额计价的标准应根据工程专业属性及其适用范围来界定,不是以施工工艺和选用的施工机械来划分,应按房建定额A1.1.19.2“现浇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构件拆除”相关子目计价,不进行任何定额换算和定额借用。 三、我站观点 依据房建定额A.1.3桩基础工程章说明第十六项规定,泥浆池(槽)拆除,可根据设计或施工方案套用“A.1.19 拆除工程”的相应子目,列入措施费中计取;同时,实际施工拆除机具与定额不同时,除另有规定允许调整外,定额不作调整。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49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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