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高层住宅建设项目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采用公开竞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8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目前处于施工阶段。 一、争议事项 资料显示,工程招标时合同工期为666天,实际工期基础工程757天,结构及装饰工程692天。双方就工期延长达成一致意见,但对发生的大型机械租赁延长、脚手架使用延期、承包人租赁的临时设施搭建场地延期等三项费用增加是否予以补偿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在投标时对拟定的工期无异议并编制了在拟定工期内完工的施工组织方案,实际工期虽然超出合同约定的工期,但依据合同约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前已确认合同工期为合理及可实施的,而实现合同工期所需之任何赶工措施、费用和利润均视作已考虑在合同价款中”,因此不应再予补偿工期延长所发生的费用。 承包方认为,招标时未提供施工图,采用模拟清单招标,中标后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中人防面积比例及结构造型超常规,且空间小、深度高,结构复杂,结构楼梯多,裙楼存在特殊结构节点、双层飘板穿插造型等情况,造成实际施工工期增加,既然发承包双方已对工期顺延进行了核准确认,并符合合同第7.5.1条“合同履行期间,因下列原因造成关键线路工程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增加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的约定,因此应予补偿工期延长所发生的费用。 三、我站观点 工程实施期间,发生因招标文件表述项目需求或设计要求与实际施工图纸不一致的情形,发承包双方已对工期顺延达成一致的,因工期顺延造成费用增加,双方应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7.5条的约定,厘清工期顺延的原因,若属于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期顺延,工期顺延期间产生的大型机械租赁延长、脚手架使用延期和承包人租赁的临时设施搭建场地延期等增加费用应予补偿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2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开荒清洁劳务项目发包人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劳务公司负责。2023年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显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合同履行阶段。 一、争议事项 合同约定,开荒清洁工程量按实际开荒清洁区域建筑面积计算,发承包双方对于外廊建筑面积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以下简称“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本工程“外廊”两边临空,应按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3.0.14条“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 ,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 面积;有围护设施(或柱)的檐廊,应按其围护设施(或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2 面积”规定,计算1/2面积。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外廊”位于结构内,应按3.0.21条“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的规定,计算全面积。 三、我站观点 根据本工程的标准层平面图,施工图中的外廊是属于设置在建筑物中的水平交通空间,设有围护设施、无围护结构,依据建筑面积计算规范3.0.14条,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26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度假广场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4月1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 一、争议事项 合同专用条款第2.8.1约定,合同清单中材料价格除钢筋、钢材、砼外,其他材料均不予调差,并约定钢筋材料、商品砼材料价差调整额=(相应的主体结构施工期的月平均信息价-清单主材基价对应的信息价)×工程量,钢筋、砼的价差调整区间及起止时间:1.地下室底板(不含垫层)起浇之日至地下室顶板结构封顶;2.地下室顶板结构封顶至主体结构封顶;3.独立的单体楼栋以不含垫层的单体基础砼起浇之日至主体结构封顶。现发承包双方就主体结构外的装饰施工所采用的细石混凝土材料是否参与调差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细石混凝土的施工期为装饰阶段,不在合同约定的“价差调整区间及起止时间”段内施工,不应参与调差。 承包人认为,细石混凝土属于合同条款中约定可调差的材料范畴,应参与调差。 三、我站观点 双方对可调差材料范围约定为钢筋、钢材、砼,“钢筋材料、商品砼材料价差调整额=(相应的主体结构施工期的月平均信息价-清单主材基价对应的信息价)×工程量”为双方对调差公式的意思表述,其中“相应的主体结构施工期的月平均信息价”是确定结算单价的方法,但“工程量”并无进一步描述为对应“相应的主体结构施工期”的工程量。故综合分析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等资料,合同约定的价差调整区间及起止时间是对信息价价格取值区间的约定与界定,不是对参与价差调整的工程量的界定,因此涉及争议的细石混凝土应参与调差。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2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3〕124号 佛山市南海博爱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金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关于狮山镇博爱湖片区道路建设工程-1号路改造提升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8月13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发包人佛山市南海博爱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金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目前工程处于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实施时,现场因周边工地倾倒建筑垃圾导致原设计方案的部分水泥搅拌桩无法施工,经设计变更改为地基换填处理,结算时需对取消的水泥搅拌桩进行扣减。本合同专用条款中12.1.1 结算条款第4.1.3条约定,实际完成工程量对比备案预算工程量减少的,如果该项目投标文件中的综合单价高于招标备案的预算参考综合单价乘以结算系数的,则按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相应的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进行扣减结算;如果投标文件的综合单价低于招标备案的预算参考综合单价乘以结算系数的,则按招标备案的预算参考综合单价乘以结算系数进行扣减结算;若由于发包人征地拆迁、高压线等非施工方原因造成影响导致无法实施的部分,则按招标备案的预算参考综合单价乘以结算系数进行扣减结算。现发承包双方对变更取消的水泥搅拌桩如何执行该条款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应按投标单价扣减结算。承包人认为,应按招标备案的预算参考综合单价乘以结算系数进行扣减结算。 我站认为,虽然合同专用条款12.1.1结算条款约定在不同情形下采用投标价或者备案价进行计价,但经查询资料并问询双方发现,本工程经备案的预算综合单价在招标及签订合同时均未对外公开,也未告知承包人。因此,不能简单地推定上述条款是双方一致意思表示,建议双方遵循公平、公正、诚信原则协商解决。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9月26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3〕123号 中山翠亨新区湘建环岛路项目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马鞍岛环岛路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本工程为PPP项目,位于中山市翠亨新区,中山翠亨投资有限公司为政府出资代表,中山翠亨新区工程管理中心为代表政府的实施机构。中山翠亨新区工程管理中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湖南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建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为中标的社会资本方,并与政府出资代表、中标的社会资本方签订《PPP项目协议》,政府出资代表与中标的社会资本方共同出资组建中山翠亨新区湘建环岛路项目建设有限公司。发包人中山翠亨新区湘建环岛路项目建设有限公司与承包人湖南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签订施工合同,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工程建安费以财政部门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下浮6%结算,施工图预算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目前处于施工图预算编制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排水工程基坑支护采用拉森钢板桩加内支撑结构,发承包双方在遇到Ⅱ级钢筋混凝土雨水管(混凝土基础)与球墨铸铁排水管(碎石基础)同槽施工时,对工程量清单单价组价时套用打拔拉森钢板桩定额子目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靠近Ⅱ级钢筋混凝土雨水管(混凝土基础)一边的拉森钢板桩应套用D1-3-18“管、基坑打拔拉森钢板桩 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管道基础支护”定额子目,靠近球墨铸铁排水管(碎石基础)一边的拉森钢板桩应套D1-3-17 “管、基坑打拔拉森钢板桩 砂、碎石、石屑及散料天然基础基础支护”定额子目。承包人认为,同槽施工中的打拔拉森钢板桩均应套用套用D1-3-18“管、基坑打拔拉森钢板桩 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管道基础支护”定额子目。 我站认为,《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D1-3-18与D1-3-17管、基坑打拔拉森钢板桩定额子目的差异在于两者的管道基础结构形式不同, 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管道基础的拉森钢板桩支护相较支护砂、碎石、石屑及散料天然基础需要更长的使用时间,则人工费及拉森钢板桩摊销的消耗量更多。但根据本项目的设计及经审批的施工方案,拉森钢板桩须在基坑全部回填后才能拆除,即同槽施工的各类型基础使用的拉森钢板桩支护时间应以最长时间为施工时间。因此,本工程同槽施工的拉森钢板桩应套用D1-3-18“管、基坑打拔拉森钢板桩 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管道基础支护”定额子目。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9月26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3〕122号 新兴县中医院、广东精宏建设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新兴县中医院易地新建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12月20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云浮市新兴县,发包人新兴县中医院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精宏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合同履行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在灌注桩施工过程中,遇到破碎岩及斜岩层,合同工程量清单开列了“入岩增加费”项,发承包双方对遇到破碎岩及斜岩时“入岩增加费”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破碎岩应根据岩体裂隙宽度确定,斜岩应按实际入岩体积,非岩部分不计算。承包人认为,破碎岩层和斜岩均比平整岩施工难度增加,工程量应按遇岩后桩体全体积计算,并参考《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A.1.3章说明,打斜桩按相应项目人工费、机具费乘以系数1.25的规定,该清单单价人工、机具费应乘以1.25系数调整。 我站认为,本工程招标时提供了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详细勘察),报告中载明岩土层结构及岩层存在不均匀坡度,且在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第10.1.6条也约定了投标人报价时要充分考虑地质条件对价格的影响,故斜岩入岩增加费不另行考虑施工难度增加因素,工程量按实计算。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与《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对岩石的分类,如果入岩的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15MP则计算入岩增加费,否则不计。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9月12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3〕121号 广州云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白云云麓花园项目一期“铝合金门窗”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2年3月签订的《白云云麓花园项目一期勘察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广州云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中建三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成员为中建三局集团华南有限公司、中建新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天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广东中煤江南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等五家单位(以下简称承包人)承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合同价格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设计概算编制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依据《铝合金门窗》GB/T 8478-2020,本工程的门窗外墙窗铝型材壁厚为1.8mm、外墙门铝型材壁厚2.2mm,6mmlow-e+12A+6mm中空玻璃;编制期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中门窗信息价为外墙窗铝型材壁厚为1.4mm、外墙门铝型材壁厚2mm,5mm普通玻璃,发承包双方就铝合金门窗按抽料计算铝型材含量换算方法产生争议。承包人认为,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图中门窗工程型材壁厚是依据国家规范要求确定的,施工合同约定采用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以下简称“广州综合价”),而广州综合价中没有型材壁厚2mm铝合金门、壁厚1.8mm铝合金窗的价格,建议采用按同一规格门窗的设计图示尺寸,分别计算壁厚不同的铝型材用量,按其用量差额调整门窗价格。发包人提出,承包人采用铝合金窗型材抽料计算含量换算调整铝合金门窗成品价格的方法是否可行待研究,未提出其他方案。 我站认为,发包人批准的设计图中铝合金门窗的型材壁厚,与施工合同约定所采用广州综合价中铝合金门窗型材壁厚不同时,可采用型材含量抽料分析法换算调整铝合金门窗价格。 专此复函。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9月12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3〕120号 珠海华金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广东建星建造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金湾航空城产业服务中心工程施工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8年1月5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金湾区,资金来源为财政投资,发包人珠海华金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建星建造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招标文件第11.10条投标报价风险约定及合同专用条款第68.1条约定“本工程不接受工程总价金额直接降幅及不平衡报价”。现发承包双方就投标工程量清单中是否存在不平衡报价以及是否调整原合同综合单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部分投标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高于发包人公布的预算综合单价,应视为不平衡报价,需进行调整。承包人认为,将部分投标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超过发包人公布的预算综合单价视为不平衡报价是不合理的,违背招标文件原意及合同约定。 我站认为,投标人在招标答疑时对认为发包人公布的偏低的预算综合单价提出调整要求,招标人答疑回复为“按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图纸由施工单位自行报价”,故投标人是根据答疑回复结合项目特点与自身优势进行报价的,同时招标文件并未要求投标综合单价不能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相应的综合单价,且合同及招标文件也未明确不平衡报价的评定标准,故结算时投标综合单价不作调整。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9月12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3〕119号 珠海城投发展有限公司、太原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斗门区县道X581升级改造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1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斗门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珠海城投发展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太原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施工。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招标时招标文件公布了最高投标限价,未提供各综合单价,招标文件未要求投标的综合单价不能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综合单价,合同及招标文件也未明确不平衡报价的定义。现发承包双方就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是否存在不平衡报价的调整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招标文件第22.2条报价风险约定“本工程不接受工程总价金额直接降幅及不平衡报价”,故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项均按招标控制价进行调整。承包人认为,招标文件只公布了最高投标限价,并未提供各综合单价,应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执行。 我站认为,本工程招标文件约定不接受不平衡报价,但招标时只公布了最高投标限价,未提供各综合单价,也没有约定投标综合单价不能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综合单价,且合同及招标文件也未明确不平衡报价的定义,故工程结算时应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执行,不作调整。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9月12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3〕118号 中铁建投(肇庆)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肇庆高新区产业园项目经理部: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关于肇庆高新区北部(创新大街以北)划定区域产业园综合开发项目工程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11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肇庆市高新区,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中铁建投(肇庆)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等负责承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组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目前处于履约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环保车土方外运定额子目适用问题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施工内容为土方开挖、回填、平整、放坡、余方外运,有约150万立方米的余方需利用既有市政道路外运,现处于事前绩效评估阶段,概算和预算均未报审。2022年10月12日,省站发布《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17期)》(粤标定函〔2022〕191号)有关环智能保车运土石方定额子目,发承包双方对采用环保车土方外运是否应执行该补充定额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相关要求本项目土方外运实际采用环保车辆,但开工日期早于动态定额发布日期,且该通知未注明实施日期,是否适用存疑。承包人认为,粤标定函〔2022〕191号文件于2022年10月发布,该地块场地平整工程目前处于事前绩效评估阶段,概算和预算尚未报审,故环保车补充定额适用于本项目的工程计价。 我站认为,招标文件及合同对施工图预算编制依据约定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本项目概算和预算均未审批,且土方外运实际已按相关规定要求和经审批的施工方案采用了环保车辆,故本项目土石方外运施工图预算编制时,应执行《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17期)》(粤标定函〔2022〕191号)文件规定。 二、关于土方体积折算系数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土方填筑标准为松填方,发承包双方对松填土方体积计量、定额组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定额按天然密实方计量计价,且有土方折算系数,依据《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31期)》(粤标定函〔2022〕186号)相关解答应以松填方体积计量,松填方单价=定额子目×0.73。承包人认为,定额章说明中“未经压实的积土”不等同于“松填方”,“松填方”经推土机推平修整至设计标高的过程,已产生一定的压实作用,根据定额说明土方折算系数,1松填方=0.92天然密实方,故以松填方体积计量时,松填方单价=定额子目×0.92。 我站认为,根据本项目相关资料,工程量清单“回填方(松填)”进行组价时,可套用定额“D1-1-61推土机推土方运距20m以内”并按定额说明规定乘以系数0.73。由于系数0.73已考虑天然密实方与虚方的土方体积折算关系,故该项目计算定额工程量时,应计算松填与虚方的土方体积折算系数1.2,即松填1m3需要推土机推虚方1.2m3。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9月11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