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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案例分享

关于保利阳光城(四期)建筑安装工程计价争议申请复议的复函

2022-10-27

粤标定复函〔2022〕105号 惠州市保利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世纪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复核《关于保利阳光城(四期)建筑安装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2〕38号)中“材料调差和调差材料工程量”及相关资料收悉。2022年4月13日,我站依据2022年3月16日你们在线上提交的《关于保利阳光城(四期)建筑安装工程工程结算争议问题的咨询函》及有关资料,发布《关于保利阳光城(四期)建筑安装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2〕38号),就争议事项进行了回复。发承包人对函复意见理解不同,现申请复议。为此,我站组织召开承发包双方见面会,进一步了解有关情况后,再次就上述计价争议函复如下: 项目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参与调差的材料包括钢筋、水泥、商品混凝土、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含高精砌块),施工期平均信息价(加权平均)相对于基准价格上涨超过5%时,超出部分价格按“单价调整=投标单价(指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材料单价)×(施工期平均信息价/基准价格-1-5%)”调整,同时合同中约定了各类材料对应的“施工期”。现双方就“施工期”外施工使用的材料是否参与调差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约定钢筋、混凝土价差调整的“施工期”是从工程开工到结构封顶期间,即主体封顶后施工使用的钢筋、商品混凝土价差不予调整。承包人认为,原复函已经明确答复“合同约定的“施工期”:从工程开工到结构封顶期间,是对信息价价格区间取值的约定与界定,不是对参与价差调整的工程量范围的界定,参与调整的工程包括除措施项目以外的所有工程”,因此工程主体结构封顶后施工的二次构件、楼地面及屋面找坡层等非措施项目施工所需的钢筋、商品混凝土也应参与价差调整。 我站认为,双方争议的“施工期”出现在合同专用条款第21.2.2条第3项第(4)款“若合同允许调差的材料在施工期平均信息价(加权平均)相对基准价格波动幅度不超过5%,则不调整价差”项下,其中“钢筋、商品混凝土价差调整的“施工期”是指:从工程开工到结构封顶期间”,此处的“施工期”是对信息价价格区间取值的约定与界定,不是对参与价差调整的材料计算范围的界定;且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21.2.2条第3项另有明确可调差的材料范围。因此,主体封顶后施工的非措施项目所需的钢筋、商品混凝土也应参与调整价差,即“施工期”之外的属于可调差范围的材料均参与价差调整。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10月19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五矿·哈施塔特项目五期二区高层一标段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2-10-26

粤标定复函〔2022〕104号 博罗县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五矿·哈施塔特项目五期二区高层一标段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8月3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惠州市博罗县,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博罗县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据上传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答复如下: 一、斜屋面构架层的计价争议 本项目高层屋顶斜屋面高约7米,构架层坡度约70°,发承包双方就斜屋面构架层是否计算因人工、机械降效及措施费调整所增加的费用产生争议。发包方认为,根据合同约定,支撑斜板混凝土及模板、屋面斜板下女儿墙混凝土及模板、屋面独立柱混凝土及模板、屋面独立柱抹灰、屋面独立柱刮腻子的综合单价可按相应合同单价换算,人工费乘以系数1.2,其他混凝土、钢筋、斜板外墙抹灰按合同单价不予调整;实体措施费和非实体措施费均不予调整。承包方认为,招标时的模拟清单未列斜屋面构架清单,斜屋面构架层混凝土浇筑一次成型,施工操作难度大、工效低,构架层混凝土、模板、钢筋、抹灰的人工费因此增加,同时施工工期延长,外架、塔吊、人货电梯的成本也相应增加,故应按专项方案计价,并在所在构架层的综合单价中考虑相关增加的费用。 我站认为,本项目采用模拟清单招标,招标文件明确投标人须在投标前组织考察现场,中标后不得以不了解施工现场为借口而提出额外赔偿或延长工期的要求。建议发承包双方根据招投标时的真实意愿,如投标人知晓招标人的需求,则斜屋面构架层因人工、机械降效及措施费调整增加的费用不予计算。对于非承包方原因引起的工期延长所产生的费用,通过索赔进行处理。 二、基础埋深部分措施费计价的争议 本项目的基础埋深部分深度3至10米不等,合同就措施费有特别约定,措施费分为实体措施费和非实体措施费,工程量计算规则均以建筑面积为计量标准,发承包双方就基础埋深部分的措施费用计算产生争议。发包方认为,合同约定措施费以建筑面积计算,综合单价包干,建筑面积以最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面积为准进行结算;承包人在原承包的项目四期高层施工中已发生过基础埋深措施施工,招标文件投标须知3.1点也要求投标人进行现场考察,本次投标报价时应已综合考虑了基础埋深部分的费用,不予调整。承包人认为,招标模拟清单没有基础埋深部分的清单子目,无法考虑埋深部分具体费用;基础埋深部分属危大工程,承包人为确保安全,编制了埋深结构回填专项方案进行施工,由此施工工期延长,导致混凝土、模板、钢筋、内外架、塔吊等费用增加,故应按专项方案的施工内容计价,并在所有涉及埋深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中考虑相关费用。 我站认为,本项目采用模拟清单招标,招标文件明确投标人须在投标前组织考察现场,中标后不得以不完全了解施工现场为借口而提出额外赔偿或延长工期的要求。建议发承包双方根据招投标时的真实意愿,如投标人知晓招标人的需求,则基础埋深部分的措施费用应按合同约定计算,不予调整。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9月30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珠海市斗门区白蕉新港水产品深加工物流园基础配套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2-10-24

粤标定复函〔2022〕103号      珠海格力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珠海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斗门区白蕉新港水产品深加工物流园基础配套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8年1月24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珠海市斗门区,资金来源为财政投资,发包人珠海格力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珠海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由于征地拆迁等的影响,大部分施工作业面2018年06月之后才交付。2018年6月以来,珠海市建材市场中的砂、石、水泥、混凝土、砌体、砂浆等主要建材价格持续上涨,发承包双方依据珠海市斗门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斗住建字〔2018〕174号”文件要求,签订了补充协议。期间,2018年第8期之前的《珠海工程造价信息》材料中有“石粉(石屑)”,2018年第8期以后则只有“石屑”。发承包双方在价差调整时,就信息价中的名称发生了变化,是否仍按信息价中的石屑单价调整价差产生争议。发包人意见是以造价站回复意见为准。承包人要求为应按补充协议的约定进行材料调差计价。 我站认为,本项目有关石屑名称变化的争议,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斗门区白蕉镇新港水产品深加工物流园基础配套工程计价依据咨询的复函”(珠建造价函〔2022〕2号)已进行答复,明确2018年第8期之前的《珠海工程造价信息》材料中石粉与石屑同一价格,但后续市场价格波动引起差异,石粉与石屑不同价,并根据本地市场使用情况,2018年第8期只发布石屑价格,则石粉价格由发承包双方按市场价格确定。因此,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已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有关约定,按照珠海市造价站回复意见进行相关材价调差。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9月30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从化区江埔街九里步果场地块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2-10-21

粤标定复函〔2022〕102号      广州市从化区越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关于从化区江埔街九里步果场地块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9月20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从化区温泉镇,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广州市从化区越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项目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目前处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项目地下室部分区域两层、部分区域一层,负二层建筑面积小于负一层,合同附件十《竞价文件第八章工程量清单计价说明》中约定,马凳筋工程量计算范围只是算地下室底板,其它部位的马凳筋不予计取。发承包双方对“地下室底板”的理解和两层地下室区域负一层板中的马凳筋是否应计量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中约定接触天然土的底板才算底板,两层地下室区域的负一层板为楼板,该层板不在马凳筋计算范围内;承包人认为,两层地下室区域的负一层板也属于负一层底板,且马凳筋设置方式相同,应在马凳筋的计算范围。 我站认为,地下室底板是指地下室与天然地基接触的混凝土底板。根据结构施工图显示,本工程的地下室底板为基础层筏(底)板,两层地下室区域的负一层板为楼板,不属于地下室底板。按照合同附件十《竞价文件第八章工程量清单计价说明》中“马凳筋工程量计算范围只是算地下室底板,其它部位的马凳筋不予计取”的约定,本项目两层地下室区域的负一层板马凳筋不予计算。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9月30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东福苑公寓纱门纱窗采购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2-10-14

粤标定复函〔2022〕101号 武警广东省总队保障部、广州金缘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武警东福苑公寓纱门纱窗采购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2年2月28日签订的采购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广州市天河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武警广东省总队保障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金缘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责承接。项目采用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属于住宅纱门纱窗材料采购及安装项目,采购清单列明不同类型的纱门纱窗尺寸及其相应数量,要求投标人以“樘”或“户”为单位报价。在实施过程中,为加强纱窗的抗风强度和安全性,双方同意高层户型的纱窗进行设计优化。双方就优化设计后的纱窗是否需要调整合同单价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可将中标单价换算成平方米为单位的单价进行结算。承包人认为,应按采购合同的第三条第一点“本合同执行期间合同单价款不变,最终以实际数量结算”的规定执行,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应按双方确认的数量结算。 我站认为,本项目采购清单已统计了拟施工的工程量,且列明不同类型的纱门纱窗尺寸及其相应数量,要求投标人以“樘”或“户”为单位进行报价。结算时对符合采购清单的工程量以“樘”或“户”执行相应中标价格的,不宜换算为平方米进行单价计算。若换算为平方米进行计价,不仅背离合同约定,而且因门框窗框、五金等配件的摊销,将导致平方米单价与中标价偏离。属工程变更的部分,因合同未约定结算方式,建议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9月30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陈头岗停车场场站项目(一期)工程计价争议问题的复函

2022-10-13

粤标定复函〔2022〕100号      广州市品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陈头岗停车场场站项目(一期)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8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广州市番禺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广州市品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由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合同履行阶段。据上传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窝工费计取的争议 本项目地铁上盖,工程承包范围由(1-1)组团和(1-2)组团组成。项目竞价文件第九章施工条件约定(1-2)组团较(1-1)组团的计划开工时间迟2个月,承包人进场时按满足(1-1)组团及(1-2)组团同时施工的需求配置了现场管理人员。工程实施中,(1-2)组团地块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移交施工场地,也未明确具体移交时间,承包人未能及时将该组团配备的管理人员调配至其他项目,致使承包人的管理人员窝工。现发承包双方对窝工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2.4.1条款约定“发包人应最迟于实际开工日期前一天向承包人移交施工场地。……发包人有权按照项目的实际进度和计划分批移交工作面,承包人应考虑到场地不能一次性移交而产生的相关费用”,故承包人应在报价中综合考虑由此产生的窝工费用。承包人认为,根据竞价文件第一章竞价人须知6.50 条约定“基于盖板可能存在延迟移交的情况,延迟移交时间在3个月内引起的措施费增加及其他相关费用由竞价人在总报价中综合考虑。承包人不得因此向发包人提出索赔”,故计划开工日期延迟3个月内的已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发包人应承担延迟3个月以外场地移交期间的管理人员的窝工费用。 我站认为,根据竞价文件和合同约定场地延迟移交时间在3个月内引起的措施费增加及其他相关费用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发包人原因致延迟开工3个月之外的,由此导致承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可根据合同有关索赔的约定向发包人索赔。但对于属承包方的责任诸如管理不善、未及时采取减损措施等而导致项目管理人员窝工的费用部分,则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二、关于延迟移交场地机械费用的计价争议 本项目发包人延迟移交(1-2)组团场地,项目实施期间市场机械租赁费大幅上涨。发承包双方就因工期延误导致机械增加的费用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据合同专用条款第2.4.1条款约定,承包人应考虑到场地不能一次性移交而产生的相关费用,且本项目合同为措施费用总价包干,大型机械费属于总价措施费用,故其机械租赁费上涨增加的费用不予计算。承包人认为,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8.3条款第1条“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的规定,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应参照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机械设备租赁价格计算,所增加的机械费应由发包人承担。 我站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且在延误期间物价波动影响价款的,由此导致承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可根据合同有关索赔的约定向发包人索赔。但由于承包方管理不善、未及时采取减损措施等责任而导致机械费用增加的则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9月30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扩建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2-10-11

粤标定复函〔2022〕99号      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广东丰伟建设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扩建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11月30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中山市,资金来源是财政资金,发包人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丰伟建设有限公司承建。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目前处于合同履行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施工区域内地上及地下障碍物等破除或迁改的计价争议 本项目施工区域内原有混凝土路面、建筑物基础、承台、桩基础、化粪池、挡土墙、给水管、榕树等阻碍,需破除外运或迁改,双方就障碍物的破除、改迁工程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承包人应对施工图和相关资料明示和隐含的工作内容按中标价包干。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图纸、清单等相关资料均无上述内容,应予计算。 我站认为,本项目发包人未在招投标阶段提供地质勘察资料,也未组织现场踏勘,且地下管线、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因缺失,无法在移交施工现场前提供给承包人。本项目是基于招标图纸、技术规范以及相应合同条款达成的总价合同,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3.4.1条款“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规定,建议双方应厘清施工范围内,可遇见的地面以上及以下障碍物范围,超出招标风险的障碍物破除、迁改的工程计价应予计算。 二、关于地下室侧壁防水等级由二级变一级的计价争议 本项目原设计地下室侧壁防水等级为二级,地下室顶板防水等级为一级,因地下室顶板种植对地下室防水有影响,为增强地下室防水质量,侧壁的防水等级由二级变更为一级。双方就侧壁防水等级的变更工程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承包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施工图和相关资料明示和隐含的工作内容按中标价包干。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图纸、清单等相关资料均无上述内容,应予计算。 我站认为,本次变更由发包人提出要求,由设计单位下达变更通知单,属非承包方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根据招标文件第10.5.1(13)“由于非承包方原因,由设计单位所作的工程修改、变更,按……合同已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变更合同价款”,以及合同补充条款第一.4(3)条“施工期间如因发包人要求或同意的修改、变更……按承包人的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调整结算”,因此,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10.4.1条“变更估价原则:(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在结算时应予计算相应的变更费用。 三、关于地下室基坑增设钢板桩的计价争议 本项目新建综合楼基坑施工中,发现坑中有淤泥质土,土层深度达8.95米,为保证11#宿舍楼及施工人员安全,经甲乙双方会议纪要确认,在靠近11#宿舍楼增设拉森钢板桩。现双方就增设拉森钢板桩的工程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承包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施工图和相关资料明示和隐含的工作内容按中标价包干。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图纸、清单等相关资料均无上述内容,应予计算。 我站认为,本项目增设拉森钢板桩是经甲乙双方在第24次工程会议上洽商通过并经监理确认的。根据合同补充条款第一.4(3)“施工期间如因发包人要求或同意的修改、变更……按承包人的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调整结算”。因此,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10.4.1条“变更估价原则:(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建议双方结合经批准的施工组织方案,参考市场价格水平协商计算合理的施工成本与利润,结算时予计取。 四、关于地下室基坑设置大口径井点降水的计价争议 本项目新建综合楼地下室基坑的地下水位需保持在筏板以下,为保证结构安全,降低地下室水位,需设置大口径井点降水。双方就基坑井点排水工程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承包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施工图和相关资料明示和隐含的工作内容按中标价包干。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图纸、清单等相关资料均无上述内容,应予计价。 我站认为,施工降水、排水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已列项,承包方投标报价已在综合单价中综合考虑。因此,根据招标文件第10.5.1(7)点“投标人应结合现场施工条件,将工程的所有临时设施……施工排水……考虑在投标报价中”约定,在结算时不予计算。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9月30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保利阳光城(四期)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申请复议的复函

2022-10-10

粤标定复函〔2022〕98号 惠州市保利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和深圳市金世纪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复核《关于保利阳光城(四期)建筑安装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2〕38号)中“电气配管砖墙凿槽与恢复计价”及相关资料收悉。2022年4月13日,我站依据2022年3月16日线上提交的《关于保利阳光城(四期)建筑安装工程工程结算争议问题的咨询函》和有关资料,就争议事项作出回复,具体见《关于保利阳光城(四期)建筑安装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2〕38号,以下简称“原复函”)。承包人对原复函意见无异议,发包人有不同意见,现申请复议。为此,我站于8月9日组织承发包双方见面会,充分听取意见,就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再次回复如下: 发包人认为原复函与我站前期纠纷函复结论有矛盾之处,如《关于广东省怀集监狱“十二五”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标段)施工总承包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问题的复函》和《关于国通外贸产业城一期A区工程项目涉及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函〔2019〕244号)的复函,关于凿槽、刨沟费用计算的回复意见均是不予计取。 我站认为,本工程1# 2# 3# 4# 5# 6# 14# 地下室负一层、负二层、垃圾处理站 A、B区商业有关配管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未列明“凿槽、刨沟”,也无相应的特征描述,招标文件与施工合同亦未见对此有专门的计量计价约定。根据《通用安装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6-2013)D.11配管、配线备注第7条:“配管安装中不包括凿槽、刨沟……”,明确凿槽、刨沟应按D.13 附属工程相关项目编码列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第4章工程量清单编制的第4.2.1条:“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项目特征……进行编制”,即工作内容不能作为工程量计价的依据。另外,本项目合同条款及招标投标文件等资料与我站前期公布的类似问题回复的项目合同条款等资料不完全吻合,无可比性,不能简单参照。因此,原复函意见不作改变,本项目电气配管发生的凿槽、刨沟费用应按合同清单另行单独计取。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9月30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番禺电力科技园(三期)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2-10-08

粤标定复函〔2022〕97号 南方鼎元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番禺电力科技园(三期)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8月18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广州市番禺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南方鼎元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标承建。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合同竣工结算阶段。据上传资料及9月16日发承包双方见面会所了解情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因地质条件原因,开展方案论证比选历时一个多月,发包人将止水桩工法由五排单轴搅拌桩改为二排三轴搅拌桩;工法变更后,搅拌桩在实施期间刚好遇到水泥材料价格波动,发承包双方就水泥是否参与材料调差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第11.1条第(1)款约定钢筋、钢材、商品混凝土用量价差可调整。水泥不在调差范围内,故不能进行材料价差调整。承包人认为,水泥用量占比较高,应属主要材料,且施工期间的水泥价格上涨已超出有经验的承包人所能预见与避免的风险范围,故应参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粤建市函〔2018〕2058号)精神,对水泥价格按合同专用条款第11.1条约定进行材料价差调整。 我站认为,本项目因工程变更及发包人论证变更而延误工期,导致实际施工期间水泥材料价格上涨,且发承包双方见面会反映,完成三轴搅拌桩工程后发承包双方协商解除了合同,从而致水泥材料费用占实际已完工程造价的权重更大,与水泥材料费用在原合同价的占比发生重大变化,故建议发承包双方遵循合同签订时的真实意思,协商调整水泥材料价差。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9月28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广东省技工教育示范基地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2-09-29

粤标定复函〔2022〕96号 广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广东省技工教育示范基地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5年11月20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广州市增城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广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土方运输的计价争议 本项目为新建学校,包括教学楼、宿舍、食堂、操场等多幢建筑,在进行土方施工时,开挖的土方需要运出每个单体施工范围以外的场地堆放,待基础结构完成后从土方堆放点取土回填,双方就回填方的转运是否计价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已经明确,挖土方的转堆和场内运输为综合考虑,回填方的来源和运距为综合考虑,余方弃置的运距为校区范围内,且项目实际的所有土方均在校区范围内消纳,由于施工单位自己的施工方案导致的土方转运已含在挖土方和回填方的综合单价中,不应另计费用。承包人认为,挖土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的场内运输是指每栋单体红线范围内的场内运输,并不包含单体红线范围以外的运输,因此因单体范围内缺乏足够的土方堆放场地,需要转堆的土方场内运输应另行计算费用。 我站认为,本项目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明确挖土方的转堆和场内运输为综合考虑,回填方的来源和运距为综合考虑,以及招标工程量清单计量计价说明的第一部分“工程量清单计价须知”第二节“工程量清单计价补充规定”也明确,挖土方的计价应综合考虑土方的场内运输和土方转堆,土方回填应含可能发生的场内外二次转运。因此,本项目回填方的转运已包含于挖方土方、回填方的综合单价中,不应另行计算。 二、关于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超灌混凝土部分的计价争议 本项目采用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设计要求的混凝土超灌高度应不少于800mm~1000mm,双方就混凝土超灌部分的工程量是否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灌注桩工程量应按《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的规定“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桩长(包括桩尖)计算”,根据图纸,桩顶设计标高为承台底标高+0.1m,故桩计算长度应为承台底标高至桩底标高(含桩尖)+0.1m,超灌部分的工程量不另外计算。承包人认为,由于该地块土质±0.00以下4m为回填土,4~15m为淤泥,灌注桩清孔施工非常困难,为保证桩顶混凝土的质量,桩顶混凝土超灌高度不能少于1.5m,超灌混凝土应按实计算费用。 我站认为,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计量计价说明第一部分“工程量清单计价须知”的第二节“工程量清单计价补充规定”关于“钻(冲)孔桩清单项目”的说明,“桩结算长度=桩顶标高-桩底标高,桩顶标高按桩承台底标高加0.1米计算,桩底标高按实际打桩的桩底标高(包含桩尖的长度)。混凝土含量综合考虑到投标报价中,结算时不再调整。”因此,招标时设计图纸要求的0.8~1.0米超灌混凝土费用已含在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综合单价中,不再另外计算。超过设计图纸要求的0.8~1.0米以外增加的超灌量,若为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增加的,可另计。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9月9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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