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标定复函〔2022〕95号 东莞市茶山镇第三小学、广东汇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东莞市茶山镇第三小学扩容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8月3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东莞市茶山镇,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东莞市茶山镇第三小学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汇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招标文件明确按招标图纸总价包干,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作为单列费不参与投标报价竞争,招标控制价扣除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再下浮为最高限价,结算时不作调整。招投标过程中,承包人在措施项目费中增加“综合脚手架”和“靠脚手架安全挡板”报价,评标委员会对该报价没有要求澄清及修正,发包人以招投标的内容与承包人签订了总价合同。现双方就“综合脚手架”及“靠脚手架安全挡板”投标报价与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单列费是否重复报价发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争议费用与合同中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单列费重复,应予扣除。承包人认为,合同为总价合同,投标人须知总则第1.1.7.1(4)条约定“按本次招标范围及合同总价一次包干,结算时不作调整(变更设计、增减工程及本招标文件约定可调整的费用除外)”,且合同专用条款第9.2条也约定了工程量清单准确性及修正,因此应按合同总价结算。 我站认为,本项目为招标图纸包干的总价合同,且招投标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均未提及有关费用的调整。因此,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72.3条措施项目费调整方法:“如果不利一方当事人未按本款规定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则认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不利一方当事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及招标文件中投标须知总则第1.1.7.1(4)条“按本次招标范围及合同总价一次包干,结算时不作调整……”约定,不应扣减投标文件中“综合脚手架”及“靠脚手架安全挡板”的投标报价费用。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9月6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2〕94号 珠海大横琴城市广场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横琴新区深井二线口岸综合体项目(一期)工程-主体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5年6月18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珠海市横琴新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珠海大横琴投资有限公司(现权利义务转让给珠海大横琴城市广场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承台砖胎模底部垫层的计价争议 本项目施工图设计总说明第5.4条第(2)点要求“基础(含承台、基础梁)以及与土层接触的底板底部垫层厚度100mm,每边扩出基础边缘≥100mm。承台、基础梁侧面可采用非粘土砖模或其它可靠有效的支护方法,砖模及其它支护做法由施工组织方案最终确定”,经监理审批的砖胎膜施工方案明确垫层宽度扩出砖胎膜100mm,即每边扩出基础边缘约300~400mm。发承包双方就砖胎膜厚度增加的基础垫层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协议书承包方式约定,包干单价与包干合价不因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等因素调整。施工方案中因砖胎膜增加的垫层外扩宽度是为配合模板施工而增加的,应属措施包干项目,故基础垫层应按施工图设计总说明每边扩出基础边缘100mm计算。承包人认为,砖胎模垫层是实体项目,根据设计要求按经审批专项方案施工,应据实结算。 我站认为,招标工程量清单分部分项工程开列了“C15混凝土垫层”清单项目,规定“本清单项目适用现浇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建(构)筑物的基础垫层……等)”。承包人在施工基础垫层时,根据设计文件说明要求选择采用砖胎膜的施工方案,相应增加的基础垫层外扩宽度符合设计要求,同时该施工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批通过,因此基础垫层的外扩宽度应按砖胎膜施工方案进行计算。 二、关于取消临时通道高架支撑费的计价争议 本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在措施项目中开列了“临时通道高架支撑费”清单项,并明确为合价包干清单项目,在项目实施时,由于新增6~7轴南侧临时道路、通道内临时通道调整为4车道,故取消了原设计通道内6m宽临时通道高架支撑,取消空间按高支模方案实施。双方就取消部位上另行增加的支架支撑费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增加的支架支撑属于措施项目“现浇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清单的内容,且原招标控制价中,对用在临时通道高架支撑的支架费并未扣除,故此处的支架费应在措施费项目中合价包干考虑,不另行计算。承包人认为,取消临时通道高架支撑后,该部位遗留的空间需使用其他支架进行支撑,且投标价是依据招标工程量及招标图纸进行编制,在结算阶段不应以招标控制价有无工程量来判断,此部位另外增加的其他支架支撑应据实结算。 我站认为,发包人发出指令,取消临时通道高架支撑,需在通道部位增加其他支架支撑,属工程变更。因工程变更引起的项目措施费调整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3条确定变更价款执行,取消的临时通道高架支撑应扣减,增加的其他支架费用应予计算。 三、关于工程保险费用的计取争议 本项目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承包人应购买保险包括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及附加第三者责任险、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承包人雇主责任险、施工机械设备保险、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的保险,并明确承包人购买保险的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内。招标清单中开列了“工程保险费”,项目特征描述为“指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中的物质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投标人在投标书中自行报价……本费用最终按中标人提供的购买保险支付凭证进行结算,但不得超过投标的投标金额。”发承包双方就合同约定购买的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承包人雇主责任险、施工机械设备保险的计取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争议的保险费用不属于招标清单“工程保险费”的内容,不应计入该清单项结算。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0)》,施工机械设备保险费用包含在管理费中,建筑职工意外伤害险费包含在规费中,而本项目采用全费用综合单价和全费用综合合价的计价方式,其费用已包含在综合单价中,而承包人雇主责任险的直接受益人为承包人,相应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合同约定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购买保险所产生的后果由承包人承担,且保险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内,因此合同约定购买的上述争议的保险费用应由建设单位承担。 我站认为,根据本项目“工程保险费”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承包人雇主责任险和施工机械设备保险不属于“工程保险费”清单的内容,不应计入该清单项结算。且本工程采用全费用综合单价和全费用综合合价计价方式,在招标答疑公告已明确“招标答疑时,投标人未提出或虽然提出但招标人认为不需要修订的,则视为本项费用已含在已报价项目的综合单价和综合合价中”,因此本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中的物质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列入“工程保险费”进行结算,其余按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所购买的上述双方争议的保险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清单综合单价中,不另行计算。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9月5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2〕93号 广东省中医院、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广东省中医院珠海医院扩建幕墙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4年11月5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珠海市香洲区,资金来源为医院自筹,发包人广东省中医院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项目采用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幕墙采用铝板和石材,承包人负责图纸深化设计,双方就深化设计后的新增项目的工程量计算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中带骨架幕墙按设计图示框外围尺寸以面积计算的规定,结合合同条款,可理解为按投影面积计算工程量。承包人认为,根据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约定执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应按饰面展开面积计算工程量。 我站认为,合同专用条款68.2条 明确“……承包人根据招标图纸进行施工图详细设计而产生的补充的收口大样、设计说明、细化设计需要而增加的内容不属于新增项目”,本项目属于总价合同,双方应按原中标价和招标清单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结算。如符合合同专用条款第68.2条款约定的可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中的“工程变更”,则不属于原招标范围内容,应属于合同专用条款第1.57条约定的新增项目,依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584-2013带骨架幕墙按设计图示框外围尺寸以面积计算,综合单价执行合同专用条款72.4款的约定。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9月2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2〕92号 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广东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新扩建工程-中心绿地停车库综合工程-基坑支护工程结算的石方工程量计量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8年6月22日双方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珠海市香洲区,资金来源为自筹,发包人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公司负责承建。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答复如下: 本项目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参建各方发现部分位置(区域)石方实际岩层面起伏变化较大,经会议纪要同意,对全场地岩面进行实际测量,以5米间距绘制方格网图,每个网格均有对应岩面起爆点标高。经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人三方现场确认的各区块岩面标高与招标时提供的地勘报告显示岩面标高存在差异,合同双方就石方结算工程量计算是以地勘报告还是以现场确认为依据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石方工程量应根据三方现场确认的岩面标高按实结算,但发包人委托的结算二审单位认为石方工程量应按地勘报告所示岩面标高进行结算。承包人认为,本项目为单价合同,因为招标文件的“投标报价风险”中也未约定开挖后石方岩面标高与地勘报告不一致时一定要以地勘报告为准进行结算,且详勘钻孔点只有23个,地勘报告仅为参考文件,三方共同实测方格网图数据更为充分,开挖后裸露的岩面直观可见,因此应以三方现场确认的岩面标高按实计算石方的结算工程量。 我站认为,本项目为单价合同,其施工承包合同专用条款1.13条的第2款和12.1条第1款的第2)项约定,“固定单价,投标文件包含投标总价和综合单价时,投标综合单价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之内不可调整,工程量按发包人确认的施工图纸及签证工程量计算。”会议纪要明确,现场实测的石方网格图是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人三方共同确认的工程量签证,因此本工程石方结算工程量应根据三方确认的网格图所对应石方量进行计算。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8月30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2〕91号 珠海水务环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珠海市平岗-广昌原水供应保障工程二标段(过磨刀门顶管段)地基处理高压旋喷桩施工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7年7月22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珠海市斗门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原珠海水务集团公司(现更名为珠海水务环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上海市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目前处于合同履行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35#和36#沉井的地基处理采用D800高压旋喷桩形成井位外侧止水帷幕和刃脚下复合地基。招标时,设计图纸和合同清单项目特征均未明确高压旋喷桩旋喷类型、方法,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均按单管法计价。开工后,应航道部门要求,沉井处高压旋喷桩桩长变更加深2.4米。承包人根据设计变更和现场试桩情况编制了沉井专项施工方案,方案中D800高压旋喷桩采用双管法施工,并经专家论证、监理和发包人审批通过,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说明也明确D800高压旋喷桩需采用双管法施工。现发承包双方就D800高压旋喷桩是否应按合同单价执行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清单特征描述与施工图设计内容一致,无错漏。根据《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12),D800高压旋喷桩也可以采用单管法进行施工,作为有经验的承包商应在投标报价阶段充分考虑施工时采用单管法或双管法,单管法变为双管法应视为承包人自身的施工方法或措施调整,不应列入造价调整范围。承包人认为,高压旋喷桩清单单价与施工方法直接相关,由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未明确采用单管法或双管法施工,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控制价按单管法计价,承包人按单管法报价。但实际施工时桩长发生变更,承包人按经审批的施工方案采用双管法施工,因此D800高压旋喷桩应按变更的双管法予以计价。 我站认为,本项目招标图纸、招标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均未明确D800高压旋喷桩旋喷类型与方法,承包人按单管法报价,但合同履行中,桩长变更、现场试桩情况和设计单位补充的设计说明资料显示,高压旋喷桩的施工方法明确应为双管法。若承包人投标时所采用的单管法施工方案可行,但因应航道部门要求,发承包双方重新确定的双管法施工方案应视为工程变更,则发承包双方应依据合同专用条款68.3合同价款调整方式调整合同价格。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8月29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2〕90号 惠州水务集团碧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惠州市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惠州市金山新城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11月15日签订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惠州市惠城区,资金来源是企业自筹,惠州水务集团碧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主)、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成)、惠州市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联合体承建。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建安工程费按惠州市财政局审定的综合单价结合建安工程中标下浮率计算,目前处于建安工程施工图预算审核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拉森钢板桩及槽钢支护的计量争议 经图审的施工图纸要求按基坑不同深度分别采用6m、9m、12m长拉森Ⅳ型钢板桩及4.5m、6m长槽钢进行支护,双方就拉森钢板桩及槽钢支护的计量发生争议。代表发包人的惠州市工程预结算审核中心(以下简称审核中心)认为,钢板桩及槽钢长度按三分之四倍的沟槽开挖深度计算,且按6m以下的钢板桩采用Ⅱ型桩、9m以下的钢板桩采用Ⅲ型桩,12m以下的钢板桩采用Ⅳ型桩计算桩的工程量。承包人认为,拉森钢板桩及槽钢支护的工程量应按图纸长度及型号计算。 我站认为,按合同专用条款第17.1.3.5条约定的计量原则,打拔钢板桩的清单工程量按《关于贯彻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的实施意见》(粤建造发〔2014〕3号)一.5中的规定计算,即“按设计图示入土深度(即从自然地面至桩底深度)以质量计算”;进行综合单价组价的定额工程量按《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D.1.3工程量计算规则第二十一条第1点进行计算,即“按设计图示尺寸以“t”计算,钢板桩长度按入土深度(即从始挖地面至桩底)计算”。 二、关于岩石顶管计量及计价的争议 经图审的施工图要求,部分顶管段采用岩石顶管,以岩石破碎泥水气压平衡式管掘进机施工,双方对岩石顶管的计量及计价发生争议。审核中心认为,《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及其补充定额没有岩石顶管相关定额,施工图预算不计取岩石顶管费用;如有岩石顶管子目,岩石顶管机掘进工程量也仅计取岩石段,始发和接收两个工作井之间的非岩石段不予计取。承包人认为,根据《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第D.5.2管道铺设章说明第十条第11点的规定,以及《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8期)(粤标定函〔2020〕107号)》第13条的解答“顶管定额未考虑采用盘岩机顶进”,建议借用《深圳市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17)》相关子目计取;同时,因岩石顶管机在顶进过程中无法更换刀盘、无法后退,遇岩石后只能继续往前顶进,且岩石刀盘顶土层效率比普通刀盘效率更低,造成施工降效,增加施工成本,所以工程量应按始发和接收两个工作井之间的岩石顶管机顶进长度整段计取。 我站认为,《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中的管道、方(拱)管涵顶进是按一般非岩层综合各类土质考虑的,未考虑采用盘岩机顶进,属于定额缺项。因此,施工图预算应结合市场价格水平,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及经批准的施工方案,按照合理的施工成本与利润协商确定岩石顶管的综合单价和工程量。 三、关于钢板桩引孔计量及计价的争议 部分沟槽在钢板桩施工过程中,因存在风化岩石地层,钢板桩无法沉桩,按照施工图要求先引孔、回填后。再打钢板桩,双方就钢板桩引孔的计量及计价发生争议。审核中心认为,《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及其补充定额没有钢板桩引孔子目,施工图预算不计取钢板桩引孔费用;即便有钢板桩引孔子目,引孔工程量也仅计取风化岩石段,地面至桩底之间的非岩石段不予计取。承包人认为,根据《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章说明,打拔钢板桩土质类别仅按综合土类考虑,不包括风化岩,定额子目工作内容并未包含引孔。由于施工图中的管道沟槽支护形式要求引孔后再进行钢板桩支护,因此,按照施工图编制预算,套用CFG桩钻孔成孔(删除预拌粉煤灰混凝土)计算钢板桩引孔费,套用钢管桩填芯(替换材料)计算引孔的回填费用,引孔工程量应按每孔从地面至桩底的长度之和计量。 我站认为,《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中打拔钢板桩子目未包含引孔的施工内容及费用,钢板桩引孔项目属定额缺项。因此,施工图预算应结合市场价格水平,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及经批准的施工方案,按照合理的施工成本与利润协商确定钢板桩引孔综合单价和工程量。 四、关于交通疏解员增加费、其他交通疏解设施费用的计价争议 项目交通疏解施工图及惠州市公安局对各片区的交通疏解申请的复函要求,派专人做好交通安全防护、交通疏导工作,并按照国家标准设置相关交通安全防护设施和标志、标牌提示。双方对交通疏解员增加费和其他交通疏解设施费用的计价发生争议。审核中心认为,现场已安装了封闭式施工围挡,施工图预算中不再计取交通疏解员增加费和其他交通疏解设施费用。承包人认为,《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明确规定编制预算时应计取交通疏解员增加费,且项目中有交通疏解施工图,同时惠州市公安局对各片区交通疏导的复函均明确要求“派专人做好交通安全防护、交通疏导工作”,其中包含交通疏解设施(如铁马、塑料交通路锥、警示灯、交通指示牌、交通指示灯等)和交通疏解员,是属于围挡和道路的疏解,所以交通疏解员增加费及交通疏解设施应要计算。 我站认为,现场虽安装了封闭式施工围挡,但在影响现场周边交通时需根据经交警部门批复的交通疏解方案实施。本项目按交警部门要求实施交通疏解的,定额计价组价时,除按定额规定计算交通疏解员增加费外,其他交通疏解设施(如铁马、塑料交通路锥、警示灯、交通指示牌、交通指示灯等)可在措施其他项目费用标准第六点其他费用中列项计算,同时交通疏解材料作为临时性设施,应考虑周转使用或残值回收。 五、关于预算包干费的计价争议 招标文件及合同未具体约定预算包干费的内容及计算方式,双方就预算包干费的计价发生争议。审核中心认为,招投标文件及合同中没有明确预算包干费具体内容,施工图预算中不计取。承包方认为,合同中约定《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的计量计价原则包含定额中预算包干费所列明的内容,虽然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未明确具体内容,但施工图预算中也应计取预算包干费。 我站认为,合同约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清单规范没有预算包干费列项,采用定额计价组价时,预算包干费内容应考虑在各招标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 六、关于地下管线保护措施费的计量及计价的争议 本项目有地下管线保护施工图纸,双方就地下管线保护措施费的计量及计价发生争议。审核中心认为,地下管线保护措施费已包含在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施工图预算中不再计取。承包人认为,根据《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11期)》(粤标定函〔2020〕138号)解答第7条:“按费率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不包含地下管线保护的具体实施费用”以及惠州市自然资源局方案设计批复文件中要求施工中保护现状管线,施工图中的平面图、大样图及工程量表也明确了管线保护的方式、位置、数量,因此在预算中应根据图纸据实计算管线保护措施费用。 我站认为,按费率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不包含地下管线保护的具体实施费用,地下管线保护措施费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或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列入其他措施项清单。 七、关于地下既有管线附近全部采用人工挖土方的计量及计价争议 按照管线保护条例及施工图要求,地下既有管线附近土方开挖时严禁采用机械开挖,地下既有管线附近区域全部采用人工开挖。双方就地下既有管线附近全部采用人工挖土方的计量及计价发生争议。审核中心认为,根据《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D1.1土石方工程说明第三点第9条“机械挖土方需人工辅助开挖时,按施工组织设计的规定分别计算机械、人工挖土工程量,如施工组织设计无规定的,按机械挖土方95%、人工挖土方5%计算”的规定,5%的人工挖土方比例已包括狭小巷道及既有地下管线附近施工所采取的人工挖沟槽土方费用,施工图预算中不再计取。承包人认为,机械挖土方中5%的人工挖土方比例应为机械将挖至基底,为了不扰动地基原状土,而全部采用人工慢挖至设计标高的比例;在狭小巷道或既有地下管线附近施工时,无法采用机械挖填施工,只能人工挖填,这与定额中“机械挖方中的人工配合辅助开挖”并无关联,要求在施工图预算中单独计取地下既有管线附近从地面开始至沟槽底的全部人工挖土方费用。 我站认为,地下既有管线附近区域全部或主要采用人工开挖的,应结合市场价格水平,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及经批准的施工方案,按照合理的施工成本与利润确定综合单价。 八、关于采用泥水平衡式机械顶钢管的计价争议 施工图要求,除采用岩石顶管机以外的顶管使用泥水平衡式机械,双方对采用泥水平衡式机械顶钢管的计价发生争议。审核中心认为,《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中有钢管顶管定额子目,无论施工机械是否一致,均应直接套用。承包人认为,根据设计施工图纸要求,钢管顶管采用泥水平衡式顶进,但与《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中钢管顶管子目所采用的机械不一致,应将钢管顶进定额子目(D5-2-382~D5-2-385)中的机具由“人工挖土法顶进设备”替换为“刀盘式泥水平衡顶管掘进机”后再进行组价。 我站认为,定额计价组价时,定额子目D5-2-354~D5-2-370同样适用于钢管泥水平衡顶进,定额具体使用详见《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1期)》(粤标定函〔2020〕188号),即“顶管管材为钢管时,增加管道焊接费用,按燃气工程相应钢管安装子目;人工费乘以系数0.7,管理费乘以0.5,删除汽车式起重机及载货汽车的台班消耗量。” 九、关于使用环保智能自卸汽车运输土石方的计价争议 根据《惠州市2019年泥头车暨工地扬尘、跨区域倾倒固废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2019年10月1日起,惠州市惠城、惠阳、大亚湾及仲恺4个区将全面启用全密闭式智能环保车进行土方运输,禁用旧式泥头车运输,双方就环保智能自卸汽车运输土石方的计价发生争议。审核中心认为,《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5期)》(粤标定函〔2021〕50号)发布在工程预算编制所用基期(2020年2月份)之后,不适用于本项目,且本项目为市政工程和水利工程,不适用房建工程的“环保智能自卸汽车运输土石方补充定额子目”,因此施工图预算中不予采用。承包人认为,根据《惠州市2019年泥头车暨工地扬尘、跨区域倾倒固废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否则会受到处罚,本工程完工结算审定前均可采用“环保智能自卸汽车运输土石方补充定额子目”子目组价,包括施工图预算阶段。 我站认为,《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5期)》(粤标定函〔2021〕50号),明确与《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配套使用。因此,施工图预算执行《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可参借“环保智能自卸汽车运输土石方”补充定额,或根据合理的施工成本及利润,结合市场价格水平,协商计算。 十、关于湿土开挖的计价争议 根据本工程地勘资料、施工图纸及沟槽土方含水率检测报告,本工程沟槽存在含水率≥25%的湿土,双方对湿土开挖发生计价争议。审核中心认为,沟槽进行了抽排水,在计取了沟槽抽排水费用后,就不存在湿土开挖,因此施工图预算中不再计取开挖湿土费用。承包人认为,本项目部分土质位于地下常水位以下,根据《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D.1.1土石方工程说明第二条第3点规定,理应划分为湿土并计取开挖湿土费用。因此,施工图预算应根据本工程地勘资料和施工图纸计取湿土开挖费用。 我站认为,根据D.1.1土石方工程说明二,干湿土的判断以地质勘测资料为准,含水率<25%为干土,含水率≥25%不超液限的(超液限为淤泥)为湿土;或以地下常水位为准划分,地下常水位以上为干土,以下为湿土。如采用降水措施的,应以降水后的水位为地下常水位,土方按干土计算,降水措施费用另计。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8月22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2〕89号 珠海汇炬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广东省珠海工程勘察院: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香洲区卓雅花园北苑l栋4单元北侧滑坡地质灾害隐患治理应急工程项目涉及的争议来函及相关资料已收悉。 2021年11月11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珠海香洲区,资金来源为区财政资金,发包人珠海汇炬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从应急工程储备库随机抽取广东省珠海工程勘察院负责承建。项目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目前处于履行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为地质灾害专项治理应急工程,设计采用格构锚固对边坡进行支护,其中锚杆采用机械成孔,孔径 130mm,杆体采用 M30 水泥纯浆固结体,采用 HRB400钢筋,拉筋直径 32mm及25mm,锚杆弯头与加强筋采用双面焊接加固。双方就锚杆制作安装执行广东省工程计价依据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锚杆锚固设计采用非预应力钢筋锚杆,沿锚杆轴线方向每隔1.5m设置一个对中器(定位支架),无端头套,而《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的A1-5-87~A1-5-90钢筋锚杆制安定额工作内容包括安装端头套,工料机应包含此部分施工费用及端头螺杆带螺母材料费用,故该锚杆不可直接套用该项定额,且章节A.1.5定额说明,土钉锚杆钢筋按现浇构件钢筋制安子目计算,故锚杆可套用现浇构件钢筋制安定额子目。承包人认为,《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的土钉锚杆钢筋与钢筋锚杆工艺不同,图纸设计的锚杆制作安装工作内容与A1-5-87~A1-5-90钢筋锚杆制安定额子目工作内容基本一致,故应套用这些定额子目计算。 我站认为,本项目采用定额计价方式,所采用的专业定额应根据工程专业属性及其适用范围来确定。本项目属市政工程,应执行《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定额子目D1-3-248~252适用于预应力锚杆(索)及非预应力锚杆(索)项目。因此,锚杆钻孔压浆应执行定额子目D1-3-248,锚杆制作安装应执行定额子目D1-3-249。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8月22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2〕88号 中山市代建项目管理办公室、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金钟湖公园改造提升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7年12月15日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中山市东区新安村,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中山市代建项目管理办公室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北林苑景观及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中标承建。项目签约合同价暂定,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结算以经财政局审核通过的建安费乘以中标费率确定,争议事项为预算审核待定内容,目前处于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项目招标文件中,发包人要求对原有芭蕉林进行林相改造,原有芭蕉林需全部砍挖,树兜、腾根须清理干净,避免再生;且芭蕉林地表30cm表土收集成堆,地形整理达到设计标准并摊铺于地表面。现发承包双方就砍挖芭蕉树套用定额子目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芭蕉树应为灌木,应按照《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0)》砍挖灌木相应定额子目计价,外运费用不另计。承包人认为,芭蕉树属大型多年生草本植物,明显独立主干,茎不分枝,树干直立挺拔,与《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0)》附录2中“灌木”的名词解释不符,而棕榈类的特性与芭蕉树特性更加吻合,且芭蕉树极易重生,需挖除埋地树根才能彻底清理,施工难度及外运工作量大,因此清理芭蕉树应按套用砍伐单干棕榈相关定额子目,并另行计取外运费用。 我站认为,芭蕉树属多年丛生草本植物,植株高2.5~4m,假茎全由叶鞘层层紧密重叠,根茎伸长达1m以上,不属灌木及棕榈类。本项目花田夏木区域大部分为自然生长的芭蕉树,地径10cm~30cm,密度1.06株/m2,施工采用挖机起挖、自卸式汽车运输外弃,虽然树兜、腾根清理难度较大,但不属保护性挖掘,《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0)》无完全适用的定额子目。建议双方依据经审批的施工组织方案,结合市场询价并考虑合理的施工成本和利润计取相关费用。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8月22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2〕85号 中山中冶翠城道综合管廊有限公司,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中山翠亨新区翠城道北段地下综合管廊及同步建设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7年4月签订的PPP项目框架协议、2017年5月签订的项目合同及2017年9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中山市,资金来源为政府资金和社会资本,招标人中山翠亨新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山翠亨投资有限公司共同组建的中山中冶翠城道综合管廊有限公司(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特许经营期内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项目建安工程部分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由定额组价乘中标下浮率确定,目前处于合同履行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管廊内给水系统焊接钢管规格为DN800*12,《广东省地下城市综合管廊工程综合定额(2018)》中给水焊接钢管的最大直径DN150,合同双方就DN800*12的焊接钢管给水管道安装借用《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还是借用《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相应定额子目产生争议。建设单位认为,地下城市综合管廊属市政工程,应借用市政定额相应子目。施工单位认为,从施工环境、条件及定额水平对比,应借用安装定额C8-1-140子目。 我站认为,项目招标答疑文件第105条、综合管廊给水管道施工图及综合管廊给水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等资料显示,本项目属市政工程。依据《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综合定额(2018)》总说明第五条规定,在实际应用中缺项定额应执行现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及其相关规定,建议DN800*12的给水系统焊接钢管参借《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相应项目进行计价。 专此复函。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8月22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2〕87号 广州智联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州珠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汽车小镇地块一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10月31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广州市番禺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广州智联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广州珠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建。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答复如下: 一、关于旋挖桩高出设计桩顶浮浆层混凝土的计价争议 本项目设计要求灌注桩混凝土完成面标高比设计桩顶标高高出800mm(浮浆层混凝土),现双方就浮浆层混凝土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清单计价规范,浮浆层混凝土不应计算工程量,其费用已在投标综合单价中考虑。承包人认为,发包人的招标控制价未计算浮浆层混凝土的费用,结算中应加上浮浆层混凝土的费用。 我站认为,根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桩长应按设计图示尺寸计算,即是桩顶设计标高至设计桩底的长度,超出设计标高的桩顶超灌混凝土,应在投标综合单价中综合考虑,不计入桩长工程量。 二、关于旋挖桩入岩增加费的计价争议 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入岩类型为“综合考虑”,双方就入岩增加费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强风化泥质粉砂岩按《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规定不作入岩计算。承包人认为,招标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所有入岩类型均综合考虑,招标控制价内相应定额子目都乘以系数0.7计价。《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有关微风化强度的入岩子目不需乘以系数0.7,目前控制价子目的微风化都乘以系数0.7计算,若强风化不计算入岩,则违背原清单计价综合考虑的初衷,同时也无法达到本项清单子目计价均衡的目的,因此强风化泥质粉砂岩应计算入岩增加费。 我站认为,根据《关于实施〈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500-2013)等的若干意见》(粤建造发〔2013〕4号)规定,计算入岩增加费时,极软岩和软岩不作入岩计算。因此,本项目入岩增加费的工程量包括较软岩、较硬岩和坚硬岩,但不包含极软岩和软岩部分。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8月22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