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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案例分享

关于梅州城区华南大道(田家炳医院侧)人行天桥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2-04-18

粤标定复函〔2022〕35号 梅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惠州市市政动迁建设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梅州城区华南大道(田家炳医院侧)人行天桥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据2018年10月26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梅州城区,资金来源市财政拨款,发包人梅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惠州市市政动迁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采用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项目现处竣工结算阶段。据上传资料,现对来函涉及争议答复如下: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30.2.6约定“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价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GB50500-2013清单计价规范附录A.2的方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合同双方就工程中钢结构成品构件材料价格上涨能否调整合同单价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采用单价合同结算方式,由于施工期间梅州市造价管理机构未发布钢结构成品构件的价格,而钢材占钢结构成品构件的比重和关联性特别大,且施工期间的钢材信息价变化未超过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价5%,依据合同专用条款关于物价变化引发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不予调整合同价款。承包人认为,根据GB50500-2013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9.8条规定,及承包人对钢结构成品构件材料价的询价结果,该工程的钢结构成品构件材料单价应按施工期市场价予以调整。 我站认为,据专用条款30.2.6和19.2.1约定,应以承包人实际采购的且经发包人、承包人、项目使用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五方确认后的钢结构成品构件价格与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价对比,如采购价超过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价5%时,按GB50500-2013清单计价规范附录A.2的方法调整合同价款。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4月11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广州市老年病康复医院项目二期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2-04-14

粤标定复函〔2022〕33号 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广州市老年病康医院项目二期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9年9月18日签订的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广州市黄埔区,资金来源由市基本建设统筹资金、市福利彩票公益资金组成。发包人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采用公开招标,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清单计价方式。项目现处竣工结算阶段。据上传资料,现就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基础桩为预制管桩,采用先打桩再开挖基坑的工序,即从原地面打桩后,再开挖土方,分段截桩,导致实际打桩长度大于设计图示尺寸,发承包双方就预制管桩超出设计图示尺寸的桩长(截桩部分)的工程量和废桩的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584-2013预制钢筋混凝土管桩工程量计算规则“以米计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桩长(包括桩尖)计算”,即超过设计桩顶标高部分的桩长不计工程量。承包人认为,在招标阶段,发包人未提供地质勘察报告,进场施工后,由于地质条件复杂,在发包人地质勘查报告基础上采取超前钻进行补勘,发现地下存在较大范围错层、岩石层和孤石等,导致施工过程产生废桩及补桩,且经分析招标控制价,其计价未考虑超出设计桩顶标高的部分,故本项目预制管桩工程量对超出设计标高的桩长应予计量或根据实际施工情况对预制管桩的综合单价重新组价。 我站认为,招标图纸G-03说明第7条已明确“桩基础应在基坑支护灌注桩完成后,基坑开挖前进行”,投标文件技术标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也响应了招标文件要求,故承包人是根据先打桩后开挖的施工方案进行投标报价的。同时,发包人在打桩之前已提供了超前钻探报告,承包人应根据超前钻资料进行合理配桩,正常情况下由此导致的超过设计桩顶标高部分的桩长和废桩,根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584-2013相关计量规则应已考虑在综合单价中,结算按原有中标单价执行,不作调整。但本项目预制管桩的招标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为“根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综合考虑地层情况”,而招标人在招标阶段却未提供地质勘察报告,故因地质情况(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滑桩、断桩、排障等所增加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4月11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南方医科大学顺德校区教室及教学培训中心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2-04-08

粤标定复函〔2022〕32号 南方医科大学、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南方医科大学顺德校区教室及教学培训中心项目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21年2月3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佛山市顺德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南方医科大学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采用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形式为单价合同,其中措施费总价包干,项目目前处于合同履行阶段,据双方上传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的招标图纸中包含基坑支护设计图,基坑支护设计图中要求在环基坑底、顶设置砖砌排水沟和集水井。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清单未单独开列砖砌排水沟和集水井,招标阶段承包人未提出疑问和质疑。在合同履行中,发承包双方对基坑支护中的砖砌排水沟和集水井能否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基坑支护设计施工图纸中基坑内、外排水沟和集水井已包含在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不应另计。承包人认为,基坑支护设计施工图纸中基坑内、外排水沟和集水井不包含在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或预算包干费中,应另外列项计取。 我站认为,基坑支护工程中的环基坑底、顶设置的砖砌排水沟和集水井是专属于基坑支护的排水设施,属于措施项目,但不属于按费率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和预算包干费的内容,理应另行计算。但是,由于招标文件规定项目措施费总价包干,招标时已提供了基坑支护的排水设计图纸,承包人也没有对招标工程量清单未单独开列砖砌排水沟和集水井中措施项目清单提出疑问或质疑,可见承包人已在招标图纸和措施费包干的前提条件下,将基坑支护的排水费用考虑在其报价中,因此,结算时不再另计环基坑底、顶砖砌排水沟和集水井项目的相关费用。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3月30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农民工培训子项目新建教学楼1栋、综合楼1栋、体育馆1栋工程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2-04-06

粤标定复函〔2022〕31号 云浮技师学院、深圳市华晟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农民工培训子项目新建教学楼1栋、综合楼1栋、体育馆1栋工程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据2017年7月21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云浮市云城区,资金来源是世界银行,发包人云浮市高级技工学校(现更名为云浮技师学院),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深圳市华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深圳市华晟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建,工程采用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现处竣工结算阶段。据上传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答复如下: 本项目合同及招标文件明确合同总工期为360个日历天,实际施工工期445天,发承包双方对合同工期能否考虑计取赶工措施费产生争议。承包人认为,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工期定额(2011)》,本项目计算的工期应为763天,理论压缩率高达53.14%,而招标文件没有明示项目需压缩工期,也未列赶工措施费,但承包人实际采取了措施赶工,故赶工措施应属合同清单漏项,发包人应支付赶工措施费用。发包人认为,实际施工工期已超过360个日历天,承包人在投标时未对施工工期提出质疑并已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等做出响应,故不应计算赶工措施费。 我站认为,本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已开列赶工措施项目清单,说明发包人希望投标人满足工期要求的基础上进行报价。招投标过程中承包人投标时未对施工工期提出质疑,表明承包人理解发包人的工期要求并认可合同工期的可行性,但赶工措施项目清单却无报价。依据招标文件约定,投标人没有填报单价或价格的项目,对应费用被认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他项目的单价中,故本项目承包人为响应合同工期而进行赶工所产生的赶工措施费视为已含在合同价格中,不应另行计算。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3月28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白蕉水质净化厂管网配套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2-04-02

粤标定复函〔2022〕30号 珠海水务环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建宏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白蕉水质净化厂管网配套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据2012年10月9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海珠市斗门区,资金来源为政府投资,发包人珠海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后重组更名为珠海水务环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由深圳市建宏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负责承建,承包范围为白藤二路污水工程、黄镜门泵站等。项目采用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现处竣工结算阶段。据上传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管线物探费的争议 依据《广东省珠海市审计局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珠审调报〔2016〕6号)提出物探费计价不合理的意见,珠海市斗门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核分中心要求扣减物探费用,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约定结算应由财政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审核并经斗门区财政局审定,因此尊重本项目财政审核单位依据审计意见作出的结算审核意见。承包人认为,招标文件明确委托中标单位完成该项工作,承包人在开工前已组织具有相应勘查资质的单位出具地下管线物探报告并提交该标段施工范围内的地下管线物探报告给发包人存档,已证明该笔费用发生的真实性,因此,不同意扣减该笔费用。 我站认为,由于合同约定了发包人委托承包人进行管线物探工作,物探费用由承包人自主报价,包干使用,结算不调整,故当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物探工作,且提交的资料齐全,发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承包人物探费用。 二、关于临时外电接驳费用的争议 珠海市斗门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核分中心认为应参照对物探费用扣减的要求,对临时外电接驳进行扣减。发包人认为,本事项在珠审调报〔2016〕6号中完全没有提及,因此本项结算扣减只能依据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应由财政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审核并经斗门区财政局审定为准。承包人认为,承包人已经按合同要求履行了合同义务,结算时亦提交了该外电工程的图片、分包合同、验收证明等资料,设计单位也出具了该外电工程的设计理由,如实证明了该笔费为发生的真实性和必要性,故不同意扣减这笔费用。 我站认为,由于合同约定了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执行临时外电接驳工作,费用由投标人根据现场情况自主报价,费用包干,结算不作调整,故承包人如已经按合同要求完成了临时外电接驳工作,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竣工资料移交完毕,则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承包人临时外电接驳费用。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3月22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东莞金湖郦城项目B区总包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2-03-31

粤标定复函〔2022〕29号 东莞市中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东莞金湖郦城项目B区总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6年11月18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项目位于东莞市黄江镇,企业自筹资金,发包人东莞市中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方式,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现处竣工结算阶段。据上传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内墙抹灰设计为“5厚1:2水泥砂浆找平(压入耐碱玻纤网格布)”,抹灰工程施工方案明确采用压入的方式将耐碱玻纤网格布全部压入水泥砂浆内。发承包双方就执行定额“A10-42 墙、柱面钉(挂)钢(铁)网 玻璃纤维网”子目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图纸要求的“压入”做法与定额的钉(挂)做法不一致,因此,套用该子目时,应扣除其人工费、辅材费,仅保留主材费。承包人认为,压入耐碱玻纤网格布是在原来的抹灰工序基础上增加的工序,定额已综合考虑现场施工工艺,故套用该子目时不作调整。 我站认为,本项目设计图纸要求的压入耐碱玻纤网格布做法属于常规的挂网施工工艺,定额“A10-42 墙、柱面钉(挂)钢(铁)网 玻璃纤维网”子目已综合考虑各种挂网工艺,执行时定额不作调整。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3月22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惠城辖区排水管网改造工程(一期)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2-03-30

粤标定复函〔2022〕28号 惠州市排水管理中心、建粤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惠城辖区排水管网改造工程(一期)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8年5月4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惠州市惠城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为惠州市排水管理中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建粤工程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建粤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建,工程采用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现处竣工结算阶段。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招标、投标均采用增值税率为11%的一般计税方法计价,合同约定部分材料甲供。在合同履行阶段,承包人根据甲供材料工程可采用简易计税法的相关规定,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并对已收取的项目预付款及进度款向发包人开具了增值税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普票发票,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价还是简易计税方法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一般计税税率缴纳增值税,结算应按实际开具增值税发票征收率为3%计价。承包人认为,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文,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其后施工的增值税税率应按10%计入总结算价,与实际缴纳的税率及金额无关。 我站认为,采用一般计税法或简易计税法计算所需的工料机等要素价格分别以不含税价格方式、含税价格方式呈现,相应计算的造价结果存在有差异。虽然本项目招标控制价及投标文件均按一般计税方法计价,但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并未对承包人缴税方式提出明确的要求,承包人申请简易计税后,履约过程中多次向发包人开具了增值税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普票发票,发包人并未拒收,因此结算时可遵循招标文件与合同约定的一般计税法计价,但由于承包人开具了简易计税法的增值税普票发票导致发包人不能按原财务方案抵扣的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至于税率变化在结算时的处理方法,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调整的有关文件(粤建市函〔2018〕898号文、粤建标函〔2019〕819号文)精神,应分段以缴纳期对应的增值税率作为结算计价依据,其中,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工程造价税率以10%计算,2019年4月1日后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工程造价税率以9%计算。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3月14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佛山市保利滨湖广场工程项目土建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2-03-29

粤标定复函〔2022〕27号 佛山市保利昊峰房地产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佛山市保利滨湖广场工程项目土建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据2016年6月1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资金为企业自筹,发包人佛山市保利昊峰房地产有限公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合同约定实体工程(含模板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方式,措施(不含模板工程)和开办项目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包干形式,现处竣工结算阶段。依据上传的项目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金属构件中H型钢工程量计算问题的争议 本项目图纸中,金属构件的H型钢大样图显示,在翼缘和腹板连接处存在圆弧角度,双方就计算H型钢理论重量取值是否按含该圆弧角度尺寸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A.6 金属结构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第6.1.1点中“焊条、铆钉、螺栓等不另增加质量”规定,型钢制作焊接产生的工程量不另计。承包人认为,图纸中H型钢大样图显示,在翼缘和腹板连接处存在圆弧角度,H型钢理论重量应包含按图纸中H型钢大样图显示的翼缘和腹板连接处圆弧角度尺寸计算或按钢构深化图纸中材料表标明的数据计算。 我站认为,本项目2016年签订的施工合同,适用《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A.6 金属结构工程 “金属构件制作安装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质量计算,不扣除孔眼(0.04㎡内)、切边、切肢的质量,焊条、铆钉、螺栓等不另增加质量,不规则或多边形钢板以其外接矩形面积乘以厚度乘以单位理论质量计算”规定,如设计要求使用热轧H型钢的,其工程量应包括H型钢翼缘和腹板连接处的圆弧质量;如设计要求使用钢板焊接成H型钢的,其工程量不包括H型钢翼缘和腹板连接处的焊缝(圆弧)质量。 二、关于基层打磨做法定额套用问题的争议 本项目建筑设计要求对屋面板、地下室顶板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基层进行“基层抛丸或打磨处理”,对地下室墙身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基层进行“基层打磨处理”,施工中均采用打磨处理的做法,双方就基层打磨做法如何套用定额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A7-106细石混凝土刚性防水 厚3.5cm”和“A16-261刷普通水泥浆”定额子目中清理基层的工作内容已考虑了图纸要求的基层打磨处理费用,无需再计算该费用。承包人认为,建筑设计做法中的“基层打磨处理”不属于定额子目中清理基层的简单做法,打磨处理费用需另套《佛山市建设工程补充综合定额(2013)》中“F-1-23砼结构板、梁打磨、找平”子目。 我站认为,据提交的屋面板、地下室顶板、地下室墙身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基层进行“基层打磨处理”的相关资料显示,本项目做法不同于清理基层的做法,其费用可另计。但由于《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无适用子目,且该项目地点在佛山市,建议双方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提请佛山市造价管理部门就是否适用其所补充的定额子目进行明确。 三、关于模板消耗量调整问题的争议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部分合同条件及附件的专用条款第二条第9.1款第(8)点约定,经审批的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如模板等)仅作为该分部分项工程的可行性参考,其计量按合同约定的定额计算,套用相应定额子目,按合同约定下浮率计价,不因施工方案的消耗量与定额子目含量或消耗量有差异而调整计价或增加造价;第十条第42.3款第14、(1)点约定,塔楼标准层施工必须有4层或以上的模板材料投入。中标后,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对上述内容进行了约定。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按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地下室阶段墙柱及梁板模板满配,地上部分塔楼配备4套模板,裙楼从地下室周转使用1套模板。结算时,双方就定额模板消耗量是否调整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定额已综合考虑模板的周转次数,结算时应按定额执行,不作调整。承包人认为,由于实际施工的模板周转次数小于定额的模板周转次数,导致实际模板消耗量比模板定额子目消耗量大得多,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调整模板定额子目中胶合板材料的消耗量。 我站认为,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不因施工方案的消耗量与定额子目含量或消耗量有差异而调整计价或增加造价,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投标时应考虑招标文件与合同中关于模板投入和模板消耗量调整等相关条款对模板工程造价的影响,结算时模板定额子目内的“胶合板”周转摊销材料消耗量不作调整。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3月14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汇峰天瑞花园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2-03-28

粤标定复函〔2022〕26号 开平市振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广东省华达中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汇峰天瑞花园土建工程项目PVC塑料线管定额子目选用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20年8月20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江门市开平水口镇,总建筑面积16.6万m2,资金来源是企业自筹,发包人开平市振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通过直接发包方式,确定项目由广东省华达中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综合单价由定额组价再按下浮率下浮方式确定合同价格,现处于合同履行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使用PC电线管,发承包双方就PC管适用规格的定额套用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PC32塑料线管中的32表示的是外径,对应的公称直径为25mm,应套用定额C2-11-134公称直径(25mm以内)的定额。承包人认为,PC32塑料线管应套用定额C2-11-135公称直径(32mm以内)的定额。 我站认为,公称直径是指标准化以后的标准直径,采用“DN”表示,是为设计制造、维修方便规定的一种标准,和其内径、外径都不等同,也叫公称通径,是管道(或者管件)规格的一种表示方法。但并非所有材质的管道规格都须采用此表示方法,未采用“DN”表示管道规格的,可以通过该类材质管道的国家、行业标准查找其表示符号和数字所代表的含义,查核其内径或外径所对应的“DN”公称直径表,确定该管道公称直径规格;国家、行业标准未明确的规格,可依据生产厂家的企业标准查核其表示符号和数字代表的含义。承发包双方依据上述原则方法进行判别后,执行相应规格的定额子目。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3月14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原曲仁矿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田螺冲B地块BT项目(一、二、三标)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2-03-24

粤标定复函〔2022〕24号 韶关市金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韶关市金财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关于原曲仁矿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田螺冲B地块BT项目(一、二、三标)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已经收悉。 根据2013年12月16日签订的合同显示,项目地点位于韶关市浈江区田螺冲,项目采用BT模式,资金来源为中央、省财政及市财政资金。发包人韶关市金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项目由韶关市金财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联合承建。工程采用定额计价,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工程现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合同于2013年12月16日签订,项目均于2014年2月以后才陆续开工,发承包双方就市财政评审中心提出的关于高温补贴费的评审意见发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本项目不属于韶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转发省总站“关于加强定额人工动态单价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韶建造〔2012〕009号)文件规定的“在建项目”,不需计算“高温补贴”;另外,《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附件1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按费用构成要素划分)第(一)条第3点已明确规定,建筑安装工程人工费组成中的津贴补贴已含高温津贴的内容,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定额人工单价在费用组成、表现形式、计量单位等应已包含高温津贴,因此不应另外计算高温津贴。承包人认为高温津贴应按照国家、省和市相关部门发布的文件精神进行计取,根据《关于加强定额人工动态单价管理的通知》(粤建造函〔2012〕106号)和《转发省总站“关于加强定额人工动态单价管理的通知”》(韶建造函〔2012〕009号)2份通知,以及《韶关建筑工程造价信息》明确在6~10月建设工程人工综合单价未包含高温津贴,故不同意不另行计算高温补贴的评审意见。 我站认为,本项目招投标和签约时间在《转发省总站“关于加强定额人工动态单价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韶建造〔2012〕009号)之后,并且韶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在《韶关建筑工程造价信息》明确人工工日未包含高温津贴的实际情况,本项目的人工单价应根据合同第五部分补充条款第三条“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调差”的约定,按照韶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文件规定计算在6~10月份施工期间的高温补贴。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3月11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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