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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潮州市韩东新城防洪综合整治一期  (续建)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4〕68号)

2024-07-08

粤标定复函〔2024〕68号 潮州市政府项目建设中心、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水利水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潮州市韩东新城防洪综合整治一期(续建)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11月5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潮州市,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潮州市政府项目建设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水利水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的施工过程中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堤围与路基填筑需从施工现场外大量取土回填,招标工程量清单中一般土方填筑(场外取土)项目的清单特征“运距”为10km,但因工程征拆滞后导致工作面移交延迟,10km范围内取土量不能满足工程需求,经发包人多方协调与沟通,实际施工过程中有约20.2万立方米取土运距为18km并增加了取土资源费。发承包双方就增加的运距与取土资源费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为总价合同,土方资源费和运距已包含在综合单价中,不做调整。承包人认为,投标报价已考虑10km的土方运距和土方资源费,但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实际取土点运距较清单报价增加8km,土方资源费较报价增加4.7元/ 立方米,符合合同风险费用调整条件,故因取土场变更、超出清单报价范围的费用应按合同变更估价原则予以计算。 我站认为,来函资料显示,本工程因征地拆迁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期间周边区域土方资源发生变化,使招标约定范围内的取土量已不能满足工程需求,其招标时的总价包干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变化,已构成工程变更,应依据合同专用条款第10.1条变更的范围和第10.4.1条变更估价的原则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5月23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147)关于场地清表计价的争议

2024-07-08

某宿舍楼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勘察、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0年8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施工场地开工前未进行“三通一平”,现场存在大量灌木、杂草,承包人在土石方开挖前进行了植被挖砍及清理外运等清表工作,发承包双方对于场地清表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清表应含在土石方开挖的工作内容里,本工程为房屋建筑工程,不存在清表说法,不应计算清表费用。 承包人认为,现场依据经监理单位批复的施工方案进行了清表工作,根据《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D.1.1土石方工程章说明“本章土石方挖运定额子目未包含现场障碍物清除(清表)……发生时应套用相应子目另行计算”,清表应单独计价,执行《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E1-1-59定额子目,并计取外运费用。 三、我站观点 “工作联系函”显示,现场存在大量灌木、杂草,承包人根据批复的施工方案完成了灌木、杂草的挖砍及清运,且发包人已予确认。根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A.1.1土石方工程章说明“本章未包括现场障碍物清除……发生时应另行计算”,土石方工程定额的工作内容不包含清表工作,清表工作属于“三通一平”的工作范围,发生时应单独计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51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广州市广州空港产业中心(三期)  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4〕67号)

2024-07-05

粤标定复函〔2024〕67号 广州市众益置业有限公司、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广州空港产业中心(三期)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7月19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广州市众益置业有限公司通过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由广东精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预算包干费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为非招标工程,合同约定采用清单综合单价采用定额编制预算组价确定,经双方确认后按实结算,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预算包干费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粤标定函〔2023〕41号文中的问题解答13“建设工程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明确预算包干费的内容和费用标准。工程结算时,按照合同约定计算”,本工程目前为结算阶段,应按实调整结算或双方协商确认。承包人认为,合同约定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预算包干费应根据定额规定按7%计算。 我站认为,依据双方提交的资料,本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并未编制施工图预算。合同专用条款第82条竣工结算条款中约定结算计算依据为《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且双方并未在合同另行约定预算包干费的相关内容,因此预算包干费根据定额规则计算。 二、关于人工费调差的争议 本工程合同约定人工费按实调整,以广州信息价为结算依据。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人工费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承包人送审的结算已经全面综合考虑人工费涨幅,结合实际和公平公正原则,施工期劳务人工费浮动较小,人工费应按承包人送审的动态系数1.01确定,不再予调整。承包人认为,按合同约定人工、材料、机械费按实调整,结算时人工价格(含机械人工)应按广州市发布的人工调整系数调整,即2022年上半年依据穗建造价〔2022〕55号公布的人工价格指数调整,2022年7月以后按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每季度人工价格指数调整。 我站认为,本工程人工费调整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76条物价涨落事件中价格调整方式计算,即依据施工期对应的广州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系数或人工价格指数计算人工费用,并依据合同专用条款第82条“人工费按实调整,并计列相应的措施费、规费和税金”约定执行。 三、关于垂直运输、建筑物超高增加费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屋面结构板板顶标高为34.68m,梯屋面反檐顶及屋面外围梁面标高为38.78m,地下室顶板标高局部为-1.8m及-1.5m。结算套用定额时,发承包双方就垂直运输、建筑物超高增加费步距的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垂直运输步距高度应按定额说明算至屋面结构板标高34.68m,梯屋面高度不计算,垂直运输应按步距40米内计算。本工程正负零以上单体存在不同檐高,梯屋面建筑面积未超过天面面积的1/3,所以梯屋面反檐顶高度不计算,超高降效按图纸计算加权平均高度后未超过40m,因此超高降效步距应按40米内计算。承包人认为,梯屋面反檐顶及屋面外围梁柱面标高均为38.78m,梯屋顶标高平齐该屋面梁标高,其中梯屋的一面墙与主体外墙在同一垂直面,从地下室顶板-1.8至-1.5m计算至38.78m标高,高度为40.28至40.58m,套定额应按50米内步距计取。 我站认为,本工程合同约定以《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按实结算,根据《广东省房屋建筑和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2018》中垂直运输及建筑物超高增加人工、机具的相关说明,套用定额步距的高度为设计室外地坪至檐口高度,若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施工时从未回填的地下室顶板开始进行垂直运输及超高层施工,可依据经审批的施工方案,以未回填的地下室顶板作为步距计算起点,步距计算终点依据定额规定计算至檐口高度。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5月20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南沙院区  建设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4〕66号   )

2024-07-05

粤标定复函〔2024〕66号 广州市南沙区建设中心、广东中南建设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南沙院区建设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7年8月8日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南沙开发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广州市南沙区基本建设办公室(现更名为广州市南沙区建设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由广东中南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设计要求“外围作为封闭止水作用的三轴搅拌桩施工时应套打一根”,招标工程量清单开列了“Φ850mm三轴搅拌桩”,计量单位为“m”。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三轴搅拌桩工程量计算是以二根净值加一根套打桩为一个计量单元,还是按三根净值为一个计量单元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参照粤标定复函〔2022〕10号的回复意见,本工程同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以下简称“房建计量规范”)的计量规定,故三轴搅拌桩工程量应按成桩后三根净值为一个计量单元计算,套打一孔费用由投标人在投标相应综合单价中考虑,不作调整。承包人认为,三轴搅拌桩是按房建计量规范的“深层搅拌桩”清单项开列,其计量规范并未明确套打一孔的三轴搅拌桩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也未说明综合单价应考虑套打一孔费用。本工程是在2017年6月招标的,投标时采用的计价依据是《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的补充子目(粤建造发〔2014〕10号),该补充子目中也并无套打的计价说明。分析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清单,三轴搅拌桩清单工程量是按二根净值加一根套打桩为一个计量单元来计取。故结算时同样应执行招标工程量清单的计量规则,若清单工程量按三根净值为一个计量单元计算,则应调整中标综合单价。 我站认为,本工程套打一孔三轴搅拌桩清单参照房建计量规范“深层搅拌桩”清单项开列,规范中未明确套打一孔三轴搅拌桩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招标文件也未有套打一孔三轴搅拌桩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经发包人书面反馈确认三轴搅拌桩招标清单工程量按照二根净值加一根套打桩为一个计量单元进行计取,当时在造价管理机构未有明确三轴搅拌桩清单计量规则的情形下,此工程量计算方式是招标人对该清单计量规则的真实意思,由于投标人投标时也是基于该工程量考虑相应的综合单价,故结算时亦应按照该计量方式计算清单工程量。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5月20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东莞市厚街镇史涌碧道  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4〕65号)

2024-07-05

粤标定复函〔2024〕65号 东莞市厚街镇水务工程运营中心、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厚街镇史涌碧道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2年5月6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东莞市厚街镇,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东莞市厚街镇水务工程运营中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松木桩工程量计算的争议 本工程因设计变更,增加密排施打的松木桩支护,现发承包双方对松木桩工程量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松木桩根数应按驳岸延长米/木桩大头直径0.1678m计算。承包人认为,松木桩根数应按驳岸延长米/木桩中心距离0.12m计算。 我站认为,本工程设计变更增用的松木桩为形状、尺寸不规则的柱体状,采用密排施工时,其工程量按照设计、监理确认的桩位布置方案按实计量。 二、关于松木桩综合单价计价的争议 本工程因设计变更,大量增加松木桩,现发承包双方对松木桩综合单价调整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招标控制价中松木桩清单综合单价错误,依据合同通用条款、《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的部分应该调整投标综合单价。承包人认为,依据合同专用条款,变更增加的工程量其综合单价应按照投标综合单价执行。 我站认为,本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且为公开招标工程,中标结果具有法律效力,中标价格已经成为双方订立的合同组成部分,招标人认为招标控制价中某个综合单价在依据定额组价出现错误而擅自改变该清单中标价格,有违《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规定,故松木桩综合单价结算时应按中标单价计算。 三、关于松木桩材料价差计算的争议 本工程因设计变更增加松木桩工程量,现发承双方对松木桩是否计算材料价差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履行期间松杂原木涨落已超合同约定的5%,应该调整材料价格。承包人认为,依据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松木桩不属于调差公式可调子项,属定值权重部分,不应调整材料价差。 我站认为,经查核双方提交的资料,并未见松木桩材料价格存在异常波动情形,且按施工合同专用条款76条约定,松木桩不在可调价差的材料范围内,因此松木桩材料不计算材料价差。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5月20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广州市黄埔开放大道中、开放大道北  建设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4〕64号)

2024-07-05

粤标定复函〔2024〕64号 广州开发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广州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黄埔开放大道中、开放大道北建设工程计价争议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6月3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黄埔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广州开发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广州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承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现对来函涉及合同履行阶段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因开放大道中工程东二环-广深跨线桥设计变更,由钢盖梁变更为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盖梁,现发承包双方对措施项目费是否调整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相关规定,桥梁支架及模板属于措施项目费;结合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23.2、23.5条“措施项目费(除施工围蔽费用外)固定不变、包干使用,结算时不予调整;变更签证工程和新增工程,措施项目费不计取”的约定,故东二环-广深跨线桥设计变更,不计量桥梁支架及模板等相关措施项目费用。承包方认为,本次设计变更,跨线桥设计方案颠覆性修改,施工措施方案也同步调整,属重大设计变更。合同约定措施项目费包干,基于招标图纸和可预见的变更、签证。本次设计变更引起的措施费增加,已超出了有经验承包人所能预见与避免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且建设单位编制设计变更预算,扣减了钢盖梁制安的措施费用,故发包人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调整设计变更引起的措施项目费变化。 我站认为,合同约定措施项目费包干、变更签证和新增工程不计取措施项目费,是基于招标图纸不发生重大改变及变更签证和新增工程在可预见可控制前提下对相关措施项目费用的包干。本次设计变更,引起分部分项工程费用变化约6000余万元,属重大设计变更,且设计变更导致施工措施需同步做重大调整而增加费用,继续按合同约定措施项目费包干有失公平。故建议发承包双方客观、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处理本次设计变更引起的措施项目费调整。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5月20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梅州市梅州职业技术学院新建  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4〕63号)

2024-07-05

粤标定复函〔2024〕63号 梅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关于梅州市梅州职业技术学院新建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9月28日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梅州城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梅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认由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现对来函涉及预算编制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场地清表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为新建校舍,包括教学楼、宿舍、食堂、操场等多幢建筑及道路广场、停车场等,发包人还要求承包人负责前期红线范围内的场地清表工程,发承包双方就前期场地清表工程应执行《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房建定额”)还是《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市政定额”)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前期场地清表工程作为独立的单项工程,应适用2018市政定额相应子目。承包人认为,根据《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23期) 》( 粤标定函〔2021〕45号)的解答,与主体工程一起发包的房建项目挖填土方应执行2018房建定额的相应定额子目,故场地清表工程应执行2018房建定额。 我站认为,本工程为新建校舍,依据《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50841-2013应属于建筑工程,适合采用2018房建定额为计价依据,故本工程建设前期的场地清表可参照2018房建定额的相应定额子目计算。 二、关于余方弃置清单工程量的计算争议 本工程回填土按设计要求需夯实,在计算余方弃置工程量时,发承包双方就扣减回填土工程量是否应折算为天然密实体积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回填土已按设计规范要求夯实,则回填土总体积应折算为天然密实体积。承包人认为,回填方按设计回填体积计算,余土体积=挖方体积-回填方体积,则回填方体积不需要折算为天然密实体积。 我站认为,根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余方弃置的清单工程量计算是按挖方清单项目工程量减利用回填方体积(正数)计算,则可利用回填方体积需折合天然密实体积计算。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5月20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146)钢管桩执行定额子目的争议

2024-07-05

某宿舍楼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勘察、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0年8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基坑支护设计总说明要求,钢管桩的施工工序为“超前钢管需采用直径168mm钻机成孔,成孔后再采用42.5R普通水泥,按水灰比0.50配制的水泥浆(或砂浆)灌浆填满,再插入钢管φ140×4.5”。发承包双方就钢管桩执行定额子目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钢管桩应执行《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房建定额”)“A1-3-125钻孔灌注微型桩”“A1-5-99钢管(锚杆、土钉、微型桩)制安”定额子目,钢管焊接接桩及钢管桩钻孔产生的泥浆均不予计算。 承包人认为,现场微型钢管桩施工为压力灌浆法,且微型钢管桩采用的是6m标准节钢管,施工时需电焊接桩,钢管桩应包含成孔、制浆压浆、埋管、接桩及泥浆外运,应分别执行2018房建定额的“A1-3-123压力灌浆微型桩”“A1-3-64钢管桩电焊接桩”“A1-3-127钢管埋设”“A1-3-119泥浆罐车泥浆运输”等定额子目。 三、我站观点 根据基坑支护设计要求,超前钢管桩应套用2018房建定额的“A1-3-123压力灌浆微型桩”及“A1-3-127钢管埋设”定额子目,钢管焊接接桩已包含在“A1-3-127钢管埋设”定额子目中,不应另行计算,钢管桩成孔、埋设注浆如产生泥浆需外运,按实际发生工程量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51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145)—土壤类别确定的争议

2024-07-04

某宿舍楼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勘察、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0年8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地勘报告“土工试验分层统计表”显示,淤泥质粉砂平均含水率42.2%、液限38.88%、孔隙比1.092,淤泥质土平均含水率53.28%、液限44.56%、孔隙比1.383。基坑土方大开挖执行定额时,发承包双方就淤泥质粉砂、淤泥质土在定额中对应的土壤类别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依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房建定额”)A.1.1章说明“淤泥为在静水或缓慢的流水环境中沉积,并经生物化学作用形成,其天然含水量大于液限、天然孔隙比≥1.5的粘性土,外观上呈流塑状态”,本工程地勘报告中淤泥质粉砂及淤泥质土的孔隙比均小于1.5,属一、二类土。 承包人认为,2018房建定额A.1.1章说明“干土、湿土的划分:首先应以地质勘测资料为准,含水率<25%为干土,含水率≥25%且小于液限为湿土”,但未明确含水率大于液限的湿土如何计价。2018房建定额未明确规定的,可参照《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市政定额”)D.1.1章说明“干土、湿土的划分:首先应以地质勘测资料为准,含水率<25%为干土,含水率≥25%不超液限的(超液限为淤泥)为湿土”的规定,本工程淤泥质粉砂、淤泥质土的平均含水率均大于25%且超过了液限,应按淤泥考虑。 三、我站观点 本宿舍楼工程属于房屋建筑工程,淤泥质粉砂、淤泥质土的土壤类别应按2018房建定额的规定,按一、二类土执行。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51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144) 整改增加的临时排水能否计价的争议

2024-07-03

某水供应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7年9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项目设计隧洞断面小,地面运输宽度受限,隧洞开挖大型施工机械来回行驶碾压原设计排水沟,造成排水沟破坏,导致隧洞内水流无法集中排放。省安委办在2021年9月27日检查时对此提出整改,参建各方共同研讨制定了在隧洞内增加管道临时排水方案,即在两个错车道位置各设置一个集水坑,采用抽水泵和PVC排水管将洞内大部分流水由集水井收集后沿管道排放至洞外。竣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隧洞内增加管道临时排水费用是否应计取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96.1(一)其他风险之(8)约定“隧洞降排水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在报价时综合考虑”,故管道临时排水费用不予计算。 承包人认为,隧洞内增加管道临时排水工程为根据省安委办要求,且实际已按审定的整改方案实施,故该方案增加的费用应按确认的工程量给予结算。 三、我站观点 虽然承包人已根据省安委办要求,按照管道临时排水方案进行了整改,但本次整改若是因承包人现场管理不善造成的,或是因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的排水方案缺陷造成的,由此增加的管道临时排水工程费不予计量计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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