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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案例分享(143)建设规模内容等发生变化能否调整咨询服务费的争议

2024-07-02

某公建项目,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咨询公司负责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2019年11月签订咨询服务合同,合同履行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招标文件及咨询合同显示咨询服务的工程主体部分为两馆一场及配套运营商业功能空间等,建设规模为总建筑面积约9.19万平方米,项目投资估算约256,407.58万元。服务内容为提供从投资估算至工程结算审核备案完成的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咨询合同约定最终服务费结算价不超过签约合同价。在咨询服务过程中,因委托人建设方案调整,增加训练馆,两馆一场调整为三馆一场,配套设施增加下穿隧道工程等,总建筑面积调整为20.53万平方米,项目总投资调整为299,959.45万元。现委托人与咨询人就建设规模和工程内容变化后能否调整咨询服务费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委托人认为,根据《咨询服务合同》第24.1.1款约定,本项目咨询服务费最终结算价不超签约合同价,咨询人以建设规模增加为由申请增加咨询服务费缺乏合同依据。 咨询人认为,由于本工程建设方案调整,建设规模、总投资均发生了重大变化,其建筑面积增加11.34万平方米,项目总投资增加43,551万元,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3条、第543条相关规定调整咨询服务费。 三、我站观点 来函资料显示,本项目《咨询服务合同》第二十四条24.1.1款(一)仅约定“如项目工作范围发生变更,由委托人与咨询人双方协商解决”,但未对咨询服务应承担的风险范围以及超出风险范围时调整费用的方法进行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因委托人调整建设方案,其建筑规模、工程内容、总投资均发生了重大变化,属于招标定价时双方无法预见的变化情形,由此导致咨询服务费增减的应予调整,故合同双方可以通过索赔补偿方式协商解决。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50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37期)

2024-07-02

粤标定函〔2024〕34号 各有关单位: 现对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收集有关《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咨询问题做出如下解答,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已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作调整。 1.外墙做法为15厚水泥砂浆找平+5厚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腻子2遍+外墙真石漆。15厚水泥砂浆找平应按定额A1-13-2底层抹灰子目计价还是按定额A1-13-13一般抹灰子目计价? 答:按定额A1-13-2底层抹灰子目计价。 2.满堂脚手架工程量按室内净面积计算,即结构净长乘以结构净宽,附墙柱垛、内轴独立柱所占的面积是否扣除? 答:不予扣除。 3.外墙真石漆使用美纹纸进行分缝,定额A1-15-143真石漆墙面子目是否包括分隔缝? 答:定额真石漆墙面子目已综合考虑分缝的材料和人工消耗。 4.A.1.15油漆涂料裱糊工程中,混凝土梯底(板式)天棚涂料按工程量计算规定以楼梯梯段设计图示水平投影面积乘以系数1.3计算。楼梯梯段的侧面涂料是否可按楼地面工程以零星项目计算? 答:楼梯梯段的侧面涂料已在系数中综合考虑,不另计算。 5.建筑物超高增加人工、机具适用于建筑物高度20m以上的工程。若塔楼工程高度约90m,裙楼工程高度未达到20m,是否按定额公式计算加权平均高度? 答:同一建筑物的,建筑物超高人工、机具的高度计算按定额规定计算加权平均高度。 6.外墙采用电动整体提升架工作时,外立面装饰用脚手架应如何计价?若外立面装饰采用电动吊篮,是否可另行计价? 答:外墙采用电动整体提升架施工时,可另行计算外立面装饰用脚手架;若外立面装饰采用电动吊篮施工的,应按经审批的施工方案计算。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7月2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142)装配式建筑垂直运输计量计价的争议

2024-07-01

某厂房与配套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2年6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暂定,结算价按批复施工图预算价乘中标费率加可调整造价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现行定额编制预算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为工业厂房,智1~13栋区域地下室采用现浇混凝土结构,地上建筑主体结构梁、板均采用预制装配式结构(其中卫生间为现浇混凝土结构),预制装配率为64.69%。装配式预制构件设计采用大跨度预应力双T板、梁组合模式,单个预制构件重量6~9吨,吊装设备采用起重力矩6000(kN·m)的自升式塔式起重机。发承包双方对垂直运输工程量、定额子目内的吊装机具费系数和自升式塔式起重机型号规格能否调整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构件及部品工程章说明第二条“本章垂直运输费不单独计算,含在措施项目中的垂直运输费内,考虑到预制混凝土构件吊装的因素,垂直运输相关定额子目内的塔吊、卷扬机机具费应乘以系数1.20”。故本工程垂直运输工程量应按现浇构件与预制构件体积之比区分现浇构件与预制构件,其中预制构件部分垂直运输相关定额子目内的吊装机具费均应乘以系数1.20,现浇构件按定额规定计算,定额子目内的自升式塔式起重机起重型号规格不调整。 承包人认为,塔吊配置按整体项目地上地下全覆盖使用原则通盘考虑,配制重型自升式塔式起重机起重力矩6000(kN·m);塔吊设备投入使用时间贯穿项目施工全过程,并未因起重配置大而缩短使用周期时间。故地下地上现浇砼部分垂直运输相关定额子目内的吊装机具费均应乘以系数1.20,定额子目内的自升式塔式起重机起重力矩1000(kN·m)调整为定额可换算的最大力矩5000(kN·m)。 三、我站观点 《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构件及部品工程章说明第二条规定是考虑装配式建筑在施工机械配置上需要根据装配式构件、部品部件的尺寸及重量合理设置吊装机械,吊装机械的规格和使用时间要大于传统现浇建筑,因此在传统现浇建筑按建筑面积计算垂直运输费用的基础上,采用系数调整垂直运输定额子目内的塔吊、卷扬机机具费方式进行计价以补充装配式建筑增加的吊装费用,故本工程垂直运输费工程量不需要区分现浇与预制部分,应按全部建筑面积计算,执行相应的垂直运输定额子目时,定额子目的内塔吊、卷扬机机具费均应乘以系数1.20,并且垂直运输相关定额中的机械配置是综合取定的,实际情况与定额不同时,均不作调整。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43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141)更换信息价依据能否计取材料运输费的争议

2024-06-28

某水供应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7年9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补充协议(4)第一条第2.1款约定,双方达成一致,在项目结算时,对投标清单综合单价“水泥、砂石、混凝土”制品的价格信息由选用项目所在市信息价格调整为项目所在区信息价格,而区信息价格说明显示未含材料运至施工现场的费用,竣工结算时双方对采用区材料价格信息是否计算材料运输费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在投标阶段已获取工程地点等相关项目信息,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96.1(一)其他风险之(9)约定“投标前承包人应实地考察现场……⑫、土石方及商品混凝土的运距按发包人所给运距不予调整”,承包人投标报价时应在投标综合单价里面综合考虑工程用材料相关运输费用。 承包人认为,由于发布的市信息价与区信息价包含内容不同,按公平合理原则(补充协议已改变原合同上述约定),按区材料价格信息价计算时,应按材料实际运输距离给予增加计算运输费,且实际在采购材料时已支付运距费用。 三、我站观点 根据补充协议(4),材料价格选用由招标时约定的按项目所在市发布的信息价改为按项目所在区发布的信息价,并同步对中标清单综合单价进行调整,由于项目所在区发布的信息价格明确未含材料运输费,则结算时中标清单综合单价调整计取材料价格时,应按材料价格费用组成规则增加计算运输费。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140)设计变更引起的施工便道及道路修复费是否应计取的争议

2024-06-27

某水供应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7年9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原设计至引水隧洞进口的进场道路因手续问题无法开辟使用,为保证施工的顺利开展,设计变更为取消引水隧洞口临时挡水围堰,增设水库底施工便道,利用每年水库枯水期6~8月组织施工,竣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新增水库底便道及枯水期组织施工时产生的道路修复费计取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96.1其他风险之(4)约定“为保证施工所需的陆上临时便道(水上临时便桥)的修建、拆除及因施工所需的现有海堤路的管养、修复等费用无论是否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如施工期间临时道路(临时便桥)根据现状及相关部门要求需要调整,所发生费用不予以增加……”,该项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且该变更涉及的仅为措施费增加,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68.2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约定,此费用不予计取。 承包人认为,设计变更取消原设计围堰工程、增加双方共同确定的水库底临时道路,每年进入枯水期后临时道路的修复等相关费用应按实计算。 三、我站观点 发包人取消了引水隧洞口临时挡水围堰,导致承包人只能在每年水库枯水期6~8月组织施工,施工条件与投标前发生较大变化,影响了施工进度安排和施工组织方案,属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重大变更,超出了有经验的承包人所能遇见的范围,由此改变了合同专用条款96.1其他风险约定的基础,故应按经发包人批准的施工方案计算增加的水库底临时道路费用和每年进入枯水期后临时道路的修复维护等相关费用。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139)灌注桩混凝土充盈系数能否按实计算的争议

2024-06-26

某文化旅游科技产业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4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采用冲孔灌注桩,由于场地存在溶洞等复杂地质情况,造成实际混凝土灌注量大于承包人在投标时综合考虑的灌注量,发承包双方就灌注桩混凝土充盈系数能否按实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灌注桩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为“充盈系数综合考虑在单价里面,如实际充盈系数与定额不一致时,综合单价也不再调整”,则说明实际灌注混凝土量在综合单价考虑,不另计算。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地下存在大量斜岩、溶洞等不确定地质情形,招标时提供的地质勘察报告未能详细反映溶洞的分布与大小情况,造成了灌注桩实际的充盈系数过大,实际灌注混凝土量超出投标时综合单价考虑范围,应据实计算。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因地下有斜岩、溶洞等地质情形,造成实际混凝土灌注量大于理论工程量,由此导致的增加费用,建议发承包双方组织各方进行现场鉴定,界定现场实际施工情形。若是因处理溶洞的混凝土灌注量应在清单项目“桩基遇溶洞处理费”中计算;若是因土体松散等原因引起桩基混凝土充盈系数有差异的,其灌注桩的充盈系数在清单综合单价中综合考虑,不另计算;若因实际地质情况与投标时招标人所提供地质勘察报告有实质性变化,并造成承包人因进行地质处理导致实际灌注混凝土量增加的,则应由发承包双方按地质勘察报告实质性变化引起的费用差异进行计取。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4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138)沟槽及基坑石方开挖预算定额选用的争议

2024-06-25

某地下电力管廊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公司负责承建。2021年8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各专业定额编制预算组价确定, 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沟槽支护采用放坡+喷射混凝土或灌注桩+支撑的支护形式,沟槽底宽≤7m且底长>3倍底宽,沟槽深度3.219~13.828m。基坑支护采用多级放坡+喷射混凝土的支护形式,底面积>150㎡,基坑深度18.776m。沟槽及基坑石方开挖依据经审批的施工方案采用履带式单斗挖掘机(带液压镐)进行凿岩施工,双方对沟槽、基坑石方开挖预算编制依据的专业定额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本工程属性为市政工程,根据合同约定应按《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中凿岩机破碎岩石的相关子目(D1-1-92~D1-1-96)进行套价。 承包人认为,《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中的“凿岩机破碎岩石”相关子目使用机械为手持式风动凿岩机,与实际施工机械履带式单斗挖掘机(带液压镐)不符,且没有考虑在沟槽下凿石的施工降效,属于定额缺项,根据合同约定可以参考其他相关定额,而《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定额2018》中的“液压锤破碎石方”相应子目(G1-1-189~G1-1-193)乘以 1.30 系数与本工程施工机械和施工条件相符,应予借用。 三、我站观点 双方提交的相关资料显示,本工程沟槽及基坑石方开挖采用挖掘机带液压破碎锤的静态破碎施工工艺,查询现行的市政、房建定额均无相关子目,属于定额缺项。合同专用条款第14.1.1.2.2款约定,本工程的计价文件和计价依据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以上计价文件和计价依据未包含的参考其他相关定额和省、市、区造价管理文件。本工程沟槽及基坑石方的开挖方式、施工工艺、施工条件和作业环境与《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定额2018》的“液压锤破碎石方”子目较为相似,因此建议发承包双方参考《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定额2018》中的“液压锤破碎石方”定额(G1-1-189~G1-1-193)子目进行计价,当遇到破碎坑、槽岩石时,相应子目按照定额规定乘以1.30系数调整。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41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137)大型支撑下凿石预算定额选用的争议

2024-06-24

某地下电力管廊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公司负责承建。2021年8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各专业定额编制预算组价确定, 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工作井基坑支护采用旋喷桩(袖阀管止水)+灌注桩+混凝土支撑或钢支撑的支护形式,基坑深度6.3~15.147m,跨度均大于7m,依据经审批的施工方案采用履带式单斗挖掘机(带液压镐)进行凿岩施工,属于大型支撑下凿岩开挖石方。双方对大型支撑下凿岩开挖石方预算编制依据的专业定额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本工程属性为市政工程,应按《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中凿岩机破碎岩石的相关子目(D1-1-92~D1-1-96)进行套价。 承包人认为,《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中的“凿岩机破碎岩石”相关子目使用机械为手持式风动凿岩机,与实际施工机械履带式单斗挖掘机(带液压镐)不符,且没有考虑在大型支撑下基坑凿石的施工降效、排水、凿岩机械上下井和石渣提升须使用吊车等因素,属于定额缺项。根据合同约定可以参考其他相关定额,而《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定额2018》中的“大型支撑下凿石”相应子目(G1-1-126~G1-1-130)与本工程施工机械和施工条件相符,应予借用。 三、我站观点 双方提交的相关资料显示,本工程大型支撑下的石方开挖依据经审批的施工方案采用挖掘机带液压破碎锤的静态破碎施工工艺,查询现行的市政、房建定额均无相关子目,属于定额缺项。合同专用条款第14.1.1.2.2款约定,本工程的计价文件和计价依据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以上计价文件和计价依据未包含的参考其他相关定额和省、市、区造价管理文件。虽然本工程的石方开挖并非是地下综合管廊工程主体结构部分的石方,但在大型支撑下开挖石方的施工条件及作业环境与《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定额2018》的“大型支撑下凿石”子目较为相似,因此建议发承包双方参考《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定额2018》中的“大型支撑下凿石”(G1-1-126~G1-1-130)子目进行计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41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136)第三方检测费能否纳入预算的争议

2024-06-21

某慢行系统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联合体负责承建。2021年6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 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以建安工程费、设计费、工程保险费的概算金额设定招标上限后作为招标控制价,概算中第二类工程建设其他费开列了“检验监测费”项目,包含基础监测费、周边房屋监测费、焊缝检测等相关检测费用。合同专用条款第14.4款约定“本项目的第三方检测等所有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发承包双方就第三方检测费用是否纳入预算发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第三方检测费用按合同约定已经包含在建安工程费内,预算不再另行计取。 承包人认为,第三方检测费用按照合同约定包含在合同总价中,施工图预算应将其计入其他项目费或单列检测项目计取。 三、我站观点 第三方检测一般包含施工单位因自检需要聘请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相关检测和建设单位因验收需要聘请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相关检测。本工程采用定额为依据编制预算,《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已考虑了施工单位因自检需要发生的第三方检测费用,故按定额规则编制建安工程费用预算时无需另行计算该类第三方检测费用。而建设单位因验收需要发生的第三方检测费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7号)规定应由建设单位负责,则可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办法(2014)》列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计算。本工程概算在工程建设其他费开列了“检验监测费”项目,且概算作为最高投标限价,表明最高投标限价已经包含了建设单位需要承担的第三方检测费用。招标文件要求承包人需要承担第三方检测等所有检测费用,则承包人相应要承担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的第三方检测费用。因承包人是针对最高投标限价即概算价进行投标报出下浮率,故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如发生由中标人负责实施的费用也应相应下浮计算支付给中标人。综上所述,施工单位因自检需要聘请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相关检测的费用,考虑在建安工程费用中,按定额规定计算;建设单位因验收需要聘请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相关检测的费用,考虑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如需承包人承担的,按概算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相应开列检验监测项目费用下浮计算,列入合同总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40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135)物价波动价差计算方法的争议

2024-06-20

某市政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6年3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76.3(2)条约定“主要材料(钢材、水泥、商品砼、铜材)上涨或下降超过10%(含10%)给予调整,调整方法:按照合同工程发生的上述主要材料的数量和合同履行期与基准日期相应价格或单价对比的价差的乘积计算”,竣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主要材料上涨或下降超过10%时价差调整是否剔除10%以内的风险费用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主要材料合同履行期价格相对于基准价格上涨或下降超过10%(含10%)时,仅对超出10%以外部分计算价差,风险幅度在10%以内的风险费用则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 承包人认为,合同约定调差范围内的材料只要上涨或下降超过10%(含10%)时,10%以内及以外的均应给予计算材料价差。 三、我站观点 依据来函资料显示,合同专用条款不仅约定前述四种材料涨跌超过10%(含10%)给予调整,也明确了其调整方法按可调价差材料的数量和合同履行期与基准日期相应价格或单价对比的价差乘积计算,因此其价差调整不剔除10%以内的费用。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4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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