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资讯中心

资讯中心

争议案例分享(134)留守防护保护费用是否在措施费包干范围内的争议

2024-06-19

某市政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6年4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为标段内两个路段内的地下空间和市政道路路面工程,施工过程中主体道路工程完成后,局部地下工程区域因发包人不能交付承包人施工,列入缓建工程,根据要求承包人编制了缓建期间的“留守方案”,经监理单位批准后,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二)。协议约定缓建工程开工时间以甲方书面指令为准,实际留守时期约550天。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缓建工程留守期间发生的防护保护费是否在措施费总价包干范围内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留守期间发生的防护保护费属于措施费用,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73.3条,措施费总价包干不予调整,故留守期间发生的防护保护费不予计取。 承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第73.3条是针对招标文件、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总价包干的内容。缓建工程留守期间按建设、监理单位批复的防护、应急处理方案实施,不属于专用条款第73.3条约定的包干范围,应按通用条款第35.4条“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暂停施工且引起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增加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约定,按实计算缓建工程留守期间增加的措施费用。 三、我站观点 来函资料显示,缓建工程属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其留守费用不属于合同专用条款第73.3条约定的措施费“按招标提供的招标文件(含招标答疑)、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总价大包干”的内容和范围,且补充协议(二)对留守费用计价已有约定,故应按发承包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二)的约定结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6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133)新增支架安装工程是否为合同总价包干范围的争议

2024-06-18

某市政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7年6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施工期间发包人向承包人下发了增加综合管沟支架安装工程的委托函,并依此增加内容发承包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二),协议合同价款暂定,最终以结算评审为准,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此增加的支架安装工程是否包含在原合同总价包干范围内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合同约定总价包干,管道支架工程属于合同包含范围,结算时不应计算。 承包人认为,合同约定的总价包干是基于招标图及招标范围进行的总价包干,而综合管沟支架安装工程是施工期间出图后由发包方另行委托的合同外施工内容,应予按实结算。 三、我站观点 来函显示,根据招标文件、招标答疑等资料显示,综合管沟内的管道支架安装工程不在合同施工范围内,故综合管沟支架安装工程属于工程变更,其费用应按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二)相关约定予以结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3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132)专项方案施工的顶管降效费用如何计价的争议

2024-06-17

某水供应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7年7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顶管顶进过程遇到障碍物,承包人在发包人完成征地手续后进场勘查,其障碍物为钢筋混凝土灌注桩,沿线影响约180m。依据经审批且经专家评审通过的专项方案,采用支护开挖,同时为确保进度和顶管安全,采用边清障边顶进的方式完成顶管施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采用该施工方案的降效费用能否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96.1款其他事项(一)其他风险之(6)条 “施工期间,非承包人原因,发包人或政府部门发布停工通知,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确认,工期可相应顺延,发包人无需对相关费用和损失进行补偿或赔偿”约定,对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不予支持。 承包人认为,3#顶管工作井顶管段属于设计变更,顶管路线发生变化,原招标时的地质勘察资料不再适用,出现地下障碍物后需处理和影响的费用不属于承包人承担的风险范围。由于采用边清障边顶管方案的施工效率远低于正常效率,故变更段顶管应按实际耗用的机械设备和人工量调整投标综合单价,并调整结算费用,同时计算为防止已顶管段抱死而压浆润管所增加的费用。 三、我站观点 来函资料显示,承包人按设计变更通知采用顶管施工时,遇到障碍物后该段顶管依据经审批的专项方案,采用支护开挖并边清障边顶进的方式施工,属于施工方式变更,存在实际施工的地质情况与招标时不一致的情形,超出了投标报价所能考虑的风险范围,由此导致招标时基础条件已发生实质性变化,故其投标综合单价已不再适用该段顶管计价,发承包双方应依据专用条款第56条工程变更及第72条工程变更事件的约定原则,按经审批的专项方案,测算实际工效与施工成本重新确定该段顶管清单综合单价进行结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131)等待指令期间按窝工还是停工计价的争议

2024-06-14

某水供应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7年7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图3#顶管工作井桩号K1+090,位于废轧钢厂内,轧钢厂内施工方式设计为埋管。因废轧钢厂征地尚未落实无法进场施工,发包人通过设计变更将轧钢厂内的埋管改为顶管,由于顶管设计路线变化,长度由512m变更为801.2m。承包人按设计变更实施顶管顶进249.5米时遇地下障碍物无法继续顶进,因其障碍物位于废轧钢厂内,无法进厂勘测和处理。等待发包人协调期间,承包人依据发包人要求顶管施工人员及机械原地待命,每天保持顶管的压浆工作,直至接到发包人发出撤场的指令为止。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协调期间的窝工费和机械租赁费用能否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96.1款的其他事项(一)其他风险之(6)条 “施工期间,非承包人原因,发包人或政府部门发布停工通知,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确认,工期可相应顺延,发包人无需对相关费用和损失进行补偿或赔偿”约定,对承包人的索赔费用不予支持。 承包人认为,顶管施工遇到障碍物后,根据专题会议要求安排该段顶管工人和设备原地待命,以便随时等候建设单位的协调情况进场处理障碍物,因此在等待发包人与废轧钢厂协调沟通期间,承包方施工人员窝工及机械租赁费用,应按实际发生的数量和预算定额相应计价标准计算。 三、我站观点 来函资料显示,招标文件所附的本工程详勘报告揭示招标图3#顶管工作井桩号K1+090不存在地下障碍物,设计变更后顶管路径发生了变化,处理障碍物产生的费用不属于投标报价要求所考虑的风险范围,且本争议事项的费用为顶管遇到障碍物后,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无法进入现场处理,按发包人要求原地等待指令期间为保持顶管施工机具处于正常施工状态而对顶管进行压浆所发生的人工费、窝工费、机械租赁及机械停滞费用,期间发包人并未因预见会与工厂协调未果而发出停工通知,属于窝工情形,不属于合同专用条款第96.1款约定的停工情形,故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75条现场签证事件的约定进行结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130)外墙涂料做法指引理解不一致的争议

2024-06-13

某学校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12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 合同履行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外墙涂料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为“W7外墙涂料,喷或滚刷外墙涂料二遍及底涂料一遍”,与施工图装修做法表勾选的W7外墙涂料一致。装修做法表中W7外墙涂料明确采用丙烯酸系列,但未标注颜色,在装修做法表一并勾选的W2外墙涂料做法中说明颜色见立面图标注,对应的立面图材料表标注为“米白色外墙涂料(石漆)”。发承包双方就外墙涂料按丙烯酸系列涂料还是真石漆计价产生了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对应的立面图材料表标注为石漆,则外墙涂料应采用真石漆而不是丙烯酸涂料,因施工图纸在中标前后并未发生改变,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 承包人认为,装修做法表中W7外墙涂料采用丙烯酸系列涂料,而不是真石漆,若采用真石漆,应另行计取真石漆与丙烯酸系列涂料两种不同施工工艺的差价。 三、我站观点 来函资料显示装修做法表中外墙涂料采用外墙面表W7的施工做法,涂料为丙烯酸系列,外墙面表W2外墙涂料表仅指引涂料颜色见立面图材料表的“米白色”,而不是立面图标注的“石漆”做法,则在招标图纸与施工图纸未变更的情况下,承包人应采用丙烯酸系列涂料施工,但由于本工程是图纸包干的总价合同,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39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129)总承包人能否收取暂估价项目总承包服务费的争议

2024-06-12

某应急救援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12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 合同履行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文件明确,暂估价项目由总承包人负责招标。项目实施时,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暂估价项目招标方案和工程量清单,并明确暂估价项目中标人需向总承包人支付中标金额的3%作为总承包服务费。暂估价项目中标人进场施工后,发承包双方就总承包人能否收取暂估价项目总承包服务费发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广东省定额说明,总承包服务费是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工程分包并对分包单位进行管理服务所需的费用,本工程总承包人仅作为暂估价项目的招标人,不应收取3%的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认为,在暂估价项目招标方案中已明确由中标人支付3%的总承包服务费并考虑在投标报价总价内,且在招标前该方案已报请发包人审核批复。在施工过程中,总承包人为暂估价项目也提供了包括临时设施、质量、安全、进度和验收管理在内的总承包服务,以及承担了因暂估价项目单位协调问题造成的工程缺陷修复工作。鉴于暂估价为不可竞争费用,总承包人在投标时并未计取相关管理服务费,故结算时应按暂估价项目计取3%的总承包服务费。 三、我站观点 合同已明确暂估价项目由总承包人作为招标人,在经发包人审批的招标方案与暂估价项目合同中均约定由中标人支付3%的总承包服务费,且实施过程中总承包人按招标约定向暂估价项目中标人提供了相应服务,在结算时总承包人应向暂估价项目中标人收取总承包服务费。暂估价项目招标清单单独开列总承包服务费的,暂估价项目中标人据此与发包人结算并相应支付给总承包人;暂估价项目招标清单未单独开列总承包服务费的,因在招标时有明确约定,视为包含在暂估价项目合同价格中,暂估价项目中标人与发包人结算后应向总承包人另行支付暂估价项目的总承包服务费。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3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128)回填种植土工程量能否按松方计算的争议

2024-06-11

某园林绿化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公司负责承建。2021年6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 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原土质为建筑垃圾,需要换填为种植土,种植土回填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为种植土达到设计要求且满足植物成活。施工中承包人与供土方按运土车辆的运输方量计算种植土数量,结算时发包人提出运输方量为松方应折算为实方计算回填种植土清单工程量,发承包双方就种植土回填清单工程量计算是按松方还是实方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清单工程量计算规范中土石方的挖、推、铲、装、运体积均以天然密实体积计算,回填方按设计的回填体积计算,故运土车辆的运输方量为松方,需换算为天然密实体积确定清单工程量。 承包人认为,运输车上的种植土在装土时装土机械会分层整平轻压,故非松方,现场回填的种植土为松填方达不到天然密实方的程度,按验收规范允许偏差范围及定额计量规则,结算时清单工程量应按松方进行计算。 三、我站观点 园林绿化工程的验收规范对回填种植土的密实度有相应规定,故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应该知道实际回填量要大于设计图示尺寸体积。由于《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中050101009“种植土回(换)填”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为“以立方米计量,按设计图示回填面积乘以回填厚度以体积计算”,即回填清单的工程量采用满足验收规范、设计要求的实方计算,松方与天然密实方两者的差异应在其综合单价中考虑,因此本工程种植土应按设计图示尺寸计算体积作为回填工程量。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37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