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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案例分享(127)不平衡报价能否按最高投标限价综合单价调整的争议

2024-06-07

某设备采购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公司负责采购。2021年6月签订的采购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 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23.3.1(六)条约定,投标报价中某一清单综合单价高于招标控制价中的同一清单综合单价为不平衡报价,合同履行期间出现不平衡报价事件,应将不平衡报价的综合单价按照招标控制价中的同一清单综合单价与中标价降幅系数相乘计算并进行调整。但由于招标时只公布了最高投标限价总额,未公布各项综合单价,结算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就中标综合单价是否按不平衡报价调整规则进行调整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第23.3.1(六)条已有约定,故应按合同约定调整不平衡报价的综合单价。 承包人认为,招标未公开每一细项综合单价,且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干,合同履行期间也未发生工程变更,故应按已通过审核的中标单价执行,不调整。 三、我站观点 我站认为,本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了不平衡报价的定义与调整方法,但招标文件仅公布了最高投标限价总额,未公布明细,同时承包人在招标答疑时也未对合同专用条款第23.3.1(六)条约定执行的可行性提出澄清的要求,双方均存在一定责任。由于该条款事关双方重大权益,建议双方本着风险合理分担的原则协商解决,如继续按合同约定对不平衡报价的综合单价调整时应在保持中标合同总价不变的前提下,通过中标单价进行余额分配的调整。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36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126)岩石取样检测报告不同能否调整价格的争议

2024-06-06

某边坡整治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1年2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 合同履行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边坡整治施工分为三级边坡,第一级边坡是指最底下一级放坡位置,发包人编制的招标清单根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岩石取样送检饱和单轴抗压强度平均值为12.8MPa,按边坡石方开挖方式分别开列一级边坡“机械破除石方”、二、三级边坡“静力爆破石方”清单项目。由于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是指岩石在一定条件下能够抵抗垂直于其表面压力的能力即岩石的硬度,是岩石工程设计中评估岩石承载能力的重要指标,也是地质灾害评价中评估岩体稳定性的重要指标。故承包人进场后进行取样并分别送检到两家检测单位,得到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平均值分别为151.2MPa、125 MPa,第一级边坡需采用静力爆破开挖,提出按“静力爆破石方”清单综合单价计价。现发承包双方就由于各自委托单位在第一级边坡岩石检测报告中的硬度不同,将采用不同施工方法而导致的价格变化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因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显示的岩石单轴抗压强度在软岩与较软岩之间,故第一级边坡需按“机械破除石方”清单综合单价计价,且各级边坡土石方开挖清单工程量比例与招标时一致,故需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六条27.5款的计算公式计价。 承包人认为,依据进场后取样检测报告中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平均值分析,结合《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岩石分类表判定应属于坚硬岩,需采用静力爆破开挖,应执行“静力爆破石方”清单综合单价,由此导致各级边坡土石方开挖清单工程量比例与招标不一致,故不能再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六条27.5款的计算公式计价。 三、我站观点 来函资料显示,虽然合同专用条款第六条第27.5款对本工程各级边坡土石方清单工程量占土石方总工程量比例进行了约定,并明确结算时不因各级边坡土石方实际开挖方式及开挖土石方工程量实际所占比例而调整,但如果实际与约定比例差异较大导致继续按照原公式计算有失公允的,双方可协商调整。由于双方提供的检测报告显示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差异极大,建议双方共同委托工程勘察机构重新取样送检,如果重新检测结果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所揭示的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差异较大的,双方再协商确定其结算原则。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125)边坡脚手架综合单价能否调整的争议

2024-06-05

某边坡整治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1年2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 合同履行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边坡整治总宽度约800m,最大高度约125m,坡度约60~80度。招标时脚手架工程列入非竞争项目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并要求投标人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开列的双排及三排脚手架清单项目及金额填列;对此,招标答疑过程中投标人提出本工程脚手架为危大工程,未来是否根据实际方案内容按广东省定额重新组价,发包人回复“由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自行综合考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施工时脚手架编制专项方案采用沿山坡面搭设三排脚手架及加宽操作平台的方式反搭设,脚手架固定采用钢管锚杆锚入岩体,端部与立杆双扣件连接的锚固拉结,因其属于超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工程,发承包双方依据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并确定按专项方案施工。合同履行中,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印发的“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20期)”,对脚手架工程定额子目出具了解释和调整方法,承包人依据合同专用条款25.3“如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对脚手架工程定额子目选用专业定额出具解释和调整方法的,则按此解释和调整方法计价后乘以中标下浮率确定结算单价”的约定提出相应调整脚手架综合单价。现发承包双方就脚手架工程综合单价能否调整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方认为招标清单综合单价已考虑了边坡搭设脚手架相关因素,结算时不予调整。 承包人认为,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印发了有关对脚手架工程定额子目解释和调整方法的通知,符合合同专用条款25.3的约定,故本项目三排脚手架工程费应按《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A1-21-3综合钢脚手架搭拆子目乘1.5计价,另应结合实际施工方案额外计取脚手架固定锚杆以及搭设操作平台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三、我站观点 来函资料显示,边坡脚手架结算依据合同专用条款25.3约定属于可调整范围,应按经批准的专家论证通过的专项方案重新确定综合单价。因本工程为市政工程,双排及三排脚架应优先套用《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第一册“通用项目”综合脚手定额子目,其三排脚手架及搭设高度大于50.5m综合脚手架为市政定额缺项,可参照《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定额动态解释相关内容计算。(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124)垂直运输高度是否按最高檐口高度确定的争议

2024-06-04

某厂房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3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 施工图预算审核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为高层丙类生产厂房,地上建筑主体以伸缩缝为界划分为7层高度与14层高度,其中7层高的生产区檐口高度为39.5m,14层高的生产区檐口高度为73.1m,现发承包双方就垂直运输费用计价统一套用14层檐口高度定额子目,还是按不同檐口高度所对应的步距分别套用相应的定额子目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高低建筑物之间设置了伸缩缝,且现场根据建筑物高度分别布置了两台不同高度的塔吊进行吊装作业,故应参考定额中裙楼与塔楼垂直运输计算的划分方式,以伸缩缝为分界线,按7层高度与14层高度的不同步距分别计算垂直运输费用。 承包人认为,根据2018房建定额说明“一幢建筑物中有不同的高度时,除另有规定外,按最高的檐口高度套同一步距计算”,本厂房框架结构构造是一体设计及施工,属于一幢建筑物,应按最高的檐口高度套同一步距计算垂直运输费用。 三、我站观点 我站认为,定额说明“一幢建筑物中有不同的高度时,除另有规定外,按最高的檐口高度套同一步距计算。”适用于在常规施工方案下采用的垂直运输设备差异不大,或者同一运输设备可以满足不同建筑物高度的垂直运输需要的情形。定额说明“裙楼与塔楼工程,裙楼按设计室外地坪至裙楼檐口高度计算垂直运输,塔楼按设计室外地坪至塔楼檐口高度计算垂直运输。”适用于建筑物高度相差较大,常规施工方案往往会考虑设置不同规格型号的设备满足垂直运输需要以保证经济合理。查阅本工程的施工图纸,生产厂房地上建筑主体划分为7层高度与14层高度,两者高度相差比例较大,且平面长度方向7层为41m、14层为64m, 在施工方案上垂直运输设备在最大提升高度、回转半径等主要技术参数选择配置均相差多个规格以满足经济合理的要求,故应按不同层数计算各自建筑面积,分别套用相应檐口高度的垂直运输定额子目计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49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123)钢筋连接能否按措施费包干的争议

2024-06-03

某产业园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0年12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 合同履行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招标时,发包人在模拟清单的单价措施项目中开列了“钢筋混凝土措施费”清单项,按项包干,同时在分部分项工程中开列了“机械连接”、“焊接连接(电渣压力焊)”清单项,按个计算。但合同约定本项目措施钢筋为包干项目,并明确以下各项附加钢筋及钢筋接头工程量以“措施钢筋”形式列入措施项目中:a)钢筋接头[任何形式的绑扎钢筋量],以t为单位;电渣压力焊接头,以“个”为单位;套筒锥形螺栓接头,以“个”为单位;b)所有马凳、垫铁(分隔筋)等因施工需要而采取的措施钢筋量,以t为单位……。现发承包双方就钢筋机械接头、焊接接头、钢筋搭接是含在钢筋混凝土措施费中按项包干还是在分部分项工程费中单列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合同已明确约定钢筋绑扎、焊接及机械连接钢筋量以措施钢筋形式列入措施项目中包干,不再单独计算接头及搭接费用。 承包人认为,招标清单编制说明中明确措施筋含马凳筋、梁垫铁综合考虑,列入措施项目中,按项包干,又在分部分项工程中对机械接头、焊接接头进行了列项,因此承包人对钢筋接头及搭接在相应的清单中均有报价。合同约定的仅为措施钢筋包干项目,实体结构受力的钢筋接头及搭接工程量应在对应的清单项中计算费用。 三、我站观点 合同约定本项目措施钢筋为包干项目,并对列入包干范围的各项附加钢筋及钢筋接头工程量进行了明确。但本工程招标时未提供完整施工图纸,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无法准确计算钢筋搭接的工程量综合考虑在按项包干的措施钢筋中,且发包人在招标清单编制说明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中措施筋仅含马凳筋、梁垫铁,未执行该合同约定的措施钢筋包干范围,同时在分部分项工程中开列了“机械连接”、“焊接连接(电渣压力焊)”清单项,导致模拟清单列项与合同约定存在矛盾,承包人对此也没提出质疑,双方均存在责任,建议双方梳理招标清单与合同约定矛盾产生的差额,厘清责任,协商分摊。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4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122)塔楼排水管单价能否执行地下室单价的争议

2024-05-31

某住宅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5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 合同履行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时机电部分对同一清单划分地下室与塔楼分别列项,由于“机制铸铁排水管”的清单项在地下室开列,但是在塔楼则未开列,实际施工时塔楼需安装铸铁排水管,现发承包双方就塔楼铸铁排水管是否执行地下室“机制铸铁排水管”清单综合单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塔楼部分铸铁排水管安装方式与地下室一致,可参考地下室“机制铸铁排水管”清单综合单价执行。 承包人认为,地下室铸铁排水管采用法兰连接,其施工安装做法简单,塔楼的卫生间、厨房及阳台排水立管采用橡胶圈密封W型不锈钢卡箍连接,两者的接口和配件不同,应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10.4.1.1条工程变更中工程量清单没有类似和适用的价格进行计算。 三、我站观点 招标工程量清单机电部分采用同一清单划分地下室与塔楼分别列项的设置方式,表明招标人对同一清单在地下室与塔楼部位不同要求投标人分别报价且允许其报价可以是不一致的,因此塔楼的铸铁排水管安装在招标工程量清单未列项,属于工程量清单缺漏项。另,来函相关资料显示,地下室“机制铸铁排水管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中连接形式为橡胶圈密封不锈钢卡箍连接,与塔楼的铸铁排水管连接形式是一致的,但所安装部位和管件含量及所采取的施工措施不同,结合上述招标清单的设置方式,地下室“机制铸铁排水管”清单综合单价不适用于塔楼铸铁排水管,故可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1.13.2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事件处理的约定确定塔楼铸铁排水管安装清单单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47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121)脚手架高度确定的争议

2024-05-30

某实验室配套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由某劳务公司负责承建。2020年8月签订的劳务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 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1#科研楼高15层,设计要求在标高+56.60m的天面以上外围四周设置厚0.2m、高3m的钢筋混凝土墙围护结构,按业主审批的脚手架施工方案,地下室顶板顶至8层顶标高采用落地外脚手架,8层顶标高以上采用悬挑脚手架,搭设高度至天面钢筋混凝土墙围护结构顶(标高+59.60m)上1.5m。“地上外架搭拆劳务费”清单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为“外墙外边线*建筑物高度计算(建筑物高度按《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计算规则计算)”,现发承包双方就建筑物高度的确定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定额附录一“建筑物超高增加人工、机具”说明,建筑物高度应从室外地坪标高计算至屋面檐口标高+56.6m。 承包人认为,高出天面标高3m钢筋混凝土剪力墙属于外墙,外墙脚手架均从地下室顶板开始搭设,即计算脚手架搭拆的建筑物高度应从地下室顶板标高起计算至外墙滴水线标高+59.6m处。 三、我站观点 地上外架搭拆劳务清单涉及的是脚手架工程,合同清单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指明“建筑物高度执行《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规定”,则表示双方约定建筑物高度为该定额规定的脚手架计算高度。故依据该定额A.1.21脚手架工程章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外脚手架从地下室顶板面搭设的,则应以地下室顶板标高作为计算起点,算至外墙的顶面。天面外围四周钢筋混凝土墙围护结构属于外墙,其建筑物高度计算从地下室顶板面算至天面外围四周钢筋混凝土墙围护结构顶面高度(标高+59.6m)。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4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120)中标单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相应综合单价能否调整的争议

2024-05-29

某道路升级改造工程,资金属性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设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1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 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文件22.2投标报价风险中约定“本工程不接受工程总价金额直接降幅及不平衡报价”, 结算时,发包人提出高于招标控制价相应综合单价的中标单价作为不平衡报价进行调整,发承包双方就高于招标控制价相应综合单价的中标单价能否调整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招标文件22.2投标报价风险中的要求,当中标单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相应综合单价时,应按不平衡报价调整合同价款。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招标文件只公布了最高投标限价,并未提供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故应按中标单价进行结算。 三、我站观点 来函资料显示,本工程招标文件约定不接受工程总价金额直接降幅及不平衡报价,但招标时只公布了最高投标限价总额,未提供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也未明确不平衡报价的定义,且招标文件与合同条款均未约定中标单价高于招控制价相应综合单价的需调整合同价款,故工程结算时应按中标单价执行,不作调整。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44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119)余方弃置是否天然密实度体积计量的争议

2024-05-28

某养老院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6年2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合同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余方弃置的运距为5公里,工程实施过程中,因5公里范围内无纳土场而无法弃土。发承包双方依据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于2017年4月签订补充协议一,约定余方弃置结算的工程量以弃土收纳点实际收到的土方量为准。竣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余方弃置工程量计算规则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补充协议一第二条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的约定“实际土方量以第三方测量单位根据地形图计算的方量及甲方所提供收方点收方方量中的最小者为准”及第七条“如甲方提供的纳土点实际收到土方量与养老院外运土方量不一致,则结算土方量以甲方提供的纳土点实际收到土方量为准”,故应按照广东省地质物探工程勘察院出具的项目纳土点实际回填土后地面高程点测量技术总结中测量的总回填方量扣减总挖方量作为余方弃置的结算工程量,即以纳土点土方夯实后计算的填方量为准。 承包人认为,测量技术总结中回填土方工程量为压实后的体积,应以纳土点土方夯实后计算的填方量为基数,再根据《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 2010》中的土方体积折算系数表,将夯实方折算为自然密实度体积,即计算纳土点回填土的天然密实度体积作为余方弃置结算工程量。 三、我站观点 根据补充协议一约定,余方弃置结算的工程量以弃土收纳点实际收到的土方量为准,但未约定弃土收纳点的土方以何种填筑标准计算土方量。本工程合同约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根据《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7-2013规定,A.1 土方工程“注:4 土方体积应按挖掘前的天然密实体积计算”,“补充协议一”的工程量清单仍需遵从清单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因此,双方应根据清单计价规范以弃土收纳点的实际填筑标准,将弃土收纳点的土方体积折算为天然密实体积作为本工程余方弃置的结算工程量。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1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118)复工赶工措施费能否计价的争议

2024-05-24

某水供应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7年7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33#至34#沉井段顶管设计长度约597米,2020年1月5日顶进至500米时,因新冠疫情管控停工,至2020年2月20日复工,由于停工时间过长,导致顶管抱死,无法顶进。承包人按经审批的施工方案,采用重新注入触变泥浆、前后拉动中继间恢复管道润滑、加强中继间及后座、更换千斤顶加大顶力等措施,于2020年3月10日复顶,2020年3月25日贯通。竣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复顶增加措施费和赶工措施费能否计取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新冠疫情为不可抗力事件,合同专用条款96.1条约定不可抗力的风险,承包人可向保险公司索赔或自行承担。 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通用条款第31.4条,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支付。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精准施策支持建筑业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建市函〔2020〕28号)精神,受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工期延误,工程复工后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另行计算。 三、我站观点 双方上传资料显示,因发包人征地拆迁滞后影响,28#~35#沉井顶管段,工期延长425天,致使33#至34#沉井顶管段施工时遇上新冠疫情。结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精准施策支持建筑业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建市函〔2020〕28号)精神,因新冠疫情导致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承包人采取赶工、复工措施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0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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