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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 动态调整的通知 (第34期)(粤标定函〔2024〕31号)

2024-05-23

粤标定函〔2024〕31号 各有关单位: 近期,我站组织专家研析了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收集的反馈意见,现将《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具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18)》相关调整内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调整内容与我省现行工程计价依据配套使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已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作调整。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通过“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及时反馈。 附件:《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动态调整内容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5月23日 附件: 附件:《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动态调整内容.pdf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117)中标后施工围挡标准变化能否调整费用的争议

2024-05-22

某水供应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7年7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中标后承包人按投标时本市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在施工区域设置了装配式夹芯板围挡,工程实施过程中,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布了施工围挡新标准文件,承包人按照该文件要求拆除已安装完成的装配式夹芯板施工围挡,更换为带喷淋系统的钢结构横向多孔面板式围挡,并在后续施工区域围挡按新标准施工,对比招投标时成本费用差别较大,现工程已竣工验收进入结算阶段,发包人和承包人就施工围挡是否应按政府部门颁发的新规进行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96.1其他事项(一)其他风险之(9)约定“现场施工围栏、围挡、围墙(包括交通安全防护)等所有安全措施必须符合本市城建部门要求,其费用由承包人在中标降幅中综合考虑”,且以上内容均在发包人约定的包干风险内,故不调整费用。 承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对现场施工围栏包干结算风险的约定,未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合同工程基准日期后发生变化而引起费用增加的风险。因政府部门在工程中标后对施工围挡提出了新的要求,导致围档材质、高度及附属设施有重大变化,依据合同通用条款约定,合同履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减事件,应按照实际确认的施工围挡工程量增加计算费用,计算规则结合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发布的粤建标函〔2018〕106号文和本市造价站发布的《施工围挡A1补充子目》进行计价。 三、我站观点 对于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工程中标后颁布施工围挡新标准,且执行新标准导致费用增加的,属于工程变更,已按旧标准施工的围档需计取其施工、拆除费用,仅按新标准施工的围挡只计算因围挡标准发生变化而增加的工程费用。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0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116)停止发布信息价的材料如何计算价差的争议

2024-05-21

某市政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7年9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约定材料调差范围包括细砂,材料调差执行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信息价,招投标时细砂选用航务、水工工程用细砂(航务细砂)编制控制价及投标文件。2018年9月起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停止发布航务、水工工程用细砂的信息价,发承包双方就其停止发布之后细砂调差产生计价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航务细砂调差仅计算已发布信息价月份,信息价停止发布月份,应按合同未发布信息价范围的材料的约定执行,故不予调整。 承包人认为,施工中虽然航务、水工工程用细砂的信息价停止发布,但细砂的信息价未停止发布,故停止信息价发布月份的航务、水工工程用细砂应按照细砂的信息价涨跌幅度进行材料调差,或按市场价的涨跌幅度进行材料调差。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回填砂招标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材料品种为细砂,项目特征描述没有对细砂品种品质做进一步说明,即表示回填的细砂只要满足质量验收标准即可,虽然招标控制价和中标价编制时采用航务、水工工程用细砂价格报价但不能视为回填砂必须为航务细砂,故本工程2018年9月及以后的细砂(航务细砂)价差应采用实际施工使用且符合质量验收标准的施工当期的细砂信息价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9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115)非可调价范围的材料能否计算价差的争议

2024-05-17

某连廊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0年6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物价涨跌的价格调整范围为人工、机械台班、砂、碎石、石屑及《关于区财政投资工程人工、材料(设备)、机械价格调整的意见的通知》附件《各类工程可调价差材材税的(设备)清单》中对应工程类别规定的可调价材料(设备),并明确“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中没有的材料、设备材料、设备均不予调整。竣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雨棚板材能否计算价差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雨棚板材不在合同约定的调差范围,故不予调差。 承包人认为,对于本工程顶棚屋面属于主体结构,雨棚板材为顶棚屋面主要材料,施工期间雨棚板材价格上涨幅度远超合同约定的主要材料涨幅风险承担范围,严重超出承包人可以承受的范围,故申请调差。 三、我站观点 来函资料显示,本工程建设规模因发包人原因先减少、后增加,导致合同实施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实质性变化,包括风雨连廊雨棚所涉及聚酯碳酸酯(PC)实心板、铝合金槽形板、开孔铝合金装饰板等各类材料所占造价的比例也发生了改变,建议发承包双方应结合变更后工程各类材料所占造价比例、施工期间价格变化等情况,重新约定材料价差的调整范围。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33期)(粤标定函〔2024〕27号)

2024-05-15

粤标定函〔2024〕27号 各有关单位: 近期,我站组织专家研析了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收集的反馈意见,现将《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调整内容印发你们。本调整内容与我省现行工程计价依据配套使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已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作调整,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通过“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及时反映。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5月15日 附件: 《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 2018》动态调整内容.pdf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114)施工场地外新增内容是否执行合同单价的争议

2024-05-15

某连廊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0年6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因场地管线改迁、树木迁移、地块开发等原因,连廊建设总长度由合同约定的十三条路16.43公里调整到6.908公里,并于2021年10月又增加了原施工场地范围外的四条路段共3.642公里。竣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沿新增路段连廊上盖雨棚是否执行合同单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23.5.1约定,沿新增路段连廊上盖雨棚应按合同单价结算。 承包人认为,沿增加路段连廊上盖雨棚施工地点、周边环境与原合同不一致,其工程量也超过原合同路段实际施工工程量的50%,且实施期间为2022年1月至3月,适逢雨棚材料价格大幅上涨,超出了承包人所能预见的范围,故合同的实施条件发生了变化,应重新确定综合单价。 三、我站观点 虽然施工合同专用条款23.5.1约定新增工程可以适用原合同单价,但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对原施工场地范围内的连廊及其上盖雨棚等建设规模减少约58%,变更后施工中再大幅增加工程量,且此次增加路段涉及的施工地点、走向、环境等相关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合同实施的基础条件已发生了实质性变化,建议发承包双方应结合变更工程施工路段基础条件、施工期间价格变化等情况,对减少规模后再增加的工程量部分协商定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113)特征描述不完整能否重新定价的争议

2024-05-14

某连廊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0年6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风雨连廊星辰方案雨棚招标图采用异形(三角形)钢化夹胶玻璃,招标工程量清单开列“玻璃钢屋面”清单,项目特征中玻璃钢品种规格描述为8mm+1.52PVB+8mm钢化夹胶炫彩玻璃,未描述玻璃形状。竣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玻璃钢屋面清单项目特征未描述玻璃形状能否重新确定综合单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时根据图纸自行考虑玻璃为异形的费用,不调整投标单价。 承包人认为,清单项目特征描述的玻璃未明确异形,属于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与图纸不符,应重新确定综合单价,增加异形玻璃的费用。 三、我站观点 依据来函资料,风雨连廊星辰方案雨棚玻璃钢屋面清单,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未描述玻璃形状,本工程的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投标人是依据招标清单项目特征进行报价,因此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未完整导致与招标图纸不符,应依据合同专用条款23.5合同价款调整原则,按审定的竣工图重新确定其综合单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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