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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案例分享(55)关于采用“信息价”的计价争议案例

2024-02-08

某工业园区配套道路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2年3月签订的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 目前处于施工图预算审核阶段。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总承包合同专用条款第25.2.4.2.(5)条约定,施工图预算编制中的主要材料(设备)价格,按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日期对应当期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价”中列明且规格型号一致的,采用“信息价”。现发承包双方就MPP管、柔性离心球墨承插铸铁给水管、污水管材料是否采用“信息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MPP管、柔性离心球墨承插铸铁给水管、污水管材料的本市“信息价”对比周边城市或其它行业信息价及市场询价偏离,此部分材料价格不应采用本市“信息价”。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主要材料价格采用“信息价”的条件,故预算编制时凡符合合同约定范围的材料价格应采用本市“信息价”。 三、我站观点 施工图预算编制中的MPP管、柔性离心球墨承插铸铁给水管、污水管材料与“信息价”列明规格型号一致,应依据合同专用条款第25.2.4.2.(7)条约定,采用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日期对应当期“信息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56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54)关于暂列金额计取的争议案例

2024-02-07

某工业园区配套道路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2年3月签订的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 目前处于施工图预算审核阶段。 一、争议事项 施工图预算编制时,以签约合同价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暂定价(含预备费)为基础,按合同专用条款第25.2.4.2.(9)条约定,以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计列暂列金额;审核时审计部门提出施工图预算的暂列金额不应超过预备金额(批复概算中预备费按建安费的5%计列),现发承包双方就暂列金额计取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暂列金额应执行审计部门审核意见,按建筑安装工程费的5%计取。 承包人认为,暂列金额应执行施工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以单独项计列。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上传资料,本工程编制的施工图预算将预备费列入了建筑安装工程费。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建筑安装工程费不含预备费。预备费是在建设期内因各种不可预见因素的变化而预留的可能增加的费用,在设计概算列入三类费用。暂列金额是发包人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与设计概算中的预备费不是同一类费用,其计算基础、使用范围不完全相同。因此,本工程施工图预算应依据工程总承包合同专用条款第25.2.4.2.(9)条约定,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计列暂列金额。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56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53)关于工期定额适用性的争议案例

2024-02-06

某生产研发办公商业配套工程,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勘察、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0年8月签订的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概算采用《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目前处于概算审核阶段。 一、争议事项 本项目工业厂房层数为7~21层,部分费用如脚手架使用费计价时需要定额工期数据, 在使用工期定额时,发承包双方对超出工期定额层数的楼栋工期计算依据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应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2022版)计算,该定额中的工业厂房定额工期中最高层数为8层,故工业厂房建筑层数超过8层时按8层计算工期。 承包人认为,应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工期定额2011》,该定额规定当建筑层数超出“定额工期”层数时,可按照总说明第五条,采用外插法计算。 三、我站观点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2022版)适用于自2022年1月1日起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订合同的建设工程。由于本工程于2020年6月公开招标,且合同及补充协议并未约定使用《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2022版)计算工期,因此结合合同缔约时双方的真实意思,本工程的定额工期应使用《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工期定额2011》进行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5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番禺区万博商务区市政道路、地下环路  及综合管沟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4〕16号)

2024-02-05

粤标定复函〔2024〕16号 广州市番禺信息技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番禺区万博商务区市政道路、地下环路及综合管沟工程(万惠二路广汽段和广晟段土建及市政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6年4月18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发包人广州市番禺信息技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物价涨落事件的争议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76.3(2)条约定“主要材料(钢材、水泥、商品砼、铜材)上涨或下降超过10%(含10%)给予调整,调整方法:按照合同工程发生的上述主要材料的数量和合同履行期与基准日期相应价格或单价对比的价差的乘积计算”。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价差调整是否剔除10%风险费用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相对于基准价格上涨或下降超过10%(含10%)时,仅对超出10%以外部分计算价差,幅度在10%以内的风险则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承包人认为,合同约定调差范围内的材料只要上涨或下降超过10%(含10%),10%以内及以外的均应予以计算材料价差。 我站认为,来函资料显示,合同专用条款不仅约定前述四种材料涨跌超过10%(含10%)给予调整,也明确了其调整方法按可调价差材料的数量和合同履行期与基准日期相应价格或单价对比的价差乘积计算,因此其价差调整不剔除10%内的费用。 二、关于工程停工留守期间费用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为广汽段、广晟段,均包括各自路段内的地下空间和市政道路路面工程,广汽段与广晟段要独立组织施工。施工过程中主体道路工程完成后,其它工程区域(即万惠二路广晟路段负二层主环路A5段接海顺路口)因发包人尚不能交付承包人施工,列入缓建工程,并签订了补充协议(二)及经监理单位、发包人批准的缓建期间的“留守方案”。其补充协议明确约定缓建工程开工时间以甲方书面指令为准,实际留守时期约550天。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缓建工程留守期间发生的防护保护费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留守期间发生的防护保护费属于措施费用,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73.3条,措施费总价包干不予调整,故留守期间发生的防护保护费不予计取。承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第73.3条是针对招标文件、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总价包干的内容。缓建工程留守期间按建设、监理单位批复的防护、应急处理方案实施,不属于专用条款第73.3条约定的包干范围,应按通用条款第35.4条“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暂停施工且引起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增加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约定,按实计算缓建工程留守期间增加的措施费用。 我站认为,来函资料显示,缓建工程属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其留守费用不属于合同专用条款第73.3条约定的措施费“按招标提供的招标文件(含招标答疑)、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总价大包干”的内容和范围,且补充协议(二)对留守费用计价已有约定,故应按发承包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二)的约定结算。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2月5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52)关于砖渣回填定额子目套用的争议案例

2024-02-05

某生产研发办公商业配套工程,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勘察、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0年8月签订的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概算采用《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目前处于概算审核阶段。 一、争议事项 由于地质原因,桩基施工时施工便道及作业面需分别回填砖渣形成1.0m、0.8m厚的加固地基,发承包双方对回填砖渣定额子目套用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应套用市政定额D1-1-137压路机碾压土(石)方填石方子目,同时增加材料“砖渣”,但由于砖渣无定额消耗量依据,故暂不计取。 承包人认为,应套用房建定额A1-1-131回填石屑子目,换算主材,原定额消耗量不变。 三、我站观点 回填砖渣定额子目套用,建议借用市政定额D2-2-34及D2-2-35“人机配合铺装山皮石底层”子目,砖渣消耗量可参考房建定额A1-4-117“碎砖垫层 干铺”子目进行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5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51)关于扣减声测管钻芯导管体积的计量争议案例

2024-02-04

某生产研发办公商业配套工程,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勘察、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0年8月签订的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概算采用《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目前处于概算审核阶段。 一、争议事项 设计图纸要求灌注桩的声测管及抽芯管分别采用50×3mm及154×4mm钢管施工,检测完毕后采用C45细石砼(内掺加适量膨胀剂)全深度回灌封闭,发承包双方就旋挖桩工程量是否扣除声测管及钻芯导管所占体积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因声测管及抽芯管单独计算了回灌混凝土量,所以在计算灌注桩工程量时应扣除以上所占的体积。 承包方认为,根据房建定额A.1.3桩基础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第三条第6点“旋挖桩工程量,按桩长乘以设计截面面积以“m³”计算”,不应扣减检测用的声测管及钻芯导管所占体积。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旋挖灌注桩采用湿作业成孔,概算执行房建定额时,旋挖灌注桩成孔工程量应按桩长乘以设计截面面积以“m³”计算,旋挖灌注桩灌注混凝土工程量应以设计长度及设计预留长度之和为计算长度,乘以设计截面面积并考虑扩散系数后以“m³”计算,以上工程量均不需扣除声测管及钻芯导管所占体积。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5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番禺区万博商务区市政道路、地下环路  及综合管沟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4〕14号)

2024-02-02

粤标定复函〔2024〕14号 广州市番禺信息技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番禺区万博商务区市政道路、地下环路及综合管沟工程(万博一路及万惠二路天河城段土建及市政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6年3月25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广州市番禺信息技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76.3(2)条约定“主要材料(钢材、水泥、商品砼、铜材)上涨或下降超过10%(含10%)给予调整,调整方法:按照合同工程发生的上述主要材料的数量和合同履行期与基准日期相应价格或单价对比的价差的乘积计算”,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价差调整是否剔除10%风险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相对于基准价格上涨或下降超过10%(含10%),仅对超出10%以外部分的才可以计算价差,风险幅度10%以内的则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承包人认为,合同约定调差范围内的材料只要上涨或下降超过10%(含10%),10%以内及以外的均应给予计算材料价差。 我站认为,依据来函资料显示,合同专用条款不仅约定前述四种材料涨跌超过10%(含10%)给予调整,也明确了其调整方法按可调价差材料的数量和合同履行期与基准日期相应价格或单价对比的价差乘积计算,因此其价差调整不剔除10%的费用。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2月2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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