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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28期)(粤标定函〔2024〕7号)

2024-02-20

各有关单位: 《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55030-2022(以下简称为“防水通用规范”)已颁布实施,根据新旧防水规范之间的差异,我站组织专家调整了《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 2018》防水项目相关内容,现印发你们。所调整内容与我省现行工程计价依据配套使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已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作调整。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通过“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及时反映。 附件:《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 2018》动态调整内容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2月20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天悦家园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4〕20号)

2024-02-20

粤标定复函〔2024〕20号 东莞市三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天悦家园基坑工程土石方综合单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6年10月8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东莞市塘厦镇,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东莞市三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施工过程中,因受项目周边弃土场改造升级的影响导致市场弃土费大幅度上涨,以及东莞“创文”活动要求弃土车在城镇外围绕行,增加了运输距离,导致承包人成本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对此是否可调整原合同土石方挖运清单综合单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明确,弃土费用及弃土运距在综合单价中综合考虑,故不予调整合同价格。承包人认为,项目周边弃土场改造升级及“创文”活动属于政府行为,是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场进一步加强管理,导致土方消纳费上涨及运距增加,属于有经验的承包人无法预料的情形,故应按实调整原合同单价。 我站认为,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在履约过程中本应保持不变。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政策因素变化引起工程成本费用增加,承包人已向发包人提出了调价申请,并且得到监理公司和发包人(授权的代建单位)的确认同意,因此双方应按2017年3月22日《“三旧”改造项目天悦家园会议纪要》精神执行,结算按协商后的综合单价计取。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2月20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天悦家园1~4号商业住宅楼等 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4〕19号)

2024-02-20

粤标定复函〔2024〕19号 东莞市三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关于天悦家园1~4号商业住宅楼、5号幼儿园及地下室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东莞市塘厦镇,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东莞市三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补充协议2“物价涨落事件”调整方法,除人工、水泥、砂、碎石、砖、钢筋、商品混凝土、电缆可调外,其余材料均不作调整。发承包双方对预拌砂浆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可调差材料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协议并未明确预拌砂浆在调整范围,故不予计算调差。承包人认为,预拌砂浆的主要组成部分就是水泥、砂,预拌砂浆价格也是随着水泥和砂的价格涨落调整成品价格的,认为应予调差。 我站认为,来函资料显示,补充协议2明确约定可调差范围仅限于人工、水泥、砂、碎石、砖、钢筋、商品混凝土、电缆,其余材料均不作调整,预拌砂浆不在合同约定的调差材料范围内,故不予调差。如预拌砂浆价格波动导致损失过大的,受损一方可以索赔方式提出诉求。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2月20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平岗-广昌原水供应保障工程第三标段  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4〕18号)

2024-02-20

粤标定复函〔2024〕18号 珠海水务环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市供水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平岗-广昌原水供应保障工程第三标段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7年12月18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珠海水务环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珠海市供水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窝工费和机械租赁费用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图3#顶管工作井桩号K1+090,位于废轧钢厂内,轧钢厂内设计基本为埋管;施工过程中因废轧钢厂征地尚未落实无法进场施工,发包人通过设计变更将轧钢厂内的埋管改为顶管,由于顶管设计路线变化,长度由512m变更为801.2m。承包人按设计变更实施顶管顶进249.5米时遇地下障碍物无法继续顶进,因其障碍物位于废轧钢厂内,无法进厂勘测和处理,等待发包人协调期间,依据发包人要求顶管施工人员及机械原地待命,每天保持顶管的压浆工作,直至接到发包人撤场的指令为止。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此期间的窝工费和机械租赁费用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96.1(6)条 “施工期间,非承包人原因,发包人或政府部门发布停工通知,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确认,工期可相应顺延,发包人无需对相关费用和损失进行补偿或赔偿”约定,对承包人的索赔费用不予支持。承包人认为,顶管施工遇到障碍物后,在等待发包人与废轧钢厂协调沟通期间,承包方施工人员窝工及机械租赁费用,应按实际发生的数量和预算定额相应计价标准计算。 我站认为,来函资料显示,招标文件所附的本工程详勘报告揭示招标图3#顶管工作井桩号K1+090不存在地下障碍物,设计变更后顶管路径也发生了变化,处理障碍物产生的费用不属于投标报价要求所考虑的风险范围,且本争议事项的费用为顶管遇到障碍物后,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无法进行现场处理,并按发包人要求原地待命及保持顶管施工机具处于正常施工状态对顶管进行压浆所发生的人工费、窝工费、机械租赁及机械停滞费用,不属于合同专用条款96.1(6)条约定的停工情形,故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75条现场签证事件的约定进行结算。 二、关于采用边清障边顶管施工方案降效费用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上述争议提及的顶管顶进过程遇到的障碍物,承包人在发包人完成征地手续后进场勘查,其障碍物为钢筋混凝土灌注桩,沿线影响约180m。依据经审批且经专家评审通过的专项方案,采用支护开挖,同时为确保进度和顶管安全,采用边清障边顶进的方式完成顶管施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采用该施工方案的降效费用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96.1(6)条其他风险的约定,对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不予支持。承包人认为,3#顶管工作井顶管段属于设计变更,顶管路线发生变化,原招标时的地质勘察资料不再适用,出现地下障碍物后需处理和影响的费用不属于承包人承担的风险范围。采用边清障边顶管方案的施工效率远低于正常效率,变更段顶管应按实际耗用的机械设备和人工量调整投标综合单价,并调整结算费用,同时计算为防止已顶管段抱死而压浆润管所增加的费用。 我站认为,来函资料显示,承包人按设计变更通知采用顶管施工时,遇到障碍物后依据经审批的专项方案,采用支护开挖,边清障边顶进的方式施工不属于投标报价要求考虑的风险范围,且招标时基础条件已发生实质性变化,其投标综合单价已不再适用,发承包双方应依据专用条款第56条工程变更及第72条工程变更事件的约定原则,按经审批的专项方案,重新确定施工顶管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进行结算。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2月20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广州国际企业孵化器五期工程  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4〕17号)

2024-02-20

粤标定复函〔2024〕17号 广州国际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关于广州国际企业孵化器五期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3年3月23日签订的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黄埔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广州国际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本工程按投标下浮率报价方式确定中标人,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现对来函涉及的施工图预算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设计概算工程费、施工图预算编审,执行《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各专业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各专业定额进行组价确定其综合单价,并明确“套用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信息价基期适用的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当期定额及人、材、机信息价格。信息价基期为投标截止日前28天为基准日的信息价期数(即对应基期为2023年1月31日)”。2023年8月21日印发的《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23期)》(粤标定函〔2023〕107号)对高压旋喷桩子目进行了动态调整,预算审核时发承包双方对高压旋喷桩套用原定额子目还是套用动态调整后定额子目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施工图预算报审日期在粤标定函〔2023〕107号文发布之后,且至今发承包人双方尚未确认施工图预算,故应执行动态调整后的定额子目。承包人认为,施工图预算编审应依据合同约定,执行信息价基期对应的当期的定额子目,故高压旋喷桩组价应执行调整前的定额子目。 我站认为,来函资料显示,工程总承包合同协议书已明确约定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编制套用信息价基期适用的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当期定额,该工程投标截止日为2023年2月27日,信息价基期为2023年1月31日,在此基期之后印发的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定额子目不作为施工图预算编制的依据。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2月20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58)关于招商便道费用的计价争议案例

2024-02-20

某工业园区配套道路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2年3月签订的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 目前处于施工图预算审核阶段。 一、争议事项 区政府工作会议纪要显示,为加速推进园区配套道路工程建设,发包人制定了临时过渡方案,在园区配套道路工程旁建设招商便道、供电、供水、污水设施等。承包人完成上述施工内容后,发承包双方就招商便道的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招商便道完工后主要发挥施工便道作用,实际并未充分发挥招商作用,故不应另外计取招商便道费用。 承包人认为,招商便道是按照发包人指令完成合同范围以外新增的施工任务,费用不应完全由承包人承担。 三、我站观点 依据上传资料,招商便道为招标范围外增加工程,但承包方仅提供政府部门的相关会议纪要,未能提供发包人签发招商便道施工的工程联系单或变更通知等相关资料,无法核实事实。若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虽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但可以依据其他证据来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56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 动态调整的通知 (第30期)(粤标定函〔2024〕9号)

2024-02-20

各有关单位: 《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55030-2022(以下简称为“防水通用规范”)已颁布实施,根据新旧防水规范之间的差异,我站组织专家调整了《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 2018》防水项目相关内容,现印发你们。所调整内容与我省现行工程计价依据配套使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已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作调整。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通过“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及时反映。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 2月20日 附:《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走额 2018》动态调整内容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 动态调整的通知 (第31期)(粤标定函〔2024〕10号)

2024-02-20

粤标定函〔2024〕10号 各有关单位: 《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55030-2022(以下简称为“防水通用规范”)已颁布实施,根据新旧防水规范之间的差异,我站组织专家调整了《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 2018》防水项目相关内容,现印发你们。所调整内容与我省现行工程计价依据配套使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已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作调整。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通过“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及时反映。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 2月20日 附件: 《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 2018》动态调整内容.pdf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57)关于水泥搅拌桩自动监控系统费用的计价争议案例

2024-02-19

某工业园区配套道路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2年3月签订的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 目前处于施工图预算审核阶段。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实施过程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文要求水泥土搅拌桩施工时,施工单位必须配备深层自动监控设备、监控平台、水泥浆自动拌和设备、水泥计量设备等(以下简称“水泥搅拌桩自动监控系统”)进行监测。发承包双方就计算该文件规定配备的水泥搅拌桩自动监控系统的费用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文件发布前,水泥搅拌桩施工桩机上已推行安装监控系统用于数据监测,费用应由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且文件发布前后使用的监控系统监测数据类型基本一致,是质量监控手段的更新升级换代,并非新增监控手段,费用应与旧监测系统费用一样在预算综合单价中综合考虑。 承包人认为,按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求,水泥土搅拌桩项目全程配备深层自动监控设备、监控平台、水泥浆自动拌和设备、水泥计量设备等,相关费用应按照文件规定由建设单位负责。 三、我站观点 经核实,文件发布前后使用的监控系统并非完全一致,若本工程水泥搅拌桩施工机具已已安装监控系统用于数据监测,但需通过增加传感器部件、升级软件(含检测设备固件、平台软件模块等所有与自动监控设备联动运行所必需的软件)的方式达到文件要求得,即可计算系统升级改造的费用。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56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56)关于不可预见费等在工程总承包合同计取的争议案例

2024-02-18

某工业园区配套道路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2年3月签订的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 目前处于施工图预算审核阶段。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总承包合同专用条款第25.2.4.2.(7)条约定,不可预见费、风险包干费及工程保险费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计列,因审计提出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计取此类费用的依据不足,发承包双方就计取该费用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应执行审计部门审核意见,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列不可预见费、风险包干费及工程保险费的依据不足,不予计取。 承包人认为,投标时已响应招标文件和工程总承包合同要求,综合考虑承担风险进行费率报价,应按合同约定计取不可预见费、风险包干费及工程保险费。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总承包合同专用条款第25.2.4.2.(7)条已约定不可预见费、风险包干费及工程保险费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0%计取,并明确了此类费用包含的具体内容,属于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发生相应事件需要承包人承担的费用,故不可预见费、风险包干费及工程保险费用应按合同约定计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56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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