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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案例分享(587)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调整的计价争议

2026-08-14

某服务平台改建工程,2023年4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文件及合同协议书约定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为总价包干。合同关于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条款约定,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漏项或因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变更导致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费调整前由承包人将拟实施的方案(须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提交发包人确认。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原招标图纸与工程量清单存在漏算,且发生新增设计变更、签证等情形,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是否调整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若因非承包人原因发生单项工程变更、工程量偏差或合同外新增工程,导致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承包人需按合同约定及时将拟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现因承包人未履行该义务,导致相关内容无法核实,故对应的措施费用不予调整。 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图纸与后续下发的施工图纸存在重大差异,且清单漏项、后续新增单项工程及签证等均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原合同约定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包干条款已无法适用,因此,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均应按实调整。 三、我站观点 合同约定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包干,其风险范围是针对合同订立时可预见的工程规模与施工条件。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工程变更、工程量偏差或合同外新增工程等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发生实质性变化,且该变化超出了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范围,继续执行包干条款有失公允的,发承包双方可基于变更前后对应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方案差异与费用变化调整合同价款。如工程变更、工程量偏差或合同外新增工程未导致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则不能因其计算基础变化而调整措施项目费用。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6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586)钢管丝扣连接加工单价确定的争议

2026-08-13

某服务平台改建工程,2023年4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约定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合同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根据变更工程资料依据现行定额计量计价确定新增项目的单价。项目原设计图纸采用钻孔钢管灌注桩施工工艺,其中钢管连接方式为“满焊熔透对接,外套钢管保护”,后经设计变更调整为丝扣连接。现发承包双方就钢管丝扣连接加工单价的确定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因未收到承包人提供的盖章版询价资料,故以发包人通过电话向加工厂询价形成的结果作为单价确定依据。 承包人认为,应将承包人提供的、由加工厂出具并盖章的纸质版报价单作为结算依据。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来函相关资料,变更后钢管接口采用丝扣连接方式,合同内无相同或类似清单综合单价可参照,且属于现行定额缺项内容,无法按合同约定计价方式确定新增清单综合单价。因单方电话询价或单一来源报价单均不足以构成充分的计价依据,建议发承包双方参考我站印发的《广东省建设工程主要材料询价规则(试行)》开展规范询价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协商确定合理单价。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61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585)钢管桩桩长的计量争议

2026-08-12

某服务平台改建工程,2023年4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量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为加固改建项目,设计图纸要求在原建筑物首层相关区域凿除原结构梁板后增设桩基础,采用钻孔钢管灌注桩施工工艺。招标工程量清单开列了“钢管桩”项目,合同约定工程量计算执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2013,以下简称“2013房建计量规范”)的相关规定。现发承包双方就钢管桩桩长工程量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桩长应按设计桩顶标高与打桩记录中的桩底标高之差计算。 承包人认为,受限于作业空间和结构安全因素,实际施工时采取在原结构板上施打钢管桩的方式,而无法采用先开挖再进行钻孔钢管灌注桩施工方式,施工难度增加,因此主张桩长应按实际打桩完成后的桩顶标高减去桩底标高计量。 三、我站观点 根据合同约定,本项目工程量计算执行2013房建计量规范的相关规定,钢管桩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计算,即采用“设计桩顶标高-打桩记录桩底标高”的方式确定。施工图纸及施工条件在中标前后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因施工环境、施工条件等因素导致的施工降效,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投标阶段本应能够预见,并将该影响因素综合考虑在其报价中。因此承包人认为的作业空间受限、施工难度增加等情形,风险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61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583)总价合同工程量清单缺陷的计价争议

2026-08-10

某挡土墙塌陷修复工程,2025年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定点采购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条款7.2.1约定“综合单价及总价在合同期内,不因燃料、电费⋯⋯材料价差等引致的价格波动而调整,也不因交通管制、夜间施工⋯⋯临时赶工等情况可能引致的费用调整”;合同条款7.3.1约定“本合同属总价包干合同,工程量清单、施工图包干,工程项目实施期间和结算时,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中的内容不予增加,即使工程量清单有漏列,只要施工图纸已有相关内容,均不调整价款”。项目施工图纸及竣工图纸中栏杆的高度均为离地0.8米,合同清单“铸铁栏杆”项目特征描述为离地高度0.95米。现发承包双方对栏杆的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合同条款7.3.1约定了本工程为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图包干,即使工程量清单有漏列,只要施工图纸已有相关内容,均不调整价款,因此漏列的0.8米高栏杆的清单不予以增加。另外,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8.3.1“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应按照本规范第8.2节的规定计算”,即表示本工程的结算原则为单价合同的计量原则,因此,实际没有实施的0.95米高栏杆的工程量应予扣减。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条款7.2.1条约定,综合单价及总价在合同期内不调整,合同条款7.3.1条约定,只要施工图纸已有相关内容,均不调整价款,因此栏杆的结算价格不作调整。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合同模式为总价合同,合同约定综合单价及总价在约定范围内不调整,因此结合相关合同条款,清单漏项不调整合同价格。同样,招标工程量清单中“铸铁栏杆”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和工程数量与招标图纸不一致引起的价款变化视为已在合同总价内考虑,因此除发生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事项(如工程变更)外,招标清单工程量及其报价在结算时不作调整。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60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582)隧道顶板高支模支架的计价争议

2026-08-07

某隧道工程,2020年9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约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隧道钢筋混凝土顶板模板工程采用高支模支架体系,属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措施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板模板”项目特征描述明确综合考虑支模高度,未单独开列“满堂支架”清单项目。《招标清单编制说明》第三条措施项目清单计价明确,招标人提出的措施项目清单是根据一般情况所列,投标人在报价时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和拟采用的施工方案,详细分析其所含的项目特征和工程内容自行报价,投标人没有计算或少计算的费用,视为已包括在其他相关费用内;同时明确现浇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要求充分考虑大空间、大体积混凝土所需增加的费用。现发承发包双方就隧道顶板高支模支架是否属于清单漏项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招标清单编制说明》明确投标人在报价时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和拟采用的施工方案自行报价,投标人没有计算或少计算的费用,视为已包括在其他相关费用内;另外现浇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也要求充分考虑大空间、大体积混凝土所需增加的费用。招标过程中承包人未提出答疑,且隧道结构招标图纸与施工图纸未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因此隧道顶板高支模支架费用应按已标价工程清单综合单价计算,不予调整。 承包人认为,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板模板”所包含的支架费用,适用于常规施工方案下的一般模板支架,不适用于本项目隧道顶板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的高支模支架。该项费用属于招标清单漏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1.13“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计算其费用。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来函资料,本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虽未单独开列“满堂支架”清单项目,但《招标清单编制说明》已经明确模板及支架费的内容,且要求充分考虑大空间、大体积混凝土所需增加的费用,投标人没有计算或少计算的费用,视为已包括在其他相关费用内。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未在招标答疑时提出书面意见,可视为理解并接受招标文件及《招标清单编制说明》所明示的相关风险,并已将所需要增加的措施费用考虑在其他相关费用内;且本项目隧道结构招标图纸与施工图纸未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因此隧道顶板模板支架不属于工程量清单漏项,其模板费用不予调整。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59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581)场内重载道路结构做法变更的计价争议

2026-08-06

某隧道工程,2020年9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约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文件专用条款1.15可以提供的施工现场条件明确临时施工道路、临时施工场地的平整由中标人自行解决,费用含在合同总价内。招标时发包人提供的《临时场地布置图》显示重载道路与施工场地硬化结构做法均为15cm厚石屑垫层+24cm厚C30钢筋混凝土(φ12@200双层双向钢筋),但未单独开列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项目大型吊装工程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吊装施工专项方案须结合场内施工重载道路统一编制并通过专家评审后方可实施。通过专家评审且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审批的《场内重载道路专项方案》中场内重载道路结构做法改为35cm厚C25钢筋混凝土(内配φ12@200双层双向钢筋)。现发承包双方就此是否按变更工程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招标图纸明确了项目临时道路的场地硬化范围和具体实施方案;且在《招标清单编制说明》中明确施工场地硬化以及招标图纸以外的进场道路、公共通道费用包括在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由投标人在该项措施内综合考虑,因此重载道路的费用已含在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不应另计变更费用。 承包人认为,本项目招标图纸对基坑周边的重载道路进行了专项设计,不属于按系数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的常规临时道路硬化工程。虽然招标清单未开列该项目,但实施过程是按通过专家评审且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审批的《场内重载道路专项方案》进行施工,其道路结构做法与招标图纸不一致,属于工程变更事项,应按变更工程进行计价。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招标图纸已明确施工场地重载道路位置与做法,实施过程按规定程序进行专项方案评审时,对其结构做法进行调整引起费用变化为非承包人责任,属于工程变更事项;且变更方案已经监理单位与发包人审批确认,因此可按合同关于工程变更调整价款的约定计取因场内重载道路结构改变引起的费用增减。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59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580)临时出入口改变能否按变更计价的争议

2026-08-05

某隧道工程,2020年9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约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清单编制说明》第三条措施项目清单计价第1款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第(2)点明确,施工场地硬化以及招标图纸以外的进场道路、公共通道费用包含在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内,由投标人在该项措施报价内综合考虑。招标时发包人提供的临时场地布置图纸显示临时出入口的位置位于工地旁边两条道路交汇处,并明确了路面结构做法。中标后按招标图位置向有关部门申请开设临时路口,有关部门以不符合规范和存在安全隐患为由建议另选地点开设临时路口。后按有关部门审批意见在地块南侧无名路开临时施工路口,重新编制《施工总平面布置方案》并经监理及发包人审批。由此导致临时进出道路长度与路面结构做法发生变化,发承包双方就临时路口改变导致上述变化是否按变更工程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专用合同专用条款1.10.1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约定承包人应在投标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招标清单编制说明》明确招标图纸以外的进场道路、公共通道费用包括在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由投标人在该项措施内综合考虑。虽然临时进场道路出入口位置发生变化,增加了道路里程,路面结构也发生了变化,但根据上述约定费用不应另计。 承包人认为,临时道路出入口变化属于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且临时路口变更后,导致进场道路长度增加206.129米,路面宽8m,道路结构做法也与招标图纸不同,局部软弱地层采用了毛石换填。故应依据合同专用条款1.10.3场内交通第(5)条“市、区政府或市主管部门对场内交通有特殊要求的,按市、区政府或市主管部门要求办理,涉及增加费用,待专报市相关部门批复后,按新增工程(或变更工程)办理”的约定,按变更后的工程计算。 三、我站观点 来函资料显示,本工程为单价合同,合同总价为完成招标清单所需要的费用,承包人投标时是依据招标图纸显示的临时出入口位置和招标清单关于进场道路施工要求进行报价。施工中临时出入口的改变属于非承包人责任引起,属于工程变更事项,且变更后的实施方案已经监理单位与发包人审批确认,因此可按合同关于工程变更调整价款的约定计取因临时出入口改变引起的费用增减。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59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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