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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案例分享(579)土方处置方案变化的计价争议

2026-08-04

某隧道工程,2020年9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约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清单编制说明》显示,余方弃置分为“可利用”“不可利用”两种类型。“可利用”土石方用于拍卖处理以及明挖段覆土回填使用,投标人就近选择临时弃渣场,弃渣场需符合规定,运距不调整;“不可利用”土石方由投标人自行考虑处置方案,运距综合考虑,综合单价包干,结算时不作调整。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三项利用土方调整为外弃土方:1#地块由于存在两条对澳供水管,不具备回填及临时存放利用土方的条件,原设计回填土方变更为弃方;隧道结构顶部回填土方也由于该地块不能临时堆放先作全部外运弃置处理,待结构完成后再运回(或外购)进行回填;发包人原计划进行拍卖的土方实际未拍卖,进行外运弃置处理。发承包双方对上述情况是否相应调整合同价款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堆土场变化引起的外弃土方数量可进行计算,因本工程为单价合同,故弃土综合单价按招标清单中的“余方弃置(不可利用)”单价计算。但实际临时堆土点的位置变化调整和变更无法认定为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故不予按实际运距调整外弃土方运距、增加外购土方的费用。 承包人认为,上述可利用土方及未拍卖土方均需进行外弃处理,故应分别按实际外运运距调整外弃土方单价、增加外购土方的费用。 三、我站观点 据双方提交的补充资料,承包人选择的临时堆土(渣)场在施工场地范围内,虽未向发包人书面申报,但发包人在临时堆土(渣)场拍卖过部分石方,视为发包人已认可该临时堆土(渣)场的选址,除非发包人能提出更为合适的场址选择方案。后续供水管道管理部门提出场地存在管线不允许覆土堆土,因此,1#地块回填土方及未拍卖土方的外运可视作变更为外弃土方,可根据合同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按合同清单项目“余方弃置(不可利用)”进行计价,但是由此导致工程量较大增加,如超过约定幅度工程数量且导致合同单价不合理而不适用的,建议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合理价格;原隧道结构顶部回填土方由于临时堆土(渣)场变化作外运弃置处理,因资料显示该场地变更非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议按合同清单项目“土方场内利用(平衡调配)”进行计价,不予增加外购土方的费用。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5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578)余方弃置运距变化的计价争议

2026-08-03

某隧道工程,2020年9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约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余方弃置(不可利用)”项目特征描述要求投标人自行考虑运距,《招标清单编制说明》明确“不可利用土石方由投标人自行考虑处置方案,运距综合考虑,综合单价包干,结算时不作调整”。该项目《弃渣场建设专题工作会议纪要》显示,工程所在地住建局同意弃渣场选址地点,余方弃置实际运距31.6公里。现发承包双方对变更弃渣场引起余方弃置运距变化产生计价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招标工程量清单余方弃置项目特征中明确运距为投标人自行考虑,且在《招标清单编制说明》中也明确运距综合考虑,综合单价包干,结算时不做调整。承包人未在招标答疑时及时提出书面意见,可视为其已认可招标工程量清单,故此运距变化不予调整费用。 承包人认为,最高投标限价报告显示土方弃运运距按5公里计算,该报告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内容,属于合同文件范畴。工程开工后,由于工程所在地周边无可用的弃土场,经选定的弃渣场距项目较远,实际运距与招标文件约定的运距变化较大,已超出承包人在合同签订时所能预见及承担的风险范围,故应按照实际运距调整综合单价。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来函资料,“余方弃置(不可利用)”清单项目特征中明确运距为投标人自行考虑,招标文件亦要求投标人必须详细勘察现场,现有的现场条件即为移交给中标人的施工条件,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理应结合现场条件综合考虑,并且如投标人认为最高投标限价资料存在不合理的内容,应在招标阶段提出。发承包双方提供的会议纪要只明确了工程所在地住建局同意弃渣场的选址,且结合双方见面会了解的情况,并无相关资料凭据显示该弃渣场为发包人特别指定或项目实施期间工程所在地有关部门发布弃渣场变更相关文件等非承包人原因导致本工程余方弃置运距发生变化,故本工程“余方弃置(不可利用)”清单综合单价不予调整,合理的运距已考虑在投标单价内。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5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577)施工工艺变化能否调整合同价款的计价争议

2026-07-31

某隧道工程,2020年9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约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时提供的地质详勘报告显示,地下连续墙施工区域涉及岩层为较硬岩(中风化岩)、平均抗压强度等级为53.6MPa,没有坚硬岩(微风化岩)。招标工程量清单“地下连续墙”的项目特征明确“1.地层情况:按地质勘察报告……7.其它说明:综合考虑……入岩增加费等”。《招标清单编制说明》中要求地下连续墙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综合考虑连续墙的成槽方式与成槽机械、连续墙施工高度、垂直运输等”。承包人投标时提交的技术标显示地下连续墙施工机械设备计划投入2台双轮铣,成槽工艺拟采用成槽机和双轮铣成槽方案。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发现岩石的实际强度等级大幅提高,发包人随后委托原地勘单位进行地质补勘,补勘报告显示地下连续墙施工范围涉及的岩层有大量的坚硬岩(微风化岩)、平均抗压强度等级提高至86.7MPa,且坚硬岩占比高达68.4%。原报批的施工方案采用“成槽机+冲击钻”施工工艺,因多次偏孔而无法满足成槽要求,故经参建各方论证通过后变更为“旋挖机+双轮铣”施工工艺。现发承包双方对地下连续墙施工工艺变化能否调整合同价款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招标工程量清单“地下连续墙”的项目特征明确地层情况按地质勘察报告,并要求综合考虑入岩增加费等;《招标清单编制说明》明确地下连续墙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应综合考虑连续墙的成槽方式与成槽机械、连续墙施工高度、垂直运输等;承包人的技术标中明确成槽工艺拟采用成槽机和双轮铣成槽方案,故此次施工工艺和工法变化,不属于合同约定的可计价变更范围,不予调整费用。 承包人认为,地质勘探报告与现场实际地质条件差异较大,超出了有经验的承包人的常规风险预判,属于改变合同工作其他特性的情况;且地下连续墙招标清单编制说明中的“综合考虑连续墙的成槽方式与成槽机械、连续墙施工高度、垂直运输等”是基于招标时的地质条件综合考虑,现该清单说明已不再适用,故应按照经批复确认并实际采用的“旋挖钻+双轮铣”工艺重新确定综合单价,调整地下连续墙合同价格。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来函资料,发承包双方均认同实际地质情况与招标时提供的地质勘察报告存在较大差异,由此引起地下连续墙施工方案变化,故该变化属于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事项,如导致相关费用增减的,可依据合同变更估价条款进行合同价款调整。并且,由于承包人投标已考虑“投入2台双轮铣,成槽工艺拟采用槽机和双轮铣成槽”的施工方案,故合同价格调整仅计取地质变化引起经审批的施工方案与投标方案费用的差异部分,承包人承担投标方案合理性责任。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5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玻璃幕墙光热性能(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6-07-31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2023年第四批推荐性国家标准计划及相关标准外文版计划的通知》(国标委发〔2023〕63号),我部组织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修订了国家标准《玻璃幕墙光热性能(修订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cabrlighting@chinaibee.com;cws@cws.org.cn。 2.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30号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环能科技光环境中心;邮政编码:10001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8月21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6年7月21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 查看原文

行业动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持续优化建筑市场环境的通知

2026-07-30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夯实建筑市场经营主体责任,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优化建筑市场环境,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加快构建“宽进、严管、重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建筑市场准入管理 加强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变更管理,对1年内变更注册单位2次及以上的人员,再次申请注册时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加强企业资质与人员注册执业资格监管联动,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资质时,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人员原则上须在近2年内未用于其他企业申报部批资质。开展预警提醒,在注册人员提出注销、变更等申请时,对注销、变更后注册人员不再达标的企业进行预警提醒。加强信息公开,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展示注册人员变更注册单位次数和注册轨迹。 二、优化建筑工程评标定标机制 加快推进实施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保障招标投标主体权责一致。规范评标专家行为,评标委员会应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的技术方案、投标报价等方面提出明确的评标意见,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大力推进“双盲”评审,实行评标专家“盲抽”和技术标“暗标”评审。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完善招标人定标机制,招标人应科学制定定标规则,建立健全内部程序、决策约束和风险防控机制,依法依规确定中标人。优化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工程服务评标方法,突出技术因素,重点评审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能力、技术方案等内容,提高技术标权重。坚持优质优价导向,根据工程施工及服务的内容、质量合理确定价格,营造追求品质的市场环境。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禁止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变相设置壁垒、妨碍公平竞争。 三、规范建筑工程发包承包活动 规范工程发包行为,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发包制度,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强化工程分包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全部工程施工活动负总责,不得转包、挂靠,不得分包主体结构工程,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管理,严禁“以包代管”。 四、防范化解工程款拖欠风险 强化工程款支付行为约束,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明确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结算款的支付方式、时间节点和违约责任,防范工程款拖欠风险。全面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鼓励优先采用保证保险或银行保函,推动实现“见索即付”。严格落实过程结算制度,建设单位应当规范结算审核流程和期限,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并对无争议价款先行支付,完善工程价款争议解决机制,提高价款结算效率。 五、推进建筑市场数智化监管 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与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加快推进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建筑工人管理、公共资源交易、投资项目审批等管理平台互联互通,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推进“人工智能+招标投标监管”,积极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建立贯通项目标前、标中、标后全过程的分析预警模型,加强数据自动分析比对,提高应招未招、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线索发现能力。加快监管数智化转型,通过监管系统数据比对,对交易项目、各方主体行为等进行深度分析,实施信息化预警,有效甄别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提升建筑市场监管效能。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市场监管工作,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持续优化建筑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要强化责任追究,依法严肃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6年7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资料来源:住房城乡建设部官网(mohurd.gov.cn)· 查看原文 →

争议案例分享(576)中标费率计算基础的争议

2026-07-30

某市民服务中心工程,2021年4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约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必须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以下简称“2013计价规范”)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进行投标报价。合同专用条款第10.4.1变更估价原则约定“施工图预算中已有的项目单价,按已审定的预算单价×中标费率计算;施工图预算中有类似的项目单价,参照已审定的类似预算单价×中标费率计算;施工图预算中没有的项目单价,按预算编制原则计算单价×中标费率计算”。现发承包双方就“中标费率”是以最高投标限价还是以施工图预算价作为下浮计算基础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招标时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文件,其本身已在审定预算价基础上下浮了5%,而承包人投标报价又在最高投标限价基础上再下浮6.18%,故中标费率应以审定预算价为基数合并计算总下浮率(即11.48%,符合合同约定“审定的预算单价为计算基础”的文义)。 承包人认为,招标文件及签约合同均未明示预算价与最高投标限价之间的关系,承包人是基于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进行报价并下浮6.18%。合同中亦未另行约定其他的下浮率,故中标费率应以最高投标限价作为下浮的计算基数(即下浮6.18%)。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上传资料,本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变更估价按已审定的预算单价或预算编制原则计算单价×中标费率计算,虽然未明确定义“中标费率”的具体计算方法及基数,但遵循行业习惯、2013计价规范相关规定以及招标投标形成价格的逻辑关系(投标人并不知晓最高投标限价已在定额预算价基础上下浮),因此承包人报价浮动率(中标费率)L=(1-中标价/最高投标限价)*100%。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57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575)钢筋机械连接的计价争议

2026-07-29

某综合管廊工程,2021年9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约定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及各专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并约定最终结算价以经区财政局审核结果为准。项目招标图纸《主体结构设计总说明》规定“钢筋的连接分为绑扎搭接、机械连接或焊接。当受拉钢筋的直径d>25mm及受压钢筋的直径d>28mm时,不得采用绑扎搭接接头。需进行疲劳验算的构件,其纵向受拉钢筋采用机械连接”。招标工程量清单分别开列了两类“机械连接”的清单子目,项目特征分别为“钢筋挤压套筒连接”和“电渣压力焊”。工程结算时,财审委托单位与发包人、承包人就钢筋机械连接计价发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财审委托单位认为,《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7-2013,以下简称“2013市政计量规范”)规定“钢筋工程除设计标明的搭接外,其他施工搭接不计算工程量,由投标人在报价中综合考虑”。本工程设计要求受力钢筋连接采用焊接或机械连接,应均按焊接考虑,核减机械连接费用。 发包人认为,钢筋制作安装及机械连接接头招标时已分别单独列项,且实际施工也按图纸和清单要求采用机械连接,应按实予以计量。 承包人认为,“现浇构件钢筋”投标清单的组价定额子目工作内容不包括设计要求的机械连接,机械连接接头应按设计要求的数量及对应的中标单价按实计取。 三、我站观点 钢筋连接方式应以设计要求为准。本工程执行2013市政计量规范,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现浇构件钢筋”项目,但其项目特征描述内容并未包含机械连接费用,同时又开列“机械连接”项目,综合分析招标清单整体设置情况及招标文件关于投标报价要求,招标人意思是“现浇构件钢筋”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不包括设计要求的机械连接费用,机械连接应另外计费。如工程实际施工已按设计要求对需进行疲劳验算构件的纵向受拉钢筋采用机械连接,则应计算机械连接的费用。此外,根据《钢筋焊接与验收规程》,电渣压力焊属于焊接连接,项目编号“010516003”、项目名称“机械连接”、项目特征描述“电渣压力焊”的清单项目不适用于设计要求的机械连接。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56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行业动态|司法部《商事调解组织管理办法》全文发布

2026-07-28

商事调解组织管理办法 (2026年7月10日司法部令第150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商事调解组织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商事调解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商事调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事调解组织的设立、变更、注销和执业管理、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商事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证书。 设立商事调解组织,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实现合理布局,有序发展。 第四条 商事调解组织应当加强党的建设,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完善党组织参与商事调解组织决策、管理的工作机制,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场地、人员和经费等支持。 司法行政机关、商事调解行业自律组织应当结合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商事调解组织党的建设的指导。 第五条 商事调解组织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商事调解员执业行为的监督,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 商事调解组织依法从事商事调解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商事调解组织进行指导、规范、监督管理。 商事调解行业自律组织依照《条例》、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商事调解组织实行行业自律,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司法行政机关、商事调解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协作机制。 第二章 商事调解组织的设立 第八条 设立商事调解组织应当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设立商事调解组织应当有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名称和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专职工作人员的具体数量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确定。 第九条 商事调解组织的名称应当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字号+商事调解+中心或者院”四部分内容依次组成,司法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商事调解组织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文字组成,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有损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二)党政军机关名称及其简称; (三)重大节日名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 (四)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及其简称; (五)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 (六)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字母、阿拉伯数字、全部由中文数字组成或者带有排序性质的文字; (七)与已经设立的商事调解组织的字号相同、近似或者存在包含关系; (八)其他不适当的内容和文字。 商事调解组织名称中含有“国际、跨国、跨境、涉外、海外、环球”等字样的,该组织应当具有开展涉外商事调解的能力。 第十条 申请设立商事调解组织,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商事调解组织的名称及组织章程、调解规则、收费标准等草案; (三)发起人资格文件; (四)发起人决策机构同意设立商事调解组织的证明材料。发起人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商事调解组织的意见;没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要求其提交行业管理部门同意设立商事调解组织的意见; (五)住所证明和有30万元以上资产的证明; (六)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七)拟聘任的商事调解员符合《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八)专职工作人员身份证明以及拟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的承诺材料; (九)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商事调解组织的章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商事调解组织的名称和住所; (二)商事调解组织的宗旨; (三)商事调解组织党组织的设置形式、地位作用、职责权限、参与决策和管理的工作机制以及党建工作保障措施等; (四)商事调解组织的业务范围; (五)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以及出资方式; (六)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七)商事调解组织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八)商事调解组织内部决策、管理、监督规则; (九)商事调解组织财务、资产等主要管理制度; (十)商事调解组织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办法; (十一)商事调解组织章程的解释、修改程序; (十二)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商事调解组织章程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 Read more

争议案例分享(574)自发电费用的计价争议

2026-07-28

某码头扩建水工结构工程,2020年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图纸设计为双向水泥搅拌桩,施工阶段出具设计变更,调整为三轴水泥搅拌桩。项目原用电接口最大用电荷载不满足三轴水泥搅拌桩设备施工用电需求,承包人提出采用柴油发电机自发电施工,该方案经监理及发包人同意后实施。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该自发电费用是否单独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仅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提供施工用电的接点及协助承包人解决接入,相关用电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合同未约定发包人需保障市电容量及承担额外电费,故该自发电费用不予单独计取。 承包人认为,施工合同专用条款明确发包人应提供用电接点并保证施工期间供电的畅通和完好,并且监理及发包人同意承包人采用柴油发电机自发电用于三轴水泥搅拌桩施工,故结算应计算自发电费用。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采用总价合同,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需考虑满足规范、标准以及设计要求。除非承包人证明其投标方案和报价已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考虑了满足规范要求的施工用电需求,且能证明双向水泥搅拌桩调整为三轴水泥搅拌桩是导致用电负荷增加的原因,可依据因发包人责任引起费用增加的理由提出计取自发电费用的诉求,否则因用电荷载不满足三轴水泥搅拌桩施工要求需要采用柴油发电机自发电引起的费用增加,不予计算,但也不扣减中标价所用电费。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5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573)新增变更单价是否执行调整定额的计价争议

2026-07-27

某码头扩建工程水工结构工程,2020年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承包范围包括水工建筑物、水工结构区域的搅拌桩置换等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关于变更的估价原则约定“最高投标限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按本工程招标文件中最高投标限价的计价办法和依据编制适当的变更价格,再乘以投标报价系数确定综合单价”。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说明显示,部分单位工程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与各专业计量规范,综合单价采用《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以下简称“2018计价依据”)组价。实施过程中,发包人通过设计变更将双向水泥搅拌桩变更为三轴水泥搅拌桩,因适用的《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工程定额》无三轴水泥搅拌桩对应定额子目,发承包双方约定借用2018计价依据进行三轴水泥搅拌桩的组价。2021年3月24日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发布了《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6期)》(粤标定函〔2021〕59号),调整了《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三轴水泥搅拌桩定额子目。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三轴水泥搅拌桩变更单价是否执行粤标定函〔2021〕59号文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本设计变更费用报审时间为2022年3月,但未办理结算价款确认,且合同未约定不执行定额动态调整文件,因此三轴水泥搅拌桩结算单价应按动态调整后的定额进行组价。 承包人认为,三轴水泥搅拌桩变更于定额动态调整前完成变更事实确认,且定额动态调整前已完成约80%的施工,故三轴水泥搅拌桩结算单价应按定额动态调整前的定额子目进行组价。 三、我站观点 来函资料显示施工合同未约定定额动态调整文件不予执行,则按照行业习惯以及粤标定函〔2021〕59号文规定,该定额调整内容与我省现行工程计价依据配套使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已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不作调整。本工程尚未完成竣工结算,履约中发生的变更估价仍应按粤标定函〔2021〕59号文调整后的三轴水泥搅拌桩定额执行。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5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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