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资讯中心

资讯中心

争议案例分享(572)基坑支护工程包干费用能否调整的计价争议

2026-07-24

某综合训练中心工程,2017年9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项目招标时未提供基坑支护设计图纸及相关勘察资料。招标工程量清单在其他措施费中单独开列了“地下室基坑支护工程”清单项目,以“项”为计量单位,注明支护工程费用按固定总价包干。招标文件明确“鉴于本项目四周紧邻既有建筑和道路,基坑开挖不允许放坡,必须垂直开挖”,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地下室基坑支护工程费用按建设单位同意的一般方案计算,金额为250万元,施工单位投标时在不超过上述费用时自行报价,结算时该费用不调整。承包人对“地下室基坑支护工程”清单项目的投标报价为250万元。基坑施工前承包人编制了基坑支护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完成专家论证审查,施工时按审查通过的专项方案实施。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基坑支护工程包干费用能否调整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基坑支护工程执行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包干价办理结算,价款不予调整。 承包人认为,合同中约定地下室基坑支护工程费用按一般方案计算,现已变更为专项方案,属于工程变更,应按变更计价的原则按实计量计价进行结算。 三、我站观点 本项目招标时虽未提供基坑支护设计图纸,但根据地下室图纸、总平面图等资料,结合《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相关规定,可以确定本项目基坑支护工程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本项目未提供基坑支护设计图纸和相关勘察资料的情况下,应根据招标文件、邻近建筑物、现场设施情况、周边道路、交通、水文、环境等因素以及相关质量标准、施工规范要求进行报价,其投标报价对应的施工方案应视为是可行的、报价是合理的。因本项目基坑支护工程采用总价包干方式,实际施工中,由承包人编制并经论证通过的基坑支护施工方案,如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与投标所考虑的方案不一致,引起费用增加的结算时不予调整,引起费用减少时结算应予调减;如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与投标所考虑的方案不一致引起费用变化的,增加的费用结算时应予计算,减少的费用不予扣减。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54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行业动态|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业绩信息管理的通知

2026-07-23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项目业绩信息管理,规范审核管理流程,提升项目业绩信息质量,严厉打击项目业绩弄虚作假行为,保障建筑市场公平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压实信息审核责任。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分级负责、层层把关”的项目业绩信息审核责任体系,将审核责任落实到人。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项目业绩信息审核工作,依托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以下简称省级一体化平台)开展数据汇聚,加强项目业绩信息录入管理,实现录入、审核、勘误等全程留痕、可追溯,做好A级数据审核工作,并加强对市、县工作的指导监督。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B、C级数据审核,依法依规逐项核验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 二、规范数据勘误流程。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数据勘误管理,按照数据分级管理要求,明确勘误申请、审核、公示等各环节要求,并及时通过全国平台提交数据勘误申请。A、B级数据勘误的,逐级上报全国平台审核确认;C、D级数据勘误的,逐级上报省级一体化平台审核确认,并推送至全国平台,确保责任可认定、全程可追溯。全国平台、省级一体化平台应公开数据勘误记录,供社会公众查询核验监督。 三、严查业绩弄虚作假。各地要在招标投标、资质审批等环节,通过数据比对、实地核查等方式,加大对虚假项目业绩的查处力度。发现业绩弄虚作假的,及时逐级上报全国平台申请标注为虚假业绩。对企业或个人提供虚假材料、录入虚假项目业绩信息申请资质的,应将相关信息记入信用记录,并将相关查处及证据材料报送资质许可机关。资质许可机关应依法依规处以不予许可、撤销资质、限制申请、通报批评等处理。 四、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数字住建”建设整体布局规划部署,加强本地区省级一体化平台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施工图审查系统、城建档案管理系统等信息系统的数据共享校验,强化数据赋能,优化政务服务,推动实现“一次采集、动态更新、多方复用、利企便民”。 五、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各地要加强对项目业绩信息录入、审核等关键岗位人员的履职监管,完善第三方技术单位系统开发运维人员保密、安全、廉洁等管理制度机制,有效防范化解廉政风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省级一体化平台数据监控预警机制,运用大数据交叉核验,开展数据异常研判预警。要完善违法违规案件报告、查处制度,严厉打击信息审核、数据勘误、监督检查等项目业绩信息管理工作中的权力寻租行为,对发现的涉及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要及时移送相关纪检监察机构依规依纪依法查处。我部发现经地方审核确认的项目业绩存在虚假信息的,将转有关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严肃处理,并向相关纪检监察机构移交问题线索,由相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对责任人员严肃问责。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项目业绩信息管理工作,加强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提升信息管理工作质效。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送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6年7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各省、自治区纪委监委驻住房城乡建设厅纪检监察组,北京市、天津市、重庆市纪委监委驻住房城乡建设委纪检监察组,上海市纪委监委驻建设交通工委纪检监察组,北京市纪委监委驻规划自然资源委纪检监察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委监委驻住房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 资料来源: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官网(mohurd.gov.cn)· 查看原文 →

争议案例分享(571)工期延误索赔的计价争议

2026-07-23

某生产研发基地工程,2021年10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总工期与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工期均为450日历天,实际施工工期为866日历天。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工期延误造成损失的索赔产生计价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实际施工工期超合同工期416日历天,并非均是发包人工程变更所导致;且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第8条工期要求明确“为尽早投产,项目局部楼层需提前进行装修,施工单位应配合甲方项目总进度要求完成相应节点”。因此,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应按合同有关工期违约条款进行赔偿。 承包人认为,工期延误主要由发包人原因导致:发包人的工艺设计变更导致消防工程停工8个月之久,现场多项工程变更、精装修提前进场造成窝工等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逾期,应按合同中有关发包人违约的相关条款,补偿承包人由此增加的管理费用并顺延工期。 三、我站观点 来函资料均未对工期延误事项的责任进行明确,建议发承包双方根据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逐项厘清各工期延误事项的责任归属,并确定延误事项是否发生在关键线路且引起关键线路上的工期延误;或非关键线路上的工作,其延误超出总时差而成为关键线路上的工作,以确定索赔工期。在此基础上,再按合同的相关约定对非己方责任的延误事项,提出经济损失的补偿或赔偿。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53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570)桩质量问题整改增加费用由谁承担的争议

2026-07-22

某生产研发基地工程,2021年10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由3栋厂房、1栋生活配套楼及1层地下室组成,地下室基坑支护根据不同区段情况,分别采用“放坡+喷砼护坡”“悬臂支护管桩+放坡+喷砼护坡”“悬臂支护管桩+放坡+喷砼护坡+钢管斜撑+止水搅拌桩”三种方式,工程桩为预制管桩。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审批的施工方案明确施工顺序为先施工工程桩再施工基坑支护与土石方工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书揭示,本项目基础(槽)和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局部分布松散素填土层和软弱的淤泥层,基坑开挖过程中及开挖后有边坡垮塌风险,开挖时及开挖后需按规范规定进行放坡和支护。承包人在基坑土石方开挖过程中,出现工程桩断桩、倾斜、偏位及边坡变形等问题,《桩基反射波法试验检测报告》显示,Ⅲ、Ⅳ类桩占比约为15%。竣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处理上述质量问题增加的费用产生计价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招标时已提供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对不利地质条件进行了充分揭示和特别说明。本工程施工工序为先打桩后挖土,明确要求承包人必须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措施。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未按经审批的方案进行施工,导致上述事件发生,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认为,投标方案为先施工基坑支护桩及土方开挖,再在基坑底施工工程桩,以减少土方开挖对桩基的扰动。发包人邀请的评标专家否决了该方案,要求先施工工程桩再施工支护桩及土方开挖。经审批的施工方案按专家意见编制,施工过程严格按该方案施工,但因基坑底15—20米深度范围内为流塑性淤泥质土,土方开挖时稍有高差变化或施工扰动,即可引发淤泥层流动对工程桩产生挤压,导致出现大量偏桩、断桩及边坡变形等质量问题,此为地质条件的复杂性及发包人对施工开挖顺序调整的不合理方案选择所造成,应由发包人承担质量事件处理的增加费用。 三、我站观点 来函资料显示,现场实际地质条件与地勘报告基本一致,但未明确本次Ⅲ、Ⅳ类缺陷桩(断桩、倾斜桩、偏位桩)及边坡变形产生的原因与责任主体,且双方均认为与自身无关。因事关质量责任主体界定,不能简单凭来函材料即可判断,故建议发承包双方依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等规范标准,采取有效措施如委托专业机构检测分析,厘清质量问题成因及各方责任,分析、确定过错比例及费用分摊原则,协商处理本次质量问题整改所增加的费用。若承包人在出现上述质量问题时未及时采取有效减损措施,由此导致的损失扩大部分应由承包人承担。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53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569)取消清单部分工作内容后单价确定的争议

2026-07-21

某生产研发基地工程,2021年10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10.4.1对变更估价进行约定:若投标文件中既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也不能按类似综合单价项目做换算处理,则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组价后,再乘以投标报价浮动率确定综合单价。项目装修清单项目特征按照施工图做法自底层至面层逐层进行描述,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取消2#厂房地面金刚砂面层、天棚涂料面层、墙面腻子及涂料面层等施工内容。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变更后剩余施工内容的综合单价如何确定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应按合同清单综合单价的组价进行调整,扣除清单组价中已取消部分对应的价款,即为变更后剩余施工内容的综合单价。 承包人认为,合同清单综合单价投标时考虑的是整体综合报价,原组价中存在部分施工内容价款偏高或偏低的情况,故取消部分做法后,剩余施工内容的综合单价需按照市场行情重新议价。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单价是基于合同清单的项目特征、工作内容进行报价确定的。现发包人取消合同清单部分工作内容,属于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范畴,故应依据合同专用条款10.4.1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确定综合单价,不宜按照合同单价组成内容进行扣减。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53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广东省地方标准《城镇燃气厂站电气防爆技术标准》的通告

2026-07-20

各有关单位:   广东省地方标准《城镇燃气厂站电气防爆技术标准》已经省市场监管局批准发布,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城镇燃气厂站电气防爆技术标准》(DB44/T 2859—2026),广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J/T15-301-2026。本标准自2026年8月20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并于出版后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http://zfcxjst.gd.gov.cn)公开标准全文。   特此通告。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7月1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 查看原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广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标准》的公告

2026-07-20

 经组织专家委员会审查,现批准《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标准》为广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J/T15-295-2026。本标准自2026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并于出版后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http://zfcxjst.gd.gov.cn)公开标准全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5月27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568)旋挖成孔灌注桩泥浆弃置的计量争议

2026-07-20

某棚户区改造工程,2016年10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量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约定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编制并经工程所在地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确定的施工图预算组价形成。受拆迁滞后影响,地块二未能按期开工,实际开工时间为2019年10月23日。发承包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计价依据变更为《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经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的施工图预算中,单独开列了旋挖成孔灌注桩“泥浆弃置”清单,其工程量与“旋挖桩成孔”清单工程量一致。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于2021年8月30日发布粤标定函〔2021〕167号文,对《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的旋挖成孔灌注桩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泥浆弃置”清单的工程量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泥浆弃置”清单工程量计算应按粤标定函〔2021〕167号文的规定,按旋挖成孔灌注桩成孔工程量的20%计算,剩余成孔工程量的80%按土方外运计算。 承包人认为,本项目施工图预算已经当地财政局完成审核,其中“泥浆弃置”清单工程量与“旋挖桩成孔”清单工程量相同,且“泥浆弃置”综合单价已综合考虑了渣土和泥浆弃置的费用,因此结算时“泥浆弃置”清单的工程量也应沿用审定预算时的计算规则,即按100%“旋挖桩成孔”工程量计算。 三、我站观点 本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定额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并不适用。合同约定执行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2013)中并无单独开列“泥浆弃置”工程量清单项目和对应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但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图预算编审阶段补充该清单项目时,项目特征描述为“泥浆罐车泥浆运输”,不包含渣土运输工作内容,虽然未明确约定其工程量计算规则,不过泥浆运输工程量按100%“旋挖桩成孔”工程量计算,可见其清单工程量的计算规则是按旋挖桩成孔工程量考虑,且双方已就此形成的综合单价达成一致,因此建议双方按照该综合单价的计量、定价规则和真实合意进行结算。如施工过程实际产出的泥浆数量发生变化,则按合同相关约定调整、确认。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5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行业动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联合印发《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26年第44号令(附答记者问)

2026-07-20

《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2026年第44号令 2026/07/17 法规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令 第44号 《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6年6月12日第32次国家发展改革委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和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广电总局审签,现予公布,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郑栅洁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李乐成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倪虹 交通运输部部长:刘伟 水利部部长:李国英 农业农村部部长:张柱 商务部部长:王文涛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长:曹淑敏 2026年7月3日 附件: 《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pdf 《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ofd 附件:《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维护公平竞 争、诚实守信的市场秩序,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 例》《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 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6〕8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 标专家在招标投标领域的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示、查 询、应用,以及公共信用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是指招标投标行政 监督部门、司法机关等依法产生和获取,能够反映招标投标活动 中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信用状况的信息, 包括登记注册基本信息、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行政管理信息、 经营(活动)异常名录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公共信用 评价结果信息等。 第三条 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遵循依法合规、统一分类、 公正平等、信息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领域信用 管理工作。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 … Read more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广东省地方标准《城镇燃气特殊作业安全标准》的通告

2026-07-20

各有关单位:   广东省地方标准《城镇燃气特殊作业安全标准》已经省市场监管局批准发布,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城镇燃气特殊作业安全标准》(DB44/T 2860—2026),广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J/T15-302-2026。本标准自2026年8月20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并于出版后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http://zfcxjst.gd.gov.cn)公开标准全文。   特此通告。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7月1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 查看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