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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案例分享(567)清单单价能否因定额变化而调整的争议

2026-07-17

某棚户区改造工程,2016年10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约定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编制施工图预算组价,并经工程所在地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确定。受拆迁滞后影响,地块二未能按期开工,实际开工时间为2019年10月23日。发承包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计价依据变更为《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以下简称“2018计价依据”)。2023年8月14日,该地块施工图预算经当地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确定。同年8月21日,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发布粤标定函〔2023〕107号文,对《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中高压旋喷桩相关定额子目进行动态调整。竣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高压旋喷桩清单综合单价能否按调整后定额重新组价确定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1.13条工程量清单错误修正的约定,高压旋喷桩清单存在错误,其综合价格需按粤标定函〔2023〕107号文动态调整的规定重新组价确定。 承包人认为,本项目施工图预算已于2023年8月14日经当地财政局审核确定,之后发布的定额动态调整文件不再适用,因此高压旋喷桩清单综合单价应按审核的价格办理结算。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根据合同约定,工程所在地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施工图预算组价形成的综合单价作为合同单价。粤标定函〔2023〕107号定额动态调整文件发布前,合同单价已按合同约定获得各方确认,故结算时高压旋喷桩清单综合单价应按合同单价执行。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5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566)土方场内运输的计价争议

2026-07-16

某文旅中心工程,2022年12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采用费率招标模式,合同约定计价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以下简称“2018计价依据”)。项目基础土方开挖受场地限制,土方不能就近堆放,开挖土方部分临时堆放在基坑周边,其余土方需通过挖机和自卸车转运至场内30m至200m范围内其他未开挖楼栋场地临时堆放,待需要进行土方回填时再通过自卸车运输回原区域或指定区域。施工过程中未编制施工图预算,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该部分土方场内运输是否套用自卸汽车运输土方定额子目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土方运输为场内运输,土方临时堆放在开挖基坑周边或转运至其他未开挖楼栋的场地,均未超出项目红线范围。承包人投标时已对现场和工程实施条件进行勘察,相关场内土方转运费用应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按合同条款和2018计价依据相关规定,本工程已计取土方开挖、回填和余土外运费用,不应再计取土方场内转运费用。 承包人认为,因施工顺序和安全需要,部分土方需运至其他未开挖楼栋场地临时堆放,场内实际运输距离已经监理、发包人确认;合同约定执行2018计价依据,因此,未堆在开挖楼栋基坑边部分的土方,应计取土方场内运输费用。 三、我站观点 根据上传资料及见面会各方陈述内容,发承包双方确认招标文件及合同相关条款中未明确约定土方场内运输费用在投标报价浮动率中考虑。本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方式,依据相关定额规定,土方场内运输费用应按实计取。因此,土方场内运输应按定额计量计价后,再乘以投标报价浮动率计取费用。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51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565)综合单价能否因定额调整而调整的计价争议

2026-07-15

某暗涵清淤工程,2021年5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17.1.2.2条约定项目计量计价执行现行计价规范,计价规范如有更新的,按最新文件执行;同时约定合同单价按工程所在地财政局审定的施工图预算组成综合单价后结合中标下浮率计算。因本项目属于企业投资,施工图预算不在财政审核受理范畴,财政部门不予接收审定,发包人遂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企业进行预算审核。在预算编审阶段,因合同约定的《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中未有适用于“吸污罐车清淤泥”的相应子目,发承包双方经协商后一致同意借用《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2012)》R3-2-27汽车吸泥子目进行计价,并于2023年3月8日形成预算成果文件。期间相关部门于2022年7月27日印发《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第八册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粤建标〔2022〕148号),并于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新增D8-4-38机吸井定额子目。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预算综合单价能否按定额子目的调整而改变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约定,现行计价规范如有更新的,按最新文件执行,故应执行《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第八册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中的D8-4-38子目。 承包人认为,根据粤建标〔2022〕148号文第二条规定,2022年9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招标文件的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本项目合同签订于2021年5月6日,主要施工活动在2022年9月前已完成,且预算阶段合同双方已共同确认使用修缮定额R3-2-27子目,故结算应延续使用该单价。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来函资料,发承包双方在预算阶段已就计价依据达成一致意见,并对预算成果予以确认;同时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发承包双方按合同约定以预算成果文件组价确定相关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且已按确定的综合单价进行价款管理,因此依据合同约定形成的相关综合单价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结算时不应因定额子目的调整而改变综合单价。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50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中价协 | 关于团体标准《造价工程师职业能力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6-07-15

中价协〔2026〕43号 各有关单位: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组织制定了团体标准《造价工程师职业能力标准》(详见附件1、2),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2026年8月7日之前,将《团体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详见附件3)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我协会秘书处,联系方式如下: 联 系 人:侯 赞 联系电话:010-68331264-0 邮 箱:biaozhun@ccea.pro 附件:1.《造价工程师职业能力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2.《造价工程师职业能力标准(征求意见稿)》.pdf 3.团体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docx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26年7月8日 资料来源: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官网(ccea.pro)· 查看原文 →

争议案例分享(564)桩基溶洞处理的计价争议

2026-07-14

某片区发展综合提升工程,2020年9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约定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以下简称“2018计价依据”)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项目地勘报告显示,场地地质存在溶洞,设计单位据此出具了《桥梁桩基溶洞处理专项方案设计》,针对溶洞的尺寸、类型与其周边建筑物的关系,共提出六种处理方案,其中包含在桩基范围内溶洞回填片石、黏土等材料的施工方法。实际施工时,承包人采用挖掘机将回填材料推入溶洞的施工方式完成回填作业。现发承包双方对溶洞回填工程如何套用定额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2018计价依据中未设置溶洞填充的定额子目,承包人主张借用类似定额子目并换算主材,因类似定额子目的施工内容与实际施工工艺不符,不符合定额借用原则。应根据现场实际施工的工艺进行计价,不计取机械费用。 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中关于“施工图预算编制时当上述定额子目有缺项则参考其他相关定额子目编制补充定额子目”的约定,要求采用参考其他定额子目并更换主材的计价方式。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来函资料,本项目合同明确了施工图预算编制原则,即结合设计图纸、常规方案选择相适应的定额子目进行组价。鉴于2018计价依据未设置桩基溶洞处理的相应定额子目,属于定额缺项情况,按照合同约定可参考其他定额子目组价;如其他定额亦无相应子目,发承包双方编制施工图预算时,可结合常规施工方案通过市场询价方式协商确定相关费用。如实际施工方案与预算考虑的常规施工方案不一致引起费用调整的,建议在结算时按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规则处理。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49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563)筑岛围堰拆除的计价争议

2026-07-13

某片区发展综合提升工程,2020年9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约定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项目主线桥工程在原桥址改建,依据该桥筑岛围堰设计图纸及来函说明,筑岛围堰同时兼具临时交通疏解和河道行洪功能,主线桥施工完毕后需拆除筑岛围堰(含导流涵管)。现发承包双方对筑岛围堰拆除工程的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筑岛围堰工程作为临时交通疏解道路,属于临时设施,其拆除费用已包含在按费率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不应单独计算。 承包人认为,筑岛围堰同时兼作临时交通疏解道路,与按费率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的临时设施不同,其拆除费应另行计算。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来函资料,本项目筑岛围堰是根据相关部门对跨越河道施工的防洪、交通疏解等要求进行设计的,同时承担临时交通疏解道路、施工围堰及行洪功能。依据筑岛围堰的设计图纸及来函说明,该筑岛围堰属于措施其他项目范畴,不属于按费率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的临时设施范畴,相应的围堰拆除属于本项目完工后的河道恢复作业,其费用应另行计算。若编制施工图预算时,筑岛围堰套用《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围堰工程定额子目的,因各类围堰定额工作内容均已包含堰体拆除清理工作,因此,筑岛围堰的拆除费用仅需计算堰体上疏解道路及导流涵管的拆除部分。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49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562)满堂支架底部硬化层拆除的计价争议

2026-07-10

某片区发展综合提升工程,2020年9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约定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工程跨线桥为现浇混凝土箱梁结构,设计单位出具的《*号大桥搭设满堂支架地基处理设计图纸》要求在现浇混凝土箱梁满堂支架底部设置混凝土硬化层,桥梁施工完毕后需拆除该硬化层,以便于其他专业工程施工。现发承包双方对该混凝土硬化层拆除如何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满堂支架底部现浇混凝土硬化层的拆除应包含在按费率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不应单独计算。 承包人认为,该项内容依据使用性质与按费率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的临时设施不同,应另行计算。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来函资料,本项目按满堂支架地基处理设计图纸要求,在现浇混凝土箱梁满堂支架底部设置混凝土硬化层,满足支架稳固作业、安全使用等要求,属于地基处理的施工内容,相应的混凝土硬化层拆除属于地基处理完成后的场地恢复作业。因此,根据设计图纸实施的混凝土硬化层,其拆除费用不属于按费率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临时设施拆除费用范畴,应另行单独计算。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49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561)门洞支架钢材摊销次数的争议

2026-07-09

某片区发展综合提升工程,2020年9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约定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为了保障道路改造工程施工过程中当地交通正常通行,设计单位单独设计了交通疏解工程施工图纸,其做法是在新建桥梁施工下方的原道路位置设置钢结构门洞支架防护,既确保交通疏解道路畅通,同时又作为新建现浇钢筋混凝土跨线桥箱梁施工支架。现发承包双方对该门洞支架钢材摊销次数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该门洞支架钢材摊销可参照《公路工程预算定额》相关规定计算。 承包人认为,本项目钢结构门洞支架制作成本高、实际钢材损耗超出常规桥梁支架、钢材回收价值低,且投入使用至拆除退场时间接近半年,钢材摊销应按2次计算。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来函资料,交通疏解工程施工图纸设计的钢结构门洞支架兼具双重功能,既作为交通疏解道路的行车防护通道,同时又作为新建现浇混凝土箱梁的施工支撑体系(桥梁支架)。但该门洞支架搭设要求及使用时间与常规现浇混凝土箱梁支架不同,编制预算时,定额摊销次数已不适用,建议双方根据经审批的合理施工方案,参考类似的交通疏解项目摊销数据和市场价格水平进行计算,其中钢材的摊销费用不宜超过材料购置费扣减残值后的费用。若施工过程中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使用时长与批复方案不一致引起费用调整的,在结算时按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规则处理。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4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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