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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案例分享(594)单体试桩延误的计价争议

2026-08-25

某工业厂区易地改造工程,2019年9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项目各车间招标图纸明确:工程桩施工前,每个单体均需进行试桩,结果满足设计要求并经设计确认后方可施工。各车间共试桩17条,一车间、前处理车间试桩已完成并通过静载检测,二车间因设计单位拟进行桩基础优化无法开展检测工作。现发承包双方就部分单体试桩延误是否应补偿窝工费用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停工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索赔条件,且投标报价中已综合考虑试桩时间,不应另行计算。 承包人认为,设计单位要求所有车间试桩全部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桩施工,属施工过程中的指令变化,该风险不可预见,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窝工,发包人应予以补偿。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来函资料,各车间招标图纸明确:工程桩施工前,每个单体均需进行试桩,结果满足设计要求并经设计确认后方可施工,但未有“设计单位要求所有车间试桩全部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桩施工”的书面指令或相关凭据,试桩延误的责任方尚不明确,也不能充分说明必然导致窝工。建议发承包双方本着公平合理原则,进一步明确部分单体试桩延误的责任归属。如非承包人责任导致的,可按照合同相应条款进行索赔。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66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593)高大支模包干费能否调整的计价争议

2026-08-24

某工业厂区易地改造工程,2019年9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约定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其他措施费等措施项目费均采用总价包干形式,不因任何变更及工程量增减而调整。2020年5月25日,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发布《关于钢管脚手架、模板支架安全管理的通知》,明确承插型盘扣式、套扣式和轮扣式脚手架不得用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编制了《高大支模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支模高度为8-12.25m,施工方案经专家组论证并通过各参建单位确认后实施。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高大支模措施费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建筑物结构、楼层高度未发生变化,施工单位投标时应已考虑相关措施费用,应按合同约定执行总价包干。 承包人认为,高大支模高度为8-12.25m,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经专家组论证并通过各参建单位确认,导致原合同措施费包干基础发生重大变化,应按实际施工方案结算。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来函资料,本项目高大支模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施工措施。承包人投标时依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现场勘察情况,应当知晓高大支模属于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方案需经得起专家论证或有关部门审核,投标时需制定合适的专项施工方案并结合自身技术经济条件进行报价,如因承包人报价所考虑的方案不合适导致中标后需变更方案,由此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本项目招标前后建筑物结构、楼层高度未发生变化,国家及省市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标准亦无实质性变化,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发布的通知仅为强化管理内容,并未改变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标准,因此,高大支模措施费结算时应按投标报价执行。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66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592)设计变更能否调整绿措费的计价争议

2026-08-21

某办公楼装修工程,2023年6月签订的专业工程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项目合同条款约定,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以下简称绿措费)总价包干,结算时不因实际工程量的增减、工程变更、施工组织设计的修改及其他因素而调整。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设计变更能否调整绿措费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合同已明确约定绿措费为总价包干,结算时不因任何因素调整,故设计变更不调整绿措费。 承包人认为,合同约定绿措费包干是基于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及招标图纸,工程设计变更的重大调整是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故绿措费应按实调整。 三、我站观点 合同约定绿措费总价包干,是基于合同订立时所能预见的风险范围内的包干。若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发包人提出的重大设计变更,导致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发生实质性变化,且该变化超出了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范围,继续严格执行包干条款有失公允的,发承包双方可基于变更前后对应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差异与费用变化调整合同价款。若设计变更并未导致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则不能因其计算基础变化而调整措施项目费用。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6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591)暂估价专业工程是否另计措施费的争议

2026-08-20

某办公楼装修工程,2023年6月签订的专业工程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项目合同条款约定,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总价包干,结算时不因实际工程量的增减、工程变更、施工组织设计的修改及其他因素而调整。现发承包双方对暂估价专业工程是否计算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合同已明确约定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为总价包干,结算时不因任何因素调整,故暂估价专业工程结算时不再另计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 承包人认为,合同包干范围仅针对招标时的工程量清单及图纸,专业工程暂估价部分的施工图纸是在中标后进行深化的,其相应措施费不应包含在原包干总价范围内。 三、我站观点 专业工程暂估价是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工程的金额。因受必须招标范围有关金额规定的影响,招标工程量清单中计列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反映的是该专业工程完整的建安工程造价金额,包含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增值税。合同未有专门说明情况下,中标总价中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不含专业工程暂估价部分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故结算时暂估价专业工程可按其合同约定计取相应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6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行业动态|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6-08-20

穗府〔2026〕6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2026年8月8日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强化政府投资统筹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广东省省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适用本办法。 市本级政府投资机构投资,且由市本级政府资金平衡的项目,纳入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 由国家、省审批的项目,保密、应急抢险救灾、农田建设工程、造林和抚育以及土地储备活动按照国家、广东省和本市有关规定管理。 办公用房项目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公共服务平台、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既包括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非经营性项目和准经营性项目,也包括引导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和对经济结构调整等具有重要作用的经营性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严禁违规建设楼堂馆所,严禁建设“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市本级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并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战略导向、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经济适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五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应当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坚持量入为出、预算约束原则。 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 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安排市本级政府投资资金,应当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市本级政府投资补助下达到区级政府的,应当符合政府投资事权划分的有关要求。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是本市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审批管理、近期实施计划及投资计划编制实施等投资综合管理职责。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政府投资年度预算,办理资金拨付,监督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有关工作,通过市财政项目库与市投资项目信息化平台实现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定期信息共享。 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市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区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八条  项目策划生成是政府投资决策的基础工作。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战略导向和行业发展需要及市政府工作部署,加强对所辖领域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策划与研究工作,开展必要性、迫切性、可行性和规划符合性论证。 项目策划生成过程中,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征求和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和诉求,必要时聘请专业机构参与项目策划和论证。 较为零散且类型相似的基本建设项目,由各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同一地点、同一领域、同一实施管理机构”的原则,规范整合本领域内投资项目,避免分割、分散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统筹,完善项目前期工作协调推进机制,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加强项目储备和动态管理。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应当做好国土空间协调,提供项目空间信息查询、空间论证、空间规划协调等支撑服务。 第九条  各级政府印发的发展规划以及依据发展规划编制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是政府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纳入市级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进行充分的必要性、迫切性与可行性论证,原则上项目论证材料应当达到项目建议书以上深度。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应当坚持“资金和要素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规划走”原则,按照“储备度、成熟度、优先度”要求,科学合理谋划政府投资项目。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一般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结合规划和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联合市发展改革委制定分行业领域近期实施计划(周期原则上为三年)报请市政府审定后印发实施。 第十一条  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是政府投资项目,除党中央、国务院有明确要求或者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项目单位均应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等项目文件,并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由项目主管部门依次将上述项目文件报市发展改革委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统称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对应由政府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和实质性承担偿还责任的项目,严禁通过国有企业等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形式规避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投资的项目是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广东省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 Read more

行业动态|国家数据局综合司关于印发《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2026-08-19

国家数据局综合司关于印发 《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国数综政策〔2026〕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数据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数据基础制度的决策部署,落实数据产权制度,国家数据局制定了《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落实,积极推动构建全国统一的数据产权登记制度,促进数据安全合规高效流通使用。 国家数据局综合司 2026年7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试行)》 附件:《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试行)》(详见官网原文页) 资料来源:国家数据局官网(nda.gov.cn)· 查看原文 →

争议案例分享(590)送风口静压箱能否另行计价的争议

2026-08-19

某办公楼装修工程,2020年9月签订的专业工程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项目招标图纸中空调风口的设计说明为“变风量末端风口为条形风口,由静压箱箱体、风口面板(带可调节送风角度的导风部件)等一体组成”,招标工程量清单开列“办公室VAV送风口1200×300(连静压箱)”“办公室VAV送风口800×300(连静压箱)”清单项目,但其清单项目特征均未对静压箱作具体描述。发包人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时,上述清单项目按含静压箱和保温的一体化设备计价,承包人投标报价仅含送风口价格,未考虑静压箱的价格。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办公室VAV送风口的静压箱是否另行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招标图纸注明送风口由静压箱等一体组成,招标清单项目名称已注明连静压箱,若投标人对招标清单理解有分歧,应在招标答疑阶段提出,故静压箱不应另行计价。 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约定执行的《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6-2013),清单计价应以项目特征描述为准,办公室VAV送风口清单的项目特征未注明包含静压箱,且招标清单中已单独列出“送风静压箱”清单项目,故静压箱应单独计价。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来函资料,招标图纸的设计说明注明变风量末端风口由静压箱箱体、风口面板等一体组成,表明静压箱是风口的组成部分,而非独立设备。招标工程量清单在项目名称中明确标注“连静压箱”,已表明静压箱包含在清单项目内。投标人若有疑问应在招标答疑阶段提出,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未提出异议,视为理解招标工程量清单所表述意思。虽然招标清单单独开列“送风静压箱”清单项目,但送风口清单项目名称明确“连静压箱”,即便项目特征未做详细描述,投标人仍可以清单项目名称和招标图纸设计说明理解项目特征内容。且发包人在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时,送风口清单项目已按含静压箱的一体化设备计价,与设计说明和清单项目名称一致。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完全可以根据上述情况进行判断,依据招标图纸并结合招标清单进行投标报价,但承包人投标报价仅含送风口价格,未考虑静压箱,属于对清单内容的误解或报价疏漏,其风险应自行承担。因此该部分连接送风口的静压箱不应另行计价。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64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行业动态|(2026年第18期)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

2026-08-18

粤人社规〔2026〕2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委)、水利(水务)局、发展改革委(局)、民航广东安全监管局、民航深圳安全监管局、应急管理局,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各地级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各区税务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工程建设项目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有效化解工程建设领域社会工伤矛盾风险,根据工作实践情况,制定《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执行中遇有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对口部门。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能源局 广州铁路监督管理局 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广东省总工会 2026年7月8日 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以及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交通运输等工程项目”)(前述两类工程项目以下统称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工程建设项目职工工伤保险权益,有效化解工程建设行业领域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按规定落实其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针对工程建设项目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方式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对工程建设项目使用的且不能按用人单位方式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按工程建设项目方式依照本办法参加工伤保险。 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施工项目,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开工前为其所承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向项目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房屋市政工程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交通运输等工程项目由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负责办理该项目或者该标段的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其中,两个以上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建设项目或标段的,由联合体协议明确的成员单位或者联合体牵头单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联合体各方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和联合体协议明确的成员单位或联合体牵头单位以下统称为施工承包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参加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手续的,应当按规定提供建筑业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未按规定提供的,不予办理参加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手续。 对于施工区域跨地级以上市的交通运输工程项目(标段)等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在工程建设项目部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第四条  税务部门应采集审核施工承包单位、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合同等基本信息,按照其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征缴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本办法第六条确定。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统一参保登记标识。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凭证作为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的证明材料。 在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后,施工承包单位应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施工承包合同或者施工许可证等材料备案,确认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参保证明》。 第五条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相关手续、进场施工前,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承包单位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提交该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凭证,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铁路、民航等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在开展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时,指导工程建设项目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发现工程建设项目未参加工伤保险或未如实申报工程合同总造价(施工承包合同总价、人工成本费用等)导致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应当督促承建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及时到税务部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同步抄告人社、税务部门。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应按月与税务部门、人社部门比对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名单,通过政务数据平台按月共享核发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开工备案(施工备案/开工报告)工程建设项目名单、发放的督促函件等(有条件共享工程总造价信息的,应一并纳入共享信息范围),不具备条件联通政务数据平台的,以其他方式定期共享数据,税务部门限期督促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程建筑项目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足额缴费。 各级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按职责将施工承包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纳入企业信用体系,工程建设项目发生事故造成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依法严肃查处。 第六条  以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合同总造价(施工承包合同总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工程合同总造价(施工承包合同总价)以含税金额为准。 对于交通运输等工程项目(不含民航工程)的工程合同总造价(施工承包合同总价)超过10亿元(含本数)且其人工成本所占比例低于5%的,也可以按照其确认的人工成本费用乘以我省第六类风险行业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由主管部门或工程造价核准部门(单位)审核其人工成本费用并提供审核函(参考式样见附件2)。按人工成本费用作为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同时向税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经核准的工程概预算报告等材料。 施工承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后再向税务部门补办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手续的,应按照所承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合同总造价(施工承包合同总价)作为缴费基数计缴工伤保险费;符合本条第二款的,应按总人工成本费用作为缴费基数计缴工伤保险费。 工程建设项目按照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后,施工承包单位发生变化的,由新的施工承包单位持原工伤保险缴费凭证、施工承包合同等资料(由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在备案申请表上加注意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工伤保险备案手续。工程建设项目按照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后,工程建设项目未施工、整体取消的,施工承包单位向税务部门申请全额退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费款退还。 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收支、工伤事故发生等情况,适时调整我省工程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充分运用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根据各建筑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使用等情况适时适当调整费率,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概算中单独列支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纳入招标合同文件内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参与竞标,并在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承包单位,同时督促施工承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向税务部门办理所承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施工承包单位应当按规定在开工前及时足额参保缴费,参保覆盖工程建设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等使用的施工人员,已按用人单位方式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除外)。建设单位未在工程概算中单独列支工伤保险费的,由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受施工承包单位委托,可由建设单位按照施工合同总造价为工程建设项目一次性整体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八条  在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已办理了参保并完成缴费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工伤保险期限根据建设项目施工工期确定,从开工之日起至项目交(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含当日,下同)止(在本办法实施前已按在建项目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工伤保险期限仍按原规定确定)。开工之日原则上以施工许可证载明的开工时间为依据确定,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明确无需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建设项目开工之日以施工承包合同载明的开工时间或合同工程开工通知明确的开工时间为准。工程建设项目实际开工时间晚于合同记载开工时间的,以实际情况为准。已开工的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期限从办理参保手续并完成缴费的次日起至项目交(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因故中断施工、工程建设期延长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施工合同确定的计划交(竣)工时间完成的,施工承包单位应按规定提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变更后应向企业出具《建筑施工项目工期变更参保证明》,其工程建设项目(标段)工伤保险期限随之顺延至实际交(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对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依法加强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对参与项目施工的所有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的分包合同关系进行规范管理,建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关系及其变化情况档案,作为确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责任的凭据之一。 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和保存生物识别记录信息,对项目施工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使用的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其所在用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调查并认定为工伤的,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前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在办理工伤认定过程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劳动关系时应当审核劳动合同,同时核实调查工资流水等其他劳动关系等证据材料;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以劳动报酬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施工工地实名制管理信息、考勤记录、工地用工生物识别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材料作为工伤认定应当审查的证据材料。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把建设项目工地发生的事故伤害案件列为高风险审核情形,应当认真开展调查核实,通过调查分包合同及费用支付凭证、劳动报酬支付记录、实名制信息、考勤记录、工地用工生物识别记录、证人证言、现场施工记录等材料的方式查明案件事实。同时需核实申请材料真伪并形成完整证据链,综合判断作出认定结论,不能仅凭单项证据材料作为工伤认定结论依据。工伤认定决定文书应当载明参保建设项目名称、参保单位、建设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施工分包单位。对在交通运输等工程项目工地内发生、事实清楚、当事双方无争议的工伤案件,一般应当在1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单位或者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挂靠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在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其工伤保险期限内使用的职工发生工伤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依规支付其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对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内发生工伤、工伤保险期限终结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职工,用人单位应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留薪期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也可以根据工伤职工意愿一次性支付。 工伤保险关系未终结的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不受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的限制。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不得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支付。 针对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收入分配的特殊性和按建设项目参保缴费的特点,对本办法实施后参保的工程建设项目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中,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确难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照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应提供但未如实提供工伤职工工资材料,导致工伤保险基金多发工伤保险待遇的,应按规定退回多发工伤保险待遇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同一个职工同一个事故伤害不得以用人单位参保方式和工程建设项目参保方式同时申请工伤认定,不得同时享受两种参保方式的工伤保险待遇。同时符合按照用人单位参保方式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参保方式申请工伤认定条件的,应以用人单位方式进行工伤认定申请和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或在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后才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的,职工在工伤保险期限生效时间开始之前或工伤保险期限终止时间之后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承担其工伤保险待遇,建设单位和施工承包单位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单位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偿还;不偿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偿。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优化工伤保险期限备案、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程序,开展工伤医疗费联网结算,为建筑施工企业和工伤职工提供便捷高效经办服务。 第十五条  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制作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公示牌(参考式样见附件3),并在施工现场或者施工总承包项目部驻地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安排有关工伤预防及工伤保险政策讲解的培训课程,保障广大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知情权,增强其依法维权意识。 第十六条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的工伤预防费用支持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工伤预防宣传和培训工作,建立健全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建筑施工企业等多层次培训体系,联合开展对建筑施工企业和职工的工伤预防宣传和培训工作,切实提高项目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工伤保险权益意识和岗位技能水平,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铁路、民航、应急管理、税务等相关部门沟通联系,进一步健全工程建设领域工伤保险工作协调会议制度。有关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联络,定期召开协调工作会议,通报工作推进情况和相关信息,部署开展联合督查检查工作,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全覆盖,切实维护工程建设项目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对辖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和依法处理,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扩面和征缴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铁路、民航等相关部门应按职责予以协助。未参加工伤保险或未足额缴费的项目和标段,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及时督促即时补办参加工伤保险手续、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按规定处理,杜绝“未参保,先开工”甚至“只施工,不参保”现象。积极发挥工会组织在职工工伤维权工作中的作用。 … Read more

争议案例分享(589)预算审定的单价结算再下浮的计价争议

2026-08-18

某水质净化厂提标改造工程,2017年12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23条约定,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以区财政局审定的施工图预算的综合单价乘以(1-中标下浮率),工程量按实结算。承包人申报施工图预算时,已按上述合同条款要求,将综合单价乘以中标下浮率后提交;区财政局在预算评审过程中,以承包人提交的“下浮后综合单价”为基础,完成了施工图预算的审定工作。现发承包双方办理竣工结算时,就“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是否需在审定的施工图预算的综合单价基础上再次下浮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按合同约定,应在区财政局审定的施工图预算的综合单价基础上乘以(1-中标下浮率)确定结算综合单价。 承包人认为,其申报的施工图预算综合单价已按中标下浮率下浮,且该下浮后价格已获区财政局审定确认,竣工结算阶段不应重复下浮。 三、我站观点 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区财政局先核定预算价格后,再依据中标下浮率确定综合单价。若承包人在申报施工图预算时,已依据中标下浮率进行下浮,则按此方式审定的综合单价,即为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其已满足结算计算基础要求,无需再二次下浮。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63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588)墙板质量问题扣款的争议

2026-08-17

某服务平台改建工程,2023年4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项目承包人完成的墙面铝板(盲板)存在质量瑕疵,经发包人与监理单位多次督促整改,承包人仍未有效处理。发包人遂决定对质量不合格的墙板不予接收,另行委托第三方公司对质量不合格区域的墙板重新定制安装。现发承包双方就墙板质量问题引发的扣款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因承包人施工质量不合格导致另行委托第三方公司产生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认为,质量问题源于既有墙面冷辐射铝板与新安装铝板(盲板)在工艺、材质、色差、缝隙等方面存在固有差异,且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履行多次整改义务,仍无法满足发包人观感要求,故仅同意按原合同清单单价扣除该部分铝板(盲板)对应工程量的费用。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墙面铝板(盲板)存在质量问题,发承包双方应先厘清责任归属。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墙板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若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墙板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或是由于发包人提出高于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要求所导致的,则由此增加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6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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