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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强国战略下铁路造价的精细化与国际化(2026-2030)

2026-08-31

# 14 | 十四五时期(2021-2025):交通强国战略下铁路造价的精细化与国际化 核心数据:十四五期间铁路投资约3.8万亿元 | 新建铁路1.9万公里 | 高铁突破4.6万公里 | 单位造价优化至1.2-2.0亿元/公里 | 川藏铁路3198亿元创单项工程投资之最 关键词:交通强国、造价精细化、川藏铁路、中国标准走出去、国际化 引言 2026 年,交通强国战略深入实施。 2026-2030年,铁路造价管理进入精细化与国际化新阶段。一方面,国内造价管理向全生命周期、全过程精细化方向发展;另一方面,中国铁路标准开始走向海外,造价管理面临国际化挑战。 本文通过系统梳理2026-2030年铁路建设展望,分析交通强国战略下造价管理的精细化路径与国际化趋势。 一、开篇:迈向交通强国 2021年,十四五规划启动,中国铁路进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 一组关键数据: 十四五期间铁路建设总投资:约3.8万亿元(来源:国家铁路局) 新建铁路里程:1.9万公里(含高铁0.8万公里) 2025年底全国铁路里程预计:16.5万公里(高铁4.6万公里) 高铁占世界高铁里程:70%以上 📷 【图片建议】 复兴号动车组在中国高铁网络上飞驰 从交通大国到交通强国,中国铁路正在书写新的篇章。 二、变革:造价管理的精细化与国际化 2.1 交通强国的要求 新时代特征: 特征 说明 造价影响 **精细化** 全过程造价管理 造价控制更加精准 **国际化** 中国标准走出去 造价标准与国际接轨 **绿色化** 双碳目标 环保成本增加 **智能化** 新基建 智能化投入增加 2.2 造价管理创新 主要创新: 全过程工程咨询 BIM技术深度应用 数字化造价管理 … Read more

智能铁路新时代:造价管理的未来趋势与创新方向(2031-2035 展望)

2026-08-31

# 15 | 十五五展望(2026-2030):智能铁路新时代——造价管理的未来趋势与创新方向 核心数据:十五五期间铁路投资预计约4万亿元 | 新建铁路预计1.5万公里 | 高铁突破5万公里 | 单位造价预计优化至1.0-1.8亿元/公里 | 智能铁路占比大幅提升 关键词:智能铁路、造价数字化、全生命周期、绿色低碳、国际化 引言 展望 2031-2035 年,智能铁路新时代正在到来。 2031-2035年,随着 6G 通信、人工智能、数字孪生等技术的成熟应用,铁路造价管理将迎来颠覆性变革。造价预测从经验驱动转向数据驱动,造价控制从事后核算转向事前预测,造价管理从人工操作转向智能决策。 本文通过展望2031-2035年铁路发展趋势,分析智能铁路时代造价管理的未来趋势与创新方向。 一、开篇:面向未来的铁路造价 2026年,十五五规划即将启动,中国铁路迈向新的发展阶段。 一组预测数据: 十五五期间铁路建设总投资:预计约4万亿元 新建铁路里程:预计1.5万公里(含高铁0.5万公里) 2030年底全国铁路里程预计:18万公里(高铁5万公里) 智能铁路占比:预计超过80% 📷 【图片建议】 未来智能铁路概念图——自动驾驶、智能运维、绿色节能 从交通大国到交通强国,中国铁路正在书写新的篇章。造价管理,也将迎来新的变革。 二、趋势:造价管理的未来方向 2.1 四大趋势 趋势 说明 造价影响 **智能化** AI、大数据、物联网深度应用 初期投入增加,长期效益显著 **绿色化** 双碳目标、生态保护 环保成本增加,全生命周期成本优化 **数字化** BIM、数字孪生、数字化交付 设计施工运维一体化 **国际化** 中国标准走出去 造价标准与国际接轨 💡 造价师点评:十五五时期,铁路造价管理将进入智能化+绿色化+数字化+国际化四轮驱动时代。这是未来的方向,也是必须面对的挑战。 2.2 造价管理创新方向 … Read more

行业动态|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情况公布

2026-08-28

2026年8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举行发言人记者会,通报了部分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情况。以下为其中涉及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的内容(中国人大网现场图文直播)。 八、关于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 2026年6月26日至7月25日,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在中国人大网收到515人次提出的1707条意见,在代表工作信息化平台收到20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62条意见,另收到28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反馈的1800余条意见,来信37封。总体来看,意见建议主要集中在做好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间的衔接、完善招标投标信用管理制度、推进招标投标信息化建设、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加大对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方面。 九、关于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 2026年6月26日至7月25日,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在中国人大网收到1183人次提出的3494条意见,在代表工作信息化平台收到14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42条意见,另收到27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反馈的2215条意见,来信45封。总体来看,意见建议主要集中在妥善处理与招标投标法之间的关系、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加大平等参与政府采购的保障力度、完善评审委员会制度、压实政府采购当事人主体责任、加强政府采购廉政建设、强化对“异常低价”中标和恶意投诉等行为的监管力度等方面。 在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和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江苏海门、广东江海、福建晋江等十多个联系点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广泛听取有关单位、行业和社区群众代表的意见建议,积极建言献策,为修法工作提供了支持。 在法律草案修改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结合常委会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意见,对社会公众意见进行认真研究。还有一些法律草案已经完成或者正在进行意见征求工作,我们将按照相关工作安排,择时再作介绍。 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npc.gov.cn)· 查看原文 →

争议案例分享(597)施工围蔽项目费用的计价争议

2026-08-28

某商住综合体工程,2021年12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项目合同专用条款3.E.3)约定“承包人应按照工程所在地建设委员会制定的《关于印发某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围蔽指导图集》(*建质〔2018〕1953号)、《关于实施<绿色施工围蔽指导图集>的补充通知》(*建质〔2018〕2281号)的要求对施工现场采取必要的围蔽设施,保持施工现场的文明、有序,同时与周边环境进行必要的隔离,保证施工人员以及过往行人车辆的安全,其为履行此项义务而需要的各项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其费用已包含在中标价格中”。同时,合同附件4《计价说明》的措施费清单计价说明约定“招标人提出的措施项目清单是根据一般情况(除特殊说明以外)所列,因此投标人在报价时,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和拟采用的施工方案,详细分析其所含的项目特征和工程内容,自行报价,投标人没有计算或少计算的费用,视为已包括在其他相关费用内”。本工程采用模拟工程量清单进行招标,招标工程量清单中仅开列了按费率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以下简称绿措费)清单,未单独开列施工围蔽措施项目,施工图预算编制时,发承包双方就施工围蔽项目费用是否另行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本工程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相关文件的要求对施工现场采取必要的围蔽设施,其费用已包含在中标价格中。同时,合同附件4《计价说明》的措施费清单计价说明明确投标人没有计算或少计算的费用,视为已包括在其他相关费用内。另外,承包人在投标阶段没有对招标工程量清单提出质疑,故不应计算施工围蔽项目费用。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采用模拟清单招标,清单的完整性及准确性由发包人负责。其次,本工程施工图预算的计价依据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及各专业工程量计算规范、《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发布的定额解释文件明确了施工现场围挡应在按子目计算的绿措费中单独计取,故应计算施工围蔽项目费用。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来函资料,除了上述合同约定外,招标文件的合同附件4《计价说明》的措施费清单计价说明第1.2、1.3条还分别约定“绿措费属于不可竞争费用,工程计价时应单独列项,并按本定额相应项目及费率计算”“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的补充内容以及建设单位对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应一并列入绿措费中列支和使用”。招标答疑阶段,发包人将绿措费由不可竞争费用调整为可竞争费用,并要求承包人对各单位工程的“绿措费”报价不得低于计价文件规定的取费费率标准。结合招标文件关于“投标人没有计算或少计算的措施项目费用视为已包括在其他相关费用内”的约定,项目的绿措费不仅包括按费率计算的部分,而且还应包括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未列明的其他可计量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在合同未约定施工围蔽项目属性的情形下,依据现行建安费用组成规定,施工围蔽属于绿措费范围内的项目。因此,在本单价合同中对绿措费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承包人自行报价的绿措费中应已包含施工围蔽安拆费用,在编制施工图预算时无需另行计算。如中标后绿措项目发生实质性变化引起费用增减的,在结算时按合同相关约定调整。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69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行业动态|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事纠纷“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

2026-08-27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矛盾纠纷预防化解部署,落实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等《关于深化“总对总”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法发〔2026〕1号)要求,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事纠纷“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以下简称“总对总”机制)扩面提质增效,促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地区覆盖面 北京、内蒙古、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6个试点地区要深化“总对总”机制建设,在化解物业服务、商品房买卖、商品房租赁、建设工程合同等纠纷基础上,向化解城市建设管理、住房公积金等纠纷扩展。其他地区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立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事纠纷“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法发〔2023〕358号)和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推动“总对总”机制建设。力争2027年底,实现全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事纠纷“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在省级层面全覆盖。 二、推进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队伍建设 (一)推动调解队伍管理规范化。按照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含城管执法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下同)审核、住房城乡建设部推荐、最高人民法院确认的程序,建立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事纠纷“总对总”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以下简称“总对总”名册),记录调解组织、调解员基本信息及业绩履历等内容。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调解组织是否依法依规设立、人员管理及运行方式是否规范、调解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调解能力等进行审核。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各省(区、市)报送的名册进行抽查。地方人民法院可以将“总对总”名册里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直接纳入本地区特邀调解名册。 (二)推动调解队伍能力专业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人民法院要加强对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组织开展调解员业务培训。调解组织要根据发展方向,吸纳符合条件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注册执业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物业服务专家等作为主要调解力量。鼓励调解组织邀请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法律服务工作者、退休干部参与调解工作。支持调解组织加大自行受理调解申请力度,在调解中灵活运用争议评审、评估鉴定等机制,高效组织调解工作。 (三)推动调解队伍建设品牌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与人民法院要联合开展调解组织培育培优工作,选树一批有影响力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支持调解组织聚焦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常见多发或疑难纠纷,根据自身特点,发挥专业优势,选择一项或多项作为主要发展方向,大力推进“内行人解专业事”,打造特色调解组织品牌。鼓励行业协会设立具有调解功能的专业机构开展调解工作。 三、提升诉调对接质效 (一)加强调解分流。对诉至法院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事纠纷,人民法院要通过提供宣传手册、工作指南、调解典型案例等,向当事人充分释明“总对总”机制的优势,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二)分类委托调解。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后,要根据当事人意愿,同时考虑纠纷标的、性质、调解组织受理范围、行业领域、专业特色等,委托适宜的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委托时将人民法院的对接人员和联系方式一并告知调解组织。 (三)完善对接流程。调解组织收到委托案件后,要及时核实案情,在3个工作日内确认是否接受委托。认为不符合受理范围、不适宜调解的,及时说明理由并与人民法院协商后退回;确认接受委托的,要按照规定期限,依据其调解规则,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开展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组织要提示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调解不成的,调解组织要在调解平台记录调解不成的原因、已经确认的案件事实以及需要向人民法院提示的其他情况等,并转由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依法交纳诉讼费后,及时转入审理程序。 (四)规范司法确认。调解组织自行或者接受人民法院先行调解阶段委托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组织要及时、全面、客观地向有关人民法院披露案件信息。人民法院要在受理确认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确认其效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 (五)防范虚假调解。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要严格依法依规开展调解,不得参与虚假调解。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抽查调解程序和调解协议是否合法合规,保障调解工作公正规范运行。对参与虚假调解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一经查实,退出“总对总”名册。有条件的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推动建立调解事务联合协调机制,协助开展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自律管理工作。 (六)协同推进“示范性诉讼+批量化调解”工作。对物业服务、商品房租赁、建设工程合同等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常见多发纠纷,有关地区中级、基层人民法院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积极运用“示范性诉讼+批量化调解”机制,发挥示范案例引领作用,由“总对总”调解组织开展批量化解工作,引导当事人在法律框架内达成调解或和解。 (七)强化源头治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人民法院深入重点企业、社区基层一线,针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常见多发纠纷开展法治宣传和指导,帮助企业、群众提升依法办事能力和意识,提前识别和化解潜在法律风险。要推动将调解方式纳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等示范文本。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健全推进机制。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民法院要加强工作对接,明确职责分工,推动解决工作堵点难点。稳步推进“总对总”调解组织入驻或者汇聚到综治中心,积极融入深化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要定期就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事纠纷化解及成讼情况开展会商,对普遍性、趋势性问题采取治理措施。 (二)强化工作保障。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民法院要主动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将公益性调解案件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纠纷类型、调解难度、案件数量实施差异化补贴,对承担群体性、疑难复杂纠纷的调解组织予以倾斜。对委托调解成功且不申请出具法律文书的案件,人民法院不予收取诉讼费用。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民法院要利用公众号、视频号等新媒体,加强宣传推广。推进多元解纷案例库等建设,建立典型案例征集、审核、推荐入库机制,适时联合发布典型案例,不断提升社会公众的知晓度和信任度,营造“有纠纷、先调解”的社会氛围。 (四)强化科技赋能。人民法院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调解平台建设,优化视频调解、电子签名、在线司法确认等功能,推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设的调解平台互联互通,实现纠纷信息、调解进度和文书材料等实时共享。要积极探索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应用智能化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推动“总对总”工作提质增效。工作中要强化数据安全管理,做好个人信息保护。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2026年7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资料来源:住房城乡建设部官网(mohurd.gov.cn)· 查看原文 →

争议案例分享(596)基坑支护的计价争议

2026-08-27

某快递操作中心工程,2023年10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约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时,招标图纸未包含雨水调蓄池、化粪池的基坑支护设计,仅室外给排水施工设计及施工说明第十一条第4点明确“涉及基坑支护的管段需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项设计”;招标清单未单独开列基坑支护分部分项清单,仅以“项”开列了“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措施项”措施其他项目清单;雨水调蓄池、化粪池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特征要求投标人综合考虑土方开挖、回填、弃置等满足图集、设计及招标文件要求的辅助性工作。施工期间,因构筑物埋深、地质条件及场地限制,承包人提出需先进行基坑支护方可开挖土方,要求发包人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粤建规范〔2019〕12号)提供基坑支护专项设计。经发包人、设计、监理、承包人各方协商,决定由设计单位出具基坑支护设计图纸,并结合专家论证意见及方案优化专题会议意见补充完善图纸,承包人按图完成施工。因合同专用条款第68.2条约定“措施项目费总价包干”,现发承包双方就基坑支护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地下构筑物基坑支护费用属于措施项目费,应按包干计价。 承包人认为,雨水调蓄池及化粪池基坑支护属于变更增加项目,根据《关于实施<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的若干意见》(粤建造发〔2013〕4号)的规定,基坑支护设计要求的钢板桩属于分部分项工程,不属于措施项目,因此要求计算基坑支护变更增加的费用。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来函资料,招标图纸中明确基坑支护专项设计由发包人负责,在发包人未提供基坑支护专项设计招标图纸但招标清单有相应开项并要求投标人报价包干、且投标人已报价的情况下,该报价视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投标时根据招标图纸及招标文件的要求制定合适的基坑支护投标方案并报价。若在施工过程中,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经专家论证及各方一致同意后,设计单位出具的基坑支护专项设计方案与原投标方案不一致的,可根据粤建造〔2013〕4号文第二条规定,调整基坑支护专项设计方案与原投标方案两者对比相差的费用;但如果原投标方案本身不合理的,仅计算设计单位出具基坑支护专项设计方案与投标时应能考虑的合理方案两者对比的费用差额。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6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行业动态|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工作的通知

2026-08-26

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穗建规字〔2020〕37号)已过期失效,为进一步做好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工作,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以工程建设项目为单位开立工人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工人工资。账户名称应统一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名称+工程建设项目名称(或简称)+农民工工资(或工人工资)专用账户”。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开设、使用专用账户的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三、服务我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业务的银行(原则上为业务覆盖广州市全部行政辖区的广州分行)要开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系统,并与广州市建设领域管理应用信息平台实现对接,满足对接技术要求。 四、开设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的银行应规范、优化专用账户开立服务流程,在业务系统中对专用账户进行特殊标识,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做好专用账户开立和管理工作,严格履行以下管理义务: (一)不得将专用账户资金转入除本项目工人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 (二)不得为专用账户提供现金支取和其他转账结算服务; (三)发现资金未按约定拨付等情况的,应及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工人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工人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被查封、冻结或划拨等异常情况时,应作为异常信息即时向有关部门反馈。 六、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工人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工人工资专用账户。 专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8月20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zfcj.gz.gov.cn)· 查看原文 →

关于中山市坦洲镇林东小学扩建工程计价争议的咨询意见(粤标定函〔2026〕22号)

2026-08-26

粤标定函〔2026〕22号 中山市坦洲镇城市更新和建设服务中心、中恒方域建设工程(中山)有限公司: 你们在“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以下简称纠纷系统)申请解决中山市坦洲镇林东小学扩建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5年8月5日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中山市坦洲镇,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中山市坦洲镇城市更新和建设服务中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中恒方域建设工程(中山)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现对来函涉及的结算争议事项解决建议如下: 一、预应力管桩基础变更工程量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清单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2013清单规范)及各专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招标提供的《场地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详细勘察)》(以下简称详勘报告)建议选择强风化岩为桩基持力层,当以静压法沉桩时,基坑开挖后预估管桩长26—38m。桩基础招标图设计说明,本工程采用静压施工混凝土高强预应力管桩净长预计约30米;各单项工程基础平面布置图说明桩长25—35米,桩端持力层为强风化岩。预制钢筋混凝土管桩招标工程量清单特征“桩长18米以外”。施工过程资料“静压混凝土预制桩(钢桩)施工记录”(以下简称打桩施工记录)显示桩入土长度在28.52—38.14米之间。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打桩施工记录超出招标图说明桩长能否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补充协议明确约定本工程为总价合同,承包人负责按中标价完成施工图所有工作内容,桩长25—35米区间内的波动属于合同约定的包干风险,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仅当有效桩长超过35米时,超出部分方可按合同约定办理变更计价。承包人认为,设计图纸标注桩长范围与实际施工桩长范围不符,设计区间有误直接导致平均桩长30m有误。桩基础涉及地质因素存在不可预见性,桩长变化属于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测的风险。根据计量计价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桩长应按实计量结算,或按原计算原则取实际桩长范围(28米至38米)的平均值计算。造价咨询企业中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认为,合同价款已包含有效桩长在25—35米区间内的桩长波动风险,因此仅当桩长超出35米时,超出部分可按合同约定计算工程变更。 我站认为,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合同总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合同图纸及合同规范要求的合同工程所需的全部费用。承包人投标报价是基于合同图纸及合同规范进行报价,并非以招标清单为准进行报价。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是知晓在清单计价模式下,桩长是按设计图示尺寸计算,并非以打桩施工记录数据进行计算,因此打桩施工记录显示的入土桩长不等同于应予计量的清单工程量。同时,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投标报价时应能结合招标图纸、详勘报告以及国家、行业规范标准预见实际打桩长度与招标清单工程量存在合理的偏差,即正常情况下部分桩的打桩长度可能会偏离设计说明给出的区间值,但在总价合同价格形式下,应将此合理预见的偏差考虑在报价中,因此,结算按中标合价不作调整,如承包人举证证明超过35米的长度属于有经验的承包人所不能预见风险范围的,该部分可按合同约定予以调整。 二、有关塔吊基础(含塔吊桩)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开列了垂直运输措施项目清单,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为“建筑物20m以上的垂直运输30m以内、含塔吊、施工电梯及相关大型机械进出场费用、其他一切未尽事宜的相关费用均包含在综合单价,由投标单位自行综合考虑报价,不再单独计算取费”。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是否计取塔吊基础(含塔吊桩)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承包人负责按中标价完成施工设计图所有工作内容,并包含施工现场所有临时设施等费用及各类风险,塔吊桩基础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承包人认为,塔吊基础(含塔吊桩)属于漏项,招标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故塔吊桩应按施工记录桩长、塔吊基础工程量应依据塔吊专项施工方案按实结算。造价咨询企业中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认为,塔吊桩基础费用已包含在总价合同中。 我站认为,本工程为总价合同,发生工程量清单缺陷事项,合同总价不做调整。“垂直运输”清单项目,是依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开列的,其清单工作内容显示已包括垂直运输机械的固定装置、基础制作安装,故塔吊桩基础(桩)费用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另行计算。此外,垂直运输属于措施项目,实施过程若未发生设计变更或设计变更引起该措施方案发生变更,且方案变化未导致措施费变化的,垂直运输费用不作调整。 三、镀锌钢管栏杆喷漆计价争议 本工程教学楼6节点大样招标图标注走廊采用镀锌栏杆,建筑设计总说明中5.0.1条明确,所有金属制品露明部分用防锈漆打底,面刷银灰色油漆二度,颜色按看样。招标工程量清单开列的外墙镀锌栏杆项目特征描述为镀锌钢栏杆制安、预埋件制作安装、详见国标《22J403-1》图集中5-19页M8型、其他一切未尽事宜均满足施工图纸及相关规范要求。实施过程承包人已按施工图及节点大样完成镀锌钢管栏杆施工。但发包人根据建筑图纸总说明5.0.1及设计单位出具的“走廊镀锌栏杆表面防腐处理建议”,要求对外墙已完工的镀锌钢管栏杆进行喷漆处理。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镀锌钢管栏杆喷漆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为总价合同,镀锌栏杆喷漆为设计图纸明确要求、招标清单约定包含的工作内容,故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承包人认为,外墙钢栏杆已按施工图要求完成的镀锌,不属于金属制品露明部分的范畴,且总说明并无具体做法,招标清单亦无相应油漆喷漆列项,如需进行喷漆处理,需出具变更图纸,并计算相应施工费用(含因此增加的措施费)。造价咨询企业中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认为,外墙镀锌栏杆项目特征中描述“其他一切未尽事宜均满足施工图纸及相关规范要求”,故该镀锌栏杆喷漆费用已含在合同总价中。 我站认为,建筑设计总说明中5.0.1条“所有金属制品露明部分用防锈漆打底,面刷银灰色油漆二度”,是指金属构件看得见、外露,没有被抹灰、涂料、饰面、包裹、埋入遮挡的部位,应进行防腐与表面油漆处理。本工程的外墙镀锌栏杆已通过镀锌方法进行了防腐与表面处理,外墙镀锌栏杆施工完工后,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依据“走廊镀锌栏杆表面防腐处理建议”进行施工。建议发承包双方厘清设计、规范要求,若外墙栏杆的镀锌处理已满足设计规范标准要求但发包人仍要求再做防腐处理的,则属于工程变更,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计价原则调整合同价款,否则不应调整合同价款。 因我站无法确认申请双方在纠纷系统提交的资料是否完整、准确地描述实际情况,故本函仅是基于所提交资料给出的咨询意见,仅供参考,并不具备强制执行要求。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6年8月24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595)钢结构吊装费的计价争议

2026-08-26

某产业园工程,2023年10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E栋为10层钢-混凝土组合结构工业厂房,主体由四根钢柱、两根钢梁构成。预算编审时发承包双方对钢结构吊装费计价时能否调整机械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总说明第九条第2款明确“本综合定额的施工机具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合理的施工机械、现场校验仪器仪表配备情况和大多数施工企业的装备程度综合取定。实际情况与定额不符时,除各章另有说明外,均不作调整”,故本工程钢结构安装计价,实际使用机械与定额不一致均不作调整。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钢构件安装方案不同于一般钢结构的吊装可连续施工,需考虑每层混凝土养护和终凝时间导致吊装设备闲置增加的机械成本,属于非常规的施工工艺。因此,钢结构安装计价,应根据经审批的施工方案,调整定额子目的机械。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来函资料,本工程虽然采用清单计价,但其综合单价以预算组价确定,因此,争议问题属于定额应用问题。在预算编审阶段,一般按常规的合适方案考虑计价,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投标时已经勘察现场、熟悉工程情况,可结合自身优势依据拟定施工方案进行报价。本工程招标时未有工程量清单,以定额下浮率中标,应视为承包人在其拟定的合理的施工方案上考虑按定额计价结果下浮作为完成合同工程的费用,因此工程实际与定额所考虑不一致引起的费用差异,已包含在其中标下浮率中。如果承包人投标方案合理,但由于非承包人责任引起实际施工方案发生实质性改变的,方案之间差异费用可在结算时计取;如果承包人投标方案不合理,导致实际施工方案变化的,增加的费用不予计算,减少的费用应予扣减。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67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594)单体试桩延误的计价争议

2026-08-25

某工业厂区易地改造工程,2019年9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项目各车间招标图纸明确:工程桩施工前,每个单体均需进行试桩,结果满足设计要求并经设计确认后方可施工。各车间共试桩17条,一车间、前处理车间试桩已完成并通过静载检测,二车间因设计单位拟进行桩基础优化无法开展检测工作。现发承包双方就部分单体试桩延误是否应补偿窝工费用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停工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索赔条件,且投标报价中已综合考虑试桩时间,不应另行计算。 承包人认为,设计单位要求所有车间试桩全部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桩施工,属施工过程中的指令变化,该风险不可预见,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窝工,发包人应予以补偿。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来函资料,各车间招标图纸明确:工程桩施工前,每个单体均需进行试桩,结果满足设计要求并经设计确认后方可施工,但未有“设计单位要求所有车间试桩全部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桩施工”的书面指令或相关凭据,试桩延误的责任方尚不明确,也不能充分说明必然导致窝工。建议发承包双方本着公平合理原则,进一步明确部分单体试桩延误的责任归属。如非承包人责任导致的,可按照合同相应条款进行索赔。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66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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