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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人民医院东一号楼装修改造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2〕107号)

2022-11-03

粤标定复函〔2022〕107号 广东省人民医院、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广东省人民医院东一号楼装修改造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悉。   2021年2月8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广州市越秀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广东省人民医院通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合同履行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合同协议书约定计划开工日期为2021年3月15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21年12月20日,因发包人施工场地延迟移交,实际开工日期为2022年9月29日。发承包双方就延迟开工发生材价上涨是否进行调差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76条约定,市场价格波动不调整合同价格。承包人认为,项目实际开工日期晚于合同计划开工日期一年多,材料价格变化超过5%时,应按施工当期广州市建设工程价格信息进行调整。   我站认为,根据本项目合同通用条款第34.4条,因发包人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发出开工令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因此,本项目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迟开工,期间材价上涨导致承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索赔。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11月3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珠光新城三期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2-11-03

粤标定复函〔2022〕106号 珠海市成泰置业有限公司、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珠光新城三期建安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7年1月25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珠海市金湾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珠海市成泰置业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项目采用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招标工程量清单误差累计方式计价的争议 本项目包括多幢不同类型的住宅,招标文件按照各幢住宅分别设置招标工程量清单,关于计算误差风险、造价调整,合同专用条款第23.8条约定工程量清单误差累计超过±3%(不含本数)则调整超过部分,结算时双方就此约定的执行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虽然承包人根据不同单位工程进行差异报价,造成相同项目清单在不同的单位工程中的中标单价不一致,但是工程量清单误差累计是指同一合同项目内所有相同工程量清单的单价累计,若超过±3%(不含本数)则调整超过部分;所谓相同清单是指整个项目中清单编码前9位数字相同且项目特征描述一致的清单。承包人认为,招标文件根据不同的建筑特征、各单体建筑分别设置工程量清单项目,我方完全响应招标文件专用条款第11.10条的投标报价要求,没有修改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项目、数量及格式,按照各单体建筑物工程量清单项目逐一填报综合单价及合价。我方理解为本项目的多种类型建筑物应按各自建筑物特点分别进行报价,结算误差累计应在相同项目特征下、区分不同类型建筑物、不同专业分别进行对比计算。 我站认为,招标文件按照各幢住宅分别设置招标工程量清单,承包人根据各幢建筑物特点、考虑施工成本分别进行报价,中标合同价出现清单在不同建筑物的综合单价不一致的情形。若按照相同清单编码的总工程量来判断偏差率,由于各幢住宅报价不一致而导致允许调整的工程量无适用的唯一综合单价的逻辑矛盾。经组织发承包双方见面会,进一步了解招标与履约的真实意思,在招标文件与合同均未明确约定调整工程量的对应单价如何取值的情况下,可按照不同类型建筑物作为独立计价单位工程,对同一建筑物各清单工程量的偏差进行计算,若超过±3%(不含本数)则计算超过工程量部分,调整时按本建筑物相应清单综合单价计价。 二、关于电气配管砖墙凿槽和恢复补槽计价的争议 本项目强弱电工程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开列了凿槽刨沟及修补清单项目,此清单项目的项目特征为1.砖结构暗敷设电线管凿槽刨沟;2.沟槽修整及修补;3.规格宽深:70mm*70mm。双方就电气配管砖墙凿槽刨沟及修补计价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中的包干费内容均已包括了水电安装后的补洞工料费、机电安装后的补洞(槽)工料费,因此电气配管砖墙凿槽刨沟后恢复补槽费用已包含在土建的预算包干费中,不应另计。承包人认为,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编制、提供,工程量清单开列了凿槽刨沟及修补清单项目,我方按照要求进行报价,根据合同协议书第6.1.3条约定,投标报价文件包含投标总价及综合单价时,综合单价为合同总价,投标综合单价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之内不可调整,因此,电气配管砖墙凿槽刨沟及修复应予计取。 我站认为,本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无预算包干费列项,招标清单增列的预算包干费项目也未列明具体项目特征及包干范围,因此应按电气配管凿槽刨沟及修补清单项目予以计价。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10月19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保利阳光城(四期)建筑安装工程计价争议申请复议的复函

2022-10-27

粤标定复函〔2022〕105号 惠州市保利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世纪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复核《关于保利阳光城(四期)建筑安装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2〕38号)中“材料调差和调差材料工程量”及相关资料收悉。2022年4月13日,我站依据2022年3月16日你们在线上提交的《关于保利阳光城(四期)建筑安装工程工程结算争议问题的咨询函》及有关资料,发布《关于保利阳光城(四期)建筑安装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2〕38号),就争议事项进行了回复。发承包人对函复意见理解不同,现申请复议。为此,我站组织召开承发包双方见面会,进一步了解有关情况后,再次就上述计价争议函复如下: 项目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参与调差的材料包括钢筋、水泥、商品混凝土、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含高精砌块),施工期平均信息价(加权平均)相对于基准价格上涨超过5%时,超出部分价格按“单价调整=投标单价(指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材料单价)×(施工期平均信息价/基准价格-1-5%)”调整,同时合同中约定了各类材料对应的“施工期”。现双方就“施工期”外施工使用的材料是否参与调差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约定钢筋、混凝土价差调整的“施工期”是从工程开工到结构封顶期间,即主体封顶后施工使用的钢筋、商品混凝土价差不予调整。承包人认为,原复函已经明确答复“合同约定的“施工期”:从工程开工到结构封顶期间,是对信息价价格区间取值的约定与界定,不是对参与价差调整的工程量范围的界定,参与调整的工程包括除措施项目以外的所有工程”,因此工程主体结构封顶后施工的二次构件、楼地面及屋面找坡层等非措施项目施工所需的钢筋、商品混凝土也应参与价差调整。 我站认为,双方争议的“施工期”出现在合同专用条款第21.2.2条第3项第(4)款“若合同允许调差的材料在施工期平均信息价(加权平均)相对基准价格波动幅度不超过5%,则不调整价差”项下,其中“钢筋、商品混凝土价差调整的“施工期”是指:从工程开工到结构封顶期间”,此处的“施工期”是对信息价价格区间取值的约定与界定,不是对参与价差调整的材料计算范围的界定;且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21.2.2条第3项另有明确可调差的材料范围。因此,主体封顶后施工的非措施项目所需的钢筋、商品混凝土也应参与调整价差,即“施工期”之外的属于可调差范围的材料均参与价差调整。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10月19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五矿·哈施塔特项目五期二区高层一标段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2-10-26

粤标定复函〔2022〕104号 博罗县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五矿·哈施塔特项目五期二区高层一标段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8月3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惠州市博罗县,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博罗县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据上传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答复如下: 一、斜屋面构架层的计价争议 本项目高层屋顶斜屋面高约7米,构架层坡度约70°,发承包双方就斜屋面构架层是否计算因人工、机械降效及措施费调整所增加的费用产生争议。发包方认为,根据合同约定,支撑斜板混凝土及模板、屋面斜板下女儿墙混凝土及模板、屋面独立柱混凝土及模板、屋面独立柱抹灰、屋面独立柱刮腻子的综合单价可按相应合同单价换算,人工费乘以系数1.2,其他混凝土、钢筋、斜板外墙抹灰按合同单价不予调整;实体措施费和非实体措施费均不予调整。承包方认为,招标时的模拟清单未列斜屋面构架清单,斜屋面构架层混凝土浇筑一次成型,施工操作难度大、工效低,构架层混凝土、模板、钢筋、抹灰的人工费因此增加,同时施工工期延长,外架、塔吊、人货电梯的成本也相应增加,故应按专项方案计价,并在所在构架层的综合单价中考虑相关增加的费用。 我站认为,本项目采用模拟清单招标,招标文件明确投标人须在投标前组织考察现场,中标后不得以不了解施工现场为借口而提出额外赔偿或延长工期的要求。建议发承包双方根据招投标时的真实意愿,如投标人知晓招标人的需求,则斜屋面构架层因人工、机械降效及措施费调整增加的费用不予计算。对于非承包方原因引起的工期延长所产生的费用,通过索赔进行处理。 二、基础埋深部分措施费计价的争议 本项目的基础埋深部分深度3至10米不等,合同就措施费有特别约定,措施费分为实体措施费和非实体措施费,工程量计算规则均以建筑面积为计量标准,发承包双方就基础埋深部分的措施费用计算产生争议。发包方认为,合同约定措施费以建筑面积计算,综合单价包干,建筑面积以最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面积为准进行结算;承包人在原承包的项目四期高层施工中已发生过基础埋深措施施工,招标文件投标须知3.1点也要求投标人进行现场考察,本次投标报价时应已综合考虑了基础埋深部分的费用,不予调整。承包人认为,招标模拟清单没有基础埋深部分的清单子目,无法考虑埋深部分具体费用;基础埋深部分属危大工程,承包人为确保安全,编制了埋深结构回填专项方案进行施工,由此施工工期延长,导致混凝土、模板、钢筋、内外架、塔吊等费用增加,故应按专项方案的施工内容计价,并在所有涉及埋深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中考虑相关费用。 我站认为,本项目采用模拟清单招标,招标文件明确投标人须在投标前组织考察现场,中标后不得以不完全了解施工现场为借口而提出额外赔偿或延长工期的要求。建议发承包双方根据招投标时的真实意愿,如投标人知晓招标人的需求,则基础埋深部分的措施费用应按合同约定计算,不予调整。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9月30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珠海市斗门区白蕉新港水产品深加工物流园基础配套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2-10-24

粤标定复函〔2022〕103号      珠海格力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珠海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斗门区白蕉新港水产品深加工物流园基础配套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8年1月24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珠海市斗门区,资金来源为财政投资,发包人珠海格力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珠海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由于征地拆迁等的影响,大部分施工作业面2018年06月之后才交付。2018年6月以来,珠海市建材市场中的砂、石、水泥、混凝土、砌体、砂浆等主要建材价格持续上涨,发承包双方依据珠海市斗门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斗住建字〔2018〕174号”文件要求,签订了补充协议。期间,2018年第8期之前的《珠海工程造价信息》材料中有“石粉(石屑)”,2018年第8期以后则只有“石屑”。发承包双方在价差调整时,就信息价中的名称发生了变化,是否仍按信息价中的石屑单价调整价差产生争议。发包人意见是以造价站回复意见为准。承包人要求为应按补充协议的约定进行材料调差计价。 我站认为,本项目有关石屑名称变化的争议,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斗门区白蕉镇新港水产品深加工物流园基础配套工程计价依据咨询的复函”(珠建造价函〔2022〕2号)已进行答复,明确2018年第8期之前的《珠海工程造价信息》材料中石粉与石屑同一价格,但后续市场价格波动引起差异,石粉与石屑不同价,并根据本地市场使用情况,2018年第8期只发布石屑价格,则石粉价格由发承包双方按市场价格确定。因此,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已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有关约定,按照珠海市造价站回复意见进行相关材价调差。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9月30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从化区江埔街九里步果场地块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2-10-21

粤标定复函〔2022〕102号      广州市从化区越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关于从化区江埔街九里步果场地块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9月20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从化区温泉镇,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广州市从化区越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项目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目前处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项目地下室部分区域两层、部分区域一层,负二层建筑面积小于负一层,合同附件十《竞价文件第八章工程量清单计价说明》中约定,马凳筋工程量计算范围只是算地下室底板,其它部位的马凳筋不予计取。发承包双方对“地下室底板”的理解和两层地下室区域负一层板中的马凳筋是否应计量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中约定接触天然土的底板才算底板,两层地下室区域的负一层板为楼板,该层板不在马凳筋计算范围内;承包人认为,两层地下室区域的负一层板也属于负一层底板,且马凳筋设置方式相同,应在马凳筋的计算范围。 我站认为,地下室底板是指地下室与天然地基接触的混凝土底板。根据结构施工图显示,本工程的地下室底板为基础层筏(底)板,两层地下室区域的负一层板为楼板,不属于地下室底板。按照合同附件十《竞价文件第八章工程量清单计价说明》中“马凳筋工程量计算范围只是算地下室底板,其它部位的马凳筋不予计取”的约定,本项目两层地下室区域的负一层板马凳筋不予计算。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9月30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珠光新城三期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2〕106号)

2022-10-19

粤标定复函〔2022〕106号 珠海市成泰置业有限公司、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珠光新城三期建安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7年1月25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珠海市金湾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珠海市成泰置业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项目采用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招标工程量清单误差累计方式计价的争议    本项目包括多幢不同类型的住宅,招标文件按照各幢住宅分别设置招标工程量清单,关于计算误差风险、造价调整,合同专用条款第23.8条约定工程量清单误差累计超过±3%(不含本数)则调整超过部分,结算时双方就此约定的执行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虽然承包人根据不同单位工程进行差异报价,造成相同项目清单在不同的单位工程中的中标单价不一致,但是工程量清单误差累计是指同一合同项目内所有相同工程量清单的单价累计,若超过±3%(不含本数)则调整超过部分;所谓相同清单是指整个项目中清单编码前9位数字相同且项目特征描述一致的清单。承包人认为,招标文件根据不同的建筑特征、各单体建筑分别设置工程量清单项目,我方完全响应招标文件专用条款第11.10条的投标报价要求,没有修改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项目、数量及格式,按照各单体建筑物工程量清单项目逐一填报综合单价及合价。我方理解为本项目的多种类型建筑物应按各自建筑物特点分别进行报价,结算误差累计应在相同项目特征下、区分不同类型建筑物、不同专业分别进行对比计算。    我站认为,招标文件按照各幢住宅分别设置招标工程量清单,承包人根据各幢建筑物特点、考虑施工成本分别进行报价,中标合同价出现清单在不同建筑物的综合单价不一致的情形。若按照相同清单编码的总工程量来判断偏差率,由于各幢住宅报价不一致而导致允许调整的工程量无适用的唯一综合单价的逻辑矛盾。经组织发承包双方见面会,进一步了解招标与履约的真实意思,在招标文件与合同均未明确约定调整工程量的对应单价如何取值的情况下,可按照不同类型建筑物作为独立计价单位工程,对同一建筑物各清单工程量的偏差进行计算,若超过±3%(不含本数)则计算超过工程量部分,调整时按本建筑物相应清单综合单价计价。 二、关于电气配管砖墙凿槽和恢复补槽计价的争议    本项目强弱电工程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开列了凿槽刨沟及修补清单项目,此清单项目的项目特征为1.砖结构暗敷设电线管凿槽刨沟;2.沟槽修整及修补;3.规格宽深:70mm*70mm。双方就电气配管砖墙凿槽刨沟及修补计价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中的包干费内容均已包括了水电安装后的补洞工料费、机电安装后的补洞(槽)工料费,因此电气配管砖墙凿槽刨沟后恢复补槽费用已包含在土建的预算包干费中,不应另计。承包人认为,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编制、提供,工程量清单开列了凿槽刨沟及修补清单项目,我方按照要求进行报价,根据合同协议书第6.1.3条约定,投标报价文件包含投标总价及综合单价时,综合单价为合同总价,投标综合单价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之内不可调整,因此,电气配管砖墙凿槽刨沟及修复应予计取。   我站认为,本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无预算包干费列项,招标清单增列的预算包干费项目也未列明具体项目特征及包干范围,因此应按电气配管凿槽刨沟及修补清单项目予以计价。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10月19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保利阳光城(四期)建筑安装工程计价争议申请复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2〕105号)

2022-10-19

粤标定复函〔2022〕105号 惠州市保利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世纪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复核《关于保利阳光城(四期)建筑安装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2〕38号)中“材料调差和调差材料工程量”及相关资料收悉。2022年4月13日,我站依据2022年3月16日你们在线上提交的《关于保利阳光城(四期)建筑安装工程工程结算争议问题的咨询函》及有关资料,发布《关于保利阳光城(四期)建筑安装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2〕38号),就争议事项进行了回复。发承包人对函复意见理解不同,现申请复议。为此,我站组织召开承发包双方见面会,进一步了解有关情况后,再次就上述计价争议函复如下: 项目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参与调差的材料包括钢筋、水泥、商品混凝土、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含高精砌块),施工期平均信息价(加权平均)相对于基准价格上涨超过5%时,超出部分价格按“单价调整=投标单价(指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材料单价)×(施工期平均信息价/基准价格-1-5%)”调整,同时合同中约定了各类材料对应的“施工期”。现双方就“施工期”外施工使用的材料是否参与调差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约定钢筋、混凝土价差调整的“施工期”是从工程开工到结构封顶期间,即主体封顶后施工使用的钢筋、商品混凝土价差不予调整。承包人认为,原复函已经明确答复“合同约定的“施工期”:从工程开工到结构封顶期间,是对信息价价格区间取值的约定与界定,不是对参与价差调整的工程量范围的界定,参与调整的工程包括除措施项目以外的所有工程”,因此工程主体结构封顶后施工的二次构件、楼地面及屋面找坡层等非措施项目施工所需的钢筋、商品混凝土也应参与价差调整。 我站认为,双方争议的“施工期”出现在合同专用条款第21.2.2条第3项第(4)款“若合同允许调差的材料在施工期平均信息价(加权平均)相对基准价格波动幅度不超过5%,则不调整价差”项下,其中“钢筋、商品混凝土价差调整的“施工期”是指:从工程开工到结构封顶期间”,此处的“施工期”是对信息价价格区间取值的约定与界定,不是对参与价差调整的材料计算范围的界定;且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21.2.2条第3项另有明确可调差的材料范围。因此,主体封顶后施工的非措施项目所需的钢筋、商品混凝土也应参与调整价差,即“施工期”之外的属于可调差范围的材料均参与价差调整。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10月19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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