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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横琴天沐琴台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2-06-29

粤标定复函〔2022〕63号 珠海大横琴创新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横琴天沐琴工程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11月4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珠海市横琴新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珠海大横琴创新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承建,采用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合同履行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防雷工程施工中设计变更采用的屋面楼板暗敷防雷接闪网,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33条约定按《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进行组价,双方就暗敷防雷接闪网执行避雷网沿混凝土块敷设定额中的辅助材料费如何计算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定额中多种辅助材料在实际施工时不存在,不应计价。承包人认为,属于定额综合考虑,不应调整。 我站认为,暗敷防雷接闪网安装属合同新增清单项目,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33款变更价款的约定及设计图纸的施工要求,暗敷防雷接闪网的施工工艺、施工内容与均压环相似,建议双方按《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均压环相应定额子目计价,同时遵循定额应用原则,不论定额子目辅助材料与实际使用是否相符,除定额另有说明外均不作调整。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6月28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珠海校区学生公寓33~34栋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2〕66号)

2022-06-28

粤标定复函〔2022〕66号 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广东联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珠海校区学生公寓33~34栋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12月15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珠海市,资金来源为学校自筹,发包人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联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承建,承包范围包括建筑主体、装修、安装及周边配套设施工程等,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目前处于合同履行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招标文件明确空调、家具的采购及安装工程由发包人直接发包,不属于本项目招标范围,但招标文件和合同专用条款8.4.1条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如有),含在投标报价中,为满足建筑使用所购置的空调、家具、电脑、弱电等设备需在工程竣工前完成安装并调试,承包人必须为配合安装提供便利,且在施工前必须与智能化安装、设备安装、家具安装的现场管理人员进行协调管道的预埋(涉及质量安全的必须通知设计单位到场处理)。发承包双方对上述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理解不一致,就总承包服务费是否计取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空调、家具是发包方通过政府采购的,由后勤管理部门安装管理,不在竣工资料整理范围,空调安装时使用承包人的脚手架和施工电梯等设备,属合同专用条款8.4.1条约定的承包人必须配合安装提供的便利范围,所需费用已包含在总合同价内,不另计。承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8.4.1条并无约定承包人需承担为发包人购置的空调、家具等设备安装提供便利所产生的费用和为发包人直接分包的工程提供协调、管理、配合、服务(使用总承包单位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等)所产生的费用,只是约定甲供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由承包人承担,而发包人采购的空调、家具等设备不属于本施工项目合同内容,不属于甲供材料、设备。由于空调、家具等设备进场安装施工时,承包人均进行了安全、进度、工期的统一管理并提供自有脚手架和施工电梯等为其服务,因此应依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总承包服务费的相关规定,由发包人按空调、家具等工程造价的4%另向承包人支付总承包服务费。 我站认为,由于合同未单独对“总承包服务费”的含义进行明确,因此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2.0.21条,“总承包服务费”为“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本项目承包人为发包人提供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分包工程和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的管理(比如分包人使用总包人的脚手架、水电接驳等)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均属总承包服务费范畴。经核实,招标清单在其他项目中除开列总承包服务费清单项外,还开列了索赔费用、现场签证费用等与本项目无关的清单,且总承包服务费清单未列服务事项、服务要求等可供报价的特征描述内容,导致招标清单是否真实开列“总承包服务费”存在歧义。而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未就上述疑点提请澄清,也未填报“总承包服务费”金额。因此,建议发承包双方根据本项目总承包服务的具体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发承包双方的过错程度另行协商计算总承包服务费。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6月28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合汇颐园项目AB区水电安装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2〕65号)

2022-06-28

粤标定复函〔2022〕65号 广东金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春镭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合汇颐园项目AB区水电安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8年3月29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项目位于广州市增城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广东金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市春镭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广州市华威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部分主要材料为甲供材料,合同约定定额执行《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及相关补充文件,发承包双方就预算包干费和材料检验试验费的计费基数是否包含甲供材料的费用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取费基数应不含甲供材料费用。承包人认为,合同约定采用《广东省安装工程计价办法(2010)》进行计价,取费基数为分部分项工程费,应包含甲供主材的费用,即使不按市场价格也应按甲方采购价作为主材价值计入取费基数,且项目施工不会因为甲供主材而减少相应的工作量。 我站认为,本项目约定以定额计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格,则应执行定额计价规则。定额编制测算时,预算包干费和材料检验试验费的费率与其计算基数、方法直接相关,因此在合同未另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预算包干费和材料检验试验费的取费基数应包含全部工程材料费用,即应包含甲供材料部分的费用。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6月28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花都凤凰路地块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2〕64号)

2022-06-28

广州宏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花都凤凰路地块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8年3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广州市花都区凤凰南路,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广州宏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用邀请竞价方式,确定由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现浇混凝土模板计量的争议 本项目发承包双方就工程梁、板、墙、挑檐、栏板现浇混凝土模板的工程量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梁、板、墙、柱现浇混凝土模板的工程量计算应按与现浇混凝土构件的接触面积计算,故后浇带模板、挑檐和栏板与梁、板、墙、柱接口处的模板、栏板与挑檐接口处模板应予扣除。承包人认为,挑檐、栏板属于二次施工,挑檐模板按水平投影计算,因此后浇带模板、挑檐和栏板与梁、板、墙、柱接口处的模板、栏板与挑檐接口处模板不应扣除。 我站认为,本项目竞价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说明中无模板工程量计算说明,故依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相关规定,梁、板、墙现浇混凝土模板工程量应按模板与现浇混凝土构件的接触面积计算,相互连接重叠的部分均不计算模板面积,并扣除后浇带所占的面积,后浇带模板按模板与后浇带的接触面积计算。挑檐模板按图示外挑部分尺寸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挑出墙外的悬臂梁及板边不另计算。栏板与挑檐相互连接的重叠部分,均不计算模板面积,但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二次施工除外。 二、关于钢筋工程量计算的争议 1.发承包双方对墙柱箍筋设置、钢筋弯钩设置、柱纵筋伸入基础锚固形式和同一标高梁底通长钢筋遇支座是否断开等钢筋的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墙柱箍筋应按100mm的间距计取;钢筋弯钩的工程量计算应不分型号统一按最小设置计算(如180度按3.25d、90度按0.5d、135度1.9d);柱纵筋伸入基础锚固仅计算角筋伸入基底弯折;同一标高梁底通长钢筋应按连续贯通计算。承包人认为,应根据《混凝土结构施工图平面整体表示方法制图规则和构造详图(现浇混凝土框架、剪力墙、梁、板)》16G101-01图集,墙柱箍筋按min(5*d,100)计取;钢筋弯钩按图集对应不同型号设置计算;柱纵筋伸入基础锚固形式按图集全部纵筋伸入基底弯折计算;同一标高梁底通长钢筋遇支座时按底筋断开计算。 我站认为,根据竞价文件第八章第三节C钢筋混凝土工程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E.15钢筋工程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现浇构件钢筋的清单工程量计算应按设计图示钢筋(网)长度(面积)乘单位理论质量计算,故以上钢筋的工程量计算应按本项目设计文件相关要求计取。 2.发承包双方对措施筋、纵筋因定尺原因造成的搭接处箍筋加密的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应仅计算地下室底板马凳筋,因定尺原因造成的箍筋加密不予计取。承包人认为,合同未明确不可计取梁垫铁措施筋,因此除了计算地下室底板马凳筋外,仍需计算梁垫铁措施筋;因定尺原因造成搭接的,搭接长度在综合单价考虑,但按规范要求纵筋搭接造成的加密箍筋需计取。 我站认为,根据竞价文件第八章第三节C钢筋混凝土工程钢筋单价第d)款约定包括的内容说明,梁垫铁措施筋应在钢筋单价中综合考虑,除合同明确的地下室底板马凳筋外,其它梁垫铁措施筋不计算。根据钢筋混凝土工程计算说明“钢筋按不同等级及规格以重量分别计算,包括图纸上表示的搭接、屈勾、屈曲的长度,但不考虑施工损耗以及因钢筋加工、综合开料和钢筋出厂长度定尺所引起钢筋非设计接驳。”故因定尺的原因造成的搭接处箍筋加密不予计算。 三、关于现场签证机械台班计算的争议 发承包双方对现场签证不足4小时的机械台班数量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广东建筑与装饰综合定额(2010)》上未明确规定4小时内按半个台班计算,故应根据实际发生时间按8小时制换算台班,如发生3小时则为3/8台班。承包人认为,应参照《广东房屋建筑与装饰综合定额(2018)》不足4小时按半个台班计算。 我站认为,本工程竞价文件、合同条款均无现场签证机械台班计算方式的相关约定,建议发承包遵循建筑安装工程费费用组成相关规定,对台班数量进行签证确认,按连续工作8小时计为一个台班,超过4小时但不足8小时的计为一个台班,不足4小时的则按0.5个台班计算。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6月28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横琴天沐琴台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2〕63号)

2022-06-28

珠海大横琴创新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横琴天沐琴工程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11月4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珠海市横琴新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珠海大横琴创新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承建,采用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合同履行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防雷工程施工中设计变更采用的屋面楼板暗敷防雷接闪网,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33条约定按《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进行组价,双方就暗敷防雷接闪网执行避雷网沿混凝土块敷设定额中的辅助材料费如何计算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定额中多种辅助材料在实际施工时不存在,不应计价。承包人认为,属于定额综合考虑,不应调整。 我站认为,暗敷防雷接闪网安装属合同新增清单项目,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33款变更价款的约定及设计图纸的施工要求,暗敷防雷接闪网的施工工艺、施工内容与均压环相似,建议双方按《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均压环相应定额子目计价,同时遵循定额应用原则,不论定额子目辅助材料与实际使用是否相符,除定额另有说明外均不作调整。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6月28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三灶镇华阳路及虹阳路(中段)道路改造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2-06-27

粤标定复函〔2022〕62号 珠海三灶城市资源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三灶镇华阳路及虹阳路(中段)道路改造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7月23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珠海市金湾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珠海三灶城市资源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珠海三灶城市资源运营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水泥搅拌桩计价的争议 本项目合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水泥搅拌桩清单项目特征 “水泥掺量约为18%”,施工图设计说明的水泥掺量也是建议按18%(淤泥重度15.1kN/m3)。依据定额1800kg/ m3土容计算,水泥含量为63.6kg/m;而实际打桩记录的水泥含量为54.3kg/m~54.8kg/m,发承包双方就水泥搅拌桩是否根据实际施工的水泥含量调整合同单价以及水泥材料价差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招标文件第17.15条,造价调整方式包括“经招标人及结算审核部门确认,工程预算及招标工程量属于多列的工程造价,招标人、相关部门审核结算或审计中全部扣减,这种情况不受工程量误差调整条款限制,请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充分考虑。”以及第17.14条款造价调整的范围包括“经招标人及结算审核部门确认,工程预算及招标工程量属于多列的工程造价”。故水泥搅拌桩应按实际的水泥用量调整合同单价及材料价差。承包人认为,投标报价的水泥含量为63.6kg/m,是综合考虑施工过程中承担的各种费用及风险做出的合理自主报价,并不是依据定额套用和地质资料计算出的报价,且根据试桩取样的试验结果,水泥含量是按18%进行施工,与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一致,并无不符,经过5%的抽芯试验和压板试验均全部合格。因此,依据合同协议书第四条第2款约定,本项目为固定单价合同包干,按实际发生工程量结算。包干单价不因施工期间人工、材料及机械价格变化、施工条件……等各种因素而调整,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故水泥搅拌桩综合单价不应按实际水泥用量调整,对应水泥材料价差也不应扣减。 我站认为,水泥搅拌桩施工记录已经施工、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负责人共同确认,应作为结算的依据,其记录的实际水泥掺量与合同已标价的水泥搅拌桩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的水泥掺量不同,应按专用合同条款10.4.1变更估价原则,按实际水泥掺量调整合同价格,相应水泥的价差调整也应依据打桩记录的实际水泥用量计算。 二、关于土方少算漏算及外购回填土计价的争议 本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经双方复核,土方开挖工程量漏计约31500m3、土方回填工程量少计约33000m3,外购回填土约22500m3。发承包双方就招标清单漏计少计是否按实调整工程量及合同价格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招标文件第22.1条约定“中标后不因场地现场的填土误差及填土沉降引起的土方工程量的变化而调整工程造价”。因此工程量清单中漏计和少计的工程量误差应考虑在此风险范围内,应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不调整合同价格。承包人认为,双方核实工程量是根据施工图设计标高进行计算的,是施工压实后的工程量,并非因现场填土误差及填土沉降引起的土方量变化。依据招标文件第17.15条和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每一项工程量漏项按实计算,每一项取消的工程量按实计算,并且扣除或增加相对应的措施费”。因此工程量清单中漏计和少计的工程量应按实调整计价。 我站认为,根据招标文件17.14造价调整条件及范围的约定,包括了招标工程清单中每一项计算误差,招标工程量清单存在漏项等情形。同时,合同协议书第四条第2款约定“施工总承包及固定单价合同包干,按实际发生工程量结算……”。因此,招标工程量清单少计、漏计的工程量应按照设计图纸按实计算,并调整合同价格。 三、关于A1型施工围挡工程量计算争议 本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A1型施工围挡的工程量为4384m,根据施工图纸计算的工程量为10606m,招标工程量清单少计6222m,发承包双方就招标工程量清单少计施工围挡工程量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未按符合政府投资管理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且结算书漏报,故不予计量。承包人认为,施工围挡的招标清单工程量少计不属变更范围,无需办理变更手续,送审结算工程量是少报,并未漏报。且相关单位对施工围挡位置及工程量在变更图及竣工图上已明确,并附有相关验收资料。依据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的相关约定,结算时应按实计量。 我站认为,根据招标文件17.14造价调整条件及范围的约定,包括了招标工程清单中每一项计算误差,招标工程量清单存在漏项等情形。同时,合同协议书第四条第2款约定“施工总承包及固定单价合同包干,按实际发生工程量结算……”。虽然承包人在申报结算时少计部分工程量,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A1型施工围挡工程量应按经交通部门审批通过的设计图纸或实施方案按实计量。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6月24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三灶镇华阳路及虹阳路(中段)道路改造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2〕62号)

2022-06-24

珠海三灶城市资源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三灶镇华阳路及虹阳路(中段)道路改造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7月23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珠海市金湾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珠海三灶城市资源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珠海三灶城市资源运营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水泥搅拌桩计价的争议 本项目合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水泥搅拌桩清单项目特征 “水泥掺量约为18%”,施工图设计说明的水泥掺量也是建议按18%(淤泥重度15.1kN/m3)。依据定额1800kg/ m3土容计算,水泥含量为63.6kg/m;而实际打桩记录的水泥含量为54.3kg/m~54.8kg/m,发承包双方就水泥搅拌桩是否根据实际施工的水泥含量调整合同单价以及水泥材料价差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招标文件第17.15条,造价调整方式包括“经招标人及结算审核部门确认,工程预算及招标工程量属于多列的工程造价,招标人、相关部门审核结算或审计中全部扣减,这种情况不受工程量误差调整条款限制,请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充分考虑。”以及第17.14条款造价调整的范围包括“经招标人及结算审核部门确认,工程预算及招标工程量属于多列的工程造价”。故水泥搅拌桩应按实际的水泥用量调整合同单价及材料价差。承包人认为,投标报价的水泥含量为63.6kg/m,是综合考虑施工过程中承担的各种费用及风险做出的合理自主报价,并不是依据定额套用和地质资料计算出的报价,且根据试桩取样的试验结果,水泥含量是按18%进行施工,与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一致,并无不符,经过5%的抽芯试验和压板试验均全部合格。因此,依据合同协议书第四条第2款约定,本项目为固定单价合同包干,按实际发生工程量结算。包干单价不因施工期间人工、材料及机械价格变化、施工条件……等各种因素而调整,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故水泥搅拌桩综合单价不应按实际水泥用量调整,对应水泥材料价差也不应扣减。 我站认为,水泥搅拌桩施工记录已经施工、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负责人共同确认,应作为结算的依据,其记录的实际水泥掺量与合同已标价的水泥搅拌桩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的水泥掺量不同,应按专用合同条款10.4.1变更估价原则,按实际水泥掺量调整合同价格,相应水泥的价差调整也应依据打桩记录的实际水泥用量计算。 二、关于土方少算漏算及外购回填土计价的争议 本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经双方复核,土方开挖工程量漏计约31500m3、土方回填工程量少计约33000m3,外购回填土约22500m3。发承包双方就招标清单漏计少计是否按实调整工程量及合同价格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招标文件第22.1条约定“中标后不因场地现场的填土误差及填土沉降引起的土方工程量的变化而调整工程造价”。因此工程量清单中漏计和少计的工程量误差应考虑在此风险范围内,应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不调整合同价格。承包人认为,双方核实工程量是根据施工图设计标高进行计算的,是施工压实后的工程量,并非因现场填土误差及填土沉降引起的土方量变化。依据招标文件第17.15条和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每一项工程量漏项按实计算,每一项取消的工程量按实计算,并且扣除或增加相对应的措施费”。因此工程量清单中漏计和少计的工程量应按实调整计价。 我站认为,根据招标文件17.14造价调整条件及范围的约定,包括了招标工程清单中每一项计算误差,招标工程量清单存在漏项等情形。同时,合同协议书第四条第2款约定“施工总承包及固定单价合同包干,按实际发生工程量结算……”。因此,招标工程量清单少计、漏计的工程量应按照设计图纸按实计算,并调整合同价格。 三、关于A1型施工围挡工程量计算争议 本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A1型施工围挡的工程量为4384m,根据施工图纸计算的工程量为10606m,招标工程量清单少计6222m,发承包双方就招标工程量清单少计施工围挡工程量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未按符合政府投资管理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且结算书漏报,故不予计量。承包人认为,施工围挡的招标清单工程量少计不属变更范围,无需办理变更手续,送审结算工程量是少报,并未漏报。且相关单位对施工围挡位置及工程量在变更图及竣工图上已明确,并附有相关验收资料。依据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的相关约定,结算时应按实计量。 我站认为,根据招标文件17.14造价调整条件及范围的约定,包括了招标工程清单中每一项计算误差,招标工程量清单存在漏项等情形。同时,合同协议书第四条第2款约定“施工总承包及固定单价合同包干,按实际发生工程量结算……”。虽然承包人在申报结算时少计部分工程量,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A1型施工围挡工程量应按经交通部门审批通过的设计图纸或实施方案按实计量。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6月24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东区至科学城规划十一路集中供热管道工程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2-06-20

粤标定复函〔2022〕61号 广州恒运热能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东区至科学城规划十一路集中供热管道工程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12月27日签订的《东区至科学城规划十一路集中供热管道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显示,项目位于广州市黄埔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广州恒运热能集团有限公司通过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由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项目采用清单计价模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合同附有设计要求和工程量明细清单,合同约定道路挖掘修复与绿化恢复的费用包干,结算不予调整,执行《广州市绿化条例》《广州市黄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办公室会议纪要》〔2019〕124号(以下简称124号文件)有关规定,其中124号文为内部文件。项目实施过程中,行业主管部门就市政道路占用挖掘工作发布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发包人认为,合同约定了道路挖掘和修复部分费用包干不调整,并要求按124号文件规定开展道路修复施工,“工作指引”属于技术标准规范,尽管施工中发出了按照“工作指引”实施的设计变更,但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3.1条的规定,道路挖掘修复和绿化恢复的费用已包括于合同价中,结算时不应增加费用。承包人认为,签订施工合同前发包人未告知124号文件的具体内容,承包人对124号文件实质性内容不知情,且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3.1条只是约定所使用的标准规范名称,未涉及合同价款。承包人报价的依据是签约合同图纸及工程量清单,124号文件和“工作指引”中道路修复标准远高于合同所附设计文件、工程量清单的要求,结算时应依据设计变更文件要求及合同有关规定计取增加的费用。 我站认为,本项目签约合同附有明确的设计要求和工程量明细清单,其中的道路恢复标准与124号文件要求不一致。124号文件是免于公开的内部文件,合同签订前发包人未将124号文件内容告知承包人,承包人无法获知124号文件内容。故,124号文件中道路修复标准要求及其费用约定属于合同约定不明内容,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商定相关费用的计算。另外,专用条款第3.1条是有关语言及适用法律、标准与规范的条款,并非合同包干范围的约定。项目按照“工作指引”施工属设计变更,应按合同中设计变更的条款确定相关费用。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6月14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阳江绿地中央商务区项目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2-06-17

粤标定复函〔2022〕60号 阳江市绿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天勤建设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阳江市绿地中央商务区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1月4日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显示,本项目位于阳江市江城区,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发包人阳江市绿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浙江天勤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承建,项目采用清单计价,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高层住宅楼外墙抹灰原设计为15mm厚的水泥砂浆扫毛,5mm厚的聚合物防水砂浆找平层,施工中发包人修改为12mm厚聚合物抗裂纤维水泥砂浆掺聚丙烯纤维打底扫毛,8mm厚聚合物防水砂浆抹面压光。双方对变更后的外墙抹灰项目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设计修改后只是增加厚度,所增加厚度不增加费用,可按类似项目对原投标清单价格换算计价。承包人认为属于新增项目,应按合同约定重新组价。 我站认为,设计修改后的外墙抹灰总厚度不变,施工工艺没发生实质性改变,只是更换了材料,属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类似项目。根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专业条款第10.4.1款变更估价原则(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双方可结合市场询价,协商换算主要材料费用进行计价。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6月13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东区至科学城规划十一路集中供热管道工程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2〕61号)

2022-06-14

广州恒运热能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东区至科学城规划十一路集中供热管道工程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12月27日签订的《东区至科学城规划十一路集中供热管道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显示,项目位于广州市黄埔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广州恒运热能集团有限公司通过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由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项目采用清单计价模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合同附有设计要求和工程量明细清单,合同约定道路挖掘修复与绿化恢复的费用包干,结算不予调整,执行《广州市绿化条例》《广州市黄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办公室会议纪要》〔2019〕124号(以下简称124号文件)有关规定,其中124号文为内部文件。项目实施过程中,行业主管部门就市政道路占用挖掘工作发布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发包人认为,合同约定了道路挖掘和修复部分费用包干不调整,并要求按124号文件规定开展道路修复施工,“工作指引”属于技术标准规范,尽管施工中发出了按照“工作指引”实施的设计变更,但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3.1条的规定,道路挖掘修复和绿化恢复的费用已包括于合同价中,结算时不应增加费用。承包人认为,签订施工合同前发包人未告知124号文件的具体内容,承包人对124号文件实质性内容不知情,且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3.1条只是约定所使用的标准规范名称,未涉及合同价款。承包人报价的依据是签约合同图纸及工程量清单,124号文件和“工作指引”中道路修复标准远高于合同所附设计文件、工程量清单的要求,结算时应依据设计变更文件要求及合同有关规定计取增加的费用。 我站认为,本项目签约合同附有明确的设计要求和工程量明细清单,其中的道路恢复标准与124号文件要求不一致。124号文件是免于公开的内部文件,合同签订前发包人未将124号文件内容告知承包人,承包人无法获知124号文件内容。故,124号文件中道路修复标准要求及其费用约定属于合同约定不明内容,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商定相关费用的计算。另外,专用条款第3.1条是有关语言及适用法律、标准与规范的条款,并非合同包干范围的约定。项目按照“工作指引”施工属设计变更,应按合同中设计变更的条款确定相关费用。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2年6月14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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