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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托管存量房交易资金工作有关问题》(粤建房字〔2009〕21号)

2020-08-08

粤建房字〔2009〕21号 各地级以上市房管局(国土房管局)、建设局,各商业银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根据全省建设工作会议的工作部署,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维护存量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营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在我省全面开展商业银行、农信社(以下简称银行)托管存量房交易资金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房地产经纪机构或经纪人员不得代收代管存量房买卖交易资金。鼓励存量房买卖双方当事人委托银行管理存量房交易资金交付业务。二、各银行应积极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业务,为存量房交易创造安全、便捷的资金交付方式。各银行应本着确保交易资金安全、方便群众的原则,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操作规范和流程。各银行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业务,须与存量房买卖双方当事人以及房地产经纪机构共同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明确托管交易资金划转条件、解除或撤销协议条件等条款。各银行须按《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约定,严格监管托管交易资金,确保交易资金安全。银行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业务,不得收取存量房买卖双方当事人手续费。三、各地房地产登记机构要积极支持银行开展托管存量房交易资金业务,为银行提供登记流程查询等服务。四、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经纪人员在与存量房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居间合同时,必须主动向存量房买卖双方当事人明示可向银行申请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业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协助存量房买卖双方当事人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的各项手续,不得额外收取服务费。五、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各房地产登记机构和各银行应广泛宣传存量房交易资金银行托管方式的优势,让群众在存量房交易时候主动、自觉选择银行托管交易资金方式。六、本通知发布之前已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已约定交易资金支付方式的,仍按原协议执行。特此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二00九年三月十二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 查看原文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

2020-08-07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 Read more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

2020-08-0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已经2006年5月17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测绘成果的管理,维护国家安全,促进测绘成果的利用,满足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测绘成果的汇交、保管、利用和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测绘成果,是指通过测绘形成的数据、信息、图件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测绘成果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非基础测绘成果。     第三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     第四条 汇交、保管、公布、利用、销毁测绘成果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安全。     第五条 对在测绘成果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汇交与保管     第六条 中央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地方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使用其他资金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测绘项目出资人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第七条 测绘成果属于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汇交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汇交目录。测绘成果的副本和目录实行无偿汇交。     下列测绘成果为基础测绘成果:     (一)为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的天文测量、三角测量、水准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所获取的数据、图件;     (二)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资料;     (三)遥感卫星和其他航天飞行器对地观测所获取的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     (四)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五)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等。     第八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测绘成果归中方部门或者单位所有,并由中方部门或者单位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由其按照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     第九条 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自测绘项目验收完成之日起3个月内,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后,出具汇交凭证。   … Read more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020-08-07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七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第八条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第九条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第十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 Read more

《关于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有关问题的复函》(粤建复函〔2009〕11号)

2020-08-07

粤建复函〔2009〕11号   惠州市规划建设局:   送来《关于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有关问题的请示》(惠市规建[2009]20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园林绿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担任企业技术负责人的问题,现有法规与规范性文件无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在具备相应资格条件,且企业相关技术人员在数量、等级等达到企业相应资质要求的前提条件下,可以担任企业技术负责人。   二、园林绿化企业的企业技术负责人可以担任园林绿化工程的项目负责人。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O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 查看原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具体事项清单和管理措施〉的通知》(粤建办〔2020〕132号)

2020-08-07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城管、市政、园林、环卫、水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办法函〔2019〕684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9〕405号)要求,结合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工作实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订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具体事项清单和管理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落实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相关处室反映。   附件: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具体事项清单和管理措施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8月5日   (联系人:城市建设处 张逸伦,020-83133596;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沈思远,020-83133524;行政许可管理处 吴贵楷,020-83133613)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 查看原文

关于惠州市大亚湾美悦湾项目工程计价争议问题的复函

2020-08-06

关于惠州市大亚湾美悦湾项目工程计价争议问题的复函 粤标定函〔2020〕159号 惠州市大金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磊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珠海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5月18日,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惠州市大亚湾美悦湾项目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7年1月4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惠州市大亚湾,资金来源是自筹,发包方惠州市大金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磊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珠海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计价依据包括《广东省建筑与装饰综合定额2010》等,工程现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旋挖桩泥浆外运费用计价的争议   本项目基础形式采用旋挖桩泥浆护壁成孔,施工过程中产生泥浆,双方对泥浆运输工程量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前期现场实际情况为经晾晒后外运,应套用挖土机装土自卸汽车运土子目,按桩工程量以体积计算。承包人认为旋挖桩泥浆护壁成孔,桩内土方、强风化、中风化、淤泥等挖出孔外的都搅拌在一起,应套用泥浆外运子目,按桩工程量以体积计算。   我站认为,A.2.3.5旋挖成孔灌注桩定额子目的工作内容显示,定额已包含旋挖、清渣、成孔工作内容,但未包括土方(或泥浆)场外运输的费用。项目实际发生土方(或泥浆)外运时,承发包双方应确认施工过程中泥浆是否经现场晾晒后运出,若泥浆经晾晒后再运出,套用相应的土方外运定额子目;若未经晾晒后运出的泥浆,套用相应的泥浆运输子目。同时,外运土方或泥浆工程量应根据现场签证确认的工程数量计量。 二、关于钢筋调直费用计价的争议   本项目混凝土灌注桩(旋挖桩)施工完毕后,在人工或机械截(凿)桩头过程中,大部分桩头钢筋会因为碰撞而弯曲变形,为了保证钢筋锚固长度,应按规范进行钢筋调直,双方对钢筋调直费用是否单独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桩基础及人工或机械截(凿)桩头均包含钢筋调直工作内容,不应另外计取;承包人认为钢筋调直需要额外计算工程量,套用桩头钢筋截断子目。   我站认为,定额是根据现行国家产品标准、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编制的,子目工作内容简单扼要说明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的工序虽未具体说明,但均已考虑在内。钢筋弯曲变形是因为施工碰撞原因造成,按规范进行钢筋调直,是前后工序之间的正常连接工作范畴,属于次要的工序和必要的施工内容,并且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19条由作为施工总承包方的承包人做好成品保护的约定,不能另外计算钢筋调直费用。 三、关于泥浆池措施费的争议   本项目混凝土灌注桩(旋挖桩)施工图纸采用泥浆护壁,为满足施工环保要求和泥浆重复使用,现场需要设置泥浆池。发包人认为施工现场泥浆池现场做法是挖出部分土坑作为泥浆池,施工现场未按定额规定砌筑泥浆池,也不符合定额措施其他项目费用标准28.4第1条泥浆池砌筑及拆除的计算规则,施工单位未能提供泥浆池的专项方案,不应计取。承包人认为现场有桩基础的专项方案并经双方确认,现场实际发生需要用泥浆成孔,应按定额相关规则计算。   我站认为,本项目泥浆池是否已按照施工方案施工,应由双方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确认。以挖出部分土坑直接作为泥浆池不得另外计算费用;如现场根据泥浆池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的,根据双方的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4.3.2条不得计取的其它施工措施费用的约定,泥浆池、槽的砌筑及拆除均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得计取的其它施工措施费用,因此泥浆池、槽的砌筑及拆除费用也不得单独计算费用。 四、关于旋挖桩成孔长度计算的争议   双方对旋挖桩的成孔长度工程量计算规则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由于已经出具了详细的超前钻地质资料,依据超前钻地质资料,以及图纸要求的桩端持力层入岩要求,承包人在桩基施工过程中,针对超出部分的工程量,并未出具书面函件报监理及发包人进行原因分析和认可,是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入岩深度增加,故应按照超前钻地质资料及设计图纸计算。承包人认为超前钻资料属于前期施工的指导,该地块地下岩层分布复杂成断崖式18米至43米不等,破碎中风化较多,与原超前钻不符,不能用超前钻作为结算依据,应按三方签字盖章确认的施工记录表作为结算依据。   我站认为,超前钻资料属于探知桩基地质情况的勘察资料,是桩基础工程设计及施工准备的指导性资料。由于超前钻的勘测布点影响,勘察报告与桩点位的实际地层分布会有一定不同,依据《广东省建筑与装饰综合定额2010》A.2桩基础工程章说明第二十条“所有桩的长度,除另有规定外,预算按设计长度;结算按实际入土桩的长度(单独制作的桩尖除外)计算,超出地面的桩长度不得计算,成孔灌注混凝土桩的计算桩长以成孔长度为准”的规定,本工程处于竣工结算阶段,桩成孔长度应结合双方确认的实际入土桩长度计算。 五、关于入岩增加费计价的争议   根据超前钻地质资料的柱状图显示,本项目存在部分强风化夹中风化岩块,双方对该处入岩工程量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成孔记录、超前钻资料无法明确中风化岩层厚度,施工难度比中风化低,应按强风化计算,不能按照中风化计算入岩增加费。承包人认为根据超前钻地质资料显示该处岩层是强风化夹中风化岩块,施工难度大,旋挖时间等同于中风化,应按50%计算中风化入岩增加费。   我站认为,根据《广东省建筑与装饰综合定额2010》A1.2桩基础章说明第十条“全风化岩、强风化岩不作入岩,微风化岩作入岩计算,中风化岩按入岩相应子目乘以系数0.7”规定,本项目的强风化夹中风化岩块,需要双方依据地质资料及现场事实确定中风化和强风化工程量,全风化岩、强风化岩不计算入岩增加费,微风化岩按照定额计算规则计算入岩增加费,中风化岩按定额入岩增加费子目乘以系数0.7计算入岩增加费。 六、关于采用钢护筒扩大部分增加的费用计价争议   根据旋挖桩施工方案显示,本工程场内地面下淤泥厚6.4-11.8米,流动性大,产生塌孔,采用了钢护筒作为施工质量的保证措施。双方对钢护筒扩大部分增加的成孔挖土方、桩芯砼、泥浆外运费用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定额计算规则,旋挖桩工程量按桩长乘以设计截面面积以体积计算,不计算钢护筒扩大部分增加的成孔挖土方、桩芯砼、泥浆外运工程量。承包人认为由于现场地质情况复杂,根据双方确认的旋挖桩专项方案,旋挖桩施工中使用钢护筒防止塌孔会增加成孔、桩芯砼、泥浆外运的工程量应单独计算扩大部分增加的成孔挖土方、桩芯砼、泥浆外运费用。   我站认为,根据《广东省建筑与装饰综合定额2010》计算规则,A2-84旋挖桩定额子目已包含旋挖、清渣、成孔、混凝土灌注等工作内容,但未包括土方(或泥浆)场外运输的费用,旋挖桩工程量按桩长乘以设计截面面积以体积计算,不能将成孔、桩芯砼工程量单独计算;土方或泥浆外运工程量是根据发包人和承包人现场实际发生工程量计算。   专此复函。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0年7月14日 责任编辑:罗炽发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珠海市中星微总部基地项目争议的复函

2020-08-06

珠海中星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宝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4月8日,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中星微总部基地项目水泥搅拌桩的冒浆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9年5月9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项目位于珠海市横琴新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珠海中星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采用直接发包的形式由浙江宝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约定采用定额计价方式,执行《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18土建定额”),工程正处于预算核对阶段。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的基坑支护采用深层搅拌桩、三轴搅拌桩、高压旋喷桩、粉喷桩,在施工过程中冒浆,双方对冒浆如何计量计价产生争议。承包人认为三轴搅拌桩、高压旋喷桩冒浆量可以参考浙江省建筑定额有关规则,按桩长体积的20%作为冒浆量计算(深层搅拌桩、粉喷桩泥浆量按桩长体积的25%作为冒浆量计算),并套用外运土方子目;发包人认为因项目在广东省珠海市,应执行广东省相关定额计量计价规则。   我站认为,本工程所在地为广东省珠海市,并且根据总包合同约定,工程计价以18土建定额为依据,因此双方争议应遵循18土建定额相关规定处理。经查阅,本工程争议的“冒浆”在该定额中称之为在灌桩过程中溢出的“泥浆”。根据18土建定额A.1.2.2高压旋喷桩和A.1.2.3深层搅拌桩章节相关定额子目的工作内容显示,定额已包含泥浆场内清除的费用,但未包括土方(或泥浆)场外运输的费用,项目实际发生土方(或泥浆)外运时,应根据现场签证确认的工程量计量。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0年6月22日   责任编辑:罗炽发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广州能源站土建及配套基坑支护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0-08-06

广州南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5月20日,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广州南沙2018NJY-2地块项目一期(能源站土建及配套基坑支护工程)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8年12月签订的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广州市南沙区,资金来源为自筹,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由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主办方) 、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联合体成员)和广东省工程勘察院(联合体成员)三家公司组成的联合体承担项目的勘探、设计及施工等建设工作。合同价款为暂定价,实际合同价款待概预算评审后,以补充协议形式修正合同价款。施工图预算采用定额计价方式,参照2010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等相关计价依据编制。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基坑支护工程采用三轴搅拌桩作为隔水帷幕,三轴搅拌桩工程套用《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中(补A2-124-1)φ850三轴水泥搅拌桩的定额子目,发承包双方就三轴搅拌桩施工时产生余土(或泥浆)的外运工作内容,是否已包含在定额子目内存在争议。发包人认为三轴搅拌桩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余土外运,已包含在定额子目(补A2-124-1)φ850三轴水泥搅拌桩中,不应再另行计量。承包人认为三轴搅拌桩属高压旋喷工艺,其注浆压力大导致实际施工中产生土方置换上涌,所产生的余土需要外运,故应该将该部分土方按三轴搅拌桩成桩体积的20%计量,列入土方外运工程数量中计价。 我站认为,《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补充子目(补A2-124-1)φ850三轴水泥搅拌桩的工作内容为“测量放线、桩机位移,挖掘机挖沟槽,定位钻进、喷浆、搅拌、成孔、提升、调制水泥浆、输送、压浆、除浮浆”,即说明定额子目工作内容已包括除浮浆即泥浆场内清除的费用,但未包括土方(或泥浆)场外运输的费用,项目实际发生土方(或泥浆)外运时,余土外运应根据现场签证确认的工程量计量。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0年6月23日 责任编辑:罗炽发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阳江市直属粮库第五期工程项目申请复议的复函

2020-08-06

阳江市粮油储备公司、广东新华建工程有限公司: 2020年4月29日,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复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你们提出的按照粤人社规〔2015〕5号文规定,购买的工伤保险是否可以按发票结算,以及分部分项工程人材机价格调整是否可以相应调整按系数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争议。2020年3月3日,我站《关于阳江市直属粮库第五期工程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函〔2020〕23号)进行了函复。发包人对函复意见无异议,承包人提请复议。为此,我站先后于5月6日上午和29日下午两次组织视频会议,邀请发承包双方、阳江市财政评审中心和阳江市工程造价站交流讨论,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展示该复函涉及的相关政策资料,详细介绍该复函的观点和理由。现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和会议交流情况,对复议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按照粤人社规〔2015〕5号文规定购买的工伤保险是否可以按发票结算的争议 (一)粤人社规〔2015〕5号文规定购买的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 1、《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社规〔2015〕5号)是贯彻落实2014年12月30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相关规定,在我省的实施意见。经查阅人社部发〔2014〕103号文,其制定是“依据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2、查阅现行有效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制定依据为社会保险法,说明该条例所述“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法范畴。 3、查阅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以及第四章工伤保险相关内容,说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东省总工会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社规〔2015〕5号)是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的具体举措,文中就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涉及的“工伤保险”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有关“工伤保险”为同一概念,均属于社会保险范畴。 4、2013年7月1日起实施的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明确“按照《社会保险法》《建筑法》的规定,取消原规费中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增加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明确了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不属于社会保险范畴。我站从缴费办理了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的项目提供的票据显示,均为商业保险机构提供的保险合同和发票,并非税务部门开具的票据(按相关规定,社保费用由税务部门征缴,缴纳票据为税务部门开具)。因此,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属于商业保险品种之一,并且不在各地办理施工许可必须提交的资料目录中,即不属于强制缴费办理项目。 5、关于《社会保险法》和《保险法》的区别,在《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人社部令13号)颁发之际的问答中做了解释,明确表述“社会保障是社会保险的上位法概念,也就是说社会保险仅仅是社会保障中的一块组成部分。而这一部分,采用的是和商业保险一样的方式,交保费,领保险金的模式。社会保险中看,保险只是运作保值增值的方式,而实质是社会保障的一个表现形式。而商业保险并不是社会保障,而是一种私力的保障”。因此,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虽然是交保费、领保险金的模式,但并不是社会保障,而是一种私力的保障,除非发承包合同约定,承包人必须办理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并且由发包人支付,否则该商业保险费应由承包人承担。查阅本项目施工合同,双方在“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五条合同价款组成列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3070.79元,并约定“暂列金额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若发生的计算,不发生的不能计算”,经过两次视频会议交流,承包人均未能出具与商业保险机构购买的保险合同和缴费凭据,无法证明承包人已经购买该险种。 (二)工伤保险费用已在人工费和管理费中包含 1、本项目施工合同约定采用清单计价,但并未有对工料机等计价要素进行定义和规定,结合我省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实施意见,合同没有约定的,工料机等计价要素按《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0)》相关规定执行。《关于阳江市直属粮库第五期工程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函〔2020〕23号)已有解释,属于生产工人的社会保险费包含在人工费中、属于管理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包含在管理费中。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其费用同样已分别在人工费和管理费中包含。 2、《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0)》由于多年执行过程中,组成人工费和管理费的各部分内容随政策和市场变化,分别有相应调整,工伤保险费在各类费用中的占比与编制期相比较也随之变化,并且工程费用的计价是采用综合测算分析确定的,与实际缴纳方式无必然关联,不能以粤人社规〔2015〕5号文规定的方式和比例来衡量。 3、我省较早实施定额改革,目前采用的是全费用人工单价,包括《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0)》在内的《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自执行起,社会保险费并未列入工程计价的“规费”项中,并且在实践中已被社会接受,不能认为没有单列工伤保险费用或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列就不属于粤人社规〔2015〕5号文规定的“工伤保险费”。 4、按照我省工程计价规定,人工费和管理费等费用的动态调整由各地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测算并颁布。粤人社规〔2015〕5号文规定了工伤保险费的缴费方式和缴纳比例,但包括阳江市工程造价站在内的各地市造价管理机构经过测算分析,认为无需调整而未发布调整规定,因此,是否需要相应调整定额人工费和管理费以及工伤保险费等,除了属地造价管理机构另有规定予以调整的,均不作调整。 (三)工伤保险费不以实际缴纳金额结算 粤人社规〔2015〕5号文规定了工伤保险费的缴费方式和缴纳比例,但工程造价已有相应的方式、方法、规则等予以计算与确定,并无缺失漏项。同时,本合同价格方式采用固定总价包干,按照上述(一)和(二)内容以及合同专用条款第68条“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相关约定,工伤保险费已包含在固定总价内,结算时不能按照实际缴纳的金额来调整。 二、关于分部分项工程人材机价格调整是否可以相应调整按系数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争议 1、本项目采用固定总价包干方式,通用条款约定的价款调整事件不适用的,均对应在专用条款做了明确。关于物价涨落事件对合同价款的调整,发承包双方约定参照阳住建〔2010〕60号文的规定,合同履行期间,当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价格涨落超过合同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时采用的相应单价或价格,需要承包人承担一定幅度范围的价格涨落风险和超过幅度范围后的价款调整方法在专用条款第76条“物价涨落事件”中有详细约定。 2、从专用条款第76条“物价涨落事件”约定可见,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基于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价格涨落幅度进行调整工程价款,并非针对某项费用的计算基础。组成计算基础的工料机要素的价格涨落,不一定能造成计算基础变化,亦未必超过涨落幅度,因此,基于对计算基础的涨落幅度难以能合理判断,采用清单计价方式时,对以系数计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无规定必须随计算基础的变化而变化,除非双方有专此约定。 3、本项目采用清单计价方式,按系数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在招标投标时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基础计算,仅作为计价的一种方式方法,不能就此说明按系数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与分部分项工程费必然有联动变化。因此,涉及措施费的调整,应依据本项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71.3 、72.3条“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方法: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如果一方当事人未按本款规定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则认为当事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的相关约定执行,不能以人材机调整了价差,影响了分部分项工程费用,就认为可以相应调整按系数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综上所述,本项目按照粤人社规〔2015〕5号文规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已包含在固定总价内,结算时不能按照实际缴纳的金额来调整;分部分项工程人材机价格调整不可以相应调整按系数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0年6月29日 责任编辑:罗炽发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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