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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2.0版)审批指引(试行)〉的通知》(穗建审批〔2020〕194号)

2020-07-16

各区住建局,广州空港委国土规划和建设局,南沙开发区审批局、广州开发区审批局,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各有关单位:  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20年6月1日发布实施《关于优化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2.0版)的通知》(穗建改〔2020〕11号)。为统一标准,规范指引全市施工许可审批,现配套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2.0版)审批指引(试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馈。我局在试行基础上,不断优化更新指引内容。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7月15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 查看原文

关于肇庆保利商务中心一期工程项目计价争议的复(粤标定函〔2020〕163号)

2020-07-15

                                              粤标定函〔2020〕163号 肇庆鑫荣房地产有限公司、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5月26日,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肇庆保利商务中心一期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6年3月28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肇庆市,发包人肇庆鑫荣房地产有限公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承包人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为定额计价,执行《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等,目前双方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悬挑工字钢、槽钢等费用计算的争议 本项目采用悬挑工字钢架作为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立杆基础进行支模,其中(1-2~1-17轴)交(1-C~1-D轴)在第十七层至天面层采用工字钢架悬挑出外立面作为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立杆基础后,最大支模高度为13.35m;(1-1A~1-18A轴)交(1-AA~1-CA轴)在第十四层至天面层采用槽钢架悬挑出外立面作为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立杆基础后,最大支模高度为25m。现双方对悬挑工字钢、槽钢的工程量和单价如何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悬挑工字钢、槽钢应套用佛山2013年补充定额子目F-1-24悬挑脚手架支架,摊销量按定额计算,工字钢、槽钢含量根据实际施工尺寸按定额尺寸换算。承包人认为本工程钢结构悬挑(主要构件:40a#工字钢、32a#槽钢、18#工字钢)用于14层、17层高大支模使用,体量、单构件尺寸偏大,施工难度、安全系数及施工降效较高,工程具有特殊性,施工成本较高,定额中也无相关计价子目,故要求按实结算,计取加工费、检测费、运输费、吊装费(及人工配合费用)、材料一次性投入费用,拆除费、降效费、管理费、规费及税费等合理费用。 我站认为,悬挑工字钢、槽钢等悬挑型钢架作为支模立杆的基础,属于脚手架措施费用,在《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无相应适用的定额子目,属于定额缺项情形,合同中也未就定额缺项的费用如何计算进行约定,建议双方协商处理。 二、关于高支模工程中模板支架的计价争议 本项目的ABC三栋商业均存在支撑体系高度超过8m的高大支模,双方对高支模工程中模板支架的工程量和单价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执行《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规定,支模高度在30m以内,按合同约定的定额计价,支模高度超过30m时,按施工方案另行确定。承包人认为本工程因结构特殊,高支工程量大(总量约17万立方),情况复杂且使用时间长,按《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计算相关高支模费用远远无法满足实际成本支出,应按实际发生费用进行结算,即人工费按照甲乙双方询价确定的市场价格计算,材料费按照实际确认的使用时间及相关材料市场租赁费用计算,再计取管理费、规费及税费。 我站认为,由于本项目合同约定采用定额计价,并明确以签约时的广东省各专业定额为结算依据,实施中发生以定额计算的费用与实际有偏差的,除非合同或者定额另有说明允许可以调整的,结算时均不得以定额与实际不符提出不按定额规定执行的要求。根据本项目合同约定采用的《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第1139页A.21模板工程章说明第二点“…支模高度超过3.6米时,超过部分按相应的每增加1m以内子目计算。支模高度达到10m时,套用支模高度10m内相应子目;支模高度超过10m时,超过部分按相应的每增加1m以内子目计算。支模高度达到20m时,套用支模高度20m内相应子目;支模高度超过20m时,超过部分按相应的每增加1m以内子目计算。支模高度超过30m时,按施工方案另行确定”的规定,以及合同专用条款42.3条“发生计费的施工方案必须经过甲方审批,并施工完成后按手续办理签证”的约定,对支模高度在30m以内的高大模板根据支模高度分别套用定额子目计价;对支模高度超过30m的高大模板,应根据经甲方审批的高大模板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办理有关现场签证,双方协商计算相关费用。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0年7月15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 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12期)

2020-07-15

粤标定函〔2020〕162号 各有关单位: 现对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收集有关安装工程专业的定额咨询问题做出如下解答,已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作调整。本解答均适用于《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和《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的定额计价方式。    1.超高增加费高度界限如何划分?    答:工程超高增加费是指操作物(即安装点)离楼地面的高度,其高度界限划分应按各专业册的有关规定确定,规定高度以下的安装项目不计算工程超高增加费,超过规定高度以上的安装项目可计算工程超高增加费,具体计算方法按各专业册定额规定。    2.在管井内、竖井内和封闭天棚内进行施工,其人工增加25%如何理解?    答:在管井内、竖井内、断面小于或等于2㎡隧道或洞内、封闭吊顶天棚内进行安装的工程,该部分按人工费乘以系数 1.25是为了计算降效和通风照明等费用。但如果先安装后封闭的不计取系数。    3.设计管道规格与定额子目规格不符时如何计算? 答:当设计管道规格与定额子目规格不符时,应依据定额总说明“×××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的规定执行。超过定额最大规格时可由双方协商计价。    4.水箱安装不包括那些内容?    答:各种水箱连接管道、阀门、法兰安装、管道支架制作安装及水箱支架制作安装(包括混凝土或砖支架、基础)等,均未包括在定额内,可按定额的相关规定另行计算。    5.采暖工程应计取系统调整费,热水管的安装工程是否也可以计取该项费用?    答:热水管道安装不属于采暖工程,不能计取采暖系统调整费。    6.安装预算包干费中的“机电安装后的补洞(槽)工料费”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答:预算包干费中的“机电安装后的补洞(槽)工料费”是指机电安装完成后难以准确计算工程量的零星洞(槽)、眼洞和预埋箱(盒)四边空隙等修补的工料费。    7.电气工程中,双电源系统调试如何计算?    答:只能计收最上一级总调试,套用“备用电源自投装置调试”子目。    8.碳钢螺纹法兰安装,可否执行铸铁螺纹法兰安装定额?    答:可执行定额铸铁法兰(螺纹连接)项目。 9.透气帽安装执行什么定额?    答:透气帽安装已包括在室内排水管道安装项目内,不另计算。但透气帽的材料价格另行计算。    10.上水管道绕房屋周围1m以内敷设按室内还是室外定额计算?    答:给排水管道安装与离房屋距离无关,其界线划分应根据给排水安装工程综合定额第一章说明规定:给水管道室内外界限以建筑物外墙皮1.5m为界,入口处设阀门者以阀门为界;排水管道以出户第一个排水检查井为界。    11.洗涤盆、蹲式大便器的存水弯的品种与设计要求不同是否可以调整?    答:卫生器具安装定额中的排水附件、存水弯均为未计价材料,应按定额规定执行。    12.铸铁散热器安装子目里的栽钩是否包括打堵润眼的工作内容?    答:定额已包括打堵洞眼的工作内容。    13.供暖器具安装是否包括膨胀螺栓,如何计算?    答:各种散热器安装系参照《全国通用暖通空调标准图集》(T9N112)编制的,均按人工打墙眼、栽钩卡考虑,如用膨胀螺栓安装,定额中均未包括膨胀螺栓,其耗用量可按实计划,但应扣减定额内钩卡、水泥、沙子等填堵材料,其余不作调整。   … Read more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国管局 银保监会 关于印发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方案的通知》(建标〔2020〕65号)

2020-07-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机关事务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绿色生活创建行动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9〕1696号)要求,决定开展绿色建筑创建行动。现将《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7月15日 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绿色生活创建行动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9〕1696号)要求,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创建对象 绿色建筑创建行动以城镇建筑作为创建对象。绿色建筑指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 二、创建目标 到2022年,当年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面积占比达到70%,星级绿色建筑持续增加,既有建筑能效水平不断提高,住宅健康性能不断完善,装配化建造方式占比稳步提升,绿色建材应用进一步扩大,绿色住宅使用者监督全面推广,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绿色建筑创建活动,形成崇尚绿色生活的社会氛围。 三、重点任务 (一)推动新建建筑全面实施绿色设计。制修订相关标准,将绿色建筑基本要求纳入工程建设强制规范,提高建筑建设底线控制水平。推动绿色建筑标准实施,加强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推动各地绿色建筑立法,明确各方主体责任,鼓励各地制定更高要求的绿色建筑强制性规范。 (二)完善星级绿色建筑标识制度。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办公厅《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国办发〔2013〕1号)等相关规定,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级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地市级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分别授予三星、二星、一星绿色建筑标识。完善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审查、公示制度,统一全国认定标准和标识式样。建立标识撤销机制,对弄虚作假行为给予限期整改或直接撤销标识处理。建立全国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平台,提高绿色建筑标识工作效率和水平。 (三)提升建筑能效水效水平。结合北方地区清洁取暖、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海绵城市建设等工作,推动既有居住建筑节能节水改造。开展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建立完善运行管理制度,推广合同能源管理与合同节水管理,推进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及能效公示。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提高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绿色等级,推动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发展,推广可再生能源应用和再生水利用。 (四)提高住宅健康性能。结合疫情防控和各地实际,完善实施住宅相关标准,提高建筑室内空气、水质、隔声等健康性能指标,提升建筑视觉和心理舒适性。推动一批住宅健康性能示范项目,强化住宅健康性能设计要求,严格竣工验收管理,推动绿色健康技术应用。 (五)推广装配化建造方式。大力发展钢结构等装配式建筑,新建公共建筑原则上采用钢结构。编制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常用构件尺寸指南,强化设计要求,规范构件选型,提高装配式建筑构配件标准化水平。推动装配式装修。打造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提升建造水平。 (六)推动绿色建材应用。加快推进绿色建材评价认证和推广应用,建立绿色建材采信机制,推动建材产品质量提升。指导各地制定绿色建材推广应用政策措施,推动政府投资工程率先采用绿色建材,逐步提高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材应用比例。打造一批绿色建材应用示范工程,大力发展新型绿色建材。 (七)加强技术研发推广。加强绿色建筑科技研发,建立部省科技成果库,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探索5G、物联网、人工智能、建筑机器人等新技术在工程建设领域的应用,推动绿色建造与新技术融合发展。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和绿色建筑创新奖,推动绿色建筑新技术应用。 (八)建立绿色住宅使用者监督机制。制定《绿色住宅购房人验房指南》,向购房人提供房屋绿色性能和全装修质量验收方法,引导绿色住宅开发建设单位配合购房人做好验房工作。鼓励各地将住宅绿色性能和全装修质量相关指标纳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明确质量保修责任和纠纷处理方式。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级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要在各省(区、市)党委和政府直接指导下,认真落实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方案,制定本地区创建实施方案,细化目标任务,落实支持政策,指导市、县编制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计划,确保创建工作落实到位。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于2020年8月底前将本地区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加强财政金融支持。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争取资金支持。各地要积极完善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建筑的政策环境,推动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建筑发展,用好国家绿色发展基金,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推进创建工作。 (三)强化绩效评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本方案,对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工作落实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开展年度总结评估,及时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省级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绿色建筑创建成效评价,及时总结当年进展情况和成效,形成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1月底前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四)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各地要组织多渠道、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普及绿色建筑知识,宣传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引导群众用好各类绿色设施,合理控制室内采暖空调温度,推动形成绿色生活方式。发挥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作用,积极组织群众参与,通过共谋共建共管共评共享,营造有利于绿色建筑创建的社会氛围。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 查看原文

关于惠州市大亚湾美悦湾项目工程计价争议问题的复(粤标定函〔2020〕159号)

2020-07-14

粤标定函〔2020〕159号 惠州市大金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磊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珠海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5月18日,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惠州市大亚湾美悦湾项目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7年1月4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惠州市大亚湾,资金来源是自筹,发包方人惠州市大金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磊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珠海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计价依据包括《广东省建筑与装饰综合定额2010》等,工程现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旋挖桩泥浆外运费用计价的争议 本项目基础形式采用旋挖桩泥浆护壁成孔,施工过程中产生泥浆,双方对泥浆运输工程量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前期现场实际情况为经晾晒后外运,应套用挖土机装土自卸汽车运土子目,按桩工程量以体积计算。承包人认为旋挖桩泥浆护壁成孔,桩内土方、强风化、中风化、淤泥等挖出孔外的都搅拌在一起,应套用泥浆外运子目,按桩工程量以体积计算。 我站认为,A.2.3.5旋挖成孔灌注桩定额子目的工作内容显示,定额已包含旋挖、清渣、成孔工作内容,但未包括土方(或泥浆)场外运输的费用。项目实际发生土方(或泥浆)外运时,承发包双方应确认施工过程中泥浆是否经现场晾晒后运出,若泥浆经晾晒后再运出,套用相应的土方外运定额子目;若未经晾晒后运出的泥浆,套用相应的泥浆运输子目。同时,外运土方或泥浆工程量应根据现场签证确认的工程数量计量。 二、关于钢筋调直费用计价的争议 本项目混凝土灌注桩(旋挖桩)施工完毕后,在人工或机械截(凿)桩头过程中,大部分桩头钢筋会因为碰撞而弯曲变形,为了保证钢筋锚固长度,应按规范进行钢筋调直,双方对钢筋调直费用是否单独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桩基础及人工或机械截(凿)桩头均包含钢筋调直工作内容,不应另外计取;承包人认为钢筋调直需要额外计算工程量,套用桩头钢筋截断子目。 我站认为,定额是根据现行国家产品标准、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编制的,子目工作内容简单扼要说明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的工序虽未具体说明,但均已考虑在内。钢筋弯曲变形是因为施工碰撞原则造成,按规范进行钢筋调直,是前后工序之间的正常连接工作范畴,属于次要的工序和必要的施工内容,并且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19条由作为施工总承包方的承包人做好成品保护的约定,不能另外计算钢筋调直费用。 三、关于泥浆池措施费的争议 本项目混凝土灌注桩(旋挖桩)施工图纸采用泥浆护壁,为满足施工环保要求和泥浆重复使用,现场需要设置泥浆池。发包人认为施工现场泥浆池现场做法是挖出部分土坑作为泥浆池,施工现场未按定额规定砌筑泥浆池,也不符合定额措施其他项目费用标准28.4第1条泥浆池砌筑及拆除的计算规则,施工单位未能提供泥浆池的专项方案,不应计取。承包人认为现场有桩基础的专项方案并经双方确认,现场实际发生需要用泥浆成孔,应按定额相关规则计算。 我站认为,本项目泥浆池是否已按照施工方案施工,应由双方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确认。以挖出部分土坑直接作为泥浆池不得另外计算费用;如现场根据泥浆池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的,根据双方的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4.3.2条不得计取的其它施工措施费用的约定,泥浆池、槽的砌筑及拆除均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得计取的其它施工措施费用,因此泥浆池、槽的砌筑及拆除费用也不得单独计算费用。 四、关于旋挖桩成孔长度计算的争议 双方对旋挖桩的成孔长度工程量计算规则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由于已经出具了详细的超前钻地质资料,依据超前钻地质资料,以及图纸要求的桩端持力层入岩要求,承包人在桩基施工过程中,针对超出部分的工程量,并未出具书面函件报监理及发包人进行原因分析和认可,是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入岩深度增加,故应按照超前钻地质资料及设计图纸计算。承包人认为超前钻资料属于前期施工的指导,该地块地下岩层分布复杂成断崖式18米至43米不等,破碎中风化较多,与原超前钻不符,不能用超前钻作为结算依据,应按三方签字盖章确认的施工记录表作为结算依据。 我站认为,超前钻资料属于探知桩基地质情况的勘察资料,是桩基础工程设计及施工准备的指导性资料。由于超前钻的勘测布点影响,勘察报告与桩点位的实际地层分布会有一定不同,依据《广东省建筑与装饰综合定额2010》A.2桩基础工程章说明第二十条“所有桩的长度,除另有规定外,预算按设计长度;结算按实际入土桩的长度(单独制作的桩尖除外)计算,超出地面的桩长度不得计算,成孔灌注混凝土桩的计算桩长以成孔长度为准”的规定,本工程处于竣工结算阶段,桩成孔长度应结合双方确认的实际入土桩长度计算。 五、关于入岩增加费计价的争议 根据超前钻地质资料的柱状图显示,本项目存在部分强风化夹中风化岩块,双方对该处入岩工程量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成孔记录、超前钻资料无法明确中风化岩层厚度,施工难度比中风化低,应按强风化计算,不能按照中风化计算入岩增加费。承包人认为根据超前钻地质资料显示该处岩层是强风化夹中风化岩块,施工难度大,旋挖时间等同于中风化,应按50%计算中风化入岩增加费。 我站认为,根据《广东省建筑与装饰综合定额2010》A1.2桩基础章说明第十条“全风化岩、强风化岩不作入岩,微风化岩作入岩计算,中风化岩按入岩相应子目乘以系数0.7”规定,本项目的强风化夹中风化岩块,需要双方依据地质资料及现场事实确定中风化和强风化工程量,全风化岩、强风化岩不计算入岩增加费,微风化岩按照定额计算规则计算入岩增加费,中风化岩按定额入岩增加费子目乘以系数0.7计算入岩增加费。 六、关于采用钢护筒扩大部分增加的费用计价争议 根据旋挖桩施工方案显示,本工程场内地面下淤泥厚6.4-11.8米,流动性大,产生塌孔,采用了钢护筒作为施工质量的保证措施。双方对钢护筒扩大部分增加的成孔挖土方、桩芯砼、泥浆外运费用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定额计算规则,旋挖桩工程量按桩长乘以设计截面面积以体积计算,不计算钢护筒扩大部分增加的成孔挖土方、桩芯砼、泥浆外运工程量。承包人认为由于现场地质情况复杂,根据双方确认的旋挖桩专项方案,旋挖桩施工中使用钢护筒防止塌孔会增加成孔、桩芯砼、泥浆外运的工程量应单独计算扩大部分增加的成孔挖土方、桩芯砼、泥浆外运费用。 我站认为,根据《广东省建筑与装饰综合定额2010》计算规则,A2-84旋挖桩定额子目已包含旋挖、清渣、成孔、混凝土灌注等工作内容,但未包括土方(或泥浆)场外运输的费用,旋挖桩工程量按桩长乘以设计截面面积以体积计算,不能将成孔、桩芯砼工程量单独计算;土方或泥浆外运工程量是根据发包人和承包人现场实际发生工程量计算。 专此复函。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0年7月14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中新广州知识城分布式能源站电力工程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函〔2020〕155号 )

2020-07-13

粤标定函〔2020〕155号 广州恒运分布式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 2020年5月22日,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关于中新广州知识城北起步区分布式能源站电力施工承包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7年9月15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广州黄埔区,项目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广州恒运分布式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采用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形式为单价合同,并约定措施费总价包干。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电机检查接线和电气调试费用的计价争议 招标工程量清单未单独开列电动阀门检查接线、柴油发电机电气调试、全厂单体调试、全厂电动机检查接线及调试等清单项目,结算时这些项目的费用如何计价,双方产生争议。承包人认为,签订的合同仅说明电机检查接线和电气调试属于承包工作范围,但招标工程量清单并没有注明这些费用包含在本体安装的清单项目中,并且招标图纸资料不齐全,无法判断清单的缺漏项有多少,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相关规定,清单的缺漏项应该由发包人负责,结算时应予以计取。发包人认为,招标文件和合同已要求承包人在投标时已充分理解招标文件、图纸说明、技术要求、承揽义务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再作出报价的,而不能单独只看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特征描述进行推论,认为清单的缺漏项就向发包人提出增加相关费用。 经我站查阅施工合同,按照专用条款第2条有关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解释顺序规定,发生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事件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漏项事件的处理办法应以专用条款第70.1条和第71.1条的相关规定为准。专用条款第70.1条约定“承包人在投标时已充分理解招标文件和图纸的要求,并自行计算和复核了工程量清单,亦理解清单内的项目应按项目的工作内容、项目特征、图纸说明、技术文件、计价说明全面理解及报价,承包人确认不会因其对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特征描述的理解、推论或结论而向发包人提出任何的索偿,而发包人亦不须回复及考虑此类索偿”,第71.1条对出现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漏项的,明确以第62.9条“承包人交回的工程量清单内的所有单价均视作已包括清单的项目特征、工作内容、图纸说明、技术条件说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工程量清单计价说明》所需的一切费用和利润的综合单价。但本合同第68条规定的情况除外,数量的偏差或遗漏按合同条款61.3计算”规定执行。但是,经核查本合同并未有61.3条款的约定,无法判断工程量清单漏项处理方法的约定,且无法判断出现清单漏项的处理方法是否与专用条款第70.1条或者其他相关通用条款冲突。鉴于电动阀门检查接线、柴油发电机电气调试、全厂单体调试、全厂电动机检查接线及调试等内容可以单独开项计价,亦可以综合考虑在某个清单范围内,因此,专用条款第70.1条和第71.1条的相关规定对于解决发生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事件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漏项事件具有决定性作用,但由于合同未有第61.3条约定,在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工程量清单的偏差和缺漏项建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二、关于变更、签证的项目内容计取相关的措施费的争议 合同专用条款第56条约定“除新增工程及合同明确可调整的内容外,其它措施费不予调整”,但双方对变更、签证的项目内容是否可以计取相关的措施费产生争议。承包人认为,依据合同专用条款第71.1条约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错漏项事件处理规定,以及专用条款第72.2条有关工程变更引起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方法,因此变更、签证的项目内容属于“合同明确可调整的内容”,则可相应计取措施费。发包人认为,依据专用条款第56.4条约定,新增工程为本合同范围外的新增单位工程,可以相应计取措施费,若本合同范围内的变更、签证,该部分相关的措施费不能计取,应属于合同约定包干的措施费范围。 我站认为,本项目为单价合同形式,出现合同价款调整事件是允许调整单价的,合同必然存在可调整的内容。但从合同整体分析,并结合专用条款第56条“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可以提出工程变更建议。承包人提出工程变更建议的,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同时抄送发包人、造价工程师,详细说明变更的原因、变更方案情况。经发包人采纳的建议,若需增加费用的,增加的费用一般由承包人自行承担,除非发包人在采纳建议的同时确认可增加费用的,则按工程变更的计价方式计算:经监理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节约资金或使发包人获得收益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除承包人自身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外,若发包人另行新增委托给承包人施工的新增工程,该新增工程的措施费可予计算。新增工程指发包人签发的《新增工程委托书》中明确的工程。新增工程的措施费按委托书明确的计取方式执行,除新增工程及合同明确可调整的内容外,其他措施费不予调整”的理解,不能将有关合同价款调整事件视为属于专用条款56条的“合同明确可调整的内容”,因此,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引起措施费变化的,增加的费用一般由承包人自行承担,除非发包人确认可增加费用的,则按工程变更的计价方式计算。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0年7月13日 主办单位: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技术支持: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粤ICP备05108266号-1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建市〔2020〕116号)

2020-07-13

粤建市〔2020〕116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广州、深圳、佛山、惠州、东莞、中山市交通运输局,广州、深圳、珠海、河源、东莞、中山、阳江、湛江、茂名市水务局,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佛山、东莞市轨道交通局,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清远市水利局: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298号)要求,我厅制定了《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7月8日          附件下载: 粤建市〔2020〕116号 文的 附件1至4.xls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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