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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建办〔2020〕47号)

2020-07-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设运行管理,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部署要求,我部制定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 各地要以更好更快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导向,切实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设运行管理相关各方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同,持续完善系统功能,落实各项改革措施,做好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相关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着力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全程网上办理,提升审批服务效能,加快形成网上网下一体化审批和管理体系,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和工程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5月11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 查看原文

《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

2020-07-02

发改投资[2014]2674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委):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有关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优良作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要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1999年颁布实施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进行了修订。经报请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将修订后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4年11月24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 查看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2020-07-02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18〕20号  【发布日期】2018-12-29  【生效日期】2019-0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司法解释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18年10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2018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751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8〕20号       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  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第四条  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 Read more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管理规定》(粤劳社发〔2007〕9号)

2020-07-02

粤劳社发〔2007〕9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 为加快我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创新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现将《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培训就业处反映。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七年九月七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管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5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06〕29号),积极推进我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不断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方式,建立健全以能力和业绩为重点的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规范我省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保证高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特制定本工作管理规定。 一、评价原则 开展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应以职业能力建设为核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国家职业标准与企业生产实际需要相结合、职业能力考核与工作业绩评价相结合、企业评价与社会化鉴定相结合的原则。在具体考评中,坚持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核心能力和职业知识、技能水平,强调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工作业绩。 二、评价的等级及范围 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主要开展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评价。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的职业(工种)范围,限于企业生产技术岗位中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主体职业(工种),其他职业(工种)由地级以上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或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指定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施。 三、评价方式 采取业绩评定,业绩评价与能力考核、理论知识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照国家职业标准,重点评价企业职工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 (一)对于核心能力考评合格、工作业绩评定为优秀的参评人员,采取直接评定方式,予以确认其具备相应级别的职业资格。具体的操作方法是:企业以评审会的方式组织考评专家对参评人员填报并经公示认可的业绩材料进行评审,工作业绩评定为优秀,且核心能力考评成绩为合格者,经企业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同意,可直接予以评定相应级别的职业资格。并把核心能力考评和工作业绩评定的成绩分别打印在职业资格证书中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成绩栏上。 (二)对于工作业绩评定为合格,核心能力考评成绩合格的参评人员,采取业绩考评与职业技能、理论知识考核相结合方式进行。具体的操作方法是:工作业绩被评定为合格,且核心能力考评成绩为合格的参评人员,在先后参加职业技能、理论知识考核合格后,经企业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同意,可予以评定相应级别的职业资格。 (三)对于核心能力或工作业绩评定为不合格的参评人员,待其今后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要求的条件时,再行予以安排重新考评。 (四)考评项目。 1.核心能力评价:是对参评人员道德态度、潜在能力等进行的评价,采用量表测评、上级评价和班组评议相结合方式,由企业组织进行。 2.工作业绩评价:是通过评价参评人员截止考评前,在工作中取得业绩和成果,以证明其技能水平的方法。包括其所完成的主要工作项目、现场解决技术问题的情况、技术改造与革新、工作效率和产品质量等方面的情况。具体参评人员的业绩成果材料,由所在企业确认后送审。 3.操作技能:分别由地级以上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或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认可或直接委派 的技术专家与企业评审专家共同命题。其中包括必考模块、选考模块,具体由专家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结合企业工种、参评人员岗位特点拟定,考核方式以典型工件加工、现场答辩、情景模拟答辩、作业项目评定为主。 4.理论笔试:通过操作技能必考模块、选考模块考试的参评人员,由企业组织理论闭卷考试,试题依据国家题库并结合企业实际拟定,具体由企业与地级以上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或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授权组织。 四、企业开展内部高技能人才评价的条件和职责 (一)企业开展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应具备的条件。 1.企业领导重视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和使用等工作,企业能按规定正确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并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 2.建立和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 3.提出开展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申请,特别需对企业生产规模、主要生产产品、生产特点、技术含量及员工总数、技能状况等情况进行说明。 4.设立企业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并具有相应的技能人才考评机构和专(兼)职的管理人员、考评人员。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少7人,其中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达到70%以上。 5.具备与考评职业(工种)相适应的考核场地、设备及检测手段等。 6.制定完善的高技能人才考评规章、制度。 (二)企业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的职责。 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结合本企业生产需要和技能人才状况,制定本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实施方案,明确职业(工种)范围、等级及评价方式、组织管理等,提出评审专家成员建议,审核各工种评审标准、实施评审计划,以及做好评审过程中的其他工作。 企业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可设立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负责评审业务的组织管理工作。 (三)评审专家组的组成和职责。 企业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由企业主管领导任主任,主办部门领导任副主任。专家成员由企业相关部门领导、专业技术人员和地级以上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委派的高级考评人员共同组成,其中技术专家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 各具体专业考评组的组长由企业高技能评审委员会成员担任,组员由企业内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和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与地级以上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或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认可或直接委派的高级考评员和技术专家共同组成。 考评组的职责是对参评人员的工作业绩、操作技能等进行评审、考核,并根据考评结果提出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人选,报企业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审。 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考评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考评人员的培训、使用和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每年年初应将当年高技能人才评价计划报地级以上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 五、评价认定步骤 (一)企业提出开展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申请,并成立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同时提出评审专家成员的建议,报地级以上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与认可或直接委派的技术专家共同组成企业评审专家组。 (二)评审办公室受理企业职工申报,并指导参评人员填写申报表、业绩评审材料。 (三)评审办公室将职工申报材料报地级以上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进行资格审核。尚未具备技师以上级别职业资格鉴定审批权的,在完成资格初审后,须报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 (四)评审办公室组织各相关部门对申报职工核心能力进行考评,经考评合格者,由评审办公室在企业内公示参评人员的业绩,对无异议者,由评审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组进行业绩评审。 (五)参评人员核心能力考评成绩合格,且业绩评审为优秀者,由评审办公室送企业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审核;参评人员核心能力考评成绩合格,业绩评审为合格者,纳入考核范围,参加相应的操作技能、理论知识考试。经操作技能、理论知识考试合格后,由评审办公室送企业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审核。 (六)评审办公室按照要求将评审结果报地级以上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后,已具有技师以上级别职业资格鉴定审批权限的由该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并颁发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对于尚未具备技师以上级别职业资格鉴定审批权的,报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后,由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后颁发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证书编码按照劳动保障部的统一规定执行。 六、组织管理 全省的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由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管理,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实施中的综合协调和技术指导。地级以上市的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由各地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具体领导,已具有技师以上级别职业资格鉴定审批权的,由其地级以上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目前尚不具备技师以上级别职业资格审批权的,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指导组织实施。地级以上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根据企业状况和特点,对申请开展高技能人才评价的企业提出意见、建议。 对于已经具备条件开展高技能人才评价的企业,由企业成立本企业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报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实施。对于条件尚不具备开展高技能人才评价的企业,由地级以上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或组织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指导该企业开展相应的评价工作;或建议参加相应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的技师社会化考评。 七、其它问题 (一)企业技师、高级技师的申报条件按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进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工作的意见》(粤劳社〔2005〕8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实行质量督导制度。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派遣质量督导人员对企业开展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进行督导。 (三)有关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的考务管理、流程、实施细则由省和地级以上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 (四)各地级以上市可先进行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试点,取得成效后再全面推行。 (五)全国统考的职业(工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属本规定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各类企业开展的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 (六)本规定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 Read more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粤府办〔2005〕22号)

2020-07-02

粤府办〔2005〕2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建设厅、监察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三月十八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对利用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监管,规范招标行为 为防止部分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设定不合理的评标标准等行为,各地应推行招标人使用建设工程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制度,招标人如提出与示范文本不一致条款的,在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时应作出特别说明,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上述条款进行重点监管。 二、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资格预审环节的管理 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各级政府可建立招标项目投标人资格审查委员会,定期代表政府对参与此类工程投标的施工企业在统一的标准、条件下进行集中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企业可直接报名参加工程投标。 三、加强工程造价管理,规范投标报价行为 (一)全省推行工程量清单报价制度。工程量清单是工程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 (二)投标人应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根据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成本合理报价。 四、改进评标办法,减少人为因素 (一)对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一般建设工程项目,不再进行技术标评审,只进行商务标评审。招标人可对质量标准、工期、主要工艺技术等提出要求,由投标人进行承诺。 (二)对结构复杂、规模较大的建设工程项目,可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技术标评审一般只进行合格性审查,  以商务标评审结果推荐中标候选人。 (三)除土石方、园林绿化、路灯、管道等简易专业工程外,商务标评审一般不以绝对低价为依据。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上述工程类别的分类目录。 五、加强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监督管理 (一)加强评标代表的资格管理。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的,一般应当具有工程技术、经济管理方面中级或以上的职称。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业主评标代表的资格条件。 (二)加强评标过程的监督。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标书评审必须签名,评审结果有较大差异 要作出说明;明显有失公平公正的,应另行组织评标委员会评标;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应严肃查处。 (三)严格执行《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建立评标专家信用档案,对评标专家的评标记录定期抽查。 六、加强社会监督 (一)招标人确定正式中标人后,对中标单位及中标价、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人员等承诺应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投诉的,公示结束后方可办理中标通知书确认手续。 (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包括公示)期间,各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依照职责分工,认真受理各种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七、推行工程保证担保制度 (一)推行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制度。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投标前提交投标保证金,中标人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提交由银行、保险公司或者专业担保公司提供的履约担保。 (二)推行业主对等支付担保制度。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履约担保的同时,应向中标人提供与履约担保数额等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 以上意见适用于,必须依法公开招标的利用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工程。 广东省建设厅 广东省监察厅二00五年三月八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 查看原文

《关于进一步推进省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意见》(粤府〔2005〕110号)

2020-07-02

粤府〔2005〕11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省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提高省重点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带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合理增长,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对省重点项目工作的领导  加快省重点项目建设,是我省科学调控经济社会发展,更好地发挥“排头兵”作用的必然要求,是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迫切需要,是关系我省加快发展、率先发展、协调发展的大事。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省重点项目工作的重大意义,不断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领导和部门分工负责制,明确职责和分工,层层落实责任。为进一步推进省重点项目建设,省政府决定建立省重点项目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成员包括省经贸委、公安厅、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外经贸厅、审计厅、环保局、安全监管局、法制办,省法院等部门,及时协调解决省重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省政府办公厅要加强对省重点项目工作的督查。  二、加强用地管理,确保省重点项目建设用地  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省重点项目用地的管理,在年度用地计划安排上优先保证省重点项目用地。根据全省重点项目安排和前期工作进度情况,每年9月底以前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研究确定下一年度省重点项目用地规模。原则上省重点项目的用地指标由省单列解决,不占用项目所在地用地指标。各级国土部门要依法办理各项用地审批手续,及时提供项目用地。 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大解决省重点项目征地拆迁问题的工作力度。各级政府应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征地拆迁管理的规定,建立省重点项目征地拆迁领导协调机制,制定合理、科学的征地补偿和拆迁安置方案,依法、依规解决征地补偿和拆迁安置问题。省重点项目应实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在办理用地报批材料时,将征地补偿款足额预先存入征地补偿款专户。征地补偿款和拆迁安置费应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条件的地方要推行征地拆迁支付监理制度。对于应支付给农户的征地补偿款,应采取在银行开具实名账户进行直接支付等方式,减少支付环节,增强支付透明度,保证补偿款按时足额发放到农民个人手中。征地款不兑现、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各级政府要制定具体办法,确保征地补偿款和拆迁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被拆迁户手中,严禁截留、挪用征地补偿款和拆迁费用。各级监察、国土、交通、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征地拆迁资金拨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拆迁户的合法利益。违反规定截流、挪用征地补偿款和拆迁费用的,依法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三、创新融资方式,多渠道落实建设资金  要合理统筹安排省级财政各项建设资金。省级财政建设资金要优先保证省重点项目。积极争取中央投资,继续抓住中央发行国债的机遇,争取国债资金用于省重点项目建设。对国家和省安排补助资金的市、县投资项目,省有关部门要制定管理和监督措施,督促市、县政府财政及企业自筹资金及时足额同步到位。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与合作,积极开展省重点项目推介工作。继续做好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的牵线搭桥工作,定期向有关金融机构通报省重点项目投资情况,为金融机构提供有关信息。创新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积极推行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权招标、BOT、TOT等融资方式,加快制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业主招标办法,多渠道筹集省重点项目建设资金。  四、提高规划水平,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要加强省重点项目的前期规划研究,提高各类专项建设规划水平,确立中长期规划对省重点项目布局的指导作用。做好各类专项规划之间的协调,搞好省重点项目规划与城市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提高省重点项目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尽量减少省重点项目规划执行过程中的调整和变更。省重点项目的各项前期工作必须达到规定深度,工程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环评报告必须由相应资质等级的中介机构编制,并按规定组织评估、审查。加强对中介机构质量信誉管理,确保各中介机构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通过提供担保等方式落实中介机构的经济责任。要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对由省审批或核准的项目,有关部门要简化办事环节,加快工作进度。对需要国家审批或核准的项目,要按照要求尽早落实各项条件,并积极主动做好向国家有关部门的衔接汇报工作。省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省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的具体指导,深入基层帮助解决征地、拆迁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立省重点项目业务办理绿色通道和全过程服务制度。省级财政每年安排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主要用于省重点项目规划、前期研究、咨询、评估、论证等工作。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费用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五、加强建设管理,保证工程质量  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的各项投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招投标对降低工程造价和保证工程质量的积极作用,通过实行严格的合同管理,并采取资金支付和施工履约对等支付担保等措施,有效控制工程成本。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性预评价制度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加强对省重点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要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明确省重点项目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的责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保证各项质量管理措施落到实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省重点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建立对省重点项目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单位信誉的跟踪、通报制度。  六、搞好协调配合,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按照各自的职责,主动开展工作,加快解决省重点项目征地、拆迁、环保、道路交通、供水、供电、治安、消防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和困难,共同做好省重点项目的推进工作。有关单位要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准确把握和落实国家、省的各项政策规定,妥善处理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化解各种矛盾和纠纷,排除影响省重点项目建设的各种障碍。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省重点项目的监督检查,为推进省重点项目工作创造有利条件。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省重点项目的监督,严肃查处向省重点项目乱摊派、乱收费,截留、挪用、克扣各种补偿安置费用等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以及干预省重点项目建设的行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省重点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情况的财务监督;审计部门要对重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审计监督,重点对投资概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加强对省重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征地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省重大项目稽察办要加强对省重点项目的程序性稽察和专项稽察、检查,为加快省重点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七、建立评价制度,提高投资效益  省重点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程竣工验收的规定,对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进行审查和评价,对不合格工程不予验收。对投入运营的省重点项目要全面开展后评价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要研究、分析重大项目的经济与社会效益,探索建立我省重点项目经济社会效益后评价制度,及时总结经验,为提高重大项目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服务。 从2005年起,省政府每年对各地、各部门、各省重点项目单位及相关设计、咨询、施工、监理、供应材料等单位的工作进行考评,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对推进省重点项目工作成效显著的市、县,在省重点项目用地、资金安排等方面给予倾斜。  广东省人民政府二00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 查看原文

《关于加快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粤府办〔2004〕76号)

2020-07-02

粤府办[2004]7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2003]4号),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困难问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快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应坚持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为宗旨,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为核心,坚持以市场运作为主,政府积极引导,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并重的方针,大力推动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发展成为信用记录、信用评价、信用担保相结合的社会化信用机构,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逐步成为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社会化信用体系。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原则,一是政府指导扶持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促进发展和防范风险相结合;开展信用担保和提高企业信用相结合;适度竞争和行业自律相结合;二是坚持法制化、市场化、规模化、规范化的发展方向,力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由政府全资担保机构、政府参股担保机构、互助性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组成。政府全资或参股的担保机构是政府财政出资,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担保机构;互助性担保机构是会员企业出资,以会员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会员制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机构是民间投资组建,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专业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是为政府出资担保机构、互助性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由企业、社团、自然人等出资设立。已经设立的由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出资为主的担保机构规范为独立法人后继续运作,地方财政以实际出资额为限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组织形式可以是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担保机构按《公司法》、《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四)积极鼓励民间力量兴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扩大担保资金来源,利用民营企业机制上的灵活性,提高担保行业的竞争力,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的规范、健康、可持续发(五)鼓励和指导担保机构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协作和自律。协会根据国家有关担保体系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行业准则和业务规范,组织业务培训和信息交流;指导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工作。通过规范业务操作和行业协作,树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和社会公信力。 三、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管理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依照《担保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股东责任,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建立审保分离、分级审批、追究责任等内控制度,防止内部道德风险;要建立健全法律合同关系,把担保当事人关系建立在法律关系的基础上,控制法律风险;要根据客户的资源条件,依法设计灵活多样、操作性强的担保方案,控制信用风险。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坚持风险分散原则,防止风险集中在少数行业和个别客户上;要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与贷款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对贷款实行比例担保。担保机构不得向社会集资、不得向社会直接发放贷款。 (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健全各项财务管理措施,规范操作程序,强化资金管理,有效防范控制担保风险,确保持续健康发展。具体财务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规定另行制定。 (五)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后一个月内(现有担保机构在本意见公布后一个月内),应到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地方金融服务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登记备案,并按有关规定按时报送机构情况表、业务统计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其他会计报表和资料。 (六)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及财政、工商、金融监管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加强管理,完善措施,共同做好担保风险的事前防范、事中监控和事后化解工作,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规范发展。 四、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扶持  (一)从2004年至2007年省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资金,专项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重点用于补助已经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或用于支持设立再担保机构和开展再担保业务发生的损失补偿。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各级地方政府可设立专项资金或安排其他有关资金,用于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以及补助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风险准备金。 (二)省重点扶持一批担保机构示范单位,对担保覆盖面广、社会贡献大、风险防范效果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给予奖励,并在媒体上公布,提高其知名度,按程序推荐列入全国试点范围。省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示范单位确认办法由省中小企业局会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金融办、工商局和人行广州分行制定。 (三)凡经批准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按规定标准收取的担保业务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四)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开展业务的政务环境。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给予办理查询被担保企业档案资料中依法可公开的相关资料,如企业 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质押备案登记等;国土和房管部门应给予办理土地、在建工程和房产抵押登记等;公安车管部门应给予办理车辆登记;税务部门应给予查询被担保企业纳税情况;各金融机构应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优先安排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查询被担保企业贷款情况。 五、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领导  (一)建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信用担保体系对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加强领导,采取措施,积极解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二)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由省中小企业局负责牵头,财政、税务、工商、民政、国土、司法、公安、金融等部门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其中,省中小企业局负责协调、指导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推荐担保机构参加全国试点工作,会同省金融办、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工商局、人行广州分行等部门共同做好担保机构运作的监督管理;公安、司法、国土、工商等部门,负责办理担保机构的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抵押和质押等有关公证、登记工作;人行广州分行负责监督金融机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贷管理体制,并根据中小企业经营特点,结合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贷评估、审批和风险控制制度,以改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 (三)各有关金融机构应认真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9]379号文关于“要配合担保机构合理确定担保基金的担保倍数,对经社会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中小企业发放贷款,可适当简化审贷手续,贷款利率不得上浮”的规定,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合作关系,通过签订协议明确各自责任,共同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以前所发文件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 查看原文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2020-07-02

    现批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23-2008,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中,第1.0.3、3.0.2、3.0.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八年七月三十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 查看原文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2020-07-02

现批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94-2008,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3、3.1.4、5.2.1、5.4.2、5.5.1、5.5.4、5.9.6、5.9.9、5.9.15、8.1.5、8.1.9、9.4.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 查看原文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技术规范》

2020-07-02

        现批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292-2012,自2013年3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年10月29日 附件下载: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技术规范.pdf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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