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广州市2020年5月份建筑工程实物量劳务综合单价参考信息的通知 (穗建造价[2020] 44号)
2020-06-10]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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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质〔2020〕5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贯彻《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统一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保障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我部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现予以发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0年版)的通知》(建质〔2010〕215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6月3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 查看原文
粤标定函〔2020〕124号 阳江通用机场管理有限公司、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 2020年5月6日,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阳江合山通用机场改扩建项目(一期)二三标工程量清单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6年1月30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项目位于阳江市合山机场内,资金来源为自筹,发包人阳江通用机场管理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由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约定采用清单计价方式。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经研究,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不上人屋面采用R-5双层压型钢板复合保温屋面,在设计图纸上对该屋面做法描述为“1、≥0.6mm厚上层压型钢板;2、≥0.49mm纺粘聚乙烯和聚丙烯膜;3、100厚玻璃棉保温层(玻璃棉卷毡);4、隔汽层:≥0.2mm纸基金属化聚丙烯塑料贴面;5、≥1.5mm厚镀锌冷弯型钢附檀,用自攻螺丝钉与底层专用压型钢板固定(附檀高度≥保温层高度);6、≥0.75mm厚底层专用压型钢板,自攻螺丝钉或专用射钉与钢料连接;7、屋面钢梁”,而招标工程量清单“型材屋面”的项目特征描述为“双层压型钢板复合保温屋面,安装与S/C型轻型钢檩条上彩钢夹芯板”。双方就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型材屋面”与“R-5双层压型钢板复合保温屋面”设计图纸是否属于合同条款“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事件”存在争议。发包人认为招标工程量清单“型材屋面”的项目特征描述的名称与图纸名称一致,且最高投标限价已按图纸要求计取相应的施工费用,不属于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事件,不应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承包人认为,本项目设计的双层压型钢板复合保温屋面在市场上没有成品,实际施工中是按照设计图纸逐层施工完成,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型材屋面”描述的施工方法、工艺不同,属于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事件,应该重新组价后调整合同价款。 经我站查阅合同约定执行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双方争议的工程量清单为010901002型材屋面。经查双方提供的资料显示,从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010901002002型材屋面”的项目特征分析,该清单未能涵盖设计图纸的全部施工内容,即未包含设计图纸中的100厚玻璃棉保温层(玻璃棉卷毡)保温和≥0.49mm纺粘聚乙烯和聚丙烯膜防水等内容及其做法,属于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事件。但是否就此判断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需要合同双方核实全部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否将设计要求的保温和防水单独开列清单。如招标人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已将保温层和防水隔汽层单独清单列项,则不属于清单漏项,不构成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情形;如招标人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未将保温层和防水隔汽层单独列项,则属于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符合合同专用条款68.2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应依据专用条款71.1清单缺项漏项的价款调整约定执行。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0年6月9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纠纷案例选篇3:清远市某工程建筑面积计量争议案例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纠纷案例选篇2:佛山某开发项目工程利润率和泵送机械费计价争议案例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纠纷案例选篇1: 中山市某文体中心改造项目误期赔偿费计价争议案例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各有关单位: 现对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收集有关安装工程专业的定额咨询问题做出如下解答,已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作调整。 一、《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应用问题 1.虹吸排水管安装应如何执行定额? 答:虹吸排水管安装应区分不同材质和连接方式执行给排水管道安装相应项目。 2.C.4.10 10kV以下架空配电线路架设说明第六条“线路一次施工工程量按5基以上电杆考虑,如5根以内者,按本章发生项目的人工、机具乘以系数1.30”,若5基以内铁塔施工可否执行该条规定? 答:此规定仅适用于一次施工5根电杆以内的工程数量偏小的情况,不适用于铁塔的施工项目。 3.在给排水安装工程中,同一层操作物超过3.6m以上有多个不同高度条件时,如何计算超高增加费? 答: 应区分不同管路最高操作物的高度执行相应的超高增加费。 4.冷冻水管道、冷却水管道包裹的UPVC保护板外护,应该套哪条定额? 答: 本定额未包含冷冻水管道、冷却水管道包裹的UPVC保护板外护子目,实际发生时根据项目实际协商计价。 5.成套电容补偿柜是否可以计算调试费? 答:成套型电容补偿柜出厂前已经厂家检测调试合格,安装时不应再计算调试费。定额中的避雷器、电容器调试是指单独安装或现场组装的情况下才可计算调试费。 6.变压器的系统调试和10kV送配电系统调试费用,是否包含电缆的交流耐压试验和局放试验费用? 答:变压器的系统调试和10kV送配电系统调试不包括电缆的交流耐压试验和局放试验。 7.安装工程的材料能否计算垂直和水平运输费用? 答:除定额有相应规定外,材料的垂直和水平运输费用已综合考虑在相关子目中,不另行计算。 二、《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应用问题 8.由同一个施工单位总承包的工程(建筑、安装),计算了建筑工程脚手架,安装工程脚手架是否要另行计算? 答:安装工程脚手架是按照使用土建专业的脚手架考虑的,不论实际是否搭拆或搭拆多少,除定额另有规定外,均按定额规定的系数计算并包干使用。 9.电缆在桥架内敷设引上(下)时,是否要考虑预留长度? 答:不考虑。 10.筏板基础防雷接地如何套用定额子目? 答:筏板基础采用主筋连接的,执行均压环敷设定额子目;锚杆与基础连接的,按接地跨接线定额子目执行。 11.第二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的表2.8.8电缆敷设的附加长度序号8说明进出箱柜盘下出线需预留2m,若由箱上进线应如何考虑预留? 答:高压开关柜及低压配电盘、箱其箱柜上进线和箱柜下进线均适用该条。 12.第二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的表2.8.8电缆敷设的附加长度与第十一章配管配线表2.11.13中,出入箱柜所考虑的预留原因具体是什么? 答:按施工规范从箱柜进线接入安装到内部元器件的和日后维修而预留适当的线缆长度。 13.给排水成品套管安装如何套用定额子目? 答:成品套管安装费用按套管制作安装定额子目乘以系数0.30,成品套管价格另计。 14.卫生间穿梁、穿墙带翼环钢套管制作安装如何套用定额子目? 答:执行穿楼板带翼环钢套管制作安装子目。 15.C.8.4.24自动加压供水设备安装,此章节工作内容的“附件安装”具体指什么附件的安装? 答:工作内容中“附件安装”是指随成套设备配套供货的自带附件。 16.镀锌薄钢板通风管道制作安装项目中是否包括法兰、加固框和吊支架的除锈和刷油?若不包括,应如何计算? 答:镀锌薄钢板通风管道制作安装项目中不包括法兰、加固框和吊支架的除锈和刷油,应执行第十一册相应定额子目;法兰、加固框和吊支架的除锈和刷油工程量按风管道制作安装定额子目材料中的型钢(角钢、扁钢、圆钢)重量除以1.04(即净重量)计算。 17.空调冷冻水离心泵、冷却水离心泵应如何计价? 答:单台水泵安装应区别不同的形式、用途执行第一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C.1.9章相应项目。 18.C10-2-163阀门检查接线的电动蝶阀子目,该定额子目是否适用于给排水用电动蝶阀和通风管道用电动蝶阀的检查接线? 答:不适用。第十册《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中C10-2-163子目适用于自动化控制的电动蝶阀检查接线。第二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综合定额》C.2.4章说明2.4.11条规定“电磁开关接线定额也适用于电动阀门接线。”故给排水和通风管道(水管)用的电动蝶阀接线应执行第二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C2-4-162电磁开关接线子目。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0年6月2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函〔2020] 107号 各有关单位: 现对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收集有关市政工程专业的定额咨询问题做出如下解答,已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作调整。 一、共性问题 1.《排水工程》管道、方(拱)管涵顶进是按一般非岩层综合各类土质考虑,当遇到岩层时,是否可增加计取入岩费用? 答:遇到岩层时应根据设计或批准的施工方案协商计取入岩费用。 2.施工现场的施工便道是否包含在按费率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 答:不包含,由于生产需要修建的施工临时便道,按实际发生或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列入措施其他项目费用中计算。 3. 在旧路上再次开挖进行管网改造的工程,土壤类别应执行三类土还是一、二类土? 答: 应根据地质勘察报告结合定额的土壤分类进行确定。 4.施工单位进行自检的钢结构焊缝探伤检测,其费用是否可以单独计取? 答:施工企业为了确保已完工程质量,对已施工的钢结构焊缝按施工规范、行业规定或合同约定进行探伤检测,属于施工企业自检,不单独计取费用。 二、《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应用问题 5.D.1.1土石方工程说明第二条第4点“平整场地、沟槽、基坑、一般土石方划分规定:场地厚度≤±30cm的就地挖、填、运、找平为平整场地;底宽≤7m且底长>3倍底宽为沟槽;底长≤3倍底宽且底面积≤150m²为基坑;超出上述范围则为一般土石方”,该条款对基坑划分的标准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该条款是《通用项目》土石方工程的章说明,《通用项目》册内容适用《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所有册。 6.定额子目中是否包括零星项目中的辅助工日,其工日单价是执行110元/工日,还是230元/工日? 答: 本定额的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施工作业的生产工人的薪酬,包括了基本用工、辅助用工、人工幅度差、现场运输及清理现场等用工费用,已经综合考虑了不同工种、不同技术等级等因素。采用计日工单价计取零星项目费用的,除属地造价管理部门另有规定外,计日工单价由双方协商确定。 7.定额D3-7-99水上钢平台打钢管桩子目含材料回程运输,那么钢管桩的接桩费用以及退租时的租赁损耗是否应另计? 答:定额已综合考虑。 8.定额D3-7-99水上钢平台打钢管桩子目,对于工期超短的情况,是否可采用市场询价计价?若钢材单价变化是否可以折算计价,并以租赁总费用扣残值总费用做为上限考虑呢? 答:定额已综合考虑进退场及租赁损耗,除定额另有规定外,不作调整。 9.三轴搅拌桩产生的置换土是否可以按土石方外运考虑? 答:定额子目已包含三轴搅拌桩施工中场内发生的置换土,余土场外运输另行计算。 10.定额D1-3-196凿桩头打入桩子目的附注说明“搅拌桩、旋喷桩的凿桩头按挖四类土计算”是否指凿桩头挖装、运输按四类土计算,而凿桩头费用另外计算? 答:是指搅拌桩、旋喷桩的凿桩头按挖四类土计算。 11.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中临时设施的“配电设施、设备及防护”未提及变配电装置是否已包含在内,变配电装置包含了高压柜,变压器,低压柜及配套电缆等,已超三级配电范围,则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是否包含此费用? 答:按费率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未包含变配电装置费用,变配电装置费用属于“三通一平”范畴,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列支。 12.只切割塑料管道不拆除,应套用什么定额子目? 答:定额是按照完整的施工工序考虑编制的,未包含单纯的切割旧有塑料管道定额子目,实际发生可由双方协商计价。 13.顶管工程泥水平衡顶进采用刀盘式泥水平衡顶管掘进机,若设计采用盘岩机顶进(即在岩层下顶进)应如何计算? 答:顶管定额未考虑采用盘岩机顶进,实际发生可根据项目实际协商计价。 三、《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应用问题 14.D2-4-16铺设块料地砖 水泥砂浆1:3,该定额子目水泥砂浆考虑厚度为多少,如与设计厚度不同时,应如何调整? 答:D2-4-16定额子目水泥砂浆厚度按3cm考虑,如与设计不同时,材料用量可按设计要求换算,人工及其他不变。 15.钢板桩定额子目中,打桩定额也含有拔桩工作内容,是否与拔桩定额重复? 答:不重复,在排版上同页定额工作内容是对应打和拔两个定额不同子目。 16.定额D7-8-45 模板 平台、顶板子目中是否已经考虑施工支架的费用?定额中钢模支撑的含量仅为16.92kg/10m2,与现场实际钢管支架含量不符,实际套用定额时,是否可以套用桥梁册中 D3-7-17 满堂钢管支架子目,作为模板的支撑措施? 答:定额已综合考虑施工支架的费用,不可再套用D3-7-17 满堂钢管支架子目;定额中钢模支撑的含量是按摊销考虑的,不得按实际用量换算。 17.定额D1-1-210高压旋喷桩、双管法,旋喷桩设计注浆量为40%,在施工过程中出现涌土返浆现象,返浆量较大,定额是否已包含清理返土及外运的工作? 答:定额子目已综合考虑现场泥浆清理费用,但土方外运另行计算。 18.定额D1-1-212深层搅拌水泥桩喷浆桩体,子目中“水泥搅拌桩机”在编制时是按两搅两喷还是四搅四喷考虑?如采用不同工艺施工机械及人工应如何换算? 答:定额子目综合考虑,除定额规定可以换算外,人工及机械不做调整。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 Read more
粤标定函〔2020〕100号 东莞恒运新能源有限公司、广州恒运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2020年4月16日,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东莞恒运新能源有限公司供热管网桁架管理和管网日常管理服务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9年7月1日签订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广州市经济开发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东莞恒运新能源有限公司采用直接委托的方式,由承包人广州恒运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责提供供热管网桁架管理和管网日常管理服务。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根据本项目合同显示,常规管理服务工作每年承包价为总价包干,管网检修、抢修费用按广东省现行定额计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安排承包人对管网进行检修,双方对检修中发生的管道保温层保护性拆除费用在套用相应定额子目时,适用的拆除系数如何确定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2012)》第二册《安装修缮工程定额》册说明第三条第3点拆除系数表格内容规定,保温隔热工程的拆除系数取值应为0.2。承包人认为定额的拆除系数取值应分为保护性拆除和非保护性拆除,该项目是保护性拆除系数取值应为0.6。 我站认为,结合施工时间和合同承包内容,本项目发生的管道保温层拆除符合修缮工程的保温隔热工程特征,应执行《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2012)》第二册《安装修缮工程定额》。依据该定额册说明第三条第1点相关内容,明确了拆除形式划分标准,即保护性拆除是指被拆除的主要材料、设备基本保持完整,设备附着的建筑物结构没有或者仅有轻度破坏,反之则为非保护性拆除,并且明确了该定额的拆除子目均是按照保护性拆除要求施工的。因此,本项目实施保护性拆除的,可以直接套用相应子目;实施非保护性拆除的,则按相应子目乘以系数0.6计算。另外,该定额未包含的拆除项目,则按照册说明第三条第3点规定执行。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0年5月21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 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 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精神,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发挥执行工作的服务保障作用。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此次疫情对经济社会产生的重大影响,立足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大局,充分利用“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成果,有效发挥“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工作机制作用,平稳有序推进执行工作。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且具备强制执行条件的,要持续加大执行力度,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尤其是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生活困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涉疫情执行案件办理过程中,要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进一步突出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平衡协调各方利益,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降低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积极引导当事人以和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为统筹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二、依法中止申请执行时效。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行使请求权,债权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主张申请执行时效中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准确把握查封措施的法律界限。坚决禁止超标的查封,严禁违法查封案外人财产,畅通财产查控的救济渠道,加大监督力度,切实防止违法执行或采取过度执行措施影响企业财产效用发挥和企业正常运营。做好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的衔接,人民法院审理涉疫情民事案件,要加大对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力度,对明显超出诉讼请求范围的超标的部分保全申请,依法不予支持。当事人通过恶意提高诉讼标的等方式超标的申请保全,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就所受损失依法提起诉讼。 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生活困难的被执行人,在不影响债权实现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适当的查封措施。被执行人有多项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选择对其生产生活影响较小且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对能“活封”的财产,不进行“死封”。查封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性资料,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对该财产价值无重大影响的,应当允许其继续使用。被执行人申请利用查封财产融资清偿债务,经执行债权人同意或者融资款足以清偿所有执行债务的,可以监督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融资。查封被执行人在建工程的,原则上应当允许其继续建设。查封被执行人在建商品房或现房的,在确保能够控制相应价款的前提下,可以监督其在指定期限内按照合理价格自行销售房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应当明确具体数额,不得影响冻结之外资金的流转和账户的使用。 四、有效防止执行财产被低价处置。充分发挥网络司法拍卖公开透明、成本低、效率高、受疫情影响小的优势,加快财产变价流程,降低变价成本,为执行债权人及时回笼资金、减轻资金周转压力、恢复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有力保障。在疫情期间进行网络司法拍卖,也要适当考虑疫情影响和财产实际情况,把握好拍卖时机,有效实现财产变现价值最大化。被执行人有充分证据证明疫情期间进行拍卖将严重贬损其财产价值,申请暂缓或中止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拍卖过程中,应当及时全面客观披露财产现状,充分发挥网拍平台、拍卖辅助机构作用,做好拍卖财产在线推介,吸引更多市场主体参与竞买。对财产价值较大、竞拍参与度可能较低的财产,可以确定适当宽松的拍卖价款支付期限。 对于一些专业化程度高、市场受众面较窄的财产,在不影响债权实现的前提下,可以允许被执行人通过其自身专业优势和渠道,灵活采取自行变卖、融资等方式偿还债务。被执行人认为网络询价或评估价过低,申请以不低于网络询价或评估价自行变卖查封财产清偿债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损害执行债权人权益的,可以监督其在指定期限内变卖。网络司法拍卖第二次流拍后,被执行人提出以流拍价融资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拍卖财产基本情况、流拍价与市场价差异程度等因素,酌情予以考虑;准许融资的,暂不启动以物抵债或者强制变卖程序。 五、依法执行疫情期间减免租金的政策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租金债权,可以强制执行。冻结被执行人的租金债权后,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依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得对异议部分的租金强制执行。承租人对原租金债权的数额没有异议,但超过法定期限后依照疫情期间对承租国有经营性房屋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有关政策规定,主张减免租金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予支持;承租非国有经营性房屋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其与被执行人就疫情期间的租金减免已达成协议为由提出异议,请求对异议部分的租金不予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租金减免协议真实有效的,应予支持。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欠缴租金的涉众型执行案件,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用,根据双方当事人实际情况,制定合理工作方案,依法妥善处理此类案件产生的矛盾纠纷。 六、强化应用执行和解制度。被执行人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生活困难,无法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要积极引导当事人协商和解,为被执行人缓解债务压力、恢复正常生产生活创造便利条件。当事人在疫情发生前已经达成和解,确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无法按照和解协议约定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据此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和解协议已经履行不能或者因迟延履行导致和解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七、精准适用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有效发挥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的惩戒作用,重点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违法失信行为,进一步推动国家信用体系建设和营商环境改善。建立健全惩戒分级分类机制,准确把握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的适用条件,持续推动惩戒措施向精细化、精准化方向转变。疫情期间,对已纳入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全国性或地方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企业,原则上不得采取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已经采取并妨碍疫情防控工作的,要及时解除并向申请执行人说明有关情况。对未纳入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疫情防控企业采取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参照前述规定办理。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人民法院在依法采取失信惩戒或者限制消费措施前,原则上要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 健全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失信名单信息依法应当删除或撤销的,应当及时采取删除或撤销措施。失信名单信息被依法删除或撤销,被执行人因求职、借贷等被有关单位要求提供信用修复证明的,经被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就删除或撤销情况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被执行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确因复工复产需要,申请暂时解除失信惩戒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积极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在征得其同意后及时予以解除。 八、合理减免被执行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被执行人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其无法及时履行义务为由,申请减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相应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予支持;被执行人申请减免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的,不予支持,但申请执行人同意的除外。 九、充分发挥破产和解、重整制度的保护功能。对执行债权人人数众多,特别是多个执行债权人正在申请分配案款的案件,被执行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清偿所有执行债务的,人民法院要积极引导各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依法为被执行企业缓解债务压力、恢复生产经营创造条件;多个案件由不同法院管辖的,上级法院要加强统筹协调,通过提级执行、指定执行等方式协调案件进行集中办理,力争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解决债务的“一揽子”协议。当事人未能达成协议且案件符合移送破产审查条件,通过破产和解或重整能够帮助被执行企业恢复经营的,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畅通执行移送破产工作渠道,充分发挥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制度的保护功能,帮助企业及时走出困境。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要严格防止被执行企业通过破产程序逃避债务,依法保障执行债权人合法权益。 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推动执行工作。充分利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特别是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的执行信息化系统,强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管理,提高执行效率,降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果,降低负面效应,避免引发新的矛盾和纠纷。依法优先采取网络查控、网络询价、网络司法拍卖、网络收发案款等在线执行措施,积极通过线上方式开展立案、询问谈话、执行和解、申诉信访、执行辅助等工作,充分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确保疫情期间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平稳有序运行。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 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