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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 地方政策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 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的通知》(法发〔2020〕17号)

2020-05-21

最高人民法院 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 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合同、金融、破产等民事案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合同案件的审理 1.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当事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买卖合同或者履行成本增加,继续履行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出卖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订单或者交付货物,继续履行不能实现买受人的合同目的,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经支付的预付款或者定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买卖合同能够继续履行,但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人工、原材料、物流等履约成本显著增加,或者导致产品大幅降价,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请求调整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调整价款。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出卖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货,或者导致买受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付款,当事人请求变更履行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履行期限。 已经通过调整价款、变更履行期限等方式变更合同,当事人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出卖人与买受人订立防疫物资买卖合同后,将防疫物资高价转卖他人致使合同不能履行,买受人请求将出卖人所得利润作为损失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政府依法调用或者临时征用防疫物资,致使出卖人不能履行买卖合同,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出卖人不能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或者导致买受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购房款,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请求变更履行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进行变更。 5.承租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资金周转困难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出租人以承租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为由请求解除租赁合同,由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为展览、会议、庙会等特定目的而预订的临时场地租赁合同,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该活动取消,承租人请求解除租赁合同,返还预付款或者定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承租国有企业房屋以及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用于经营,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出现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免除一定期限内的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没有营业收入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对其明显不公平,承租人请求减免租金、延长租期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可以引导当事人参照有关租金减免的政策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 7.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包方未能按照约定的工期完成施工,发包方请求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承包方请求延长工期的,人民法院应当视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酌情予以支持。 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人工、建材等成本大幅上涨,或者使承包方遭受人工费、设备租赁费等损失,继续履行合同对承包方明显不公平,承包方请求调整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进行调整。 8.当事人订立的线下培训合同,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进行线下培训,能够通过线上培训、变更培训期限等方式实现合同目的,接受培训方请求解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请求通过线上培训、变更培训期限、调整培训费用等方式继续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 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进行线下培训,通过线上培训方式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案件实际情况表明不宜进行线上培训,接受培训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具有时限性要求的培训合同,变更培训期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接受培训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培训合同解除后,已经预交的培训费,应当根据接受培训的课时等情况全部或者部分予以返还。 9.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关于金融案件的审理 10.对于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较大的行业,以及具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所涉金融借款纠纷,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要充分考虑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等系列金融支持政策:对金融机构违反金融支持政策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等诉讼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金融机构收取的利息以及以咨询费、担保费等其他费用为名收取的变相利息,要严格依据国家再贷款再贴现等专项信贷优惠利率政策的规定,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者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所涉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还贷纠纷,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还款期限。 11.防疫物资生产经营企业以其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设定浮动抵押,抵押权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能够证明实现抵押权将危及企业防疫物资生产经营的,可待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因素消除后再行处理。 12.对于因疫情防控期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引发的股票质押和融资融券纠纷,应当区分不同情形处理:对于债权人为证券公司的场内股票质押和融资融券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政策,引导证券公司按照政策与不同客户群体协商解决纠纷;协商不成的,对于客户要求证券公司就违规强行平仓导致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债权人为其他金融机构的场外股票质押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考虑股票质权实现对上市公司正常经营的影响,加强政策引导和各方利益协调,努力降低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13.人民法院审理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在认定投资者损失数额时,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区分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因素和虚假陈述因素所导致的股价下跌损失,依法公平、合理确定损失赔偿范围。 14.对于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严重的公司或者其股东、实际控制人与投资方因履行“业绩对赌协议”引发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考虑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对目标公司业绩影响的实际情况,引导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协商不成,按约定的业绩标准或者业绩补偿数额继续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应当依法合理分配因合同解除造成的损失。 “业绩对赌协议”未明确约定公司中小股东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就业绩补偿承担连带责任的,对投资方要求中小股东与公司、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共同向其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5.在审理与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相关的医疗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对于保险人提出的该疾病不属于商业医疗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或者保险事故的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感染新冠肺炎的被保险人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服务机构接受治疗发生的约定费用,被保险人、受益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请求赔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保险人因其他疾病在非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服务机构接受治疗发生的约定费用,确系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等客观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受益人请求赔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保险人、受益人根据疫情防控期间保险公司赠与的医疗保险合同的约定请求赔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6.在审理融资租赁公司与医疗服务机构之间开展的医疗设备融资租赁业务所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时,对于医疗服务机构以融资租赁公司未取得医疗器械销售行政许可为由主张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破产案件的审理 17.企业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引导债务人与债权人进行协商,通过采取分期付款、延长债务履行期限、变更合同价款等方式消除破产申请原因,或者引导债务人通过庭外调解、庭外重组、预重整等方式化解债务危机,实现对企业尽早挽救。 18.人民法院在审查企业是否符合破产受理条件时,要注意审查企业陷入困境是否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所致而进行区别对待。对于疫情爆发前经营状况良好,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而导致经营、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要结合企业持续经营能力、所在行业的发展前景等因素全面判定企业清偿能力,防止简单依据特定时期的企业资金流和资产负债情况,裁定原本具备生存能力的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对于疫情爆发前已经陷入困境,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生产经营进一步恶化,确已具备破产原因的企业,应当依法及时受理破产申请,实现市场优胜劣汰和资源重新配置。 19.要进一步推进执行与破产程序的衔接。在执行程序中发现被执行人因疫情影响具备破产原因但具有挽救价值的,应当通过释明等方式引导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将案件转入破产审查,合理运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执行中止、保全解除、停息止付等制度,有效保全企业营运价值,为企业再生赢得空间。同时积极引导企业适用破产重整、和解程序,全面解决企业债务危机,公平有序清偿全体债权人,实现对困境企业的保护和拯救。 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前已经启动的司法拍卖程序,在移送决定作出后可以继续进行。拍卖成交的,拍卖标的不再纳入破产程序中债务人财产范围,但是拍卖所得价款应当按照破产程序依法进行分配。执行程序中已经作出资产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且评估结论在有效期内或者审计结论满足破产案件需要的,可以在破产程序中继续使用。 20.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对于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而无法招募投资人、开展尽职调查以及协商谈判等原因不能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务人或者管理人的申请,根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对重整工作的实际影响程度,合理确定不应当计入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期限的期间,但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对于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已经进入执行阶段,但债务人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而难以执行的,人民法院要积极引导当事人充分协商予以变更。协商变更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的,按照《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9条、第20条的规定进行表决并提交法院批准。但是,仅涉及执行期限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务人或债权人的申请直接作出裁定,延长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21.要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减少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对债权人权利行使造成的不利影响。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案件的债权申报期限,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法定最长期限。债权人确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无法按时申报债权或者提供有关证据资料,应当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补充申报,补充申报人可以不承担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确有必要延期组织听证、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延期手续,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告知债权人等相关主体,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22.要最大限度维护债务人的持续经营能力,充分发挥共益债务融资的制度功能,为持续经营提供资金支持。债务人企业具有继续经营的能力或者具备生产经营防疫物资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引导和支持管理人或者债务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继续债务人的营业,在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基础上,选择适当的经营管理模式,充分运用府院协调机制,发掘、释放企业产能。 坚持财产处置的价值最大化原则,积极引导管理人充分评估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对资产处置价格的影响,准确把握处置时机和处置方式,避免因资产价值的不当贬损而影响债权人利益。 23.疫情防控期间,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的要求,进一步推进信息化手段在破产公告通知、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召开、债务人财产查询和处置、引进投资人等方面的深度应用,在加大信息公开和信息披露力度、依法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的基础上,助力疫情防控工作,进一步降低破产程序成本,提升破产程序效率。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 … Read more

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 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 (第7期)

2020-05-15

粤标定函〔2020〕97号 各有关单位: 现对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收集的定额咨询问题做出如下解答,已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作调整。本解答除另注明外,均适用于《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和《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的定额计价方式。 一、共性问题 1.个别子目借用其他专业定额子目的,该定额的利润应该按什么专业取定?例如:市政项目工程,在借用建筑与装饰定额子目的时候,是按市政的15%取定,还是按建筑与装饰的20%取定? 答: 个别子目借用其他专业定额子目的,按照执行主专业定额规则的原则。 2.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费用是否包含在管理费内? 答: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费用不包含在定额管理费内,不属于建安费的范畴,其费用应列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由建设单位支付。 二、《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 3.A.1.21脚手架工程外墙综合脚手架的步距和计算高度注明“有女儿墙者,高度和步距计至女儿墙顶面。”若女儿墙采用装饰玻璃栏板或钢栏杆形式的,是否需计算至玻璃栏板或钢栏杆顶标高? 答: 应计算至玻璃栏板或钢栏杆顶标高。 4.A.1.21脚手架工程说明三、建筑脚手架 “14.天面女儿墙高度超过1.2m时,女儿墙内侧按单排脚手架计算”是否单指混凝土或砖砌女儿墙?若混凝土或砖砌女儿墙为900mm,上面为玻璃栏板或钢栏杆600mm,总计为1500mm,是否需计算单排脚手架? 答: 女儿墙内侧可以计算单排脚手架,定额说明中的女儿墙是指设计图纸标示的女儿墙,并非单指混凝土或砖砌女儿墙。天面女儿墙高度超过1.2m时,女儿墙内侧按单排脚手架计算。 5.超高降效费、现浇混凝土泵送费等子目应在分部分项中计取,还是在措施费中计取? 答: 采用定额计价时,超高降效费、现浇混凝土泵送费在分部分项中计算。 6.关于人工费的问题,目前定额计算的工种人工费折算日工资单价后远低于市场实际工种日单价,定额是如何考虑的? 答:18定额的人工费已采用全费用人工薪酬方式表现,不再显示人工单价和消耗量,不同时期的水平差异可按各地市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动态人工调整系数进行调整。 7.工程保修费是否已包含在管理费内? 答:定额管理费内不包含工程保修费用。 8.定额子目A1-1-130 回填砂与定额子目A1-4-123 垫层 填砂均为砂基层,是否为回填厚度为300mm以内使用定额子目A1-4-123 垫层 填砂定额,超出300mm使用A1-1-130 回填砂? 答:应根据具体使用的性质、作用和部位不同选择,定额A1-1-130子目用于回填,定额子目A1-4-123用于垫层。 9.工程采取非标准砖尺寸,定额明确材料用量可以按实际换算调整,那么定额子目的人工费是否可以调整? 答:设计规格与定额不同时,砌体材料和砌筑(粘结)材料用量应作调整换算,人工费不调整。 10.定额中钢筋混凝土工程和模板工程中L 或 T 形截面混凝土(短肢剪力墙结构)按1.5m分界线划分的异形柱或墙项目执行,是按单向还是双向大于1.5m考虑的? 答:钢筋混凝土工程和模板工程中L或 T形截面混凝土(短肢剪力墙结构)按定额中图示单向划分异形柱或墙项目执行,单向长度大于1.5m时按墙计,单向长度小于1.5m则按异形柱计算。 三、《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 11.旋挖桩施工需要埋设护筒,A2-84旋挖桩成孔、灌注定额子目工作内容中未提到埋设护筒,其工料机亦未有护筒材料,埋设护筒部分的费用应如何计取? 答:本定额未考虑埋设护筒,实际发生时可协商计价或参考《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第一册通用项目的钢护筒埋设及拆除子目。 12.天棚面不需要装饰,仅做混凝土结构楼板,但高度已超过3.6米,能否计取满堂脚手架费用? 答:不能计取满堂脚手架费用。 13.关于支护钢支撑,子目中含有钢板及槽钢主材价,实际为租赁,此主材价是否可调整或另行补充租赁费? 答:定额子目已综合考虑施工过程的损耗和摊销费用,无论是租赁还是自有,均不作调整。 14.拔钢板桩子目说明含回程运输,但打钢板桩中未列明来程运输,是否需要另行计算来程运输的费用? 答:定额中的材料均采用到工地价格,不需另行计算来程运输费用。 15.A.21模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21.1现浇建筑物模板 “2.构造柱如与砌体相连的,按混凝土柱宽度每边加20cm乘以柱高计算……”此处“按混凝土柱宽度每边加20cm乘以柱高”如何理解?如构造柱尺寸为180*180,高度为3m,模板工程量是否为:(0.18(柱宽)+0.2*2)*3柱高*2(2侧)=3.48m²? 答:“每边加20cm”有误,应为“每边加10cm”,因此构造柱模板面积=(0.18(柱宽)+0.1*2)*3(柱高)*2(2侧)=2.28 m²。 16.脚手架搭设采用悬挑式脚手架,每35米高度左右悬挑一次工字钢做为承托,请问此悬挑工字钢费用是否含于相应定额子目内? 答:悬挑工字钢费用,按经批复的施工方案协商计价。 … Read more

关于潮州市湘桥区意桂线道路建设工程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复(粤标定函〔2020〕92号)

2020-05-14

粤标定函〔2020〕92号 潮州市湘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16日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潮州市湘桥区意桂线道路建设工程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9年4月25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潮州市湘桥区,资金来源是融资银行贷款及自筹,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由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承建,承包范围为道路建设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总价包干,工期总日历天数为90天。现对来函涉及的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总承包管理费计取的争议        发包人在招标时未将K0+240-K5+373.12路段的排水工程(以下简称“新增排水工程”)纳入招标范围,后因该道路片区建设的需要,新增排水工程经公开招标由广州市第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发承包双方就该新增排水工程是否计取总承包管理费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道路工程和排水工程均属于发包人招标确定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过程本应相互配合完成整个项目的建设任务,不同意计取。承包人认为原招标范围的排水工程是道路工程中的分部工程,并且道路的路面工程需在包含新增排水工程完成后才能继续施工,因此需要对新增的排水工程造价计取4%的总承包管理费。        我站认为,新增排水工程属于发包人另外发包的工程项目,但实际施工是与本项目在同一地点同期施工。查阅本项目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文件以及施工合同,未有对新增排水工程需要承包人进行管理服务的要求与相关费用计算的约定,即本项目合同价格未含对新增排水工程的总承包管理费用。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2.0.21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的规定,本项目是否应计取总包服务费,应当根据现场是否发生总承包服务费相关工作进行判断。如果事实已发生或部分发生,则参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总承包服务费的有关规定计取总承包管理费,费率与计算规则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参考现行相应专业定额规定计算。      二、关于工期延误的费用补偿的争议        根据双方提供的资料显示,新增排水管道施工时需暂停道路工程部分作业路段的施工,完工后才能恢复路面工程施工,影响了道路工程的施工进度计划。双方就因新增排水工程施工引起的工期延误的费用补偿问题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施工合同中没有对此进行补偿的约定,不同意补偿;承包人认为新增排水工程的施工造成道路工程施工工期延长,属于发包人原因,应给予补偿。        我站认为,新增排水工程是在本合同工程之外的项目,本合同约定的工期是基于本合同承包范围的进度综合考虑的。因新增排水工程与承包范围发生交叉施工引起的总工期变化,建议双方先对合同工期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分析,如果不存在任意压缩工期的,再结合延误的事实对双方责任进行认定,属于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应按合同相应的约定确定工期延误责任及索赔事项。         专此复函。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0年5月14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入推进中国 (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0〕170号)

2020-05-14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国家重大战略之一,是新形势下先行先试、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重大举措,意义深远。我省自2018年3月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包括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以下简称广东自贸试验区】开展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试点以来,持续深化改革,逐步扩大告知承诺制审批试点范围,2018年11月已在包括广东自贸试验区在内全省实行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及以下资质和设计乙级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2019年12月将省级及以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广东自贸试验区范围内实施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新申请、升级、增项许可改为实行审批告知承诺制。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部署要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省委、省政府的工作安排,结合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工作实际,现就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3种方式分类深入推进广东自贸试验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直接取消审批 (一)改革措施。 1.在广东自贸试验区范围内直接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在广东自贸试验区范围内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暂时调整适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关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的规定。同时,广东自贸试验区各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范围内,在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不得再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出资质方面的要求。 2.工商登记注册地在广东自贸试验区范围内且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企业,拟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后,方可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按规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3.工商登记注册地在广东自贸试验区范围内且已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企业,需要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资质到期延续及需要办理资质升级和变更等业务的,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办理。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强化日常监督抽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将结果予以公开。 2.加强信用监管,完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体系,逐步向社会公布企业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加大抽查比例并开展联合惩戒。 3.发挥有关行业协会自律作用,促进会员单位带头守法经营,推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二、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一)改革措施。 1.在广东自贸试验区范围内实行审批告知承诺制的企业资质许可事项除之前已明确的事项(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及以下资质和设计乙级资质)外,还包括以下事项:(1)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工程勘察乙级、丙级资质及劳务资质)核准;(2)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乙级资质核准;(3)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一级、二级资质核准;(4)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核准;(5)工程监理专业乙级、丙级及事务所资质核准。上述企业资质许可事项包括新申请、增项、升级,工商登记地址在广东自贸试验区范围内的企业申请上述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审批告知承诺制,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办理企业资质所应满足的许可条件,申请人承诺已经具备许可条件的,根据申请人承诺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相关流程见附件1)。 2.各有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分级负责所辖自贸片区内建设工程企业有关资质事项实行审批告知承诺制的具体实施工作。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各有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告知承诺制审批发证后的核查工作,重点核查企业承诺内容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和满足资质标准要求。对建筑业企业业绩要进行实地核查,对企业申报业绩的真实性、基建程序的合法性进行严格把关。对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个人业绩资料进行核查,重点核查人员业绩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有关指标和个人在业绩中所起的作用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经核查发现企业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但尚未构成恶意隐瞒或弄虚作假、核查期间企业资产或人员发生变化已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等情况,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将依法撤回行政许可决定和资质证书。对于无法整改的,直接撤回行政许可决定和资质证书。经核查发现企业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和资质证书,将其违法行为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布,3年内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事项,并将其行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推送至各联合惩戒部门。 2.各有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对群众举报问题较多、存在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的建设工程企业实施重点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有关行政处罚情况录入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并予以公开。 3.加强信用监管,充分运用网络信息化手段,将依法查处的企业虚假承诺、违法违规经营等行为录入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并向有关信用信息平台推送信用记录,加强与其他执法主体信用信息共享,开展失信联合惩戒。 三、优化审批服务 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已实现申报、审批和发证全流程电子化,下一步要继续推进以下优化审批服务措施: (一)推进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优化审批服务。一是精简申报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文件、身份证及专业管理人员劳动合同、上一年度财务报告、近3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在建项目进度说明等。二是各有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托数据共享、电子证书、粤建通等基础支撑,逐步实现自建审批信息系统与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的对接,加快推进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全流程电子化办理。 (二)完善与有关部门的数据共享机制。加快健全与有关部门的数据共享机制,进一步精简申报材料,为企业提供更多便利。企业在申报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含升级、延续、变更)时,不需提供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和注册证书,由行政许可机关根据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相关数据核查比对。对于能与工商登记注册、社会保险缴纳部门实现共享的数据信息,企业在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含新申请、升级、延续、变更)时,不需提供工商登记、人员社保证明材料,由资质申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申请表所填报工商注册信息、人员社保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行政许可机关在资质审查时运用信息共享手段核查企业申报的工商注册信息、人员社保缴纳情况。 四、工作要求 各有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改革的自觉性和责任感,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部署要求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省委、省政府的工作安排,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有关改革工作任务的落实。 (一)细化改革试点工作措施。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进一步精简办事材料,分类细化本地改革试点工作措施,确保改革工作落到实处。要主动与当地政务数据部门协商和沟通,提升共享数据和电子证照的应用水平,推进相关涉企经营信息归集共享,切实提升审批发证和核查工作效率。 (二)完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坚持放管结合,坚决纠正“只批不管”、“严批宽管”等问题,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加强审批与监管的衔接,完善监管规则和标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跨部门联合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依法查处虚假承诺、违法违规经营等行为。 (三)做好改革措施的宣传工作。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做好有关改革政策措施的宣传工作和对有关建设工程企业的培训、指导工作,大力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 实施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厅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汇总下载) 1.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实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工作流程 2.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3.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4.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5.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申请表 6.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7.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 8.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9.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申请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5月9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 查看原文

关于云浮市郁南县江滨路路面升级改造工程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函【2020】88号)

2020-05-12

粤标定函〔2020〕88号 郁南县城市管理局、广东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20年3月26日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郁南县江滨路路面升级改造工程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8年1月3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该工程位于云浮市郁南县,资金来源为县财政统筹,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由广东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单价,实际开工日期为2018年2月6日,实际竣工日期为2018年5月5日。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采用一般计税法,同时在招标文件规定“税金报价统一按工程所在地税收费率11%进行报价,不得调整”,并据此列入施工合同条款。在合同履行阶段,承包人实际为小规模纳税人,对其中进度款分别于2018年1月18日、3月30日、4月2日向发包人开具税率为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018年10月承包人由小规模纳税人变更为一般纳税人,结算时双方就税金如何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税率缴纳增值税,结算应按实际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对应的增值税率计价;承包人认为合同约定的增值税计算规定是用于确定含税工程造价,与实际缴纳方式与金额无关,因此不同意调整。 我站认为,双方提交的相关资料显示,本工程最高投标限价采用一般计税法编制,增值税税率为11%,招标文件第10.2.8条规定“承包本合同工程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均由投标人承担,并包括在总报价中或所报单价内。投标时税金统一按工程所在地税收费率11%进行报价,不得调整”,并写入合同条款中由于采用一般计税法或简易计税法计算所需的工料机等要素价格分别以不含税价格方式和含税价格方式,相应计算的造价结果也有一定的差异,且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并无对承包人的纳税资格和税务方案提出明确要求,因此,本工程采用的计税方法是用于确定投标报价,而与增值税的实际缴纳方式和费率并无关联,结算时应遵循招标文件与合同约定的增值税计税方法计算。 至于税率变化的处理应依据本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的68.2条“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第(1)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指令性调整文件、或发布指导性调整文件经发包人同意时均可予以安排调整”的约定,结合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税率调整文件规定,以缴纳期对应的增值税税率作为结算计价依据。因此,根据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及粤建市函〔2018〕898号、粤建标函〔2019〕819号有关增值税税率调整文件,本工程2018年5月1日前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工程造价税率以11%计算,2018年5月1至2019年3月31日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工程造价税率为10%计算,2019年4月1日后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工程造价税率为9%计算。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 Read more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房屋网签备案业务数据标准的通知》(粤建房函〔2020〕147号)

2020-04-29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房屋网签备案业务数据标准的通知》(建办房〔2020〕1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本通知要求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号)精神,优化升级本市(含下辖县市区)房屋网签备案信息系统,确保房屋网签备案服务不停止、数据采集不中断,确保房屋网签备案数据标准化、结构化,并在做好保密和脱敏处理的同时推动房屋网签备案数据共享应用。同时,请你们积极推行“互联网大厅”模式,利用大数据、人脸识别、电子签名、区块链等技术,加快移动服务端建设,实现房屋网签备案掌上办理、不见面办理,进一步优化房屋网签备案服务。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4月28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房屋网签备案业务数据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推进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建设规范化、标准化、便民化,按照经国务院同意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建办房〔2015〕45号)精神,我部编制了 《全国房屋网签备案业务数据标准》(以下简称 《标准》),现予以印发。   请你单位指导本地区城市(区、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标准》要求,优化升级房屋网签备案信息系统,推动房屋网签备案数据共享共用。要确保房屋网签备案服务不停止,数据采集不中断,并在数据共享应用时做好保密和脱敏处理。同时,积极拓展互联网移动端房屋网签备案业务,逐步实现“互联网大厅”模式,提高政务服务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20年4月14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 查看原文

关于广州市创维华南总部及广州研发中心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函【2020】77号)

2020-04-28

粤标定函【2020】77号 广州创维电子有限公司、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 2020年3月20日,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创维华南总部及广州研发中心项目外脚手架安全网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 2018年11月16日签订的本工程施工合同显示,项目落址于广州市黄埔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广州创维电子有限公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由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约定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单价加部分固定总价,合同工期为512日历天,工程现处于合同履约阶段。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2019年6月11日,广州市黄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广州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共同发布了《关于在全区建设项目推广使用封闭式外脚手架金属防护网的通知》(穗埔建〔2019〕66 号)(以下简称“66号文”),要求“在全区范围内推广使用安全性能更好、更环保的封闭式外脚手架金属防护网”。经发包人同意,本工程使用封闭式外脚手架金属防护网替代传统安全网,现双方就外脚手架围蔽由金属防护网代替原密目式安全网的费用如何确定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金属防护网作为周转材料,应扣除5%残值后进行2-3次摊销计算材料费用;承包人认为该金属防护网的使用是应政府主管部门和发包人要求进行采购安装,无法周转到其他项目使用,不应计算摊销,且材料价格应参照当期市场价格水平。 我站认为,本工程合同签订时间为2018年11月16日,属于66号文中第三条(三)款规定的“已完成招投标工作或已签署施工合同的项目”范围,发包人据此下达指令属于工程变更。 根据双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脚手架工程为固定单价,结合本工程合同通用条款52.2条发包人确认单价的权利规定,因工程变更引起的金属防护网替代传统安全网的封闭式外脚手架综合单价在合同中没有类似工程量清单项目参考,应按合同约定的新增单价计算。由于我站尚未收集到有关采用金属防护网的脚手架摊销次数、残值率、市场价格等数据,建议双方参考66号文“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予以相应的安全措施经费支持,可参照脚手架工程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当期市场价格水平,计算使用封闭式外脚手架金属防护网所增加的费用,调增项目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或对施工单位给予专项资金补偿”规定协商定价,并相应扣除合同清单中传统安全网费用。协商中如有疑惑应先到发文部门咨询了解,参照同时期类似工程使用费用计算;双方协商采用一次性摊销的,则金属防护网的残值由发包人回收处理。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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