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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设施维修改造及相关服务(第一批)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函〔2020〕8号)

2020-01-14

粤标定函〔2020〕8号 广州市自来水公司,广州自来水专业建安有限公司:         2019年10月24日,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设施维修改造及相关服务(第一批)项目计价依据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8年9月14日签订的《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设施维修改造及相关服务(第一批)合同》(合同编号:SGY-HT-18005-A-01)显示,本项目地点在广州市白云区等六区,资金来源是自筹。广州市自来水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由广州自来水专业建安有限公司(联合体主办方)(以下简称承包人)和广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中标承揽勘察、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承包范围主要内容包括新装D108*8-D426*10的钢管总长约6470米,DN20-DN50的钢塑管总长约664362米,DN100-DN400的球墨铸铁管,总长约65911米及相关的配套设备。合同约定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工程竣工通水日期为2018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总承包工程费以经招标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或财政部门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乘以(1-投标下浮率)计算,并作为拨付工程进度款及竣工结算依据,经核定的预算单价作为结算单价,并预算编制的依据为相关定额。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经研究,现对来函涉及的项目计价所使用的定额存在争议答复如下: 本项目除个别小区采用原点置换外,全部废除小区旧供水系统,新建或整体更新改造小区整套供水系统,由于采用施工图预算下浮作为结算,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第5.8.9承包人提交的施工图预算编制的依据与原则中包含“& #40;4& #41;国家、广东省以及广州市有关工程造价方面的相关规定和办法(以提交施工图预算时政府部门公布的最新版本为准,结算时不予调整),如《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0年)、《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广州市市政工程补充综合定额》(2011)、《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等”,但对于其中所列的综合定额之外其他专业定额,是否可以作为计价依据使用产生了争议。 发包人认为该条款已明确应执行的专业定额,“等”并不代表可以扩大使用范围。承包人认为该条款后续使用“等”即代表没有列出的定额,例如《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2012年)》,如果适用则应作为计价依据,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该合同条款中使用“等”的表述,是发包人为了在招标项目中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末与承包人协商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我站认为本工程合同范围为新建管道为主,发承包双方在合同约定了施工图预算的编制要求和采用的计价依据文件,且与第5.8.8条承包人提交的初步设计概算编制的依据与原则是一致的,并无对定额使用范围有所增减。因此从合同的整体理解看,投标人是基于所列定额的计价水平进行投标报价的,本工程应按照合同条款所列的定额编制施工图预算。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0年1月14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

2020-01-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24号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已经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9年12月30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第三条 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第五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六条 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 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 司法行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按照职责依法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的权利。 第九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律法规政策的公益宣传和先进典型的报道,依法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引导用人单位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 第十条 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投诉电话、网站等渠道,依法接受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举报、投诉。对于举报、投诉的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及时转送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第二章 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 第十一条 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第十三条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支付。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 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 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第三章 工资清偿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 第十七条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农民工已经付出劳动而未获得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第二十条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不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清偿。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时,应当在实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经与农民工书面协商一致的,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清偿。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依法解散的,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未依据前款规定清偿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主要出资人,应当在注册新用人单位前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四章 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备查。 … Read more

关于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学生宿舍楼二区C栋工程项目涉及结算材料调差计算方式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函〔2020〕5号)

2020-01-03

粤标定函〔2020〕5号 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2019年9月30日,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学生宿舍楼二区C栋工程项目涉及结算材料调差计算方式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2年12月25日签订的《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学生宿舍楼二区C栋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2012年第449号)显示,本项目地点在茂名市官渡二路139号大院,资金来源为自筹。广东石油化工学院(以下简称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由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负责承建,承包范围包括建筑及装饰装修、排水、电气照明、消防、防雷、电梯等工程的施工,合同约定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单价合同,工期总日历天为240天。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经研究,现对来函涉及的关于材料调差计算方式的争议事项答复如下:发包人认为本项目材料价差调差方式应按照茂名市建设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建设厅& lt;关于指导调整建材价格的通知& gt;的通知》(茂建字【2004】12号)文件规定计算材料价差,计算方法为施工期间的信息价平均值(A)与投标时信息价(B)对比,差价超过±10的规定则作相应调整条件。承包人认为应执行合同通用条款第76.3条款和专用条款第76.1条款规定的材料价差调整(参照财审系统方法):①当施工期间信息价平均值(A)与合同基准价(B)对比为超过+5%时,期材差调整为:(A-(B+B*5%))*(实际材料数量D);②当施工期间信息价平均值(A)与合同基准价(B)对比为超过-5%时,期材差调整为:(A-(B-B*5%))*(实际材料数量D)。         我站认为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第68.2约定物价变化为可调整因素,物价调整的范围应执行专用合同条款第76.1条款的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同,按图纸、工程量清单中指定材料规格、品种施工的没有发生变更部分,按中标价结算,其中人工、钢材、水泥、商品砼、砌块、铝合金型材、装饰块料、电线电缆施工期间的信息价平均值增减超出合同工程基准日期相应单价或价格5%时,其价差可以调整。另外,合同通用条款第76.3条款约定材料调差计算方式为下列方法之一:1、价格系数法2、价格调差法;但专用条款中未明确具体调整方法。建议发承包双方依据通用合同条款的约定签订补充协议明确材料的调整方法。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0年1月3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东莞恒大绿洲花园(1#-12#、综合楼及配套商业)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函〔2020〕4号)

2020-01-03

粤标定函〔2020〕4号 东莞市泽和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9月11日,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东莞恒大绿洲花园(1#-12#、综合楼及配套商业)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5年2月13日签订的《东莞恒大绿洲花园(1#-12#、综合楼及配套商业)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恒粤莞工合字15-【0-73-6】006)显示,本项目地点在东莞市宏盈工业区,发包人为东莞市泽和实业有限公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由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承建,承包范围包括地上12栋高层、1栋综合楼、2栋商铺;地下一层车库等的土建、安装及配套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合同范围内除合同约定项目按含税综合单价包干方式计价外,均采用定额计价。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经研究,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 关于人工降效及照明费用计取的争议 《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总说明第十一条第3点“在洞内、地下室内、库内或暗室内(需要照明)进行施工的工程,按该部分工程的人工费增加40%作为人工降效及照明等费用”,双方就地下室搭拆满堂脚手架、里脚手架是否应按定额规定计取人工降效及照明费用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地下室搭设满堂脚手架是为做天棚抹灰工程、里脚手架是为做砌筑工程及墙面抹灰工程的,此部分都为工程实体,且该部分工程实体已经计取过暗室增加费,故不再重复计取人工降效及照明等费用。承包人认为定额此规定并未说明只计取分部分项实体工程,且地下室满堂脚手架、里脚手架的搭拆也在洞内,同样有人工降效及照明辅助,故应按定额规定计取暗室增加费。         我站认为定额对在洞内、地下室内、库内或暗室内(需要照明)进行施工的工程,规定可以计算其降效和照明等费用,并无区分分部分项工程还是措施工程,或者附带其他约定条件,即表示只要符合定额规定的特殊环境和条件均按此规定综合考虑计算,因此,本项目在地下室的脚手架安拆可以按此规定增加计算人工降效和照明等费用。 二、 关于地下室底板(筏板)套用定额子目的争议 本工程地下室底板(筏板)厚度为350mm、400mm厚,双方对套用定额子目A4-2其他混凝土基础还是A4-3地下室地板子目产生争议。         发包人认为筏板厚度大于600MM,属于基础,厚度小于600MM,属于底板,承台部位在底板底面以上部份按A4-3地下室地板套价,在底板底面以下部份按A4-2其他混凝土基础套价。承包人认为筏板基础应套用A4-2其他混凝土基础。         我站依据双方提交的图纸,认为争议部位应按设计图示承台部分套用A4-2子目,地下室底板部分套用A4-3子目。 三、关于固定双层钢筋的铁马凳是否按钢筋以质量计算的争议         2010年定额A.4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章中工程量计算规则第4.3条第10点:固定预埋螺栓及铁件的支架、固定双层钢筋的铁马凳、垫铁等,根据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分别按预埋螺栓、预埋铁件和钢筋以质量计算。双方就“固定预埋螺栓”是否对应“预埋螺栓”,“铁件的支架”是否对应“预埋铁件”,“固定双层钢筋的铁马凳、垫铁等”是否对应“钢筋”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马凳筋制作材料取材于普通钢筋,故“铁件的支架”对应套用“预埋铁件”,“固定双层钢筋的铁马凳、垫铁等”对应套用“钢筋”。承包人认为“固定预埋螺栓及铁件的支架”对应“预埋螺栓”,“固定双层钢筋的铁马凳”对应“预埋铁件”,“垫铁等”对应“钢筋”。         我站认为根据《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规定“固定预埋螺栓”应套用预埋螺栓子目,“铁件的支架”应套用预埋铁件子目,“固定双层钢筋的铁马凳、垫铁等”应套用钢筋子目。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0年1月3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19〕6号)

2019-12-26

粤发改规〔2019〕6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局、水利(水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工业信息化厅       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20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 查看原文

​关于韶关监狱“十二五”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场地平整及施工监管围墙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19-12-17

广东省韶关监狱、广东宇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19年9月16日,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关于韶关监狱“十二五”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场地平整及施工监管围墙工程计价争议问题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6年12月19日签订《韶关监狱“十二五”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场地平整及施工监管围墙工程》显示,本项目地点在韶关市浈江区犁市镇北韶关监狱内,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为广东省韶关监狱(以下简称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由广东宇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中标承建的项目,该项目内容包括拆除危旧房屋约36219余平方米及拆除建筑垃圾外运,场地土方外运量约6.5万立方米,建设场地5m高施工监管围墙约760余米,临时施工监管值班室一间约50平方米,监狱围墙新开施工大门一处(高5m*宽5m),配套附属监控安防设施等一批(具体以工程清单为准),合同约定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合同方式为综合单价及项目措施费包干;工期为90日历天。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经研究,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钢筋拆除回收综合单价的争议         问题 本工程“钢筋拆除回收”清单项目的投标报价中的综合单价为-415元/吨,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为-700元/吨,投标综合单价超过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285元/吨, 双方就工程结算时,应执行投标时的综合单价还是招标控制价的综合单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68.1款“约定合同价款:合同价款即为中标价款。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投标综合单价项目在整个合同执行期间,价格、费用均不作任何调整,且投标报价中的综合单价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公布函中相应的综合单价控制价。”的规定,目前结算阶段仍属合同执行期间,应执行68.1款投标报价中的综合单价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的综合单价控制价,审核结算综合单价按 -700元/吨计算。承包人认为投标清单作为招投标文件的一部分,是经过严格招投标程序审核的,是参建主体双方确认的组成文件,且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中也约定“68.1约定合同价款:合同价款即为中标价款。”的规定,且投标文件中的清单综合单价(包括钢筋拆除回收清单综合单价)在没有设计变更的情况下不予调整,应按参建主体双方均以确认的原投标清单综合单价计量计价。 经查,根据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68.1款“约定合同价款:合同价款即为中标价款。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投标综合单价项目在整个合同执行期间,价格、费用均不作任何调整,且投标报价中的综合单价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公布函中相应的综合单价控制价。”和专用条款72.4款约定“调整承包人报价偏差的方法:如出现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高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对应的综合单价,则结算时按招标控制价的综合单价×(1-投标下浮率)进行调整。”         我站认为,“钢筋拆除回收”清单项目的投标报价中的综合单价为-415元/吨,超过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为285元/吨,应该执行专用条款72.4规定,结算时按招标控制价的综合单价×(1-投标下浮率)进行调整。 二、关于工期延期处罚的争议问题         本项目合同约定工期总日历天数为90天,工程于2016年12月21日开工,2017年5月26日通过竣工验收,施工工期为157天。双方就工期延期处罚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项目工程联系单上同意工期顺延48.5天,其顺延天数中包含元旦、春节等法定节假日共8天,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工期定额》的规定:标准工期综合考虑了冬季施工、雨季施工、一般气候影响、常规土质、节假日等因素,故法定节假日不予顺延,最终实际顺延40.5天,实际施工工期为116.5天,共超期26.5天,按合同约定误期处罚2474元/天,共处罚72795.5元,(含原一审已扣25936.5元)。承包人认为《单项工程结算审核汇总对比表》中扣减违约金额为108536元,二审扣减的违约金额为61677元,不知为何比一审多扣46859元,没有扣减明细,因此不接受此扣减。          我站认为,首先发承包双方应保证建设工程有合理的施工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工期,否则违背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修正版)》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相关规定,则相应的违约条款亦属无效条款。其次,本项目的工期应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工期定额(2011)》相关规定计算,需要对工期进行调整的,应提供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赶工措施与施工方案,按规定通过评审是合理且可行的,否则属于任意压缩工期。再者,工期顺延是指施工过程中因非承包人原因影响施工进度,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增加或补偿施工天数并相应推迟计划竣工日期,因此双方应依据合同约定,对工期延误因素进行分析后确定可以调整的日历天数,合同未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工期定额(2011)》中一般规定的3.3工期的调整规定进行。因此,对于来函提交的签证等资料,尚缺合理支撑,请双方遵循上述原则执行。 专此复函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19年12月17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60万吨/年航煤加氢改造及配套工程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函〔2019〕278号)

2019-12-17

粤标定函〔2019〕278号 中国石化湛江东兴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广东茂化建集团有限公司:          2019年9月2日,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60万吨/年航煤加氢改造及配套工程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8年5月17日签订的《60万吨/年航煤加氢改造及配套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编号:35650000-18-FW0205-0005)显示,本项目地点位于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湖光路15号,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为中国石化湛江东兴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由广东茂化建集团公司负责承建,承包范围为建筑工程、工艺设备安装、钢结构制作安装、工艺管道安装、电气、电信安装、自控仪表安裝、供排水工程、衬里、防火工程、采暖通风工程、设备、管道防腐保温等;工程中涉及的设备柝除、清障等。合同约定工程质量为合格,采用定额计价方式,合同价款形式为暂定总价,合同总工期为118天。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经研究, 现对来函涉及关于 “安全生产费1.5%”计取争议的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合同约定建筑工程执行《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构筑物拆除工程执行《广东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修缮综合定额(2012)》及配套定额。执行相应定额取费时,双方就有关安全生产费项目是否应按财企【2012】16号有关规定增加1.5%安全生产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安全生产费已在相关定额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综合考虑了,无需另行计取。承包人认为根据财企【2012】16号及中石化股份工单建标【2012】406号文的说明,安全生产费未包含在定额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应该按照文件说明另外计取。         我站认为,依据本项目合同专用条款14.2.1.2款的约定 “建筑工程执行《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构筑物拆除工程执行《广东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修缮综合定额(2012)》以及广东省、湛江市工程施工期间有关工程计价的现行规定,其中,措施项目费按定额规定计取”。因此,采用定额计价方式,按上述定额计取的措施项目已经包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即已包含安全生产费,故不应另行计取1.5%安全生产费。              专此复函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 2019年12月17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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