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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惠州光明学校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函〔2019〕273号)

2019-12-13

粤标定函〔2019〕273号 惠州市光正投资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19年9月10日,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惠州光明学校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7年2月27日签订的《惠州光明学校项目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地点在惠州市惠城区汝湖镇虾村惠州光明学校内,发包人为惠州市光正投资有限公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由中建四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承包范围为惠州光明学校二期(初中宿舍A、初中宿舍B&食堂、高中教学楼和图书馆&办公楼、体育馆&教师公寓、原艺术楼),合同约定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采用定额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可调综合单价,工期总日历天数为280天。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经研究,现对来函涉及的宿舍楼阳台建筑面积计算方式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宿舍楼阳台在悬挂板上,外侧为栏板和构造柱,双方就宿舍阳台的建筑面积应按1/2计算面积,还是全面积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以下简称13建筑面积规范),本项目的阳台属于结构外建筑,且栏板一侧敞开,非围合空间,应按1/2计算面积。承办人认为,本项目的阳台属于宿舍内阳台,应计算全部面积。         我站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五条计价依据第1款 “执行2010年《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等;合同签订后政府发出的新计价文号均不作为计价依据。” 其13建筑面积规范是在本合同签订前发布的,故本项目建筑面积计算依据应执行13建筑面积规范。根据13建筑面积规范的规定,第2.0.22款“阳台: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室外空间。”第2.0.23款“主体结构:接受、承担和传递建设工程所有上部荷载,维持上部结构整体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有机联系的构造。” 第3.0.21款“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故从本工程结构图上看,宿舍卫生间、阳台板及相关梁柱钢筋混凝土整体浇筑,且2层以上柱、梁、板形成有机联系构造,属于主体结构内阳台,依据规范标准该项目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19年12月13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国通外贸产业城一期A区工程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函〔2019〕244号)

2019-11-18

粤标定函〔2019〕244号 广东国通物流城有限公司、汕头市建安(集团)公司:         2019年8月26日,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国通外贸产业城一期A区工程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已收悉。         从2016年4月签订的《国通外贸产业城一期A区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GTLC-GCGL_WMC1Q20160801)显示,本项目地点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白陈公路石洲路段国通物流城,资金来源是企业自筹,发包人广东国通物流城有限公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由汕头市建安(集团)公司负责承建。承包范围为国通外贸产业城一期A区工程施工内容。合同约定工程质量标准为佛山市建设工程优质奖标准或通过发包人按照佛山市建设工程优质奖评选标准自行组织的评审标准,结算时由施工单位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0)》、《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等依据编制施工图预算,经发包人确认后乘以中标下浮系数,作为结算单价及进度款的支付依据,工期总日历天数为450天。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经研究,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降水、排水计价的争议         合同约定预算包干费包含承包人施工范围内的降水、排水措施费用,该费用包干使用不作调整。但施工过程中存在基坑支护渗水,和相邻标段造成的外渗水的抽、排水费用增加的问题,双方就预算包干费中的降水、排水费用如何理解及区分所占比例存在争议。发包人认为无需区分所占比例,因本工程为费率招标,在招标文件所附合同中已写明预算包干费已含承包人施工范围内的降水、排水措施费用,承包人在投标前已对项目现场条件进行了解踏勘,并在投标时,综合考虑所有因素,才填报投标下浮率,故降水、排水费用在预算包干费及中标下浮率中已综合考虑。承包人认为:(1)根据《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规定的预算包干费和合同约定的“降水、排水费用”仅含抽、排施工范围的自然雨水、地面流水(含污水)以及降、排渗透进入土壤的自然雨水、地面流水(含污水)工作内容,并不包括抽、排基坑水位内地下水、基坑底部涌水以及基坑支护渗漏水、施工范围外渗水等水体工作内容;(2)其承包的B标段范围不含基坑支护,按合同约定两标段应对各自施工范围抽水、排水工作内容进行预算包干;但基坑支护完成后,业主要求A标段施工范围的基坑先施工,水往低处流而无法清晰界定大量基坑支护渗水,造成A标施工抽、排水成本费用增加,如按预算包干费计取,该按什么比例计取。          我站认为,《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中预算包干内容一般包括施工雨(污)水的排除,不含施工过程地下水的降排水。但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24.33条款已明确了本工程预算包干费按建筑与装修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造价1.5%计取,该部分已含施工抽水排水的费用,费用包干使用,不作调整,及合同协议书约定“合同价格不因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调整而额外增加工程费用。如基坑工程中边坡塌方或雨天(含基坑降水)等应急处理,基坑周边市政道路、行车或建筑的影响等均应考虑在施工组织及报价的风险因素中;相邻标段对本标段的影响而增加的相应措施或降效费以及基坑围护措施等费用应考虑施工组织及报价的风险因素中。”也做了清晰的界定。同时,投标人在招投标阶段如有疑问,应进行澄清,并充分考虑所有因素后再做报价。因此,根据合同的契约精神,本项目约定的预算包干费是已包含施工降水、排水费用,不应另行计算。 二、关于湿土划分的争议 本工程地下常水位平均标高为黄海标高1.47m ,是否应以采取降水措施后的常水位作为干湿土的划分标准。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约定预算包干费已包含承包人施工范围内的降水、排水措施费用;根据《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P10页第(二)1点说明“干湿土的划分,…如采用降水措施的,应以降水后的水位为地下常水位。”本工程现为施工图预算阶段,现场出现积水,是施工单位未按合同采取抽水降水措施,故此工程不需按湿土计取。承包人认为《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P10页第(二)1点说明“干湿土的划分,以地下常水位为准划分,地下常水位以上为干土,以下为湿土。”且因本项目地质条件为粉细泥质土,饱和含水,采取降水措施,但无法降低地下常水位。故此工程需按湿土计取。         我站认为,根据合同约定预算包干费已包含承包人施工范围内的降水、排水措施费用,按《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A.1章说明规定,对“干湿土的划分,…以地下常水位为准划分,地下常水位以上为干土,以下为湿土,如采用降水措施的,应以降水后的水位为地下常水位。”故本工程应以降水后的水位为地下常水位,降水后的地下常水位以上为干土,以下为湿土。 三、关于流砂划分的争议         根据本工程的地勘报告,地下水位以下细砂,平均含水率为48.5%,本工程采用基坑支护围蔽,但施工过程中存在基坑支护渗水,和相邻标段造成的外渗水等问题,导致此部分土质含水量增加,呈流砂形态,双方就此部分细砂是按一、二类土计价,还是按流砂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地勘报告只能证明是细砂的形态,现本工程采用基坑支护围蔽,如受动力水影响而呈现流动状态的细砂才属于流砂,此部分细砂依据《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第13页附表土壤及岩石(普氏)分类表按一、二类土计价;现阶段为施工图预算,按地勘报告细砂按一、二类土计价,结算时如有流砂,按现场签证结算。承包人认为:(1)根据地质勘察资料,该淤泥与泥质细砂混杂层均在地下常水位以下,含水饱和,液化等级属严重,不宜集中降水;(2)同一基坑分A、B两标段,本工程承包施工范围为A标段,业主要求A标段基坑先施工,水往低处流且基坑支护的止水帷幕失效,基坑开挖时大量地下水夹带泥沙从基坑外涌入开挖基坑内,两者都加重了常水位下土层液化程度,淤泥与泥质细沙混杂呈烂泥或流沙状态;(3)开挖时只能采取沟槽排水措施,无法有效降低地下水位。综上所述,根据地质资料及结合现场该地质层应套用“A1-33挖土机挖淤泥流砂自卸汽车运淤泥流砂”定额子目进行计价。         我站认为,根据地质勘察资料,本工程砂土层为粉(细)砂、淤泥质粉(细)砂,而流砂是受动水的影响下呈现流动状态的细砂,是细砂的一种状态。故在施工图预算阶段应根据定额,按一、二类土计价,结算时如有流砂,按现场签证结算。 四、关于挖淤泥、流砂计量的争议          根据《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第10页第2点“挖淤泥、流砂工程量,按挖土方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未考虑涌砂、涌泥,发生时按实。”双方就预、结算地质资料中的淤泥、流砂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施工图预算按地质勘查资料计算,结算按施工中实际发生的淤泥、流砂、涌砂、涌泥等签证资料计算。承包人认为涌砂、涌泥,发生时按实计算,挖淤泥、流砂按地质勘察资料计算。          我站认为,根据合同协议书规定“工程量按实结算,除经发包人批准的有效工程变更或经发包人确认的有效现场签证、材料价差调整(钢筋、商品混凝土)外,其他人工、材料、机械一律不作调整。”故本工程施工图预算按地质勘查资料计算,结算按施工中实际发生的淤泥、流砂、涌砂、涌泥等签证资料计算。 五、关于地下室模板超高计价的争议   … Read more

《云计算基础设施工程技术标准》

2019-11-12

现批准《云计算基础设施工程技术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1399-2019,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11月22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 查看原文

关于惠州市金龙大道改造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函〔2019〕232号)

2019-11-07

粤标定函〔2019〕232号 惠州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惠州市园林管理局、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9月12日,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惠州市金龙大道改造项目涉及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由2016年4月21日惠州市人民政府(甲方)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的《惠州市惠新大道及梅湖大道、四环路南段、金龙大道、小金河大道、市西出口改造五项市政基础设施PPP项目合作合同》显示,惠州市金龙大道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工程)位于惠城区江北东区段,南起惠城区三环北路,向北经过江北东区,从三环北路至广仍路新建综合管廊,总长度6.8km,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预结算执行依据为:单项工程项目的预结算(含设计变更)执行《2010年广东省综合定额》、《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广东省、惠州市工程造价管理文件。工程结算采取按惠州市工程预结算审核中心审定预算单价执行,工程量按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计算,变更部分按实签证列入结算,灯具、设备的使用应符合市财政审定预算及设计的要求。措施费用按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现场确认记录并经有关部门确认后进行计取。鉴于本工程处于编制预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综合管廊拉森钢板桩引孔计价争议答复如下: 惠州市金龙大道改造工程主要为管廊结构工程,管廊土方开挖时深度在5.8m至7.8m时,设计为12m的Ⅳ型拉森钢板桩支护,由于地质原因,钢板桩现场无法沉桩,设计采用直径为400mm引孔钻孔后进行打拔拉森钢板桩,双方对引孔计价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应以咨询造价管理部门意见为依据。承包人认为,本项目钢板桩由于地质原因现场无法沉桩,经监管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同意后,在钢板桩施工前增加引孔工作内容,此部分费用应予以计取;另外由于引孔孔径为直径400mm,孔径小,且孔与孔之间并排施工,施工难度较大,且《2010广东省综合定额》中无类似子目进行计价,应根据现场施工记录表进行工效对比和成本测算,提出了按现场实际工效出具钢板桩引孔补充定额的意见。         我站认为,根据《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第一册通用项目D.1.3桩工程中的打拔拉森钢板桩子目(D1-3-17~D1-3-20)工作内容“1.打拉森钢板桩:钢板桩装、卸和运输,打钢板桩。2.拔拉森钢板桩:拔桩,运转、堆放,回程运输”规定,未包含本工程设计采用的引孔钻孔施工工艺和工作内容,应予另行计算引孔费用,但无相应定额子目套用,建议双方根据现场施工记录表进行工效对比和成本测算数据协商计算相应费用。 专此复函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19年11月7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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