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我局制定了《广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2月20日 广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规范全市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活动的市场主体信用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活动,包括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技术审查、招标投标、发包承包、工程造价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个人执业行为及其他工程建设环节在内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对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依法记录、采集、认定、公示、交换共享、评价、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相关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单位包括建设(含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监测等单位和建筑材料(设备)供应商及其他承担法定义务的单位,个人包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业务负责人、工程管理人员、注册执业人员以及建筑劳务工人等相关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是指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包括工程造价、招标、质量安全、散装水泥、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等监督管理机构,下同)依法对建筑市场主体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记录、采集、认定的反映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五条 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制定信用管理制度,组织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和信息管理平台,开展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相关工作,指导和监督本市建筑市场相关行业协会对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工作。 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档案,汇总和发布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等日常工作。 市建设工程造价、招标、质量安全、散装水泥、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等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记录、采集、认定、报送、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管理工作。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监管的房屋建筑工程中的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的记录、采集、认定、报送、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管理工作。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相关机构负责具体信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市场管理、应急管理、人民法院、人民银行等部门和单位的联系,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逐步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第七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机构在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过程中,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保护个人隐私。 第八条 市城乡建设信息中心负责广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的系统建设和维护。建立系统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运行安全和数据安全。 第九条 本市建筑市场依法成立的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协助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机构做好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鼓励行业协会以行业自律为目的,开展针对会员的信用评价活动;为服务协会会员及其客户的采购需要,开展针对采购对象的信用评价活动。 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工程保险和担保企业根据履约情况,结合本办法采集的信用信息,开展履约信用评价。 第十条 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守信信息、失信信息和提示信息。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目录及指标清单,并对外发布。 第十一条 基本信息是用于识别信息主体身份、能力、经历等特征的信息,分为单位的基本信息和人员的基本信息。单位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注册登记信息、联络方式、资质、人员、项目、业绩、建筑业各类统计、信用承诺及其他有关信息。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主要包括身份证件信息、联络方式、从业资格、从业状况、参与项目、从业履历、培训情况以及其他有关信息。 建筑市场主体应当登记其参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活动的书面信用承诺,信用承诺应包括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强制性标准,认真履行合同约定,保证登记的信用档案信息真实、及时、完整。信用承诺纳入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守信信息包括: (一)建筑市场主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建筑工程活动,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群团组织的表彰和工程类奖项、建筑行业竞赛奖项等优良行为信息; (二)建筑市场主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建筑工程活动,遵守向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作出的信用承诺的信息;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守信信息。 第十三条 失信信息包括: (一)建筑市场主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建筑工程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二)建筑市场主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建筑工程活动,被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评定的不良信用信息; (三)建筑市场主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建筑工程活动,违反向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作出的信用承诺的信息; (四)建筑市场主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建筑工程活动,被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依法处以行业禁入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第十四条 提示信息包括: (一)建筑市场主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建筑工程活动的相关行政许可信息; (二)建筑市场主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建筑工程活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倡导性、鼓励性规定形成的良好行为信息; (三)建筑市场主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建筑工程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被认定但尚未构成行政处罚的不规范行为信息; (四)建筑市场主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建筑工程活动,被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约谈的记录; (五)市场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以及信息主体申报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反映信息主体履约能力的信息。 第十五条 建筑市场主体的基本信息由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机构从其他公共服务系统获取,并录入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不能获取的信息由建筑市场主体自行录入,人员信息由其所在单位进行登记、管理与维护。 守信信息由建筑市场主体自行录入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机构进行核验,或者由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机构通过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采集或录入。 失信信息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由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机构录入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 提示信息由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机构通过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采集或录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记录企业信用信息,应关联或记录至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个人信用信息。 第十六条 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经采集汇总后形成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活动的市场主体应在广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建立信用档案,填报并完善相关信息。信用信息发生变化时,建筑市场主体应当及时予以更新。信息登记单位不配合变更信息的,建筑市场主体可以向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七条 公示和使用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八条 通过信用广州网公示的信用信息,公示期限按照《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执行;通过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示的信用信息,公示期限按照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