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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佛山市领地×广东海纳龙庭建设工程项目涉及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函〔2020〕18号)

2020-02-17

粤标定函〔2020〕18号 佛山市禅城区领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新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13日,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领地×广东海纳龙庭建设工程项目涉及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4年8月签订的《领地×广东海纳龙庭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项目地点位于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市禅城区领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由浙江新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负责承建,承包范围为地下室一层,16层住宅13栋,商业写字楼1栋,低层商业3栋,总建筑面积11.4万平方米,合同约定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本工程除外墙保温工程、防水工程以双方约定的综合单价包干外,其它工程采用现行相关定额进行计价。 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经研究,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双方约定了可调价材料范围和调整办法,但对于未列入可调价范围的材料的结算价格如何确定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约定为定额计价,未列入可调价范围的材料的结算价格应按照现行定额基价中相应的材料价格执行。承包人认为本工程招标和签约时间为2014年,与双方约定执行的2010年版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编制期的材料价格发生较大变化,合同对可调价材料的范围和调整方法进行了约定,其余未列入可调价范围的材料价格应按招投标时期的价格计取,而投标下浮率正是基于该时期的价格水平报出的。         我站认为,双方争议在于“定额计价”的理解不一致。经查阅,合同第1条“词语含义”并无专门对“定额计价”进行释义,因此,应视为双方是认同以现有相关工程计价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及交易习惯作为标准来理解和适用“定额计价”。国家标准《工程造价术语标准》GB/T 50875-2013通用术语中,第2.3.14条明确“定额基价”是指“反映完成定额项目规定的单位建筑安装产品,在定额编制基期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或其总和”,即定额基价反映的是编制基期的价格水平;此外,依据合同条款第39.2“本工程外墙保温工程、防水工程以清单综合单价包干结算,其他工程执行《广东省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及相关配套文件”的约定,查询与该定额相关配套使用的《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0》术语内容,其中第2.0.3条明确“定额计价”是指“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规定计算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即定额计价是一种计价方法,其具体方法详见《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0》及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计价程序、费率与应用规定等;综上所述,在双方并无专门定义的情况下,按照行业约定成俗的理解,定额计价是计算工程造价的方法之一,结算时,未列入可调价范围的材料价格应是编制投标报价时期的价格。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0年2月17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肇庆天骄御景二期A标段5#、6#楼及2#地下室土建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函〔2020〕17号)

2020-02-17

粤标定函〔2020〕17号 东莞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广州德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25日,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肇庆天骄御景二期A标段5#、6#楼及2#地下室土建工程涉及面积计算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8年5月6日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ZQ—肇庆天骄御景二期01C20180009)显示,肇庆天骄御景二期A标段5#、6#楼及2#地下室土建工程项目地点在肇庆市端州区蓝塘四路(肇庆中学旁边),发包人为东莞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承包人为广州德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分包范围为肇庆天骄御景二期A标段5#、6#楼及2#地下室土建主体分项工程,合同约定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合同价格形式为分项劳务固定单价,其中模板工程、钢筋工程、混凝土工程、脚手架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测量放线、实测实量及现场管理等都按建筑面积乘以合同综合单价。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经研究,现对来函涉及建筑面积计算争议问题答复如下: 关于标准层所有窗台能否计算建筑面积及如何计算建筑面积,双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该位置属飘窗,不计算建筑面积。承包人认为该位置属落地窗,按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应以投影全面积作为建筑面积。 经查阅,双方在合同约定建筑面积按国家现行的计算面积计算规则计算,则本项目建筑面积应以《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为计算依据。该规范中术语2.0.15凸窗(飘窗)定义为“凸出建筑物外墙面的窗户”,相应的2.0.15条文说明为“凸窗(飘窗)既作为窗,就有别于楼(地)板的延伸,也就是不能把楼(地)板延伸出去的窗称为凸窗(飘窗)。凸窗(飘窗)的窗台应只是墙面的一部分且距(楼)地面应有一定的高度”。 根据报送的墙身大样图显示,本项目的楼板延伸出去至窗边,窗台也不是墙面的一部分,因此该部位不能定义为凸窗(飘窗);同时本项目楼板延伸至窗边且窗下墙体为外墙面,属于外墙结构,该部分应计算建筑面积。依据该规范第3.0.1条“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的规定,以及术语第2.0.3条结构层高为“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的定义,双方上传的肇庆天骄御景“5#-结构-回复_t3图纸图号GS-41墙身大样图①”显示窗台位置结构层标高为结构楼面标高,“5号楼施工图2017.03.30_t3_t3图号JS-25墙身大样图一①”显示窗台高度500mm,地面结构层上表面按结构图中楼面结构层标高计算,则结构层高为3米。         综上所述,我站认为,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规定,该窗台位置不属于飘窗,属于外墙结构。同时结构层高为3m,窗台高度为500mm,适用规范第3.0.1条“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因此本项目计价争议涉及的窗台位置应按投影的全面积作为其建筑面积。 专此回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0年2月17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东莞市晨熙花园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函【2020】15号)

2020-02-10

粤标定函【2020】15号   东莞市融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6日,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东莞市黄江镇晨熙花园项目总承包工程项目涉及脚手架计算规则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7年7月10日签订的《中国东莞市黄江镇晨熙花园项目总承包工程补充合同》(合同编号:GS-DG-RD-1Q-JA-016)(以下简称补充合同)显示,本项目地点在东莞黄江宝山社区,发包人东莞市融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由承包人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约定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工期总日历天数为655天。工程采用清单计价方式,清单工程量计算规则与报价要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均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相关规则,工程采用模拟清单招标,以暂定总价签订施工合同,双方约定在施工许可证获取3个月内进行重计量确认合同总价并包干执行,竣工后按照包干的合同价款、工程变更价款以及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可调整价差等费用之和确定结算价款。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经研究,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计算脚手架工程量时,双方对于若干部位如300厚剪力墙与200厚砌体墙的交界处的凹凸线是否按延长米计算其脚手架长度,与阳台板一同浇筑的飘板是否要回缩至剪力墙的外边线计算脚手架面积,飘板位置有结构柱是否按结构柱边缘线计取脚手架长度,以室外地坪还是以垫层或者地下室顶板为起点计算脚手架高度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飘板、结构柱位置的脚手架不应按凹凸线计取长度,应该以直线拉通的长度计取;脚手架应根据《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规定的以室外地坪为起点计算高度。承包人认为飘板、结构柱位置的脚手架应按凹凸线计取长度,脚手架应按未回填前的地下室顶板为起点计算高度。         我站认为,发承包双方于2017年1月12日签订了《晨熙花园4号商业、办公楼,5~8号住宅楼、9号商业楼、10号垃圾房、11号地下室总承包工程合同(合同编号:2016-GS-DG-CXHY-QQ-020)》,2017年7月10日签订了《中国东莞市黄江镇晨熙花园项目总承包工程补充合同文件(合同编号:GS-DG-RD-1Q-JA-O16)》(以下简称补充合同),2018年5月21日,双方根据重计量确认的造价成果,签订了《中国东莞市黄江镇晨熙花园项目总承包工程补充合同文件补充协议一(合同编号:GS-DG-RD-1Q-JA-016-补-01)》(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确定了包干合同总价,则脚手架费用已经双方定价包干;另外,根据补充合同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单价说明》第37条措施费项目编制说明“第18)地下室及底商、幼儿园,高层标准层里脚手架、综合脚手架采用传统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按建筑面积包干”的规定,并且从补充协议一中的“土建安装措施项目清单”序号18综合脚手架、单项脚手架、防护架、靠脚手架安全挡板、垂直封闭及安全防护网措施项目清单和序号19里脚手架、满堂架、电梯井架措施项目清单的计算规则均为“按图纸面积”,以及“土建投标分析”有关表格显示脚手架以建筑面积为单位报价等信息,双方已经按建筑面积为单位确认脚手架费用,与脚手架搭拆长度、高度无关,因此,争议涉及的脚手架费用应按建筑面积计算,并已在包干合同总价内,不作调整。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0年2月10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01-20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我局制定了《广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2月20日              广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规范全市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活动的市场主体信用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活动,包括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技术审查、招标投标、发包承包、工程造价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个人执业行为及其他工程建设环节在内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对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依法记录、采集、认定、公示、交换共享、评价、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相关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单位包括建设(含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监测等单位和建筑材料(设备)供应商及其他承担法定义务的单位,个人包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业务负责人、工程管理人员、注册执业人员以及建筑劳务工人等相关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是指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包括工程造价、招标、质量安全、散装水泥、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等监督管理机构,下同)依法对建筑市场主体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记录、采集、认定的反映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五条 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制定信用管理制度,组织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和信息管理平台,开展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相关工作,指导和监督本市建筑市场相关行业协会对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工作。 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档案,汇总和发布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等日常工作。 市建设工程造价、招标、质量安全、散装水泥、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等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记录、采集、认定、报送、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管理工作。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监管的房屋建筑工程中的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的记录、采集、认定、报送、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管理工作。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相关机构负责具体信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市场管理、应急管理、人民法院、人民银行等部门和单位的联系,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逐步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第七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机构在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过程中,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保护个人隐私。 第八条 市城乡建设信息中心负责广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的系统建设和维护。建立系统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运行安全和数据安全。 第九条 本市建筑市场依法成立的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协助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机构做好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鼓励行业协会以行业自律为目的,开展针对会员的信用评价活动;为服务协会会员及其客户的采购需要,开展针对采购对象的信用评价活动。 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工程保险和担保企业根据履约情况,结合本办法采集的信用信息,开展履约信用评价。 第十条 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守信信息、失信信息和提示信息。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目录及指标清单,并对外发布。 第十一条 基本信息是用于识别信息主体身份、能力、经历等特征的信息,分为单位的基本信息和人员的基本信息。单位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注册登记信息、联络方式、资质、人员、项目、业绩、建筑业各类统计、信用承诺及其他有关信息。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主要包括身份证件信息、联络方式、从业资格、从业状况、参与项目、从业履历、培训情况以及其他有关信息。 建筑市场主体应当登记其参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活动的书面信用承诺,信用承诺应包括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强制性标准,认真履行合同约定,保证登记的信用档案信息真实、及时、完整。信用承诺纳入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守信信息包括: (一)建筑市场主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建筑工程活动,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群团组织的表彰和工程类奖项、建筑行业竞赛奖项等优良行为信息; (二)建筑市场主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建筑工程活动,遵守向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作出的信用承诺的信息;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守信信息。 第十三条 失信信息包括: (一)建筑市场主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建筑工程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二)建筑市场主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建筑工程活动,被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评定的不良信用信息; (三)建筑市场主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建筑工程活动,违反向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作出的信用承诺的信息; (四)建筑市场主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建筑工程活动,被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依法处以行业禁入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第十四条 提示信息包括: (一)建筑市场主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建筑工程活动的相关行政许可信息; (二)建筑市场主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建筑工程活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倡导性、鼓励性规定形成的良好行为信息; (三)建筑市场主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建筑工程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被认定但尚未构成行政处罚的不规范行为信息; (四)建筑市场主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建筑工程活动,被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约谈的记录; (五)市场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以及信息主体申报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反映信息主体履约能力的信息。 第十五条 建筑市场主体的基本信息由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机构从其他公共服务系统获取,并录入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不能获取的信息由建筑市场主体自行录入,人员信息由其所在单位进行登记、管理与维护。 守信信息由建筑市场主体自行录入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机构进行核验,或者由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机构通过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采集或录入。 失信信息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由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机构录入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 提示信息由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机构通过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采集或录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记录企业信用信息,应关联或记录至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个人信用信息。 第十六条 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经采集汇总后形成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活动的市场主体应在广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建立信用档案,填报并完善相关信息。信用信息发生变化时,建筑市场主体应当及时予以更新。信息登记单位不配合变更信息的,建筑市场主体可以向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七条 公示和使用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八条 通过信用广州网公示的信用信息,公示期限按照《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执行;通过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示的信用信息,公示期限按照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 Read more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规〔2020〕1号)

2020-01-20

建市规〔2020〕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天津、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3号)、《〈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21号)已废止。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决定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予以修改,现通知如下: 在第一条“资质申请和许可程序”中增加第(十三)款:“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申请设立建筑业企业时,其在香港、澳门和内地的业绩可共同作为评定其在内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依据。管理和技术人员数量应以其在内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的实际人员数量为资质评定依据”。此后条款编号顺延。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月16日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   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和许可程序 (一)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程序提出申请。军队所属企业可由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三)企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四)企业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五)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其资质按照最低等级资质核定。 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数量不受限制。 (六)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核查其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无《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依据。 (七)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 (八)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其门户网站公布企业资质许可结果。 (九)资质许可机关对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当至少保存5年。 (十)《标准》中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包含的建筑物纠偏和平移、结构补强、特殊设备起重吊装、特种防雷等工程内容,可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拥有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情况,批准相应的资质内容。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特殊情况,需要增加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的,可参照“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的条件提出申请,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后,由提出申请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颁布,并限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实施。 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但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工程业绩申报。工程设计资质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对照表见附件4-1。 其它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首次申请的要求办理。 (十一)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除外)、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企业资产的审核,由企业工商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其中通过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以下简称“中央建筑企业”)直接申报的,由中央建筑企业审核;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中央建筑企业将审核结果与企业申报材料一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审核结果与企业基本信息一并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公示,并组织抽查。 (十二)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以及跨省变更等事项,企业性质由内资变为外商投资或由外商投资变为内资的,承继原资质的企业应当同时申请重新核定,并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有关规定办理。 (十三)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申请设立建筑业企业时,其在香港、澳门和内地的业绩可共同作为评定其在内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依据。管理和技术人员数量应以其在内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的实际人员数量为资质评定依据。 二、申报材料有关要求 (十三)企业首次申请资质,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延续、简单变更、遗失补办证书,以及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事项后申请资质的,分别按照以下有关要求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附件2)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1.不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按照首次申请要求提交材料。 2.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同类别高一等级资质的,以及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直接申请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按照升级要求提交材料。 3.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增加其他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按照增项要求提交材料。 4.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的企业,申请延续证书有效期的,按照延续要求提交材料。 5.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事项,企业性质由内资变为外商投资或由外商投资变为内资的,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中所列情形提交材料。 6.企业因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本省级区域内)等发生变化需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按简单变更要求提交材料。 7.企业遗失资质证书,需补办资质证书,按照遗失补办要求提交材料。 (十四)企业应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附件1-1)一式一份,附件材料一套。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专业资质的,每涉及一个方面专业,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附件材料一套。 (十五)资质受理机关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材料原件,核对后退还企业。资质受理机关受理后,申报材料不得修改更换。 (十六)资质许可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存疑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和证明材料,必要时须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十七)附件材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装订,规格为A4(210mm×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报说明,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 (十八)企业的申报材料必须使用中文,材料原文是其它文字的,须同时附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申报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附件材料必须清晰、可辨。 (十九)实行电子化申报资质的具体要求另行制定。 三、资质证书 (二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印制。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规格为297mm×420mm(A3);副本规格为210mm×297mm(A4)。资质证书增加二维码标识,公众可通过二维码查询企业资质情况。资质证书实行全国统一编码,由资质证书管理系统自动生成,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码规则见附件5。 (二十一)每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包括1个正本和1个副本。同一资质许可机关许可的资质打印在一套资质证书上;不同资质许可机关做出许可决定后,分别打印资质证书。各级资质许可机关不得增加证书副本数量。 (二十二)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本省级区域内)等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二十三)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应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办。 (二十四)企业因变更、升级、注销等原因需要换发或交回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将资质证书交原资质许可机关收回并销毁。 (二十五)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证书有效期是指自企业取得本套证书的首个建筑业企业资质时起算,期间企业除延续、重新核定外,证书有效期不变;重新核定资质的,有效期自核定之日起重新计算(按简化审批手续办理的除外)。 … Read more

关于御江苑二期项目涉及基坑支护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函〔2020〕7号)

2020-01-14

粤标定函〔2020〕7号 广州市共青河贸易有限公司、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25日,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御江苑二期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已收悉。         从2015年6月签订的《御江苑二期项目施工合同》(合同编号:SF-2013-0204)显示,本项目地点在南堤二马路36-40号,资金来源是企业自筹,广州市共青河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由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负责承建,承包范围为御江苑二期的土建工程、装修工程、安装工程、消防工程、弱电工程及区内市政道路、给排水、其它配套等工程。合同约定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工期总日历天数为1140天。本合同总造价为暂定价,工程结算按施工图纸及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双方审定的施工方案、现场签证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土建、装修装饰工程套用《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安装工程套用《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市政工程套用《2010年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上述未选定计价定额或者选定定额没有的项目,参照现时实行的相关定额计价或由双方根据实际消耗量及市场价格确定项目单价。现根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经研究,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基坑支护支撑梁拆除的计价争议         本项目基坑支护支撑梁拆除,根据审定的施工方案和现场实际的施工工艺,是采用机械切割,汽车吊拆除,手持式风镐修整支撑梁与连续墙交接处切口,双方对基坑支护支撑梁拆除套用定额子目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地下基坑支护项目是建筑物地下室施工采用的措施项目,也是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市政工程项目,该项目属本工程中所包含的市政工程项目,其性质、特征和工作内容完全符合适用市政定额里的机械拆除子目D1-4-73;况且土建定额也没有机械切割拆除的相应子目,按合同规定定额缺项时也应参照现行的相关定额计价。承包人认为此为土建、装饰装修工程,应按发包人提供且经承包人认可的预算书套用建筑与装饰定额子目A20-79计算。         我站认为,根据本项目合同专用条款第68.2条约定工程结算按施工图纸及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双方审定的施工方案,现场签证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内支撑拆除及换撑专项施工方案中内支撑拆除采用机械切割,汽车吊拆除方式,该工工艺与《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P1103章说明第五条“拆除工程按手工操作工艺考虑”的不同,定额A20-79钢筋混凝土梁子目不适用;而《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中D.1.4.6拆除混凝土障碍物,D1-4-73拆除混凝土障碍物—机械拆除(有筋)该定额子目的机械是采用风动凿岩机和内燃空气压缩机,与本项目施工方案工艺不同,定额子目不适用。因此,该拆除方式属于上述未选定计价定额或者选定定额缺项的项目,现时实行的相关定额也无适用的定额子目,双方应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68.2款的第4条约定,发承包双方应结合施工方案,根据实际消耗量及市场价格确定项目单价。 二、关于基坑支护垂直运输的争议         本项目场地狭窄、基坑较深,因基坑采用内支撑体系无法设置出土口,因此双方对基坑支护是否能计取垂直运输费用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土方开挖的垂直运输费已包含在所计算的子目中,其余项目包含在地下室面积计算子目内。 承包人认为根据地下室的定义,基坑支护及土石方工程不属于地下室范畴,此工程基坑支护形式为连续墙加支撑梁,不能设置常规的出土口由汽车运输土石方及材料,且无法计算建筑面积,应根据A.23垂直运输工程章说明“不能计算建筑面积且高度超过3.6米的工程(如围墙),垂直运输费按其人工费的5%计算。         我站认为,垂直运输费用是指建筑物或构筑物需要增加垂直运输设备而产生的费用,本项目土石方工程由于场地原因无法设置出土口需要垂直运输,应先由合同双方确认土石方运输施工方案,参考机械垂直运输土方相关子目或办理施工签证处理。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0年1月14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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