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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础研究实验大楼建设项目装修工程 (标段二)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5-11-24

粤标定复函〔2025〕165号  广州国家实验室、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基础研究实验大楼建设项目装修工程(标段二)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3年6月12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黄埔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广州国家实验室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暂估价是否计取措施费的争议 本项目合同条款约定,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总价包干,结算时不因本工程实际工程量的增减、工程变更、施工组织设计的修改及其它因素而调整。现发承包双方对专业暂估价部分是否计算绿色施工安全文明措施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已明确约定该项费用为总价包干,结算时不因任何因素调整。承包人认为,合同包干范围仅针对招标时的工程量清单及图纸,专业工程暂估价部分的施工图纸属于中标后深化的,其相应措施费不应包含在原包干总价范围内。 我站认为,专业工程暂估价是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工程的金额。招标工程量清单中计列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包含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及增值税,合同未有专门说明情况下,中标总价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不含专业工程暂估价部分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故结算时暂估价专业工程按其合同约定计取相应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 二、关于合同范围内设计变更引起的措施费取费争议 本项目合同条款约定,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总价包干,结算时不因本工程实际工程量的增减、工程变更、施工组织设计的修改及其它因素而调整。现发承包双方对设计变更部分是否调整绿色施工安全文明措施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已明确约定该项费用为总价包干,结算时不因任何因素调整。承包人认为,合同的绿色施工安全文明措施费包干是基于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及招标图纸包干,工程设计变更的重大调整是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应按实调整。 我站认为,合同约定的措施费总价包干,其风险范围是针对合同订立时可预见的工程规模与施工条件。若合同履行中,因发包人提出的重大设计变更,导致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发生实质性变化,且该变化超出了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范围,继续严格执行包干条款有失公允的,发承包双方可基于变更前与变更后对应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差异调整合同价款。但设计变更未导致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发生实质性变化的,不能因其计算基础变化而调整措施费用。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1月7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广州白云山明兴制药有限公司易地改造项目(一期)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5-11-24

粤标定复函〔2025〕166号 广州白云山明兴制药有限公司、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广州白云山明兴制药有限公司易地改造项目(一期)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9月16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发包人广州白云山明兴制药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高大支模项目措施费的计价争议 合同专用条款第73.3条约定,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及其他措施费采用总价包干,不因任何变更及工程量增减调整。2020年5月25日,广州市白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发布《关于钢管脚手架、模板支架安全管理的通知》(云建监通〔2020〕7号),明确承插型盘扣式、套扣式和轮扣式脚手架不得用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结算中,发承包双方就高大支模措施费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建筑物结构、楼层高度未发生变化,施工单位投标时应已考虑相关措施费用,应按合同约定执行总价包干。承包人认为,高大支模高度为8-12.25m,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经专家组论证并通过各参建单位确认,导致原合同措施费包干基础发生重大变化,应按实际施工方案结算。 我站认为,高大支模属于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施工措施。承包人投标时应依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现场勘察情况,结合自身技术经济条件,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标准计算措施费用。根据双方提供的资料,建筑物结构、楼层高度未发生变化,国家及省市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标准亦无实质性变化,并且广州市白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发布的云建监通〔2020〕7号文仅为强化管理内容,并未改变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标准,因此,结算应按投标报价执行。 二、关于因试桩延误导致的窝工费用补偿争议 本项目各车间共试桩17条,一车间、前处理车间试桩已完成并通过静载检测,二车间因设计单位拟进行桩基础优化无法检测。发承包双方就部分单体试桩延误是否应补偿窝工费用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停工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索赔条件,且投标报价中已综合考虑试桩时间,不应另行计算。承包人认为,设计单位要求所有车间试桩全部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桩施工,属施工过程中的指令变化,该风险不可预见,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窝工,发包人应予以补偿。 我站认为,各车间图纸明确:工程桩施工前,每个单体均需进行试桩,结果满足设计要求并经设计确认后方可施工。根据双方提供的资料,未能反映“设计单位要求所有车间试桩全部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桩施工”的书面指令,试桩延误的责任方尚不明确,也不能充分说明必然导致窝工。建议发承包双方本着公平合理原则,进一步明确部分单体试桩延误的责任归属。如非承包人责任导致,应按照合同相应条款进行索赔补偿。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1月7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荔湾现代都市工业产业园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5-11-24

粤标定复函〔2025〕167号  广州市荔湾区创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荔湾现代都市工业产业园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3年10月12日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荔湾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广州市荔湾区创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广州房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现对来函涉及预算编制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钢结构安装费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E栋为10层由四根钢柱、两根钢梁组成的钢-混凝土结构工业厂房,预算编制时发承包双方对钢结构吊装费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房建定额)总说明第九条第2款明确“本综合定额的施工机具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合理的施工机械、现场校验仪器仪表配备情况和大多数施工企业的装备程度综合取定。实际情况与定额不符时,除各章另有说明外,均不作调整”,故本工程钢结构安装计价,实际使用机械与定额不一致均不作调整。承包人认为,本工程钢构件安装方案不同于一般钢结构的吊装可连续施工,需考虑每层混凝土养护和终凝时间导致吊装设备闲置增加的机械成本,属于非常规的施工工艺。钢结构安装计价,应根据经审批的施工方案,调整定额子目的机械。 我站认为,经查阅来函资料,本工程虽然采用清单计价,但其综合单价以预算组价确定,因此,争议问题属于定额应用问题。在预算编审阶段,一般按常规的合适方案考虑计价,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投标时已经勘察现场、熟悉工程情况,可结合自身优势依据拟定施工方案进行报价。本工程招标未有工程量清单,以定额下浮率中标,应视为承包人在其拟定的合理的施工方案上考虑按定额计价结果下浮作为完成合同工程的费用,因此工程实际与定额所考虑不一致引起费用差异,已包含在其中标下浮率中。如果投标施工方案合理,但由于非承包人责任引起实际施工方案发生实质性改变的,方案之间差异费用在结算时计取,如果承包人投标方案不合理,导致实际施工方案变化的,增加的费用不予计算,减少的费用应予扣减。 二、关于综合脚手架有效使用天数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外立面施工为玻璃幕墙,综合脚手架计价时,发承包双方就综合脚手架的有效使用天数确定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2018房建定额相关应用规定,编制概算、预算时可按现行工期定额计算或结合类似工程合理确定工期计算;发承包阶段按拟定的合同工期计算脚手架的使用期。因承包单位已提供各楼栋单体的施工进度计划,脚手架有效使用天数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的工期计算。承包人认为,根据定额相关应用规定,编制概算、预算时应按现行工期定额计算×60%。 我站认为,经查阅来函资料,本工程采用定额编制预算,按照相关应用规定,发承包阶段综合脚手架使用期按合同工期为基础计算。 专此复函,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1月11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广州实验室电镜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装修工程计价争议(二)的复函

2025-11-24

粤标定复函〔2025〕162号 广州国家实验室、广东世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广州实验室电镜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装修工程施工项目工程计价争议(二)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3年4月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黄埔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广州国家实验室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世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调整的争议 本工程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为总价包干。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原招标图纸与工程量清单存在漏算,且发生新增设计变更、签证等情形,发承包双方就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是否调整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若因非承包人原因发生单项工程变更、工程量偏差或合同外新增工程,导致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承包人需按合同约定及时将拟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现因承包人未履行该义务,导致相关内容无法核实,故对应的措施费用不予调整。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图纸与后续下发的施工图纸存在重大差异,且清单漏项、后续新增单项工程及签证等均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原合同约定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包干条款已无法适用,因此,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均应按实调整。 我站认为,合同约定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包干,其风险范围是针对合同订立时可预见的工程规模与施工条件。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工程变更、工程量偏差或合同外新增工程等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发生实质性变化,且该变化超出了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范围,继续执行包干条款有失公允的,发承包双方可基于变更前与变更后对应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方案差异调整合同价款。但工程变更、工程量偏差或合同外新增工程未导致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发生实质性变化的,不能因其计算基础变化而调整措施费用。 二、关于电镜实验室内铝板(盲板)质量问题扣款的争议 承包人完成的电镜实验室墙面铝板(盲板)存在工艺质量瑕疵,经发包人与监理单位多次督促整改,承包人仍未有效处理。发包人遂决定对工艺质量不合格的盲板不予接收,另行委托第三方公司对质量不合格区域的墙板重新定制安装。现发承包双方就质量问题引发的扣款事宜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因承包人施工不合格导致另行委托第三方公司产生的施工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质量问题源于现状电镜房既有墙面冷辐射铝板与新安装铝板(盲板)在工艺、材质、色差、缝隙等方面存在固有差异,且其已按合同约定全力履行多次整改安装义务,仍无法满足发包人观感要求,故仅同意按原合同清单单价,扣除该部分铝板(盲板)对应工程量的费用。 我站认为,电镜实验室墙面铝板(盲板)存在工艺质量问题,发承包双方应先厘清各自责任。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验收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若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验收标准,或是由于发包人提出高于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要求所导致的,则由此增加的成本投入应由发包人承担。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1月7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夏茅客运站地块(一期)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5-11-24

粤标定复函〔2025〕169号 广州珠实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夏茅客运站地块(一期)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12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广州珠实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珠江外资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施工图预算编制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合同专用条款3.E.3)约定“承包人应按照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制定的《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围蔽指导图集》(穗建质〔2018〕1953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绿色施工围蔽指导图集>的补充通知》(穗建质〔2018〕2281号)的要求对施工现场采取必要的围蔽设施,保持施工现场的文明、有序,同时与周边环境进行必要的隔离,保证施工人员以及过往行人车辆的安全,其为履行此项义务而需要的各项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其费用已包含在中标价格中”。同时,合同附件4《计价说明》的措施费清单计价说明中又约定“招标人提出的措施项目清单是根据一般情况(除特殊说明以外)所列,因此投标人在报价时,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和拟采用的施工方案,详细分析其所含的项目特征和工程内容,自行报价,投标人没有计算或少计算的费用,视为已包括在其他相关费用内”。本工程采用模拟工程量清单进行招标,招标工程量清单中仅开列了按费率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清单,未单独开列施工围蔽措施项目,现施工图预算编制时,发承包双方就施工围蔽项目费用是否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承包人应按照相关文件的要求对施工现场采取必要的围蔽设施,其费用已包含在中标价格中。同时,合同附件4《计价说明》的措施费清单计价说明,明确了投标人自行报价,投标人没有计算或少计算的费用,视为已包括在其他相关费用内。 另外,承包人在投标阶段没有对招标工程量清单提出质疑,故不应计算施工围蔽项目费用。承包人认为,本工程采用模拟清单招标,清单的完整性及准确性由发包人负责。其次,本工程施工图预算的计价依据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各专业工程量计算规范、《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发布的定额解释文件明确了施工现场围挡应在按子目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单独计取,故应计算施工围蔽项目费用。 我站认为,经查阅来函资料,除了上述合同约定外,招标文件的合同附件4《计价说明》的措施费清单计价说明第1.2、1.3条还分别约定,“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属于不可竞争费用,工程计价时应单独列项,并按本定额相应项目及费率计算”“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的补充内容以及建设单位对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应一并列入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列支和使用”。招标答疑阶段,发包人将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由不可竞争费用调整为可竞争费用,并要求承包人对各单位工程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报价不得低于计价文件规定的取费费率标准。结合招标文件关于投标人没有计算或少计算的措施项目费用视为已包括在其他相关费用内的约定,虽然本工程为单价合同,但项目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为总价包干,不仅包括按费率计算的部分,而且还应包括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未列明的其他可计量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在合同未约定施工围蔽项目属性的情形下,依据现行建安费用组成规定,施工围蔽属于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范围内的项目。因此,承包人自行报价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已经包含围蔽安拆费用,在编制施工预算时无需另行计算。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1月12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广州市第七资源热力电厂二期工程及 配套设施钢结构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5-11-24

粤标定复函〔2025〕170号 广州环投从化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广州市第七资源热力电厂二期工程及配套设施钢结构工程施工专业承包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9月18日签订的专业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从化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广州环投从化环保能源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采用总价包干模式,招标图纸为初步设计图,合同约定,除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设计变更外,招标图纸与修改的初步设计图纸、施工图纸之间的差异风险由承包人承担。并明确围护系统的材料供货、制作、运输及配合安装由围护系统供货方负责,承包人仅负责安装工作。施工期间,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新增“飞灰固化间屋面”“景观连廊电梯井”“连廊4、6钢梯”等原招标图纸未载明的内容,且“主厂房西立面造型骨架”“景观连廊钢板楼地面方管骨架”等十余项内容与招标图纸存在显著差异。发承包双方就该部分增加的工程以及招标图与施工图之间存在差异的内容是否应调整合同价款以及对应的围护系统的材料费用由谁承担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招标答疑文件及总包合同有约定,图纸深度不足及图纸差异风险由承包人承担,且“景观连廊电梯井”“连廊4、6钢梯”等没有结构图纸的内容在招标答疑澄清文件中已明确,投标人需依据已有效果图及建筑图制定外立面实现方案,并在后续深化图纸过程中配合设计意图以达成墙面效果,其余项目招标图纸已提供结构图,后期施工过程中所增加的工作内容属于合同范围内的合理调整,相应费用应由承包方承担。承包人认为,该合同不属于EPC合同,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与招标图存在较大差异,部分属于施工图增加,部分发生较大变化,部分内容在招标图纸中只是示意。该部分增加的工程内容和发生差异属于新增变更,不属于合同包干的范畴,应另行计费。    我站认为,总价合同包干范围限于招标图纸所载明且满足相关规范标准所发生的工程内容及承包人基于招标文件可合理预见的工作,而承包人的深化设计义务,应限于为实现招标图纸的设计意图而进行的节点细化、工艺完善等,不包含对工程结构、功能或范围的实质性改变。如施工图纸实质性新增招标图纸中未载明、且无法从效果图或招标文件中合理推知的独立功能单元或结构性工程,应视为合同范围的变更;如施工图纸对结构形式、范围或标准作出重大改变,且该改变超出承包人投标时可合理预见范围,则可能构成变更;如施工图纸新增内容已超出“深化”范畴,构成工程范围或结构性实体的改变,应认定为设计变更;如招标图纸已提供结构图,施工图纸仅作合理调整,属承包人风险。合同已明确约定围护系统承包人仅负责安装,如因变更引起围护系统发生改变引起安装数量、施工工艺、工期等实质性内容变化的,则相应调整安装费用,但所有合同约定应由发包人提供的围护系统的材料费用均应由发包人承担。建议发承包双方依据上述原则,对争议事项逐项进行梳理与甄别,明确责任归属。对于认定为变更的项目,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变更计价原则,合理确定变更费用;对认定为承包人风险范围的内容,则不予调整合同价款。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1月17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肇庆高新区麒麟湖片区发展综合提升项目工程计价争议(二)的复函

2025-11-24

 粤标定复函〔2025〕149号  肇庆大旺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肇庆交融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肇庆高新区麒麟湖片区发展综合提升项目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6月23日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书显示,本工程位于肇庆市高新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肇庆大旺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广东交融高新投资合伙企业四家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作为本项目的投资合作方和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人。其中,肇庆大旺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交融高新投资合伙企业共同出资组建了肇庆交融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并由该公司作为本项目的实施主体。2020年9月20日肇庆交融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与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以下简称2018计价依据)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现对来函涉及施工图预算编审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桥梁支架混凝土垫层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跨线桥为现浇预应力混凝土箱梁,在现浇预应力混凝土箱梁满堂支架地基处理设计施工图纸中要求“满堂支架底设置现浇混凝土硬化层”,桥梁施工完毕后需拆除混凝土硬化层,便于其他专业工程施工。发承包双方对满堂支架底的现浇混凝土硬化层拆除如何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满堂支架底的现浇混凝土硬化层的拆除应包含在按费率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不应单独计算。承包人认为,该项内容依据使用性质与按费率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的临时设施不同,应另行计算。 我站认为,经查阅来函资料,按满堂支架地基处理设计图纸的要求,需在现浇箱梁桥满堂支架底设置混凝土硬化层,该内容属于地基处理的施工措施,同时,混凝土硬化层拆除作业属于地基处理完成后的恢复作业。混凝土硬化的拆除费用不应包含在按费率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临时设施的拆除费内,应另行单独计算。 二、关于筑岛围堰拆除的计价争议 本项目豕河湾主线桥工程在原桥址修建,依据筑岛围堰设计图及来函说明,筑岛围堰同时兼具临时交通疏解道路和行洪功能,主线桥施工完毕后需拆除筑岛围堰(含导流涵管)。发承包双方对筑岛围堰工程的拆除费如何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筑岛围堰工程作为临时交通疏解道路,属于临时设施,其拆除费用已包含在按费率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不应单独计算。承包人认为,临时交通疏解道路与按费率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的临时设施不同,其拆除费应另行计算。 我站认为,经查阅来函资料,筑岛围堰是根据政府部门对跨越河道施工的防洪、交通疏解等要求进行设计,承担临时交通疏解道路、施工围堰及行洪功能。筑岛围堰的设计图及来函说明均显示,该项内容属于临时施工措施项目,不属于按费率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的临时设施,同时,围堰拆除作业属于本项目后续施工的恢复内容,其费用应另行计算。鉴于《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中的围堰工程定额子目已包含堰体清除工作,因此,筑岛围堰的拆除费用仅需计算堰体上疏解道路及导流涵管的拆除部分。 三、关于工程桩溶洞处理的计价争议 本项目地勘报告显示,场地地质存在溶洞,设计单位据此出具了《桥梁桩基溶洞处理专项方案设计》,针对溶洞的尺寸、类型与其周边建筑物的关系,共提出六种处理方案,在方案中有在桩基范围内采用向溶洞回填片石、粘土等材料的施工方法,实际施工时,承包人用挖掘机将回填料推入溶洞。发承包双方对溶洞回填如何套用定额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2018计价依据中未设置溶洞填充的定额子目,承包人主张借用类似定额子目并换算主材,因类似定额子目的施工内容与实际施工工艺不符,不符合定额借用原则,根据现场实际施工的工艺,不应计取机械费用。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中关于“施工图预算编制时当上述定额子目有缺项则参考其他相关定额子目编制补充定额子目”的约定,要求参考其它定额子目并更换主材的计价方式。 我站认为,经查阅来函资料,施工总承包合同明确了施工图预算编制原则,应结合设计图纸、常规方案选择相适应的定额子目。鉴于2018计价依据未设置桩基溶洞处理的相应定额子目,属于定额缺项情况,可参考其他定额子目,如其他定额亦无相应子目,则发承包双方编制预算时,可结合常规施工方案通过市场询价方式协商确定相关费用,实际施工方案与预算考虑的方案不一致引起费用调整的,结算时按合同约定处理。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0月31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广州实验室电镜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装修工程计价争议(一)的复函

2025-11-24

粤标定复函〔2025〕161号 广州国家实验室、广东世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广州实验室电镜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装修工程施工项目工程计价争议(一)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3年4月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黄埔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广州国家实验室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世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钢管桩桩长的计量争议 本工程为加固改建项目,设计图纸要求在原建筑物首层相关区域凿除原结构梁板后增设桩基础,采用钻孔钢管灌注桩施工工艺。发承包双方就钢管桩桩长工程量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桩长应按设计桩顶标高与打桩记录中的桩底标高之差计算。承包人认为,受限于作业空间和结构安全因素,实际施工时采取在原结构板上施打钢管桩的方式,而无法采用先开挖再进行钻孔钢管灌注桩施工方式,施工难度增加,因此主张桩长应按实际打桩完成后的桩顶标高减去桩底标高计量。 我站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工程量计算执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的相关规定,按设计图示尺寸计算,即采用“设计桩顶标高-打桩记录桩底标高”的方式确定。施工图纸在中标前后未发生实质性变更,因施工环境、施工条件等因素导致的施工降效,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投标阶段本应能够预见,并已将该影响因素综合考虑在其报价中。因此承包人认为的作业空间受限、施工难度增加等情形,相应责任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二、关于钢管桩丝扣加工单价的争议 本工程原设计图纸中,钢管桩连接方式为“满焊外套钢管保护”,后经设计变更,该连接方式调整为丝扣连接。发承包双方就丝扣加工单价的确定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因未收到承包人提供的盖章版询价资料,故以其通过电话向加工厂询价形成的结果作为单价确定依据。承包人认为,应将其提供的、由加工厂出具并盖章的纸质版报价单,作为结算依据。 我站认为,经查阅来函相关资料,变更后钢管桩接口采用丝扣连接方式,合同内无相同或类似清单综合单价可参照,且属于现行定额缺项内容无法按合同约定计价方式确定新增清单综合单价。因此,建议发承包双方参考我站印发的《广东省建设工程主要材料询价规则(试行)》开展规范询价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协商确定合理单价。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1月7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顺德区新城路(规划逢沙大道至东乐路) 综合管廊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5-11-24

粤标定复函〔2025〕156号  佛山市顺德区顺控路桥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华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顺德区新城路(规划逢沙大道至东乐路)综合管廊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9月9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地点位于佛山市顺德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佛山市顺德区顺控路桥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华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主体结构总说明十第4点要求,钢筋的连接分为绑扎搭接、机械连接或焊接,当受拉钢筋的直径d>25mm及受压钢筋的直径d>28mm时,不得采用绑扎搭接接头,需进行疲劳验算的构件,其纵向受拉钢筋采用机械连接。招标工程量清单分别开列了三个“机械连接”的清单子目,项目特征分别为“钢筋挤压套筒连接”和“电渣压力焊”。工程结算时,财审委托单位与发包人、承包人因机械连接接头是否应该计费发生争议。财审委托单位认为,《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以下简称2013市政工程计算规范)规定,钢筋工程除设计标明的搭接外,其他施工搭接不计算工程量,由投标人在报价中综合考虑。本工程设计要求受力钢筋连接采用焊接或机械连接,均按焊接考虑,核减机械连接费用。发包人认为,钢筋制作安装及机械连接接头招标时已分别单独列项,且实际施工也按图纸和清单要求采用机械连接,应按实予以计量。承包人认为,现浇构件钢筋投标清单的组价定额子目工作内容不包括设计要求的机械连接接头,机械接头应按设计要求的数量及对应的投标单价按实计价。 我站认为,钢筋连接方式应以设计要求为准。本工程执行2013市政工程计算规范,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现浇构件钢筋”项目,但其特征描述未明确包含机械连接费用,又开列“机械连接”,综合分析招标清单整体设置情况及招标文件关于投标报价要求,“现浇构件钢筋”清单的单价不包括设计要求的机械连接费用,机械连接另外计费。如工程实际施工已按设计要求对需进行疲劳验算构件的纵向受拉钢筋采用机械连接,则应计算机械连接的费用。此外,根据《钢筋焊接与验收规程》,电渣压力焊属于焊接连接,编号“010516003”、项目名称“机械连接”、项目特征“电渣压力焊”的项目清单不适用于设计要求的机械连接。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1月5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东区水质净化厂提标改造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5-11-24

粤标定复函〔2025〕163号 科学城(广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海富建设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东区水质净化厂提标改造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7年12月28日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黄埔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科学城(广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海富建设有限公司和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23条约定,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以区财政局审定的施工图预算的综合单价乘以(1-中标下浮率),工程量按实结算。承包人申报施工图预算时,已按上述合同条款要求,将综合单价乘以中标下浮率后提交;区财政评审在预算评审过程中,以承包人提交的该“下浮后综合单价”为基础,完成了施工图预算的审定工作。现发承包双方办理竣工结算时,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是否需再次按中标下浮率下浮”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按合同约定,应在区财政评审审定的施工图预算的综合单价基础上,乘以中标下浮率确定结算综合单价;承包人认为,其申报的施工图预算综合单价已按中标下浮率下浮,且该下浮后价格已获区财政评审中心审定确认,竣工结算阶段不应重复下浮。 我站认为,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区财政评审中心先核定预算价格后,再依据中标下浮率确定综合单价,若承包人在申报施工图预算时,已依据中标下浮率进行下浮,按此方式审定的综合单价,已满足结算计算基础要求,无需再二次下浮。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1月7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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