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资讯中心

资讯中心

关于东莞市常平东部污水处理厂二期  工程计价争议(一)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177号)

2025-11-26

粤标定复函〔2025〕177号 东莞市石鼓净水有限公司、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东莞市常平东部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11月26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东莞市常平镇,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东莞市石鼓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现更名:东莞市石鼓净水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水泥搅拌桩的空桩工程量计算争议 本工程招标图要求进水泵房下部沉井结构中沉井底板下地基土采用7m长双轴搅拌桩,招标工程量清单分别开列“深层水泥搅拌桩”实桩与空桩清单项目。虽然本工程采用总价合同,但合同专用条款71.1、73.1分别约定当分部分项工程缺项漏项、工程量偏差等事件引起合同价款变化达到一定比例或金额时允许进行调整。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合同清单水泥搅拌桩的空桩工程量偏差是否调整合同价款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条款73.1(1)已明确约定“本工程桩长(仅限于分部分项工程中需根据地质情况确定桩长的实桩部分)的工程量暂按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结算时按‘四方’(发包方、监理方、设计方及承包方)共同签认的实际工程量多退少补;设计桩长为固定长度及空桩和送桩的工程量偏差,发包人不予调整合同价款”。同时,搅拌桩空桩情形不属于合同专用条款 71.1(1)所约定的分部分项工程缺项漏项可调情形,故相应合同价款不予调整。承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73.1(1)是对按实结算项目的约定,对桩工程而言,实质是按打桩记录结算的约定。依据合同专用条款71.1和73.1(2),就搅拌桩空桩漏量进行申报,要求调整合同价款。 我站认为,招标图显示沉井底板下地基土采用双轴搅拌桩止水加固,设计桩长为固定长度。依据合同专用条款73.1(1)“设计桩长为固定长度及空桩工程量偏差不予调整”的约定,以及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投标阶段应已合理预见该条款影响并将相关费用考虑在报价中,故沉井底板下地基土双轴搅拌桩空桩工程量不予调整。 二、关于沉井下沉工程量漏量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图沉井施工说明“进水泵房下部沉井结构采用下沉、干封底的施工方法”,剖面图标示沉井下沉封底底板垫层以下超挖部分采用道渣或碎石回填。合同专用条款71.1“合同履行期间,若出现合同文件、招标文件中已明确包含在合同及招标范围之内,施工图纸及相关说明资料表述清晰的实体项目,在单位工程相应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没有与其项目特征相符的清单项目,并且其工作内容又不包含在其他清单项目中,若该实体项目参照合同专用条款中有关工程价款调整方法规定(其中: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计价时点,按基准日期的计价时点执行)计算的工程价款超过有效合同价款的1%或10万元的,经发包人审核同意予以合同价款调整”。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超挖回填碎石是否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以下简称市政工程计算规范),沉井下沉工程量计算规则为按自然面标高至设计垫层底标高间的高度乘以沉井外壁最大断面面积以体积计算,即进水泵房沉井下沉工程量计算至混凝土垫层底-5.35m位置。招标工程量无误,不存在合同71.1约定的工程量清单重大漏量事件。承包人认为,根据施工工艺,沉井施工必须开挖至沉井刃脚底部位置才能将沉井下沉至设计标高,施工图显示混凝土垫层设置在底板以下,其垫层以下超挖部分采用道渣或碎石回填;因此,沉井下沉超挖部分回填碎石为清单漏项,应按照合同漏量和漏项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我站认为,根据市政工程计算规范,沉井下沉清单工程量计算规则为按自然面标高至设计垫层底标高间的高度乘以沉井外壁最大断面面积以体积计算;招标工程量清单并未开列沉井回填碎石项目,且沉井下沉清单项目特征、工作内容均未显示包含超挖部分回填碎石,属于合同专用条款71.1约定的工程量清单漏项缺项事件,则应按合同专用条款71.1约定,按基准日期的计价时点计算的工程价款超过有效合同价款的1%或10万元的,经发包人审核同意予以调整合同价款。 专复此函。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1月26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东莞市常平东部污水处理厂二期  工程计价争议(二)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178号)

2025-11-26

粤标定复函〔2025〕178号 东莞市石鼓净水有限公司、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东莞市常平东部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11月26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东莞市常平镇,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东莞市石鼓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现更名:东莞市石鼓净水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余方弃置工程量计算争议 本工程土石方工程招标清单,未单独开列余方弃置清单项目,而是按外运土石方工程量,将挖土与余方弃置两个项目工作合并开列清单项目。虽然本工程采用总价合同,但合同专用条款71.1、73.1分别约定当分部分项工程缺项漏项、工程量偏差等事件引起合同价款变化达到一定比例或金额时允许进行调整。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余方弃置工程量的计算规则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依据《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以下简称市政工程量计算规范),余方弃置工程量的计算规则为“按挖方清单项目工程量减利用回填方体积(正数)计算”。因回填方体积需考虑1.15的压实利用系数,故余方弃置工程量应在扣减利用回填方体积时,相应调减4941.46m³ 土石方。承包人认为,市政工程量计算规范规定,余方弃置工程量应按挖方工程量减去利用回填方工程量,其中挖方、回填方工程量计算规则明确为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即为天然密实体积,不需要考虑1.15压实利用系数,其系数换算是按定额计价的工程计算规则。则余方弃置清单工程量按挖方清单工程量减去利用回填方清单工程量计算,不存在虚增工程量。 我站认为,本工程为总价合同,基于土石方工程招标清单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均未单独开列余方弃置清单项目,且双方见面会反馈事实时均表示挖、运土方清单工程量是以余方弃置工程量与挖土方工程量一致的计算规则确定其综合单价,若不属于合同专用条款73.1约定的工程量偏差事件,则不应通过调整余方弃置工程量而调整合同价款。 二、关于高压旋喷桩计价争议 本工程进水管线顶管接收井结构招标图明确了高压旋喷桩的桩径、桩长,但未说明水泥掺量。招标工程量清单未开列高压旋喷桩清单项目。中标后设计单位对水泥掺量补充说明为250kg/m。合同专用条款71.1“合同履行期间,若出现合同文件、招标文件中已明确包含在合同及招标范围之内,施工图纸及相关说明资料表述清晰的实体项目,在单位工程相应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没有与其项目特征相符的清单项目,并且其工作内容又不包含在其他清单项目中,若该实体项目参照合同专用条款中有关工程价款调整方法规定(其中: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计价时点,按基准日期的计价时点执行)计算的工程价款超过有效合同价款的1%或10万元的,经发包人审核同意予以合同价款调整”。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高压旋喷桩是否属分部分项工程缺项漏项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原招标图纸《进水管线结构设计图(六)》高压旋喷桩仅缺水泥掺量,不属于合同条款71.1约定的分部分项工程缺项漏项事件。承包人认为,实际施工按设计单位补充说明的水泥掺量,且打桩记录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代表共同签字确认,施工过程中补充水泥掺量是对原施工图的进一步明确,高压旋喷桩属于漏项应调整合同价款。 我站认为,招标图进水管线顶管接收井采用高压旋喷桩加固,招标工程量清单未开列该清单项目,实施过程设计补充说明进一步明确了高压旋喷桩相关技术参数,且承包人按图施工,属于合同专用条款71.1分部分项工程缺项漏项事件,故按合同专用条款71.1约定,按基准日期的计价时点计算的工程价款超过有效合同价款的1%或10万元的,经发包人审核同意予以调整合同价款。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1月25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佛山市妇女儿童医院建设项目5号楼  改建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179号)

2025-11-26

粤标定复函〔2025〕179号 佛山市妇幼保健院、广州宏达工程顾问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佛山市妇女儿童医院建设项目5号楼改建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5月17日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佛山市新城南片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2020〕53号)要求,发包人佛山市妇幼保健院、代建单位广州宏达工程顾问集团有限公司以直接发包的方式,确定由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现对来函涉及的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于2020年8月17日开工,2021年3月25日通过竣工验收。项目预算由佛山市粤辉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有限公司编制,2020年12月报送财政评审部门;2021年3月,该部门复函明确按相关规定此类工程无需其审定,此后,该项目预算经发包人审核通过,双方于2021年5月17日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预算价仅作为支付依据,竣工后以财政评审部门审定的综合单价结算”。2023年底,发包人将承包人编制的竣工结算报送财政评审部门审核,仍被拒收,财政评审部门再次明确此类专项费用不予审核,发包人遂另行委托咨询单位开展结算审核。在审核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就结算综合单价的确定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预算未经财政评审部门审核,结算综合单价应重新组价确定。承包人认为,本工程属于疫情期间的应急工程,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签订合同,预算单价为承包人当时可以接受的单价,因此应按该工程预算的综合单价进行结算。 我站认为,本工程系应急项目,2021年3月25日项目竣工验收,当月预算报送财政部门评审被拒收,发承包双方在知晓财政评审部门均不予审核本项目的施工预算和结算的情形下,签订的施工合同仍约定以财政评审结果为结算依据,该合同条款客观上已无法履行,发包人作为合同条款的起草方,应对该条款无法落实承担主要责任。在预算送审被拒后,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编制、并经双方核对确认的预算价,已成为双方签订合同以及履行工程款支付的重要基础,对发承包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发包人自2021年5月合同签订至2023年底报送结算,项目已经竣工交付使用,无需实施项目管理工作,期间有充足时间对预算单价进行审核与修正,但仍未提出实质性异议,应视为对该预算价的基本认可。综合上述情况,为公平合理地解决结算争议,建议发承包双方以经双方确认的预算价为依据,参考合同约定的《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施工期间的工程造价信息及双方确认的市场询价结果,并结合投标下浮率开展竣工结算。对于材料价格争议部分,结算审核单位应收集能反映施工期间市场价格水平的资讯,公平合理确定材料结算单价。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1月26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华宁路(石岩外环路-大浪北路)综合  改造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175号)

2025-11-26

粤标定复函〔2025〕175号 深圳市龙华区建筑工务署、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华宁路(石岩外环路-大浪北路)综合改造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4月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深圳市龙华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深圳市龙华区建筑工务署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施工期间,龙华区发展和改革局发布《关于调整区政府投资项目余土外弃有关标准的通知》,将政府投资项目弃土费用标准上限提高。弃土收纳费上限调整导致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由此造成弃土收纳费大幅上涨,现发承包双方就该费用是否可以调整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按照合同约定,弃土费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不增加任何费用。承包人认为,由于政府部门发布通知调整弃土费导致原合同弃土场收纳费的基础条件发生变化,并非承包人所能预见的,属于不可预见风险,由此引起费用增减的应予调整。 我站认为,经查阅来函资料,合同专用条款20.1.(3)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约定:人工、材料和机械价格波动的所有风险。对于土石方工程,还包括运距和弃土费波动的市场风险”,可见合同约定弃土费受正常的市场价格波动影响考虑在综合单价中。施工期间,龙华区发展和改革局发布《关于调整区政府投资项目余土外弃有关标准的通知》,如导致市场因政策原因引起波动的,则不属于市场自身运作产生的价格波动,不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即便政策引起价格波动,承包人还需证明本项目是否受到价格波动影响、是否导致损失,双方再据此按合同约定超出风险之外事件引起价款调整的规则进行计价。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1月26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云浮市城区排水管网雨污分流  改造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176号)

2025-11-26

粤标定复函〔2025〕176号 云浮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服务中心、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云浮市广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云浮市城区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3年7月7日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云浮市云城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云浮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服务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和云浮市广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合同履行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为工程总承包工程,招标时以审定的初步设计概算价作为招标控制价,合同约定以最终确认的施工图纸采用工程量清单模式编制施工图预算,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以下简称2018定额)编制确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与第三方检测公司签订了工程材料检测合同。现发承包双方对材料进场见证送检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费用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对材料进场见证送检的第三方检测费用应按照合同约定包含在合同价中,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材料进场的见证送检(复检、抽检)应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并支付相应费用。 我站认为,第三方检测一般包含施工单位因自检需要送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相关的检测和发包人对材料进行抽样检验送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相关的检测。本工程综合单价确定执行2018定额,2018定额已考虑了施工单位因自检发生的检测费用,但未包括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所发生的费用以及高支模、动(静)载试验等第三方监测检测费用。因此,发包人委托检测机构进行2018定额未包括的材料抽样检验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委托检测机构进行2018定额中应由施工单位自检所发生的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1月26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411)定额动态调整能否执行的计价争议

2025-11-26

某学校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1年4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采用定额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约定预算以审核部门审定结果为准,2023年3月30日预算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报送审核部门。2023年4月12日省定额站发布《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20期)》(粤标定函〔2023〕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勘误、调整了《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部分子目,此时审核部门尚未审定本工程预算,现发承包双方就审定施工图预算是否执行46号文相关规定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预算未经审核部门审定,应按46号文调整后的定额执行。 承包人认为,46号文发布前,预算已经过发包人审核并报送政府审核部门,此时间点后发布的46号文不适用本工程。 三、我站观点 46号文是对《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动态调整,所调整内容与我省现行工程计价依据配套使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已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作调整。本工程合同约定预算以审核部门审定结果为准,目前预算未经审核部门最终审定,即预算造价成果文件尚未最终确定,且合同未约定不执行补充或勘误的定额,故46号文应作为本工程预算编审依据。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47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410)人工价格系数取值的争议

2025-11-26

某住宅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2年11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采用定额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17.1.1条约定,建筑安装工程预算以审核合格并备案后的施工图纸、招标文件为依据,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计费程序执行《转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的通知》(某建价〔2019〕4号)及市造价行业主管部门现行的相关概预算编制办法、计价规定及其配套的计价文件。2022年6月17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调整某市建设工程人工价格的通知》(某建价〔2022〕1号),调整动态人工价格系数为1.07。现发承包双方对施工图预算的人工价格系数取值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预算编制应按某建价〔2019〕4号文执行,人工价格系数为1.0。 承包人认为,应执行某建价〔2022〕1号文,人工价格系数为1.07。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17.1.1合同价格条款约定,人工动态工资按某建价〔2019〕4号文执行。而合同专用条款16.1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条款约定,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基准价为发包人审定的各单位工程施工图审查通过当月《某市工程造价信息》登载价格。结合上述条款理解,本工程预算价格为基准价,预算编制时人工费执行基准期价格为施工图审查通过当月对应价格,即执行某建价〔2022〕1号文的人工价格系数1.07。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46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409)地质条件改变引起费用增加的计价争议

2025-11-25

某住宅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勘察、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4年10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约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清单灌注桩项目特征描述为“1.地层情况:具体以地勘报告为准⋯⋯4.桩段是否存在溶洞以超前钻资料界定为准,其他资料不作计算依据⋯⋯6.计价综合考虑:地层情况⋯⋯;7.计价包括:入岩增加费⋯⋯;9.完成本清单项目所需的一切相关工作”。施工阶段实施的超前钻(一桩一孔)勘察的地质情况与招标阶段提供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初勘资料)》存在显著差异。具体数据显示,实际施工需穿透溶洞顶板岩层(过程岩)量占入持力岩层量的比例为242.92%,而初勘阶段该比例为44.45%。因地质条件变化导致穿透过程岩的费用显著增加,双方就该费用的计取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承包人负有对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进行核实的义务,但未在招标规定时限内提出异议。此外,灌注桩招标清单已明确要求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穿透过程岩层及持力层的入岩增加费,因此该费用不应另行计取。 承包人认为,投标报价系基于发包人提供的初勘资料,而实际地质情况与初勘资料存在重大偏差,属于有经验的承包人无法预见的地质风险,因此相关费用应按实际发生予以计取。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勘察工作虽在发包范围,但承包人仅负责进场后的超前钻勘察任务。投标人依据招标工程量清单和发包人提供的地质勘察等资料进行报价,现发承包双方均认可实际地质条件与招标阶段勘察资料存在较大差异,该情形属于有经验的承包人投标时无法合理预见和考虑的风险范畴,且项目采用单价合同,故由此引起增加的费用应予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4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东区水质净化厂提标改造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5-11-24

粤标定复函〔2025〕163号 科学城(广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海富建设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东区水质净化厂提标改造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7年12月28日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黄埔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科学城(广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海富建设有限公司和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23条约定,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以区财政局审定的施工图预算的综合单价乘以(1-中标下浮率),工程量按实结算。承包人申报施工图预算时,已按上述合同条款要求,将综合单价乘以中标下浮率后提交;区财政评审在预算评审过程中,以承包人提交的该“下浮后综合单价”为基础,完成了施工图预算的审定工作。现发承包双方办理竣工结算时,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是否需再次按中标下浮率下浮”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按合同约定,应在区财政评审审定的施工图预算的综合单价基础上,乘以中标下浮率确定结算综合单价;承包人认为,其申报的施工图预算综合单价已按中标下浮率下浮,且该下浮后价格已获区财政评审中心审定确认,竣工结算阶段不应重复下浮。 我站认为,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区财政评审中心先核定预算价格后,再依据中标下浮率确定综合单价,若承包人在申报施工图预算时,已依据中标下浮率进行下浮,按此方式审定的综合单价,已满足结算计算基础要求,无需再二次下浮。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1月7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广州实验室电镜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装修工程计价争议(二)的复函

2025-11-24

粤标定复函〔2025〕162号 广州国家实验室、广东世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广州实验室电镜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装修工程施工项目工程计价争议(二)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3年4月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黄埔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广州国家实验室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世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调整的争议 本工程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为总价包干。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原招标图纸与工程量清单存在漏算,且发生新增设计变更、签证等情形,发承包双方就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是否调整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若因非承包人原因发生单项工程变更、工程量偏差或合同外新增工程,导致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承包人需按合同约定及时将拟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现因承包人未履行该义务,导致相关内容无法核实,故对应的措施费用不予调整。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图纸与后续下发的施工图纸存在重大差异,且清单漏项、后续新增单项工程及签证等均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原合同约定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包干条款已无法适用,因此,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均应按实调整。 我站认为,合同约定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包干,其风险范围是针对合同订立时可预见的工程规模与施工条件。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工程变更、工程量偏差或合同外新增工程等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发生实质性变化,且该变化超出了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范围,继续执行包干条款有失公允的,发承包双方可基于变更前与变更后对应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方案差异调整合同价款。但工程变更、工程量偏差或合同外新增工程未导致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发生实质性变化的,不能因其计算基础变化而调整措施费用。 二、关于电镜实验室内铝板(盲板)质量问题扣款的争议 承包人完成的电镜实验室墙面铝板(盲板)存在工艺质量瑕疵,经发包人与监理单位多次督促整改,承包人仍未有效处理。发包人遂决定对工艺质量不合格的盲板不予接收,另行委托第三方公司对质量不合格区域的墙板重新定制安装。现发承包双方就质量问题引发的扣款事宜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因承包人施工不合格导致另行委托第三方公司产生的施工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质量问题源于现状电镜房既有墙面冷辐射铝板与新安装铝板(盲板)在工艺、材质、色差、缝隙等方面存在固有差异,且其已按合同约定全力履行多次整改安装义务,仍无法满足发包人观感要求,故仅同意按原合同清单单价,扣除该部分铝板(盲板)对应工程量的费用。 我站认为,电镜实验室墙面铝板(盲板)存在工艺质量问题,发承包双方应先厘清各自责任。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验收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若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验收标准,或是由于发包人提出高于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要求所导致的,则由此增加的成本投入应由发包人承担。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1月7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